杨金柱

张千帆:法治需要勇气与担当

“律坛怪侠”杨金柱无疑是当今律师群体的一个另类,没有太大“典型”意义和“可复制性”。他原先应该说是在体制内“混”得相当得意的一个人物,现在却游离于体制之外而备受打击。之所以如此,倒未必是因为他改变了自己的立场,而是“体制”的边界发生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灵活乖巧的人应该跟着变,不断调整自己的方向,从而稳稳地立足于体制内,至少两耳不闻窗外事、继续闷声发大财;“识时务者为俊杰”,此之谓也。绝大多数中国人都是很识时务的理性人,不会故意给自己找茬,多数律师也不例外。可是他却偏偏不识时务,不仅不见风使舵、明哲保身,而且公然挑战最高法院和司法部长的权威,在行政管制甚严的中国律师界无异于引火上身。这纯属他个人的非理性行为,不足为斤斤计较于利害得失的理性人所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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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援杨金柱:通程所的文盲加法盲给我听好了

撤销一个人的终身职务,要么以前授予其终身职务的时候就是放狗屁,做不得数;要么以前是认真的,但是现在反悔了,食言了,公开宣布自己要言而无信了。如果两者不承认其一,那么这潘主任和他在通程所的其他同伙便是不懂中文,便是文盲。 由于通程所将杨金柱 除名时只是要求杨金柱“不得 … 但是公安厅长兼 政法委 书记李江领导下的律师协会却以“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不适当宣传”的名义对杨金柱进行违纪立案调查,继而公安厅长兼 政法委 书记李江领导下的湖南省法学会又免除了杨金柱的湖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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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律师的江湖:杨金柱

老百姓,你最好是打酱油的,不然,你不明真相围观 ,有司也要让你知道,什么是损害商业声誉罪,什么是扰乱社会治安!最最安全的,就是好好过你的顺民生活,知道什么,别乱说。发生什么,就忍着,别折腾。 湖南杨金柱律师却从来是一个不安生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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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柱:我们的使命(第n次)

金柱按语:为了国家法治进步,金柱律师此次进行风车大战前已做好充分准备,决心效仿屈原、陈天华、谭嗣同诸位先贤,为国死谏。故两次宣告“诸位新朋旧友,不能再劝我回头,只可给我鼓劲,不能给我泄气。”昨日公开信一发,很多网友以各种形式告我:要我注意安全。有位当过特种兵的警察竟要辞职来为我随身护卫,被我婉言谢绝。金柱一生坦荡,光明磊落,无事不可对人言。金柱一生与人无私仇,如若取我生命者,必乃公仇也。金柱五十有五,死过两回,故不畏死也。如若为国死谏而死,乃金柱一大幸事而无憾也。为表达金柱之决心,特将遗书《中国律师的使命》提前发布,以让中国17万律师明白金柱之心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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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杨金柱三顾看守所 嫌疑人陈玲九天“躲猫猫”

周泽、杨金柱三顾看守所“查无此人”    嫌犯陈玲九天“躲猫猫”下落不明     律师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拘留通知书》,到通知的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经查竟然没有该犯罪嫌疑人在此羁押!——这是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杨金柱律师在办理陈玲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犯罪一案中遇到的奇事。请见周泽律师昨天的博文《 长沙嫌犯“躲猫猫”:律师会见,看守所屡“查无此人” 》 现将我们今天出具的律师函公布如下:         尽快告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犯罪嫌疑人陈玲关押地点律师函 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杨金柱律师和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依法接受委托并受事务所指派,担任贵局办理的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犯罪嫌疑人陈玲的律师,为陈玲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我们根据贵局2010年9月13日高公刑拘通字(2010)0120号拘留通知书三次去益阳市第二看守所会见陈玲,但益阳市第二看守所三次“查无此人”,为尽快获知陈玲的确切关押地点并会见陈玲、依法行使律师的执业权利、依法维护陈玲的合法权益,特致函贵局。       2010年9月12日23时许,陈玲被多名警察从家中抓走。9月13日凌晨2点多钟,公安人员从陈玲家中抄走了多个U盘、笔记本电脑、MP4、上网卡、硬盘、读卡器、手机等电子存储产品。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的公安机关为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贵局办案人员当晚未将陈玲涉嫌何种罪名告知陈玲亲属。       9月17日上午,杨金柱律师到贵局经侦大队询问陈玲涉嫌何种罪名及关押地点。贵局经侦大队负责人告知杨金柱律师:该案系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理的专案,贵局只负责出法律文书,陈玲的刑事拘留通知书已经邮寄给家属,并要杨金柱律师去长沙市经侦支队询问。       9月17日下午,杨金柱律师去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询问,得到的答复如下: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的办案单位加盖的公章是“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应该去询问高新区分局。       9月17日下午四点多钟,陈玲的亲属收到贵局寄出的拘留通知书。从该拘留通知书的内容及信封的邮戳可以看出,贵局存在以下问题:     1、贵局拘留通知书的落款时间是2010年9月13日,但记载的拘留日期却是10天之后的9月23日23时。这种“未来时”的刑事拘留,是我们从来没有见到过的。       2、贵局于9月12日23时许将陈玲从家中抓走,这应该属于“传唤”或“拘传”,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据此规定,贵局最迟应当在9月13日12时之前将强制措施由“传唤”或“拘传”改为“刑事拘留”。       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贵局应当在对陈玲刑事拘留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即应当在9月14日中午12时之前将拘留通知书从邮局寄出,但该信封上寄出邮局的邮戳显示的寄出日期是9月15日。       4、根据有关规定,贵局既然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陈玲的家属,就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上注明原因和办案人签名,但贵局的拘留通知书上既没有注明原因,也没有办案人的签名       请贵局对上述四点给我们一个合法的解释。       9月19日上午8时30分,我们到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提交会见手续,要求会见陈玲。看守所值班民警在电脑上查询后,告诉我们:羁押人员中没有叫“陈玲”的,并将查询过程在电脑上演示给我们看,以示确实查无此人。应我们要求,看守所值班领导在律师出示的《拘留通知书》上批注“查无此人”,并加盖了公章让我们找办案机关。       我们于19日上午9时30分从益阳市赶回长沙,到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法制科反映情况。法制科一们负责同志根据我们反映的情况,和办案人员通了电话后告诉我们:陈玲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肯定是看守所查询错误,要我们再去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接着,我们于19日上午11时30分到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进行第二次查询。看守所值班民警查询后,仍然告诉我们“查无此人”。我们问看守所是否有用编号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民警表示没有。应我们的要求,看守所值班领导又在之前已经批注过“查无此人”的《拘留通知书》上批注“第二次查无此人”并加盖公章。       9月19日下午,我们到贵局分别找到贵局的局长、政委、主管刑侦的副局长。主管刑侦的副局长和经侦大队的大队长电话联系后,要我们于9月20日上午到贵局和经侦大队大队长联系。       9月20日上午8时30分许,我们赶到贵局,经侦大队长不在办公室。我们找到主管刑侦的副局长,副局长打电话后告知我们:大队长手机关机,要我们继续等待。一个小时后,副局长告知我们:大队长有事不来了,但陈玲肯定关押在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拘留通知书是正规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并要我们第三次去益阳市看守所。       9月20日上午12时前,我们分别向湖南省政法委执法监督处和湖南省公安厅法制处反映了情况,要求其核查陈玲的关押地点并告知我们。       9月20日下午,杨金柱律师第三次去益阳市第二看守所,分别找到该所教导员和所长。所长明确告诉杨金柱律师: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没有关押陈玲这个人,办案单位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可以派人和律师一起来所核查。       至此,陈玲于9月12日23时被贵局从家中抓走已有9天之久,我们从9月17日正式介入该案已有五天之久,未能获知陈玲的关押地点。       陈玲所涉嫌的是“虚假注册资本罪”,该罪为普通的刑事犯罪,不涉及国家秘密,请贵局将陈玲的准确关押地点告知我们。如果贵局仍然坚持陈玲被关押在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请贵局派办案人员陪同我们一起去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查询。       我们已经给湖南省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李江先生、湖南省委书记周强先生和有关部门寄出信函,并将本律师函作为附件。       我们已将本律师函在互联网上公布。     如我们在中秋节上班后仍然未能从贵局获知陈玲的确切关押地点并会见陈玲,我们将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我们的合法执业权利!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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