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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广 | 中国法治真的可以扑灭腐败吗?

为何腐败迄今仍是中国社会之痼疾的疑问,恰恰可以证明,那种试图依赖传统人治模式,而非依赖现代法治模式来反腐的做法,无异于想扯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地球。 诺贝尔奖获得者缪尔达尔曾在《亚洲的戏剧》一书中提出了“民俗学意义上的腐败”这个说法,认为一个国家之所以腐败泛滥,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腐败已经在社会上成为一种“人人习以为常的文化”,用中国学者孙立平教授的话说,就是腐败已成为人人都要去适应的生活方式,甚至开始成为社会中一种被人们接受或默认的价值。 在当今中国,腐败也已开始出现这种“民俗化”的倾向。新近,有论客居然提出了“适度腐败”、“腐败容忍度”之类的说法,就说明了这一点,或者说,就是企图将这种倾向加以正当化。 但令人尚可欣慰的是:这一言论当即在网络世界里掀起了轩然大波,遭到了猛烈抨击。可见,当今中国民众对官员腐败之痛切,庶几近乎“零容忍”的程度。 那么,应该如何扑灭腐败呢? 对于官员腐败这样一种中国数千年来一直难以根治的痼疾,不少人均已肯认这样一件事实:仅仅依靠或主要依靠道德规范加以治理,是不行的,事实上也已被证明是没有实效的。然而另一方面,面对当今愈演愈烈的贪腐现象,国人也往往苛责法律的无力,并仍寄望于“包公”式人物的出场,更有进者,也有人把中国反腐的希望、乃至政治昌明的理想,寄托于执政党的纪律监察机制之上,并认同这些部门采用超越法律的“霹雳手段”,进行“深度反腐”。然而,由于这几年来,一方面,腐败现象并未得到明显的遏制,另一方面,包括湖南省纪委原副书记杜湘成嫖娼案、浙江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元贪腐案等等在内,反腐部门内部也爆出了一些腐败案件,为此也打破了一些国人的原初寄望。 在这种情势之下,有人甚至开始对“文革”时代产生了“乡愁”,认为在那个政治动乱的时代,恰恰是官员最为清廉的时代。有人甚至断言:当今的腐败现象不断地刺激着公众的情绪,也构成了民粹主义应运而生的一个潜因,加之我国政治文化中本来就存在着传统的官场治术以及现代的政治斗争等“路径依赖”,为此,并非没有发生第二次“文化大革命”的社会土壤。只不过大多数人会同意:特意发动“文革”来反腐,即使可收釜底抽薪之效,但不啻打开“潘多拉的盒子”,将给中国再次带来深重的灾难。 权衡之下,最终合理的选择,似乎还是回到法治一途上来。 但问题在于,法治真的可以扑灭腐败吗?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的答案是肯定的,只是要澄清两个先决性的问题:一,要看这里指的是何种“腐败”;二,要看指的是何种“法治”。 先说何种腐败。腐败自然有程度之差异,为此你可以说各国皆存在腐败现象,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这种意义上的腐败,是难以完全扑灭的,只要人人不是天使,人性还存在弱点,均可能导致这种意义上的腐败之产生。但要注意的是,腐败也有性质之不同。既有被法治秩序有效控制的腐败,也有失控的腐败,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结构性腐败”。一个社会是否存在这种腐败,经验的方法是:如果在现实的权力分配格局中,一旦给何者加大了权力,何者就容易走向腐败,那么,这种腐败现象,就属于这种性质的腐败。这种腐败的成因自然是复杂的,但究其主因,还是由于权力约束机制的缺失或力道不足而导致的。诚如英国19世纪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所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古今中外的历史,均严酷地明证了这个反复为人传诵的定理。而所谓“结构性腐败”,其实就是阿克顿所说的这种“绝对腐败”的产物。在这一点上,也有人故意做一些文章,提出什么“外国也有腐败”、或“适度腐败”、“腐败容忍度”之类说法,其实是混淆了上述两种腐败的概念。而我们所说的“扑灭”腐败,指的就是这种制度性腐败。 那么,何种法治能够扑灭腐败? 在这一点上,众所周知,中国历史上力图以严刑峻罚来解决官场腐败的制度设定,根本不乏先例,典型者如明朝早期曾用过的“重典”:枉法脏八十贯,论绞;脏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尽管如此,明朝官员的贪污,最终还是发展到了相当普遍化、甚至公开化、合法化的程度。 像明朝早期那样的严刑峻罚,之所以仍不足以扑灭腐败,肯定是有复杂原因的,比如前文所谈及的高迈的政治理想与现实弊制之间所存在的背离关系,就颇值探究。但有一点需要澄清的是:现代法治自有许多要素,而严刑峻罚则并不等于现代法治,尤其是像传统中国社会那样,国家治理方式主要依靠的还是人治模式,即主要依赖统治者分散性的个人主观意志,而法律仅仅是被作为手段来加以利用的情况之下,要想扑灭制度性腐败,那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这种制度本身,往往成为腐败的温床。 说到最后,笔者认为:一方面完善现代公务员体制,另一方面至少要成功地建立起现代法治,尤其是依靠与之相联系的现代宪政体制,其中包括建立起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广泛的言论监督机制以及司法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机制等等,再辅之以其它各方面的政治社会文化条件,那种“结构性腐败”才有可能谈得上被扑灭。 当然,如果联想到有关“适度腐败”之类的说法,是否真的要全面扑灭腐败,似乎也可能成为一个问题,而且还不属于奢谈的问题。因为,像在高度发达的中国人治社会里,自古以来,官场里就发明了一种“化腐朽为神奇”的治术,居然能够将腐败本身转化为一种政治资源,加以巧妙利用。据说,北周开国皇帝于文泰曾问政于大臣苏绰,苏曰:“贪官可立国”,于不解,苏就答曰:“用贪官可建死党;反贪官可除异己;杀贪官可赢民心;没贪官财物可充国库。”而另一方面,某些官员为了表示愿意接受控制,也可能像萧何那样采用“自污”的策略,尤其是在腐败普遍化的情境下,一般少有官员敢于承担独善其身的风险,以致“宁赴湘流,葬于江鱼之腹中”。 这大致可以解明为何腐败迄今仍是中国社会之痼疾的疑问,而且也恰恰可以进一步反证:那种试图依赖传统人治模式,而非依赖现代法治模式来反腐的做法,无异于想扯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地球。 (作者:南社子 本文转载自 法律博客 ,并不代表荷兰在线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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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博国际 | 中国法治真的可以扑灭腐败吗?

原文发表于 荷兰在线 http://www.rnw.nl/chinese/article/795562 为何腐败迄今仍是中国社会之痼疾的疑问,恰恰可以证明,那种试图依赖传统人治模式,而非依赖现代法治模式来反腐的做法,无异于想扯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地球。     诺贝尔奖获得者缪尔达尔曾在《亚洲的戏剧》一书中提出了“民俗学意义上的腐败”这个说法,认为一个国家之所以腐败泛滥,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腐败已经在社会上成为一种“人人习以为常的文化”,用中国学者孙立平教授的话说,就是腐败已成为人人都要去适应的生活方式,甚至开始成为社会中一种被人们接受或默认的价值。 在当今中国,腐败也已开始出现这种“民俗化”的倾向。新近,有论客居然提出了“适度腐败”、“腐败容忍度”之类的说法,就说明了这一点,或者说,就是企图将这种倾向加以正当化。 但令人尚可欣慰的是:这一言论当即在网络世界里掀起了轩然大波,遭到了猛烈抨击。可见,当今中国民众对官员腐败之痛切,庶几近乎“零容忍”的程度。 那么,应该如何扑灭腐败呢? 对于官员腐败这样一种中国数千年来一直难以根治的痼疾,不少人均已肯认这样一件事实:仅仅依靠或主要依靠道德规范加以治理,是不行的,事实上也已被证明是没有实效的。然而另一方面,面对当今愈演愈烈的贪腐现象,国人也往往苛责法律的无力,并仍寄望于“包公”式人物的出场,更有进者,也有人把中国反腐的希望、乃至政治昌明的理想,寄托于执政党的纪律监察机制之上,并认同这些部门采用超越法律的“霹雳手段”,进行“深度反腐”。然而,由于这几年来,一方面,腐败现象并未得到明显的遏制,另一方面,包括湖南省纪委原副书记杜湘成嫖娼案、浙江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元贪腐案等等在内,反腐部门内部也爆出了一些腐败案件,为此也打破了一些国人的原初寄望。 在这种情势之下,有人甚至开始对“文革”时代产生了“乡愁”,认为在那个政治动乱的时代,恰恰是官员最为清廉的时代。有人甚至断言:当今的腐败现象不断地刺激着公众的情绪,也构成了民粹主义应运而生的一个潜因,加之我国政治文化中本来就存在着传统的官场治术以及现代的政治斗争等“路径依赖”,为此,并非没有发生第二次“文化大革命”的社会土壤。只不过大多数人会同意:特意发动“文革”来反腐,即使可收釜底抽薪之效,但不啻打开“潘多拉的盒子”,将给中国再次带来深重的灾难。 权衡之下,最终合理的选择,似乎还是回到法治一途上来。 但问题在于,法治真的可以扑灭腐败吗?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的答案是肯定的,只是要澄清两个先决性的问题:一,要看这里指的是何种“腐败”;二,要看指的是何种“法治”。 先说何种腐败。腐败自然有程度之差异,为此你可以说各国皆存在腐败现象,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这种意义上的腐败,是难以完全扑灭的,只要人人不是天使,人性还存在弱点,均可能导致这种意义上的腐败之产生。但要注意的是,腐败也有性质之不同。既有被法治秩序有效控制的腐败,也有失控的腐败,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结构性腐败”。一个社会是否存在这种腐败,经验的方法是:如果在现实的权力分配格局中,一旦给何者加大了权力,何者就容易走向腐败,那么,这种腐败现象,就属于这种性质的腐败。这种腐败的成因自然是复杂的,但究其主因,还是由于权力约束机制的缺失或力道不足而导致的。诚如英国19世纪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所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古今中外的历史,均严酷地明证了这个反复为人传诵的定理。而所谓“结构性腐败”,其实就是阿克顿所说的这种“绝对腐败”的产物。在这一点上,也有人故意做一些文章,提出什么“外国也有腐败”、或“适度腐败”、“腐败容忍度”之类说法,其实是混淆了上述两种腐败的概念。而我们所说的“扑灭”腐败,指的就是这种制度性腐败。 那么,何种法治能够扑灭腐败? 在这一点上,众所周知,中国历史上力图以严刑峻罚来解决官场腐败的制度设定,根本不乏先例,典型者如明朝早期曾用过的“重典”:枉法脏八十贯,论绞;脏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尽管如此,明朝官员的贪污,最终还是发展到了相当普遍化、甚至公开化、合法化的程度。 像明朝早期那样的严刑峻罚,之所以仍不足以扑灭腐败,肯定是有复杂原因的,比如前文所谈及的高迈的政治理想与现实弊制之间所存在的背离关系,就颇值探究。但有一点需要澄清的是:现代法治自有许多要素,而严刑峻罚则并不等于现代法治,尤其是像传统中国社会那样,国家治理方式主要依靠的还是人治模式,即主要依赖统治者分散性的个人主观意志,而法律仅仅是被作为手段来加以利用的情况之下,要想扑灭制度性腐败,那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这种制度本身,往往成为腐败的温床。 说到最后,笔者认为:一方面完善现代公务员体制,另一方面至少要成功地建立起现代法治,尤其是依靠与之相联系的现代宪政体制,其中包括建立起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广泛的言论监督机制以及司法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机制等等,再辅之以其它各方面的政治社会文化条件,那种“结构性腐败”才有可能谈得上被扑灭。 当然,如果联想到有关“适度腐败”之类的说法,是否真的要全面扑灭腐败,似乎也可能成为一个问题,而且还不属于奢谈的问题。因为,像在高度发达的中国人治社会里,自古以来,官场里就发明了一种“化腐朽为神奇”的治术,居然能够将腐败本身转化为一种政治资源,加以巧妙利用。据说,北周开国皇帝于文泰曾问政于大臣苏绰,苏曰:“贪官可立国”,于不解,苏就答曰:“用贪官可建死党;反贪官可除异己;杀贪官可赢民心;没贪官财物可充国库。”而另一方面,某些官员为了表示愿意接受控制,也可能像萧何那样采用“自污”的策略,尤其是在腐败普遍化的情境下,一般少有官员敢于承担独善其身的风险,以致“宁赴湘流,葬于江鱼之腹中”。 这大致可以解明为何腐败迄今仍是中国社会之痼疾的疑问,而且也恰恰可以进一步反证:那种试图依赖传统人治模式,而非依赖现代法治模式来反腐的做法,无异于想扯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地球。 (作者:南社子 本文转载自 法律博客 ,并不代表荷兰在线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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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广 | 台湾/大陆: 台湾学者 : 大陆实行法治能让台湾问题迎刃而解

 他表示,如果大陆能追求对人民最好、人民至上、人本体制的良制,能成為民主、民生、民享、民有、民治的富强康乐民主国家,那时台湾问题、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就都不是问题。陈长文说,如果过了10年、20年,大陆能实现这么好的制度,「那不管要统一或独立,在台湾都是小问题,都不是问题了。」 中央社报道,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贾庆林日前提出「两岸同属一中」。陈长文对此表示,「九二共识,一中各表」在两岸各自的宪法体制下,最能体现台湾与大陆间的隶属关係。 他说,大陆对香港实施「一国两制」已过了15年。35年后,大陆法治、制度能否比香港好?若不比香港好,大陆能否改善法治及司法制度? 陈长文指出,全世界都羡慕大陆经济发展成果、硬实力,但大陆软实力相对不够,例如法治能否深化?司法能否独立?空有法制躯壳而无法治灵魂,无法实现公平正义。 由海峡两岸关係法学研究会主办的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昨天在北京友谊宾馆登场,数百名两岸法律专家学者与会,将一连举行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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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 陳長文:盼大陸從法制邁向法治

海基會前副董事長、理律法律事務所執行長陳長文昨天指出,「九二共識、一中各表」最能展現當前憲法架構下台灣與大陸的隸屬關係。他認為,只要大陸發展成民有、民治、民享的人民至上體制,兩岸統一就不是問題。 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昨天在北京舉行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近兩百名兩岸法律專家學者出席,陳長文在會後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一九九一年他率海基會代表團到北京拜會,與當時大陸副總理吳學謙會面。吳學謙提到「一個中國」與「一國兩制」原則,他回應說,「一國兩制」與「一國良制」並行不悖,都是中國人要努力的目標。 陳長文強調,法治是良制的重要屏障。他指出,當前全世界都羨慕大陸經濟發展成果、硬實力,但大陸軟實力相對不夠,例如法治能否深化?司法能否獨立?大家殷切盼大陸由「法制」邁向「法治」,空有法制軀殼而無法治靈魂,則無法實現公平正義。 陳長文說,若經過十年、廿年,大陸能實現民主與法治的良好制度,「那不管要統一或獨立,都不會是什麼大代誌了。」 陳長文還提到,兩岸簽署投保協議中關於廿四小時通報機制,雖然大陸刑事訴訟法把國家安全和涉及恐怖犯罪,列為不通知家屬的例外原則,但就人權保障來說,不管任何人涉及什麼罪名被限制人身自由,都應該在廿四小時內通知家屬,這是最基本的人權保障。 陳長文表示,兩岸同文同種,台灣的法治發展經驗,提供一個可相互參考的價值。他對大陸法治改革寄以期望,並提出一些建議,包括落實憲法保障人權的條文,諸如集會、結社、言論等自由;人大常委會應發揮解釋憲法的功能,落實憲法保護人民權利的目標。 另外,在刑事制度更傾向人權保障,雖然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已向前跨進一步,刑事訴訟程序與制度運作應朝落實人權邁進。其他更大範圍的制度改革,諸如公安、檢察、審判隸屬關係,也應加速改革,使公、檢、法各有司法職能,從程序到實體都能落實人權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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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 陳長文:中共應推動法治改革

加入中央社粉絲團 21:16:36 (中央社記者蔡素蓉北京22日電)政大法研所教授陳長文今天說,中國共產黨肩負法治改革責任,應該在以黨領政之際,把憲法修得更好,之後則應「一體遵憲」。 他說,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應找一群優秀學者專家,研究如何以黨領政,又能把法律、憲法修得更好,之後,所有的中國人包括中共都應遵守憲法,避免身兼球員及裁判。 陳長文以中共前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妻子谷開來一案為例指出,此案審判至少比以前進步、完備,但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檢察院依舊可羈押嫌疑人,檢察院顯然是球員兼裁判。 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理律法律事務所所長陳長文今天出席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以「兩岸法治經驗之回顧與展望-法治理論與實踐」為題發表演講,他會後接受媒體訪問時做以上表示。 他說,台灣也曾經歷過審判與檢察不分、警備總部權力擴張、「法院都是國民黨開的」年代,從戒嚴走向解嚴、司法院大法官逾700件釋憲案,台灣雖然仍面臨許多問題,但已由「法制」走向「法治」。 陳長文對大陸法治建設提出4點建議:落實憲法保障人權條文、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積極發揮解釋憲法的功能、刑事制度更傾向人權保障、行政權的作用更法治化。 他說,若中共政委書記人選能有根正苗紅的法律人如張福森、賀衛方等人出任,一個案子不需要由政法委書記做決定了;中共為了人民,以面對革命心態,推動法治改革,勢必能浴火重生。101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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