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伟江 | 一个业余刑辩律师的问答
2011年09月14日 11:31:22 博主按:这是一个记者发来的书面问题,后来没有完整刊出,我觉得对同行或许有些启发,故发在博客上,请批评指正。 2,您这一年代理了几起刑辩案否谈谈你感触较深的案例? 答:我感受最深的是乐清钱云会案,前进一步就快触及真相,但,证据(录像)在对方手里。乐清公检法联合在一起,不管你有什么合理怀疑,他们按照自己的剧本办事,完全不顾法律底线,(如阻止钱云会的父亲出庭),对此,律师有深深的无力感、屈辱感,最后,只能寄希望于将来。另外一个,就是咸宁的出租司机群体案件,开庭时,在没有一家新闻媒体关注的情况下,我和浦志强律师、俞智渊律师,吴鹏彬律师,李普选律师,靠法庭上的努力,对一切群体事件的当事人提供了帮助,法院释放了周彬等几人,另外几个人去掉一个罪名,我们认为,当地法院可能也用尽了体制内他们能够的最大空间。 律师孤军奋战,才是刑辩律师的常态,你们看到的大案都是浮上水面的公共案件,律师的作用容易被夸大。 3 您对刑法第306条如何评价?如何看越来越多的律师因此入罪? 答:这个306条本身不算什么大恶,关键是执法机构报复性执法。因为律师是他们工作上的对立面。面对抓的人无法定罪,不会反思,而是怪罪律师。公安、检察自己诱导、威胁证人作证不少,极少受到追究,是因为他们是自己查自己。而一旦律师和证人接触,证人翻供,就查律师。 这完全可以破了什么法律共同体的神话,最关键是权力缺乏制约,尤其是警察权力。 越来越多的律师入罪,一方面是律师良莠不齐造成,自身原因。另一方面也是公权力越来越缺乏制约的表现。 4 越来越少的律师愿意从事刑事辩护,尤其是优秀的律师。从大的方面来说,你认为刑事律师执业存在哪些困难?(立法,执法,社会观念……)可否以自己的办案经历说明? 答:我认为有很多原因, 1,刑辩律师总体的收费不高,犯罪嫌疑人中的穷人居多;2,刑辩的可预期性太差, 按照法院公报,刑事案件被告人定罪率在97%以上(要查一下)。这种情况下,律师的辩护能给当事人带来什么?3,我们法律制度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上,立法和执法上对前者倾斜太多。 3,刑辩律师中人才缺少也是一个恶性循环中的因素,但这个是前面几个因素的合理结果。 5 常看您的博客,看得出,对于取消306条之于改变刑辩律师生存状态的意义,您并不抱多大的乐观,认为这是法律界过于“幼稚”的想法。您为什么这么悲观? 修改和取消306条,在法学上的意义,是否比现实意义更大? 答: 总体来说,刑辩的困境和整个国家民主法治建设没跟上民众要求有关,刑诉法的迟迟未修改、沉默权的缺乏,其实本质上是人权保障不足, 民众、执政党在这方面的理念有待更新。 由于政法委的存在,公检法之间的制衡力量消解了。 司法地方化,导致地方党委可以对法院施加不正当的影响,这些都和司法改革没跟上有关。在这些大的地方没有破局,没有306条,用其他条款一样可以来对付体制外的律师。 6你如评价目前中国整体法治环境? 答: 有长足的进步,但是,还不够。本质上,没有脱离52年奠定的苏联式司法的模式 ,距离我国台湾有很大的差距。 7记得您在文章里提到,刚入行时做过一些刑辩案,到今天再来做“客串”,近20年来外部的社会环境又发生了怎样的变化?这对刑辩律师甚至一般律师而言,有怎样的“危”和“机”呢? 在国外,最一流的大律师大多是做过刑事诉讼。您认为,中国的法制环境会有这样一天,让越来越多的优秀律师愿意从事刑事辩护么? 答:律师的社会评价越来越低,这是连同司法公信力下降是相关的,和律师本身太专注于商业,律师素质良莠不齐,参与司法腐败也相关。刑辩律师关键是边缘化,人家可听可不听。机遇在于坚持,毕竟刑辩律师是站在保护我国人权的第一线,在这个意义上,只能进不能退。 据我所知,国外做刑辩的律师赚钱也赚不过华尔街的金融律师。但是,会有一部分一流人才投身于此,因为,这是“赚人”的地方,一个人的自由是无价的。因此, 刑辩律师的社会价值可能会高于其他商业律师。相信今后新的法律人才,会受到激励,从而投身到保护人权,激烈和紧张的刑辩律师队伍中,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 8有人说中国并没有像一些先进国家那样建立起法律人共同体,律师也没有共同体,其行业准入、职业标准、道德都无规范,你如何看?你如何看待中国律师整体素质?相比法官检察官司等司法人员呢? 答: 有法治才有法律人共同体 。法律是独立、自由的,才有法律信仰,都信任法律规则,才有共同体。另外还涉及法律人才的培养机制不同等微观因素。 中国律师整体素质水平难以评价,良莠不齐,但是,其中的人才总量要比法院、检察院多,因为其开放,所以吸纳了大量公检法不能纳下的人才。律师的行业标准,行业协会都有待提高,核心在行业自治。 9如何理解辩护人与刑侦、检察机关的关系,他们是敌人吗? 作为一线的法律实践者,您是如何避免被“306”?可以分享一下您的“护身法则”么? 答: 理论上是分工合作,共同维护法治(法制)建设。实践上是对手,利益诉求完全不同 ,很可能“杀红眼”,律师手中没有什么工具可以制约公权力,但,对方可以抓律师。是敌是友,取决于双方有没有法律底线。因此,大家都要保持平常心,坚守职业底线。 我没什么护身法则,任何律师都可以是潜在的受害者。如果有,就是,一,幸运。二,庭上可以各为其主,庭外必须尊重对手。毕竟大多数情况下,大家都是为国家的长治久安。 10有人认为律师容易陷入一种立场的陷阱——在维护当事人权益和法律尊严之间迷失方向,你对此如何看? 假如你在调查中发现了于当事人不利的事实,而司法机关尚不知道,你会怎么做?一个西方国家的律师又会怎么做? 答:这确实是容易跌入的陷阱。有时抵抗这种陷阱只能依靠职业道德和自己的良知,和官员面对行贿是一样的。 律师必须抵制住这个诱惑,因为在这个司法体制中,律师是最脆弱的。 不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律师无需报告司法机关,非常极端的情况除外,如当事人说会越狱杀人。否则,律师必须保密。这是西方国家的律师职业准则。我认为在中国也一样。律师职业本质上是舶来品,源于最古老的信任,律师必须保守当事人的秘密。 上一篇: 周彬案辩护词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268)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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