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陈有西 | 从法律体系到法治国家

2011年11月19日 20:15:19   今年3月的“两会”上,吴邦国委员长宣布,“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这意味着执政党经过三十年改革开放的历程,不但在经济体制改革上取得了巨大成就,在政治体制改革上也已经有了重大进展。按照改革开放以来全党设定的立法目标和计划,已经基本上完成了“有法可依”的任务。法律是上层建筑,是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一套科学文明的法律规范的建成,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长远发展。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     但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不等于法治国家形成。“有法可依”,离“有法必依”,法治实现,还有很大的距离。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建设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目前的法律体系还呈现阶段性特点,有待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完全适应;同人民群众对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执法中问题很多;司法不公、公职人员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社会主义法治造成损害的现象非常严重,完备法律体系,具体落实法律规定,仍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今后中国法治建设的两大任务,一是法律的适用;二是法律的完善。     法律适用的问题,目前问题还有很多,主要出现了如下的问题:     一、“大法授权,小法收权”、“法律授权,文件收权”现象经常发生。     很多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没有真正落实,法律成了一种宣传口号,甚至是法律上有的实践中却是坚决不做和坚决不能做的。这方面主要是宪法和民权保护的法律条文的搁置和虚化的问题。《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得不到真正的执行。“大法授权,小法收权”的现象很普遍,“法律授权,文件收权”的现象经常发生。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公民的房产不被任意拆迁损害的权利,屡被侵犯。     二、执法中出现的法律被曲解现象。     中国的不少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没有按立法本意得到完整全面的贯彻,反而成了用法律工具进行违法社会管理的工具,即执法和司法中的异化现象。不少良好的立法规定,在实际执法效果上却变成了支持强势公权,损害民权的工具。比较严重的领域,甚至有经济刑法司法中对民营经济的损害,土地法司法和行政执法中也存在强制拆迁损害公民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现象,信访法规一定程度上也妨碍了群众的正当诉求权和法律救济权。一些法律原则被有关部门曲解,保护民权的立法目的在现实中违背了初衷。     三、执法的队伍素质不适应,徒法不足以自行。     中国立了数百个法律,制订了数万个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但是对司法人员、执法人员的培养教育还是有所欠缺,现实中存在着部分不是忠于法律,坚持法律至上,而是忠于权力,甚至强调权力至上的现象。在一部分司法人员之中,坚决捍卫法律尊严的司法精神没有完全树立。     四、实践执法中出现了不少冤假错案。     由于法律体系的建立,特别是伴随市场经济发育的经济刑法的法网的严密,使公权力对社会的治理,有了法律工具。中国刑法基本上两年一修,97刑法后,目前已经修订八次,增加了上百个市场经济秩序的罪名。在规律市场违法行为的同时,也使一些企业经济行为,很容易落入法网,大量的行政违法,民商事违约、违法的行为,被作为犯罪打击。近年来,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还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这已经损害了中国自由市场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发育。     五、司法公信力面临挑战。     三十年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形成时期,另一方面不容忽视的问题,也是我国司法的公信力面临下降的风险是,群众上访大军不断增加。止访维稳压力越来越大,一定程度上说明人民群众已经对于地方司法缺乏足够信赖。     六、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     建立法律体系,本来是想把行政权力向法庭转移,让司法以公开公平的方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得到司法救济,讨回公平。但是近年来,权力的膨胀势头比较迅猛,一些法院权威性不足,甚至被矮化,权大于法在某些地方成了普遍情况。这些现象,体现了法律适用方面的一些问题,这是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另一个重点,就是法律的完善问题。我们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开始了我们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这些年除了不断立法,就是不断修法。宪法进行了三次修正案,刑法进行了八次修正案,几乎两三年一次;知识产权法都是新立的,也都进行了数次修订;三大程序法,现在都在进行全面修订。     法律是要适应经济基础的,也是要适应社会生活的真实场景的。改革开放早期,我们的思想观念,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法律技术,同三十年后的今天相比,都有很大的变化,一些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目前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的中国国情。因此,我们面临着一个很纠结的现象:一些刚出台的法律,很快就落后于现实了,一些立法观念,在它通过时就已经是落后的,不能保障社会发展进步,反而是阻碍和破坏社会进步的。因此,对已经建成的法律体系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深化,进行修订,是必然的。     这方面的任务,主要体现在进一步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需求和新型的自由市场秩序建立相配套的法律完善上。我们的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都要从进一步保护公民权利,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保护人权,保障司法公正的程序,保障科学文明社会的形成的目的,进行更大步伐的修订。从这个角度上说,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并没有停止其发育的步伐,而是要进一步加快更新。     ( 第一财经日报 2011年11月15日 ) 上一篇: 刑辩律师正在成为“濒危物种”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26)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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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 上海大火案维权:善款专项审计即将出结果  

  注:11月22日,灾民们不服上海市政府拒绝公开善款信息一案,二中院决定公开开庭审理。今天,新华网发布新闻,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江宁路街道办事处日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火灾捐赠款物进行了专项审计,结果将在年终报告中公布。这应该是灾民们维权的成果。不过,街道办事处委托审计,挺有意思。       上海审计高楼大火案善款未发现异常      新华网 上海11月19日电 上海市有关部门19日宣布,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江宁路街道办事处日前委托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11·15”火灾专项捐赠资金及专项捐赠物资进行了专项审计,未发现异常情况。     审计结果认为,“11·15”火灾专项捐赠资金及专项捐赠物资的募集及使用,账目清晰、管理规范、手续完备,未发现套取、隐瞒、挤占、挪用等异常情况。结余款物,将于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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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 《校车法》(草案)

2011年11月18日 11:14:37 甘肃校车事故21幼儿遇难,沉痛无比。痛定思痛,希望从中吸取教训,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故草拟法案,希望大家修正、补充、完善。           本法是为了保证学校师生乘车安全,规范校车使用而制定。     第1 条  本法中“校车”,是指全国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学校专供师生乘用的车辆。“驾驶员”是指校车专职驾驶员。“学校”是指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学校。      第2 条 校车的安全、舒适高于普通车辆,具体规格由国务院交管部门制定。      第3 条 公立学校全部配备校车,私立学校必须有校车后才准许开办。      第4 条 校车不得改装、超载,其他车辆不得对校车超车。      第5 条 驾驶员必须持有A照,且经过专门的校车驾驶培训。      第6 条 教育部门、交警部门监管校车的使用,发现校车不合格或违法改装、超载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7 条 违反第3条、第5条、第6条的,对单位和主管人员分别给予五千至二万的罚款,并可责令停止办校。        第8条本法自公布日起生效。   上一篇: 甘肃校车事故五问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1)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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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 请善待老知青!

2011年11月18日 11:50:13   近日,老上海知识青年张维敏为了维权出了事,重庆知青丁惠民为此呼吁也出了问题。我是知青,所以我呼吁重庆当局善待丁惠民! 上海当局善待张维敏!如此,这个时代的即得利益者忘记知青就是忘本。   附诗一首:      记得当年成知青,     兄姐称我为新兵。     艰苦奋斗数十载,     须发半白是老兵。 [转载]知青、丁惠民和我们      2008年,是知识青年上山下乡40周年、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也是云南知青大返城请愿30周年。当年,以丁惠民为首的云南知青以自己的血肉之躯,进行了一场可歌可泣的,悲壮的绝杀。它终结了上山下乡的历史,彻底改变了全国2000多万知青的命运,并还历史以公道和真实。     有幸得到好友、云南知青YN提供的网站:      http://search.v.blog.sohu.com/tag/大返城/     通过视频,在《我们这一辈》的音乐背景下,我看到了:云南知青悲惨的生活、疾病中的丁惠民被抬上担架,领导请愿团赴京请愿、留守知青卧轨、绝食、1500多人跪地痛哭的场面,还有令人尊敬的中央工作组组长赵凡老人……令人热泪盈眶。     画外音引用了原云南知青、作家阿城的一段话,他曾以一种思维的口气写道:     “普通人的‘英雄’行为,常常是一种历史的缩影,那些普通人在一种被迫的情况下,焕发出一定的光彩。之后,普通人又复归为普通人,并常常为自己有过的行为所惊吓。因此,从个人来说,常常是从零开始,复归为零。而历史由此便进一步。”     无疑,丁惠民是一个英雄。而我们每个知青,在追忆自己历史的时候,也能或多或少地找到一些在某种被迫情况下,焕发过的光彩。所以,我们也可以自豪地说,我们也英雄过。     原以为令我敬佩的英雄丁惠民是个名人,如今生活得一定很“高层”,却不知他比我们还要普通。他是在云南知青大返城十个月后才离开的,为的是实现自己“最后一个离开”的承诺。后来他辗转武汉、成都和上海,做过生意,挣了些钱,但几乎全部接济了知青战友,生活非常拮据。几个月前,53岁的丁惠民在一家公司找到了仓库管理员的工作,工资是每月600元。这是他近几年找到的第一份工作。所以说,他真的名副其实地为历史的进步复归为零了。     相比丁惠民,也许我们更顺利、更富有,更安逸。但我们更是普通人。所以,我们更不需要喝彩,只需不要忘记自己曾是知青就足够了。     写此文,以表示对英雄丁惠民、知青一词、知青插友、知青网友,以及对自己的敬佩之情。            上一篇: 关心“小司考”的公开公平! 下一篇: 公益之心多高,事业之路多远 阅读数(81)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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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 公益之心多高,事业之路多远

2011年11月18日 11:55:47        “《律师文摘》创刊十周年纪念文集”选登(之二十四):      底线适度,路才长远     王才亮* 《律师文摘》十年了。回顾十年,我想到的是不容易。历尽风波今犹在,经验是什么?不同的视角,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从生存的角度,我的总结是“底线适度,路才长远”。     书是给人看的。没有相对稳定的读者,任何自费创办的期刊都无法持续十年。《律师文摘》是一本以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为读者的书。其摘入的文章一直保持了多元化前提下的先进性,让不同的人都感到可读、值得读,从而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读者群。     选稿的多元化,是由律师的多元性所决定的。律师本身要了解自己的属性,《律师文摘》同样要了解律师的属性特点。     例如,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吗?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是。比如那210个没有律师的县、数十个3名律师以下的县,当地民众没有享受到律师的服务,这无疑是一种不公平,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规定。怎么解决?我认为最好的办法是国家承担义务,在那些律师创收无法保证其生活的地方设立公职律师,为当地的民众提供律师服务。这种公职律师就应当是国家法律工作者。但是,国家法律工作者不是政府的法律工作者,二者应该有明确的区别。     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乃至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吗?我想也可以是。像一些大所、大律师,得到了执政党和政府的重视和偏爱,经常可以接到以千万乃至亿元为收费计数的大案。沐浴着社会主义的阳光,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乃至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有何不可!当然,社会主义作为当前的社会的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是这个社会的法律工作者都可以说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     律师是独立司法人员吗?特殊条件下也可以是的。     律师是社会新阶层吗?虽然少数律师享有此身份也毋需质疑其存在。需要注意的是,作为社会新阶层的少数律师虽有执业证书,却早已多年不办案以律师事务所老板的面目展现在世人面前。这些律师中的“大腕”是社会新阶层无疑,说是律师法规定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法人员”倒是有些水分了。不过,中国律师的大多数不属于这个新阶层,因为得办案,属于工人阶级的一部分。     律师是自由职业吗?大多数是的。《律师暂行条例》实施后,中国的律师有了法定的地位,从此进入这一队伍的人都是人生的主动选择。为何作出这一选择?我想大多数人与我一样,就是瞄准了这一行当的相对自由。虽然法律规定律师是由律师事务所管理,是有组织的人。但是,律师的大多数业务是依靠个人的创造性劳动来体现价值,这符合自由职业者的特征。一般认为,自由职业者是指跟体制或者出资人不存在法律效力的合作关系而拥有合法收入的个体,根据《韦氏大词典》,自由职业者是:独立工作,不隶属于任何组织的人。律师则是最大的自由职业者群体。当然,中国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也有悲哀,那就是有执业风险,得到的保护也是最软弱的。     显而易见,《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已经将律师定性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知识分子(或技术工人),进一步可划分为上述五种属性。其中的(一)、(三)是特定环境下才有,(四)则永远是少数,只有(二)、(五)是我们律师的常规属性。十年来,《律师文摘》一直尊重了律师的属性,进而选稿博采各家之长,也呈现出了多元化的属性。     然而仅仅是多元化,我想还不足以赢得稳定的律师读者。更重要的是,底线适度,不迎合庸俗。     中国律师无疑是社会推进民主与法治的积极力量,这也是律师的又一个特色。所以,《律师文摘》选用的文稿具有先进性,能给律师们以营养,给律师们以力量,是十分必要的。     时下对中国律师的非议很多,律师界内部对不同的业务选择是互相包容的。律师们无论怎样选择自己的业务方向和道路,永远不可以忘记的是:公平正义是我们执业的共同追求。30年过去,虽然中国律师队伍扩大几十倍,业务领域从传统刑、民、经扩展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和领域,可是我们却有些不自信了,似乎失去了往日的力量。面对社会的批评,我们常不能及时和正面地应对,甚至要靠上级发文件来证明我们是建设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对此,《律师文摘》有必要澄清这类困惑。中国律师的成长无捷径可走,学习和实践是惟一的道路。     中国律师30年的历程告诉我们,学习与勤奋是绝大多数中国律师的成功之路。与中国的其他法律人相比,律师没有权势,没有铁饭碗,律师的优势在于能刻苦学习与勤奋工作。而没有真才实学,靠依附权贵或是虚假广告营销,可能会成功于一时,但不可能长远。为此,《律师文摘》如何为律师提供精神食粮,支持和倡导律师勤奋学习之风,是一个历史责任。     由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中国律师的现状到底如何?《律师文摘》如何成为律师的精神家园?     有人说,当前律师执业环境恶化了,法律的天空塌陷了,所以律师没有了力量。我并不这样认为。执业环境真的恶化到我们丧失力量的程度了吗?近年来陆续发生了李庄案、哈尔滨律师在法院被打案、北海律师案,一些法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等引起了全行业的关注。但是,律师的执业环境并不是最差的时期,也不是什么生死关头,更不是律师失去了方向。翻开新中国的律师史,且不说50年代“反右”斗争的全军覆没,仅1983年“严打”中律师的刑辩业务比今天都困难百倍。我们今天受的委屈和磨难超过辽宁的台安三律师案吗?没有!那次“严打”中,委托律师辩护的被告被处以了极刑,三位辩护人蒙冤入狱,抓捕时还蒙受了游街示众的侮辱。我们律师界没有因此而消极,没有律师说“法律的天空塌陷”,更没有律师因此告别刑辩业务。在行业内外的努力下,这起冤案中的律师最终得以平反。     有人说,当前除刑事业务之外的法律服务市场萎缩了,竞争白热化,所以律师没有了力量。然而,在九十年代全民经商,军车和舰艇成为走私的工具,强力机关都进入法律服务市场提供有偿服务的情况下,我们的企业法律顾问业务被公检法“联系点”、“检察室”所分割,形势不是不严峻,我们都没有退缩。九十年代,中国律师的体制改革力度最大,绝大多数国办所就是在这时转制为合作或合伙所,律师辞去了“国家干部”身份,业务反而有了大发展。     为什么进入到21世纪律师队伍大发展,达到20万之众的时候,一些同仁反而感到困惑,感到无力了呢?我们思考的结论是,相当一部分律师迷失了,所以才悲观,才焦虑,才看不到力量在哪里!     解铃还需系铃人。我们需要重新回到神圣之门抑或地狱之门前,询问自己:我们为什么而执业?我们为谁而执业?我们执业的追求和底线是什么?我们选择神圣之门还是地狱之门?     有人说,我是为了生活、为了养家糊口而执业,是否有力量与我无关。我不否认,律师需要养家糊口,这也是许多人加入律师队伍的初衷。但如果我们将工作仅视为养家糊口的手段,那我们与民众就仅仅是雇佣关系,就永远是一个工匠。如果业内都抱这个想法,就没有行业的荣誉,律师作为一个事业就没有凝聚力量的基础。     有人说,我执业就是对当事人负责,是否公平正义与我无关。然而对当事人负责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有机的结合,这恰恰是一种公平正义。只有那种为了某种利益,不顾是非,为当事人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才有违于公平正义。我们需要警惕这一错误观点对办案律师乃至行业的破坏。     有人说,团结就是力量。似乎只要律师“抱团取暖”,就可以强大起来,无往不胜。这是夜郎自大。现实教育我们,虽然中国律师人数超过了20万,在13亿多人口的中国,连零头都没有,再抱团也力量有限。     还有人认为律师是麻烦的天然制造者,所以要加以警惕和限制。也有个别律师以天然的政治反对派自居,认为凡是政府的言行我都要反对,这是不符合社会实际的。其实,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没有天然的麻烦制造者和政治反对派。就像美国,政治上共和、民主两党中都有律师在积极活动,法庭上律师为各方当事人服务。中国律师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绝大多数律师是希望国家沿着民主与法治的道路前进,而不希望社会动荡。因为,只有民主与法治,律师才有用武之地。     《律师文摘》很好地把握了这一底线,先进而非冒进,盲动和极端主义是要害死人的。《律师文摘》要真正成为律师的精神家园,无疑要立足国情,介绍先进思想,反映律师心声,从而赢得中国律师的信任,进而赢得民众的信任。     律师作为知识分子的一部分,许多人情系天下,关心社会的重大公共事件,关心弱势群体的利益,发出了充满激情但是理性的声音,从而树立民众对于律师是推动社会进步,坚持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的认同。律师在办理具体案件和为当事人提供咨询及非诉讼服务时,一定不能把自己等同于当事人,要恪守公平正义的底线,决不做伤天害理的事情。     近年来,律师这个行业在一系列自然灾害和社会重大事件中都有卓越表现,如高莺莺案、邓玉娇案、多起拆迁引起的自焚事件、汶川震灾中律师们的言行赢得社会的肯定。     我们的确要关心律师执业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但我们更要把弱势群体的利益放在心上,把服务民生、推动政府依法行政作为我们的关注重点,关心广大民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以我们的言行为社会进步拼搏,而赢得广大民众的信任。同样,一旦发生律师执业权受到侵害的事件,就可能获得广大民众的关心和支持。有了民众的支持,我们的维权才有力量,执业环境才能有更多的改观!     我丝毫不隐瞒我一直坚持的观点:《律师文摘》和中国律师就是要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     您的社会责任感有多高,决定您在成功的道路上能走多远!            上一篇: 请善待老知青!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68)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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