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动车事故

联合早报 | 天空的秘密

天空的秘密 (2011-08-27) 早报导读 [中国早点] 79元外交,稳赚不赔 [时事漫画] 美指中军力破坏地区平衡 [名家专评] 姚洋:中国的3.2万亿美元烦恼 [总统选举] 吴俊刚:选一位德高望重的国家元首 ● 陈迎竹 上海特稿   上海虹桥机场因为吉祥航空和卡塔尔航空争着降落造成的危险事件,虽然在一些内行人看来只是虚惊一场,甚至谈不上虚惊,但事件引发的反思空间其实不亚于温州动车事故。   得益于经济发展与社会的富裕化,中国民航业近年的发展速度不下于许多大项目。然而,许多消费者乘坐国内航空都有经常延误的经验,中国机场硬件设施的增加赶不上运输量是关键之一。   另一个鲜为人知或提到的原因是,“天空的最终管制权不在民航在军方”。   一名熟悉民航业的人士向本报指出,“军方限制很大,以致民航使用权的高度和宽度都不够丰富。”   他说,天空的使用层次比其他国家限制更大,是造成中国境内许多航班轮候飞行时间更长的原因。   解决这一空域不足的瓶颈,其实也在十二五计划中被提出。据了解,在国家级层次机关协调下,预计军方会同意开放更多空域给民航。   不过,不是所有业内人士都看好民航业的大规模发展。民航业在国际上属于经营困难的行业,虽然中国长程出行的需求越来越大,但其中包括很大部分的公费出差。近年迅速发展的高铁,一度打击了民航的愿景,温州动车事故之后,民航机票一度居高不下,眼下高铁部门的困境会给民航业带来多长的利好时期,有待观察。   从数据来看,去年民航业的运输总周转量达到538.45亿吨公里,比上年增长26.1%。其中国内航线运输周转量为345.48亿吨公里,同比增长16.3%,国际航线周转量增长则更达到48.5%。   运输业总周转量包含货物和旅客两种周转量,周转量是指运输量和运输距离的乘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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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 高铁时代民事索赔的标志性案件

2011年07月29日 18:40:32    高铁时代民事索赔的标志性案件      律师界开始探讨动车事故赔偿标准问题     陈有西     动车事故善后,这两天开始转移到对死伤人员的民事责任赔偿问题,全国特别是温州的一些专攻民事侵权和事故赔偿诉讼的律师们开始进入研究这一领域。体现了中国当前的一些热点问题,大家都已经习惯于从法律渠道去寻找解决方案,也体现了中国律师的主观能动性已经开始发挥。     温州律师朱祖飞和广东律师李国斌都是在这方面研究得比较细致的律师,他们的观点对受害人的索赔都很有参考价值。在温州司法局、律协发出慎重应对不要擅自回答咨询的通知后,也有网民建议我们京衡律师集团主动介入温州动车事故的法律服务,我们也已经有相关律师在进行细致研究,准备在当事人家属有需要时提供法律服务。我对这个问题还没有深入的研究,先就几个基本原则问题谈点看法:     第一、温州事故的重点,目前还是三项:一是组成专业调查委员会对现场、车体残骸、和所有行车记录、调度记录、通讯记录、进行细致分析,找出事故真正原因,向全国人民说清楚事故真相;二是追究事故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不能掩盖和姑息;三是深挖国家重点工程高铁建设中的豆腐渣工程问题、如机车质量、防范系统、感应系统等投放和招投标中有没有严重腐败问题,找出利益链条中的真正原因。因此,进行民事索赔,还不应冲淡这三个主要的方向。这是杜绝今后事故、对国家民族有长远意义的工作,必须坚定不移。     第二、应当支持和鼓励律师参与民事索赔的协商调解和民事诉讼代理。这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也是当前“维稳”、迅速平息事态的官方在做的第一要务,但是现在的一种本能是排斥律师介入。律师应当参与依法服务,无论官方还是律师,都不必回避这一工作。要相信律师是理性的力量,能够帮助政府合法合理地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稳定的力量。限制律师参与肯定是不妥当的。我理解温州司法局的文件,是担心律师参与后,当事人会提出各种要求,问题会复杂化,不利于迅速调解理赔,也是担心律师站到铁道部和政府的对立面,怕律师在这个事件处理中会成为官方处理事故的制约力量。这是不必要的。律师介入只会使问题的处理纳入合法有序的轨道,向群众解释法律,依法索赔,只会对平稳解决整个事件有好处。如果限制律师,反而会导致长久的上访隐患,是不明智的。     第三,中国的铁路行政法规,起草人是铁道部自己。立法偏私的现象非常普遍。1994年制定的《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规定》第五条,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万元,行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800元。2007年,国务院出台《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行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因此,如果严格按现有行政法规规定来进行索赔,对当事人反而是不利的。因此调解协商能够得到合理赔偿的,不一定选择进行诉讼。     第四,如果真正进行诉讼,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将是必须适用的一个法律,这对事故遇难者家属是个重要法律,可以按“新法优于旧法”、“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规章”的原则,要求法院不适用铁道部和国务院的规定,而适用这个法律。那样,赔偿标准就将大大突破原来的15万限额,加上保险费和其他的治疗护理等费用,赔偿百万以上完全有可能。这对铁道部则是个很不利的法律。因此,将来法庭上是不是适用这个法,将是一个争论的焦点。     第五,《侵权责任法》对几乎所有的侵权行为都进行了规定,其中也涉及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法2010年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了铁路侵权应适用《侵权责任法》。但有一条限制性除外条款,对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其规定。具体的法条如下;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那么,铁路动车能不能视为电力、矿山等“高度危险责任”行业?我认为不能算。高速铁路不但不能列为“高度危险行业”,反而应当列为“高度安全行业”,因为铁路和民航,是必须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没有绝对的安全系数不能投放经营。如果把旅客列车列为“高度危险行业”,那等于是不要大家去乘坐。因此,这个适用高度危险除外责任,是显然不相符的。同时,第七十七条规定是“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指“法律”,而不是国务院的法规和铁道部自己的规章就可以规定。因此,这个赔偿标准适用《侵权责任法》,是没有问题的。所以,现在铁道部对外协商中所称的“限额标准”,显然已经是老皇历了,真正上法庭,很难再被法院采信。     第六,高速铁路动车的票价和服务标准,一直宣传向民航看齐。其票价对应的服务,也已经不同于原先的硬座列车。再按原标准进行赔偿,显然是同其收费不相符的。有的论者提出要参照民航事故标准赔偿,是有一定道理的。     因此,温州动车事故将会成为中国高铁时代到来后,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的一个标志性案件,检验法律的适用,检验律师的水平,检验法官的裁判标准。不妨慢慢来,走上法庭看来是难以避免的。      就7.23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与朱祖飞律师商榷     李国斌     (2011-07-28 06:29:35)     @朱祖飞律师:昨天下午,律协准备组建自愿服务队。考虑到本人是民委会主任,中途特邀请本人与会。我认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77条的规定及最高法院对本条的理解,限额赔偿仅15万元,如果我们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可能会引起误解。是我一句话打消律协组建自愿服务队。后来才出现措词不当令人误解的通知,本人深表歉意!     =================================     晚上打开微博,看到朱祖飞律师上面内容的帖子。因本人正在研究相关问题,忍不住手痒,想和温州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朱祖飞律师探讨一下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请注意:这里仅限于“法律”而未及于“法规”!《铁路法》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对行李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非故意损失赔偿限额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而在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铁路法》并未规定人身损害的赔偿限额,也未授权国务院制定限额。     朱律师其他微博提及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第33条,但该条例总共18条,不知第33条源自何处?估计是朱律师与《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混淆了。该条规定是:“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但是,作为法律人应当知道“条例”和“法律”的效力与区别所在。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限额,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旅客人身损害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七条所指向的赔偿限额限于法律而不及于法规,此为其一;《铁路法》仅授权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货物、行李、包裹的赔偿限额,并没有授权国务院制定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的限额。此为其二;其三,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民事基本制度,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没有法律的授权,国务院无权制定。因此,《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旅客人身损害赔偿限额本身是违宪和无效的。同时作为法规性质的条例,也未被《侵权责任法》第77条认可为适用依据。     2010年3月,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等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可见最高法院明确指向的是“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出来,绝非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处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以合同之诉起诉铁路运输企业,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中可以适用法律以及法规,那么适用国务院制定的条例有一定依据,加之合同之诉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此不建议以合同之诉索赔而以侵权之诉索赔。)     至于谈到最高人民法院对侵权责任法的理解,建议朱律师研究一下全国人大对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对《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对《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可以说,法律人在废除铁路特权这个问题上早已经有多年的共识,并趁《侵权责任法》颁布之机已废掉了铁道部几十年来惯吃弱势受害人霸王餐的武功。在法律人多年的努力之下,目前已经从立法的层面废除了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特权,在实践中推动法律的落实,为权利而斗争,正是律师的使命。朱律师作为温州律协民委会主任,实在不应该被铁道部50万赔偿的浮云遮望了智慧的法眼啊!     最后,落实到受害人的赔偿上,铁路部门最少应当比照交通事故的标准对每位遇难家属进行赔偿。而20万元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投保人是旅客自身,保险标的也是旅客的生命安全,不是铁路运输企业投保的旅客运输责任险,因此不属于铁路部门的赔偿而是受害人及其家属应得的保险给付,应在铁路运输企业的损害赔偿之外进行保险赔付。     以此计算,本次动车事故遇难旅客赔付金额参照伊春空难比较合适。     附:声明     本律师愿意无偿为本次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咨询以及案件代理服务,以尽律师职业之道义责任。     联系电话13823380448     邮箱: lawyer80448@sina.com     广东银华律师事务所     李国斌律师     2011.7.28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第三十三条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可以书面约定”意味着不能仅由一方说了算(比如50万)而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据温州官方网站温州网报道,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此次赔偿标准是执行以17.2万元为基数再加上20万元保险理赔总共37.2万元,这个基数是固定不变的;另外,再加上遇难者家属交通费、埋葬费、家属赡养费等共计不超过45万元;事发后在短时间接受谈判并签订协议的,可视情况酌情予以数万元奖励。以上费用除奖励费用由户籍所在地政府拿出来外,其余由铁道部一并支付。     17.2万元比法定的15.2万元高出2万,是否合理,可以协商。     凭什么“这个基数(37.2万,实际上是17.2万)是固定不变的”,法律依据何在?法律明文规定可以约定,谁赋予了一方享有剥夺另一方法定权利的特权?   7.8万元(遇难者家属交通费、埋葬费、家属赡养费等,45万与37.2万的差额)是否合理,也是可以协商的。比如遇难者家属的误工费、因悲痛致病而产生的医疗费、未成年人(如小伊伊)的抚养费等可否考虑,且不说心理安抚费(精神损失费)。     奖励费一说实在令人匪夷所思(联想到了拆迁),当属不折不扣的馊主意,足可叫人不置一词。      温州要求律师不得擅自解答死伤者家属求助     2011年07月28日 02:26     来源:新京报 作者:仲玉维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昨日,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的黄乐平、毛素梅和叶明欣三位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特快专递形式寄出建议信,建议法工委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关于赔偿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黄乐平表示,根据该条例,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这一标准严重侵害了铁路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基本民事权利。     黄乐平认为,该条例作为行政法规(2007年发布)设定了人身损害的赔偿限额,超越了立法权限。该条例自行为铁路运输企业设定了人身损害赔偿上限。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要设定赔偿限额的,必须由法律规定。根据《立法法》规定,涉及民事基本制度的,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授权国务院对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而该条例关于赔偿的规定,既不是法律,也不在《铁路法》的授权范围内,也未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因此无权对人身损害赔偿限额问题作出规定,15万元限额的规定超越了立法权限,应属无效。     黄乐平认为,受害者基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可主张铁路运输企业在过错情况下承担全部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黄乐平分析,该事故中,如果铁路运输企业存在过错,按照现行司法赔偿标准,一名身故的温州旅客仅死亡赔偿金就应达到62万余元,这一金额还未包括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 声音     死伤者家属提出4要求     要求公布事故原因等;温州要求律师不得擅自解答家属求助     昨日,数十名追尾事故死伤者家属聚集在温州火车南站。家属代表表达了4点诉求:公布事故原因、查明真相;铁道部高层与死伤者家属直接见面;安抚死者家属;按死者当地风俗安葬。     随后,上海铁路局宁波段相关领导抵达现场安抚死伤者家属,双方环坐在大厅地板上进行沟通。     一名家属哭着表示,他们并非对赔偿不满,而是希望铁道部拿出诚意,“为什么不公布座舱平面示意图?既然是实名制登记,我们去站点和买票地方要,都不提供。信息为什么要隐藏?”另一名家属亦表示,“我们只为要个公道。”     宁波段相关负责人称,“在辖区发生这样的事情,大家都很痛心。我们是第一时间到现场抢救,按照国务院要求进行后续处理。”其还表示,相关信息只有上级领导掌握,家属们提出的要求,一定会报上去,会尽快反馈。     此外,温州市司法局律管处处长、市律协秘书长甘细平昨日证实,曾发通知要求“接到死伤者家属求助的律所和律师,不得擅自解答与处置,在第一时间向律管处和市律协报告。”其表示,通知是说律师不得“擅自解答和处置”,不是“不允许”。这次事故有一些专项政策,一般律师不了解,可能会误读。     ■ 善后     首批两具遇难者遗体火化     记者昨日从温州市殡仪馆获悉,10岁的陈怡洁和28岁的林焱昨日早上成为了动车事故中首批被火化的遇难者。殡仪馆方面否认了遇难者遗体将统一火化的传言。     据殡仪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昨日早上,年仅10岁的陈怡洁的遗体已经火化,家属于9点前已经将骨灰领走。     昨天上午,温州殡仪馆一告别厅的电子显示屏上打出:林焱先生遗体告别会。显示屏下挂着林焱的照片。     殡仪馆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这两名火化的遇难者已经由公安的法医开具死亡鉴定,并由其家属与有关部门签署赔偿协议,同意火化。”媒体记者因家属意见而未进入告别厅采访。     本报记者 陈宁一吴伟 仲玉维     ■ 进展     被埋车头挖出运走     据新华社电 “7·23”甬温线事故车辆经过近24小时的清理工作,26日深夜已经全部移出事故现场,之前埋下的D301次动车车头也被挖出运走。     26日21时30分许,最后一批运载动车车头残骸的车队驶离事故现场。这些残骸裹满泥土,许多已成碎片,现场施工人员用挖掘机将它们掘起,再装入十多辆翻斗车运走。     记者看到比较完整的部件有动车车厢的底盘、几片车厢壁和4对车轮组。车队驶离后,事故现场还剩下5台挖掘机继续作业,回填土坑。现场工作人员不愿透露车队去向,记者驱车跟随车队,发现这批车头残骸被送到了铁路温州南站以南的动车车库。       上一篇: 高铁乱象应当引起我们对国企垄断…   下一篇: 中国律师规模化国际化发展的若干… 阅读数(1386)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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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晓芸 | 崛起中的社会力得不到释放将趋暴力化

时下,关于民间采取暴力行为的正当性被微妙地论辩着, 非暴力主张本来已经成为全球政治文明共识,但是不能不意识到, 当一个社会连这个看似毋庸置疑的问题都成为问题的时候, 应当对社会进步的总体方向进行一番检讨和修正。至少应意识到, 在各个利益主体的代表组织被允许成立之前的社会力—— 遭受强烈被剥夺感而又充满能量的群众行动通常以直接暴力的方式出 现。 释放社会力,方能驯化暴力   彭晓芸   23 日 20 时 38 分,温州动车追尾事故发生,很快, 消息传至微博,舆论热切关注事态发展, 网民们或悲愤咆哮或冷静分析,彻夜无眠。人们转发各种求助信息, 很快就传来温州现场市民排队等待献血的图片, 网民大赞温州市民行动力之迅捷。传统的新闻报道及公民行动模式, 在这里,被彻底颠覆了。   25日晚上,温州 市民自发来到世纪广场为遇难者守夜, 他们秉烛祈祷,动容泪下,在地上烛光拼成硕大的 “7.23″ 字样 以示纪念,市民的悼念活动再次通过记者及公民传递到微博, 无法统计究竟有多少人次转发和评论,可以听得见是:公民在哭泣, 公民在呐喊,他们唱起了国歌,他们期待着真相和正义。   此情此景,与去年 “11.15” 上海大火之十万市民鲜花行动, 何其相似!   而这仅仅是当前中国社会力崛起的一个小小切片,它以积极的、 多元的姿态展示着民间社会在分享改革开放成果之后, 有了更进一步的公民诉求:他们不再仅仅关心自己吃饱喝足, 他们还关切他人命运, 共同承担着复杂社会背景下充满诸多不确定性的危机与无常。   对于中国社会来说,随着政治权利的扩大和经济实力的壮大, 社会形态不再是过去的扁平化格局了,从 2008 年汶川地震志愿者 的蓬勃爆发至今日微博参政议政的火热程度, 就可以窥见民意走向清晰的脉络。他们不仅渴望我的地盘我作主, 也热切期待参与公共生活, 渴望从多元共同体的建构和归属中体认个体价值, 绽放个体生命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社会力作为相对于政治力、经济力而存在的一个概念, 也被社会学称之为 “ 第三部门 ” 或所谓 “ 志愿性部门 ” ( 它不是一个行政概念,而是一个共同体或民间组织概念), 指的是在国家与市场之外的 “ 第三种力量 ” , 相对于国家机器所具有的强制力和市场的逐利本质, “ 第三部门 ” 具 有强烈的公益性和自发性,作为一种民间社会力量而存在。   可以这么说,改革开放释放的是中国社会的经济力, 1992 年邓公 南巡则是再次确认中国不排斥市场经济、一心一意谋发展的大方向。 当一个社会的政治力量高度凝聚、经济实力持续攀升,那么, 社会力的萌芽至崛起则是发展的必然逻辑了。   而今,在如何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路径上,中国人再一次面临抉择: 治标不治本地问责地方官员了事还是追究事故与危机产生的深层次原 因?被基层维稳 “ 产业化、利益化 ” 绑架还是全面创新社会管理? 压制还是建立民间利益博弈、意见表达的自主机制?做全能政府、 揽无限责任还是释放社会力、鼓励民间组织成立?   正面回答这些问题,将是中国能否从政治力、 经济力的强大走向社会力的强大的关键,从而夯实社会基础, 找到一条真正实现稳定与发展的第三次转型之路。   为什么说社会力的壮大显得如此重要,如此关系社会的长治久安呢? 因为无论从中国社会自己的发展经历也好, 其他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也好, 都证明了当政治和经济能量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 被压抑的社会力如果得不到释放, 民间利益诉求会趋于暴力化的自力救济而不是有策略、 制度化的理性博弈, 如中国目前出现的各种局部骚乱或泄愤型暴力事件。   时下,关于民间采取暴力行为的正当性被微妙地论辩着, 非暴力主张本来已经成为全球政治文明共识,但是不能不意识到, 当一个社会连这个看似毋庸置疑的问题都成为问题的时候, 应当对社会进步的总体方向进行一番检讨和修正。至少应意识到, 在各个利益主体的代表组织被允许成立之前的社会力—— 遭受强烈被剥夺感而又充满能量的群众行动通常以直接暴力的方式出 现。   当法制化表达渠道、博弈机制被阻碍时, 公民极有可能采取极端化的、 暴力化的非理性手段来赢得关注或宣泄不公平感。甚至, 这种泄愤行为还赢得社会层面不可思议的喝彩,这是因为, 很多平素也遭遇过不公的人们在这些案例上投射了他们的“ 命运共同体”感受,于是出现有的人将个体暴力抗命视为 “ 英雄 ” 予 以赞美。   在社会力萌芽的早期阶段,往往伴随着暴力的增长, 只有当社会力的能量在相对宽松的政治格局当中获得一席之地的时候 ,良性的社会力会遏制恶质的社会力增长, 暴戾社会的生存空间就会被公民力量自动洗牌挤压掉, 出现更多诸如上海市民、温州市民这样“优雅” 地表达哀伤的社会运动。   社会力的发展与否关系到该社会的文化健康与政治制度的健全。 如何发展社会力,如何在国家和市场之外容忍第三部门的发展, 并使其发挥对社会整体的导航、协调作用, 是诸多社会理论家和政治家的共同关怀,也是一个社会从政治力、 经济力独大的不平衡状态走向将社会力纳入制度化轨道的必然选择。   一个成熟的政府,在面对社会力兴起早期阶段的非理性时, 保持最大的克制,同时尽快正视社会力崛起和民意所向, 如是才可能实现社会力的转化,从暴戾走向理性和制度化, 最终驯服暴力,同时充分吸纳社会力来共同承担社会风险, 从而实现公共政治生活的协力治理。                                        《环球时报》2011年7月27日 推荐同主题阅读: 刘康:不应给暴力合理化任何借口 作者:刘康 美国杜克大学教授   挪威杀手布雷维克在宣言中写道:穆斯林必须被视作野兽。这是这个“天堂里的杀手”的真实杀戮动机。在挪威这个西方人眼中最和平的国家里,以暴易暴的恶行突然爆发,的确令世界震撼。如果发生在美国,此事也许不会引发如此大的心理震荡。美国是一个枪杀案不断的国度,自从“9•11”之后美国成为“全球反恐”桥头堡,这一以道义和人权领袖自诩的超级大国,越来越向暴力主义方向滑落。小布什在发布反恐宣言时说漏了嘴,用了“十字军东征”这一字眼来形容反恐战争,暴露了基督教徒与穆斯林数千年延绵不绝的恩怨,并未随着文明的进步有任何改观。   人类至今依然依靠暴力、战争、杀戮来解决多数争端,这是不争的事实。然而暴力却自始至终都是人类共同价值零容忍的野蛮行径。没有哪个政党、阶级或团体会把暴力当作其终极目标。战争中的敌对双方也都会祭起捍卫正义、反叛压迫和侵略的大旗,把最终消灭暴力作为宗旨。虽然战争的正义和非正义必须厘清,但文明的逻辑毕竟不能认同暴力。走出暴力怪圈,摒弃暴力这一人类之殇,乃是人类文明永恒的问题。   去年我去了一趟奥斯维辛集中营。纳粹用彻底的工具理性来合理化种族灭绝的暴行,奥斯维辛的管理全盘遵循着效益最大化、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学法则,恍惚中让我模糊了现代商学院的理念和纳粹工具理性主义的界限。当然,最根本的区分依然是暴力至上还是非暴力手段,但法兰克福学派哲人的沉思却时时让人警醒。毕竟广岛、长崎原子弹的人类之殇和二次大战中日本军国主义给亚洲人民带来的灾难,均无法用理性全然解释得清。   另一让我震撼的事是奥斯维辛集中营成了以色列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集中营最多的参观者来自以色列,中小学生、大学生为主体。每个人背上披着两米见方的以色列国旗,或合唱,或举行烛光聚会。锡安主义(犹太复国主义)对纳粹大屠杀的追忆、祈祷、仇恨,无不在强化着复仇的种子。的确,犹太民族孕育了无数伟大的哲人和学者,涌现了世上最富有的金融家、 企业 家和媒体大亨,现代以色列也无时无刻不渲染其崇尚自由民主人权的普世价值。可惜,中东地区的民族仇恨、种族仇恨、宗教仇恨,却从未有过真正化解的时刻。我百思不得,纳粹才是大屠杀的制造者,为什么跟其并无干系的阿拉伯穆斯林却最终成了犹太复国主义施暴的对象?中东战争的恩恩怨怨,极其错综复杂。从“9•11”到塔利班、“基地”组织,再到被美国先后斩首的萨达姆、本•拉登,他们都深深卷入以暴易暴的怪圈,无法脱身。   挪威的暴力杀戮事件告诉我们,今天谁都不能幸免暴力的怪圈。中国当然不是例外。中国的暴力事件不再仅仅是少数“疆独”和“藏独”分子的恐怖主义行径。在高速狂奔的中国,社会共识越来越匮缺,不同阶层、地域、群体之间的分化和分离越来越严重。暴力事件、群体事件也越来越频发,中国已经不可逆转地进入一个高风险社会,一个社会价值多元、社会分化加剧的时代。我们一方面要把建设法制社会和公平公正作为至高无上的目标去追求,另一方面又要面对中国成为高风险社会、暴力事件不断出现的严峻现实。   毋庸置疑,中国社会存在着挪威杀手布雷维克这类的极端分子,也存在着孕育了塔利班、“基地”组织和犹太复国主义等形形色色极端势力的土壤。中国不曾给自己贴过“最和平国家”和“天堂般国度”的标签,法制不健全,权力超大的官方力量跟脆弱的民间社会力量对比严重失衡,给中国暴力事件的产生带来更多负面影响。在此情形下,以暴易暴的逻辑很容易滋生蔓延。任何给予暴力和暴行以合理化借口的说辞,无论多么冠冕堂皇,都会有意无意助长暴力非理性的暗流。中国身处全球化进程的前沿,同时又已深入全球化和世界体系的纵深腹地,所以无论是民族民粹主义的极端诉求,还是堂而皇之的民主自由主义理由,都不得不在中国与全球化的纠结氛围中经过考验。换言之,我们必须警惕中国版的塔利班或草根民粹主义,同时也不可对民主自由主义的高调盲目跟随。   是否给暴力任何合理化解释,是否对任何暴力零容忍,就是我们对当前中国各种主张和主义的一个试金石。滥用公权力的暴行必须遏止,以反政府为名的暴力也绝不能获得豁免。中国不容忍暴力,人类不容忍暴力。暴力的对象往往是错置的,就像犹太复国主义的复仇靶子错对了阿拉伯穆斯林世界,塔利班“基地”组织错对了纽约世贸双子塔楼的普通人那样,更遑论挪威那些无辜天真的孩子们?▲(作者是美国杜克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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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晓芸 | 动车之殇:网络社会运动崛起,管制不是出路

鉴于微博目前承担的颇具公民社会意味的媒介功能,有人在忧虑微博的命运,实际上,官方应该意识到,微博延缓了群众上街的冲动,微博拯救着自焚的绝望,微博化解着暴力袭击政府大楼或滥杀无辜者的戾气。微博是一场公民文明的网络社会运动,它既虚拟又真实,它提供了一种练习“交通规则”的机会。否则,“无证驾驶”的横冲直撞将如动车一般导致灾难性后果。 动车之殇:网络社会运动崛起,管制不是出路      彭晓芸     “【不成啊, 温总理】您昨天在现场说调查组是独立的,今天一看名单,铁道部副部长居然是调查组副组长!这样的调查组想独立于铁道部都是一句空话,不知道您的词典里如何解释“独立”一词的。还是希望用您巨大的影响力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特别调查吧。法律规定国务院可以提出这样的议案的。”       微博或成“政治广场”       这是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7月29日的微博发言,很快被删除,但在删除以前,已经被转发和评论了数千次。从7月23日晚发生温州动车事故至今,一周过去,微博依然在沸腾、在哀嚎、在追问、在抗争,众声喧哗,有冷静分析,恳切诉求,有怒气冲天,绝望灰心……    其中以新浪微博最具代表性,它已经成为中国大陆最大的“媒体”。同时,它也在成为中国社会目前最为可能的政治广场。    随着公民意识的觉醒,以及改革开放确立的市场经济主导带来的经济发展,大陆生长起一批可能成为社会中坚力量的中产市民、城市白领。可以说,大陆的公民社会乃至自发的社会运动,近十年来从萌芽走向了崛起的态势。但是,由于官方对公民社会的态度一直比较暧昧犹疑,甚至一度有官方媒体《求是》杂志发表文章称社会管理要“防止误信、误传甚至落入某些西方国家为我们设计的所谓“公民社会”的陷阱”。    当然,此说很快遭到批驳,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随后撰文指这种看法是一种偏见,是把“社会组织设想为政府的天然对手”,呼吁中国官员“应鼓励、支持”公民社会发展。而广东更是在7月14日召开的中共广东省委十届九次全会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了官方社会治理的思路是“从万能政府变有限政府,鼓励成立大量民间组织”。       颠覆传统社运概念        按理来说,发展公民社会,鼓励微博成为一个在线(online)的公共空间,在当下当无疑义甚至显得极为迫切。但深切了解这个被社会学家孙立平诊断为患有“体制性拘谨”顽疾的社会的人们,还是显得极为焦躁不安,人们开始担心,微博还能获得持续的发展吗?这种看起来已经非常蓬勃的多元交叉网络社会运动,会面临鸿鹄折羽的命运吗?    在微博空间,传统的社会运动概念被完全地颠覆了,它是一种多方互动的“抗争性话语”(contentious conversation),其主要形式是发帖转帖评论,当然,还有影像和视频数据借助微博得以传播,但总体来说,网络社会运动仍然以话语为主要的抗争工具,有的人将这种网络生态评估为“围观改变中国”。实际上,有必要更新一下这样一种表述,因为庞大的民意表达已不仅仅是“打酱油”或“围观”了,只要在每一个呐喊的网民面前架上摄像头、递上麦克风,他们就是一次次可被实现的公民政治广播,就是实实在在的广场政治。    在网络社会运动这里,说即是做,意见表达实际上已经非常显著地影响着官方决策,很多的民意呼声和质询,官方都不得不重视和回应。而由于微博的实名认证制,更加给这种社会运动的兴起奠定了技术上更趋“去虚拟化”的条件。    因此,不能再把网络社会运动仅仅视为虚拟的政治抗争了。你能否想象,在微博上,不仅有无数不知名的网民,还有大量实名认证的学者、媒体人、律师、企业家甚至政府官员、宣传部门干部,抗议者和诉求对象,甚至可能就在这同一空间中展开对话,而受害者、事件当事人,更是越来越多地开始借助微博的威力来伸张自己的诉求。此前有宜黄自焚事件中的钟氏姐妹,今天有温州动车事故中不幸失去五位亲人的家属杨峰,他成为了此次微博声援动车受害者网络社会运动中的焦点人物。    此前,杨峰问责政府时悲愤而掷地有声的视频影像在微博广为传播,人们同情而又赞赏这位公民展现出来的现代公民意识。随后,杨峰真的来了!上了微博的杨峰给自己注册的ID是“杨峰陈碧”,陈碧是他痛失的太太的名字。有些网民希望杨峰持续抗争,为所有罹难者也为社会公义而发挥作用。但杨峰坦承:“天上不是5位而是40位看着我,但是我真的无能为力了,请原谅我,如果我再坚持,我将失去我最后的第六个亲人,对不起大家,我自私了,我必须要为我死去的老婆做这件事情,因为上帝留了他,就是在给我机会去照顾他,我一定要做到,再次表示对你们的歉意。”网民多表示理解和宽慰,并接过持续抗争之棒,继续表达对真相的诉求,对救援不力的不满。    这样的互动颠覆了传统社会运动封闭式的行动组织空间,它变得没有组织而多元交互依赖。这既扩展了抗争者的话语空间,但同时也方便了动态追踪甚至监控、防范,可以说,微博当前的技术条件让这场网络社会运动呈现着透明、多元、无中心无组织的原生态,使得动员机制和抗议机制几乎同步生发。       管制微博不是出路       鉴于微博目前承担的颇具公民社会意味的媒介功能,有人在忧虑微博的命运,实际上,官方应该意识到,微博延缓了群众上街的冲动,微博拯救着自焚的绝望,微博化解着暴力袭击政府大楼或滥杀无辜者的戾气。微博是一场公民文明的网络社会运动,它既虚拟又真实,它提供了一种练习“交通规则”的机会。否则,“无证驾驶”的横冲直撞将如动车一般导致灾难性后果。    而从熟悉“交通规则”到“驾车上路”,期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果真如广东政府所鼓励的,真正要发展民间组织,培育社会力,退出全能政府的超政府职能,需要各方条件的支持,其中,必然也包括社会舆论的鼓励,包括诸如微博广场的发育和锻炼。     如果官方以健康的社会治理心态来看待微博,应当从这种便利中看到了协商性民主的微妙远景,看到了协力治理的现实条件,但如果将其视为威胁维稳的洪水猛兽,恐怕就会启动管制之闸,将网络社会运动扼杀于摇篮之中。    这样做的结果不是网络社会运动从此消失了,而是民意的出口阻滞了之后,会在其它管道谋求出路。实际上,对于危机四伏的转型期社会,各种局部的骚乱和暴力冲突一直在悄然发生,与温州事故几乎同时发生的,有关于贵州安顺城管打死残疾小贩的事情也在传播,这是又一起可能会引起民意沸腾的事件。    社会矛盾和冲突是否发生,实际上和技术工具并无必然联系,曾经引起舆论强烈关注最终导致大陆废除收容条例的孙志刚事件发生于2003年,那时,并无微博。可见核心问题不在于管不管制微博,而是如何从这些不断发酵的民间诉求当中,发现和检讨当前濒临危机的政府公信力及其背后的体制性缺陷,适时开启政治改革、释放社会力之门。                                                        《旺报》陆媒新视界 201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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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 “睡美人条款”及其他(微言集之八)

“睡美人条款”及其他 (微言集之八。 7.26.-8.1. ) 贺卫方   【呼吁启动人大特别委员会】 2003 年孙志刚事件发生后,我与学界四友曾呼吁启动宪法 71 条特别委员会,但泥牛入海。温州特大事故震撼人心,铁道部自家调查难以服众,动车与高铁之发展速度及技术可靠程度令人忧虑。再次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紧急设立特别委员会,对事故本身及上述事项进行调查听证,以答国人。   【全国人大岂能不作为】宪法规定特别调查委员会制度已历 30 年,全国人大居然从未启动过一次此程序,宪法 71 条遂成 “ 睡美人条款 ” 。特委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行使权力的常规形式,是其责无旁贷的义务。去年 2 月,美国国会对丰田汽车召回进行听证,我官媒称 “ 美国国会拷问丰田安全 ” ,谁来拷问自家高铁安全?   按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启动条件严苛,须由主席团、三个代表团或全体代表之十分之一才可提议。 // @ 章诒和 :这事必须直接写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所有副委员长和秘书长。要求按宪法71条,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如果全国人大从来没这样做过,就逼它做!我们已无退路, “ 被迫发出最后的吼声 ” 。   【另一通道】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 这意味着人大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仍可以组织调查委员会。议案提出者可以是国务院等机构,也可以是常委会十名以上委员。   【发现十名法律出身的常委会委员】石泰峰法学教授,乔晓阳立法专家,李连宁法学专家,陈斯喜立法专家,范徐丽泰立法专家,郎胜立法专家,胡康生立法专家,信春鹰法学教授,姜兴长前大法官,徐显明法学教授,十位。 // @ 贺卫方 :回复 @ 光哲 : 我看到好几位委员是法律出身。 // @ 光哲 :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161 名委员: http://t.cn/htTfqU   【不为别的】只是希望这些卓越的法律家有所作为。不过我也理解他们不容易。原谅我把各位大名点出,不是逼宫,只是无奈耳。   【雷颐先生提出问题】 @ 雷颐 :分析事故原因可能需要一段时间,但有一个问题可立即回答:拆毁、掩埋机车车头、挪开车身的决定是谁做出的?从此刻起,我们首先要求有关方面立即回答这个问题。告诉我们,是谁做出这个决定的?!同意者请转、顶此贴。   【转发雷颐】非常赞成雷颐先生的这个呼吁。看了温总理记者会,很遗憾没有记者在现场向温和铁道部部长追问这个问题,尽管国内记者这一次的表现已经小有改善。另,温总理患病住院十一天,记者也应追问他得了什么病,何以此前不公布?还有其他常委为什么也都没有到现场,却让大病初愈的温总一个人忙活。   【搜狐调查】截止 28 日夜 23 时,参与 1580 人?你注意到贺卫方关于特别调查委员会的呼吁么?回答是者占 93.8% ;不相信铁道部结论者占 96% ;认为人大有必要启动特委会调查此事故者近 95% ;人大不予回应的原因,答有其他苦衷近 57% ,答贺卫方不值一顾者近 35% ,选不值得动用人大 7% 。   @ 逸君 V :【赵普曝央视记者欲调查温州动车事故受阻】事发后,央视派出几路记者数人直播,当进一步调查真相给大家释疑的时候,却有想不到的困难!下面是当时记者发我的话。 ﹣对不起,我也好内疚,这次的采访我心力交瘁。我和现场进在咫尺却不能近身一步,和警察几乎肢体冲突。好多说不出的恶心,失望。   【间接证据】阻止记者调查,甚至动用警力,难免人们猜想:如果官方说的就是真相,何必对记者 —— 并且还是最便于控制的央视记者 —— 如此防范?坦率地说,铁道部在这次重大事故发生后所作所为,如掩埋车头、拆解车体等,都令人想到某种人做事后的惯常行为:破坏现场、毁尸灭迹、增加破案难度。   【仅公布名单还不够】昨天国务院调查组总算公布了成员名单。其中铁道部官员赫然在列,他们本应回避,任何人都不得做跟自己利益相关事项的裁判者,此乃程序正义的第一要求。此外,调查组要受监督,须程序公开。建议关键听证过程电视直播,将各种证据和专家不同意见展现在公众面前,也减轻决策者压力。   【不成啊,温总理】您昨天在现场说调查组是独立的,今天一看名单,铁道部副部长居然是调查组副组长!这样的调查组想独立于铁道部都是一句空话,不知道您的词典里如何解释 “ 独立 ” 一词的。还是希望用您巨大的影响力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特别调查吧。法律规定国务院可以提出这样的议案的。   【陈世美调查秦香莲案件】秦香莲控告,包拯在状子上大笔一挥:请陈世美同志查处。这种做法居然在 21 世纪大行其道,没有任何程序正义的概念,可胜浩叹。铁道部必须回避,所有委员都须保持高度中立和独立(若国内专家不足,也可请海外专家),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决策必须严谨论证,还死者以正义!   【王梦恕不宜担任调查组成员】法官自己首先要清白! // @ 张宏杰 :王梦恕成了调查组专家组副组长 ? 我记得关于他的新闻有三条 : 一是他怒斥那个宣称不敢坐高铁的工程师,说他是伪专家。二是他说中国高铁绝对安全,能保证 “ 后面不追尾,前面不撞车 ” 。三是动车出轨后,他马上说可能是司机疲劳驾驶。现在应调查他,怎么由他来调查这个事故?   【孙乐呼吁启动特委会】动车事故已发生近一周,对事故的原因调查、救援、赔偿等工作虽在开展,但却受到人们方方面面的质疑。对此,贺卫方教授接连呼吁全国人大紧急设立特别委员会,对温州动车追尾事故本身及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听证。我们附议,呼吁由全国人大启动特别调查程序。(全文发表于《经济观察报》)   【门槛比墙高】《新京报》 28 日发表采访宪法学老教授许崇德文章,许称特委会 “ 不能轻易启动 ” ,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给启动特定问题调查设置一定门槛是必要的。 ” 我的天,从 1954 到 1975 年,从 1982 到 2011 年,前后 52 年从不启动,这门槛也高得太邪门了吧?要发生怎样的事才启动?!   【中国日报: Professor calls for independent probe 】 He Weifang, a law professor at Peking University, called on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the country’s top legislature, to rise to the occasion and establish a special committee for the investigation.   【请王梦恕院士退出调查组】查网络信息,国务院调查组专家组副组长王梦恕院士本是隧道及地下工程专家,自专业角度而言,与本次交通重大事故无任何关联,不知何故能够担任专家组副组长。况且此前王院士为高铁颇多鼓噪,令人怀疑是否有利益关联。为洁身自好计,请王院士退出本次事故调查组。   【马勇先生认为王梦恕只是退出还不够】 @ 旁观者马勇 :贺卫方教授呼吁王梦恕院士主动退出调查组,我在支持的同时表示还应该追究这位王院士之前的言责。我是希望通过这种追究建立一个良性的体制,读书人要有起码的良心再发言。政治史上有句名言是 “ 总统是靠不住的 ” ,意思就是一般百姓无法辨别真伪是非曲直,读书人要发言就应该引导民众抱有一种必要的怀疑。   【赞成马勇先生主张】马勇先生说得好!王梦恕院士所研究领域不能让他有确保动车安全的话语资格,但他却信誓旦旦地打包票,说中国高铁和动车在控制系统、信号系统很成功,前不可撞车,后绝不追尾。这明显是利用其院士光环越界发言,蒙蔽公众。事故后,未见其表达最起码歉意,却摇身一变,成了调查组成员。岂非咄咄怪事!   【凤凰卫视报道范徐丽泰动态】 @ 凤凰卫视雷宇 :人大常委范徐麗泰表示反映香港人意見,已經於上星期六去信人大副委員長李建國,要求人大常委會成立特別調查委員會。范徐麗泰表示,人大常委會非常關心溫州動車事故,希望國務院能公開有關調查報告,並提交常委會審議,常委會在審議後再決定如何跟進   【继续关注】是啊,总该有点反响。范徐丽泰称人大常委会非常关注云云,是否属于人大常委会官方表态尚不得而知,人大常委会审议结果如不满意,会启动特别调查委员会么?无论如何,大陆这边的委员们一声不吭实在令人失望。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Five Filters featured article: A ‘Malign Intellectual Subculture’ – George Monbiot Smears Chomsky, Herman, Peterson, Pilger And Media Le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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