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福清纪委爆炸案”10年未决 5被告一直喊冤

    点评:2008年7月5日,吴华英在京上访时向我咨询过这起案件。此后,我也一直在关注案件的进展。如今,案件终于二审开庭了,但愿会有一个公正的结果。这起爆炸案,仅从办案程序来看,已经创造了司法史奇迹。据媒体的报道,这又是典型的刑讯逼供案。刑讯逼供是制造冤案的元凶。为何案件拖了十年还结不了案?案件办得如此之遭糕,是被告人太狡猾了,还是办案人太无能?抑或,明知冤案就是硬拖着不改?  (新闻来源: http://nf.nfdaily.cn/nfdsb/content/2011-04/27/content_23280358.htm                                                 “福清纪委爆炸案”10年未决 5被告一直喊冤                             2011-04-27 08:17   南方都市报      杜捷生(左)和谈敏华已经“刑满释放”,但仍因该案“取保候审”。南都记者 张国栋 摄 南都制图 李勇   2001年6月24日,福建省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触动了被事先安放在纪委传达室的一个邮包,一声巨响,吴章雄当场被炸身亡。   案发3个月后,福清警方宣布案件告破,称福清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因对被纪委处理不满,遂与该公司司机吴昌龙一起制造这起骇人听闻的爆炸案,福州市中院后以爆炸罪判处陈科云、吴昌龙二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事发十年来,当事被告却一直喊冤,称自己是被警方刑讯逼供被迫认罪,该案也几经反复,5年前被发回重审后,昨日才得以在福建省高院开庭审理。   到底是谁制造了这起爆炸案?陈科云等5人是否蒙冤?十年依然未决。   时间拉回到十年前那个惊心动魄的上午。   纪委门口的爆炸案   2001年6月24日是星期天,上午8时43分,在家休息的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接到一个至今讳莫如深的传呼后,赶到信访接待室门口,触动了一个被很多人看过但没有触动的一个邮包时,当场被炸死。   发生在纪委门口的这起爆炸案件引起各方高度重视,福建省公安厅也对此案挂牌督办。   根据《海峡都市报》在一篇《福清“6·24”爆炸案成功告破》的报道中称,调查对象圈定在几个范围:近年受纪委立案查处的人员,有爆炸技术的人员。目标逐渐锁定在时任福清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身上,一是陈科云曾受福清纪委调查,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报道还称,警方还掌握,陈科云熟悉爆破相关技能。   警方还发布悬赏通告,以5万-10万元重奖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员。报道又称,中福公司内部员工再次举报,称该公司司机吴昌龙也因发票报销问题与陈科云受到福清市纪委审查,“对纪委有强烈不满情绪,案发前后行动诡秘”。专案组决定把侦查重点放在陈科云和吴昌龙身上,并抓捕吴昌龙。   吴昌龙的姐姐吴华英向南都记者介绍说,被抓前两天,吴昌龙都在她的服装店里帮忙。2001年7月27日晚,吴昌龙离开服装店后,驾车去女友家的中途,家人及同事再也无法联系上他。因担心被抢劫也曾报案,后来还到周边山上搜索,均无结果后,于7月29日在当地电视台播报“寻人启事”。后来看到吴昌龙的车后询问,才得知吴昌龙已被警方“密捕”。   当年9月13日,专案组又将陈科云及妻子谢清缉捕归案。9月21日,吴昌龙交代炸药和雷管来自他的姐夫杜捷生。“我一听说杜捷生被抓了,我就知道肯定是吴昌龙扛不住咬出来的”,吴华英说。   吴华英称自己与丈夫杜捷生因感情不和,当时一直在闹离婚,弟弟也因此与杜捷生矛盾较深,可能正是因此才咬出杜。“试想一下,如果真的是要买炸药去爆炸,怎么可能去找跟自己有矛盾的人”,吴反问道。   杜捷生被抓后,又交代出了给自己装货的江西籍铲车司机谈敏华,以及曾帮自己开过车的王小刚,称自己向谈敏华买了炸药,向王小刚买了电雷管。前晚,已经“刑满释放”的杜捷生向南都记者介绍说,当时自己还“胡乱交代”了曾住过自己家的住客、邻居、自己的外甥,他们均被抓但经排查后放掉。   案件因此形成了被法院“经审理查明”的经过:陈科云不服纪委查处,产生对纪委和举报自己的中福公司会计的怨恨,吴昌龙也因修车报销问题与该会计有矛盾,2001年5月,两人密谋实施爆炸进行报复。经陈同意,吴昌龙以炸鱼为名,向其姐夫杜捷生提出购买炸药和雷管,杜捷生又向谈敏华购买了两筒炸药交给吴昌龙,后又向吴提供了两枚雷管,制造了一枚爆炸装置,于2001年6月23日将该爆炸装置及一封写有“方市长收”的信封装在一个邮政手提袋里,放置在纪委办公楼信访接待室门口,次日上午8时多,纪委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爆炸装置,当场被炸身亡。   2002年1月,此案由福清市公安局移送至福清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3月,因证据不足,福州市检察院两次将案卷退回福清市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2003年3月,杜捷生供述的“电雷管提供者”王小刚被福清警方抓获。同年12月1日,福州市检察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对王小刚提起公诉。   2004年11月29日,福州市中院第二次开庭审理“福清纪委爆炸案”。同年12月1日,一审判处陈科云、吴昌龙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杜捷生、谈敏华也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各判有期徒刑10年,陈科云的妻子谢清被认为在接受警方调查时,虚构了陈科云的时间信息,被以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唯一获得自由的是被杜捷生咬出的“提供雷管”的王小刚,福州市中院2004年12月10日的判决书称,因只有杜捷生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指控王小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其无罪。     到底有没有刑讯逼供   2004年一审宣判后,陈科云、吴昌龙等5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裁定书中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及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不过在2006年10月,福州市中院再次作出判决,称福清市公安局的情况报告称,没有刑讯逼供违法行为,仍基本以前一份判决的事实经过,判处陈科云和吴昌龙死缓两年,但对杜捷生和谈敏华的刑期由10年分别减为7年和6年,陈科云之妻谢清的伪证罪仍然成立,刑期由3年减为两年。   判决下达后,5人仍然不服,同年10月再次上诉至福建省高院,但案件已经过去近5年,才于昨日再次开庭,而杜捷生、谈敏华、谢清都已“刑满释放”。   与此前的庭审中比较相同,5人仍然坚称自己被刑讯逼供,在警方的引导之下才作出有罪供述。陈科云曾经写下一份《血泪的控诉》材料,反映其在押期间遭到了警方刑讯逼供。   在开庭审理期间,陈科云还举起手腕的伤痕向法庭展示,称自己遭到吊打。陈科云的律师林洪楠曾利用会见期间,拍下了几张陈科云伤痕的照片,照片上,陈科云双手腕部均有明显紫色印痕。   吴昌龙的姐姐吴华英也向南都记者称,吴昌龙在押期间写的《遗书》和长达万字的《一个“死囚”的泣控》,称“整个过程中,办案人员都是每天没日没夜地对我体罚,不让我睡觉,后以吊、拉、拽、打、金鸡展翅、倒挂金钟等酷刑来对我进行逼供。”   现在已经“刑满释放”的3名被告人同样称,他们在警方调查期间,遭到刑讯逼供。昨日,杜捷生撩起裤子,露出屁股上几个黑色的伤疤称,是被警察用带铁钉的木板所伤造成,谈敏华亮出变形的右手食指称曾被夹伤。   在接受采访期间,一直坐着的谈敏华过一会就要站起来,称自己被吊打后还被绳子绑着“荡秋千”,因此落下腰部伤势不能久坐;已是中年妇女的谢清也称,自己曾被戴上手铐脚镣面壁,不准睡觉。   对于刑讯逼供的说法,福清市公安局此后出具的4名专案组民警证言称,没有刑讯逼供,对陈科云手上的伤痕解释称,因陈认罪自杀被制止,为确保安全给陈戴手铐、脚镣及头盔,伤痕系天热长时间戴手铐留下的“小疤痕”。在昨日庭审中,4名专案组民警出庭接受询问,但对于是否刑讯逼供,或否认或称记不清,称都是按照程序进行。   在昨日庭审中,这些说法也遭到律师质疑,陈科云的辩护律师质疑,如果是戴手铐造成,陈手上的伤痕应该是平行的,而不是向上倾斜的被吊起来所形成的伤痕走向,当事人申请伤情鉴定,但没有得到答复。   究竟是谁实施了爆炸   除了是否刑讯逼供的程序之外,正如福建省高院在发回重审时所言,关于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及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也是该案备受争议的焦点。   诸多当事人的律师还认为,该案在定案证据方面同样疑点重重:比如对检方所称吴昌龙用马自达轿车运送炸药,而该车却一直在汽车修配厂修理;再比如此前被检方指控的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已被认定无罪释放,公安机关无法说明雷管来源,炸弹又是如何制造出来?   此外,在作案动机上,陈科云的儿子陈炜称,陈科云2001年6月4日才接到纪委处分决定,但警方却称早在2001年4月陈科云开始“预谋”作案,明显不合情理。   就在福州市中院2006年4月5日发给福州市检察院的建议补充侦查函中,还具体提出了多项疑问,包括炸药来源,制造爆炸装置的钢锯锉痕,盛装爆炸物的盒子,现场提取的钢环,现场遗留笔迹究竟是派克水笔还是铅笔等。在昨日庭审中,双方的质证也是围绕这些疑点展开。   该案庭审中也有部分专家的论证,但不同的专家却意见相左。如对现场遗留信封的笔迹,沈阳公安局的专家笔迹鉴定是吴昌龙所写,而上海市公安局却是“难以作出确切结论”。昨日,法院还出示了包括审查阶段沈阳公安局专家,另外还由法院重新委托的华东政法大学专家出具的鉴定,该专家意见倾向于非吴昌龙所写,3名专家也于昨日出庭接受询问。   另外,福建工程爆破协会分析意见认为,现场炸药至少600克,而公安部及北京市公安局刑科所专家提出本案炸药量为150克。   在这份补充侦查函中,甚至还对是否属于刑讯逼供也提出看法,指称陈科云的有罪供述签名明显异样,要求对笔录的制作人进行了解,查明笔迹异样原因。   陈科云等人的家属还称,他们是为至今没有浮出水面的爆炸案元凶背了十年的黑锅。陈妻谢清还介绍说,在案件侦查期间,弟媳黄秀芬多次接到匿名电话,称知道真正的凶犯,并提供了诸如一小块炸药样本等物证,黄跟律师林洪楠将通话录音向福建省公安厅报告,但得到的答复是“案子已告破”为由,拒绝立案。   之后不久,黄秀芬去了阿根廷,但不到一个月就被不明身份者枪杀在阿根廷街头。   在该案进程中,家属也通过多种渠道向上反映情况,但换来的却是被拘,其中陈科云的亲属陈美珠于2002年6月20日被以“无理拦截车辆”被治安拘留15天,吴昌龙的姐姐吴华英于2003年5月1日被以“妨碍交通秩序”被拘10天,2005年10月1日又以“妨碍公务”被拘15天。   受到特别对待的不仅是家属。陈科云的律师林洪楠提供一份福州市公安局2004年11月24日的传唤通知称,他在公安提供的案卷中发现一份会议纪要,主要涉及陈科云妻子谢清的伪证罪,在会议中有公安人员认为谢清不构成伪证,但纪要仍决定建议对其进行批捕,公安方面以林洪楠“泄露机密”为由,对其进行传唤。   更有甚者,福建省爆破协会因为提供一份认为现场炸药应达到600克的技术鉴定意见,没想到也因此惹祸上身。据一份福州市公安局2006年6月22日的拘留通知书中称,已于同日11时以涉嫌伪证罪对陈榕明进行刑事拘留,并羁押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建省爆破协会的网站显示,陈榕明时任该协会秘书长。   该案多处疑点也引起媒体的多方关注,陈科云等人的家属通过在日本的亲属进行反映后,该案引起全国人大的关注。2007年4月,全国人大侨务执法检查组到福建省对涉侨案件进行督查,该案亦在督查之列,据福建省高院的一份关于涉侨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中,专门一章讲到陈科云案时称,该案属于“疑难复杂案件”,并称该案正在该院进行二审审理。   这一等又是四年。截至昨晚8点半庭审方告结束,法院宣布将择日再次开庭。   南都记者 张国栋 发自福州 附相关博文链接: 爆炸案历经十年时间,第二次上诉四… 2011-04-25 06:22 福清纪委爆炸案十年了,还要等到何时才审结?  (2011-2-23 19:46:00) 死刑案件七年未决,该向谁问责? (2008-07-05 11:35:02) 当我面对以命赴死的女人时…… (2008-07-04 18:54:28) 吴华英走出看守所,福清纪委爆炸案何时了?  http://liu6465.fyfz.cn/art/662535.htm (2010-6-30 7: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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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今天:林昭殉难日

    四十三年前的今天,即1968年4月29日,林昭接到改判的死刑判决书,随即在上海龙华被枪决,年仅36岁。5月1日,公安人员来到林昭母亲家,索取5分钱子弹费。         林 昭      林昭(1932年12月16日—1968年4月29日),原名彭令昭,苏州人。林昭在1957年的反右运动中因公开支持北京大学学生张元勋的大字报“是时候了”而被划为右派,后因“阴谋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罪,反革命罪”在1960年起被长期关押于上海提篮桥监狱,在狱中她坚持自己的信仰,并书写了二十万字的血书与日记,控诉对她的残酷政治迫害和压迫,表达自己追求人权,自由和平等的信念和追求。1968年4月29日林昭被当局在上海秘密枪决,但从未正式公布过判处林昭死刑的罪名。   1980年8月2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之前判决,以精神病为由平反为无罪,并认定该案为冤杀无辜。1980年上海高院再次做出复审,认定以精神病撤销判决不妥,撤销1980年裁定,但仍与之前判决一并撤销,宣布林昭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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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案历经十年时间,第二次上诉四年多后开庭

    从福清纪委爆炸案“主犯”——吴昌龙的姐姐吴华英处获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在4月26日上午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福清纪委爆炸案进行二审公开审理。     2001年6月24日案发,到2011年4月26日二审开庭审理,只差两个月时间,就整整十年之久了。     在这十年的时间里,2002年7月22日,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就陈科云、吴昌龙爆炸案,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11月2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律师为他们作了无罪辩护。     第一次开了庭后,案件没有作出判决,直到两年后的2004年11月29日才第二次开庭审理。第二天,即2004年11月30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爆炸罪判处陈科云、吴昌龙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陈科云、吴昌龙不服一审判决,于2004年12月上旬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后,福建省高级法院整整审了一年,在2005年12月31日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福州市中级法院重审。     案件发回重审后,福州市中级法院在2006年4月5日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期间,检察院要求补充侦察,     2006年10月10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处陈科云、吴昌龙死缓。两人对第二次死缓判决仍然不服,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后,案件再也没有了下文。     一起爆炸案件,如此反复“折腾”,历经十年时间,在第二次上诉后(2006年10月),时过四年半(2011年4月)开庭审理,在这中国司法史上也是罕见的。    吴华英因为弟弟吴昌龙的案件,多年来一直在上访反映,为此多次被抓被拘。在“严晓玲死亡”事件中,她被控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福建三网民案吴华英辩护人林洪楠律师,接受了本案另一“主犯”陈科云的委托担任辩护人,但遭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拒绝”。     附相关博文链接: 福清纪委爆炸案十年了,还要等到何时才审结?  (2011-2-23 19:46:00) 死刑案件七年未决,该向谁问责? (2008-07-05 11:35:02) 当我面对以命赴死的女人时…… (2008-07-04 18:54:28) 吴华英走出看守所,福清纪委爆炸案何时了?  (2010-6-30 7: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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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清算前苏联刑事审判模式对中国法庭的恶劣影响

  [陈有西按]杨学林律师昨天在政法大学的研讨会上说:检察院公诉人对李庄进行指控“法庭陈词”总结李庄犯罪事实进行警示教育后,审判长准备不让辩方发言。斯伟江律师当庭要求发言,大声反击检察院:“我们现在要对你们故意制造错案错误起诉进行警示教育!”   我也在无罪辩护的法庭上,多次对这样的公诉人进行警示教育,引起激烈对抗,这时往往是检法一起联合作战,对付律师。而结果,往往都会认为是辩护人狂妄,目无法庭。   在一次检察机关征求律师意见的座谈会上,我向省检察长提出建议,应当取消公诉中的法庭教育阶段,这是有罪推定余毒下的“公诉八股”。因为在合议庭评议、判决被告有罪前,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被告并没有被确定有罪,检察院无权以确定被告已经有罪的方式进行教育。这是未审先定,检察代行了法院的审判权。如果法庭判决被告无罪,那就是冤案错案,属于错诉,应当受教育的不是被告,而是公安、检察。这样的公诉人教育,就会非常荒唐可笑。检察长深以为然。他说这是最高检公诉训练程式中规定的,要求公诉词中要有一阶段对旁听公民进行法制教育。以前确实没有想过这个道理。当场要求研究室主任回去好好研究。   今天,李庄案错诉已经确定。我们所有人都明白,斯伟江说出了一个真理。应当受惩戒的,确实是江北公安局、检察院。   李庄听了检察员的《公诉词》气得全身发抖。检察院和官方控制的报道,可以说罪犯在公诉人的义正词严的指控面前,终于败下阵来,吓得发抖。而其实是李庄对这种颠倒黑白信口雌黃的指控实在听不下去,气得发抖,要求休庭。今天,我们已经明白是谁在信口雌黃.如果李庄案一、二季的庭审录像能够播放,会是全国收视率最高的现实版法庭片连续集。谁害怕真相曝光,谁不敢公布真相,其实已经很清楚。   回顾法庭,我们不是同检察院过不去,而是今日中國的法庭,这样的无理蛮橫的公诉太多了。不只限于重庆。类似于李庄案这样的公诉恶劣表演,天天在上演。每个参加刑诉法修改的人,都应该认真审阅这些录像后,才去参加起草讨论。好好弄明白,我们从苏联学到了什么样的刑事审判模式。很多法官、检察官其实已经中毒很深,强词夺理已经成了他们的职业习惯。法官也往往把自己定位成公诉人。一起对付律师和被告。因为他们要“公检法联合办案”,体现同一專政机器的作用。在这种模式下,中國的法官、检察官其实早就已经异化了。   中國的大量涉法上访源头,其实是从这样的法庭开始的。因为这样的法庭,建立不起司法公正的公信力。   作者:陈有西 中国报道周刊 , 2011-04-29.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原文地址 彻底清算前苏联刑事审判模式对中国法庭的恶劣影响 通过Google Buzz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Twitter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RSS 全文订阅 通过电子邮件 全文订阅 文章分类 法律纵横 . 欢迎大家投稿, 点这里 发送投稿邮件 相关日志 道德约束不能替代法律准绳 (0) 道德管治可以休矣 (2) 质疑“《劳动合同法》为何与期望产生距离” (0) 读张五常十篇关于劳动合同法文章 (8) 论法院、法官定位的误区及矫正 (0) 论李庄漏罪案的十大硬伤 (0) 论张五常的两篇关于新劳动法的文章 (17)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妥协性和软弱性 (0) 论“两规”措施的违宪性和刑事违法性 (1) 让法理念融入民情 (0) 警惕“恶法” (0) 规则为谁而定之——农民的困惑与法律的矛盾 (0) 行政垄断再次羞辱了法律尊严 (0) 艾未未面对的法律 (0) 舆论应止于一般事实和价值反思——对杭州飙车案的评论 (3) 聚众淫乱法批判 (2) 美国的“美国权利法案”第一条直指国会权力说明什么 (1) 经济决策的机制失误 (5) 立法·立信·执法 (0) 福州警匪勾结杀人案回放,刑警百发子弹谋杀平民 (4) 瞄准“新《婚法》”三大误区 (0) 略谈美国法律的弊端——胡露案例分析 (0) 用“陪审团”把法院和政府隔开 (0) 法规和政府的红头文件不是法律 (0) 法律首先制约政府 (0) 法律的尊荣与无奈 (0) 法律是否应该惩罚婚外情 (0) 法律应当是所有人的挡箭牌 (0) 法律到哪里止步?——关于“撞了白撞”的法理思考 (2) 法律公正与法律信仰 (0) 法律何时给动物不受虐待的权利 (0) 民愤不能突破成文法 (0) 民情比法律更重要 (0) 李庄案,还有必要陪练吗? (0) 李庄案预示着什么? (0) 李庄案撤诉保全了程序正义 (0) 最富有想象力的判决书 (0)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把工人养懒吗? (6) 新劳动法的困扰 (0) 新劳动法的初步效应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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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重庆警察对李庄案的思考!

博主案:这是转自杨金柱的博客,但是,从内部人角度,写得很实在,视角和观点非常有价值,值得大家思考。        杨金柱按语:一个叫燕七的网友(2011-04-24 21:18:15 )在我的博客上留言:“杨律师,兹将对话一文发给你。如有空,请整理为一个整篇使之成文,李庄案剥极而复,杨律师功莫大焉,该文为我所写,作为自己与律师的一个交流,如有可能,我将围观一下这篇文章是否会有律师朋友注视。   杨金柱(2011-04-24 22:50:38)回复:“谢谢!我已经去看了您的博客,您的博客开设于4月24日,还没有发表过一篇博文。请您整理成文后在您的博客发表,我一定予以转载。”我在回复时只看到了几段评论,后来又在垃圾评论中看到几段,将其恢复后方成为一篇文章。 燕七网友应该是一个重庆警察,而且是一个有思想的重庆警察。中国律师们应该对其给予应有的尊重! 《一个警察与全国律师的对话》值得中国律师们思考! 杨金柱现在点名,请斯伟江、周泽等人写一篇《一个律师与重庆警察的对话》。   燕七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u/2112819210   ============================================================          作为唯物主义者,我历来不相信所谓“天意”、“天道”之类东西,李庄案给人了一个震撼,似乎指出了一个“天道”的轮廓。试想,一个省级城市的党委书记,理论上讲拥有辖区内一切资源的支配权,几乎是以无穷无尽的人力财力和智力倾城以战,居然奈何不得一个律师,是为什么呢?这个事件(已经不是一个案件)给人什么启示呢?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可以从这个事件里看到些什么呢?对于我们国家的未来这个事件意味着什么呢?自李庄案撤诉,我就一直在思考这些问题,现将思考的一些结论性看法发帖于此,求教于贤者。             一,作为体制内最容易与律师发生冲突的群体之一员,我大致说一下我们这个群体对李庄案的态度是一个怎么样的变化轨迹。 首先,几乎是一致的大快人心,实话说,刑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果说会伤害到人,我们是最容易被伤害到的。动不动指责我们刑讯逼供,事实上,我所在单位对这个问题的严厉之处不亚于任何一种形式的监督,所谓破案指标其实具体对于办案人并无压力,压力只是在于领导,而严禁刑讯逼供的要求和处罚远远重于破案数不达标,两害相权取其轻,无论领导还是办案人都不笨,刑讯逼供不能说不存在,但是实际情况是我们单位要几年才会听说一件刑讯逼供的事,而且大家的态度都认为这样做非常愚蠢。一句话,我们不爱刑讯逼供,这种做法在我们这个群体内被视为弱智所为被嘲笑。但是我们经常被律师以这个问题投诉,律师有投诉的权利,问题是我们这个部门是个在内部管理上宁枉不纵的群体,美其名曰“从严管理”,实际是粗暴管理。每一次投诉,我们都有人多少受到委屈和伤害,这种憋闷没有能力向领导发作,就会指向投诉人,指向这个群体。长期这样,相互之间矛盾越来越深,律师对我们也是毫不客气,我们对律师也是能整难看就绝不给好看,最后上升到体制性对抗,出于自我保护出台了一些规定限制律师会见、阅卷等等权利,律师在痛骂这种非法规定的同时,想必也不会思索一下是为什么,是不是自己逼出来的?           因此,大快人心其实不是因为不懂法,而是一种由情感决定的态度。一审结束以后,大家大致了解了案情,尤其是了解了“眨眼睛”定案以后,大家开始沉默并无视这个案件,内网上偶尔有人不知是讽刺还是欢呼评价到“这是人民民主专政的胜利”,但是很快被敏锐的管理员干掉了,或许是不愿意多讨论这个案件。李庄案第二季以后,讨论开始多起来,由于各种因素,这种讨论是不公开而且隐晦,标准的评价是:“既不得理,又不让人,纯属画蛇添足之举。”直到撤诉,大家再次沉寂,这是思考中的沉寂,我们不想惹麻烦,但是我们会思考和反省。我们这个群体到今天,绝大多数人科班出身,和大部分律师受一样的教育,没有一本书、没有一个老师不是教育我们严格执法的,在法制建设中,其实不客气的说我们是主力军,而不是异类,更不是敌人。         我们的工作是个良心活,也就是说努力和敷衍效果天差地远,但是看起来可以毫无破绽。除非我们愿意去做,否则找不到证人、理不清思路、查不清案情完全正常。长期被媒体谩骂和被投诉使我们愤愤不平,也使我们更加冷漠,我们更加注意保护自己,我们更加注意在形式上让人找不到借口。李庄案如果说在我们内部有群众基础的话,就基于这种怨恨,在这个案件中,领导意图和办案人的认识高度统一了,这种统一是这个案件发生、发展的内在动力。反正对办案人来说,你领导敢签字,我就敢抓人,而且我早就想抓了。             二,任何一个群体都是社会生态的一环,都是不可或缺的,这个群体利益膨胀过甚或者削弱过甚,都会引起整个社会的反弹。 有些善于运用群众心理的领导可能认为,现在社会,仇富仇官,对这两个阶层下手,一定可以收获大量的声望值,律师虽不是巨富,但是属于中上阶层,虽不是官员,但是在社会上有地位,仇富仇官心理似乎都可以靠得上,也是个好猎物。但是律师这个群体总体上讲,在中国属于一个薄弱的群体,人数少,势力单薄,生存条件其实很恶劣,抗打压能力远不如其他群体。       就李庄案而言,第一季的审判结果,其实就严重打压了律师的执业空间,当时司法管理部门实在太缺乏敏锐性,不是据理力争,也没有软性抗议,反而以极大的热情宣传李庄案给律师的警示,出台各种政策限制律师执业,对公安出台各种限制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的小动作(这些都是明显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反而只是教育自己的孩子好好听话,小心别被坏孩子打了,实在是愚不可及的行为,对内失去人心,对外软弱可欺,以后司法部门形同虚设,姥姥不疼,舅舅不爱的局面似乎不可避免了。须知司法管理部门和律师是共生关系,代表律师发出自己的声音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自己地位的需要。奇怪了的,一个地方诸侯的话就可以让司法部噤若寒蝉,听话也不要这么有远见吧?然而,正是因为律师群体的弱小,成全了李庄案的胜利。       往前看一步,李庄案第二季设若李庄再次被判刑,司法部必然会再次借机开展律师队伍整顿,一则对上交差,二则借此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掌控能力,环环相扣,公检法落井下石,再次出台限制律师执业行为的规定,彻底把律师在司法领域边缘化,律师在群众中威信迅速散失,这个群体整体的生存环境就会恶化到难以为继的地步,除了公职律师,这个群体不说会烟消云散的话,迅速缩水是必然的。但是,律师群体是社会生态的一环,社会生态的自我恢复功能发威了,律师非官非富,但是承上启下,总体上是为社会群体服务而且服务得很不错的一个群体,其实是一个社会中间阶层,当这个群体的生存面临危机时候,整个社会会爆发出拯救这个群体的力量,重庆面临的巨大阻力,其实也就是社会生态的自我恢复能力,重庆是在和整个社会对抗,是“逆天”之举,重庆之败,应该败得无怨无悔,有谁能够和整个社会对抗呢?有谁真的可以斗得过天?         其实,因为社会生态的客观规律,重庆不只斗不过律师群体,哪怕重庆要和中国最弱势的群体——乞丐群体斗,都是斗不过的,设若,重庆出台规定,禁止乞讨,违者重处,甚至枪毙,派出大量人员或威胁或规劝,无论软办法还是硬办法,就注定要失败,我们的社会不容许付出这么大的道义代价来保持市容整洁,这就是注定失败的根源。因此,李庄案后,管理者应该总结一下,任何一个群体,都有生存的权利,事实上,只要这个社会没有自然淘汰这个群体,无论采用什么办法,你都不可能彻底压制住这个群体的生命力。社会管理者是这个社会生态的维护者,是各群体和阶层的协调人,不要使任何群体利益过度受损,也不要使任何群体利益过度膨胀,这才是社会管理者应当干好的工作         三,李庄案透视出一条政治铁律:一隅不可以敌全国,无论在那一方面(尤其是意识形态),针对那一个群体。 不厚有个讲话,或许自己不这样想,但其实已经把整个律师界作为自己整治的对象了,以他的资源,对付重庆律师界没问题,对付李庄也没问题,然而,对付整个中国律师界,就显得力不从心了。但是他不必沮丧,这不是因为律师太狡猾,不信换个对手试试,学生?教师?医生?农民?工人?莫不如此!而且作为未来的国家领导人他应该高兴,这是中国几千年大一统观念的力量,是人心凝聚的体现,在困难面前,一个群体可以全国性地团结起来,不分南北东西一起面对,是我们这个民族的伟大之处而不是缺点,是统治者的福气而不是隐患,是祖宗留给我们的遗产,如果有一天不厚需要为了这个国家而唤起这个国家所有民众的力量的时候,他应该会为这个民族具有如此巨大的凝聚力而欣慰的。         最后,我借此谈谈我们的打黑英雄王立军局长,看待一个人必须全面客观而且历史地去看待,无论如何,他都不负打黑英雄这个称号,无论在李庄案中他有什么差池,他就是一个真正的英雄。我之所以做出这样毫无保留的评价,和我的亲身经历有关,在我工作的小城里,总共开展过三次打黑除恶行动,我两次担任专案组组长,一次副组长,这个经历使我知道,打黑除恶与其说需要工作水平毋宁说需要勇气,黑社会说到底就是一群乌合之众,只要领导决心坚定给我不动摇的支持,黑社会在我眼里还真就是草鸡瓦犬而已。无论你组织再庞大、小弟再众多,我都不放在眼里,说实在的,人多只是在作案时候有好处,在面对侦查时候,就是个无法避免的死穴。在打黑除恶工作中,当我的妻子被恐吓的时候,无人知道我内心的愤怒,也无人理解我势不两立的决心。这些都只是在我内心里驱使我努力工作,我觉得我是孤独的。在知道王立军局长在东北打黑除恶中,曾经面对过黑社会的刺杀,面对过家人被威胁的时候,我想,至少他会明白打黑除恶对一个警察,是什么样的考验,经历了这种考验的人,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他的忠诚和勇敢,可以达到一个什么样的境界。现在我们都大致明白李庄案第三季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故事,我需要说的是,理性一些,做点细活,不要伤害了不应该伤害的人,事情做过分了,结果一定不会是自己想要的那种。事实已经证明,真理哪怕只是过头了一小步,就会变成谬误。另外,权力越大,责任越大,权者,国之公器,以大公之心去行使权力,则无坚不摧,若稍有私心杂念,就会导致害人害己的结果。每个有志于在中国法治之路上留下自己姓名的人,都要切记这一点。       对话本来应该是有来有往,由于你们完全可以理解的原因,我只能谈我自己的看法,各位律师如有不同意见,恕我不能作答,公道自在人心,我相信你们心里有中国法治的大业,同样请你们相信,我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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