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权主义

中国报道周刊 | 共产主义大楼

  装满共產主义理想的安化楼离这个时代越来越远了。   在北京寸土寸金的东南二环内,中介公司挂出的这栋大楼的出租屋价格远远低于周边楼盘。年轻的租客心急地想着,只要薪水提高就尽快搬出这里;一些与这栋大楼相伴生活了半个世纪的老住户,则盼着在某天早上醒来,能听到与拆迁有关的消息。   时间退回到上世纪50年代末,围绕着“共產主义需要什么样的建筑”,3个被称为“公社大楼”的样板工程在北京破土动工。   关于公社大楼,作家史铁生在散文《九层大楼》里这样回忆当年老师在课堂上的描绘:“总之,那楼里就是一个社会,一个理想社会的缩影或者样板,那儿的人们不分彼此,同是一个大家庭,可以说他们差不多已经进入了共產主义。”   如今在广渠门内大街边显得落寞的安化楼,正是3座公社大楼之一,它曾经承载过意气风发的“首都和全国人民”对于共產主义生活的期盼。   已经85岁的徐钦敏老人始终觉得,那是一种叫信仰的东西。   他的儿女在这里长大,从这里离开;他的老伴儿在这里衰老,在这里去世。半个世纪过去了。   另外两座公社大楼,北官厅大楼与福绥境大楼,一个已拆迁,一个面临拆迁。   安化楼也正在老去。它的墙皮已经斑驳,老式的木框窗户上净是碎裂的玻璃,走廊天花板下拉满了电力电信明线。   或许在不久的将来,它就将带着那个时代特有的印记,消失在人们的视线中。   早被人称作老徐的徐钦敏仍然守在这座大楼里,并不时向远道而来的探访者描摹楼里不为人知的历史画面,以及他内心“从未泯灭的共產主义理想”。   共產主义需要什么样的建筑   公社大楼的设想诞生于那个高喊“共產主义是天堂,人民公社是桥梁”的年代。那时候,金诚才30岁出头,这个年轻的建筑师刚刚带着家人从上海迁往北京。他并不知道自己会成为公社大楼的设计者之一,他本来的任务是和从上海、南京、广州等地赶来的建筑师们一起,支援建设包括人民大会堂在内的“国庆十大工程”。   1958年12月10日,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提出人民公社“在城市中应当继续试点”。   共產主义不再是遥远的将来,课题摆在面前:什么样的城市建筑才能适应人民公社的生活?金诚回忆,“十大工程”之外的这一特殊建设任务由当时的北京市委第二书记刘仁亲自负责。   在北京市建筑设计院一间狭小的办公室内,金诚和其他几位同事一起,捧着八届六中全会的文件,围绕着“共產主义需要什么样的建筑”,开起了“一个又一个务虚会”。   “要把职工特别是妇女从繁琐的家庭劳动中解放出来,更好地投入生产,大食堂必不可少,各家各户就不用开火做饭了。”   “职工们都上班去了,孩子谁管呢?最好把幼儿园也盖在大楼里。”   “虽然一切有供应,针头线脑总需要的吧,最好每层有个服务部。”   ……   坐在位于北京西南二环外的家中,已经85岁的金诚精神状态并不好。他得过脑溢血,说一段话后便要大喘几口气,但他依然清晰地记起在那段特殊的日子里,“熬夜讨论是经常的事”。   金诚说,起先设计人员对这种综合楼的模式,心里也没底,“开始我们建议,能不能先搞一个三四层的小综合楼做个试点,成功了再成批复制。”   综合楼的方案上报到北京市委,一位领导看后非常赞赏,表态说,“要搞就搞个大的嘛!”方案随即改为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4个城区各盖一座公社大楼作为试点,再向全市推广。   最终,西城区的福绥境大楼、东城区的北官厅大楼以及崇文区的安化楼根据同一张标准图相继开工。由于“宣武区底子最薄”,计划中位于白纸坊的公社大楼则没有动工。   在崇文区,安化楼成为当之无愧的“明星工程”。   在老徐的记忆里,为了盖这座大楼,区里专门成立了一个崇文区建筑公司,附近仅有的23路公交车站也特意将站名从“广渠门”改成了“安化楼”,甚至有人传说,“大楼是用人民大会堂的下脚料盖成的”。   在最终建成的3座公社大楼里,安化楼的体量居中,建筑面积为2.03万平方米,共设有288个居住单元;布局为“U”型,主楼9层、附楼8层,每层的走廊内都装有5盏吊灯;入门的大厅则完全按照“公共建筑的标准”设计,门口3扇墨绿色木制大门,大厅有两根大红柱子,地上铺的是红花方砖。   大楼的内部设计同样寄托着设计者们对于“共產主义生活”的期待,本着“大集体、小自由”的原则,主力户型是不设厨房的两居室,层高达3米2.   附楼的一二层是托儿所,三至八层为单身宿舍,也可以改为旅馆。主楼一层大厅是大食堂,大楼的最高层则被规划为俱乐部,“将来可以在这里跳舞、开会”。   金诚还记得,每户的厕所都预备安上浴缸,在北京民宅中从未使用过的电梯也被专门从上海引入,但因为“怕把人养懒了”,特意设计为三层以下不停。   能住进来的都得是优秀人才,太有权的头儿倒不敢住在这儿   从一开始,公社大楼就成为老百姓向往的对象。“好多人都在讨论,什么样的人才能住进那样的楼房啊。”徐钦敏回忆道。   东城区的北官厅大楼拔地而起的时候,史铁生还是个二年级的小学生。他曾在散文里这样回忆小学老师对公社大楼的遐想:“那儿的人连钱都不要挣了。为什么?没用了呗。你们想想看,饿了你就到食堂去吃,冷了自有人给你做好了衣裳送来,所有的生活用品也都是这样——你需要是吗?那好,伸伸手,拿就是了。甭担心谁会多拿。请问你多拿了干嘛用?卖去?拿还拿不过来呢,哪个傻瓜肯买你的?”   老师在台上“眉飞色舞地讲,多余的唾沫堆积在嘴角”,史铁生则坐在台下“瞪圆了眼睛听,精彩处不由得鼓掌”,还暗自庆幸:“我们怎么来得这么是时候!”   打那以后,史铁生便常常和伙伴们爬上尚未拆除的城墙,坐在草丛边张望那“像一片朝霞轰然升起在天边”的公社大楼,“猜想哪是俱乐部,哪是图书馆,哪是餐厅”,有时候也会为了“公共浴室是不是男的和女的一块洗澡”这样的问题争吵不休。更多时候,他们会把推土机假想成“鬼子的坦克”, 呐喊 着冲下城墙,冲向工地,然后缠着看守工地的老头问,“到了食堂,是想吃什么就吃什么吗?顿顿吃炖肉行吗?吃好多好多也没人说?”   安化楼破土动工的时候,30岁出头的徐钦敏已是北京机床电器厂的厂长,每天上下班都会从施工的地方经过。对于这座大楼,他有着比别人更深的感情。   徐钦敏本是江苏农村的放牛娃,1938年就参加抗日,参军后在部队学了文化知识。后来在河北的土改运动中,他曾主持过农民斗地主,地主被打死了,他带头喊口号。   他相信,階級斗争的意义就是“消灭階級,实现共產主义”。新中國成立后他先是在肃反办公室工作,后又调到工厂做领导, “一心奔着共產主义干”。   尽管心怀憧憬,但他并不知道什么样的人才能住进这样的大楼,过上“共產主义生活”。   在那个没有高楼和电梯的年代,关于大楼是高干楼的传闻不胫而走。“有一回一个老太太问我,你在这楼住啊?她说,我们都没敢进去看过。我说,你干吗不去啊?她说,人家说原来这个楼是高干楼,我们哪敢进啊,我们不敢进啊。”已经80多岁的王守恒是当年房管所派驻在安化楼的水暖工,他坐在院里的小板凳上,拍着大腿回忆道。   事实上,安化楼的第一批住户大多是就地拆迁户、住房拥挤户和换房户。但搬进安化楼也有必须要满足的条件:能负担得起小间4元、大间5元的每月房租。而当时的平房房租,大概只有几毛钱。   79岁的老居委会主任李秀梅记得,当时换房站问了好多街坊,“好家伙,平房变成了楼房,谁不愿意?但一听房租,就都不言语了。”   显然,并不是什么样的人都能住进这座共產主义大楼的。   姚瑞云是1961年搬进大楼的,她的老伴儿是当年北京大华衬衫厂专程从上海请来的设计师,“设计的衬衫苏联人都喜欢”。76岁的张青也是楼里的第一拨儿住户,老伴儿在百团大战时还当过杨尚昆的警卫员。   老人们说,楼里的老住户还包括那时候崇文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北京小学的校长和同仁医院的医生。   “能住进来的都得是优秀人才。”王守恒老爷子摇着扇子补充道,“太有权的头儿倒不敢住在这儿,怕招反映。”   后来,老徐也如愿以偿地获得搬进大楼的资格。他用花市大街上30多平方米的平房换来了三楼西侧一间8.7平方米的单身宿舍。   不知道那种天堂一样的生活是否真的存在过   大楼迎来了新住户,却没有迎来崭新的共產主义生活。   3座公社大楼相继建成时,人民公社热潮已近尾声,三年困难时期接踵而至。金诚清楚地记得,一次去石景山区开会,市里的一位领导告诉他“气候要变了”。史铁生也发现,“顿顿吃炖肉”这句话说了没多久,便“老也吃不上炖肉了”。   在经济严重困难的情况下,1960年11月,第九次全国计划会议召开,会议报告批评了城市建设中出现的“规模过大、占地过多、求新过急、标准过高”的问题。   安化楼不得不在装潢上打了折扣。每户的浴缸并没有安装,原本计划的4部电梯也被减为两部。   因为房租较贵,安化楼过了三五年才慢慢住满,而多数的两居室单元都是两家合住,共用一个厕所。直到今天,大楼里好几口人挤在一间房的情况仍不鲜见。   事实上,大楼设计之初,金诚等工程师的想法是“夫妻俩人舒舒服服地住两居室,孩子长大了就送到单身宿舍去”。   史铁生最终也没有走进那座北官厅大楼。他在文章中这样写道:“到现在我也不知道那楼里是什么样儿,到底有没有俱乐部和放映厅,不知道那种天堂一样的生活是否真的存在过。”   金诚回忆,在3座公社大楼中,只有最先竣工的西城区福绥境大楼曾有过很短的集体大食堂生活。这座大楼里有一位叫张瑞祥的老住户,他记得自己的母亲曾经在大食堂工作过,而这位已经去世的老妇留给儿子关于大食堂的唯一记忆是,“谁也吃不饱,管分饭的人就像大耗子,把好吃的先偷吃了”。   在安化楼里,大食堂最终没有出现,幼儿园也无从办起,只有九层的俱乐部短暂地开过,但在1964年前后也被租给了一家医疗器械厂办夜校。   “公社大楼不是不合理,只是太超前。”金诚曾经这样评判自己当年遵循“大集体、小自由”标准所设计的作品。可是这位老人发现,时间不断推移,按照“理想化的共產主义生活”设计的大楼却似乎离快步向前的时代越来越远。   他还清楚地记得,当年3座公社大楼建成后,曾有几位同事住进了福绥境大楼,但后来就相继搬出了,主要的原因是“没有厨房”。   而安化楼的居民从搬进来的第一天开始,便只能在门口支个煤炉子生火做饭。一到饭点,整个楼道便充斥着浓重的烟雾,有时候还会形成明显的分界线。   “走路都要这样,就像电视里教的火灾逃生。”徐钦敏弓着背演示,“楼道里的墙全都熏黑了。”   这样的日子一直过到了1964年。那时候北京已经有了煤气灶,房管所便在每层各辟出了3间房当做“公共厨房”,大家也就此过上了一起烧水做饭的生活。   具有“集体主义”意味的是,每个公共厨房只有一个水表,水费要按照各家的人头均摊。而值日牌则挂在灶台上方,各家轮流做清洁。到周末还要每户出一人,进行大扫除。   楼道狭长,做一次饭往往要来去好几趟。老人说,冬天时端着菜从厨房到房间,菜便凉了。但在那个物质匮乏同时纪律严明的时代,人们对大厨房生活,并无怨言。   日子继续过下去,厨房像是放大镜,映着大楼里的历史变迁。   “文革”期间,厨房成了批斗的地方,小将们把“走资派”关进厨房,“打出了血”。过去并肩做饭的邻居开始相互回避,“生怕对方是黑五类”。   改革开放后,楼里住户日杂,年轻一代宁愿在阳台摆个桌子放电磁炉也不愿走进大厨房。附近的房屋中介业务员说,要是安化楼房间里能有厨房,房租起码高上500元。   老徐隔壁的邻居上世纪80年代进楼,那时轮班值日制度早已不复存在,值日牌不知道被谁丢进了垃圾桶。大厨房甚至成了楼道战争的主战场:有人烧水丢了水壶,有人撞见自家煤气灶被别人拧开做饭,还有人做了锅红烧肉,肉还没熟,一错眼珠连锅都被端走了。   大厨房里按人头收费的公共水表,更是最大的麻烦导火索:交水费时少报人头,在厨房里玩儿命用水,更有甚者,直接把自家的洗衣机推到厨房。   为了缓解居民的怨气,2008年,房管所停用了公共水表,改为在厨房里的公共水池安装了一字排开的水表和水龙头,供各户自用。共住一个单元的两户人家也分了表,在墙上用红油漆刷上房间号,再标上“大”和“小”加以区分。   然而换了水表后,一些水龙头被挂上了密码锁,另一些阀门则层层包上了塑料袋,还有的住户索性把自家的水龙头卸下来,再把水管封死,“还不是怕别人家偷自己的水”。   公共厨房里没有抽油烟机,弥漫着一股复杂而刺鼻的味道。厨房的地面被油垢覆盖,踩在上面有明显的黏稠感。蹲下身,角落处能找到一些指甲盖大的蟑螂,仰着身黏在油垢里。   “现在厨房可比厕所脏多了。”正在做饭的老徐把苦瓜扒拉进锅里,低着头说。   去找中央黨校的老师聊聊   老徐记得,大楼里最初的时光,不是这个样子的。   “老主任在长长的过道里喊一句,扫除啦!你就看吧,一个个儿的人头都从门里冒了出来。”他把热好的苦瓜放下,带着浓厚的江苏口音模仿起当年李秀梅喊人的样子。   那时的广渠门内一带,还只是成片的菜园子和乱葬岗,但大楼里似乎别有洞天。   楼里的孩子们拿电梯当玩具,刚把他们送到九层,一开八楼的门,便又在那儿候着了。但也有孩子会因为楼太大且各层长得都一样而迷路,便抱着书包蹲在楼道哇哇大哭。   大人们则喜欢聚在九层的活动室里下棋,除了围棋和象棋,还经常玩一种从苏联传入的克朗棋。每逢国庆节,楼里楼外的街坊们便都上到九层,“那天安門的烟花,看得真真儿的”。   但这份平静的时光为期不长。“文革”中,住在楼里的红卫兵小将们将大字报贴满全楼,连各家的凳子也不放过。姚瑞云记得,自己年轻时在上海照相馆拍的漂亮照片被烧毁了,每层都有的5盏大型玻璃吊灯也被砸烂。很快,楼里一些成分不好的人被揪了出来,其中还包括一个曾经的军统特务。   “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被撕碎了。”徐钦敏回忆,正是从那时候开始,“大楼里的人互相之间开始不闻不问,谁也不敢接近谁。”   做厂长的老徐没有躲过那个年代。在单位里,人们在他身前点上火堆,烤得他浑身冒汗;往他打仗时留下子弹的胯骨猛踹;带着他游街,有时候走到安化楼附近,楼里的小孩就跟在后面看热闹。   邻居们说,老徐的大儿子当时才12岁,因为不堪学校里同学的辱骂,在家里的木板床上自杀。在牛棚劳教的老徐疯了一样地赶回家,当街拦了一辆大公共,送昏迷的儿子去医院。但孩子最终也没有醒过来。   安化楼不只出过这一条人命。五层一个被认定是“黑五类子女”的小伙子,跳楼而死。另一个女孩子,也从楼上一跃而下。   上世纪70年代末,老徐获平反。80年代末,老徐退休。市场经济的大潮里,楼里的下一代也长大了。   一个叫狗子的孤儿靠给小卖部搬货维持生计,后来帮人贩卖水果,再后来自己开了运输公司,搬离了安化楼。另一个老徐从小看大的孩子,靠在旧货市场卖古董买了一幢楼。   老徐曾经对他们说:“你们99%不如我,只有1%比我厉害,就是会捞钱。”   10年前,大楼对面的平房群变成了一个叫“富贵园”的高级住宅区,房价节节攀升。但安化楼仍然属于房管所的公房,不允许买卖。   一些老住户搬进了对面的小区,但离开的人从不放弃楼里的公房,给房管所交的租金每月100多元,但转手租出去却是十几倍的价钱。如今,楼里三分之二的住户都是二道或三道租客。   “现在楼里的人就像是山药蛋。山药蛋你知道吗?就是一个一个互相不挨着。”老徐叹气道。   没人说得清从什么时候开始,楼道里挤满了旧纸箱、拖把,以及舍不得扔的破家具。原来两辆自行车能并排通过的大楼道,如今已经容不下两个人错身。据说,1998年安化楼大清理时,总共从楼道里拉走了100多车垃圾。   “这破庙似的楼从来没人整修过,房租倒从5块钱涨到了100多。”大厅里,一个穿着跨栏背心的老爷子已经摇着扇子抱怨了半天,正跟旁边蹲着的一个二道租客念叨,“不对,华国锋的时候落过4块钱。”   “为什么落啊?”年轻的租客将身子往前倾了一下。   “为什么落,我哪知道为什么落?你告诉告诉我,现在物价为什么涨啊?”   老爷子合起折椅,拍拍屁股扭头就走,“放炮完毕,走人!”   老徐则在一旁闷头看着报纸。他订了5份报,每天看,但很多时候还是觉得自己“怎么都跟不上形势”。   他眼看着,大楼明明是公房,却被一些租户私卖出去,到房管所托托关系就能转让出租权。他也想过调查一下,“举报他们”,但最后还是觉得算了,“到头来枪口还是对着我自己”。   想不通的还有国家大事,“当初号召我们打倒大地主刘文彩,可现在那些‘地主’,比刘文彩大多了。”   因为怕自己“得了精神病”,老徐还曾特意去看过两次心理医生。   医生告诉老徐,解决不了他的问题,建议他“去找中央黨校的老师聊聊”。   “我们离死都不远了,还管这些干嘛呢?李主任你说呢?”老徐站了起来,问旁边的李秀梅。   “早被淘汰了,还什么主任不主任的。”李秀梅看有外人在,似乎有点不好意思。   尽管20年前就已经退休,她还是保持着每天下午给老住户们分发报纸和信件的习惯。7月末,她还组织了一次楼里老黨员的集体活动,每个人为黨的生日写一句祝福。   大楼的共產主义气质吸引了我   老人们偶尔会聊起,当年另外两座公社大楼,如今变成了什么样子,又发生着怎样的故事。   东城区的北官厅大楼早在2001年就在危房改造中被爆破拆除。据说,爆破在夜里进行,许多搬走的老街坊都专程回来跟老楼告别。出乎意料的是,大楼竟然有一个角没有炸掉,后来又用铲车铲了3天才拆干净。老人们执拗地认为,这是因为建大楼的材料是“全中國最好的”。   从2003年开始,位于西城区的福绥境大楼也传出了拆迁的消息。有人说拆迁是因为大楼被列为北京市第一重大火灾安全隐患,也有人说是因为“影响了白塔寺的风貌”,但更多的被拆迁者则相信,真正的原因是金融街的北扩。   如今的福绥境大楼里还剩下不到30户的坚守者。狭长阴暗的楼道里,很多房间已经被砌上了红砖,彻底封死。大楼旁的福绥境小学,如今也被并入官园小学。这座大楼甚至被人们叫做“鬼楼”,一到周末就有学生们到空荡荡的楼里去“探险”。   去年,这座早已不在新闻中出现的老楼曾重新进入人们的视野。中央美院的一个学生以这栋大楼为蓝本完成了自己的毕业设计,主题是将其改造为专为“蚁族”群体而设的青年旅社。   让人印象深刻的是,翻新的公社大楼里专门设计了一个发泄室,以及一个黨支部办公室。   “我希望为城市里的弱势群体做一点东西,而福绥境大楼的共產主义气质,吸引我把它当做改造原型。”设计者胡伟楠这样解释他的初衷。   不过他也表示,在金融街北扩的背景下,这个方案也许只是“又一个乌托邦”。   正是因为这个作品,胡伟楠已经被一家著名的建筑师事务所相中,而他将要投身的设计项目,是一个高端别墅群。   关于福绥境大楼的故事,安化楼里的老人感同身受。大楼建成时,周边还是土路,现在已经变成了被称为“第二长安街”的两广路;楼旁的坟头和菜园则变成了每平方米售价4万元以上的商业住宅区。   老人们抱怨,曾经是地标的九层大楼,如今只是个“矮胖子楼”,跟环境和时代都格格不入。   王守恒记得,自己女儿上学的时候,别人问她家住哪儿,她都会大声说,“安化楼啊!”到了孙辈,小外孙女却说什么也不愿意带朋友进楼了。   尽管大楼门前的公交站牌上仍保留着“安化楼”的站名,但它的确正在被人们遗忘。一个年轻的租客说,打车回家,总要告诉司机师傅“去富贵园小区对面”。   偶尔,这座大楼也会被人想起来。北京奥运会前夕,灰色的大楼被刷成了粉色。前几年,一部葛优主演的电影《卡拉是条狗》也在大楼里取景。谈起在这儿取景的原因,李秀梅轻声说:“破呗。”   去年,一位建筑师曾经探访过这里。离开之后,他在一篇手记中写下了这样一段话:“当这一切消失,他们最不容易调适的,将不是房价、房租、平米数,甚至不是地理位置,而是在大家一样贫穷也就等于一样富有的年代里才能享受的优越感,将一去不复返。”   黄昏时分,斜阳笼罩着安化楼,拖出了长长的影子。   大楼老了。   门前多了一个可供轮椅通过的无障碍通道,电梯不再是三层以下不停,外墙贴上了“大楼容易造成外墙灰皮脱落现象,敬请此楼及附近居民不要在此停留”的告示。   设计大楼的人老了。   金诚伤感地说,能一起聊天的老同事越来越少,“前一天打完电话,后一天也许人就没了。”当年具体分管安化楼设计的建筑师叫张念真,已经在去年去世。   大楼里曾经的年轻人也老了。   王守恒的耳朵上已经戴了助听器;李秀梅的老伴儿去世了,陪了她很多年的狗也在前年老死了;徐钦敏的妻子去年死于突发脑溢血,他自己也曾写好一封遗书,要求死后将遗体捐给医院或护士学校做研究。   晚上7点,老徐准时回到自己的小屋。他从微波炉里取出前一天蒸好的鲤鱼,坐在写字台前吃晚饭,并时不时地扭过头,关注电视机里的《新闻联播》。   这个狭小的房间从来没有装修过,墙壁是蜡黄色,窗户玻璃裂了缝,墙上的钟也已经停掉不走。电视机顶上,摆着老两口的合照。   1960年底的一天,意气风发的北京机床电器厂厂长徐钦敏带着他的妻子、刚出生不久的儿子和一张木板床搬进了公社大楼。这个年轻的共產黨员相信,美好的新生活就在眼前。(本版图片由张嘉妍摄)   本报记者 林衍 《 中國青年报 》( 2011年08月31日   12 版)   来源:中國青年报   链接: http://zqb.cyol.com/html/2011-08/31/nw.D110000zgqnb_20110831_1-12.htm   作者:林衍 中国报道周刊 , 2011-08-31.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原文地址 共产主义大楼 通过Google Buzz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Twitter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RSS 全文订阅 通过电子邮件 全文订阅 文章分类 中国观察 . 欢迎大家投稿, 点这里 发送投稿邮件 相关日志 论八大矛盾 (0) 让马克思的科学共产主义学说走下革命神坛 (1) 致李讷——让我说你什么好 (16) 纳粹极权主义与共产主义的持征 (2) 每个中国公民都有权力追问南街村更多秘密 (6) 欢呼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会议 (3) 最大的危险将来自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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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旭 | [转载]驳朱苏力关于所谓社会主义法治的谬论

原文地址: 驳朱苏力关于所谓社会主义法治的谬论 作者: 魏汝久 法治的正本清源   ——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     ● 龚刃韧   教授       2008年7月上旬,我偶然在网上看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苏力题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的文章。[1]后来了解到,这篇文章来自2008年6月17日朱苏力以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头衔在中共中央政法委主办研讨班上所作专题讲座内容。[2]我对这篇文章的印象是:不仅在法治及人权等重大问题上有许多违反历史事实和法学常识的错误,而且对作为国际社会共识的法治(rule of law)以及作为法治重要内容的司法独立原则的认识也有值得商榷之处。     尽管如此,看到这篇文章后我并没有产生写评论的念头,当时觉得国内从事宪法、法理、西方法史等专业研究的法学者也许更适合写出学术批评或评论。此前,我本人也从未参与过国内法学界的学术争论和批评,主要是因为我很少看国内的法学核心刊物,其次是国内学界似乎已形成了一种“越被批评越能著名”的社会风气。但是,以下一些理由最终促使我写出这篇文章提出质疑和批评。     首先是中国仍然存在着大量不公正的社会现象。例如,仅自2008年以来发生的重大事件及社会现象就有:四川大地震时因天灾加人祸导致大批学生死亡,其家长们却投诉无门;[3]“杨佳袭警案”中被告最重要的证人杨佳母亲突然“失踪”,至少从国际人权条约标准来看审判程序难言公正;[4]由于缺乏司法独立,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众多受害婴儿的家长们难以及时地寻求司法补救;在类似山西泥石流等人为因素造成的重大伤亡事件中,真正有责任的党政官员很少被追究司法责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发生直选风波,表明中国律师还缺乏自治;等等。所有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都可以归结为在中国法治还极不健全。     其次是两年多来朱苏力作为由中宣部、政法委等官方组织的“百名法学家”之一,已到全国各省面向党政领导干部、政法干警巡回进行了的“法治宣讲活动”(2008年12月1日还获得了“最佳宣讲奖”)。这次朱苏力在中央政法委的讲座应该是他在各省演讲内容积累的结果。由于朱苏力不仅作为知名法学教授,[5]而且是以北大法学院院长的身份宣讲的,[6]这不仅对非法律专业毕业的全国各省党政领导以及中国政法界领导,而且对阅历尚浅的法律专业学生也可能产生广泛的影响——有误其领导和误人子弟之嫌。然而,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一文在网上公开流传后的两个多月(从2008年7月上旬到9月下旬),竟没有见到一篇来自法学界的批评或评论文章。特别是北大法学院教授如果继续保持集体沉默,那将是很不正常的现象。     基于以上理由,为了澄清法治的含义,到2008年9月底我决定写一篇评论。这篇文章以《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为题目曾在香港中文大学《二十一世纪》网络版第80期上刊出。当时因网络版字数限制曾对原稿删减了一些内容。这次又应《法学》杂志编辑部之约,对原稿作了一些恢复并略有修改和补充。          一、法治理念是随消灭封建制度而产生的吗           朱苏力认为法治是欧洲消灭封建主义地方秩序之后才产生的,他这样说道:     在封建的欧洲,是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封建生产方式,各个封建邦国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极不统一。“各自为政”的小型社会秩序和法律无法满足商品交换对更大范围内的统一市场的要求,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障碍。新兴的资产阶级要实现其经济利益和政治理想,必须消灭封建主义地方秩序,在更大区域内形成统一的国家,并形成不矛盾的、明确的和普遍适用的规则体系。由此产生的法治的理念,隐含的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公平效率等等理念。     然而在欧洲历史上,法治(rule of law)的理念并不是在消灭封建制度之后产生的,而恰恰是在中世纪封建时代的英国出现的。1215年的英格兰《大宪章》(Magna Carta)被公认为法治原则的最重要历史渊源。[7]《大宪章》主要是由封建大贵族及教士强迫滥用权力的国王约翰签署的文件,因而也是一个确认封建习惯和国王封臣的各种自由或权利的封建契约性文件。但《大宪章》首次明文规定了国王在法律之下并须服从法律的原则。英国宪法史学家梅特兰指出:当时的英国反叛贵族们“不是要求修改法律,而是要求遵守法律,特别是应由国王来遵守。……我们应注意如此长、详细和实际的文件意味着应该有一个法的统治(reign of law)的存在。”[8]英国法史学家霍尔兹沃斯也指出《大宪章》所表明的一个原则,就是英王不是绝对君主,换句话说国王的权力不是绝对的。所以《大宪章》限制权力条款是第一次试图用法律用语准确表达立宪政府的重要思想。[9]尽管《大宪章》并没有立即在英格兰确立法治,但却埋下了法治理念的种子,在经历了几个世纪后,终于在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后得到确立。从此,英国国王的权力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英国也成为世界上最早确立法治的国家。与此同时,法治的内容也得到发展。例如,1701年英国议会制定的《王位继承法》(The Act of Settlement)规定只有在议会两院呈文的基础上法官才能合法地被罢免。[10]这就确定了以法官独立为核心的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原则的确立可以说是实现了法治或立宪主义的近代化。[11]     在英格兰封建时代之所以能产生法治观念,原因在于英格兰具有比较特殊的封建社会经济结构:当时的英格兰既存在着比欧洲大陆国家更为强大和中央集权化的王权,同时也存在着能与国王抗衡的贵族势力。此外,在中世纪的欧洲,罗马教会与世俗君主并存的二元结构对削弱英王权起到了一定作用,所以也有教士代表参与了起草《大宪章》。正是在封建时期形成的法治传统对促成近代英国最早发展资本主义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朱苏力又认为“促成西方法治理念的另一个要素是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和确立,表现为主权国家”,所以朱苏力这样讲道:     与基于传统和“君权神授”的封建国家不同,民族国家强调政治共同体,强调国家主权的至高无上,强调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统一的规则,强调国家为保证规则执行所必需的暴力的合法垄断。由此也就产生了主权至上、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理念。     事实上,在近代欧洲民族国家的产生并没有直接促成法治,相反却出现了君主专制的国家制度。“主权至上”与法治也是完全不同甚至相反的概念。近代以来欧洲多数国家都经历了从封建制走向中央集权制的历程,各国君主专制也达到高峰,17至18世纪就是欧洲绝对主义王政时期,而“君权神授”理论也正是在这一时代盛行。法国波旁王朝的君主专制是这个时代的典型代表。[12]正因如此,才出现了英国光荣革命、启蒙思想运动和法国大革命以及其它国家的市民革命。在欧洲历史上,法治首先是在反对君主专制以及其它形式的专制过程中逐渐确立起来的。          二、卢梭是“法治学说的代表人物”吗          朱苏力在讲座中认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治学说的代表人物是孟德斯鸠和卢梭”。关于卢梭,朱苏力说道:     卢梭强调,法治的目的在于自由,但他的自由并不是消极的,而是任何公民都不能拒绝的;为实现真正的法治,卢梭甚至认为,应当强迫那些拒不服从公意的人服从公意,也就是要“迫使他们自由”。     卢梭是“法治学说的代表人物”吗?卢梭1762年在其政治哲学代表作《社会契约论》中提出来的一个最重要的观点就是“公意”或“总意”(volonte generale)。[13]虽然“公意”被法国宪法学家让·里维罗解释为大多数人的意志。[14]但是,由于卢梭把“公意”强调得至高无上,这就产生了以下结果。第一,在“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公民只有被迫服从的自由而没有真正的个人自由。第二,为了更好地表达“公意”,卢梭认为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第三,不能有派系意味着禁止结社自由和不允许反对派的合法存在。第四,卢梭认为“公意”最终出自一个天才的“伟大的立法者”(un grand legislateur)。[15]实际上,卢梭心目中的立法者不仅是超凡脱俗的天才,而且是一个神。[16]绝对服从“公意”实际上就是服从一个非凡立法者的意志。可见,卢梭政治哲学的核心思想绝不是什么“法治学说”,而是一种带有专制主义色彩的学说。法国大革命时期实行恐怖统治的雅各宾派主要领袖罗伯斯比尔就是卢梭的忠实信徒。[17]罗伯斯比尔认为在革命时期采取恐怖统治是“严厉的、坚决的正义,从而它是美德的表现。”[18]难怪英国哲学家罗素认为“希特勒是卢梭的一个结果”。[19]          三、19世纪后半叶德国对法治有重要贡献吗          朱苏力认为19世纪的德国对法治有过“重要贡献”,他这样说道:     19世纪末,才通过铁血政策完成了德国的统一,进而完成了法治的统一。德国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贡献是“民族精神”,强调法治要在本国文化基础上响应本国需要;另一个思想是“法治国”,特别强调国家为公民提供福利性权利,在制度安排上则强调行政权力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预测性,强调严格执法。     首先,虽然德国1871年统一并建立了德意志帝国(史称第二帝国),但德国的统一并不是“法治的统一”,因为统一后的德国并没有真正确立法治,而是承袭了专制的普鲁士邦宪法惯例。德国政治和军事领导仍然集中在皇帝(或其任命的首相)手中,首相只对皇帝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因此,尽管德国表面上采用了君主立宪并有了一定程度的司法独立,但在政治体制上还没有完全摆脱专制。[20]事实上,1871年帝国宪法(亦称“俾斯麦宪法”)直到1918年一直被实施,其特征就是没有关于个人基本权利的规定。     其次,所谓“民族精神”(Volksgeist)由18世纪德国哲学家赫尔德提出。[21]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受赫尔德影响,认为法律是一个土生土长的、自生自灭的非理性发展的过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生活在德国分裂状态下的萨维尼提到“民族精神”主要是为了创造一个“从民族一民族精神一国家精神一民族国家”的范式,[22]因而与强调限制国家权力的法治理念毫无关系。事实上,在19世纪德国“民族精神”不仅没有对法治有过什么重要贡献,反而浸透了国家主义、民族主义、泛日耳曼主义、种族主义、反犹太主义等精神[23]。这种“民族精神”在很大程度上也是20世纪产生极权主义纳粹政权的一个重要的精神基础。[24]     再次,朱苏力认为19世纪德国对法治的另一贡献是“特别强调国家为公民提供福利性权利”。这大概是指1883至1889年铁血首相俾斯麦在任期间制定的几个社会保险立法。虽然这些社会保险措施对社会权的产生有过影响,但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全劳动力和消灭社会主义的影响,换句话说是德国政府在国会1878年通过《反社会党人非常法》,即镇压德国工人的社会主义政党之后而采取的社会安抚措施,所以与法治并无直接关系,更谈不上对法治的贡献。     最后,至于德国的“法治国”思想是否对法治有过贡献,这要看具体的历史时期。恰恰在19世纪后半叶德国的“法治国家”(rechtsstaat)理念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即由德国“民族精神”取代了自由主义,由实在法学取代了自然法学,原来的“法治国家”原理转变为“形式性法治国家原理”(formelle rechsstaatsbegriff)。[25]据此,只要政府依法行政和法院依法审判,就是法治国家,而不必考虑法律本身的内容是否是压制个人自由。因此19世纪末德国版的“法治国家”就是“依法治国”或“依法律统治”(Regierung nach Gesetzen)。[26]     1933年德国纳粹党获得政权以后的许多重大行为在形式上也都有法律作为依据。例如1933年废除代议制的《授权法》、确立纳粹一党制的《禁止新建政党法》、1935年迫害犹太人的《纽伦堡法》,等等。至少在形式上希特勒的纳粹德国也曾是“依法治国”。可见,“依法治国”(rule by law)或“依法律统治”(Regierung nach Gesetzen)与法治(rule of law)有着本质的区别。     事实上,德国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基于对纳粹极权体制的反省,重新审视19世纪后半叶变质的“法治国家”理念,经过制定联邦德国《基本法》及建立宪法法院,因而进入被称之为“公正法治国”的时代。[27]所以,德国对法治做出自己的贡献主要是20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事情。          四、人权概念是因为欧洲国家小才出现的吗          朱苏力在讲座中有这样一段话:     而且由于欧洲的政治现实——国家较小,因经济社会发展水准不同各国公民权利不完全相同,当越来越多的各国公民因种种原因跨越国家之边界,无法诉诸公民权要求他国保护,这就催生了对个人权利有一种更为普遍化的表达,这就是最早的“人权”概念。     看来,朱苏力认为欧洲国家由于国土较小,各国发展水准不同,为保护其在外国的本国公民的权利,所以才出现了人权概念。历史事实是这样吗?有一点儿国际法常识的人都知道,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与人权的国际保护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保护本国公民在外国的权利属于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是传统国际法上早已存在的制度,特别是19世纪以后,西方工业化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在外投资者的利益,十分强调保护本国在外公民的权利,因此外国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成了传统国际法上国家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人权的国际保护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       人权观念是近代以后首先在西方国家出现的。英国光荣革命后确立的法治为保障个人自由提供了最初的制度基础。英国思想家洛克将英国法治及其个人权利抽象为政治哲学上的普遍原理,因而是最早系统论述人权概念的思想家。[28]1776年英属北美殖民地在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过程中制定出了6月12日《弗吉尼亚权利法案》、7月4日《独立宣言》等人类史上最早的人权法案和人权宣言。受北美权利法案影响,1789年8月26日法国大革命初期的国民制宪议会通过了《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29]因此,人权概念首先出现的地方并不都是“国家较小”的地方,更与保护本国在外国民无关。     事实上,普遍人权的概念得到包括西方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可,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事情,其起因是战前和战争期间德、意、日法西斯主义和军国主义对内践踏人权对外侵略的历史教训,特别是纳粹德国对数百万犹太人的种族灭绝行为震撼了人类的良知,促使战后将尊重人权成为建立联合国的一个重要目的。人权保护不仅成为战后国际法中最重要的发展领域,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国内法上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也日益重视。因此,人权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战后,保障人权也丰富了法治的内容。          五、强调司法独立就会破坏中国法治建设吗          朱苏力在讲座中有一段特别引人注目的话:     还必须注意,在当下,至少有些国际势力并不希望中国强大和崛起,甚至希望中国分裂,想用西方的法治民主观来改革中国的政治法律结构。通过强调三权分立或片面强调司法独立来弱化党的领导,甚至排斥党的领导,其实是某些国际政治势力破坏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破坏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对这一点,必须要有充分的警惕。     我实在不能理解为什么“片面”强调司法独立就会“弱化党的领导,甚至排斥党的领导”?难道强调司法独立还有“片面”和“全面”之分吗?难道包括宪法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的法律不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吗?难道中国现在还有反党的法律吗?难道法官遵循中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就会产生反党的结果吗?     我更不能理解为什么强调司法独立怎么就成了“某些国际政治势力”“破坏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难道因为资本主义国家强调司法独立,所以中国自己就不能强调司法独立了吗?难道司法独立也有姓“资”姓“社”之分吗?实际上,就连社会主义理论的精神始祖卡尔·马克思对司法独立都有着非常肯定的态度。马克思明确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Der Richter hat keinen Vorgesetzten,als das Gesetz)。[30]难道在党章国宪上都表明信奉马克思主义的中国,法官还需要法律以外别的上司吗?难道中国的司法改革竟然要以反对强调司法独立为其特色吗?依我看,为了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在从制度上消除司法腐败和提高法官素质的过程中,确立司法独立应当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反对强调司法独立才会导致破坏中国的法治建设,更何况中国自身的法治建设本来就不是为了给外国人展示的。     这里,还有两个重要的相关概念需要加以澄清,因为朱苏力把三权分立与司法独立混为一谈很容易引起误解。这两个概念虽有联系,但并不是一回事。三权分立作为国家不同权力部门之间相互制衡的一种模式,在理论上由法国的孟德斯鸠提出,在实践中为美国等部分国家所采用。实际上,即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包括最早确立法治的英国)在权力制衡方面也有着不同的模式,并不是都采用三权分立的模式。然而,司法独立则是任何确立法治的国家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所以,中国不应因拒绝接受某些国家的三权分立模式为理由而连司法独立这一法治基本原则也都加以拒斥了。     在现代国际社会,作为人权司法保护的前提——司法独立已经成为政治文明的标志之一。例如,“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的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1998年10月5日中国政府签署的1966年《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     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显然,《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要求各国采取司法独立的制度,以保证每个人都能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     司法独立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确立法治的一个重要指针。在文明社会享受公正审判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但没有司法独立就不可能有司法公正,这不仅是中外历史的普遍教训,也是文明社会的一个基本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以来,在缺乏司法独立方面就有着很深刻的历史教训。例如,在:1957年中国共产党号召党外人士帮助党整风时,法学界、政治学界不少有识之士都由于主张司法独立或对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等现象提出批评而被划为反党“右派”分子,受到长期的政治迫害。[31]当时不要说对体制或领导人直接提出批评,仅仅因针对当时国家无法可依的状况而提出立法建议也被定为反党“右派言论”。[32]由于没有法治,相当数量的“右派”分子未经任何司法程序就丧失了人身自由,被强制劳动教养20年之久。[33]在司法界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内也有一大批坚持独立审判的法官及秉公执法的检察官被划为“右派分子”,受到批判和打击。反右运动之后,本来就不存在司法独立的中国司法走向了更加错误的方向。1958年在“大跃进”时期,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不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遵循法律程序,“公、检、法”机关一度合并为“政法公安部”,联合办案。仅仅推行两年的律师制度也被废除。1960年还取消了检察院。[34]又如,在“文化大革命”时期,从开始砸烂公、检、法到后来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法院更不可能独立进行审判,因而出现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在这10年中,各级法院共判处了刑事案件126万件,其中“反革命”案件28万件,普通刑事案件98万件。经过“文革”后复审,所谓“反革命”案件绝大部分都属于错判,普通刑事案件的10%也属于错判。[35]所有这些显然都是没有司法独立的情况下造成的惨痛的历史教训。     即使中国实行经济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因缺乏司法独立以及司法腐败引起的司法不公现象一直是广大民众极为不满的社会焦点问题,也是中国社会不稳定或不和谐的原因之一。例如,近年来针对政府的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每年信访人次也数以千万计,其中相当多数都与政府滥用公权力的征地有关。据官方统计,由于这些年来各级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商密切合作的“圈地”运动,已经产生了至少5000多万失去土地的(种地无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三无”农民![36]试想,假如中国各地都有独立公正的司法机关,并能为广大农民提供司法保护或司法补救,还会产生如此巨大数量的“三无”农民吗?因此,确立独立公正的司法体制对维护人权至关重要。2008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一些对惠农政策。[37]但是,如果没有独立公正的司法体制,再好的政策即使上升为法律也不能得到切实的实施。     作为一名中国的法学工作者应该很好地反思这些历史和现实的教训。文艺理论家王元化在晚年时就曾指出,中国学术界存在的主要通病就是在谈问题时常常脱离历史的教训,因而所谓的“学术性研究”也变成了戏论。[38]我以为作为中国的法学者,更需要的是常识和良知。          六、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朱苏力讲座的主要篇幅是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此,朱苏力有这样一段话: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中,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在当代中国政治和法治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与发展起来,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的一个初步总结。这一理念与中国,与社会主义,以及与法治分不开。     这段话是把对中国的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等同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也似乎等于说凡是当代中国的政治和法律实践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难道中国已成了社会主义的化身?朱苏力的这个论点不过是一种循环式的自己证明自己,也是“存在即合理”的黑格尔哲学的歪用。朱苏力在讲座反复多次强调社会主义或中国要走社会主义道路,但都没有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做出解释。问题在于对“社会主义”这一概念都不清楚,为什么非要在法治之前冠以“社会主义”的名称呢?     朱苏力在讲座中间接引用了邓小平关于一部分先富起来以及共同富裕的话。[39]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告别了过去平均主义式的普遍贫困和封闭的时代。与此同时,一部分人也确实先富起来。然而,中国还远远没有实现“共同富裕”,却成为世界上贫富两级分化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中国社会各阶层贫富之间的巨大差别至少远远超过所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因此,从“共同富裕”的角度来看,在中国社会主义还只是一种可望而不可即的美好理想。     1989年5月16日,邓小平在会见苏共中央总书记戈尔巴乔夫时坦诚地说道:“多年来,存在一个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的理解问题。……经过20多年的实践,回过头来看,双方都讲了许多空话。马克思去世以后一百多年,究竟发生了什么变化,在变化的条件下,如何认识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没有搞清楚。”[40]既然对马克思主义都没有搞清楚,自然对什么是社会主义也不会搞得很清楚了。     过去中国主要受苏联模式影响,误以为社会主义就是中央集权基础上的指令性计划经济、实际上蜕变为官有制的国有制、普遍低工资的按劳分配、一党制领导等那一套原则和制度。但是这些曾被认为正统的原则和制度,除了维持党的领导之外,其它都被中国近年来的实践部分地或全部地否定了。例如,中国在计划经济没有取消的情况下也引入了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据财经方面媒体报导,从2008年以后的几年之内,中国以国有企业为主的上市公司有约10万亿元的内部股被陆续解禁,将以现金的形式流入少数人的腰包。[41]这是在任何时代的资本主义国家都无法想象的掠夺现象!由于中国缺乏对权力的有效制约,早已变成社会主人的“社会公仆”们滥用职权、享受特权以及腐败程度也远远超过所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官员。根据总部设在柏林的国际透明组织(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历年的年度报告,中国在廉洁程度上排行榜上始终明显地落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后面。[42]所以,若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判断,大概谁都说不清楚究竟什么才是社会主义了。难怪历经百年沧桑的103岁的学者周有光这样写道:“社会主义没有公认定义。谁是社会主义国家,只能以‘自称’来认定,不管别国是否同意。”[43]     由此可见,在朱苏力的讲座中,所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身就是一个缺少明确定义的概念。难怪朱苏力在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时也只能对“社会主义”继续说着空话。     关于中国法治实践的经验教训,朱苏力提到的几条总结更像一篇政治报告:即第一是“必须依法治国”;第二是“必须执政为民”;第三是“必须公平正义”;第四是“要求法治服务大局”;第五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如果这几条是由中国执政党领导人从政治的角度提出来的,那是容易理解的。但朱苏力却试图从法学的角度加以诠释,那就难以解答以下这些问题。     就中国而言,虽然改革开放以后提出“依法治国”(rule by law)相对于无法可依、有法不依以及以言代法是一个历史进步,但毕竟与国际社会公认的法治(rule of law)有重要的区别。“执政为民”不是法学用语,而是政治领导人的主张或承诺,与民主还有明显的差距。至于“公平正义”的概念早在两千多年前就被古希腊哲学家们所提出,此后长期为西方哲学、法学、伦理学以及神学上的议论主题。所以公平正义并非社会主义特有的理念,实际上在中国也只是在贫富差距越来越悬殊的最近才得到强调。朱苏力还以“居港权”这一未必恰当的例子来解释“顾全大局”,即司法判决在一定情况下应让位于政策或政治的考虑。[44]至于“坚持党的领导”,按照朱苏力的逻辑却得出不能“片面”强调司法独立的奇怪结论。     总之,说来说去,朱苏力根本就没有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说清楚,正因如此,朱苏力也难以对他的讲座主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之间的区别讲清楚。下面,就让我们看看朱苏力是如何对法治的所谓两种理念进行区别的,他这样说道: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有历史的继承,但也有一些重大、根本的差别。重大差别的形成,并非简单的是法律思想、文化传统不同,甚至也不完全因为社会制度或意识形态不同,因为社会主义法治仍然借鉴了也可以借鉴资本主义法治的某些经验;归根结底,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根本区别在于不同的法治实践回答的是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法治根本问题不完全相同,有些甚至有重大分歧。     本来,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应是一种区别于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但朱苏力却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之间的重大差别“不完全因为社会制度或意识形态不同”,这就充分暴露了朱苏力的命题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因为朱苏力已从根本上否定了自己提出区别两个理念的基本前提。可见,朱苏力所强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之间的区别完全是机会主义的,且带有明显的政治动机。     那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之间的根本区别究竟在哪儿呢?按照朱苏力的说法:“根本区别在于不同的法治实践回答的是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法治根本问题不完全相同”。对这句话的含义,也许只有朱苏力自己才能读懂。          七、作为国际社会共识的法治(rule of law)姓“资”还是姓“社”          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世界人权宣言的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序言”庄严地宣布: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显然,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接受的《世界人权宣言》在这里所提到的,是指作为国际社会共识的法治(rule of law),既不姓“资”也不姓“社”。     作为人类文明发展成果和国际社会共识的法治理念的内容主要包括:在法律制度上对国家或其政府以及一切公权力进行限制和监督,任何掌握公权力的机关、组织和官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严重违法的官员无论职务多高都可追究司法责任;未经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后都有权寻求司法补救及其它方式的补救;司法独立以及律师自治,等等。     与此同时,真正的法治还必须是良法之治,而判断是良法还是恶法的标准就在于是法律是保障个人自由还是压制个人自由。压制自由的法律尽管有法律的形式,但实质上是违反法治精神的。对此,卡尔·马克思曾明确指出:“法(Recht)是自由的肯定存在”。而压制自由的“书报检查制度正如奴隶制一样,即使它千百次地作为法律(Gesetz)而存在,也永远不能成为合法的。”[45]     上述这些关于法治的共识不仅可从由各国法学家、法官和律师组成的国际法学家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的1955年《雅典决议》和1959年《德里宣言》[46]以及从国际律师协会、泛美律师协会、泛太平洋律师协会、美国律师协会、国际工会联合会等组织于2007年发起的“世界正义工程”(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里找到依据,[47]而且还可以从联合国文件中找到依据。例如,2002年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增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的文件就对法治作了明确的解释:法治的主要特征是利用法律限制和控制权力的使用,以保障自由。为此,法治要求至少从三个方面来限制国家权力:第一是物质限制,涉及尊重和保障基本自由和人权;第二是职能限制,采用分权形式;第三是时间限制,其表现形式为人民的意志通过自由和公正的选举来定期重新表达。[48]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作为国际共识的法治理念通过一系列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已批准的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一步详细地体现出来。因此,作为国际社会共识的法治不应该有姓“社”姓“资”的问题。否则中国为什么还签署并积极准备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呢?     2008年2月2日中国政府首次发表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也明确承认:“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          八、依法治国(rule by law)与法治(rule of law)是同一概念吗          在当今中国的语境中,依法治国与法治几乎是混用的。因为在现代汉语中“法治”一词既有依法治国或依法治理(rule by law)的含义,也有法的统治或法治(rule of law)的含义。然而,从中外历史的角度来看,依法治国与法治是有着根本区别的。     中国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两千多年的传统历史是一部专制的历史,皇权至上而不受法律约束,辅弼皇权的官僚统治阶层也拥有任意欺压人民的各种特权,作为被统治的大多数人从无个人自由和权利可言。中国先秦时期出现的儒家提倡“人治”、“德治”而毫无法治理念,而法家提倡的“法治”是指君主根据法律治理国家。[49]其中作为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所说的“法治”更是为专制君主精心设计的以严刑峻法和阴谋权术来驾驭臣民的治术。[50]韩非所谓“法治”可以说是典型的君主专制的代名词。不仅如此,韩非还提倡文化专制主义和反智主义。熊十力指出:“韩非之说用于吕政(秦始皇赢政),流毒甚远”,所以“秦以后,中国遂无学术、无思想。”[51]     在中国历史上,一些专制君主也曾表现出重视依法治国的姿态。其中最典型的莫如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吴元年(1367年)朱元璋亲自主持起草律令(后来编成《大明律》)。朱元璋担忧小民不能周知,为了普法,命大理卿取与民间有关的律令,类聚成编,通俗解释其义并向各郡县颁布了名曰《律令直解》的小册子。同时朱元璋还多次表示凡有大案,他将亲自审讯。[52]然而,我们并不能由此得出中国明朝就确立了法治(rule of law)的结论。相反,集立法、司法、军事、行政等大权于一身的明朝皇帝不仅是权力完全不受法律约束的专制君主,也是法律的化身。     中国古代的法家强调严刑峻法的“法治”,儒家则推崇道德教化的“德治”和偏重于德化者本身的“人治”,并将维护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等社会差异的“礼”注入于法律之中——“以礼人法”。由于在政治上儒家和法家都把为君主治理国家献计献策为其目的,因而如瞿同祖所指出的那样:“儒法两家思想上的冲突已非绝对的,在礼治德治为主,法治为辅的原则之下,礼治、德治与法治的思想且趋于折衷调和。”[53]所以,自西汉“独尊儒术”后,中国历史上形成了统治者内“法”外“儒”的法律传统。事实上,无论是法家的“法治”还是儒家的人治(德治、礼治)都共同起到了维护中国历代王朝的社会秩序和皇权专制统治的历史作用,都是前近代的统治手段。     比较一下中西方历史也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依法(主要是刑法)治国与宪法意义上的法治(rule of law)有着本质的不同。在西方国家历史上专制与法治的区别明确地体现为:在专制国家国王是法律,在法治国家法律是国王。[54]而在中国自秦汉直至清末两千多年的皇权专制历史上,[55]皇帝的意志就是最高法律。虽然在中国历史上也曾有过个别人士如明末清初的黄宗羲对君主专制提出过批判,[56]但从未有过类似英格兰1215年《大宪章》(Magna Carta)那样的限制君主大权的法律文件。中国先秦时期法家所提倡的依法治国是为了君主施政而抑制贵族之专横,[57]英格兰1215年《大宪章》则是封建贵族抑制君主权力的产物。因此,中国法家所提倡的依法治国意义上的“法治”仅仅是相对于儒家的人治(德治、礼治)而言的,而在英国历史上出现的法治(rule of law)原则不仅是人治的对立物,更是君主专制的对立物。中国历史上的依法治国始终着眼于专制君主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治理或统治臣民,而英国首先确立的法治(rule of law)原则却着眼于如何用法律制度限制君主及其政府的权力并保障个人的自由。此外,本文前面提到的19世纪末德国以及纳粹德国时期的历史教训也清楚地表明了“依法律统治”(Regierung nach Gesetzen)与法治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以法治国(rule by law)与法治(rule of law)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我们不得不承认,法治(rule of law)、人权、民主等概念都不是在中国土生土长而是近代以后从国外传进来的。然而,由于中国专制主义传统根深蒂固,所以正如鲁迅所说:“每一新制度,新学术,新名词传人中国,便如落在黑色染缸,立刻乌黑一团,化为济私助焰之具。”[58]并非为法学专家的李慎之也写道:“‘民主’一辞,明明是外来的,到了中国变成了‘为民做主’,也明明是rule of law的翻译,但是没过多久,变成了‘依法治国’的,变成了rule by law了。中国意识形态的惰性或惯性简直是攻无不克,战无不胜。”[59]正因如此,直到现在中国还有许多法学专家对依法治国(rule by law)与法治(rule of law)之间的常识性区别也没有搞清楚。     顺便提一下,在中国的历史以及汉语中,有些现代常用词汇如“权利”和“法治”在古代也有过,但同一词汇的古今含义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根据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辞源》,“权利”一词在中国古代是指“权势及货财”,显然与现代用语中的权利完全不可同日而语。“法治”一词在中国古代是指君主“根据法律治理国家”即依法治国(rule by law),这与英国封建时代以限制君主权力为主要特征的法治(rule of law)含义也显然不同。然而,当rule of law的概念近代传人中国以后,人们仍沿用“法治”一词来翻译而没有另造新词汇。[60]而且,在中国特定的政治和文化环境中,如前引李慎之所言,传人中国的法治(rule of law)也蜕变为依法治国(rule by law)了。难怪至今中国法学界在议论法治时仍然存在着用语及其含义上的混乱。[61]我希望今后有一天在中国人的语境中,人们能像使用权利一词那样使用法治一词。[62]          九、中国有法治(rule of law)的“本土资源”吗          朱苏力是以译介美国法学家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理论和提倡所谓中国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而在相对闭塞的内地法学界知名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迎合了国内近年来更加显现的崇美媚外和民族主义混杂的社会风气。波斯纳是一个著作等身的法学家,研究论述的范围相当广泛,其中他最主要的法律经济分析理论是一个没有伦理学基础的实用主义法学理论,其特点是偏重经济效率(追求财富最大化)并漠视公平正义和人的尊严,在美国更受到保守的政客及财阀的青睐。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也因此而成为受美国法学界主流批判最多的学说之一(所以引证率也最高)。[63]恐怕波斯纳本人做梦都不会想到他那套理论竟然在信奉社会主义的中国被追随者们捧红起来。     倘若朱苏力仅限于应用波斯纳的理论,为减少“交易费用”而提倡利用中国(非司法诉讼形式的)民间传统方式解决邻里之间“私权的冲突”,那也就又当别论了。但是,朱苏力对中国的“本土资源”明确冠以“法治”的前提,这就需要具体分析了。朱苏力似乎对法治这个概念有着更为含混的理解。如前所述,他在关于欧洲现代民族国家兴起以及19世纪德国统一等问题上就把“法治”混同于“法制”。抛开法律用语上的混乱不讲,如果朱苏力仅从法制或依法治国(rule by law)的角度讨论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或“本土资源”,我也没有什么异议。但如前所述,由于中国本土从来没有法治(rule of law)的历史传统,所以如果朱苏力从与限制国家公权力的法治角度来提倡中国的“本土资源”就缺乏历史根据了。     实际上,从朱苏力的一些论点特别是对陕西省“黄碟案”的著名评论可以清楚地看出他所说的“本土资源”确实与公权力有着密切的联系。所谓“黄碟案”是指2002年8月18日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警方接到电话举报说有一对夫妻在其住所看色情(成人)影碟,四名警察在没有出示警官证、搜查证和逮捕证的情况下于夜间突然闯入这对夫妻的卧室强行搜查和抓人。[64]虽然事后当地警方已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和经济补偿,但朱苏力仍然认为“警察干预有合法基础”,因为这对夫妻在家看“黄碟”“侵犯了”那个举报人“不看黄碟的权利”,是举报人为了减少“交易费用”而“打电话让警方干预”的,因此“是两个私权的冲突”。[65]然而,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举报人“不看黄碟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该举报人并没有被要求共同观看“黄碟”,被举报的那对夫妻也不可能对邻里公开播放“黄碟”,所以不排除该举报人是那对夫妻隐私偷窥者的可能性。尽管如此,朱苏力坚持从他杜撰出来的举报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出发,引申出警察即使违反法律程序侵犯公民私生活也具有“正当性”的结论。朱苏力对待政府及其警察行使公权力的态度也由此可见一斑。     无论从法理还是从道德角度来看,朱苏力的论点都不值得一驳。但值得人们注意的是,朱苏力在这里“活学活用”美国人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理论,以减少“交易费用”为由将“私权的冲突”与公权力“巧妙”地联系起来。这就暴露出朱苏力提倡所谓中国“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一大特色:即只要存在“私权的冲突”并由“冲突”一方“举报”或告密,公权力的行使就具有不受法律约束的“合法基础”和“正当性”,就可以侵犯“冲突”另一方的个人权利和自由。这哪里是法治的“本土资源”?这分明是专制和极权的“本土资源”!     现在的问题是朱苏力提倡的所谓中国“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与他本人在中共中央政法委研讨班讲座的内容有什么联系呢?所谓中国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到底应该姓“社”还是姓“资”呢?已如前述,中国历史上从来都没有过限制皇权意义上的法治(rule of law)及其“本土资源”,相反却非常富有专制主义的法律传统。而朱苏力所提倡的中国“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主要源于中国历史上形成的“民间法”或地方民俗,因而可惜不大好归属于朱苏力反复突出强调“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为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了,但恐怕更不能归属于强调遵守法律程序和尊重个人自由的“资本主义法治思想”。     朱苏力在讲座中强调:“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尽管不能神经过敏,但一定要保持一定的政治警惕和政治敏感。”的确,朱苏力对反专制过程中形成的“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保持着近似神经过敏的“政治警惕和政治敏感”,但另一方面他却对有着长期专制历史的中国“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兴趣盎然。孰先进孰落后,大概不必给出答案了。          结论:法治、人权不是资本主义国家专利品          法治与人权都是人类文明长期发展的产物,尽管一些观念及制度在历史上首先出现在西方国家,但并不因此而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品。人类近代以来的历史经验也告诉我们:只有确立法治,国家才能实现长治久安;只有在确立法治的国家,人权才能受到有效的保护。     应该承认,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历史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经验教训中既有“糟粕”也有“精华”。前者如西欧各国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剥夺农民土地的“羊吃人”的圈地运动、工业化时期的血汗工厂制度、童工制度、19世纪70年代以前对劳动者结社自由的普遍压制以及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在西方各国尤其在美国社会显著存在的弱肉强食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等等。后者如限制政府权力、司法独立、新闻出版自由、民主选举制度,等等。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年来中国社会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自身早已抛弃的许多“糟粕”都毫无保留地捡过来发挥“余热”。但奇怪的是,朱苏力主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不是为了对西方资本主义历史上的“糟粕”在当代中国社会的泛滥现象提出警告,而是专门为了对以司法独立、保障人权为主要内容的“资本主义法治思想”提出“必须要有充分的警惕”。朱苏力在讲座中还讲了下面这段话:     特别是到20世纪中期之后,资本主义国家的对外扩张逐渐由商品输出和武力征服转向了资本输出与意识形态产品输出,“法治”与“民主”、“人权”等资本主义核心价值一起,成为了资本主义全球战略,维系近现代以来西方主导世界格局、防止其他大国崛起的政治措施和意识形态的核心部分之一。     虽然我不否认某些西方大国在推行其外交政策时会有不同的利益追求,[66]但不应简单地把某些国家的外交政策与这些国家有关法治、议会民主等制度混为一谈。长期领导南非人民反对种族隔离斗争的伟大人权斗士纳尔逊·曼德拉曾说过:“当我想到西方民主和自由,我想到的就是英国的议会制度。但我痛恨英国的帝国主义。”[67]中国也没有必要因反对某些国家的外交政策就将这些国家的制度都视为洪水猛兽,更不应因此而拒绝接受人类文明的成果以及为国际人权条约所确认的原则和制度。     在前边引的那段话中,朱苏力实际上把法治、民主、人权都统统意识形态化了,这不仅等于把这些原则或制度都奉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而且也使人又回想起当代中国的一些历史教训:如前面提到的1957年在因言论治罪的反右运动中,凡提倡法治、民主的人都被视为“右派分子”而遭到政治迫害;1966年6月4日《人民日报》社论《撕掉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博爱”的遮羞布》把人权妖魔化,正是由于过去长期将法治、民主、人权都定性为资本主义或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结果连这些概念在中国社会乃至学界也曾长期是“禁区”,妨碍了中国的法治进程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学习和借鉴外国的制度和经验并不等于要简单移植或照搬某一特定外国模式——至今中国仍然没有摆脱1949年以后照搬苏联模式或“全盘苏化”的弊端,应该考虑中国的国情,但不能因此就拒斥一切国家先进的制度和经验。历史已经证明,对于许多已形成国际共识的理念或人类进步文明的价值如法治、人权、民主等,若统统都贴上“资本主义”的标签加以排斥,那只是自甘落后的虚弱或愚昧的表现。如果再对某些落后和愚昧现象又贴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标签,那就是对社会主义这一崇高理想的亵渎。     中国要在稳定的社会条件下走渐进性改革道路,就必须先确立法治。据《21世纪经济报道》2008年12月9日报道:1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司法改革报告。其中有三点特别值得一提:一是将地方法院的经费纳入中央财政。这是确保地方法院审判独立并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第一步;[68]二是将劳动教养的决定权移交法院。这将有助于中国早日加入一些核心的国际人权公约;[69]三是将看守所的管理移交到司法部(局)体系。这将促进中国履行《禁止酷刑公约》的义务。如果这些司法改革措施都能通过立法的形式在制度上得以落实,那就可以说中国还在朝着法治的方向进步。作为中国法学者的责任,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应是促进而不是促退,同时不应忽视权利易受到公权力侵害的广大弱势群体的利益——这与邻里之间的私权冲突无关。     简而言之,朱苏力的这篇讲座稿从头到尾既没有讲清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没有讲清什么是“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甚至对法治和人权这些基本概念都缺乏常识!因此,朱苏力没有也不可能对所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这一题目在法学上提出有说服力的论证,其结果不能不让人回想起中国“文化大革命”时期流行的那句荒唐口号: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          龚刃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1]中国选举和治理: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aID=130716/通常在该网站首页的文章都要停留数天,但朱苏力这篇文章很快就被撤出首页了。我注意到文章后面网民的评语几乎都是批评性的且还相当尖锐,这也许是该文被迅速撤出首页的原因?     [2]根据中央政法委的官方网站“中国平安网”报道,除了大法官们、大检察官们外,“中央政法委机关全体同志及中央政法各部门有关同志听取了讲座”。可见,此专题讲座对中国司法界或政法界高层领导的影响应当是很直接的。http://www.chinapeace.org.cn/pabb/2008—06/17/content—48588.htm,2008年10月10日访问。     [3]《真相比荣誉更珍贵——林强访谈录》,《南方周末》2008年5月31日。至今尚未见到一起有关家长寻求司法补救的法院判决以及相关新闻报道。     [4]例如,中国政府早已签署的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3款(戊)项规定:对受到刑事指控的人“讯问或业已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使对他有利的证人在与对他不利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受讯问。”又如,2006年联合国《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公约》第2条明确规定:“‘强迫失踪’系指由国家代理人,或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组织.实施逮捕、羁押、绑架,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剥夺自由的行为,并拒绝承认剥夺自由之实情,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失踪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5]朱苏力教授在法学与社会学、法学与经济学以及法学与文学等交叉学科领域著述颇丰,在国内法学界影响较大。我在本文中对朱苏力教授的学术批评仅限于如何看待法治以及公权力的论点上,不涉及对他在这些交叉学科领域著述的评价。     [6]近年来,中国大学官本位或“官学一体”色彩越来越浓厚,由于官方及官方媒体的重视,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学者似乎给世人“全能”型学界代表人物的印象。其实,在发达国家著名大学内各学院的院长通常由教授会选举产生,行政协调能力、对外交流能力、募捐筹款能力、对集体服务精神等往往是优先考虑因素。但在北京大学包括法学院在内的各个学院都未设立有职有权的教授会,院长不是由教授选举产生。仅此一点就可以看出,在管理体制上北京大学距离世界一流大学还有很长的一段路。     [7]Select Documents of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Edited by G.B.Adams and H.R.Stephens,London:Macmillan & Co.,Ltd.,1910.PP.42—52.     [8]F.W.Maitland,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Edited by H.A.L.Fisher,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08,P.15.     [9]W.Holdsworth,AHistory of English Law,Vol.2,4th Edition,London:Methuen & Co.Ltd.,1936,p.216.     [10]Select Documents of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op.cit.,p.479.     [11]Car J.Friedrich,Limited Government:A Comparison,Englewood Cliffs:Prentice—Hall,Inc.,1974,P.123.     [12](英)布蓝达·拉尔夫·路易斯:《君主制的历史》,荣予、方力维译,北京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79页。     [13]J.—J.Rousseau,Du contrat social:ou,principes du droit politique(1762),Paris:Editions Gamier Freres,1962,PP.246—247.     [14]Jean Rivero,Les droits del’homme,Paris: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1978,p.48.     [15]J.—J.Rousseau,op.cit.,PP.252—253;260—263.     [16](法)爱米尔·涂尔干:《孟德斯鸠与卢梭》,李鲁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5~108页。     [17]在罗伯斯庇尔当政时期,卢梭的遗体被决定应当被奉祀入先贤祠。罗伯斯庇尔获得了欧洲任何一个君主都不能与他相提并论的绝对权力。(英)阿克顿:《法国大革命讲稿》,秋风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08~309页。     [18](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与审判》,赵涵舆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76页。     [19](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225页。[20]与英国、美国等国家相比,19世纪德国司法独立程度仍然较低,例如法院院长几乎全都是由前从属于政府的公务员、检察官来担任的,因此与政府有特别密切的联系。候补法官可以根据司法部长的决定被解雇或调离,他们的职业生涯完全依赖于上级法官的善意。德国法官只是工资很低的公务员。F.Neumann,The Rule of Law:Political Theory and the Legal System in.Modern Society,Leamington Spa;Dover,NH.:Berg,1986,pp.260—262.(德)卡尔·艾利希·博恩等:《德意志史》(第3卷上),张栽杨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79—283页。     [21](美)J·w·汤普森:《历史著作史》(下卷第三分册),孙秉莹、谢德风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80—188页。     [22]黎四奇:《对萨维尼“民族精神”的解读与评价》,《德国研究》2006年第2期。     [23](德)克劳斯·费舍尔:《纳粹德国:一部新的历史》(上册),萧韶工作室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2—47页;克劳斯·费舍尔:《德国反犹史》,钱坤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132页。     [24](美)威廉·夏伊勒:《第三帝国的兴亡——纳粹德国史》(上),董乐山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79年版,第141页。     [25]Ernst—Wolfgang B?ckenf?.rde,Recht,Staat,Freiheit:Studien zur Rechtsphilosophie,Staatstheorie und Verfassungsgeschichte,Frankfurt am Main:Suhrkamp,1991,pp.149—150.     [26]Ibid.,153;又参见郑永流:《法治四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3页。     [27]同前注[26],郑永流书,第130~146页。     [28](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6、59—61、77~80页。     [29]然而,尽管有18世纪末的权利法案或人权宣言,西方国家并没有真正保障所有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是长期偏重保障部分人的特权,即男人的特权、白种人的特权、富人的特权以及殖民主义者的特权。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即使在西方国家也谈不上时人权的普遍尊重。龚刃韧:《关于人权与国际法若干问题的初步思考》,《中外法学》1997年第5期。     [30]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 Gesamtausgabe(MEGA)(Berlin:Dietz,1975),Bd.I,p.154.     [31]北京大学法律系国家与法的理论教研室编:《政法战线上的右派言论汇集》(1957年12月印),第228~268页。     [32]例如,1957年5月9日著名法学家杨兆龙在《新闻日报》发表题为《我国重要法典何以迟迟还不颁布》一文而被定为“右派分子”。当时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何济翔在一次座谈会上因赞成杨兆龙的意见也被定为“右派分子”。何济翔:《沪上法治梦》,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第6—23页。     [33]朱正:《1957年的夏季:从百家争鸣到两家争鸣》,河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90~493页。     [34]杨一凡、陈寒枫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80~782页。     [35]同上注,第787页。     [36]王国林:《失地农民调查》,新华出版社2006年版,“序言”部分第1页。该序言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所写。     [37]如“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     [38]王元化:《沉思与反思》,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版,第40页。     [39]这是邓小平1985年10月23日会见美国时代公司组织美国高级企业家代表团时对提问的回答,原话如下:“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级分化。当然,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它地区、其它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9页。     [40]同前注[38],第291页。     [41]苏培科:《平准基金未必救得了中国股市》,《中国经济时报》2008年11月11日;任洪剑:《大小非真正的压力还未来临》,《证券市场红周刊》2008年9月13日,引自http://stock.hexun.com/2008—09—13/108831123.html,2008年10月5日访问。     [42]http://www.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org/publications/annual report     [43]周有光:《人类历史的演进轨道》,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30977,2008年7月12日访问。     [44]朱苏力以“居港权”为例谈所谓中国法治经验只能更引起香港法律界的反感和不愉快回忆。1999年1月29日,香港终审法院在“昊嘉玲诉入境事务处处长”和“陈雅锦诉入境处处长”两案终局裁决中,认为《基本法》第22条的立法本意是容许居港未满7年的人在内地所生的子女享有居港权,因此香港人所生子女都享有居港权,不论婚生或非婚生,亦不论是否生于中国。同年6月26日,在担心人口压力过大的香港特区政府请求下,中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22条作出解释,只有香港人在内地所生婚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权,非婚生子女及出生时父或母仍未成为香港居民的则没有居港权,因而基本否定了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这个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在香港遭到许多法律界人士的批评,认为违反司法独立和侵犯人权,并担忧香港的法治受到动摇。     [45]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 Gesmntausgabe(MEGA)(Berlin:Dietz,1975),Bd.I,P.150.     [46]The Rule of Law in a Free Society:A Report on the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Jurists,Geneva: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1959,pp.2—14.     [47]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http://www.abner.org/wjp/     [48]38 E/CN.4/Sub.2/2002/36,6,para.22.     [49]相对于人治、礼治而言,法家主张的“法治”出现得较晚,但也仅仅极盛于战国时代百年而已。统一中国之后的秦朝所采用的法家主张的“法治”是不完全的。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五》第2卷,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92~94页。     [50]对韩非思想的分析,可参见《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99~401页;又参见前注[38],王元化书,第168—203页。     [51]熊十力:《韩非子评论》,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90页。     [52]《明史》卷九十三《刑法一》、《明史》卷九十四《刑法二》。     [5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92、308页。     [54](英)詹姆士·哈林顿:《大洋国》,何新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21页;(美)托马斯·潘恩:《常识》,《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5~36页。     [55]在西欧强势的专制王权只是中世纪末期一个较短暂的过渡阶段,而在中国强势的专制王权一直延续了两千余年。冯天瑜:《“封建”考论》(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04页。     [56](清)黄宗羲:《明夷待访录》,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7页。     [57]同前注[49],梁启超书,第90页。     [58]鲁迅:《偶感》(1934.年),《鲁迅全集》(第5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480页。     [59]李慎之:《中国文化传统与现代化》,《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4期。李慎之(1923~2003)曾任中国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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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昌海:希特勒留给人类的教训

人们一提起法西斯这个词,就会联想到独裁专制、摧残民主、凶残暴虐等一系列负面的东西。其实我们只要考察一下法西斯的来龙去脉就不难看出法西斯并不是从一开始就是如此声名狼藉、一无是处的。“法西斯”一词源于拉丁文Fasces,在古罗马时代,“法西斯”是用来维护当时世界上最强盛先进的政权的权威和秩序的标志和工具—中间插有斧头的一束棍杖,既可以代表执政官的权威,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执政官的侍卫官们将其拆散了用来驱散民众、执行砍头的死刑。“法西斯”象征着万众团结一致,服从一个意志,一个权力,其在国家政治中的地位既尊贵又重要。 现代法西斯则是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意大利的法西斯主义运动。在意大利语中法西斯则含有“协会”、“一群”之意,意大利工农运动中的许多团体都采用过此类名称,如西西里的“劳动者法西斯”组织等。1919年3月,对下层民众的困苦生活十分同情的墨索里尼在米兰建立了“战斗的法西斯”组织,并于1921年11月在罗马举行全国代表大会,正式定名为“国家法西斯党”,翌年该党夺取政权则标志着现代法西斯主义运动作为一种政治力量在国际政治生活中的崛起。与此同时,在德国慕尼黑建立的法西斯党—以下层民众特别是城市工人群众为基础的,团结中等阶级下层的保持强烈民族主义色彩的政党德国工人党(1920年改称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简称纳粹党)。“纳粹”是德文nationalsozialist的缩写nazi的音译,于1933年上台执政,将法西斯主义运动推向了前所未有的高潮。 社会主义思想起源于十六世纪初英国作家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一书,经过十八世纪到十九世纪工业革命造成的艰难时世中法国的圣西门、傅立叶、英国的欧文等人的发展而成气候,直到现在仍然很有市场。社会主义有多种流派。一般说来,各流派的社会主义都有如下主张:一、工矿企业、金融机构和其他一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集体所有;二、生产的目的是为满足人类生活的需要而不是为赚取利润;三、企业乃至国家管理人员通过民主选举而产生。社会主义描绘了一个令人神往的理想世界,可惜至今没有人知道究竟如何才能到达那个无限美好的彼岸。真正的社会主义者并不主张暴力革命。他们或者在世界各国小范围内作一些定点实验,或者通过竞选参加议会试图影响政府决策。 法西斯主义产生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的意大利,其创始人是曾经担任意大利首相的贝尼托·墨索里尼。法西斯主义也有各种形态,其主要特征有以下这些:一、鼓吹种族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以民族团结、复兴、强大和扩张为追求目标;二、崇尚暴力与战争,强调纪律与秩序,反对民主,反对议会,反对自由化;三、认为国家利益至高无上,个人利益须服从集体利益;四、领袖意志决定一切,对任何反抗与不服从行为实行严厉镇压。五、国家控制经济命脉,反对自由经济。 表面看来,法西斯主义和社会主义针锋相对、格格不入,然而,奇怪的是许多著名的法西斯主义分子都曾经是狂热的社会主义者。以墨索里尼为例,他在童年时代就受到他信奉社会主义的铁匠兼业余记者的父亲熏陶。青年时代的墨索里尼聪明好学、博览群书,对下层民众的困苦生活十分同情。他曾经为当时的许多社会主义小报撰稿。1912年,年仅29岁的墨索里尼被聘为全意大利发行量最大的社会主义刊物《前进报》的主编。他为该刊撰写了大量政论文章,在极短时间内使其发行量又翻了一番。另一公认的法西斯头子希特勒年轻时也相信社会主义。1919年,30岁的他在慕尼黑参加的德国工人党是一个反资、反犹并以下层民众特别是城市工人为主要诉求对象的社会主义党派。似乎是因为该党名称中的社会主义味道还不够浓厚,次年负责宣传工作的希特勒把它改为“国家社会主义德国工人党”,简称为“纳粹”。希特勒对大工业时代德国工人的遭遇寄予深切的同情。1924年,他因在慕尼黑参与领导了一场试图推翻巴伐利亚地方政府的流产政变而被捕入狱后在监狱中发表《我的奋斗》一书,其中写道:“巨大的经济发展导致社会阶层的变化。小手工业者逐渐消亡,工人独立生存的可能性日渐渺茫;作为结果工人明显地无产阶级化。出现了一个产业工人的阶层。其最基本特征就是工人永远无法找到属于自己的生计。他是货真价实地一无所有。他的晚景凄凉,生不如死。”如果不看出处,这段话实在象极了《资本论》的语言。 共产主义的产生以马克思和恩格斯于1848年发表的《共产党宣言》为标志。该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阶级斗争的历史;无产阶级的贫困来自资产阶级的剥削和压榨;人类通往幸福之路是以暴力革命打碎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并以此从资产阶级手里夺取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消灭私有制。共产主义脱胎于社会主义,却把后者贬为“反动的”、“保守的”或是“空想的”(见《共产党宣言》),并自封为“科学的”社会主义。 表面上,共产主义和法西斯主义似乎是格格不入的。法西斯主义者反对共产主义关于阶级斗争的学说,反对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看作人类历史发展唯一的动力,并且以反共作为其行动纲领之一;而共产主义者则在口头上反对法西斯主义鼓吹的种族歧视及其对工人权利的忽视,并且标榜自己是反法西斯战士。然而,一个无可否认的历史事实是,所有以“解放全人类”建立一个“没有剥削没有压迫”的共产主义乌托邦为己任的共产党人最后往往都变成了信奉专制崇尚暴力的法西斯分子。如果说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暴力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法西斯主义思想还只是停留在纸面上,那么从列宁开始的一代又一代共产主义君主则无一不是嗜血成性杀人无数的魔王。 1997年,四位法国历史学家根据对前苏联和东欧共党国家新近解密的原共党秘密文件研究的结果发表《共产主义黑皮书》,揭露共产主义者在世界各地的罪行、恐怖与镇压。根据书中资料,从1917年苏联十月革命到1991年苏联解体,长达四分之三个世纪的共产主义试验在世界范围内夺走8千万到1亿条人命,其中苏联2千万,中国6千5百万,越南1百万,朝鲜2百万,柬埔寨2百万,东欧2百万,拉美15万,非洲170万,阿富汗150万。这场以革命的名义进行的杀人比赛使人类历史上包括德国法西斯虐杀六百万犹太平民在内的任何惨剧都相形失色。 关于共产主义与法西斯主义之异同的问题已经有很多人注意到。写作《共产主义黑皮书》的四位法国历史学家就曾经将共产主义跟纳粹德国的法西斯主义进行对比,认为共产主义模式以阶级划分为基础,而纳粹模式以种族划分为基础;共产主义是阶级极权主义,而纳粹主义是种族极权主义;希特勒早已被历史唾弃,但斯大林等共产党魁则尚未得到清算。 1999年,旅居美国的中国大陆学者辛灏年根据多年潜心研究历史资料的结果发表《谁是新中国》一书。辛灏年列举大量史实证明从16世纪黎德兰革命至今的近现代世界历史就是一个民主主义与专制主义反复较量的过程,为解读纷纭复杂的世界各国政经历史提供了全新的角度,其历史意义非同凡响。辛灏年并着重指出:“至于近现代的一些国家和地区,虽因革命而推翻了旧君主、旧王朝和旧专制制度,其间,某些政治力量亦乘大势、随大流地建政党、喊共和、叫民主,甚至以革命的名义建立所谓‘民主共和’的国家,但是,只要他们在掌权后重新建构专制制度,再造专制等级,厉行专制统治,则不论他们在表面上与形式上为自己装潢了怎样的现代色彩,在实际上都无非是对于专制制度的复辟而已。列宁斯大林的共产专制俄国,希特勒挂着国家社会主义招牌的第三帝国,东欧、中国大陆和东南亚一些国家及地区,假共产革命旗号而建立的现代专制极权制度,以及1970年代伊朗以教权专制统治取代王权专制统治的事实,无不是鲜明的历史例证。” 2000年十一月号《中国研究》杂志发表的“从历史事实反思马克思的学说”一文作者总结道:“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列宁和希特勒宣扬的是同一思想,都主张对社会实施大规模的有计划的控制,都把自己说成是真理的仲裁人,都让社会、人民服从于统治者的意识形态(只不过列宁是阶级优越论者,希特勒是种族优越论者),都认为为了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采用任何手段都是正当的。俩人都建立青年团体、培植告密者,都对媒体实行全面集中的检查,都建立军事化的先锋党,都把国家建立在恐怖、暴力镇压的基础上,都用秘密警察、司法中的株连法和事先安排好的公审来完善国家机器。可以说,希特勒是列宁最细心的学生。” 共产主义与法西斯主义的共同特点,就是割裂人类社会,并且在不同的人群之间挑拨离间,制造仇恨。共产党人跟法西斯分子一样,永远需要制造一个敌人。正如毛泽东所说,“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对于共产主义鼻祖马克思和恩格斯来说,这个敌人就是资产阶级。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工业革命使得“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敌对的阵营”即“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而“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他们认为无产阶级的贫困是因为“资产阶级的所有制”,是因为资产阶级“奴役他人劳动”。而法西斯头子希特勒一面承认资本家剥削工人,一面指出犹太人既是疯狂剥削德国工人的资本家又是伪装同情德国工人的共产党,他们才是全体雅利安人的共同敌人。德国法西斯的敌人还包括自由派知识分子、残疾人、天主教徒等。而在中国,共产党的敌人经过了土豪劣绅、国民党反动派、托派、AB团、左倾机会主义、右倾机会主义、日本帝国主义、美帝国主义、地主富农、不法奸商、历史反革命、现行反革命、苏联修正主义、高饶反党集团、胡风反党集团、彭德怀反党集团、右派分子、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五一六分子、阶级异己分子、林彪反党集团、死不改悔的走资派、三种人、四人帮,……。 正如美国社会主义工党在其网页上所宣称:“社会主义从来没有存在过。它既未曾存在于过去的苏联,也不存在于今天的中国。”但当年纳粹党的党纲里,明确提出要实现社会主义,要求将垄断性企业收归国有,工人分享企业利润,国家以廉价出租的方式扶持小商人,取消地租,禁止土地投机,要求取消不是靠工作而得到的收入,严惩高利贷者等;对外则要求废除歧视性的凡尔赛和约,建立一个强大的超越议会民主的中央集权的人民国家,致力于建立政府控制一切的制度。并宣布纳粹党旗的颜色红色象征这个运动的社会意义。这对急于摆脱国家屈辱和经济困境的德国人民来说,具有强大的号召力。以此观之,说纳粹党徒是狂热的社会主义者并不过份。纳粹党的纲领和共产党的纲领的区别,仅仅是前者更偏重于民族优越,主张结束阶级斗争,搞阶级调和,让上层阶级明白他们对工人所负的责任;而后者更偏重于阶级优越,主张阶级斗争,搞暴力革命,彻底推翻上层阶级,让工人完全掌权而已。 在社会实践中,德国纳粹党更是卓有成效地履行了对德国人民的承诺。1933年希特勒刚上台时,德国经济几乎处于崩溃的边缘,失业率高达33%,德国6600万人口中,几乎一半在饥饿和贫困线上挣扎。希特勒上台的第三天就在广播电台发表《告德意志国民书》,宣布政府要“拯救德意志的农民,维持给养和生存基础!拯救德意志的工人,向失业展开一场大规模的全面进攻!”纳粹党创造了消灭失业的经济奇迹,到1938年德国失业率仅为1.3%,而同期美国、英国、比利时、荷兰的失业率则分别为1.89%、8.1%、8.7%和9.9%。 在着力解决失业问题的同时,纳粹德国也高度重视社会福利事业。希特勒在1930年指出:“用警察、机关枪和橡皮棒,不能持久地单独维持统治”。这不仅是他的治国思想,也是他的社会实践。希特勒上台后大力推行社会保险制度,增加和提高国民的社会福利,扩大了职工的有薪休假制度,纳粹党的劳动阵线在疗养胜地鲁根岛等地,修建了一批疗养院和旅馆,建造“力量来自欢乐”旅游船。仅1937年1年内,全德就约有1000万人参加了“力量来自欢乐”的休假旅游,过去只有资产阶级上层社会才能享受的休假旅游,现在德国的普通工人也能够享受了。纳粹德国还通过劳动美化活动来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1938年夏天,希特勒甚至宣布,德国要实现“每个德意志职工拥有一辆小汽车”的目标,指令大众汽车公司去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取经,以最小的利润率、最低廉的价格大批量生产工薪阶层买得起的优质小轿车(顺便说一句,大众汽车公司生产的质优价廉的大众牌甲壳虫小轿车至今仍然是世界工薪阶层最喜爱的车种之一)。事实上,纳粹政权小心谨慎地不做任何会激发民众抗议社会福利政策的事,当时普通德国民众的赋税得到减免,退休人员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德国士兵的妻子享受了最好的待遇。从1932年到1937年,国民生产增长了102%,国民收入也增加了一倍。纳粹政权创造了德国经济恢复和人民福利的奇迹。 纳粹政权靠社会福利政策的善举换取了普通德国民众对其内政外交政策的全力支持,将普通德国民众对纳粹政权独裁专制的不满情绪减少到最低程度,以至于普通德国民众普遍认为希特勒的人民国家是一种讨人喜欢的独裁。在纳粹统治的短短12年中,德国民众与纳粹领导层保持了高度一致,德国民众被积极地动员起来将自己的命运与纳粹政权融为一体。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在苏联红军的先头部队已经打到距希特勒藏身的地堡只有几百米,纳粹政权大势已去时,纳粹德国的十二、三岁的娃娃兵仍在为保卫他们的元首拼死抵抗了。 但上述这一切都不能掩盖德国法西斯政权对包括犹太人在内的世界人民犯下的灭绝人性的滔天罪行。与此同时,这又从另一个角度揭示了法西斯主义的“对本国本民族人民好,对其他国家和其他民族人民狠”的人种优越论的荒谬性—为了本国本民族人民的福祉而祸害其他国家和其他民族人民,到头来本国本民族人民也要遭殃。 然而,共产政权还远远不如德国法西斯政权。德国法西斯政权固然为了本国本民族人民的福祉出于人种优越论谬说而对包括犹太人在内的世界人民犯下了灭绝人性的滔天罪行,但他们对本国本民族人民的福祉却是尽心尽力、无可挑剔的,更没有动用武力对本国本民族人民进行大屠杀;反观共产政权,背弃了维护工农大众利益的宗旨,不但不反对资本家剥削工农大众,而且大大小小的头头脑脑们及其亲属都监守自盗、化公为私塞进自己的腰包;背弃了对那些曾经流血牺牲夺取天下的工农大众在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所有承诺,剥夺工农大众的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所有重要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取得统治权力的共产政权,展现在人们面前的是吏治极度腐败,贫富极其悬殊,社会治安极端恶化,自然环境破坏极为严重,社会道德极端堕落,社会矛盾的激化程度达到极点。 希特勒之所以受崇拜,除了个人能力以外,就是他充分利用了战败国国民的复仇心理和对犹太民族的仇富情绪,煽动仇恨。人类社会,贫富差别将永恒存在,社会矛盾也将永恒存在(文明社会只能使这些差别和矛盾缩小到一定的度以内)。任何矛盾只能依靠法制理性地解决,绝不可培育疯狂的兽性。而希特勒主政期间,在军事方面,大力扩充军队。1933—1939年,短短6年之内,德国军费开支增加近9倍,由19亿马克增加到184亿马克。德国陆、海、空军三军俱全。陆军由10万人增加到370万人;空军从无到有,达 37.3万人,战斗机4,093架,比英、美、波三国的战斗机总数还多;海军舰只总数由33艘增加到107艘。 在经济方面,希特勒法西斯推行经济军事化。从夺取“生存空间”的战争目标出发,建立国家干预的统制经济体制。根据恢复经济和战备经济需要,国家在经济领域按行业部门——工业、商业、金融、手工业、保险业、动力和对外贸易7大行业,组成7个经济组合,下设44个经济组,350个专业组,640个专业小组,并按地区——省、市、区,将全国经济从横、纵两个方面统制管理起来,控制消费工业生产,使军工生产恶性膨胀发展。德国工业发展速度不仅超过美、英、法等国,而且在整个世界工业总产值中,居第二位,仅次于美国。1939年德国的军火生产量已是美、英两国总和的2倍以上。到1939年9月1日战争全面爆发时,德国许多最重要的合成产品的生产,如氮、燃料、橡胶和人造纤维等,都遥遥领先,居世界第一位。为希特勒法西斯发动战争奠定了有力的经济基础。 希特勒,一个稀世天才、一个曾给自己民族建造了丰功伟绩的卓越政治家经济学家军事家,最后竟然摧毁了自己的国家、几乎摧毁了世界 ,自己也变成了遗臭万年的大恶魔,他留给人类有着惨痛的教训。因为希特勒不同于毛泽东——不是依靠枪杆子上台的,他凭借选票上台。希特勒现象告诫世人:民主制也可能使独裁专制复辟。在民主体制下重现独裁,原因何在?主要就是个人崇拜——疯狂的个人崇拜。 希特勒个人能力出类拔萃,远非常人所能比,更远非毛泽东所能比(毛是破坏高手,建设庸才),受到人民崇拜拥戴自然而然。 对任何执政者都要警惕,不能搞个人崇拜,不能使他的权力膨胀;越是在这种时候,人民越需要牢记伟大先哲约翰·洛克的谆谆告诫:时时刻刻都要警惕权力! 有防止独裁的法宝吗?有! 其一,千万不能丢掉言论出版自由的神圣权利!有了这个法宝,就能始终保持不同声音的存在,就能随时敲响警钟,引起人们的警觉。其二,任何时候,都不能使个人权力膨胀,不能赋予任何执政者不受监督的特权。 时至今日,希特勒仍然有不少崇拜者。这些狂徒,甚至为他侵略其他国家的罪行唱赞歌。更令中国人忧心的是:中国现在还有着这种红色革命、军国主义玩火思潮,非常危险。 不少人这样评价希特勒:他能力超凡,也给德国人民办过许多好事,但有一个致命的性格缺陷:没有一点人性。而现代地球,对于主政者的评价,可以说是一票否决制——决定性的一票就是人权。人,绝不可丧失人性!一定要敬畏生命,珍惜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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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郭罗基:为什么中国会出个毛泽东?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15 次 更新时间: 2011-08-30 20:00:54 郭罗基:为什么中国会出个毛泽东? 标签: 毛泽东 ● 郭罗基            按:德国第二电视台正在制作一部人物传记片《毛泽东》,德国笔会主席团成员史明先生应邀为顾问兼编导。本文是根据与史明先生的谈话内容以及录像采访整理、扩充而成。               怎样认识毛泽东,可能是几个世纪的课题。           《东方红》的歌词中说:“中国出了个毛泽东”,“他是人民大救星”。当时的中国,人民苦难深重,盼望“大救星”。人们没有想到,“大救星”也可以成为“大灾星”。认识毛泽东就是要从根本上研究为什么“中国出了个毛泽东”?          我们不妨作一种设想,假如毛泽东和尼克松互换一下位置,毛泽东到美国当总统,尼克松到中国当“伟大领袖”,结果会怎样呢?在美国当总统的毛泽东,免不了也会像尼克松一样,黯然下台。而在中国当“伟大领袖”的尼克松,不必搞什么水门事件了,可以放手地搞他的天安门事件,那必定又是另一个毛泽东。毛泽东之所以成为毛泽东,并不完全决定于他个人的因素。如果仅仅以性格、心理、道德情操等等解释历史人物,并不能说明为什么“中国出了个毛泽东”——毛泽东只能出在中国;中国必然出毛泽东。          毛泽东的同时代人以及他身后的两三代人,有些人是他的受益者,有些人是他的受害者,两者都很难平静地谈论毛泽东。一边是毛泽东热,一边是非毛运动。有些人把一切功劳归于毛泽东,有些人把一切罪错归于毛泽东,褒贬两极同样都是夸大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只有在将来,毛泽东和他的受益者、受害者都进入了历史,在那个时候,也许毛泽东才能得到恰当的评价。但就现在,无论是他的受益者还是受害者,无论是颂扬他的功劳还是谴责他的罪错,都有必要讲出自己所认可的毛泽东。这些对毛泽东的评价,同样也将为后人所评价。已有的关于毛泽东的著作和影视不计其数,它们的价值很不相同。希望德国人比中国人的态度客观,由你们制作的《毛泽东》人物传记片,能够成为传之久远的文献。          认识毛泽东主要是根据千百万人的亲身体验和人所共知的历史事实,不是探寻“不为人所知的故事”。编写“不为人所知的故事”所从何来?既然不为人所知,作者如何得知?事实上,“不为人所知的故事”的材料,都是别人已知的,只是作者自己先前不知。如果老老实实地题为“不为作者所知的故事”,那就失去了卖点。故标榜“不为人所知的故事”,只是满足人们猎奇的爱好,无非是追求商业价值而已。          一、毛泽东在中国扮演了什么角色?          如今,我们还生活在毛泽东的巨大的阴影之中,需要在现实生活中清除他的消极影响。          清算他身后的直接的有害遗产,与评定他的一生,两者虽然相关,并不完全等同。对历史人物的评价,需要全面的、系统的分析。          毛泽东自己坦率地说:他是“马克思加秦始皇”。这种说法倒是很形象。认识毛泽东就从这里开始。          毛泽东自称为“马克思加秦始皇”是进了北京坐在中南海的宫殿里的说法,当年住在井冈山的茅棚里、蹲在延安的窑洞里就不会这样说了,应当说是“马克思加陈胜、吴广”。他不是说嘛:“马克思主义的道理千条万条,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造反有理。”这就是陈胜、吴广的马克思主义。可以说,马克思主义包含了“造反有理”,但不能归结为“造反有理”。因为毛泽东把马克思主义归结为“造反有理”,造反成功,马克思主义就没有剩下什么了。马克思是近代被压迫阶级的代表,陈胜、吴广是古代被压迫阶级的代表,虽然时代不同,在一定程度上总还有某些共同点,勉强可以结合。秦始皇是压迫阶级的代表,与被压迫阶级的代表马克思怎么能结合?准确地说,“马克思加秦始皇”只能是“披上马克思的外衣的秦始皇”。为什么不说是“披上秦始皇的外衣的马克思”?因为在二十世纪,马克思根本不需要秦始皇的外衣,而秦始皇却需要马克思的外衣。          所以,历史上有两个毛泽东:前一个毛泽东,在发动革命夺取政权的时期是“马克思加陈胜、吴广”;后一个毛泽东,在革命成功运用政权的时期是“披上马克思的外衣的秦始皇”。有人只看到后一个毛泽东,认为他从来就是专制魔王。这不符合事实,前一个宣扬“造反有理”的毛泽东是反对专制魔王的;有人只看到前一个毛泽东,又认为他是革命元勋,无论他后来有多少罪错,总是功大于过等等。在他的身后,贻害犹在,如何体认功大于过?总之,仅仅用一把尺子来衡量毛泽东难以周延。毛泽东矛盾的一生,前后扮演了两个不同的角色,一个反对另一个,一个否定另一个。          中国领导人谈论对毛泽东的评价,总是说三七开,七分功三分过。这是一种不科学的评价方法。有人又提出两个三七开:夺取政权时期是七分功三分过,运用政权时期是三分功七分过。除了不准确的量化比例以外,对前后毛泽东作出不同的评价,还是符合实际的。          认识毛泽东现象,必须把它放在历史的框架中来研究。史明先生,你提出的有关毛泽东的种种问题是经过深入思考的,但不能把所有的问题,都放在一个平面上来考察,还要进行纵向的分析。          比如,你提到毛泽东与群众运动的关系问题。掌控群众运动是他的拿手好戏,群众路线被称作毛泽东思想的三个基本方面之一。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作用和意义是不同的。对于前一个毛泽东来说,群众运动是发动下层对抗上层的运动,是发动被压迫者对抗压迫者的运动;对于后一个毛泽东来说,群众运动–是从权力中心发出指令运动群众,结果就成了整人运动。两个毛泽东的两种作为,从自下而上的群众运动,变成自上而下的运动群众。基本关系颠倒了,运动的内容也发生了变化。前一个毛泽东的群众运动强调三个要点:第一,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以满足群众的切身利益来吸引人们跟着共产党走;第二,一切为了群众,仅仅是主观上为了群众还不行;所以第三,要强调一切对群众负责,必须注重客观效果,好心办了坏事也不行。后一个毛泽东的运动群众,与此相反:第一,不是从群众的利益出发,而是从政治的需要出发;第二,不是为了群众,而是为了上级。每次运动都下达指标,以完成上级的指标为任务;第三,最终当然也不会对群众负责,运用政权运动群众,每次都伤害了群众,而且没有一次不死人的。          再举一例。你还提到“洗脑”。西方人叫“洗脑”,毛泽东、共产党叫做思想政治工作。洗脑是否成功,不是取决于洗脑者,而是在于被洗脑者是否接受;出于自愿,才能接受;符合切身利益,才能自愿。在夺取政权时期,为了团结奋斗,总是从工作对象的切身利益出发,进行思想启蒙,提高阶级觉悟。最突出的是对国民党的俘虏兵的教育。往往在战场上就地召开诉苦大会,诉阶级苦,诉当兵苦。国民党的兵都出身于穷苦人家,是被抓壮丁抓来的,在军队里又受长官的打骂。经过诉苦,认识到为何受苦,为谁当兵,马上掉转枪口去打国民党,甚至制服都没有换,只是摘掉了帽徽。打过长江以后,在新解放区没有搞过参军运动,兵源都是来自俘虏兵。把枪交给原来的敌人,多么危险,战争史上从未有过。而且,当国民党的兵常常打败仗,当共产党的兵就不断打胜仗。你说,是不是神奇的“洗脑”?运用政权的“洗脑”,即改造思想、统一思想,就大不相同了。共产党自以为垄断了真理,强行思想灌输,钳制舆论。所谓“统一思想”,就是精神上的强制。内心实在不服怎么办?只能虚假表态,阳奉阴违。所以运用政权的力量统一思想,实际上是强迫的说谎机制。          为什么会出现两个毛泽东?因为毛泽东的身上体现了两条历史线索的相交。一条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一条是中国的传统在近代的演变,在这两条历史线索的相交点上,同一个人,在夺取政权和运用政权的两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就扮演了两个不同的角色。          二、马克思主义分裂为两种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怎样来到中国遇上了秦始皇?马克思主义在传播中发生了问题。          马克思生活在十九世纪的西欧。他的学说──马克思主义反映了十九世纪的时代精神,它包含两个方面:革命精神和人道精神。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马克思主义传遍了全世界。在人类历史上,除了宗教,还没有一种理性的思潮产生过如此广泛的影响。          十九世纪,即使在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一个需要革命的时代,一八四八年、一八七一年的欧洲都发生了革命。马克思不能不面向自己时代的迫切需要,由研究革命而形成革命的理论,指导革命的运动。但革命不是目的,马克思的终极关怀是人的自由和人类解放,为此目的而研究社会发展的规律,探索走向人的自由和人类解放的途径,提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理想。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并不是马克思的创造,自古以来人们就向往大同世界、千年王国,马克思的贡献是在于以唯物主义历史观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作了论证。在马克思主义中,革命精神是短暂的时代的烙印,而基于唯物主义历史观的人道精神,才是长远的超越时代的人类理性。          二十世纪初,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发生了分裂,分裂为第二国际和第三国际。第二国际强调人道和民主,第三国际强调革命和专政;第三国际批评第二国际是机会主义、修正主义,第二国际批评第三国际是极权主义、独断主义。组织上的分裂,同时发生思想上的分裂。马克思主义也分裂了。一种硕大的思想体系在它的继承人那里发生分裂,在历史上是常有的事情。孔子的儒家学说,在后来分裂为孟子学派和荀子学派。黑格尔的学说在他身后分裂为老年黑格尔学派和青年黑格尔学派。十九世纪的马克思主义在二十世纪分裂为革命的马克思主义和人道的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主义为什么会发生分裂?          马克思主义的分裂,与其他思想体系的分裂一样,都是同一思想体系内在矛盾的外在化。在马克思的学说中,人道的方面和革命的方面没有达到有机的统一。二十世纪,马克思主义朝着不同的方向传播,与不同的历史条件相结合,分裂成为事实。          马克思主义从俄国开始向着不发达国家传播,继承了它的革命精神;马克思主义在发达国家的传播,继承了它的人道精神。革命的马克思主义这一概念,还是在列宁之前由普列哈诺夫提出的,后来为第三国际所坚持。人道的马克思主义则为第二国际所坚持。革命的马克思主义不人道,人道的马克思主义不革命。两者虽然各自片面地继承了马克思主义,但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同的。因为对现代社会来说,革命越来越不需要了。人道的马克思主义不革命,正好符合历史发展的方向。他们所主张的“资本主义和平长入社会主义”,曾经被革命的马克思主义批判为“修正主义”,如今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是鲜明的现实。西欧、北欧和北美等地区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比起所谓的“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的因素更多,社会公平、人民福利的程度更高。西方的反共人士不知道,他们自己所生活的社会,比“共产主义国家”更接近共产主义。当代世界所盛行的社会民主主义、民主社会主义,就是人道的马克思主义的流变。          对于发达国家来说,革命渐渐成为过去;对于不发达国家来说,革命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马克思主义适应了不发达国家的需要,凸显出革命的精神,成为这些国家发动革命、夺取政权的武器。俄国的“十月革命”成功后,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传入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即使是片面的革命的马克思主义,还不是原版,而是经俄国人转手的,通常叫做“马克思列宁主义”(简称“马列主义”)。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是列宁主义,两者并不完全相同。把马克思主义和列宁主义焊接在一起是斯大林的手艺,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解释实际上是斯大林主义。所以,将毛泽东的“马克思的外衣”揭开来一看,里面藏着斯大林,“马克思加秦始皇”实际是“斯大林加秦始皇”。          马克思主义分裂以后又发生变形。革命的马克思主义在两个主要之点上违反了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只能在资本主义的母体内孕育、脱胎,成熟的资本主义,才能诞生社会主义。落后国家的人民在被压迫、受奴役走投无路的境况下,革命是有理由的。但这些国家都没有经过发达的资本主义阶段,马克思主义传入之后却立即发动革命、进入社会主义,而且,越是落后进入社会主义的步伐越快。落后的俄国取得政权之后不过十九年,斯大林宣布“建成”社会主义了;中国比俄国更落后,毛泽东取得政权之后不到七年就进入社会主义了;到了最后一个柬埔寨,虽然比其他国家还要落后,波尔布特取得政权之后的第二天就进入社会主义了。二十世纪的革命马克思主义这一分支,以为凭借革命的手段,可以超越资本主义阶段实行社会主义,而且把它说成“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这是不以经济的发展为基础,缺乏相应的政治、文化条件的主观社会主义。主观社会主义就是不以客观的必然性为依据人为地制造出来的社会主义。主观社会主义当然是出于空想,但它与马克思以前的空想社会主义又不同;空想社会主义只是停留在空想,而主观社会主义则是运用政权的力量,来强制推行一套空想,于是产生了灾难。搞了几十年的主观社会主义,最终不是崩溃就是变质,回过头来还要补上资本主义这一课。所谓“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被证伪了,原来意义上的马克思主义更显示出它的真理性。          马克思还认为,社会主义必须在先进国家联合的条件下,才能实行。在十九世纪直到二十世纪上半叶,人们还很难相信为了边界纠纷连年打仗的欧洲国家会实行联合。现在马克思的预言越来越清晰了,欧洲国家已联合成为欧盟,在欧盟之内社会主义因素正在不断增长。俄国人以“社会主义在一国首先胜利论”取代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在先进国家同时胜利论”,又认为这是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列宁主义。实际上是斯大林强加给列宁的。列宁本人认为,俄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取得政权在先,但进入社会主义可能是德国在先,因为德国比俄国先进。社会主义在一国首先胜利,以后又一国接一国胜利,虽然一度形成了社会主义阵营,并没有出现国家的联合,相反,发生了控制和反控制的斗争,以至兵戎相见。中国又发展了“社会主义在一国首先胜利”,变成“社会主义在一市首先胜利”。一九五六年一月,二十万人在天安门广场举行庆祝大会,彭真在天安门城楼上宣布:我们的伟大首都北京首先进入社会主义了。“社会主义在一国首先胜利”、“社会主义在一市首先胜利”统统都是违反马克思主义的。          革命的马克思主义不人道,它的消极作用与历史的发展成正比。戈尔巴乔夫企图将苏联转向人道的马克思主义,为时已经太晚。          社会主义国家的主观社会主义终结了,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因素,正在展示蓬勃的生机。历史证明,马克思确实揭示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不因为有人打着马克思主义的旗号就能制造一种社会主义,也不因为有人反对马克思主义就能阻止社会主义,这一切都是不依人们自己的意志为转移的。          三、毛泽东将现代的革命接续中国的传统          再说另一条历史线索──中国的传统。自从秦始皇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王朝后,两千多年以来就是王朝专制和农民起义交替的历史。在王朝专制的压迫下,被压迫的农民活不下去了,不得不揭竿而起。从陈胜、吴广反对秦始皇开始,中国的农民起义轰轰烈烈、连绵不断,在世界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起义农民推翻了专制王朝后,又建立起新的专制王朝,或者为建立新的专制王朝创造条件。所以,中国的传统就是农民起义的传统和王朝专制的传统,以及两者之间的转换。          历史一轮又一论地循环。到了近代,传统的农民起义也在寻找新的出路。洪秀全领导的太平天国,借鉴西方的基督教,没有成功。毛泽东领导的农民革命,借鉴西方的马克思主义,成功了。          五四运动时,各种西方的思潮涌入中国,五花八门的主义,什么都有。先进的中国人选择了马克思主义作为救国救民的理论武器,决不是偶然的,因为马克思主义适应了中国社会变革的需要。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催生了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早期模仿西方和俄国,主要是从事工人运动,在上海还发生过三次工人武装起义。但都不成气候。毛泽东比其他共产党领导人高明的地方在于,他看准了中国的基本问题是农民问题,他认为辛亥革命之所以失败,就因为没有发动农民。现代的中国革命实质上是农民革命,因而他专注于农民运动。是他克服了现代的革命与中国的传统的脱节。一九二七年北伐途中,蒋介石翻脸屠杀共产党人。共产党举行南昌起义,进行反抗。稍后,毛泽东发动“秋收起义”。这是与南昌起义不同的典型的农民起义。“秋收起义”的规模比南昌起义小得多,但它上了井冈山,站稳了脚跟。南昌起义失败后的残部,也来投奔毛泽东。到后来中共中央机关在上海都无法待了,迁往江西。从此中国共产党潜心在农村扎根几十年,才走向胜利。毛泽东最得意的一个口号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革命实际相结合,实际上不过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分支与中国的农民革命相结合。          现代的革命毕竟与传统的农民起义不同。五四时代,人们已经认识到中国革命的任务是反帝反封建。马克思主义传入以后,人们又向往社会主义。某些共产党领导人提出,等待资产阶级领导的民主革命完成以后,再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另一些共产党领导人又提出,将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毕其功于一役,两步并作一步走。这就是历史上发生的右倾机会主义和左倾机会主义,两者使共产党遭受惨重的损失,其实背后都是共产国际的瞎指挥。毛泽东提出的新民主主义理论,彻底清算了右倾机会主义和左倾机会主义,解决了在落后国家进行人民革命与实行社会主义的衔接问题。          毛泽东认为,中国革命必须分两步走,第一步是民主主义革命,第二步是社会主义革命。旧式的民主主义革命已经过时,故应代之以新式的民主主义革命。民主主义革命是资产阶级性质的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新就新在由无产阶级来领导,完成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革命。革命胜利后,只能建立新民主主义社会,不能立即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新民主主义社会是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向着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社会主义是新民主主义的前途,新民主主义是社会主义的准备。新民主主义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他认为,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既不是资产阶级专政,也不是无产阶级专政,而是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后来毛泽东明确地提出组织联合政府的主张)。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允许资本主义有广大的发展,以弥补中国经济落后的缺陷。新民主主义的文化是人民大众反帝反封建的文化,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          毛泽东解决了一个大问题。既然落后国家的革命是难以避免的,革命胜利后又不能立即进入社会主义,如何从前者过渡到后者?从社会性质来说,只能进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无产阶级又必须去领导。无产阶级领导的新民主主义社会却不是消灭资本主义,相反,还要发展资本主义。这些,都是马克思没有遇到过的问题。从来都是说无产阶级要埋葬资本主义,毛泽东的理论却说无产阶级在一定的历史阶段还要发展资本主义。新民主主义理论确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要补充。可是,后来他抛弃了自己的理论。          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民革命,以马克思主义改造了传统的农民起义,有如下几个主要的不同点:          第一,提出了新的社会理想,最低纲领是新民主主义,最高纲领是共产主义。传统的农民起义的政治诉求不过是改朝换代,从来没有追求一个新社会。新民主主义是具体的,而共产主义则是虚无缥缈的。究竟什么是共产主义?中国的农民也不甚了了。后来出现了“窝窝头共产主义”,连赫鲁晓夫的“土豆烧牛肉”的共产主义都不如。          第二,改革土地制度。传统的农民起义从来没有触动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太平天国提出的“天朝田亩制度”是改革土地制度的初次尝试,但流于空想,从未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农民革命切实进行了土地改革,将地主所有的土地无偿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          第三,接受工人阶级的领导。古代还没有工人阶级。毛泽东和共产党虽然以农民为革命的主力军,还是承认近代的工人阶级是先进阶级,在工人阶级的领导下建立工农联盟。由于中国产业工人的弱小,而革命又长期盘踞在农村,工人阶级的领导也只具有理论意义而已。          第四,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建立革命阶级广泛的统一战线。这就与传统的农民起义单打独斗的格局大不相同了。          第五,建立革命根据地。这一点完全不同于农民起义的流寇主义。也不同于俄国的中心城市起义,而是经长期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政权。          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虽然只是理解了马克思主义的初级真理,以此指导中国的农民革命,使得传统的农民起义别开生面,在历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          (问:有人认为,毛泽东和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主要是号召群众报仇雪恨,于是造成不可控制的暴力血腥。您怎样分析这种看法?)               毛泽东和共产党领导的农民革命,既继承了农民起义,又改造了农民起义。传统的农民起义主要是依靠勇敢分子打天下。毛泽东以马克思主义改造了农民起义,革命的任务是推翻阶级统治,具体来说,就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为了推翻统治阶级,就需要唤起被统治阶级。中国的农民把革命叫做“翻身运动”。追求被压迫阶级的翻身,就不是向某些具体的人报仇雪恨。但在革命中,暴力血腥的行为是难以避免的。法国大革命的暴力血腥比中国革命严重得多。革命群众狂呼“革命不需要科学家”,把伟大的化学家拉瓦锡也送上了断头台。最后,连革命领袖罗伯斯比尔都丢了性命。          说到报仇雪恨,要问仇恨从何而来?有人认为,仇恨是共产党制造出来的。这不符合事实。第一,人与人之间的仇恨是几千年历史积累下来的。首先是掌权者施行暴力血腥,才引起无权者以暴力血腥进行反抗,你来我往,仇恨越来越加深。在没有仇恨的地方,不可能制造出仇恨来;如果能制造仇恨,等于制造一部产生仇恨的历史。第二,因果关系不可颠倒。国民党以暴力血腥来对付共产党是因,共产党以暴力血腥反抗国民党是果。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并没有立即进行暴力革命。一九二七年蒋介石发动了“四•一二”事变,共产党才被迫拿起枪。第三,近代中国的暴力革命也不是共产党发明的,而是从孙中山开始的。辛亥革命后,一次又一次的革命,没有一次不实行暴力血腥。在这一点上,不能仅仅责备毛泽东和共产党,应当反省一百多年以来中国社会变革的道路。但毛泽东和共产党应当受责备的是:掌握政权之后的镇压反革命。镇压反革命不能说完全没有必要,因为国民党留下的几十万特务还在进行破坏捣乱。一九五○年,上海的杨树浦发电厂被炸毁,顿时陷入一片黑暗。另有一些国民党的官僚和军官并没有触犯现行法律,只因为历史上有罪恶,也遭到镇压。这就是狭隘的报复行为,缺乏马克思主义的解放全人类的胸怀。          四、夺取了政权的陈胜、吴广向秦始皇转化          毛泽东和共产党虽然改造了传统的农民起义,但没有触动一个根本问题,那就是“打江山者坐江山”。一旦“坐江山”,又转而继承另一种传统──王朝专制的传统。毛泽东治国的思想资源,不是来自马克思主义,而是来自帝王之术。他自称《资治通鉴》读了十七遍,读过的二十四史写满了批注。这位“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一九四九年以后几乎没有读过马克思的书。          因为政权不是人民授予的,而是用暴力夺取的,于是视政权为己有。稍为有一点变化,不过以“党天下”代替“家天下”,以“指定接班人”代替“传位皇太子”。“党”是扩大了的“家”,还是以天下为私。《共产党宣言》是反对“天然首长”的。所谓“天然首长”就是不经选举、毋需授权、无法监督的官僚。掌了权的中国共产党,恰恰又成了“天然首长”。所以现代的农民革命,最终没有摆脱传统的农民起义的轮回,历史又走了回头路。从夺取政权来说,革命成功了;从实现理想来说,革命失败了。          取得政权以后,革命的马克思主义开始走向反面,而陈胜、吴广又转化为秦始皇了。两条历史线索出现了新的结合。革命的马克思主义只知道革命,革命成功以后、还在寻找革命的敌人。毛泽东提出的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被奉为创造性的理论。“文化大革命”就是继续革命的实践,按林彪的说法“革革过命的人的命”,革命者又成了革命的对象。一场吞噬革命者的极端的革命,导致自身走向反革命。革命的马克思主义,本来就缺乏人道精神,革命趋于极端,走向反面,连革命精神也没有了。马克思主义徒具躯壳,所以成了秦始皇的外衣。          古代陈胜、吴广的农民起义失败了,亡秦的胜利果实落在刘邦手中。刘邦所建立的汉朝,历史上公认“汉承秦制”。农民起义只为夺取秦始皇的权力,并不改变秦始皇的制度。毛泽东是成功了的陈胜、吴广,权力到手,自身一步一步地转化为秦始皇。因为夺取政权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旗号下进行的,运用政权,仍然不能放弃马克思主义的旗号。所以,毛泽东正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掩盖下,从陈胜、吴广转化为秦始皇。这种转化经历了一个过程。          第一,一九五三年,转化开始了。毛泽东提出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总路线,抛弃了新民主主义。刘少奇等人坚持他自己过去的理论,主张“确立新民主主义秩序”,却被他批判为右倾机会主义。毛泽东所说的过渡时期“是十年到十五年或者更多一些时间”,还说:走得太快,“左”了;不走,太右了。结果,只过了三年,过渡时期结束,进入社会主义了。按他自己定的时间表也太“左”了。过了两年,又要“跑步进入共产主义”了。毛泽东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内容无非是吃大锅饭、平均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一九四八年,毛泽东的《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批评了“农业社会主义思想”。一九六○年,出版毛选四卷时,把这些话都删去了,回过头去捡起了被自己批评过的思想。更为严重的是,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过渡的手段,这就类似于秦始皇造万里长城了,凡是他认为的好事,就用鞭子把人民赶入天堂。毛泽东所推行的社会主义的内容,是陈胜、吴广式的小农空想,推行社会主义的手段是秦始皇式的专制高压。在这一点上,顺利地从前者转化为后者。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带来了祸害。恩格斯在批判蒲鲁东的时候早就说过,厌恶现代工业,热衷公平分配,只能“陷于劳动的奴隶状况”,“饥饿就要成为一种常规”。说得一点不错,毛泽东的农业社会主义饿死的人数以千万计。强制向社会主义过渡,这是中国人民灾难的起点。邓小平只承认一九五七年以后“越来越左”,这是为了维护他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极力保住一个原点。由强制过渡产生的种种问题,毛泽东一再用强力来弭平,于是他就越来越像秦始皇了。          第二,人为地消灭资产阶级,消灭了资产阶级还要“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割资本主义尾巴”,实际上是为封建主义招魂。中国的历史上从来不曾有过像样的资本主义,不可能复辟过去没有的东西;如果发生复辟,只能复辟封建主义。所谓“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其实是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资本主义文明的恐惧。一九五六年的中国还处在前工业化社会,在生产落后的条件下,消灭资产阶级是根本不可能的。人为地消灭资产阶级是站在比资本主义更落后的历史阶段上,从背后攻击资产阶级。在一脉相承的邓小平身上,看得更清楚了。邓小平发动“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正是提倡封建主义专制化。邓小平就是秦二世。          第三,蔑视知识,打击知识分子,制造舆论一律,实行变相的焚书坑儒。毛泽东强行向社会主义过渡,实在太快了,人们跟不上他的趟。思想不适应,就会有种种议论,知识分子的议论尤其多。彭真批评这些议论,有一个说法:身子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脑袋还留在外面。脑袋没有想进社会主义,身子怎么会进去的?还不是被生拉硬扯拖进去的。为了压制怀疑这种生拉硬扯的社会主义的议论,毛泽东在“经济战线的社会主义革命”完成之后,又发动“政治思想战线的社会主义革命”。这就是一九五七年的反右派运动。以往公布的数字,被打成右派分子的是五十五万人;最近解密的档案显示,大有出入,实际是三百十七万人,误差476%.从此,善意批评和不同意见都噤声了。所以一九五八年,毛泽东在会见埃及副总统沙菲时自称秦始皇,他完全具有秦始皇的自我意识了。之后,又说知识分子要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让先进向落后看齐,大力推行秦皇的愚民之术。          第四,发动“文化大革命”,在极端革命的口号下转向反革命。毛泽东从一九五三年开始推行左倾机会主义路线。民主革命时期,推行错误路线的共产党领导人,总是被赶下台了事。掌握了政权成为秦始皇的毛泽东,没有人能把他赶下台,也没有人能纠正他的错误。而他自己则是制造一个更大的错误来掩盖已经发生的错误。一九五五年的农业合作化高潮,一九五六年的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激起人民的不满情绪。一九五七年他就来一个反右派运动。一九五八年的大跃进造成大损失、大饥荒,遭到以彭德怀为首的共产党上层人士的反对。一九五九年他就来一个反对右倾机会主义运动。他为了防止在他死后纷纷翻案,消除“睡在身边的赫鲁晓夫”,就来一个“文化大革命”运动,以打倒一切来掩盖一切。结果,为了维护他自己的绝对正确,不惜毁了共产党。他认为,一生只做了两件事:一件事是夺取政权,另一件事就是搞了“文化大革命”。前一件事是领导革命,后一件事又将革命引向反革命。他的继承人邓小平,一九八九年出动军队镇压人民,最后完成了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向反革命的转化。          第五,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名义下实行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取得政权以后,缺乏人道精神的革命的马克思主义的局限性就暴露无遗了。无产阶级专政被以革命的名义歪曲为暴政。按马克思、恩格斯的意见,如何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恩格斯说,民主共和国就是无产阶级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如果没有这种现成的政治形式,无产阶级马上要建立,而且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完成,可见事情是多么紧迫。所以恩格斯又说,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毛泽东的说法与此完全相反,他说:“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中国人民的心目中,一齐破了产。”而且,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无产阶级专政是从阶级社会到无阶级社会的过渡,也可以叫做“消亡中的国家”。毛泽东却一再加强国家机器,不断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完全背道而驰。秦始皇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创始人。毛泽东所建立的无产阶级专政,将地方的权力集中于中央,中央的权力集中于共产党,共产党的权力集中于他本人。“文化大革命”一来,无产阶级专政和共产党都不要了,只要全国人民“紧跟伟大领袖毛主席的战略步骤”。所以毛泽东最后回归到古代秦始皇式的中央集权。               (问:毛泽东不仅利用群众运动来整人,而且也利用群众运动来反对他自己建立的体制,还要七八年来一次。这是为什么?利用群众运动反对体制,出现天下大乱。毛泽东认为只有天下大乱才能达到天下大治。怎样看待一九四九年以后产生的这种治乱循环?)               毛泽东对于一九四九年以后形成的体制是不满意的,他还嫌这个体制不大得心应手。他常常痛斥一些干部是“死官僚”、“国民党作风”。但他把自己排除在外,一切问题都是下面造成的。他不知道,官僚主义体制的根子恰恰就在他自己身上。因为他成了至高无上的权威,人们的眼睛都要向上看,揣摩上意,结果是对上负责,对下不负责。解决问题的正确做法是:取消至高无上的权威,实行民主。首先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根本上是让人民来制约权力。由人民进行选举,凭选票上台,人们的眼睛就只能向下看,不会向上看了。毛泽东的做法却是:在维护自己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的前提下,来改变官僚主义体制。他陷入了无法自拔的矛盾,愈陷愈深。他滥用自己的威望,号召群众,发动群众,冲击权力机构。一九五二年的“三反”(反对贪污、浪费、官僚主义)运动是初次尝试。一九五七年,又发动群众帮助党整风,反对主观主义、命令主义、官僚主义。在“大鸣大放”中,有人认为,对“小和尚”提意见不过瘾,还要对“大和尚”提点意见(储安平)。这就触犯了毛泽东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动摇了他所设置的前提。于是,官僚主义不反了,转为反右派。毛泽东说:这是“阳谋”。此乃掩饰之词,好像他自有神机妙算。从此吸取了教训,“文化大革命”首先订下天条,谁反对“大和尚”就是现行反革命,对“小和尚”砸烂狗头都没有关系。利用群众运动冲击权力机构,出现了无政府主义;他又重振权力机构,压制群众运动。这就是毛泽东所说的由天下大乱达到天下大治。结果,新生的权力机构──革命委员会,官僚主义一点也没有减少,反而更加严重。毛泽东交替使用两手:或者利用群众运动冲击权力机构,或者利用权力机构压制群众运动;七八年来一次反复。目的是使自己成为高踞于两者之上的绝对权威。          毛泽东之后,中国共产党的几代领导人还是同样的思路。虽然他们已经没有毛泽东那样的领袖魅力,总是一再强调加强中央的权威,来消除官僚主义体制所产生的贪污腐败,就是不实行民主。结果是:贪污腐败越来越严重,中央的权威越来越式微。          暴力革命夺取政权之后,必然是暴力统治运用政权。孙中山所说的“还政于民”,他本人和他的后继者都做不到,毛泽东和共产党当然也做不到。一九八九年的天安门运动中,时任国家副主席的王震说:“我们这个政权是死了两千万人才得来的,你们要?拿脑袋来换!”他说得很明白,暴力夺权和暴力掌权具有相关性。暴力革命需要权威,暴力革命的权威首先是军事强人,夺取政权以后同时又成为政治强人。毛泽东和共产党建立了历史上空前强大的暴力体系,这种暴力体系的强大,不仅仅是指武器,而是以暴力为基础的统治机器。辛亥革命以后,一次又一次的暴力革命,也是一次又一次地加强暴力体系。毛泽东和共产党所建立的空前强大的暴力体系,并不仅仅决定于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也是中国近百年的历史运动造成的。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中国还可以有别样的选择。我们的邻居日本通过明治维新,选择改良的道路,重在改变制度。中国在辛亥革命以后就没有别的选择了,暴力革命的道路,重在夺取权力,至于制度,虽然名目上花样翻新,总是换汤不换药。为什么“中国出了个毛泽东”?必须反思中国近代化、现代化的道路。          毛泽东之所以能够扮演秦始皇,还因为两千多年来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历史传统没有死亡。五四运动是以激烈的反传统的姿态出现的,中国共产党是五四运动反传统的产物,但终究又落入传统的窠臼。因为简单地否定传统并不能改变传统。改变传统的根本问题是转换制度,建立新制度代替旧制度。而转换制度又必须相应地改造文化背景和民族心理。人们往往谴责“文化大革命”毁灭了传统文化,殊不知毁灭传统文化的手段也是来自传统文化。什么抄家、酷刑、烧书、灭佛、毁洋教,哪一样不是古已有之?至于“万寿无疆”、“三忠于、四无限”等等更是中国才有的劣质文化。中国的大地具有滋生专制腐败的土壤。当年国民党统治大陆,共产党局处一隅。共产党是生气勃勃的,国民党则专制腐败。国民党败退台湾,绝处逢生,逐渐转变为民主政党。现在轮到统治大陆的共产党专制腐败了。中国之所以出现毛泽东现象、共产党现象、“文化大革命”现象,值得进行全民的反思。中国人应当共同努力,彻底改造这一片滋生专制腐败的黄土地。          中国人要向德国人学习。德国人是善于反思的民族。德国为什么出纳粹?德国人进行了全民的反思。与纳粹无关的人,甚至当年反纳粹的人,都勇于向受害国和受害者进行道歉。既然把纳粹看作全民族的耻辱,因而纳粹也就成为全民族抵制和反对的对象。          (吴敏 荐稿)   本文责编: lizhenyu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专题 > 毛泽东研究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43688.html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爱思想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aisixiang.com)。         爱思想(www.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非经特别声明,本网不拥有文章版权。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相同作者阅读 郭罗基:为什么中国会出个毛泽东? 北京大学的传统需要更新 相同主题阅读 郭罗基:为什么中国会出个毛泽东? 储成仿:毛泽东对资本主义的认识偏差与“文化大革命”的发动 李大伦:毛泽东为何多次“感谢日本侵略”? 颜昌海:林彪“死党”吴法宪视野中的毛泽东 刘明刚:毛泽东为何对张闻天怀有很深的成见 李劼:孔、孟政治理念与毛、邓时代的对称性 杨晓刚:不懂毛泽东,没资格谈宪政 姚監復:毛澤東晚年的孤獨凄凉 韩毓海:毛泽东的“强国梦”为什么会实现 李端祥:关于毛泽东城市人民公社思想的历史考察及思考 黄文治:富有历史穿透力 何新:重论毛泽东 杨天石:1945年斯大林电令毛泽东不许内战令毛大发雷霆 刘利华:搞笑的《公诉书》 方绍伟:为茅于轼辩护——“乌有公诉书”批判 丁晓宇:茅于轼辛子陵是否谤毛是否获罪将是法治社会之试金石 刘利华:我的“毛泽东观”和“马克思主义观” 王键:重审毛泽东的“反对自由主义” 王也扬:毛泽东的阶级斗争观点研究 倪德刚:我们这个大政党是摧不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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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昌海:中国大陆与利比亚国情惊人相似?

对利比亚的国情比较了解的人,说利比亚也是对国民实行保障房制度,也是最低生活保障机制;同样也是国家资源不分配,全部由占用或占有者享用。正因为如此,所以今天的利比亚也是两极分化严重;达官贵人在国外都有多个帐户,而老百姓却在国内艰难度日。对此,中国大陆网络评论家惊呼:利比亚竟然与我们的国情这么惊人相似,难道是利比亚学习我们的改革成果吗?或者说是中国的改革模仿利比亚的国情吗?这两者相似得使人震惊。 首先利比亚也是权力致富的社会,任何人只要有了权力就能成为富翁;而且同样也是国家资源由权力控制的社会。 任何人只要占用或占有全民资源,那么这资源就成为了自己谋私的资源。与我们国情高度一致的是,任何权力都能谋私;如教育致富,交通致富;石油致富,几乎没有不致富的权力。正因为如此,利比亚与我国一模一样;那就是没有权力的人最遭殃,只能眼巴巴地看着别人致富。所以说权力致富的国情与我们社会一模一样,教育能出百万富翁;国企同样能出百万富翁,就连事业单位也同样能出百万富翁;这就是资源高度集中而由权力控制的好处。 其二就是这样的社会同样都两极分化,所以贫困共存是两国共同的国情。 正因为如此,富翁们住豪华别墅,而贫困的人却连住房都没有;结果两国高度一致的是保障房制度。当然利比亚人没有中国人聪明,所以保障房不审查资格;也不登记排号,盖成之后就立刻用抓阄的方式进行分配。当然它们还推出了一个政策:“只要你想盖房子,政府马上给八万元无息贷款;什么时候还都可以”。但即使这样的利比亚住房还是与中国一模一样,至今还有因没有住房而不能结婚的人。 其三就是政府项目成为国家的经济主体,所以利比亚也是政府项目为主。 这主要是因为中国与利比亚的国情相同,都是基础设施比较落后的国家。利比亚是因为国际石油价格猛涨,所以政府拿出国家预算的 60% 搞基础设施建设;中国是因为房地产经济使政府有钱,所以同样是贷款搞基本建设投资;两国都是修道路、桥梁、铁路,当然住房也是政府项目的一部分。如利比亚第一期要建五万套保障房,我国是要建 1000 万套保障房。然而跟中国相同的是,社会永远有老百姓没有住房;因为保障房不公平是两国间的共同点。 其四就是国人无所事是的多,而且还是逐步增加。 利比亚在非洲是一个比较先进的国家了,所以很多突尼斯的人都到利比亚来找工作;就像国内农民工去东南沿海打工一样,利比亚老百姓不干粗活;粗活全部是黑非洲的人来干。女人不工作,男性主要做司机和经理;也就是我们当官的概念。现在我们中国也是闲人越来越多,所以中国人到处的打牌赌博;同样也是无所事是的原因。并不是无所事是就有生活保障,很多在中国连收入都没有的人同样也是闲人;因为混日子的人居多。 其五是裙带关系成为国家的主流,到处是靠 “ 关系 ” 当官或者挣钱。 因此利比亚也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到处是“关系”官和“关系”钱;就连到中国工程这里来干活,竟然雇当地人也是这样的规则。所以利比亚与中国一模一样,某人担任了某项目的领导;那么这个项目里面的大小领导就都是领导的亲戚或“关系户”。我们中国现在也是如此,某税务局长不就安排了自己的亲朋好友 10 人进税务局吗?而且还有四人被突击提拔成了领导吗?! 其六是腐败现象相同,全部是腐败就在老百姓身边;而且还是腐败泛滥成灾,几乎没有不腐败的领域。 这就是利比亚与我国的国情一模一样的又一个现象,而且还全部都是权力腐败;在权力腐败中,灯红酒绿竟然与我们一模一样。 其七是利比亚是高失业率,而我们却是低就业率。 所以利比亚的失业率高达 40% ,很多从国外留学回来的年轻人都找不到工作就只能呆在家里。中国是低就业率,所以毕业就失业是中国的国情;这两国表现形式不同但体现的国情都一样,那就是依靠家庭成员的收入来保证自己的生活没有问题;但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很贫乏的这些年轻人高度空虚,这就是我们中国人与利比亚人的共同点。 其八就是社会 “ 和谐 ” ,而且两国都是社会 “ 安定团结 ” 。 利比亚多年都安定,所以利比亚是非洲最安定的国家;因为它们两极分化的人民很和谐。中国同样也是这样的国情,两极分化的人民也是高度的和谐;这就是两国的又一个相同的国情。 当然利比亚也有与中国不一样的国情,利比亚的医院就是免费的;但就这不同却带来相同的结果,因为利比亚的医疗条件差而迫使大家出国看病;结果产生与中国老百姓一模一样的结果,那就是医疗成为贫穷老百姓的负担。 人们震惊:为什么我们与利比亚的国情这么一致,难道是我们改革学习它的结果吗?今天的利比亚能给我们什么启迪,它难道不就是我们的改革方向吗?! 有人说,卡扎菲统治了 42 年才垮塌,是个奇迹;但中国大陆都 60 年了,还好好的,更是奇迹。 1949 年以后一直到 1970 年代末期,中国大陆老百姓生活其实还不如国民党时代,哪怕就是 90 年前的中国城市居民,生活水平都比现在还好,购买力比现在强多了。那时一个纺织女工一个月有十几块银元,十几块可以买几千斤大米,而今天中国大陆老百姓很多城市里的居民,几个月的工资还不够这个数,购买力还没有这么强。在 2007 年的时候,中国大陆全国农村居民的生活费收入大概是每天是 8 元人民币左右,按当时的汇率计算,合 1.6 美元。而国际标准,即世界银行在 2005 年公布过世界银行测定的世界各国的贫困线,如果任何一个国家,国民的人均生活支出低于 1.25 美元,这个国家的国民就算处于贫困线以下。按照这个国际标准来讲的话, 2007 年的时候,中国大陆全国农村农民平均下来,他们的生活水平就处在全世界的贫困线以下。这只能说是比 50 年代农民饿死的时候好一点,能够吃上饭了,但决不是说老百姓已经过上了所谓的幸福生活。因为生活在贫困线之下,按国际标准来看的贫困线,生活在这样一个贫困线之下,无论如何不能讲这是讲幸福。那是世界上各国、发达国家要去援助、救助的对象,处于一种很可怜的状态。 2005 年的时候,世界银行公布的贫困人口绝大部分国家,多半是在非洲的战乱的国家,那些打内战的国家,部族发生冲突的国家。此时中国大陆并没有国内战争,而是所谓“发展是硬道理的一个国家,已经强调多少年的连续的高速发展了。高速发展了 30 年,农村的 7 、 8 亿人民他们的人均生活水平还处在国际的贫困线之下,说明中国大陆的制度存在严重的问题,老百姓不能够从中国的发展中得到好处。 最新的例子是, 2011 年 7 月 1 日,大陆政府宣布城市居民、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从 2000 元提升到 3500 元,中国大陆财政部把提升以后的纳税人口减少作为他们的工作成就来宣传,于是就提供了一个数字,根据他们的测算,把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每个月 3500 元这个标准确定了以后,测算下来的结果是:中国大陆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口从 8000 万减少至 2400 万。但财政部在做这个宣传的时候忘了另外一个道理,那就是一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通常是这个国家温饱线的下线。凡是在民主国家生活过,交纳过所得税的人都知道,如果一个家庭的月收入或者年收入,低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那么这个家庭是属于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补贴,是属于处在温饱线边缘的状态,就是勉强温饱的状态,谈不上生活好。那么,如果按照这个标准去看的话,中国大陆的全国的劳动力是将近 8 亿,居然只有 2400 万的人生活在温饱线边缘以上,剩下的 98 %的劳动力都生活在温饱线以下,这样的生活状态,这样的购买力,能够说是中国经济高速增长,老百姓从做的越来越大的饼当中分到了很多么?!恰恰相反,它说明老百姓分到的越来越少了,经济增长的成果全部落在了政府的口袋里。所以,从中国大陆的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来看,老百姓的消费占整个经济的比例已经从 1980 年代的 50 %左右缩减到现在的 35 %。换句话讲,经济高速增长的结果,使老百姓的消费能力相对来讲,是处于大幅萎缩中的。 旅德著名学者、极权主义问题专家仲维光指出,卡扎菲政权和中国大陆一样,无论是对民众还是对其利用的工具,都是以暴力维护其权力。卡扎菲倒台的过程就像是一部经典教科书,展现给世人的道理就是,任何一个专制它都一定会走向灭亡。 利比亚发生的事件再次看诉人们,在最近半个多世纪出现的这种专制形式,都带有一种极权主义的特色,就是暴力只和权力相连系,赤裸裸的和权力相连系。暴力和权力相结合,在卡扎菲现在身上再次显现出来的。实际上,在这方面中国大陆早已显示出来了,比如 20 年前以及直至今天,大陆政权对于任何一个微小的反对行动,都无所不用其极的采取镇压行动,而且不顾法律、不顾道义、不顾环境,不顾一切地采取暴力行动。 2011 年 8 月 28 日 ,在反对派控制了首都黎波里到突尼斯的重镇后,卡扎菲一反常态,表示愿意就权力移交和组建过渡政府和反对派武装谈判,但遭到反对派明确拒绝。反对派称,在他投降之前不会谈判。卡扎菲倒台的这个过程,人们看到像一部经典教科书,它对民众的残害、以及它对自己部下的那种残忍、以及卡扎菲自己一步一步把自己推向绝路的行动,都像一部教科书一样。人们从这个过程里就可以相信,任何一个专制它都一定会走向灭亡,因为它没有存在的道理。用中国人的话说,就是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而专制政权,不仅是失道的问题,而且简直就是残暴、反人性、反人类的问题。所以,一个残暴的政权,绝对没有理由长期存在下去。 而迄今为止,在利比亚发生的一切,也只是再次证明了一个千古皆然的政治命题:不给人民选择的权利,就堵死了和平协商的变革路径,也会堵死包括掌权者在内的整个社会的退路。 对利比亚局势,中国大陆外交部的表态是:“我们注意到了近日利比亚形势发生的变化,中方尊重利比亚人民的选择。”这个表态的意义,首先是承认利比亚半年多来变局的主体是“人民”,其次是承认这半年来利比亚人民充满折腾意味的行动,只是为了行使“选择的权利”,正当,应予尊重。 此轮政治变革先后波及多个中东国家,何以利比亚受到格外关注?显然,是因为前述几国变革急骤而利落,惟有利比亚的变革,是通过内战这种大规模流血的方式,前后迁延半年之久,才终于得以实现。利比亚人民为实现选择权利付出的代价是惨重的。受到重创的是整个利比亚社会,包括卡扎菲家族及其支持者。代价还将在未来体现,内战造成的社会裂痕、家国仇恨会怎样影响利比亚政局走势,尚属难言。血与火固然能表明利比亚人民争取自由的决心、勇气,为他们带来荣誉,却不能抹平既成的伤口,消解未来的隐忧。 从这一点上说,突尼斯、埃及等国统治者的“脆弱”在特定情况下,却避免了兵火之灾,不啻是这些国家国民与社会的福分。不必为一个人、一个家族或者一个政治团体的私利,让全社会付出巨大代价,这是利比亚人民求之未得的。反观卡扎菲,曾经有妥协的机会摆在他面前,但是他没有珍惜。他只迷信暴力,他要用反对派的血,来让所有的子民战栗。等到他想起了妥协的好,时机早已远去。当然,卡扎菲的不妥协,一直是以 “ 利比亚人民 ” 的名义而行的。这不是什么秘密——“人民”一词从出现的第一天起,就充满了被挟持、滥用的不良记录,多少罪恶以“人民”之名行之。 卡扎菲一面呼喊着“人民的统治”,一面又通过教育和宣传来灌输“民主和选举如何不好”。在利比亚人人一本的《绿皮书》中写道:“公民投票是对民主的一种欺骗。那些说是或者否的人,都是被现代民主封住了嘴巴,只许说一个是或者否,这是一种最残酷、最粗暴的专制制度。”他把现代民主说成是只准说一个“是”或者“否”,而他自己的统治不仅连这两个字都不准说,而且对互联网进行封锁,人民连看看别人说这两个字的机会都没有。 在利比亚的普通民众中几乎没人会说英语或法语,因为卡扎菲只想让他们“保持无知和文盲的状态”。卡扎菲还通过音乐等艺术形式制造个人崇拜,比如卡扎菲之歌,歌词写道:“卡扎菲是我们的领袖 / 他给我们带来胜利 / 班加西的人民是受害者 / 利比亚人民爱自由 / 我们将用鲜血捍卫卡扎菲 / 我们以卡扎菲为傲 / 没有了卡扎菲 / 我们将迷失方向。” 今天,人们知道卡扎菲并不是真正代表“人民”的。事实上,他和他代表的力量站在了利比亚人民的对立面。但这一点不是在他大势已去时才能判断,而是在他威胁屠杀自己的国民那一天,甚至更早 —— 从他剥夺了人民的选择权那一天起,就与“人民”分道扬镳了。而正是“谁坚持到最后,谁就代表人民”,或者“成王败寇”的心理,使卡扎菲执意不放弃暴力。谁笑到最后谁就代表民心所向的逻辑,实质上鼓吹的是一种暴力思维、“枪杆子至上”思维,由此逻辑能得出的惟一结论就是,即便一个政权的统治力量已经失去了民心的支持,也不能指望其让人民通过法定的程序行使选择的权利,除非用暴力推翻它。妥协、谈判、“改革”,这些词语或承诺即使有,也常常只是一种欺骗策略。从不再尊重乃至剥夺人民的选择权那一天,卡扎菲就没有为人民留下退路,也没有为自己留下退路,全不管“死后洪水滔滔”。 卡扎菲由暴力上台,也由暴力下台。不同的是,他下台时流了更多的血,给利比亚这个国家留下了更加难以痊愈的伤口。不愿正视人民的存在,不让人民表达自己的诉求,不准人民行使选择的权利,最后收获的却是最激烈、最极端、最血腥的变革形式。 此时,这当年的革命者,还能谈什么对国家民族的责任?!广而言之,每一种社会形态改变、利益与权力的重新分配,都是变革。但由于对待人民选择权态度不同,结局会有天壤之别:可能是和风细雨的渐进改良,也可以是“革命成功,千万人头落地”的恐怖图景。从另一面讲,“革命未能成功”,同样会有“千万人头落地”的可能。这种恶例更多。 文明社会的核心指标,不是掌权者如何上台,而是掌权者如何下台。面临保住个人、家族或小集团利益的诱惑,面临将权力把持千秋万代的诱惑,不惜以谎言和伪造的民意来增强自己的合法性,最终却往往使人民不得不选择玉石俱焚的极端手段。出现这种局面,可能有民众不懂得、不善于通过和平手段表达诉求的因素,但在威权社会的现实背景下,首先必定归咎于缺乏政治智慧也缺乏历史担当的掌权者。 几乎每天都会有大大小小的掌权者离开权力中心。他们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承认人民选择的权利并确实臣服于它。“当我离开克里姆林宫时,上百的记者们以为我会哭泣。我没有哭,因为我生活的主要目的已达到,对于一个真正的政治家来说,其目的不是保卫自己的权力和地位,而是推进国家的进步和民主。”说这句话的人叫戈尔巴乔夫。 20 年前,他放弃了权力。他的千秋功罪,尚待后人评说,但我们至少需要承认一点:包括俄罗斯在内的那些转型国家,尽管经历了巨变与折腾,但几乎没有流血;而长期“稳定”的利比亚,如今却面临着可怕的社会裂痕。 卡扎菲的错误,是一种古老的痼疾,前有古人,后有来者,“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除非逐步但坚决地给人民选择的权利,否则,全社会退无可退的可怕图景,终会是每个转型社会挥之不去的梦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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