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王才亮 | 悼暴力强拆的受害者——张吉国君

2011年10月31日 17:47:48        去年11月3日,张吉国、孔玉兰的一幢八层大楼既不是司法也不是行政强制,也没有法律和行政决定居然被镇江的黑社会在光天化日之下强拆了八个小时,报警无人出警,致张吉国、孔玉兰所有财物尽埋于废墟;求诉无门。为此我们代理其向江苏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无果。继续在南京中院诉省公安厅不作为,迫使镇江警方春节前终以非法侵入住宅案刑事立案。案情请阅: http://t.cn/S7UUiR     然而,镇江警方立案不破案,出工不出力。张吉国忧愤之下,身体恶化,竟然于本月14日气极吐血身亡,案仍未破!而张吉国、孔玉兰为这幢楼房委托当地著名律师代理的民事诉讼经过一年的超期审理在张离世后的十九日才有令张吉国死不瞑目的一审判决:判被告(指挥强拆者)赔偿10万元,而要原告承担诉讼费用9.8万余元。     如果您不知道什么叫司法不公?镇江公安、法院对于这起暴力拆迁案件的态度就是典型!如果您不知道什么是无法无天?镇江的黑社会在光天化日之下强拆民房,制造的这起暴力拆迁案件就是典型!     强拆猛如虎,张吉国在一年前是多好的身体。看来维权者不仅要有理,还要有好心态,才有好身体。否则申冤的漫漫路程如何熬到头?今天上午一上班,就接待了江苏灌云县侍庄乡拆迁自焚事件的受害者陆增罗的亲属一行三人。这个慘案一直在低层面协调,始终没有化解矛盾。当时的媒体报道 http://t.cn/heVhzE 说:“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事实,依法处理”。但尸体火化了,陆家就上访无门,究其原因还是违法强拆者没有受到追究。     江苏,国内经济发达之地,也是许多省部大员的发迹之地。可面对江苏的众多的暴力强拆受害者申冤无门,维权艰难,我不仅要问:世风何恶劣如此?       上一篇: 转:《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24)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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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致贵州省政法机关各位大佬的公开信

2011年10月31日 13:47:36    致贵州省政法机关各位大佬的公开信          【看得见的非正义】全国著名赛车手、原贵州省政协委员黎庆洪被涉黑案,两位著名律师为黎作无罪辩护,其一审被判19年;二审我仍为其作无罪辩护,贵州高院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诉。现其又被罗织更多罪名,增加几十名共同被告,重新起诉。一审却降到了基层法院。这是看得见的非正义!        贵州省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崔亚东先生: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 长孙华璞先生: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俊平先生:      贵阳市委政法委、公安局长邹碧声先生: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赵军先生: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勇建先生:           本人周泽,系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担任过法制日报记者、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曾被媒体评选为“为了公共利益年度人物”(南风窗2006年)、“十大法制人物”(新华网、人民网、央视国际和中国法院网等四大门户网站2006年)、“我们时代的青年领袖”(南方人物周刊2008)、“2009年度十大精英律师”(方圆律政)、2010“时代人物”(时代周报)。      作为在贵州乃至全国都具有重大影响的贵州省政协委员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为维护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贵州司法的对外形象,现谨向您致函如下:,      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原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法院二审。我的当事人黎庆洪被贵阳市中院一审判刑19年,而其一审律师却是作无罪辩护的。作为其二审辩护人,我也是为其作无罪辩护的。让人遗憾的是,贵州省高院二审对明显错误的一审判决,没有依法改判,而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撤诉。在检察机关撤诉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搞所谓的“重新立案重新侦查”,对被告人黎庆洪及其家人进行变本加厉的追诉。现又起诉至人民法院。      然而,让人费解的是,本案经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被告人从原来的十几名增加了近60名,罪名也增加了若干,“犯罪”更严重了,而本案的审级却降低了。——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为此,我已在之前向贵州省高院、贵阳市中院等有关部门领导书面反映了情况,并对黎庆洪案的审判管辖提出了异议。然而,有关司法机关至今未对本人的意见作出回应。      据本人了解,鉴于本案的重大影响,将有来自北京、上海、南京、长沙等地的众多全国知名律师出庭为不同被告人辩护。因而,对本案的公正审理,不仅事关被告人的利益,也事关贵州司法的公信力,以及贵州的整体法治形象。      我希望贵州司法机关,在全国律师面前展示的是自己公正司法的形象,而不是其他。     在此,本人作为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谨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下称小河区法院)受理小河区人民检察起诉的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重申一下对该案审判管辖的异议:     一、发回重审的案件,理应由原审法院进行审理,而不应由原审法院的下级法院审理。     小河区法院受理小河区检察起诉的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源于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下称贵阳市检察院)起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贵阳市中院),并由贵阳市中院对被告人黎庆洪等人作出过有罪判决,而后因黎等人不服贵阳市中院的有罪判决上诉,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贵州省高院)发回贵阳市中院重审的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尽管贵州省高院发回重审后,贵阳市检察院作了撤诉处理,但此案系贵阳市检察院撤诉后,公安机关未放人的情况下“重新立案重新侦查”而后移送贵阳市检察院起诉的案件,本质上仍属贵州省高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理应由贵阳市中院审理,而不应由小河区法院审理。     二、将贵州省高院曾经发回重审的案件,改由小河区法院进行一审,最后由贵阳市中院终审,有逃避贵州省高院对本案的审判监督之嫌。     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曾由贵阳市检察院向贵阳市中院起诉,由贵阳市中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结果该有罪判决在被告人上诉后被贵州省高院撤销,将案件发回重审。现将贵州省高院曾经发回贵阳市中院重审的案件,改由小河区法院进行一审,最后由贵阳市中院终审,公诉机关明显是试图通过降低审级,由曾经判决黎庆洪等人有罪的贵阳市中院终审本案,以逃避贵州省高院对本案的审判监督。     三、相比原由贵阳市中院一审的案件,此次小河区法院受理的黎庆洪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所谓“黑社会”成员和被告人暴增(被告人由原来的17名增加到57名,起诉意见书所列“犯罪嫌疑人”更是达到了68名之多,而此次起诉书中提到的“黑社会”成员更是接近100人),罪名大量增多,案情更加复杂,影响更加重大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将一审法院降至基层法院。     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原来只有17名被告人,就因案件在贵阳市乃至贵州省具有重大影响,而由贵阳市中院进行一审。现案件被告人由原来的17名增加到了57名(起诉意见书所列“犯罪嫌疑人”有68名之多),而此次起诉书中提到的“黑社会”成员更是达到了近100人的规模,原来的主要被告人黎庆洪等都被增加起诉了多项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也大幅增加,案件更加重大,案情更复杂、案件的影响也更大了,一审至少应由与原审法院贵阳市中院级别相当的法院进行审理,而断无降低审级的道理。     四、小河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一审,将损害司法的公信力。     作为原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在原案一审时,律师就是为其作无罪辩护的。二审时,我也是为其作无罪辩护的。此次被提升为第二被告人、第三被告人的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和弟弟黎猛的辩护人,也是分别为二人作无罪辩护的。而我的当事人黎庆洪在贵阳市中院进行的一审中却被判有期徒刑19年,黎庆洪的父亲和弟弟也分别被判刑罚。结果,全案被告人全部提起上诉,最后有罪判决被贵州省高院撤销,将案件发回重审。     贵州省高院将贵阳市中院对原黎庆洪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的判决予以撤销,发回重审,就意味着原贵阳市中院对该案的有罪判决是错误的。     从我目前看到的此次小河区法院受理小河检察院的起诉书来看,我的“黑老大”当事人黎庆洪被起诉的犯罪虽然增加了两个,其父亲和弟弟也分别“晋升”为第二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罪名也俱各增加,但“犯罪事实”与原来被起诉的“犯罪事实”并无实质变化。而在本案被发回重审后,至公安“重新立案重新侦查”期间,以及第二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我多次与办理此案的法官、检察官接触,曾听到这样的的说法:法官、检察官并不认为本案是什么“黑社会”案件,他们“也就是棋子”。     如果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由小河法院一审,那意味着原来由贵阳市中院一审判处第一被告人黎庆洪有期徒刑19年却未通过贵州省高院二审的审判监督的案件,将由原来判处黎庆洪有罪的贵阳市中院进行终审。这势必难以保证黎庆洪等人获得公正的审判。     即或有关办案单位不是为了规避贵州省高院的审判监督,在贵州省高院将贵阳市中院对黎庆洪等人的有罪判决撤销,而将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况下,案件改由小河区法院一审,而后由曾经判决黎庆洪等人重罪的贵阳市中院终审,在程序上也是不公正的!因程序的不公正性,即或判决结果实际上是公正的,其公正性也难以令人信服!     五、本案在贵阳,乃至贵州,甚而在全国,都具有重大影响,理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为贵州的“打黑”大案,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黎庆洪及其父亲黎崇刚都是贵阳市人大代表,是开阳县树立的典型人物;黎庆洪还是贵州省政协委员、全国著名赛车手,曾投资组建车队参加全国汽车拉力赛等活动,而广为人知;本案中还存在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潘立新、原贵阳市中院的法官吕俭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诈骗、勒索“案犯”,等等情节,极端离奇;同案被告人人数众多,达到了近60人,起诉书提到的“黑社会”成员达到近100人;本案曾被贵阳市和贵州省两级法院审理过,并经全国多家媒体报道;贵州公安违背情理,贵州高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诉情况下,不放人而“重新立案重新侦查”,并大规模抓人;……等等情势,使本案在贵阳,乃至贵州,甚而在全国,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具有十分典型的意义。因而,本案理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综上,本案由小河区法院进行一审,贵阳市中院终审,在程序上是完全不公正的;此案由小河区法院一审,贵阳市中院终审,所作出的判决,其公正性注定将难以令人信服,最终必将导致申诉、上访不断。同时,贵州司法的公信力,以及贵州的整体法治形象,也必将大受损害。可以说,本案的合法、公正审理,已经成了检验贵州司法公正性和“依法治国”理念落实情况的试金石。     本案只有由贵阳市中院及同级别法院,甚至更高级别法院进行一审,由贵州省高院及更高级别的法院进行终审,才能基本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为此,本律师谨建议,小河区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贵阳市中院进行审理;或者由贵阳市中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规定,对本案予以提审;或者由贵州省高院直接提审本案或将本案指定其他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此致      敬礼     黎庆洪的辩护人:周 泽 律师     2011年10月28日          附:周泽律师联系电话:13901297271       另附:周泽律师寻求支援书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b1fa00102drza.html 上一篇: [转载]假案揭秘(二):尸体会说…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74)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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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 评上海留学生弑母案

2011年10月31日 13:55:18 今天上午,浦东法院对“留学生弑母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3月,24岁留日学生汪某在浦东机场,因留学费用等问题与母亲发生争执,遂从包内抽出两把尖刀,对身后毫无防备的母亲头部、手臂、腹部、背部多处进行砍、刺,致母重伤。辩护人根据鉴定报告汪某案发时“自知力无”,提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法院未予采纳。     此案,思考颇多。其一、定性问题。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持两把尖刀,从背后袭击毫无防备之他人,难谓只是故意伤害,固然其精神有问题,但放任完全可能致人死亡的后果,亦可谓故意杀人,故本案定性可商榷。其二、孝道和母性。本案母亲最终谅解儿子,天性也,儿子一时冲动后悔不迭,后教也。但以社会影响而言,实是大逆不道,一个人对待母亲尚且如此,何况外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起刑3年,现在判决3年半,于个案而言,刑罚不重,盖有考虑亲情之因素,但于社会而言,刑罚太轻,不重不足以挽社会风气也。其三、鉴定报道之“自知力无”,语焉不详,意思不明,从文义解释根本不知其可。律师以之花大力气辩护,法官花大精力反驳,皆因该专业名称含糊不清,应当深入浅出,看文知意也。     呜呼,悲剧也。母亲可以原谅儿子,儿子能原谅自己否?风俗教化,非一朝一夕之事,子不教母亦有过,悔之晚矣,闻者为戒。 上一篇: 民事诉讼法修改简评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57)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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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 | 关于提请国务院审查并修改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建议

2011年10月31日 11:59:28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市场经济带来了人员流动,离开户籍所在地工作和生活的中国人如今数以亿计,而他们子女的生活和学习成为一个巨大的社会问题。虽然目前中央政府要求流入地学校为随迁子女提供义务教育,但是普通高考和高校招生仍然使用户籍标准。历年来,教育部发布的高校招生工作规定(例如正在适用的《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都明确要求,学生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和招生,导致随父母迁入城市就学的学生无法在学籍所在地报名高考,剥夺了广大随迁子女和本地户籍的学生一样参加高考并获得录取的平等机会,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为了保护广大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我们建议国务院依据宪法第33条平等原则和第46条受教育权保障,审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对该规定进行适当修改,禁止目前和以后高考和招生政策中的户籍限制,确保随迁子女能够在学籍所在地参加高考。至于取消户籍限制之后可能对京、沪等大城市产生的教育资源和人口压力,则有必要通过废除高考“分省命题”、恢复全国统一高考等措施加以解决。     一、高考户籍限制带来的严重社会问题     城市化是中国完成现代化的必经道路,公民自由迁徙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农民自发到城市寻找就业机会,自然推进城市化进程。农民进城务工不仅提高了自己的生活水平,也为城市的繁荣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由于现高考招生体制行依附于户籍,父母在异地工作的子女不能在居住地上学和高考,导致这些孩子或者从小在户籍所在地上学并成为“留守儿童”,或者上到初中乃至高中以后再回到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由此带来一系列严重社会问题。     第一,产生了高达数千万留守儿童。我们曾对不同行业和阶层在北京长期工作的100名非京籍居民家庭进行了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教育体制的户籍限制是造成留守儿童的最主要原因,80%的受调查家长因为各种教育户籍限制而把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上学,其中包括随迁子女不能正常升入高中、不能参加高考,以及由于户籍歧视产生的小学入学难、赞助费等问题。根据2007年全国妇联的调研报告,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约5800万。这些孩子普遍缺少正常家庭的温暖,缺少正常的家庭教育和安全保护。全国妇联2008年3月发布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57%以上的留守儿童存在心理健康问题。虽然一些地方政府表达对留守儿童的关怀,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在于打破户籍壁垒,让孩子跟随父母一起生活和上学。对于孩子的幸福和健康成长来说,父母的关爱是任何机构或组织都替代不了的。     第二,严重影响了众多孩子的发展前途。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父母不顾户籍壁垒,千辛万苦把孩子带在身边上学。据2010年统计,仅在北京就有40多万没有北京户口的孩子随父母在居住地上学。然而,由于不能在北京参加高考,这些孩子读到初中或高中只能回户籍所在地报考。对于很多已经熟悉了城市生活和教育的孩子来说,这无疑是人生的重大转折,必然会造成诸多不适应并严重影响考试成绩。由于远离父母、教材不同甚至语言不通等一系列原因,很多原本成绩优异的学生回到陌生的户籍所在地成绩一落千丈,一些孩子甚至提前退学走上社会。以朝阳区一个1300多名学生的打工子弟学校为例,初一、初二每个年级只有两个班共约90名学生,到了初三只剩下一个班共40多个学生,其中有十分之一的学生陆续转回老家上学,其余的陆续失学。2009年,这40名初中毕业生有10个上了职高或者中专,有4个回老家读高中,剩下20多名学生都已经走上社会,女孩子卖服装,当收银员等等,男生则基本上无所事事。     第三,引发犯罪率上升等社会不稳定因素。留守儿童缺少家庭温暖带来心理健康问题,随迁子女中的一些孩子则因为户籍歧视被迫失学而过早走上社会,户籍歧视带来的不公平感必然引发严重的社会不满……这些因素导致外来人口第二代犯罪已经成为严重社会问题。根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年工作报告,外来人口第二代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占比例由2006年的12%上升到2009年的52%。为了保证后代受到良好教育并成长为合格的公民,当今世界很多发达国家不仅保障本国公民子女的平等权利,甚至对非法移民的子女也赋予平等受教育权;相比之下,中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而广大农村的孩子却因为户籍而得不到平等教育,其待遇甚至不如一些国家的“非法移民”。教育歧视是最严重的户籍歧视,由此导致城市新移民不能自然融入所在城市,尤其是移民子女在受歧视和被剥夺的环境下得不到正常教育,极易产生道德和心理问题,难以成长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从而为中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重大隐患。     二、高考户籍限制违反宪法和《教育法》     1982年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6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9条明确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以上条款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分户籍”,宪法和《教育法》规定的平等权利显然不限于上述列举,而必然也包括户籍平等。法律之所以禁止基于“种族”、“性别”、“财产”、“宗教信仰”等因素区别对待公民的教育机会,是因为这些因素和公民是否应该获得教育机会无关;譬如无论男女都应该获得正常的入学和升学机会,否则就构成没有理由的性别歧视。同样,户籍显然也是和个人能力和努力无关的因素,基于户籍的区别对待只能是没有正当理由的歧视。根据现有户籍政策,一个公民的户籍取决于自己所不能决定的出生地和父母户籍;如果公民仅因为户籍差异而在教育机会等方面受到不平等待遇,那么就构成了宪法和法律所不允许的地域歧视。     教育部的《工作规定》第3条(2011年仍在适用)规定,申请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须在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和指定地点报名。这意味着只有北京户籍的考生才能在北京报考,一个在北京上学但没有北京户籍的高中生必须到户籍所在地报名和参加考试,而在实行高考“分省命题”之后,他在北京所使用的教材和教育模式和其户籍所在地都不一样,回原籍考试必然将面临诸多不适应并直接影响其考试成绩,从而在广大考生中间造成严重的户籍歧视。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认为国务院有必要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审查《工作规定》的合法性。依据宪法第41条赋予的建议权,我们建议国务院明确废止《工作规定》第3条中关于高考户籍限制的规定,禁止各省市以户籍为依据决定高考报名和招生,并要求教育部将高考报名条件改为考生的学籍所在地,以保障广大随迁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权。     三、取消高考户籍限制的条件与配套措施     有人担心,取消高考户籍限制会带来大城市人口膨胀、教育资源不足等问题,但是我们分析认为,这些担忧是没有必要的。在近期,放开高考户籍限制不会给北京等大城市带来不可承受的教育资源与人口压力;从长远来看,高考户籍限制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是由2002年以后全面实行的高考“分省命题”造成的。一旦取消“分省命题”、恢复统一高考,高考户籍问题将自动消失。     1.     取消高考户籍限制的条件已经成熟     首先,取消户籍限制意味着现有新移民的子女可以在京、沪等省市参加高考和录取,因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这些省市的考生人数和应考压力。然而,取消高考户籍限制并不是指一夜之间全面放开,教育部和地方教育部门仍然可以对学籍所在地高考报名规定相当严格的条件,譬如考生必须在当地具备完整的高中学籍。因此,满足条件的考生数量在短期内相当有限,即便几年之后也不会对这些省市的现有高考格局产生太大冲击。以北京为例,按现有中小学非户籍学生比例推算,几年之内北京考生也只是增加40%左右。虽然考生人数增加会加大原北京户籍考生的压力,但是对于知名学府云集、生均录取比例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数十倍的北京来说,考生人数的有限增加并不足以改变北京考生占尽天时地利的大格局。     其次,放开居住地高考之后,一些原本留守户籍所在地的儿童将随父母到人口输入地就学,从而给常住地的教育资源会带来一定压力。但是只要合理设置参加高考的门槛,取消高考户籍限制对人口流入地带来的教育资源压力有限,完全处于人口流入地的容纳能力范围之内。何况外来人口和户籍人口一样向本地政府纳税,人口流入地有能力也有义务解决所有纳税人子女的受教育问题。     以北京为例,根据2010年的统计数据,北京市的非户籍常住居民是704.5万人。根据北京市人口研究所“2006年流动人口家庭户调查”确定的平均户规模和留守儿童的比例,可以推算出目前在北京工作的非户籍居民还有大约90万适龄儿童留守户籍所在地。如果这些孩子全部到北京来上学,那么北京市在现有120万中小学生的基础上将增加90万。如果设定居住五年的期限条件,可以预期这90万中小学生中的大部分将在未来五年期间逐步来北京上学。换言之,北京市的教育资源最终可能需要增加75%,教育经费也相应需要增加75%,即平均每年增加大约12%。     每年增加12%的教育经费对于北京而言会有一定压力,但绝不是不可承受。第一,北京市教育资源目前供大于求。受人口出生率和开始普及高中教育的影响,北京市在校生数曾经在1990年代达到将近200万人,但是近年来连年下降。1999-2008年,北京小学学校数量从2352所减少到1202所,各类中学总数从754所减少到674所,小学生的学生数量从83.7万人减少到66万人,初高中生的数量从54.7万人减少到54.4万人;高考报名人数也连续3年下降,2011年已经低至7.6万人。换言之,即便全部吸纳北京非户籍居民的孩子来北京就学,北京市的中小学生数量也只是恢复到略高于1990年代的水平(约超过5%)而已。     第二,作为全国“首善之区”,北京市的教育经费占总财政比例应该向发达国家看齐,而和发达国家相比,北京教育经费尚有很大的增长空间。譬如2007年,美国纽约市的教育经费占财政预算31%;相比之下,北京市2009年的教育经费仅占财政预算的18.6%。如果达到纽约市的教育投入水平,北京需要增加投入约67%,基本上足够支付新增非户籍子女的教育经费。总之,如果北京全部接纳非京籍居民的孩子在北京上学,北京中小学生数量将略高于历史最高水平,教育经费在今后五年内每年需要提高12%,教育投入占财政比例和发达国家大致相当。     第三,取消高考户籍限制之后,即使短期内北京市教育资源不能满足新移民的需求,只要放开社会办学,市场提供的教育服务应很快能够弥补政府的不足。     最后,有人担忧取消高考户籍限制会加剧“高考移民”,导致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人口过快膨胀,进而对城市水资源、生活环境乃至社会稳定产生压力。可以说,这种担忧是目前取消高考户籍限制的最大障碍。然而,据我们分析,这种担忧也是多余的。如上所述,由于现有非户籍居民的子女大部分将在父母居住地接受教育,北京将增加约90万人口,仅占北京现有人口的很小比例。因此,取消高考户籍限制在近期带来的城市人口增加是极其有限的,不会造成人口大规模膨胀的现象。事实上,“高考移民”在根本上是京、沪等教育发达省市实行招生地域歧视的结果;即便不放开高考户籍限制,也存在通过各种渠道的大量变相“高考移民”。     2.     取消高考户籍限制的配套措施     从长远来看,由于京、沪等地集中了大量优质高等教育资源,放开高考户籍限制将吸引全国各地的“高考移民”,进而对这些省市产生教育资源和人口压力。这种担忧确实有一定道理,但是不应该成为维持高考户籍限制、剥夺随迁子女权利的借口。“解铃还须系铃人”,随迁子女面临的高考困境完全是2002年以来全面实行高考“分省命题”造成的,因而解决高考户籍限制的关键在于改革不合理的高考与招生制度。     2002年以来,北京等省市开始全面实行高考“分省命题”制度,致使目前全国半数省市自行高考试卷命题,和实行“统一考试”的另外半数省区形成“半壁江山”的格局,并造成不同地区的课本内容乃至教育模式大相径庭。北京大学“促进高等教育平等权项目”的研究充分表明,“分省命题”不仅没有带来“素质教育”、“地方多元化”等当初承诺的好处,反而使全国失去了衡量各地考生的统一标准,使京沪等高等教育资源集中的发达省市对外省市考生堂而皇之地实行严重的招生地域歧视,并直接导致了随迁子女的高考问题。如果实行全国统一考试,随迁子女的高考本来根本不是问题。事实证明,“分省命题”是教育改革倒退的典型,现在已经到了必须废除的时候。一旦废除“分省命题”、恢复统一高考,随迁子女的高考问题自然也就迎刃而解。     因此,为了保障随迁子女参加高考并获得大学录取的基本权利,必须立即废除高考户籍限制;至于放开户籍限制可能造成的高考移民等问题,则大可不必过分担心,因为取消限制不会在近年内对北京等省市产生严重的教育资源和人口压力。与此同时,教育部门应抓紧时间研究取消“分省命题”、恢复统一高考的方式与可行性,争取在近年内从根本上解决随迁子女高考问题。当然,要从根本上解决“高考移民”,还必须废除大学招生的地域指标体系,在原则上按统一标准平等录取不同地区的考生。具体方案已在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于2009年11月24日提交给教育部的《大学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建议书》中详细论证,在此不赘述。     四、取消高考户籍限制的改革方案     目前,《工作规定》为各地的高考户籍限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仅在北京就剥夺了几十万随迁子女就地参加高考并获得录取的基本权利,严重影响了这些孩子的正常教育和发展,并对这些长年为城市繁荣发展默默奉献的家庭造成了巨大心理焦虑和两难选择压力。解决广大随迁子女的高考问题事关中国社会的基本公正与稳定,已经到了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的时候。有鉴于此,我们恳请国务院采取或要求教育部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立即废止教育部《工作规定》关于高考户籍限制的规定,并要求教育部将高考报名条件改为考生的学籍所在地;只要考生提供在当地接受完整高中教育的学籍证明,就可以在当地报考。     第二,督促教育部尽快研究制定统一高考方案,在近年内实现全国统一高考;一旦实行统一高考,随迁子女高考问题将自动消失。     第三,要求教育部研究制定平等招生方案,促使部属高校不断降低本省市考生的录取指标比例,最终完全取消大学招生的地域歧视,实行公正平等的大学招生与考试制度。       建议人:     郭道晖:中国法学会教授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朱应平: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海波: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曲相霏: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刘小楠: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刘练军: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李忠夏: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熊伟:北京新启蒙公民参与立法研究所主任     陆军:北京益仁平中心总协调人     李方平: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伯阳: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世建:河南商丘师范学院教师     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法律系教师     张千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一篇: 废除高考户籍限制正当其时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82)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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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被人捏着脖子的证人

2011年10月31日 13:29:49   【被人捏着脖子的证人】      #北海案# 由公安和检察机关做过多份讯问笔录的控方重要“证人”吴富,面对被告人连珠炮似的发问,多次用“这个与本案无关,我不回答”来应对。而对辩护人的发问,也多次用“与本案无关”、“记不清楚了”、“我已经说过了”作答。如此训练有素,真是厉害!       对北海案控方核心证人吴富证言的质证意见           对于吴富的证言关于前进路各被告人对追打裴金德的黄焕海等人进行围打的内容,虽然与被告人的供述及其他证人的说法不尽一致,但当晚在前进路与北部湾路附近,发生过裴金德被追打以及包括裴日红等被告人在内的赶去帮裴金德,并围打过被害人,是基本可以确定的,只是在晚上发生的事,在场人数又那么多。各自说法出现出入是可以理解的。但这与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即所谓的水产码头伤害(致死)黄焕海这一“事实”没有必然联系。     证人证词中,只有以下内容可以证明被害人黄焕海可能被几名被告人坐出租车押去了水产码头(至于是否被几名被告人打死,则无法证明),即:被害人在前进路到北部湾路路口被四名被告及该证人和劳次围住;后往前进路里面跑,被裴日裴、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名被告人与该证人和劳次追赶;裴日红(“包五”)、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人抓住(劳次不知到哪里去了)被害人后,正好来了辆出租车。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将被害人拉上出租车后面,裴日红走过来想坐上副驾驶位置。这时裴金德起来,问裴日红他们去哪里,裴日红说“去地角”。裴金德问裴日红实际想去哪里,裴日红说去水产码头,裴金德就点点头,包五就上车……     公诉人在“证人”吴富作证之后,还播放了该证人之前指认“现场”的录相,并出示了其辩认被告人及被害人的照片,以试图证明该证人作证的真实性。     让人遗憾的是,包括上述内容的“证人”吴富的证词,根本不具有可信度,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视频作证违法。该证人在作证时,在已被带入法庭的情况下,又被带出法庭进行视频作证。法庭解释称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证人作证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公开证人信息,改变声音、不透露容貌等保护措施,现证人吴富要求本院对他实施保护采取措施,所以安排证人吴富到证人室通过多媒体进行作证。事实上,证人到庭作证之时,并未提出这样的要求,其一到法庭作证就安排其视频作证,显然是事前导演的。而且,该证人进行视频作证时,审判长除了限制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其发问之外,对其声音和容貌均未采取保护措施,而其信息对各被告人来说,也是完全了解的,显然不属于需要保护措施保护作证的证人。而其在作证过程中,辩护人杨金柱律师发现有三名警察证人作证室“陪同”作证。如此“作证”,无论法院是基于什么考虑,在合法性上都是大可置疑的。而证人在此等情况下所作证词的真实性,也是大有疑问的。     二、在证人作证过程中,公诉人发问时结合证人“刚才说到”内容发问,而实际上该证人在当庭作证时,根本没有提到公诉人所称“刚才说过”的内容。这表明,该证人在作证前被要求背诵过“证词”,而在证人已经“忘词”的情况下,公诉人仍然按照原来的台本发问。如此“作证”,证词内容的真实性可想而知。     三、该证人当庭作证时说,其当庭作证的内容,与办案机关之前对其所作讯问笔录的内容是一样的。实际上,其当庭所作证词与其之前所作多份讯问笔录的内容,并不一样。而其之前所作多次讯问笔录,对看到各被告人押被害人上车的说法,也前后矛盾。该证人当庭说,看到裴日红等几名被害人追赶并抓住被害人,然后将经过的出租车拦下,将被害人押上车,并听裴日红对“这时”走过来的裴金德,先说要“去地角”,在裴金德问实际要去哪里时,又说要去水产码头。而之前的讯问笔录中,有的说是裴日红等几名被告人拦车去追被害人,追到了下车,再把其拉上车;有的讯问笔录中却又说是先抓住了人,这时有车过来,然后拦车把被害人押上车。如此前后矛盾(而且是重大的根本性事实出现矛盾)的证词,完全不足为信。     四、证人作证时所称裴日红等人将被害人押走前,“这时”走过来的裴金德问要去哪里,裴日红说要“去地角”,而后裴金德又问他们“实际要去哪里”时,裴日红又说要去水产码头。这样的情景,完全不符合常理:没有人会在别人告诉他要去哪里并得到回答后,还会再问人家实际要去哪里。除非这些人之间彼此了解对方说话一向先说假话,需要追问实际情况,再说真话。     五、证人在回答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发问时明显说谎,不如实作证:     1、认罪的裴金德当庭对证人吴富所说在裴日红等人押被害人上车时在前进路见到裴金德与女孩子说话,不是事实,双方在前进路根本未相见。     2、不认罪的几名被告人也一致指出该证人撒谎:裴日红表示当晚在三中路口的时候,根本没见过证人;黄子富表示当晚一开始拦住两个人时,该证人根本不在场;杨炳棋表示证人说的是假话,其之前被羁押过的;裴贵表示不认识该证人,证人说与他是普通朋友,是谎言。该证人接受被告人发问时,承认不认识裴日红,却说裴日红等上车时他离裴日红的距离有三四米,而在指认现场的录像中,证人又说距离二人有二三十米远。该证人在回答裴日红的问题时,对裴日红问其相隔那么远怎么能够听见他与裴金德说的话?该证人却说他在证词中“已经说清楚了”;裴日红问,证人如何知道其与自己的双胞胎兄弟裴日亮谁是“包五”谁是“包六”,以致能指认“参与”追被害人就是“包五”时,该证人表示“不想回答这个问题”。(该证人在之前接受办案机关讯问的笔录中已承认分不清“包五”和“包六。)对黄子富、杨炳棋等被告人问该证人是怎么知道他们名字的,证人说是“当晚听他们相互之间称呼知道的”,而当杨炳棋称他们“相互称呼都是叫花名”追问证人怎么知道他们真名,该证人却说“记不清楚了”。     3、该证人证词中提到各被告人在当晚实施了什么行为,完全不符合情理。该证人关于通过当晚在场人相互称呼而知道被告人名字的说法,完全不符合当时的情景。在晚上被告人等一方十多人在场的情况下,各被告人与其他人并未像上课点名一样,各自报名。而这些人作为同村人,都彼此叫花名,而该证人不可能通过那样的场合知道各被告人的名字。故其在证词中能叫出各被告人的名字,甚至能说出当晚在现场的十多人的名字,这完全是不可能的。唯一的解释,就是背诵办案机关炮制的“证词”内容。     4、面对被告人连珠炮似的发问中,该证人多次用“这个与本案无关,我不回答”来应对。而对辩护人的发问,该证人也多次用“与本案无关”、“记不清楚了”、“我已经说过了”作答。显然,该证人未依法如实作证,且拒绝接受质证,其证言的真实性根本不可信。     五、公诉人问证人,公安是否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以试图证明其作证是自愿的。虽然该证人表示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但卷内多份讯问笔录显示,该证人曾被公安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展开追诉。而对一个像本案证人这样为其作证的问题被公安机关抓进去关过而现在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证人”,其作为控方证人所受到的胁迫,是显而易见的。其作证与自身有利害关系,其证词不具有证明力。     六、该证人指认现场的录相,不足以证实其当庭所作证词的真实性。该证人在指认现场录相中说其距离被告人裴日红等抓住被告人押上车的地方有二三十米,而当庭作证时却说只有三四米,前后自相矛盾。而先被讯问,后去指认现场的情况,本案各被告人都经历过,并在庭审中揭露指认是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表演的。在庭审中宣称自己也在办案人员“导演”下“表演”过指认过现场的各被告人一致认为,录相的证人指认现场,是虚假的指认。                      上一篇: [转载]致北海黄焕海案主审法官的… 下一篇: [转载]特:北海中院的庭审,有点象… 阅读数(8)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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