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书案警方提请批捕 书中腐败贻害至今
在各界的谴责声中, 渭南警方仍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大迁徙》作者谢朝平,同时限制其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而三门峡移民指谢朝平说真话无罪,当地贪腐贻害至今。以下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丁小的采访报道。
阅读更多发布者CDTimes | 9 月 14, 2010
在各界的谴责声中, 渭南警方仍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大迁徙》作者谢朝平,同时限制其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而三门峡移民指谢朝平说真话无罪,当地贪腐贻害至今。以下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丁小的采访报道。
阅读更多发布者图样图森破 | 9 月 14, 2010
8月19日下午,陕西渭南数名警察,在北京朝阳区一名警察的协助下,以“人口普查”的名义,敲开了居住在北京石景山区的公民谢朝平家的房门,用手铐抓走了谢朝平,并抄走了家中的电脑,U盘、录音笔和几大包书稿等物。理由是“涉嫌非法经营”。谢朝平是一位置55岁的独立作家,根本不从事经营活动。所以被抓,其实是因为今年年初写成10万字的长篇报告文学《大迁徙》,在联系数家出版社无果的情况下,与山西《火花》杂志社属下月刊编辑部谈妥,以杂志增刊的方式出版。他不但没有营利,还自掏腰包5万元承担印刷费用。《火花》杂志同意出版增刊,但手续不够完备,谢朝平没有责任。陕西渭南警方之所以要罗织罪名抓他,说白了,不是因为增刊的手续是否完备,而是因为《大迁徙》的内容触犯了当地官方的利益。 《大迁徙》是一部怎样的作品呢?我近日读到了电子文本,原来这是一部当今报告文学中少有的血性之作,是一部三门峡水库移民的血泪史。1950年代,高层幻想“黄河清,圣人出”,不听黄万里教授的劝阻,由不了解黄河特征的苏联专家设计,修建了三门峡水库。水库要淹没渭河平原的大量良田,当时以欺骗和强迫手段,把几十万农民迁移到宁夏等自然条件恶劣的地区。水库蓄水后,泥沙迅速淤积,水利工程成了水害工程。大批移民却在贫穷和死亡线上挣扎。为了争取返回家园,他们尝尽了人间的苦难。毛泽东时代怎样折腾老百姓,农民陷入怎样悲惨无助的境地,本书正是一个淋漓尽致的缩影。直到上世纪末,移民才准许重新返回库区。然而,十几年来,当地官员贪腐愈演愈烈。他们以安置移民、援助灾民的名义申请上级政府下拨巨资,却贪污的贪污,挪用的挪用。中央新闻媒体加以揭露,也被地方当局以各种公关手段搪塞,移民生活状况仍然相当恶劣。 谢朝平原来是一名检察官,后来担任《检察日报》所属《方圆》杂志记者,职务采访中接触到三门峡移民的遭遇,于是大量采访历史当事人,阅读第一资料,历时数载,写成了这部沉重的力作。他的动机无非是为历史存证,代平民立言。在中国作家变得愈来愈聪明的年代,谢朝平秉持知识分子的良知写作,本应受到社会的尊敬。然而,中国的现实是,文学向权力献媚受到鼓励,文学为金钱折腰门户大开,文学要说真话,写真情,却阻力重重。不但出版难,发表难,触犯了地方权贵的利益,还要让你尝尝铁窗的滋味。四川作家谭作人就是一例。谢朝平被捕,又可能成为当代文字狱新的一例。 当然,地方当局的做法也很愚蠢。本来,谢朝平这部作品自费印刷一万册,充其量不过能够影响几万读者。这样一来,成为公共事件,少说也会有几十万读者争相阅读这部作品。在互联网时代,想要靠强权消除文学佳作的文化影响力,效果必然适得其反。 目前,一些记者和学者已经站出来为谢朝平说话。曾经为险些遭受辽宁西丰警方抓捕的《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维权的周泽,也担任了谢朝平的律师,他去渭南临渭公安分局看守所与谢朝平见了一面,谢朝平告诉周泽,当看守所里的人得知他为什么被抓后,对他都很尊敬。值得关注的是,中国作协创联部负责人也表示,陕西渭南警方带走报告文学作家谢朝平,是对作家创作权的侵犯。中国作协将严密关注事态发展。这些迹象表明,对谢朝平下手的是地方权力部门,而不是政权中枢。如果各种正义的力量凝聚起来参与博弈,针对谢朝平的文字狱有可能瓦解。在此关键时刻,善良的人们也不能掉以轻心。地方当局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进京抓人,说明他们已经下了决心制造冤案。如果没有上级的干预,他们肯定要一条道走到黑,而不会有司法公正可言。在目前的环境里,制造一起冤案很容易,纠正一起冤案很不容易。有良知的中国公民,包括律师、记者、作家、学者,还有当地的众多移民,在这样的关键,请你们对谢朝平伸出援手。 最后,我想重温德国牧师马丁.内穆勒的一段名言: 当纳粹屠杀共产党人时,我们没有说话,因我们不是共产党人。当纳粹屠杀犹太人时,我们没有说话,因我们不是犹太人。当纳粹屠杀天主教徒时,我们没有说话,因我们是新教徒。当纳粹屠杀工会成员时,我们也没有说话,因我们不是工会成员。当纳粹最后向我们杀来时,已无人能为我们说话了。 http://www.blogchina.com/201009061002406.html
阅读更多发布者图样图森破 | 9 月 14, 2010
上一周,同在北京石景山区,两位作家的命运掀动人心。一位是久负盛名的打假斗士方舟子先生,青天白日,他在自己寓所附近遭到两名身份不明歹徒的当街追杀,凶器是足以致命的铁锤,攻击手段也意在夺人性命。若非捷足的方舟子躲过飞向自己脑袋的铁锤,事态将不堪设想。 另一位是长篇报告文学《大迁徙》的作者谢朝平先生,他在自己租住的寓所里,被几个以“人口普查”为由骗开房门的陕西渭南警察带走。这些警察的身份与《大迁徙》的唯一关联是:《大迁徙》揭露的种种腐败和社会不公,正发生在陕西渭南。 这是安全感之争。 两位作家的共同点之一是:他们的写作会使一部分人感到不安。 两位作家的共同点之二是:他们的写作,有助于社会和公众的安宁。 因为学术造假、贪污腐败等原因而被曝光的家伙,难免担心自己受到惩处或法办,因此,他们必然会视揭露者为仇敌,不惜除之而后快。凶暴的行为与强烈的恐惧,往往互为因果,这也是美国作家房龙在名著《宽容》里得出的结论,他说:“我重复一遍,恐惧是所有不宽容的起因。” 但是,彼辈的安全感,是建立在欺骗、侵害、剥夺、荼毒他人的种种权利之基础上的,与其说他们在保障自己的安全感,不如说他们在强化自己继续侵害他人的权力。这样,彼辈的安全感得到保障,我们的权利就沦为祭品了。质而言之,彼辈的安全感与我们的安全感,势不两立。 反观作家方舟子、谢朝平的安全感,则维系着大众的安全感。假如他们的检举揭露,得以使中国减少几个骗子和恶吏,也是一件善举;假如他们的勇敢担当还能促成我国制度方面的相应改变与完善,则更是一件善莫大焉的豪举。因此,方、谢的安全感与我们的安全感,唇齿相依,密不可分,至于彼辈的安全感,则只会加剧我们的不安。两位作家一周内的遭遇,传递出的信息是:彼辈的安全感貌似在加强中,彼长则此消,我们的安全感只会进一步下滑。 相形之下,方舟子的遭遇虽然情节上更加凶险,但还算可以理解。因为,没有人天真地认为,中国竟然会缺少丧心病狂之徒。这样的买凶之徒,方舟子只要不幸撞上一个,就可能上演街头历险记。这是任何一个社会都难以杜绝的人性之恶,我们可以祈求法律的保障和警察的作为,但还不必垂头丧气。 至于谢朝平的遭遇,仅就目前媒体上披露的信息,已足以让人倒吸无数口凉气。个别靠纳税人养活且名义上冠着“人民”、职责上在于“保一方平安”的警察,在某些地方竟然成了一种向人民反戈一击的力量,被权势者用来对付有大恩于一方百姓的作家。更有甚者,抓捕的理由及手段,还充斥着随心所欲的特征。已有多位权威人士(包括谢朝平的律师周泽先生)从司法角度作出了分析,结论是:拘捕谢朝平的理由,于法无据;拘捕谢朝平的程序,颠倒错乱。假如已有的信息不存在重大纰漏,那就等于说:拘捕你的理由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拘捕你。只要想收拾你,什么样的借口都可手到擒来。 在任何社会,一个手无寸铁的作家(或任何一个公民),面对来自个别警察的为所欲为,都是束手无策的,我们看到的对策,一般只是出现在影视作品里,其功能也仅限于提供一点心理安慰。明摆着,双方的力量是如此悬殊,以致我们除了将其视为“不可抗力”,别无良策。但是,这种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人类公正心理的摧毁,又是无以复加的。来自个别警察的胡作非为,最足以让人失却信心。这是精神的后院起火,它不仅颠覆社会的秩序,还会首先颠覆人们生活的信念。所以,我们希望法律最终能维持秩序、捍卫公正。 我见过方舟子先生,不管他在别人眼里如何强悍,在我眼里仍然只是一个书生。当然,在我对书生的界定里,并没有“百无一用”之说。我素来以为,嫉恶如仇、直面惨淡的人生,也是书生应有的担当。但即使如此,书生的能力构成里仍不必包括“捷足的阿基琉斯”之勇,我们更不应要求他们具有詹姆斯·邦德的能耐,与手拿铁锤的凶犯格斗并制服他们。 方舟子、谢朝平先生的安全感,无限接近于我们自身的安全感,正如彼辈的安全感,则会无限拉长我们生命的阴影。 (作者系自由撰稿人) http://www.dfdaily.com/html/63/2010/9/6/5158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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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案质疑 新闻传播法专家、前香港树仁大学教授、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生导师 魏永征 有友人向我通报作家谢朝平因发表纪实文学《大迁徙》而遭渭南公安以涉嫌“非法经营”拘捕一案的信息。近日身体欠佳,三天两头跑医院,与现实未免有些脱节。经阅读相关资料,特别是《南方都市报》《渭南书案调查》一文,对案件轮廓基本有所了解,觉得漏洞颇多,大可质疑。 http://blog.sina.com.cn/zhouze 一、没有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刑法》第225条规定的一条罪名,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顾名思义,非法经营,行为人客观上要有经营活动,主观上要有牟利目的,由于此经营活动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势必侵害正常的市场秩序,乃此项犯罪的侵犯客体。该条一共列举了三项非法经营活动。 非法出版怎么会同非法经营挂上钩的呢?这是出于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进行非法出版活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此解释规定了有法律禁止内容的非法出版物和没有违禁内容的非法出版物两种情况,对后一种情况规定为:“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第(三)项原文是:“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出版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案例时有发生。例有2007年下半年,重庆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在重庆德林传媒有限公司查获了一特大非法报刊经营窝点,现场收缴45个品种、涉嫌非法报刊共计7万余份(册),经过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有31个品种属非法报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重庆德林传媒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罚金40万元;该案主犯潘江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彭琴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据报道,谢朝平的行为,是经山西《火花》杂志社审核通过,将《大迁徙》在《火花》增刊上发表,自己承担印刷费,承诺不做广告不卖钱,只用来赠阅和交流,印了一万本,并未进入市场,既无经营,自无扰乱,何来非法? 也许警方会说,行为人今天没有销售,不等于明天不会销售,我们是先发制人。那么请注意上述“司法解释”对于非法出版构成犯罪必须具备“情节特别严重”的条件(警方没有举出谢朝平作品中有淫秽、反动等法律禁止的内容)。何谓“情节特别严重”?“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一)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警方既已出拳,那么就请举出谢朝平“非法经营”的数额来看看,是否到达了这个水平? 二、合法出版单位的“非法出版物” 新闻报导表明:《大迁徙》的出版人并非谢朝平,而是《火花》杂志社。《火花》杂志社是国家批准设立的合法出版单位,杂志社决定以增刊形式发表《大迁徙》,问题是没有履行增刊报批手续,那么这是非法出版物吗? 目前对“非法出版物”存在着泛化理解,以为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出版行为和出版物都可以列为非法出版。其实“非法出版物”早有定义。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机关发布《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凡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都属于非法出版物。”该文件明确列出非法出版物的形式有7种:1.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2.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印制的出版物;3.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出版物;4.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5.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6.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7.其它非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此外,合法出版单位如果出版内容淫秽、反动的出版物,也是非法出版物。时过二十年,至今未見有新的规定取代这个定义。 杂志即期刊,是有固定名称、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连续出版物。杂志可不可以在原来周期之外出增刊,在1997年《出版管理条例》中并无规定,这意味着杂志社可以自主决定。也许主管部门发现这是个漏洞,所以由新闻出版署在上世纪末以通知的形式要求杂志社出版增刊必须向所在地省级出版部门报批。但是2001年《出版管理条例》仍然没有涉及。2005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许可的规定第325项设立了期刊增刊审批,据此,新闻出版总署的部门规章《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34条就增刊审批作出了规定,此规定肯定了杂志出版增刊的合法性,但是有数额(每年不得多于两次)和程序(报所在地省级出版部门审批)的限制。《火花》杂志未经审批以增刊形式发表《大迁徙》违反了部门规章的这条规定。但是,这样的增刊仍然是合法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并不属于前述六部门文件非法出版物的定义及其划定的7种非法出版物的范围,也没有人指出其中有淫秽、反动的内容,所以不能算作非法出版物。 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以“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为标题的。也就是说,只有将非法出版物投入经营活动,才有可能按刑事案件处罚。非法出版物既然不存在,何来非法经营犯罪?何来刑事案件? 《火花》杂志的违章行为,是应该承担一定行政责任的,但是这与谢朝平无关,他只是杂志社的供稿人或者是作品版权的授权人,他的行为只是以作者身份向杂志社提供稿件,经后者审核同意以增刊发表。再说处罚杂志社的只能是杂志社所在地的省级出版行政部门,而不是任何地方的公安部门,更没有理由列为刑事侦查的案件。 三、下一步会怎么样? 说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既然如此漏洞百出,警方却先把他捉起来再说,据说将会有正式信息发布,但至今未见,由此可以想见警方的尴尬。眼下至少可以指出以下不利后果: 首先,免费推广《大迁徙》。此举惊世骇俗,网上纷纷流传,《大迁徙》一“书”自此名扬天下。很多原先不知道此书的人,也都想找来看看。在数字媒体时代,要以权力禁止一本书一篇文章的流传,谈何容易。《大迁徙》在网上可以轻易找到,在电子书中也有收录。社会心理规律表明,权力越是要禁止一项言论,民众越是会质疑权力此举的合理性,倾向被禁言论的真确性,这样,对相关言论内容(如果存在缺失的话)的任何澄清、辩解都将无法收效。弄权者连这样的前景都看不清楚,如何坐稳这把交椅? 其次,暴露警方执法的低水平。警方或其他执法部门要调查《大迁徙》,是可以的。但是轻易采取“进京抓人”的极端措施,在程序上也问题多多。说是刑事拘留,并不符合刑事拘留的条件,说是逮捕,据报道检察部门表示从未批准过,不知警方如何把此举说圆了? 其三,开创以警力直接壓制言論又一新例。近年來,一些地方直接動用警力處理言論問題,自以為可以便捷快速、收立竿見影之效,常見的就是以誹謗罪抓人罚人。此类现象遭到舆论的普遍谴责,指出是对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宪法权利公然挑战,也是对党和政府倡导的保护公民表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公然挑战。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严肃批评了这种现象,指出批评政府官员不是诽谤,作出以诽谤罪抓捕必须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的决定。这次渭南警方又出了新花样,名目不同,但是直接以警力压制言论的性质是相同的,必定会受到舆论的密切关注。 解铃还须系铃人,我们拭目以待。 http://weiyongzheng.com/archives/31433.html
阅读更多发布者CDT aggregator | 9 月 14, 2010
昨天与报告文学作家、中国青年报资深记者卢跃刚喝咖啡,聊谢朝平的案件,聊报告文学。老卢说到报告文学的沦落,颇为伤感。为了报告文学的体面,老卢曾拒绝领取改革开放三十年三十篇优秀报告文学奖。 现将卢跃刚就拒绝领取改革开放三十年三十篇优秀报告文学奖致中国报告文学学会的信,转发于此,以观照报告文学作家像谢朝平这样说真话,反映民众疾苦,是多么有难能可贵! 卢跃刚:致中国报告文学学会的信 中国报告文学学会各位会长、理事: 说实话,我作为中国报告文学学会理事,给你们写这封信我有点犹豫,大家都是熟人、朋友、同仁,话说轻说重了都不是,但是兹事体大,据我所知,长期以来,中国文学界评奖没有原则,已成痼疾,不能不说。 前不久我接到学会的电话通知,说我1993年发表在《当代》上的报告文学《以人民的名义》经专家评选,获得改革开放三十年三十篇优秀报告文学奖,不久将会在《文艺报》上公布获奖名单。我得知,这次报告文学评奖活动规模宏大,涵盖了1978年至2008年三十年中国大陆发表的所有报告文学,获奖的三十篇报告文学代表了新时期报告文学的最高成就。 同时我被告知,”可以理解的原因”,新时期报告文学最重要的两位作家刘宾雁、苏晓康的作品不在这次评奖之列。因此我有疑问:如果剔除了刘宾雁、苏晓康,三十年报告文学的历史是完整的和真实、客观的吗?获奖作品能代表三十年报告文学的”最高成就”吗?这不是买椟还珠? 请看刘宾雁的作品:《人妖之间》、《第二种忠诚》、《千秋功罪》…… 再看苏晓康的作品:《阴阳大裂变》、《神圣忧思路》、《洪荒启示录》、《乌托邦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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