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丁金坤 | 地铁“失电”是什么意思?

2011年09月29日 15:15:07 9月27日,上海地铁10号线发生追尾事故。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分析认为,这起事故起因于当天设备失电,致使运营信号中断,地铁10号线行车作业人员随即采取人工调度行车方式,但是有关人员未能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分析中的“失电”两字,让人费解,我知道的只有“停电”“断电”。万事不决问谷歌、百度,但谷歌中“失电”也基本是来自上海地铁公司,百度也一样,在《3号线昨天触网失电,不是雷劈的》一文中得知,供电线路失电(专业术语为“触网失电”)的原因有很多,比如电线断了、停电、短路、雷击。鲁迅说过“不生造除自己之外,谁也不懂的形容词之类”,又说“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看来上海地铁很鲁迅,“失电”使用多了,也就是习以为常了,虽然公众并不明白这个词的确切意思。     除了“失电”,公众还不明白的是,为什么没有彻查地铁信号系统?上海的地铁信号系统与温州723铁路事故的信号系统,来自同一厂家。在723事件中,该信号系统已经被广泛质疑,在本次上海地铁事故中信号系统更是众矢之的,然而政府还是熟视无睹,不知何故。假使真的是信号系统出问题,这种不作为可是严重的渎职犯罪。假使信号系统真的没问题,回应民众的诉求,那也是政府的职责。     在中国,汉字的意思很丰富,事故的理由也很神奇。不知道“失电”是否专注或假借于“失身”“失火”?别了吧,这些文字游戏!踏踏实实地调查事故,用明白通顺的文字来表达,这才是社会所要的!   上一篇: 公布德清陆松柏环保维权案起诉书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13)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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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志强 | 陕西百亿打字员刘娟的“执照门”

              百亿煤田的拥有者,长袖善舞的陕西女强人,刘娟。             1990年-1992年,刘娟在陕西省政府工作,但具体啥工作,语焉不详。         刘娟的哥哥刘浩,下海前是“干部”,最后一个公务员身份,是供职于陕西省检察院法纪处。                  2003年6月10日,刘浩与1979年出生的刘亮,投资一仟万元设立“陕西太兴置业”【A】。       06年4月14日,“太兴置业”与刘峰设立“陕西益业投资”,注册资金一亿元【B】,创富开始跳跃式。         2006年6月16日,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总经理金克宁,以“公司决定”的方式,“虚投”两千万元,与陕西益业投资【B】设立“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注册资金二亿元【C】,并斩获百亿煤化工项目。     2006年11月3日,【C】与【B】设“陕西中化益业能源”【D】,注册资金二亿元,公司搬到榆林衡山县,租了个两大两小的办公室。     2007年6月,“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将注册资本金增加到三亿元,办公条件依然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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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 公布德清陆松柏环保维权案起诉书_

2011年09月29日 08:41:14   德清村民陆松柏环保维权,竟被定敲诈勒索。今公布该案起诉书,起诉指控的不是事实。     其一、化工厂污染在先,化工厂设立在村庄中,从开办起从未通过环保验收,违法经营。     其二、陆松柏是村民小组长,代表村民谈判,签订协议,是个民事行为,谈判过程中整个村民小组参加,五万赔偿款是化工厂盖章确认后支付给村民小组的。     其三、起诉书指控的锁门、堵门,是村民小组自发维权,是在政府渎职情况下的保卫家园行为,而且锁门时间只有半个白天,没有造成什么后果。陆松柏没去锁门,也没有指示村民去锁门,却因为是小组长,而政府被当作出头鸟打击。呜呼哀哉。       本案将做无罪辩护。请大家关注陆松柏,关注环保维权。案件将于2011年10月19日上午8点30份在德清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届时欢迎旁听。                      上一篇: 必须彻查铁路信号系统!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56)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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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 | 《宪法学讲义》序言

2011年09月28日 11:30:13        本书是我多年教授北京大学本科生基础主干课的讲义汇编而成。全书共24讲,正好对应一学期24次课,每次一讲、两小时。其中第一讲以中国当前的宪法问题开场,让学生们看到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用处,借以激发同学对学习宪法的兴趣。以后的讲座围绕八个单元的内容,大致每三讲为一单元。第一单元是宪法基本理论,三讲分别解释了宪法与宪法学的基本特点以及各国共享的宪法原则。第二单元是历史,三讲梳理了中外宪政的发展脉络。     第三单元是司法审查制度,分为两讲。之所以将司法审查放在前面,不仅因为它是重要的,而且因为它是宪政的起点。没有司法审查,宪法就失去了实际的法律效力。这一单元通过案例讨论了司法审查的起源、司法审查的制度发展、宪法解释的规则与技艺、获得司法审查的权利及其界限、宪法解释的效力及其限制。     第四单元是中央和地方关系,实际上包含好几层意思。首先,在针对事项的调控方面,存在着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划分问题,包括中央(联邦)政府的权限、地方(州)政府的权限以及两者之间的可能冲突。其次,中央和地方政府有时采取直接影响对方治理能力的措施。最后,单一制国家的中央和地方还存在着人事上的任免关系。在此三讲中,我们分别考察这几个层次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并通过具体案例讨论和评析中央权力的宪法限制、中央至上原则及其界限、地方保护主义的司法控制、地方自治及其限度等问题。     第五单元是政府结构和权力分配。在讨论司法与立法之间的关系之后,本书接下来讨论分权的其它方面:司法和行政以及行政和立法的关系。由于一般的行政和立法或司法的权力关系主要是行政法问题,我们在此限于讨论行政首脑或国家元首和其它宪法机构之间的关系,只有元首或行政首脑才享有宪法地位并构成宪法问题。最后,本书通过具体案例讨论和评析行政权的司法控制、行政权力的立法控制、行政权的制约和分享等问题。     第六单元是政党与选举。在考察了政府结构以及不同部门之间的权力关系之后,下一个问题就是如何产生政府部门的人选。这对于任何体制的政府都是一个关键问题,因为无论政府结构设计多么合理,如果掌握实际权力的政府官员不对人民负责,那么这样的政府最终还是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民主是连接个体和集体理性的纽带:没有它,两者就会发生断裂,社会就会出现很多见怪其实并不怪的现象。人类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充分表明,要保证政府代表民意,就必须对政府最重要的职位实行民主选举,而选举则离不开政党的重要作用。这一单元的三讲探讨民主选举的基本原则、政党在组织选举过程中所具有的宪法权利和义务,以及关于政党与国家、政党与选举、民主选举的宪法原则。     剩下两个单元都是关于个人基本权利。第七单元分为平等权和自由权两讲。作为现代国家的一项普遍宪法价值,平等在各国宪法都有所体现。一般来说,一部宪法既可规定普遍平等,也可强调某些重要价值的特殊平等。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平等原则禁止政府通过法律或法律规范剥夺某些人受宪法保护的权利。当然,法律规范看上去是为了某个历史上遭受歧视的人群保障更多的权利,但是这类规定仍然存在权利或利益冲突,也就是法律在给予他们更多权利的同时必将损害其他人的类似权利或利益,从而构成“反向歧视”。这个单元通过案例讨论平等的基本概念、不同歧视对象的审查标准、纠偏行动、基本权利的平等保护等问题,并通过具体案例讨论和评析宪法权利的渊源与适用范围、生命权及相关问题、经济权利和人身权利。由于人的权利是多种多样的,这一单元的内容最丰富,司法判例也最有创造性。我们主要通过各个实体领域的经典判例或事例,展示法院如何创造、解释和限定权利。     最后一个单元是言论与新闻自由以及宗教信仰自由。民主社会普遍认为,政治言论对于自由民主的基本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因而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不得受到任何限制。其它类型的言论——例如有关色情、商业广告或煽动种族仇恨的言论——则不具备这种重要价值,因而其受保护程度较小,在有些国家甚至可以受到立法的自由规制。另外针对私人的诽谤从来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为了允许公民没有后顾之忧地自由批评政府,政府官员可能至少得“牺牲”一部分名誉权。这一单元的前三讲主要讨论在宪法意义上最重要的政治言论自由,以及言论自由的进一步扩展——新闻、集会与结社自由。最后一讲探讨宗教信仰自由。和言论相比,宗教信仰是人的更为内在的心灵活动,因而受到几乎绝对的宪法保护。由于中西文化的差异,谈论宗教信仰比其它问题更为困难。宗教信仰自由同时包含两个方面。宗教信仰自由则不但禁止政府通过压制和惩罚干涉宗教活动,而且还禁止政府在这个领域有选择地为某些宗教提供援助或其它形式的“方便”。这一讲通过具体案例讨论和评析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论基础、宗教活动自由以及政教分离和立教条款等问题。     本来每次讲课还配备了我平时收集的许多资料图片,学生兴趣盎然,可惜由于数量太多、占用空间太大等原因,最后成书时不得不忍痛割爱。好在对于采用此书的教师,我们可以免费提供最新版本的授课演示文件,内含全部图片,权且作为一种弥补。     本书是我在北大常年教授大一学生宪法的心得体会,我首先要感谢在我课堂上切磋学艺、“指点江山”的全体同学。同学们刚从高中毕业,个个朝气蓬勃、热情洋溢、思维敏捷,每次下课都踊跃围着我提问,让我感觉自己也年轻不少。他们的兴趣和掌声激励我不断更新教学体例,他们的问题和质疑则促发我重新思考某些看上去已成定论的立场。本书的出版得益于北京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尤其是法学部邹继东主任的热情帮助;责任编辑谢海燕认真校读了全书并提出诸多中肯意见,在此一并表示衷心感谢。           上一篇: 宪政改革的瓶颈与突破(下)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151)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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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 | 法律是衡器,非权贵手中的凶器

2011年09月28日 16:02:35   作为一个记者,最悲哀的事情,是看到向自己报料的人,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明显是打击报复。作为一个律师,最悲哀的事情,是明知法官也知道被告人无罪,但是,被告人仍被送进监狱。这两个悲剧的结合,就是实名举报四川长虹1998年虚增巨额销售收入范德均,最近他被绵阳市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范德均自2007年从监狱出来之后,开始实名向媒体举报长虹,之前7年,他因为和长虹的恩怨而坐牢7年,从举报内容看,证监会、税务部门很容易查明,因为,他举报的虚增销售收入,一查税务发票即知,长虹的说法,“提货凭证的保存期是5年,销毁了,而和长虹发生交易的公司被吊销,吊销公司按理也该有会计凭证”,而这一切证据,都消失了。之后,四川证监局和四川税务局根据长虹的自己陈述,葫芦僧审葫芦案,认为没有长虹没问题,这种结论明显没有任何公信力。政府包庇巨型国企也就算了,随之而来的是,范德均被绵阳警方抓了,罪名是虚开增值税发票。     从媒体报道看,所谓范德均虚开发票,是因为他在负责长虹湖南地区销售部时,和A签合同,A付了钱,根据A的指示,他把货发给B,发票依据合同开给了A,而警方认为发票应该开给B,这连一点民法的基本常识都不讲,跟毋庸谈刑法。这种商业行为是非常合法的,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法院和警方的理解力是一样的,绵阳的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罪名成立,范德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民谚,民不与官斗,穷不与富斗。地处绵阳的国企巨无霸四川长虹,既是官,又够富。范德均在绵阳就成为绵羊,他的“被黑吃”,符合民谚和国情。     我国司法机关地方化的问题,已经是老生常谈,由于公检法的财政,人事均受制于地方,因此,所谓的国家司法,实则是地方司法,地方司法有时又异化为权贵的个人凶器。如得罪地方政府或者地方豪门而被抓,范德均并不是第一个,浙江丽水公安局网上追捕记者仇子明,内蒙古伊利公司抓捕举报者前董事长助理张三林。在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前,范德均也绝对不是最后一个牺牲者。     在如今,讲应然的话,已经无人要听,谁不知道,法律应该公正,司法应该相对独立,然而,这么多年,光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关键的原因还是要真正落实公正司法,需要付出很多成本。孟子说过,为政不难,在于不得罪于巨室。改革之难,在于要得罪巨室。不得罪巨室,最后必然牺牲了如范德均一样弱势百姓。     雅典的梭伦说,我拿着大盾(法律),保护着穷人和富人。法律其实就是一种衡器,他平衡很多人的利益,最终保护着穷人和富人。如果法律一直倾斜于权贵,甚至成为一些权贵打击弱者的凶器。笔者,真不知道,穷人的武器是什么?(刊发第一财经)。       上一篇: 一个纪委检察院联合刑讯逼供的标…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229)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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