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朝平怎样才算触犯“非法经营罪”?
谢朝平怎样才算触犯“非法经营罪”?
阅读更多发布者CDT aggregator | 9 月 14, 2010
下午,又去临渭分局,继续要求会见谢朝平。 法制科的孟副科长还是说他给联系办案人员,让我等电话。 无尽的等待中,去了一趟市委政法委。 执法监督科的工作人员说,知道这个案件,会见的事他们没法管,得找临渭分局。回到临渭分局,继续找法制科。 法制科的孟副科长还是让等电话。于是,已经退房并准备往郑州的我,只好取消当天的行程,忘掉火车票,在临渭分局“值班”,听候“安排”会见。 等到下午 5点,看到了一把手蒋局长,说了会见遇到的麻烦。蒋局长让我联系办案人员朱福利,我说打他手机几十遍了,他关机,信息也发了,他不回;蒋局长让我打王希强副局长电话,我说也打了十多次了,从上午到下午,他不接电话,发短信也不回。 我大骂他们公安局办案人员装王八蛋。声音太大,法制科、信访的工作人员出来了好几个,把我叫到法制科去,说给我联系着呢,办案人员没回复嘛,让我继续等着,他们什么时候回复说有时间了,就安排我会见。 等到五点多,好心的值班民警,让我不要等了,没用的。无奈我只好再次找到法制科孟副科长,说自己今天不走了,让其再联系一下办案人员,尽快安排我会见,晚上也行! 无法安排自己的时间,推掉了三个案件。愧对当事人的信任。 离开临渭分局,愤懑!杀个把警察的心思都有了!怀念杨佳!
阅读更多发布者CDT aggregator | 9 月 14, 2010
九月五日,我飞到了晋江市,为吕江波涉黑案开庭作准备。九月六日,我到了法院找到本案审判长——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洪朝生法官,向他递交了证人出庭申请书,并问他准备开几天庭?他接了我的申请书后,答复说只开一天的庭。 九月八日上午,法院刑事审判一庭通知,要求辩护律师提前到八时到法院,说有事与辩护律师们交待。九月九日上午,吕江波涉黑案在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九月九日上午七时四十分,我就到了晋江法院门外。八时准,我进入了法院。洪副庭长把律师召集在调解室,说要给我们交待一些事。他表示,今天用一天时间开完庭,由于被告人多,案卷也多,律师们发表辩护词时,要精练一些,不要太罗嗦,中午和晚上各给一个小时出去吃饭。我提出,由于时间紧,能不能请法院安排便餐,由我们律师出钱。洪副庭长打了电话请示后,告诉我们可在法院就餐,就不用出去了。 庭审到晚上十时半,洪副庭长突然宣布说休庭,明天继续庭审。我很不高兴地说,事前通知只开一天,我买好了回程机票,你们突然又改变,谁来赔偿我的机票损失?刑事审判庭庭长,让我不要说了。我表示要再一次开庭,应提前三天通知的。你们钻空子说,我没有提前五天申请证人出庭,所以不让证人出庭。那么,你们违反程序怎么办? 我走出法庭,到了法院大院。有一个走在法院大厅台阶上的大汉(长得比较高大),大声的说我很“狂妄”。我回敬他道,还敢在法院内威胁律师?此人就想冲下,与他在一起的人,拉着他就往法院大厅走去。当时有法院的法警在院内,有家属认识此人,说他是公安人员。 我走出法院大门后,坐家属的车回了石狮的酒店。车到了酒店门外,我和家属都发现,外面站有十几个人,从外表来看,不象是旅客。我们的车准备停下时,有人就往车旁走来。我们感觉不对,只好赶紧离开。 我有些不理解,我只是对法院改变开庭发了火,怎么会惹怒公安人员呢?我仔细回想了一下庭审情况,才想到可能是让吕江波说出了遭刑讯逼供之事。还有一个就是,我质疑了晋江公安没有回避此案的侦办。按照指控,吕江波是妨害晋江公安执法而涉嫌妨害公务罪,后又被指控九罪。 上午庭审时,吕江波说他遭过刑讯逼供。当时是公诉方讯问被告人,而不是辩护人举证,我也没有提这个问题。晚上,在轮到辩护人举证时,我要求吕江波如实地说出是否有刑讯逼供之事。法官也要求吕江波,要说清楚具体遭逼供时间和地点问题。吕江波回答了法官问题后,掀起了西装短裤露出股部的伤痕。庭审现场有两架摄像机,估计拍摄下来了吧?今天旁听人员,包括家属在内有一百多人。 明天还要开庭,是否有人会向我下手,不得而知! 九月九日的庭审,吕江波村里来了很多村民,在法院门外声援吕江波。据我了解,今天有国内媒体到了科任村采访。
阅读更多发布者CDT aggregator | 9 月 12, 2010
经过几周的训练,大邦足球联队终于迎来第一场比赛,后卫主力老吴同学因病缺阵,幸好来了国浩的几个兄弟,我们缺的就是球星,结果来了一个。 正当我们在练脚时,看对手方达队纷纷到来,看他们的块头,年龄,守门员尤其英武,全副装备,甚至武装到眼睛,我们这平均年龄在35岁以上的老人队都互相唏嘘,看来和练习赛一样,没个乒乓比分是不可能了。大邦队最坚强的是心理素质,输个寻常的2位数,眼睛都不会眨,又不是范志毅,输了9个球就会哭。 比赛一开始一段时间,发现居然是压着对方打,恨不得仰天长啸,我们也有今日。知道不能太嚣张,没多久,后卫玩球一个疏漏,就被对方攻入一球。中场休息,我们认为不是我们不强,是运气的问题。下半场继续,只是门将和后卫换了位置,(我们只有一个替补),因此,几乎都是全能。到了下半场后半,兄弟我一看,立功机会到来,就要求打前锋,果然机会不少,有一脚打中门柱,门前另有两次机会,可惜是软脚蟹,没中。在最后2分钟,引进的球星,在临中场不远地方一脚冷射,球从对方门将两腿中间漏入。居然扳平了。未几,比赛结束了。 接下来,看君合和傅玄杰的比赛,似乎君合要强一些,最后,傅玄杰进的球也是一脚质量不高的射门,君合的守门员居然漏了。这场比赛就一比零。据说,今年认真检查水货,没有那种非律师的外援,故体现了律师的真实水平,嘴皮子厉害的,脚头一般都比较软。要是真的有那种职业球员,基本上就没法踢。�%BPێN�POST /admin/article/article_post.php HTTP/1.1 Accept: 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image/gif, image/x-xbitmap, image/jpeg, image/pjpeg, application/msword, */* Referer: http://control.blog.sina.com.cn/admin/article/article_add.php Accept-Language: zh-cn Content-Type: application/x-www-form-urlencoded Accept-Encoding: gzip, deflate User-Agent: Mozilla/4.0 (compatible; MSIE 6.0; Windows NT 5.1; SV1; .NET CLR 2.0.50727) Host: control.blog.sina.com.cn Content-Length: 6995 Connection: Keep-Alive Cache-Control: no-cache Cookie: EditorToolType=base; SessionID=9d4ddac4664c39d47f38204465297d47; _s_upa=10048; Apache=58.35.76.217.58421284164228633; UOR=,iask,spr_web_sina_blog_tblog_t001:1284180918603; SINAGLOBAL=58.41.158.13.5941267614009886; ULV=1284180922318:663:44:30:58.35.76.217.58421284164228633:1284174993042; vjuids=-3f3ff424a.12723af4371.0.2d379d5d0d8d04; vjlast=1284170662.1284174570.10; ALLYESID4=00100405204900491609; __utma=269849203.209486163.1272183324.1272183324.12808
阅读更多发布者CDT aggregator | 9 月 11, 2010
整体比对是否真的优位于要部比对? 当著名品牌卡尔文克莱恩(Calvin Klein)或CK遭遇“CK CREACIOUNES KENNYA”商标,如何认定是否相似?欧洲法院判决 Case C‑254/09 P 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答案。王清以为,该判决的重要价值体现在:可以让我们了解欧洲法院是如何处理整体比对与要部比对方法之间关系的。因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原则之一(既要整体比对,又要要部比对),但是,当两种比对结果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却付之阙如。简言之,如果仅仅要部相同,能否认定两个商标相似?这个问题,王清曾在 “名爵”商标权之争的困惑 博文中部分表达了疑惑。 CK在诸多类别(含18、25类)上的欧盟注册商标 CK在18类和25类上的注册商标 “CK CREACIOUNES KENNYA”中的“CK”与后面的部分有点距离,且是突出的大字体。后面的“CREACIOUNES KENNYA”则是小字体。 显然,如果因为上述排列与字体不同,而将“CK CREACIOUNES KENNYA”中的“CK”界定为“要部”,则比对结果必然是相同。但是,整体比对结果却明显不相似,因为两者的字形、读音和含义或者各要素整体组合结构显然不相似。 本案一审法院(欧洲法院主审商标注册与外观设计纠纷的General Court)明显认为依据要部比对结果便可得出结论,整体比对结果可以不用考虑了: “组合商标不能因某一构成部分的相同或者相似而被认定为相似,除非该构成部分成为商标整体印象中的主要成分”(para.39)。 但是,二审法院却持截然不同的观点:“两个标志间的相似性不能以其相同构成部分成为商标整体印象中的主要成分为先决条件。根据既有案例法,尽管不能排除在某些情形下,相关公众对某一复杂商标的整体印象是由其一个或者多个组成部分所主导这一可能性,评价两个标志的相似性应该整体考虑每个标志。然而,仅仅只有在该标志的其他组成部分是可忽略(微不足道的 negligible)时,相似性的评价才可以仅仅基于主要成分。”(para.56)易言之,二审法院为一审法院的原则附加了一个限制条件——可忽略性! 至此,欧洲法院给了我们一喜一忧。喜者,让我们了解了在欧洲,整体比对优位于要部比对,因为,要部比对结果左右认定结果需满足可忽略性条件。忧者,却恰恰是这个条件!如何判断“可忽略性”? 该判决给出的答案是:“CK CREACIOUNES KENNYA”的“CREACIOUNES KENNYA”是要部,“CK”仅是处于辅助或者补充或者从属地位(ancillary position ),因此,“CK”是可忽略的。 这里的逻辑显然是: 非要部具有可忽略性。我的妈,二审判决附加的可忽略性要件居然是毫无意义的,因此本身构成“可忽略的”东东了!其实质就是要部比对可以左右认定结果!! 如此一来,该判决带给我们的“喜”被这“忧”冲得荡然无存。 王清的前述疑惑依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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