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权主义

昂山素姬语录

1.不要仅仅依靠别人的勇气与无畏。你们中的每一个人都必须作出牺牲,去成为一个无畏的有勇气的英雄。只有到那时候,我们才能够享受到真正的自由。 2.极权主义是一种建立在敬畏、恐怖和暴力基础上的系统。一个长时间生活在这个系统中的人会不知不觉成为这个系统的一部份, 恐惧是阴险的, 它很容易使一个人将恐惧当作自己生活的一部份, 当作存在的一部份, 而成为一种习惯 3.革命的精髓是精神。它出自于一种理性的信念。为塑造出一个民族的发展进程,需要改变精神上的态度与价值观。革命的目标如果仅仅是瞄准在改善物质的条件上,改变官方的政策与制度,它就很少有真正成功的机会。 4.在一个否认基本人权存在的制度内,恐惧往往成为了一种时尚――害怕坐牢,害怕拷打,害怕死亡,害怕失去朋友、家庭、财产或谋生的手段,害怕贫穷,害怕孤独,害怕失败。最为阴险的恐惧方式是化装为常识、乃至于至理名言,将有助于保存人的自尊与内在的人性高贵的日常的勇敢行为,谴责为愚蠢、鲁莽、没有价值或琐碎无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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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湖南律协,请善尽“一厘米主权”

原文地址: 湖南律协,请善尽“一厘米主权” 作者: 公民杨金柱       湖南律协,请善尽“一厘米主权”              作者:杨名跨律师   http://wq.zfwlxt.com/Blog/BlogShow.aspx?itemTypeID=&itemid=2b72fe4a-4bec-4f93-b7e0-9e25009e9b59&user=48402     没有人民,就没有国家。同样,没有律师,就没有律协。我们是“人”,然后才是法律人。是法律人,就应当有其基本的法律信仰和正义守持。     对于杨金柱律师,我是缘于网上的神往,才有了现实中的接触。通过全面关注其发表的“狗屁十八评”及其他一系列文章,以及现实中的谋面交流,我被其深深的家国之忧,法治之念所感佩。     我深信,我及很多年轻的后来者已经充分体悟和理解,他及陈光武、陈有西这一批过五奔六的律界先行者,有一个强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就是要让我们这些后来者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尽可能拥有一个蔚蓝色的天空,从而少一些当下的乌云和黑暗。果如此,这绝不仅仅是律师之春,无疑更是国家之幸,百姓之福。     这并不完全是一个万马齐喑的时代。江平老师早已有言,法律人最要紧的是要有一颗“赤子之心”。杨金柱之所言所行,完全秉法循理,且也完全契合了当今的时代脉动,完全系宪法权利和公民责任之善尽。于国于民而言,彰显的都是一颗非常难得的“赤子之心”。只是缘于众口难开,才显得“另类孤独”。这一“另类孤独”似乎有点“不合时宜”,但却是如此的可歌可泣。     就“杨金柱事件”而言,没有成文的“恶法”可以对其构陷,只有现实中的恶吏意欲对其“责罚”。还好,其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     在湖南律协欲举戒尺之时,不禁让我想起了闻名于世的“柏林墙射手案”。现特把这一案例所演绎的“一厘米主权”之中国式评述辑录于此,期与湖南律协的各位同仁共勉。               谈“平庸之恶”与守住良心的“一厘米主权”             作者:培云  《中国新闻周刊》专栏文章     许多人热衷于讨论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其实,不唯国家有主权,每一位国民也有主权。而且,个体主权之是否沦陷,更是人人最要面对的精神事件。 所谓个体主权无外乎两种:一是“对物”;二是“对己”。    “对物的主权”,十八世纪的欧美贤良已有精彩论述。如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有关物权的至理名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卫兵不能进”;美国政治活动家詹姆斯•奥蒂斯反对政府的任意搜查令时的慷慨激昂——“一个人的住宅就是他的城堡,只要他安分守己,他在城堡里就应当受到像王子一样的保护”。     至于“对己的主权”,则包括个体的身体自治(行动自由)与精神自治(思想自由)。     一定条件下,无论“对物”,还是“对己”,两种主权都具有某种可让渡性:通过谈判你可以变卖房产,替人工作、听人差遣,甚至接受有关思想与行为的培训等等。但是,没人希望自己因此变成奴隶,既失去了“对物的主权”,也失去了“对己的主权”,成了“大公无私”时代里一无所有的“新人”。     最常见的情形是,人们敏锐于拥有“对物的主权”,而无视自己的思想与行为成为彻头彻尾的沦陷区,就像汉娜•施密特,电影《朗读者》里的纳粹女看守。法庭上的汉娜完全是汉娜•阿伦特笔下的艾希曼,优雅、温顺,而且理直气壮。在那里,刽子手被还原成一位普通的德国市民,忠于职守,对上级以及既有法令无条件服从。当法官质问她为什么只为不出乱子而宁愿让三百人活活烧死时,汉娜反问法官:“如果是你,你会怎么做?”法官一时无言以对。相信这也是人们最怕面对的问题。体制、环境、“大家都这样做”等等就像是隐身衣,许多作恶的人都曾经穿过,而且还要为将来备用。     至于汉娜为什么还是被判终身监禁,影片未完全展开,答案在德国的另一场真实的审判中。1992年2月,柏林墙倒塌两年后,守墙卫兵因格•亨里奇受到了审判。在柏林墙倒塌前,27岁的他射杀了一位企图翻墙而过的青年,克里斯•格夫洛伊,20岁。几十年间,在这堵“隔离人民的墙”下面,先后有300位东德逃亡者被射杀。     和上面这位可怜的女人一样,亨里奇的律师也辩称这些卫兵仅仅是为执行命令,别无选择,罪不在己。然而法官西奥多•赛德尔却不这么认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冲突之时,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最终,卫兵亨里奇因蓄意射杀格夫洛伊被判处三年半徒刑,且不予假释。     从汉娜•施密特到因格•亨里奇,体制内的作恶者莫不把体制与命令当作其替罪的借口,为自己主权沦陷、良心失守卸责。然而,即使是在黑暗年代,生活仍是可以选择的。不是么?在修砌柏林墙的第一天便有东德卫兵直接逃到西柏林,而柏林墙,方生方死,正是从那一天开始了它持续几十年的坍塌。     你首先是人,然后才是卫兵。亨里奇案作为“最高良知准则”的案例早已广为传扬。“抬高一厘米”,是人类面对恶政时不忘抵抗与自救,是“人类良心的一刹那”。这一厘米,是让人类海阔天空的一厘米,也是个体超拔于体制之上的一厘米,是见证人类具有神性的一厘米。     那一刻,像过往与将来的所有光荣时刻,良知被人类奉若神明。而人类之所以高贵,正在于人的身上附着了这种神性的良知。如亨利•梭罗所说,“每一个人都是一座圣庙的建筑师。他的身体是他的圣殿,在里面,他用完全是自己的方式崇敬他的神,他即使另外去琢凿大理石,他还是有自己的圣殿和尊神的。”中国人不也常说“头顶三尺有神明,不畏人知畏己知”么?不管是“神知”,还是“己知”,背后都关乎神性。前者是他律之神,所谓“人在做,天在看”;后者是自律之神,人因有良知而自律,而超越罪恶的樊篱。一旦丢掉了良知,人类神性的庙宇也就坍塌了。人类所能看到的,便只有猥琐的世相与一望无际的残酷。      为了克服阿伦特笔下的“平庸之恶”,抵御随时可能发生的权力之祸,尤其在经历了极权主义盛行的二十世纪之后,各国已经越来越注重对其国民抵抗权的保护。这既是一种法律上的救济、政治道德上的分权,也是一种良心上的共治。具体到今日中国,现行《公务员法》第54条不也规定公务员有抵抗上级的权利么?只可惜有人于法不顾,以为可以尽享良心沦陷之红利,且永远不受责罚。而这一切,也正是网民穷追暴力拆迁、跨省追捕等恶性事件之原因所在。     一花一世界,一人一国家,谁能带领好自己,做自己人生的领导者?当一个人因不分善恶、唯命是从而导致自己主权沦陷,这样“亡国奴”式的人生是不是才更可怕,更无希望?在此意义上,所谓良心发现,是不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救亡图存”?     年少时爱看《加里森敢死队》,如今只记住其中一个镜头:盟军战士逃跑时,一位德军士兵开枪射击,可是怎么也扣不动扳机,嘴里还嘟囔着,“什么老爷枪!”二十年后想起这个细节仍然忍俊不禁。我真希望那个手忙脚乱的德国兵是在“蓄意不谋杀”,正管理着他守住良心的“一厘米主权”呢!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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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

现代市场秩序的政治架构必定是共和、宪政、民主三位一体的混合政体。三者在现代政体中的分量同等重要、相互补充、不可替代、不可偏废。本文的目的则正是试图厘清共和、民主、宪政三者各自的本质,相互的联系与差异,及其与市场秩序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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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彻底肃清专政主义的余毒

由于中国专制政治的系统完整性,造就它的顽固性,给民主化进程带来很大的阻力。 下面,摘要叶剑英邓小平等等老一辈中央领导是如何告诫我们反对封建专政主义的,也给秀才们一个回应。 叶剑英指出:“中国经历了2000多年封建社会,资本主义没有得到过充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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