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张千帆 | 《权利平等与地方差异》后记

2011年08月24日 17:17:17   2007年5至8月,笔者访问台湾地区中研院,在此期间写成了本书的初稿。将近尾声的时候,台风频袭,豪雨大作,中南部许多地方被雨水淹没。 8月18日,原本要离台返京,恰好遇上十分强劲的圣帕台风,来势凶猛,令人惊惧,航班被迫取消。问了院里同仁,方知其实每年都基本上是如此。初来乍到,原以为台湾是一个风调雨顺、物产富饶之地,但是最后几天却改变了印象。虽然各式蔬菜、水果、海鲜确实应有尽有,但这只是台湾的一面。另一面则正好相反,台湾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地方,台风、地震、泥石流……事实上,据中研院文哲所的刘述先教授介绍,台湾正是靠了台风才风调雨顺;若台风不来,天公不降雨,台湾就干涸了。看来,台湾还真的和台风结下了不解之缘。我不知这究竟算不幸还是幸运,它似乎预示着台湾自甲午战争以后多舛的命运。也许,它注定是要在暴风雨中生存的。     因此,台湾有台湾的不易,台湾人有台湾人的艰辛。记得临行前几天,《台湾法学》的田金益总编在饭间提起,当年曾传说蒋中正站在中研院的四分溪旁,看着逆流而上的鱼群,不胜感慨并以此勉励下属。我听了感到很诧异。四分溪是流经中研院的一条小河,很浅;流经之处大部分刚没过脚背,只有来台风、下大雨的时候方一现河流汹涌的本色。我平时每天路过四分溪,却从来不曾想过这么一条小溪还会有鱼;听金益这么一说,不免驻足仔细看了看河里,竟果然有不少鱼!看着它们不甘随流、奋力向上的势头,不禁为之感动。在台湾这些日子,它们是我见过的最能象征台湾精神的兆物。     感谢台湾中研院法学所汤德宗所长的邀请和现任大法官陈新民教授的热情招待,为本书的写作提供了宁静而适宜的环境。本书的出版得益于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的大力支持,责任编辑庞从容认真校读了全文并提出诸多中肯意见,在此谨表衷心的感谢。           上一篇: 让改革越改越好(下)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97)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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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转载]程序之伤— 北海谁是杨华杰

2011年08月29日 18:19:46    原文地址: 程序之伤—–北海谁是杨华杰 作者: 赵庆律师         在北海案件一波三折、雾里看花的时刻,杨律师选择给曾担任最让人诟病的政法委书记当辩护人,充分说明杨律师是一个真正的权利斗士。不管是身无分文的流浪汉,还是腰缠万贯的亿万富豪,不管是窄居山野的升斗小民,还是庙堂之上的达官显贵,你们都是公民,并且首先是公民,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这个概念天然地赋予你很多法律上的程序和实体的权利,当你身陷囹圄时,这些权利可以保证你获得令你心服口服的审判,如果你的权利受到侵犯,任何人都会鸣冤叫屈,律师就是你权利的代言人。杨律师不光为推翻“铁案”的律师辩护,也为办“铁案”的警官辩护,充分说明杨大侠的公民情结和斗士本色!     杨华杰是否犯罪,一切要证据说话,很多人基于对中国官场的疲惫反思和固有认识,坚定地认为杨华杰有罪,实际上不仅仅是对该个案的确认,更是对体制弊端的失望在个案上的投射,杨华杰不幸被射中,意料之中,情理之中,法理之外。     杨华杰案在程序上,毋庸置疑,瑕疵多多。曾为政法委书记和公安局长的杨华杰,一定懂得,他的程序权利被更牛于他的地级检察院所侵犯,此时,他一定是五味杂陈,程序,程序,一个多么曾经让公安系统讨厌的名词,原来如此要命——-,北海公安,一定也是五味杂陈,下一个杨华杰会是谁?杨律师剑指安徽,意在北海,胜败都在护法,意义几何?即在于此!     实体上,杨案有无罪否?前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杨华杰知道,证人们知道,天知道!,律师也知道,老百姓更知道,但是美国辛普森案告诉我们:谁知道都无用,法律有时必须要牺牲个案来维护程序正义!个案之伤的修复成本较低,如果程序正义受到了伤害,需要全社会来共同承担恶果!       上一篇: 阳朔县委书记陷害无辜被举报街头…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37)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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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 陈卫东:刑诉法草案为何暂时不能开明立法?

2011年08月29日 09:01:27 博主按:刑不可知,威不可测,是古代封建立法,意在愚民。现代社会,立法博采众议,已是常态,《立法法》对此亦有规定。然而,刑诉法修改草案迟迟未公布于众,何也?根据陈卫东教授的说法是,过于敏感,暂须保密。吾人以为此举非也:刑诉法事关公民自由和权利,有第二宪法之称,如此重大之立法,操于二三子手中,密室立法,程序不当也,此其一。如法律制出,与社会期待大违背,则无法执行,此其二也。草案不肯公示,盖法律非出自民意,而是职能部门的博弈,立法成为部门争权夺利之阵地,人大代表被悬空,与国体相悖也,此其三。民智既开,信息传播迅速,刑诉法命门所在,群众眼中雪亮,还防民之口,不聪也,此其四。期待,刑诉法草案早日公布,听取民意,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修成良法。       民主与法制网讯(陈淑亚) 同样是法律条文,然而立法机关对待征集民意的态度则大不相同。与之前众多法律修改不同的是,此次刑诉法二次大修没有像物权法、婚姻法等其他民事法律那样把相关条款公布于众,为何不能让更多的法律工作者、甚至普通民众参与进来,从而实现开门立法的立法理想?         在昨晚民主与法制巡回讲坛之“浩博律师之夜”提问环节,来自上海的律师界代表韩律师把此问题抛给了台上的嘉宾——全程参与刑诉法修订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陈卫东,略感敏感的问题并没有让陈卫东律师拒绝,向与会的500多名听众揭晓了相关答案。         陈卫东坦诚之所以没有第一时间的公布草案内容,让更多地人全程参与进来,主要是因为刑诉法的相关问题非常庞杂,牵扯到的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实在是因为太敏感了。”         他介绍:“没有成型的刑诉法草案,保密工作实在是非常苛刻。”在一次常委会审议期间,某知名律师在参与刑诉法修订的第一次会议期间,因为中途有急事从会场走开,匆忙中带走了相关资料,结果走在半路被相关工作人员追回草案。         陈卫东说在参与有关部门组织讨论的环节,自己也曾有此疑问。自己也曾当面质疑立法机关某负责人之一,为何不能像婚姻法、物权法在起草的时候,公开征求意见。然而,随着工作的全程参与,陈卫东说自己逐渐明白:“之所以没有让更多的人参与到立法环节中来,其实原因很简单,刑诉法过于敏感。”         据他介绍,刑诉法从去年到现在已经修改了若干次,几乎每个文件的编号上都注明保密或机密等字眼,然后在每次审议后都会收回。直到前不久常委会审议刑诉法相关内容的时候,所有常务委员的档案袋上都标有内部资料的字样,甚至包括个别人大法工委办公室的负责人,也没有能够拿到草案的相关资料。         然而,到现在陈卫东说自己非常理解相关部门的工作,刑诉法草案的修订工作可谓是字字斟酌。他举例:关于证据环节中所讲到的“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条款中,修改阶段相关部门打了好几次电话商量,这个词到底如何来措词,才能让更多地人理解,使相关部门更好的理解和落实好司法工作。后来,经过多方的商议最终认为“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样会更容易被大家所接受。     上一篇: 法院开庭,律师禁言?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50)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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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 | 温州动车事故受害者法律指南八条

2011年07月28日 15:18:32   一 没有确定事故责任之前,先别急于谈赔偿,是非落定,方有赔偿,铁路部门过错事关赔偿数额(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二受害者的家属们应该明确,法律上,所有人赔偿标准是一致的,这是对死者、生者的基本尊重。因此,该保持互相联系。对于坚决要求真相的家属,更应建立联系名单,选举主要联络人,以防止挑唆和各个击破。联络人要有被维稳的心理准备。       三受害者家属应该尽快聘请律师,尽量聘请温州以外的律师,以尽可能减少行政干预(不是歧视温州律师,是因为现实原因),律师和律师之间应尽可能保持紧密联系。       四追责和彻查真相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受害者家属要保持耐心,要和国内的记者保持联系。在追责索赔过程中,不要涉及政治体制,就事论事。       五国务院关于《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15万元,值得商榷,受害者可以要求按照《侵权责任法》来赔偿,后者的的赔偿数额远远高于前者。       六 尽量不要提起诉讼,要通过协商谈判,其他合法途径来解决问题,因为目前铁路运输法院完全受制于铁道部。       七 受害人可以选举代表要求加入事故调查组,了解事故全部信息。对代表要信任,群体事件,最忌怀疑和阴谋论。       八 不要走极端,你们的亲人已经受害,他们在天也希望你们平安,平安之余,帮他们讨回公道,要相信世间终有正义。                  上一篇: 李庄:看北海,思旧伤,溯根源   下一篇: [转载]李庄经验 阅读数(4539) 评论数( 5 ) 5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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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 | [转载]李庄经验

2011年08月15日 10:15:05    原文地址: 李庄经验 作者: 丁金坤 红岩烈士坐牢,有狱中八条,李庄律师囹圄,感触不同于常人。评点李庄接受《南都周刊》的采访如下:       1. 南都周刊:在代理龚刚模的案子过程中你自己有遗憾的地方吗?李庄:有遗憾的地方,比如因会见受阻,在大庭广众之下大声斥责那些监视会见的(龚刚模案)专案组的人,以致发生激烈的争吵,对双方都造成了很不好影响,激怒了人家,这一点我承认,我没有稳定住自己的情绪,最后自己“埋单”,这些都是遗憾的地方。       评:一箭之仇,睚眦必报,人之本能也。资治通鉴第1卷记载,智伯戏康子而辱段规。智国闻之,谏曰“主不备难,难必至矣”。智伯曰:“难将由我。我不为难,谁敢兴之!”对曰:“夫君子能勤小物,故无大患。今主一宴而耻人之君相,又弗备,曰‘不敢兴难’,无乃不可乎!蚋、蚁、蜂、虿,皆能害人,况君相乎!”——李庄的激怒,本来只是一个脾气冲突,但刺激了执法者,而被报复,根本原因固然是公权力的肆无忌惮,然而失控的脾气是导火索。呜呼君子可以得罪,小人不可得罪,否则难将立至。         2. 南都周刊:你在代理这个案子的时候,有没有瑕疵存在?李庄:回望过去,瑕疵是有的。出师未捷身先死,本身就是瑕疵,例如,不应当因会见受阻而大发雷霆,应该调整对策。所以性格决定命运。再有,应当忠实于辩护人职责,不该向法院提前暴露辩护方向和诉讼策略,要不然,也不会有后来的牢狱生涯,直接法庭上见,也许就没事了,因为你把这些策略、方法都告诉了法庭,人家无法应对这些,就又将法庭逼上了背水一战的绝路,你的存在,这个庭根本没办法开啊。当然,还有许多值得反思的地方。       评:策略是律师办案的灵魂,李世民说“孙武十三篇,无出虚实”,即虚虚实实是孙子兵法的核心。李庄开庭前,向法庭暴露作战方案,本来是对法庭的信任,但法庭利用了这种信任,获得了军情,并予以反击,这是李庄作茧自缚,未战先败。同样,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很多律师的法律意见提的面面俱到,殊不知,这样非但达不到辩护的效果,反而是在提醒公诉机关补全证据。呜呼,万事有前因后果。       论曰:当今情势,民间律师与与司法机关博弈,通常是“赢一回,输百回”,故“见好就收,三十六计走为上”。                上一篇: 温州动车事故受害者法律指南八条   下一篇: 你,生逢其时! 《批评官员的尺度… 阅读数(940)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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