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

袁伟时:辛亥革命的巨变与启示

  辛亥革命百年之际,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是:辛亥革命究竟给中国人带来了什么?它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发生的,回望和梳理当时的历史细节,也许能更清楚地看到历史的必然性。        还原历史的本真,让历史的挫折转化为历史智慧,成了史家义不容辞的任务。这就是今天还要耗费气力洗刷油彩、剥落脂粉,直书成败得失的意义所在。        从剪辫子这件事说起        辫子是大清帝国臣民的标志。难看,不方便,不卫生。人们很容易以为辛亥革命后剪辫子才合法。错了!浙江宁波出生的龚祥瑞教授的自传《盲人奥里翁》中记载:“辛亥革命那一年,在我出生的那一天(旧历六月初八),父亲头上留了四十多年的辫子竟被守城门的乡勇给剪去了”。六月初八即新历7月3日,武昌起义前三个多月,一个普通城市居民的辫子被强迫剪掉。这是不是宁波乡勇自作主张胡作非为呢?不是,这是朝廷允许、大臣带头推广的。        1911年1月3日香港《华字日报》登载多条来自北京的电讯:1月1日的北京电:“资政院奏请剪发。奉旨刻下仍遵前旨。”也就是说,不准剪发。可是,同一天的电讯又说:“陆军部决于明年正朔(正月初一,即1911年1月30日),各员皆剪发穿军服进署。”呵呵,练兵,打仗,拖条辫子多不方便!进入20世纪以后,新军和军官学堂学生剪辫子已慢慢成风。到了辛亥年,连陆军领导机关的军官们也不愿再忍耐,要自行其是,把辫子废掉了。        出乎意料,第二天情况大变。        1月2日的北京专电说:“庆王(首席军机大臣庆亲王奕劻)奏请降旨严禁剪发。摄政王谓各界风气所趋,任人自由。”同日上海电:“上海慎食卫生会组织华服剪发会会长伍廷芳及会员一百五十人定十五日在张园剪发。”        这些电讯说明,即使小小的改革统治阶层内部亦有分歧。归根到底,改革成败取决于内容是否合理,大众是否认同,两者缺一不可。两个条件齐备,即使遭掌权者粗暴镇压,终有一天会实现。        带头剪发的伍廷芳(1842-1922)是晚清官居二品的大员,1910年初,驻美公使任满回国后寓居上海。这一年9月,他上书清廷指出:“内地居民,除官绅外,凡学生、士子、工、贾、商、农,其因求起居利便而剪去长发,所在皆有”,要求顺应民情,任官民剪去辫子。1中国外交官、留学生拖条辫子,早就成为各国人民耻笑的对象,没有几个人愿意留着这个奇特的标记。伍廷芳更带头搞行为艺术,决定1911年1月15日在上海张园开剪辫子大会,有报道说,实际剪辫子的人数远远不止150人!没有民众认同,伍廷芳不敢鲁莽行事。        半年后,此风吹到宁波,龚祥瑞父亲的辫子就保不住了。        一叶知秋。这就是大清帝国改革的缩影。形势比人强!有些改革,在民众压力下,尽管领导层不那么情愿,也只好“风气所趋,任人自由。” 这一点是观察晚晴情势的重要视角。        爆发革命的历史必然        辛亥革命发生有其历史必然性,它是在清帝国新政改革高潮中爆发的,如果从清王朝的角度来讲,至少五个因素汇合,促成了这一历史事件。        其一.满族是少数民族,清王朝没有及时彻底解决民族不平等带来的矛盾。但这不是主要原因。满族入关后迅速儒化,赢得多数汉族知识阶层认同;直至大清帝国覆没,许多汉族士绅仍摆脱不了忠君思想的束缚。        其二,最主要的原因是政治制度改革当断不断。从1906年宣示预备立宪开始,走文明国家共同的三权分立的君主立宪之路,已是无可抗拒的趋势。1910年1月至1911年初,各省咨议局联合会连同各省商会、教育会及其他绅民代表一连四次发动速开国会的请愿运动。1910年9、10月间,各省督抚纷纷电请先设内阁以立主脑,开国会以定人心;各地学生接连罢课;资政院也通过决议上奏,请速开国会。这些情况表明,经过近十年改革实践,民众、士绅和各级官吏的认识渐趋一致,政治制度改革迈大步的时机已经到了。可是,清政府虽然把原定九年的预备立宪年限缩短为五年,仍然扭捏作态,不肯在1911年年立即召开国会,坚持拖到1913年。1911年5月说是组织责任内阁,却弄出一个不伦不类的皇族内阁。改革时机,稍纵即逝。当断不断,并且一再激怒各种社会力量,通过体制内改革整合社会的机会白白流失了。        其三,无力制止贪污。清帝国同中国历代王朝一样,也有纠举和监督官吏乃至最高统治者的机构;历代皇帝都说要反贪污,但成效不彰。原因是:有些行贿受贿活动已成为官场习惯,人人如此,法理和是非界限已经模糊。担负反贪重任的监察系统同样没有逃脱腐化的命运。没有独立的司法和监察系统,它们都不过是行政系统的附属物。最后的裁决权掌握在专制政权的最高统治层特别是皇帝、皇太后或其他专制者手中,当他们本身不干净时,要真正反贪无异缘木求鱼。社会生活没有民主化,民众维护自己权益的现代公民意识没有形成,也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独立的新闻舆论监督。        其四,重蹈国有经济的死胡同。清帝国覆没的直接导火线是1911年5月九日开始强制推行铁路干线国有政策。这一措施犯了双重错误:        一是直接侵犯广大民众的权益,触发众怒。收回铁路利权,不是一般商业行为,而是经济利益和捍卫主权的政治行为相结合的群众运动。有的路权(如川汉、粤汉)是历尽艰辛,才从外国人手中争回来的。1903年12月清政府颁布《铁路简明章程》,改变铁路只准官办或外国人办的状况。“在1903-1907年的5年间,全国有15个省份先后创设了18个铁路公司。”其中13个商办,4个官商合办或官督商办,坚持官办的只有1个。有的股金是按亩收取的,群众性很强。公司和筑路权都曾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清政府收归国有,既违法,又与民众对立。加上政府手中没钱,打算借外债来办,更引发强烈的民族情绪。火山因此喷发。        二是重蹈洋务运动覆辙。将筑路权收归国有的唯一藉口是这些公司管理混乱,筑路进展缓慢,成效很差。这符合事实。它体现了中国企业家成长缓慢,法治不健全的现实。政府要有所作为,只能从加强法治入手,引导股东们通过法定程序,自行整顿,推动企业家更快成长,走向健康发展之路。市场,也只有市场,才能教会人们怎样经营自己的企业。越俎代庖已属违法;收归国有,忘记洋务运动在官办经济的死胡同中打转,碰得头破血流的教训,完全是往后倒退的行为。        其五,没有妥善对待民众的请愿,错误地出动武力镇压。1911年9月7日四川总督赵尔丰以开会为名诱骗保路同志会和四川谘议局的领导人到总督府,立即“手缚绳,刃指胸” 把他们一一逮捕。成都市民闻讯后,“各街民众来乞释者,由午而暮、而午夜,虽枪毙三十二人,不稍退却。”(督院内死二十六人,各街死六人)2        这些市民是头顶光绪皇帝的牌位,手无寸铁,向四川总督赵尔丰请求释放代表的。这样的和平请愿竟不能见容于凶残成性的赵尔丰,居然下令开枪,让鲜血染红了督署和成都街头。        当天,赵尔丰致电内阁,竟然把事情说成是匪徒数千放火和进攻督署,他“饬令兵队开枪抵拒,伤毙前锋十数人”。清政府于第二天回电:        “如得有狂悖不法确据,实系形同叛逆,无论是否职官,即将首要大犯,即行正法,并妥速解散胁从,毋任蔓延为患。”3        7000万四川人忍无可忍,拿起刀枪反抗了;以会党——袍哥为骨干组成“同志军”,到处摆开战场。一个月后,武昌起义;大清帝国坍塌了。        清末有过十多次武装起义,大都是少数人的军事冒险或投机行为。最后一次是武昌起义,由于上述五大错误,清政府自己把自己打倒了。        经济上的变与不变        辛亥革命爆发对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影响不大,甲午战争后,市场经济制度正在生长。袁世请出张謇、周学熙等内行主管经济。为鼓励制造业和加工业各民营公司,由政府出资建立保息制度。投资第一年开始,即可获得四至六厘股息。第六年起才按保息金的二十四分之一,分年摊还。开办厂矿的手续简化;采矿税从原来25%降至10-15‰,从而促进了矿山开采。到处设卡,征收厘金是晚清留下的弊政,袁世凯政府没有彻底废除,但对颇为大宗的土布免征厘金,亦不失为做了一件好事。        此外,依靠各地商会,充分听取工商业家意见,制定了有关经济法令八十多件,完善了市场机制,推进了清末新政的未竟事业。例如,纠正清政府混淆垄断与专利的错误,取消创办企业动辄给予专营权若干年的规定,专利只给予真正的发明创新,从而促进了自由竞争。        不过,这些都是局部性的改善,即使没有革命,清政府也是可以做到的;当时经济持续发展的局面不会改变。        当时剧变的是财政接近崩溃;主要原因是军费大增。原有军费没有减少,而各地大量涌现“革命军”,其中除少量新军外,大都是帮会武装和绿林好汉组成的“民军”。这类武装,仅广东一省就有14万。原有军队没有减少,“民军”的维持和遣散都需要大笔资金。        当时“南北两方军饷每月七百万两”,而库存不足九万!“存亡呼吸,间不容发。”1912年全国有军队109万人,月饷达694万两,这年96万陆军仅军饷一项开支达11275万余元。”1913年军费为17270余万元,1914年才下降为14240万元。 如此严重的财政危机,经过周学熙、张謇等人两年努力,借外债、内债,整理和健全财政税收制度,整顿金融秩序,收回各地乱发的纸币(如广东),统一铸造银币(袁大头),至民国三四年间(1914、1915)才实现了财政收支平衡,“约计每年可余二千万”。        制度巨变的得与失        辛亥革命带来的最大变化是政治体制一举实现了共和制。没有辛亥革命,有可能实现这个政治制度的飞跃吗?通常认为,这是不可能的。有的人甚至认为,清末新政的政治体系改革——预备立宪本来就是假的。        政治措施,主要看实际效果,不必过分注意动机。为追求私利而造福社会的历史事件比比皆是。以清末的预备立宪来说,清廷当然是为了保住自己的江山,但客观上却做了几件影响历史的大事。        1905年废除科举,让中国青少年的知识结构大飞跃,新学堂,新教材,西方现代知识因此大量引进,改变了中国传统文化结构。        以夷变夏,废除酷刑,引进大陆法系,取代传统的中华法系,并迈开了行政权、司法权分立和司法独立的第一步。        在政治制度建设上,也有一些的实绩。        其一,由官方出面,推行宪政教育,是近代中国空前的重要举措。        其二,正在稳步推行三权分立的地方自治政制。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发布“上谕”,决定1916年实行宪政,立即开始筹备,并列举每一年要完成的工作和负责办理的机关。这个计划从1908年开始,用九年完成政治体制的大变革,进度不慢,而且一些主要项目也兑现了。例如,1909年各省选出省议会的预备机构——谘议局,1910年成立国会预备机构——资政院,都如期开会了。这些中国开天辟地以来首次出现的民选议会性质的机构,一上场就声势不凡,监督施政,提出建议,领导请开国会运动,震动神州。        其三,三权分立的地方自治制度也在稳步推进。在官方默许或提倡、批准下,以东三省保卫公所(1904)、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1905年)、天津自治局(1906年)为代表,前所未有的地方自治制度正在中国大地上生长。它们“以保卫地方人民生命财产及扩充本地方一切利益为宗旨”,管理一般的民事特别是经济纠纷,地方治安,消防,电灯,自来水,道路交通及其他市政设施……即包括除刑事案件和某些税收以外的地方政府的全部职能。它的内部结构则议事会和董事会(执行机构)分开,甚至按三权分立的原则设置。        其他地方也纷纷仿效。例如,1908年2月10日,两江总督端方上奏:“自列强均势,凡政治学家之言,皆曰非立宪无以自存,非地方自治无以植立宪之根本……城乡互异,仍应仿照天津办法,于省会设局,以官力提倡,先谨预备之方,徐为实施之地。”推广袁世凯在天津的办法,先城市,后乡村,逐步推广。1909年1月18日清政府发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把地方自治事宜归纳为8项,权力有所收缩,没有承认地方自治就是当地政权。但是,规定“因本地方习惯,向归绅董办理,素无弊端之各事”亦属自治范围。而实际生活中,好些地方,原有的自治职能没有被剥夺。如果继续下去,全国各地的现代政治制度必然会改正初生期的种种不足,逐步生长和成熟。        角力的焦点在全国性的政治体制。当时,顶层的政治制度设计已经有了。简单地说:皇族要求的有两点:一是皇族和皇帝的百世尊荣。二是皇帝保有最后决定权。在这个前提下,他们愿意实行三权分立的制度。另一分歧是应在1911年还是1913年实行宪政。朝野改革派和保守派在博弈。        1911年5月8日,组织皇族内阁的谕旨下达,意味着在关键时刻,皇族不愿释放权力。而不顾浩大的四次请开国会运动,不能当机立断在1911年开国会,更是政治迟钝,终于触发了辛亥革命,断送了自家性命。        加速了思想观念的变革        反思辛亥革命成败应该把它放在近代中国历史发展全局下,弄清它给此后的中国增添了什么。最为重点要的一点就是加速了思想观念的变革。        帝制不存,三纲焉附?三纲是中国中世纪意识形态的核心;尽管要彻底摧毁它,非常艰巨,但辛亥革命后它的合法性成了问题。这是新文化运动能够一呼百应的重要原因,可以说,辛亥革命是新文化运动的真正起点,是中国文化从中世纪的宗法专制意识形态向现代文化转型的新阶段;经过一代又一代的先驱持续努力,清末最后十年的新政中,尽管仍有不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保障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个人自由已经写入法典。辛亥革命爆发推动这个变革直指过去无法触及的君臣关系;不管是真情还是假意,“军人不得干政”、“法治”、“公理”等新名词,被文武官员背得滚瓜烂熟;如此等等都体现着思想观念在变迁。可惜,这些变革很不彻底,没有在制度层面巩固下来。        中国传统文化所说的纪纲,包含法制和伦常两个方面。袁世凯认为民国建立后,问题出在下民不懂纪纲。这表明在政治层面,他向往的仍然是传统的统治关系;根本不懂现代国家必须实行法治,其要义首先在限制政府权力,使之依法运作,保障公民的权利(自由)不受侵犯。而在道德层面,政府不应也无权干预。        专制与法治是势不两立的,而没有法治现代市场经济不可能长期、健康发展。自由、民主的现代社会制度能否建立,有两个重要条件:一是民间社会比较发达,并有比较强大的大众传媒,能监督和牵制政府,使政府官员不敢为所欲为。二是通过各种途径”开官智”,让他们的认识达到必要的高度。先看看官员的状况。清末民初那些身居高位号称开明的官员,大都没有受过系统的现代教育,是通过挫败,逐步积累经验而提高的。这类人的特点是对现代社会的认识很不全面,其知识基础仍然是中国传统文化。而官智未开,摆脱不了传统文化的羁绊,是袁世凯之流专制统治、做皇帝的思想基础。更深一层看,无非是整个社会的文化更新滞后,现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及其运行机制的常识,仍是部分精英的认识;从而政客们以民族性对抗现代性的说教,还能获得不少人认同。        辛亥革命留给后人最重要的历史教训有很多,其中最不应忘记的是两条:第一条是不要对开明专制抱不切实际的幻想。辛亥革命后,海内外不少人把维护中国统一和稳定的希望寄托在袁世凯身上。梁启超也处心积虑想把袁世凯往开明专制的路上引。从制度层面界定,民主与专制无法混同;开明专制的实质是专制。不能以有没有会议制度作为是否开明的标志。其实,任何强者都有弱点,独断独行,没有制度约束,特别是失去反对力量的监督和制约,任何个人或团体总有一天要出错;这就是开明专制的危险所在。辛亥革命的失败恰恰是传统包袱太重,而健全的文化更新体制尚未建立。        2011年9月9日星期五定稿        1 《伍廷芳集》第360页,中华书局1993年北京版。        2 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第四册第335-336页。        3 《宣统政纪》卷之五十九,文海影印本第10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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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刘向文 王圭宇: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24 次 更新时间: 2012-03-06 11:40:47 刘向文 王圭宇: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进入专题 : 反腐败 反贪污贿赂法    ● 刘向文   王圭宇       【摘要】2008年12月30日,《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公布实施。该法的公布实施,使俄罗斯联邦实现了从“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从“分散反腐”向“系统反腐”的转变。该法的立法进程具有四个明显的特点,即在总统的直接推动下进行、循序渐进地推进反贪污贿赂法治、坚持从本国现实国情出发以及力求制定统一的反贪污贿赂法典。了解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立法进程及其特点,分析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主要内容,对我国反腐败法治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权力反腐;制度反腐          1991年底,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独立。伴随着急剧的政治、经济与社会转型,俄罗斯联邦国内的贪污贿赂等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时至今日,腐败问题已成为俄罗斯社会难以治愈的一大顽疾。它严重侵蚀着俄罗斯联邦民主化、法治化和现代化的进程,阻滞着俄罗斯联邦的进一步发展和振兴。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步,腐败问题在我国也日益严重。为了顺利解决我国的腐败问题,有必要认真研究世界主要国家反贪污贿赂法治的经验。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实施的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治改革的经验,无疑对我国反腐败法治的研究以及反腐败斗争的开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立法进程          从1992年拟定第一部反贪污贿赂法草案,到2008年《国家反贪污贿赂计划》1和《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2的公布实施,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制定颁布经历了“起步”、“推进”和“完善”等三个阶段。     (一)起步阶段(叶利钦时期)     在叶利钦总统任职时期,俄罗斯联邦开始实施反贪污贿赂法治改革。其反贪污贿赂的主要措施如下:(1)拟定第一部反贪污贿赂法草案。俄罗斯联邦独立初期,新旧体制转轨引发的经济危机和政治动荡,造成的思想混乱和法制滞后,导致贪污贿赂之风盛行。贪污贿赂问题日趋严重,不仅破坏官民关系,而且威胁国家安全。3在这种形势下,当时的俄罗斯联邦立法机关于1992年拟定并通过了第一部反贪污贿赂法草案4。虽然因1993年“十月事件”爆发,整个立法权力机关体系被摧毁而搁置一边,但其规定的诸多内容和制度无疑为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治的继续推进奠定了基础。(2)签发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申报收入和财产情况的总统令。1997年5月15日,叶利钦签署了关于担任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职务的人应当申报收入和财产情况的总统令。俄罗斯联邦政府组成人员不仅要申报个人收入和财产情况,而且要申报其配偶、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和财产情况5。值得指出的是,该总统令是在俄罗斯联邦建立国家公职人员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 建立预防贪污贿赂有效机制的首次尝试。(3)颁布第一部俄罗斯联邦政府法。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以全民公决形式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宪法》6。1997年,叶利钦签署总统令,批淮第一部依据上述宪法制定的俄罗斯联邦政府法。该法首次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组成人员作出两类限制性规定。其中,一类是限制政府组成人员的权利,另一类是规定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申报个人收入和财产的义务)7。     (二)推进阶段(普京时期)     自2000年5月任职以来,普京总统采取了反贪污贿赂的许多措施。由于诸多原因,俄罗斯联邦这一时期的贪污贿赂之风不减反增,反贪污贿赂法治改革在徘徊中前进。当时主要的反贪污贿赂措施如下:(1)成立俄罗斯联邦总统直属反贪污贿赂委员会。2003年11月24日,普京签署第1384号总统令,成立总统直属会议咨询性机构——俄罗斯联邦总统直属反贪污贿赂委员会8。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向总统提出相关建议,以及制定和落实国家反贪污贿赂的政策等。(2)拟定第二部反贪污贿赂法草案。2002年,俄罗斯联邦议会下院一读通过了第二部反贪污贿赂法草案9。但是,该草案也由于种种原因被搁置。制定颁布一大批与反贪污贿赂相关的法律法规。(3)在普京总统任期内,俄罗斯联邦制定颁布了一大批与反贪污贿赂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原则法》10、《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体系法》11、《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法》12等。其目的之一,是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行为,从制度上预防贪污贿赂行为。(4)各级检察机关增设反贪污贿赂立法执行情况监督局(处)。2006年6月,由普京总统提名的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恰伊卡在就职演说中明确表示,检察机关今后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反贪污贿赂13。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在机构改组中,增设了反贪污贿赂立法执行情况监督局14。(5)批准《联合国反贪污贿赂公约》等国际条约。2003年12月9日,俄罗斯联邦签署了《联合国反贪污贿赂公约》。三年之后,普京总统签署了《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贪污贿赂公约的联邦法律》。《联合国反贪污贿赂公约》的签署,为俄罗斯联邦与世界各国护法机关在揭露贪污贿赂犯罪领域开展协调行动,奠定了法律基础15。同年7月26日,俄罗斯联邦批准了欧洲委员会《关于贪污贿赂应承担刑事责任公约》,促进了俄罗斯联邦在反贪污贿赂领域的国际合作16。但是,应当指出,履行以上两项公约中所规定条款的工作,当时在俄罗斯联邦国家立法中刚刚起步,直接调整反贪污贿赂斗争的法律依据几近“空白”。     (三)完善阶段(梅德韦杰夫时期)     2008年5月7日,梅德韦杰夫在克里姆林宫正式宣誓就职,成为俄罗斯第三任总统。上任伊始,他就采取种种措施以推进俄罗斯联邦的反腐败法治进程。其中,最主要的措施有下述三个:     1、成立俄罗斯联邦总统直属反贪污贿赂委员会。2008年5月19日,梅德韦杰夫签署关于反贪污贿赂措施的第815号总统令。该总统令决定成立以梅德韦杰夫总统为主席,由19人组成的俄罗斯联邦总统直属反贪污贿赂委员会。同时,首次决定在上述反贪污贿赂委员会中,设立以总统办公厅主任谢尔盖?纳雷什金为首的总统直属反贪污贿赂委员会主席团17。     2、批准《国家反贪污贿赂计划》。2008年7月31日,梅德韦杰夫签署第1568号总统令,批准由总统办公厅主任谢尔盖?纳雷什金为首的反贪污贿赂委员会主席团拟定的《国家反贪污贿赂计划》,并于8月5日向社会公布了该计划18。《国家反贪污贿赂计划》主要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反贪污贿赂的立法保障。反贪污贿赂计划规定,2008年10月1日前拟定并提交《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草案》。二是为了预防贪污贿赂, 进一步完善国家管理措施。三是进一步完善培养法律干部的措施以及对公民进行法律知识教育的措施。四是为落实上述措施,而应当首先采取的措施19。     3、倡导制定并最终批准《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2008年12月25日,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联邦法律第273号令,批准了《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20。《国家反反贪污贿赂计划》与《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相继公布和实施,使俄罗斯联邦由“行动反腐”转向“制度反腐”。至此,俄罗斯联邦的反贪污贿赂进入法治化、制度化、系统化阶段。          二、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立法进程的特点          分析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立法进程,可以看出, 该进程大致上有下述四个主要特点:在总统的直接推动下进行、循序渐进地推进反贪污贿赂法治、坚持从本国现实国情出发、力求制定统一的反贪污贿赂法典。     (一)坚持从本国具体国情出发     考虑到本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根据当时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并适应国家发展战略目标的需要,是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立法进程的又一特点。其主要表现如下:     1、为了解决主要矛盾,反贪污贿赂法第一个草案被搁置。在叶利钦总统任职期间,俄罗斯联邦曾经历了叶利钦为首总统一方和哈斯布拉托夫议长为首议会一方之间、左右两大营垒之间的尖锐对峙以及联邦主体立法大量违反联邦立法的混乱局面。当时的主要任务,是维护联邦统一,稳定国家政局。所以,当时不可能制定出反贪污贿赂法法。     2、在普京时期,尽管贪污贿赂问题已非常严重,但反贪污贿赂斗争没有真正步入法治化和制度化的道路。这也是迫于当时特定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的需要。例如,叶利钦总统任职期间, 联邦主体分立倾向严重,大量的联邦主体立法违反联邦立法,对联邦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造成了严重威胁。当时,在专家学者和选民中,甚至出现了“俄罗斯联邦也会像苏联一样解体吗”的疑问。因此,在这一时期,“围剿”违反联邦立法的联邦主体立法,维护联邦统一,成为普京总统在任期间的首要政治任务。又如,1990-1999年期间,俄罗斯经济连续十年滑坡,导致物质基础薄弱。普京就任总统后,在2003-2005年独联体三国爆发“颜色革命”的背景下,发展经济,以不发长期拖欠的工资和退休金,保证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保持社会基本稳定,始终是国家的重中之重。上述两方面的原因,致使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迟迟未能制定颁布。     3、梅德韦杰夫总统上任后,制定颁布反贪污贿赂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其主要表现如下:(1)普京总统时期大力发展经济建设,且在销售油气资源和军火方面获得较多利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反贪污贿赂的经济基础21。(2)普京时期对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的打击,以及“围剿”违反联邦立法的联邦主体立法, 从而有效地维护了联邦统一,给反贪污贿赂法治奠定了一个相对稳定和宽松的政治环境;(3)俄罗斯联邦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进步,使民众对反腐败法治的呼声和要求越来越高。总之,《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制定颁布,符合这一时期俄罗斯联邦的国情,也适应俄罗斯联邦国内具体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在总统的直接推动下进行     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立法进程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自始自终都在总统的推动下进行,或者说是在中央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其主要表现如下:(1)在叶利钦总统的直接推动下,俄罗斯联邦于1992年酝酿制定了第一部反贪污贿赂法草案。虽然该法律草案被搁置,但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立法进程己经启动22。1997年初,叶利钦总统又在国情咨文中,不仅指出俄罗斯联邦贪污贿赂问题的现状,而且规定了反贪污贿赂的基本方针和措施。由于叶利钦亲自举起了反贪污贿赂的大旗,所以1996年7月16日《俄罗斯报》曾以《总统命令向恐布活动、贪污贿赂和犯罪开炮》的大字标题作了报道。(2)在普京总统的直接推动下,俄罗斯联邦于2002年酝酿制定了第二部反贪污贿赂法草案。该草案的制定,使俄罗斯联邦进一步总结了反贪污贿赂立法的经验教训。普京还于2003年11月24日签署总统令,成立俄罗斯联邦历史上第一个总统直属会议咨询性机构——俄罗斯联邦总统直属反贪污贿赂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就是向总统献言献策以解决贪污贿赂问题23。2004年,普京解散了卡西亚诺夫政府,任命弗拉德科夫为政府总理,加速进行包括国家公务制度改革在内的行政体制改革。其目的之一,也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行为,以便从制度上预防贪污贿赂行为。(3)在2008年5月上任后,梅德韦杰夫总统更加注重从制度上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在组织上,他再次成立总统直属反贪污贿赂委员会;在立法上,加强反贪污贿赂立法的工作。例如,督促制定《国家反贪污贿赂计划》和《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它们的制定颁布,有力地推动了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治的历史进程。     (三)循序渐进地推进反贪污贿赂法治     20世纪90年代初,俄罗斯联邦开始进入全面快速的“社会转型期” 24。在转型期纷繁复杂的民族矛盾、社会冲突相亘交织的形势下,俄罗斯联邦的政治体制改革却得以顺利进行。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俄罗斯联邦在总结苏联剧变时期激进式改革惨重教训的基础上,向中国学习,坚定不移地走上了循序渐进的改革道路,以避免国家政局和社会的动乱25。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治之所以能够顺利推进,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坚持循序渐进型改革道路的结果。其“循序渐进”的特点,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在拟定三部反贪污贿赂法草案的基础上通过反贪污贿赂法。俄罗斯联邦在叶利钦、普京和梅德韦杰夫三位总统长达19年的任职时间里,先后拟定三部反贪污贿赂法草案,并最终在时机成熟时,于2008年通过了反贪污贿赂法。(2)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治的推进过程,具有“摸着石头过河”的特点。它是在不断总结经验、反复修改的情况下制定出来的,不像发达国家法律那样一次定型26。所以,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立法进程,是一个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改补充,并逐步完善的过程。     (四)力求制定统一的反贪污贿赂法典     制定统一的反贪污贿赂法典,始终是俄罗斯联邦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追求。早在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独立之时,制定统一的反贪污贿赂法以竭止当时日趋泛滥的贪污贿赂之风,就是叶利钦时期俄罗斯联邦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和讨论的重要内容之一。1990-1999年俄罗斯联邦经济连续十年滑坡,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急剧下降。正是由于转型期特有的困难和矛盾,俄罗斯联邦的犯罪问题(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在内)呈现出“爆炸”局面27,更加大了俄罗斯联邦对制定反贪污贿赂法的政治需求。其间两易其稿就是最好的明证。在普京时期,俄罗斯联邦也一直没有停息过对制定统一反贪污贿赂法的讨论。只是由于普京时期特殊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所需,才延缓了这一进程。其表现, 是国家杜马仅在2002年一读通过《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草案》28。2008年5月,梅德韦杰夫总统上任伊始,便开始努力弥补在反贪污贿赂领域立法上的缺失和制度上的不足,以便从根本上消除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的基础。他先是重组了俄罗斯联邦总统直属反贪污贿赂委员会,接着在2008年7月31日批准了《国家反贪污贿赂计划》。然后,又于2008年12月25日签署联邦法律第273号令,批准了《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          三、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主要内容          《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规定了反贪污贿赂的预防机制、国际合作机制等很有特色的反贪污贿赂制度。29该法的制定颁布,使俄罗斯联邦实现了从“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从“分散反腐”向“系统反腐”的转变。     (一)明确界定“贪污贿赂行为”的概念,确立反贪污贿赂的基本原则     《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第1条规定,“贪污贿赂行为”是指国家公务员和地方自治公务员实施的以下两种行为:(1)为了给自己或者给第三人谋取以金钱、贵重物品、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服务、其他财产权为形式的利益,而违背国家和社会的合法利益,滥用公务地位,行贿,收受贿赂,滥用权限,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或者自然人非法利用自己职务的其他行为,或者由其他的自然人向第三人非法提供类似利益的行为;(2)以法人的名义或者为了法人的利益而实施上述1项中所指出的行为。与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公布的第一部《反贪污贿赂法(草案)》中关于“贪污贿赂行为”的界定,明显扩大了“贪污贿赂”的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30。     《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第3条确立了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行为的基本原则。它们包括下述原则:(1)承认、恪守和?I卫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原则;(2)法制原则;(3)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活动的公开和透明原则;(4)实施贪污贿赂违法行为必须承担责任原则;(5)综合采用政治的、组织的、新闻宣传的、社会经济的、法律的措施,专门措施和其他措施原则;(6)优先采用预防贪污贿赂措施原则;(7)国家与社会团体、国际组织和自然人合作原则。     (二)从“权力反腐”转向“制度反腐”     《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制定颁布,改变了以往主要靠总统命令和指示惩治贪污贿赂的尴尬局面,为各种护法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的联合行动奠定了法律基础,从而使俄罗斯联邦实现了从“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的转变。     1、奠定反贪污贿赂的法律基础     《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第2条宣布,“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标准,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本联邦法律,其他的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的、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其他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地方自治机关的法律文件构成反贪污贿赂的法律基础”。     2、确立反贪污贿赂的组织基础     《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第1条和第5条确认了反贪污贿赂的组织基础。其主要内容包括下述两个方面:一是确定了反贪污贿赂主体的范围。反贪污贿赂主体包括联邦国家权力机关,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市民社会机构、组织和自然人。二是对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会议、联邦政府、联邦主体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联邦检察机关以及审计机关在反贪污贿赂领域的职权范围进行了明确的划分。三是规定由联邦国家权力机关、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和其他人组成成立反贪污贿赂协调机关。后者的主要职权包括:(1) 协调联邦国家权力机关、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反贪污贿赂活动;(2)拟定并向联邦总统、联邦政府、联邦会议以及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提交相关命令、决议、指示的草案。     (三)从“分散反腐”转向“系统反腐”     《国家反贪污贿赂计划》、《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在2008年颁布实施后,俄罗斯联邦的反贪污贿赂斗争逐步由“分散反腐”转向“系统反腐”。这不仅表现在《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为反贪污贿赂主体的联合行动提供了组织基础和法律保障,还表现在它确定了反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性措施、提高反贪污贿赂效率的基本活动方针以及加强国际合作等诸项内容。     1、建立反贪污贿赂的预防机制     《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第6条规定,应当采取以下基本措施来预防贪污贿赂行为的发生:(1)在社会上营造不能容忍贪污贿赂行为的氛围;(2)对法律文件和法律文件草案进行反贪污贿赂鉴定;(3)对希望担任公职的公民提出专门知识技能水平方面的要求,并且依照规定程序审查其提交的各种信息31;(4)把不提交关于自己、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收入、财产和财产性债务的信息或者提交明知是虚假的和不完整信息的行为,规定为拒绝录用、解除公职的依据;(5)对公职人员晋升、授衔、奖励、表彰之时,廉政情况是其中的重要考核内容;(6)对反贪污贿赂立法的遵守情况,实施社会监督和议会监督制度。     为了避免公职人员由于国家公务和地方自治公务的利益冲突而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滋生贪污贿赂犯罪的可能性,《俄罗斯反贪污贿赂法》第10条和第11条还规定了在国家公务和地方自治公务存在利益冲突时的预防和调整程序。     2、确定国家机关在提高反贪污贿赂效率方面的基本活动方针     《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第7条用21款的篇幅,对如何提高反贪污贿赂斗争的效率作出详细规定。它们包括:(1)在反贪污贿赂方面奉行统一的国家政策;(2)建立护法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与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的互动机制;(3)鼓励国家公务员、地方自治公务员以及公民积极参与反贪污贿赂的斗争;(4)建立对国家机关活动的社会监督机制;(5)为相应的活动领域制定统一的禁止性规定、限制性规定和许可制度,以便在该领域保证预防贪污贿赂;(6)对国家公职人员规定统一的权利、义务、限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7)保证政务信息公开;(8)保障大众新闻媒体独立;(9)保障法官独立和司法独立;(10)完善护法机关和监督机关反贪污贿赂活动的组织;(11)完善国家公务和地方自治公务的任职程序;(12)为满足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需要而实施的工程招标等要保障公开和客观的竞争性;(13)进一步规范经济领域的各种行为;(14)完善公有财产的使用程序、转移程序和私有化程序;(15)改善国家公职人员的待遇;(16)完善流失国外的涉案资金的国际处理机制;(17)加大对公民和法人诉愿中所包含问题解决情况的监督;(18)将国家机关的部分职能转交给自我调整组织以及其他的非国家组织;(19)裁减国家公务员和地方自治公务员的数量;(20)提高联邦国家权力机关、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它们的公职人员因不采取措施消除贪污贿赂产生原因方面的责任;(21)使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限的行政规则和职务规则最佳化和具体化。     3、确定反贪污贿赂的国际合作机制     《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第4条宣布, 俄罗斯联邦依照所签署国际条约的规定,并根据互惠原则,在反贪污贿赂领域与外国政府,外国的护法机关、专门机关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国际合作的形式包括:(1)查明贪污贿赂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查明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址,以及查明参与贪污贿赂犯罪的其他人的地址;(2)查明因实施贪污贿赂违法行为而获得的财产,或者查明作为实施贪污贿赂违法行为工具的财产;(3)在必要时,提供客体或提供物品的样品,以便进行研究或进行司法鉴定;(4)交流反贪污贿赂问题方面的信息;(5)协调预防贪污贿赂的活动以及与贪污贿赂作斗争方面的活动。另外,还规定,未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定居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以及依照外国立法成立的具有责任能力的外国法人,国际组织以及它们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外国组织),被控告(被怀疑)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实施贪污贿赂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俄罗斯联邦所签署国际条约和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依照俄罗斯联邦所签署国际条约和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依照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健全和完善国家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     《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第8条和第9条,比较详尽和系统地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它规定,希望担任或者已经担任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公职的人员,必须向所在机关提交关于自己、自己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收入、财产和财产性债务的信息(构成国家秘密的“秘密信息”除外)。禁止将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公职人员提交的以上信息用于其它目的或者故意泄露。但是,依照俄罗斯联邦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可以将关于国家公务员和地方自治公务员收入、财产和财产性债务的信息交付大众新闻媒体公布,以便对其进行监督。任职机关可以独立地或者依照俄罗斯联邦总统规定的程序,向护法机关或其他监督机关查询它们所掌握的关于国家公务员或地方自治公务员的,以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收入、财产和财产性债务方面的资料,以检查公职人员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加入国家公务和地方自治公务时,不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申报义务的公民,以及己任职的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公职人员,将被拒绝录用或者被处分、解职。此外,国家公务员和地方自治公务员有报告向其行贿情况的义务。最后,《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第12条还对曾经担任国家公务或地方自治公务职位的公民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五)强化并完善对贪污贿赂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了对贪污贿赂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实施了贪污贿赂违法行为的,均应当依照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实施了贪污贿赂违法行为的自然人,可以依照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规定,根据法院判决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和地方自治公务一定职位的权利。以法人名义或为了法人的利益组织、准备和实施贪污贿赂违法行为的,或者实施违法行为以便为实施贪污贿赂违法行为创造条件的,可以依照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规定,对法人适用相应的责任措施。          四、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俄罗斯联邦的反贪污贿赂法治进程不是一个孤立的经验,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全面而又深入地考察和研究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治的经验教训,对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顺利开展意义深远。我国反腐败法治和反腐败斗争的推进,应当在立足本国的基础上,吸取外国的经验教训,完善自身。同时,还要坚持循序渐进的改革模式,切忌急功近利,一蹴而就。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立法进程及其特点,反贪污贿赂法的主要内容,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制定统一的反腐败法,构筑反腐败法律体系     近年来,党中央一直在进行反贪污贿赂的规范制定工作32。2009年9月19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又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它规定:依纪依法查处和整治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抓紧制定一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扎实推进一批改革措施,坚持不懈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33。但是,我国反腐败法的立法工作进展缓慢,还没有进入全国人大的近期立法工作规划。而现实和实践表明,制定一部集司法组织法、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行政法等于一体的《反腐败法》或者《反贪污贿赂法》,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反腐败工作的头等大事。同时,我们还应当适时地修订和完善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34,努力推进反腐败的地方性立法工作,以最终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法律体系35。而这部综合型反腐败法典究竟采取什么模式、应当采用什么样的原则、具体的制度如何安排,都将成为制定反腐败法典所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可以说,俄罗斯联邦的反贪污贿赂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成功,尤其是其在《反贪污贿赂法》中所确定的一系列新的制度和机制值得我们在进行相应的反腐败立法工作中参考和借鉴。     (二)反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加强领导和规划     应当指出,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立法进程之所以能够顺利推进,不仅在于俄罗斯联邦三任总统为首的行政力量的大力推动,还在于对反贪污贿赂立法的统一领导和规划。例如,2008年梅德韦杰夫总统上任后公布的《国家反贪污贿赂计划》,对俄罗斯联邦的反贪污贿赂工作进行了整体性规划。制定颁布《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仅是该计划的第一点内容36。在我国的反腐败法治进程中,同样需要统一的规划和领导。2008年5月13日,中共中央就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作为中共中央印发的第一个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规划,它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的纲领性文件37。有了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工作规划,接下来的主要任务便是贯彻和落实规划精神。因此,为使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实质性的胜利,需要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要求,大力推进我国的反腐败法治进程,以取得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实质性胜利。     (三)反腐败需要在立足国情的前提下渐进式展开     转型期应当是一种渐进式的社会变革时期。在社会变革时期,要反对激进主义的改革主张,坚定不移地走循序渐进的改革道路。38俄罗斯联邦处于转型期的这一国情,决定了反贪污贿赂法治化进程的“渐进性”。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立法进程,经历了“起步”、“推进”和“完善”三个阶段就是一个鲜明的例证。我国目前与俄罗斯联邦一样,也处于转型期。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伴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步,腐败问题也成为我国社会的一大顽疾。在转型期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我国面临富国强民的主要任务。只有和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相结合,只有建立在社会、政治与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之上,我国的反腐败法治才能深入、顺利地进行。同时,我国的反腐败法治和反腐败斗争同样要走渐进式发展道路,在实践中不断磨合,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切不可急功近利。     (四)加快建立健全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在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治的进程中,国家公务员的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始终是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重要制度之一。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员最初的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 是由叶利钦的总统令确认的39。而它的进一步完善,是由2008年12月30日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完成的。在我国,早在1989年就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财产申报法》的立法建议。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由于时机不成熟等种种原因,由法律确认的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至今尚未出台。但是, 我国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最终会确立的。确立的法律形式大致有下述三种:(1)借鉴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立法经验,由我国即将制定的《反腐败法》或《反贪污贿赂法》予以确认;(2)在《反腐败法》或《反贪污贿赂法》出台之前,制定单行的《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进行专门性立法规定;(3)不单独制定单行的《公务员财产申报法》,而是通过修改补充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法》,把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纳入《公务员法》。对比以上三种方案,笔者认为,第一种方案是最佳的选择方案。     (五)建立健全从预防到惩治的反腐败综合治理体系     《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明确界定了“贪污贿赂行为”的概念、确认了反贪污贿赂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反贪污贿赂的预防机制、国际合作机制、财产申报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反贪污贿赂制度和措施,实现了从“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从“分散反腐”向“系统反腐”的转变。同时,也可以说,《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确认了一个从“预防”到“惩治”的反贪污贿赂综合治理体系。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借鉴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的立法经验,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努力。(1)建立和完善反腐败预防机制。惩治腐败,重在“防患于未然”。而且,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也明确指出,“要坚持惩防并举、重在建设,强调要以建设性的思路、举措和方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重视预防”。(2)健全和完善反腐败责任追究机制。要惩治腐败现象,不能仅仅采取说服、教育、批评以及舆论监督的手段,而是要注重法律制度建设,强化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由“权力问责”转向“制度问责”,这样才会走出“治标不治本”的反腐怪圈。(3)强化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从上个世纪90年代之后,腐败问题已经超越国界,日益演变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因此,反腐败法治要始终注意国际合作。目前,我国已经正式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并签署和批准了《联合国反贪污贿赂公约》。这为我国在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础。(4)设立专门化的反腐败机构和组织。在反贪污贿赂方面,俄罗斯联邦不仅设立了总统直属反贪污贿赂委员会,联邦议会两院的反贪污贿赂委员会, 而且在总检察院成立了反贪污贿赂立法执行情况监督局,在联邦内务部成立了经济犯罪侦查局等等。笔者建议,我国应在原有的传统型反腐败组织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并构建专门化的反腐败机构和组织,以利于我国反腐败法治的开展。          刘向文(1943-),男,河南开封人,法学博士,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郑州大学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王圭宇(1985-),男,河南禹州人,郑州大学与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大学(Санкт-Петербургски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СПбГУ)联合培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生,郑州大学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注释】     本文系郑州大学法学院刘向文教授主持的2011年河南省教育厅重点基地项目“俄罗斯转型期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1Национальный план противодействия коррупции //〔Электроронный ресурс〕 http:// www. rg. ru. 2008 / 08 / 05 / plan-dok.html .此计划无论从直译角度还是从意译角度,都应当译为《国家反贪污贿赂计划》。但是,从去年以来, 我国新闻媒体多采用反腐败一词。所以,一些记者和学者将《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译为反腐败法,将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反贪污贿赂计划》译为反腐败计划。但是,笔者认为,我们在翻译俄罗斯联邦法律和研究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度时,应当尊重俄罗斯联邦存在的客观事实。那种随意将俄罗斯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度都翻译成我国法律和法律制度名称的做法, 是不妥当的。     2Федеральный закон о противодействии коррупции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 〔Электроронный ресурс〕http://www.rg.ru/2008/12/30/korrupcia-fz-dok.html.     3详见刘向文著:《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的理论与司法实践》,载梁国庆主编:《国际反贪污贿赂的理论与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笫331-389页。     4俄罗斯联邦于1992年拟定了第一部反贪污贿赂法草案(Проект Закона о борьбе с коррупцией)。议会两院虽通过了该草案,但该草案最终被搁置。(Проект Закона о противодействии коррупции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См.:Андрей Шаров.Спецпрокуратура против коррупции //〔Электроронный ресурс〕 http:// www. rg. 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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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温家宝:2012两会政府工作报告

温家宝:2012两会政府工作报告 进入专题 : 2012年两会    ● 温家宝       2012年3月5日(星期一)上午9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听取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年度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          温家宝:     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国务院,向大会报告政府工作,请各位代表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意见。           一、2011年工作回顾          过去的一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任务,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同心同德,团结奋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新的重大成就。     国内生产总值47.2万亿元,比上年增长9.2%;公共财政收入10.37万亿元,增长24.8%;粮食产量1.14万亿斤,再创历史新高;城镇新增就业1221万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8.4%和11.4%。我们巩固和扩大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实现了“十二五”时期良好开局。     一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遏制物价过快上涨,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坚持正确处理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更加注重把握好政策实施的重点、力度和节奏,努力做到调控审慎灵活、适时适度,不断提高政策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     在全球通胀预期不断增强,国际市场大宗商品价格高位波动,国内要素成本明显上升,部分农产品供给偏紧的严峻形势下,我们把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坚持综合施策,合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信贷增速,大力发展生产,保障供给,搞活流通,加强监管,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涨幅从8月份起逐月回落,扭转了一度过快上涨势头。     下半年,世界经济不稳定性不确定性上升,国内经济运行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一方面坚持宏观调控的基本取向不变,保持宏观经济政策基本稳定,继续控制通货膨胀;一方面适时适度预调微调,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加大结构性减税力度,重点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重点支持民生工程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重点保证国家重大在建、续建项目的资金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     我们坚定不移地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确保调控政策落到实处、见到实效。投机、投资性需求得到明显抑制,多数城市房价环比下降,调控效果正在显现。我们高度重视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领域的潜在风险隐患,及时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全面审计,摸清了多年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总规模、形成原因、偿还时限和区域分布。这些债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形成了大量优质资产;也存在一些风险隐患,特别是部分偿债能力较弱地区存在局部性风险。     我们认真开展债务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稳妥解决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目前,我国政府性债务水平是可控的、安全的。总的看,我国国民经济继续朝着宏观调控预期方向发展,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呈现增长较快、价格趋稳、效益较好、民生改善的良好态势。     (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发展的协调性和产业的竞争力。我们坚持有扶有控,促进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增强发展后劲。     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全面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加大农业生产补贴力度,稳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加强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加强农业科技服务和抗灾减灾,中央财政“三农”支出超过1万亿元,比上年增加1839亿元。农业全面丰收,粮食总产量实现了历史罕见的“八连增”,连续5年超万亿斤,标志着我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跃上新台阶。     继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解决了6398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困难和60万无电地区人口的用电问题,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改善。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三网融合、云计算、物联网试点示范工作步伐加快。企业兼并重组取得新进展。     支持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中央预算投资安排150亿元,支持4000多个项目,带动总投资3000亿元。加快发展信息咨询、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新兴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交通运输产业快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进一步夯实。     推进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发布实施“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清洁能源发电装机达到2.9亿千瓦,比上年增加3356万千瓦。加强重点节能环保工程建设,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1100万吨,5000多万千瓦新增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设施。加大对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调控力度,淘汰落后的水泥产能1.5亿吨、炼铁产能3122万吨、焦炭产能1925万吨。     实施天然林保护二期工程并提高补助标准,实行草原生态保护奖补政策,开展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植树造林9200多万亩。     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出台实施促进西藏、新疆等地区跨越式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制定实施新10年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和兴边富民行动规划。区域发展协调性进一步增强,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主要经济指标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东部地区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     城镇化率超过50%,这是中国社会结构的一个历史性变化。胜利完成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任务,积极推进青海玉树、甘肃舟曲、云南盈江抗灾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三)大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政府加大对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投入,全国财政支出2.82万亿元。     持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突破一些关键核心技术,填补了多项重大产品和装备的空白。天宫一号目标飞行器与神舟八号飞船先后成功发射并顺利交会对接,成为我国载人航天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     扎实推进教育公平。深入贯彻落实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经过25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全面实现“两基”目标。免除3000多万名农村寄宿制学生住宿费,其中1228万名中西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生活补助。建立起完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初步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     推动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提高幼儿入园率。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扩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首届免费师范生全部到中小学任教,90%以上在中西部。     大力加强文化建设。中央财政加大对文化惠民工程的支持,各地对公益性文化事业投入显著增加。扩大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范围,服务面逐步拓展。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取得重要进展。大力加强群众体育设施建设,全民健身活动蓬勃开展,体育事业取得新成绩。     积极稳妥推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继续扩大,13亿城乡居民参保,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形成。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病种范围进一步扩大。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全覆盖,基本药物安全性提高、价格下降。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有序进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取得新进展。     (四)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我们坚持民生优先,努力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全力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支持力度,着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人群就业。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77.8%,同比提高1.2个百分点。农民工总量2.53亿人,比上年增长4.4%,其中,外出农民工1.59亿人,增长3.4%。     积极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众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速为1985年以来最高,连续两年快于城镇居民;各地普遍较大幅度调高最低工资标准;连续第7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年人均增加1680元,5700多万人受益;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以及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对全国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8600多万名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扩大中等收入者所占比重。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降低900多万个体工商户税负。中央决定将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2010年不变价)作为新的国家扶贫标准,比2009年提高92%,把更多农村低收入人口纳入扶贫范围,这是社会的巨大进步。     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继续扩大,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人数大幅增加。2147个县(市、区)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1334万人参保,641万人领取养老金。2343个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3.58亿人参保,9880万人领取养老金,覆盖面扩大到60%以上。     解决了500多万名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的历史遗留问题。将312万名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有序推进。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向制度全覆盖迈出重大步伐,这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的重要成就。     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出台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完善财政投入、土地供应、信贷支持、税费减免等政策,着力提高规划建设和工程质量水平,制定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退出等制度和办法。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713亿元,是2010年的2.2倍,全年城镇保障性住房基本建成432万套,新开工建设1043万套。     努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做好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置、调查、问责工作。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集中打击、整治非法添加和违法生产加工行为。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着力排查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五)深入推进改革开放,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我们按照“十二五”规划提出的改革任务,加大攻坚力度,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     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特别是预算管理制度,把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推进政府预算、决算公开,98个中央部门和北京、上海、广东、陕西等省市公开“三公经费”。在全国范围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出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范围扩大到全国,启动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开展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启动国有林场改革试点,依法开展草原承包经营登记。推进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水资源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启动实施电网主辅分离改革重组以及上网电价和非居民用电价格调整方案。基本完成乡镇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序开展。     我们坚持出口和进口并重,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并举,全面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积极推进市场多元化战略,努力优化贸易结构。全年货物进出口总额3.64万亿美元,增长22.5%,其中,出口增长20.3%,进口增长24.9%,贸易顺差进一步下降。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1160亿美元,服务业和中西部地区比重提高。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601亿美元。积极参与国际和区域经济合作,多边双边经贸关系继续深化。     我们在民主法制建设、国防和军队建设、港澳台工作和外交工作等方面,都取得了卓有成效的进展。     过去一年的成绩来之不易,显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和生命力,增强了中华民族的自豪感和凝聚力。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科学决策、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齐心协力、顽强拼搏的结果。     我代表国务院,向全国各族人民,向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表示诚挚的感谢!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表示诚挚的感谢!向关心和支持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各国朋友,表示诚挚的感谢!     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从国际看,世界经济复苏进程艰难曲折,国际金融危机还在发展,一些国家主权债务危机短期内难以缓解。主要发达经济体失业率居高难下,增长动力不足,新兴经济体面临通货膨胀和经济增速回落的双重压力。主要货币汇率剧烈波动,大宗商品价格大幅震荡。国际贸易投资保护主义强化。从国内看,解决体制性结构性矛盾,缓解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更为迫切、难度更大,经济运行中又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主要是:经济增长存在下行压力,物价水平仍处高位,房地产市场调控处于关键阶段,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难度加大,就业总量压力与结构性矛盾并存,一些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困难增多,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凸显,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一些长期矛盾与短期问题相互交织,结构性因素和周期性因素相互作用,国内问题和国际问题相互关联,宏观调控面临更加复杂的局面。     政府工作仍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节能减排、物价调控目标没有完成;征地拆迁、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收入分配等方面问题还很突出,群众反映强烈;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廉政建设亟需加强。     我们一定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努力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决不辜负人民的重托。           二、2012年工作总体部署          今年是“十二五”时期承前启后的重要一年,也是本届政府任期的最后一年。我们要恪尽职守、锐意进取、攻坚克难、决不懈怠,交出一份人民满意的答卷。     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在较长时期内继续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备不少有利条件。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推进,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升级蕴藏着巨大的需求潜力;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我国发展建立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和体制条件,宏观调控经验不断丰富,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明显提高;东部地区创新发展能力增强,中西部地区和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发展潜力有序释放;经济发展的传统优势依然存在,劳动力资源丰富、素质提高;财政收支状况良好,金融体系运行稳健,社会资金比较充裕。     世界经济政治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和平、发展、合作仍然是时代潮流,总体上有利于我国和平发展。我们要坚定信心,善于运用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继续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不断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     我们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稳中求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继续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着力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着力加强自主创新和节能减排,着力深化改革开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以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7.5%;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4%左右;进出口总额增长10%左右,国际收支状况继续改善。同时,要在产业结构调整、自主创新、节能减排等方面取得新进展,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增长和经济增长保持同步。     这里要着重说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目标略微调低,主要是要与“十二五”规划目标逐步衔接,引导各方面把工作着力点放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切实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上来,以利于实现更长时期、更高水平、更好质量发展。提出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4%左右,综合考虑了输入性通胀因素、要素成本上升影响以及居民承受能力,也为价格改革预留一定空间。     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根据形势变化适时适度预调微调,进一步提高政策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     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保持适度的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今年拟安排财政赤字8000亿元,赤字率下降到1.5%左右,其中中央财政赤字5500亿元,代发地方债2500亿元。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突出重点,更加注重向民生领域倾斜,加大对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就业、社会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方面的投入。更加注重加强薄弱环节,加大对“三农”、欠发达地区、科技创新和节能环保、水利、地质找矿等的支持。更加注重勤俭节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     继续控制楼堂馆所建设规模和标准,压缩大型运动会场馆建设投入。全面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的审计。实施结构性减税。认真落实和完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继续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进行清理、整合和规范。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和风险防范。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继续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进一步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坚决禁止各级政府以各种形式违规担保、承诺。同时,把短期应对措施和长期制度建设结合起来,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按照总量适度、审慎灵活的要求,兼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物价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综合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调节好货币信贷供求,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广义货币预期增长14%。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对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需求的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继续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大力发展外汇市场,丰富外汇产品。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汇率避险工具,管好用好外汇储备。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监管协调机制,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监控。规范各类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全面做好今年的工作,必须坚持突出主题、贯穿主线、统筹兼顾、协调推进,把稳增长、控物价、调结构、惠民生、抓改革、促和谐更好地结合起来。稳增长,就是要坚持扩大内需、稳定外需,大力发展实体经济,努力克服国内外各种不稳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保持经济平稳运行。控物价,就是要继续采取综合措施,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防止价格走势反弹。     调结构,就是要有扶有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增强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惠民生,就是要坚持把保障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办成一些让人民群众得实惠的好事实事。抓改革,就是要以更大的决心和气力推进改革开放,着力解决影响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的体制性、结构性矛盾,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促和谐,就是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积极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和风险隐患,防止局部性问题演变成全局性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2012年主要任务          (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是我国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根本立足点,是今年工作的重点。     着力扩大消费需求。加快构建扩大消费的长效机制。大力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增加中低收入者收入,提高居民消费能力。完善鼓励居民消费政策。大力发展社会化养老、家政、物业、医疗保健等服务业。鼓励文化、旅游、健身等消费,落实好带薪休假制度。积极发展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业态。支持引导环保建材、节水洁具、节能汽车等绿色消费。扩大消费信贷。加强城乡流通体系和道路、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改善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不断优化投资结构。保持投资稳定增长,促进投资和消费良性互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引导民间投资新36条,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加强政府投资对结构调整的引领作用,优先保证重点在建、续建项目,有序推进国家重大项目开工建设。把好土地、信贷、节能、环保、安全、质量等准入和审核关,加强对重大项目特别是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的监管、督查,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     (二)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     这是关系群众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工作。要在有效实施宏观经济政策、管好货币信贷总量、促进社会总供求基本平衡的基础上,搞好价格调控,防止物价反弹。     增加生产、保障供给。继续把控制食品价格过快上涨作为稳定物价的重点。落实好“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保障主要农产品供给。大中城市要有合理的菜地保有量,稳定和提高本地应季蔬菜自给水平,同周边地区和优势产区协作建设“菜篮子”产品基地。加强重要商品产运销衔接,完善政府储备和商业储备体系,做好主要农产品收储和投放,增强市场调控能力。     搞活流通、降低成本。严格执行蔬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认真落实对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社区平价菜店等的扶持政策,鼓励城市连锁超市、高校、大型企业、社区与农产品流通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对接,减少流通环节,增加零售网点,充分发挥流通主渠道作用。     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扩大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税收政策。调整完善部分农产品批发、零售增值税政策,推动流通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要多管齐下,切实把流通效率提上去、中间成本降下来,真正让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得到好处。     加强监管、规范秩序。重点加强对食品、药品价格和医疗、通信、教育等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坚决治理交通运输领域乱收费乱罚款,纠正大型零售商业企业违规收费行为,严厉查处发布虚假信息、囤积居奇、操纵价格、恶意炒作等违法行为。把握好舆论导向,正确引导社会预期。     (三)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进程中,要更加重视农业现代化。必须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     稳定发展农业生产,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继续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稳定粮食种植面积,着力提高单产。引导农民调整结构,扩大紧缺、优质农产品生产,支持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生产。农业补贴要继续增加总量,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完善机制,新增补贴重点向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各种生产服务组织倾斜。     继续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今年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平均每50公斤分别提高7.4元和16元。健全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增加粮油、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大县奖励补助资金。实施新10年农村扶贫开发纲要,按照新的国家扶贫标准,全面做好扶贫开发工作,加大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开发力度,让扶贫对象更多地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农业的根本出路在科技。要大力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加大对良种繁育、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改革和建设,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完善农业技术补贴制度,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技术到田到户。建好现代农业示范区,推进高产创建和标准化创建。加快农业机械化步伐。     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今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投入拟安排12287亿元,比上年增加1868亿元。要搞好灌区配套改造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加强农村水电路气以及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环境治理,加快农村危房改造,继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深化农村改革。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要认真搞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严格保护耕地。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保险,提高农业产业化、组织化程度。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国有农场、林场体制改革。     (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关键在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这既是一个长期过程,也是当前最紧迫的任务。     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健康发展。建立促进新能源利用的机制,加强统筹规划、项目配套、政策引导,扩大国内需求,制止太阳能、风电等产业盲目扩张。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三网融合取得实质性进展。大力发展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产业。扩大技改专项资金规模,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以汽车、钢铁、造船、水泥等行业为重点,控制增量,优化存量,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落实并完善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活力。实施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服务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     推进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关键是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减少污染。要抓紧制定出台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加快理顺能源价格体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突出抓好工业、交通、建筑、公共机构、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和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减排,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加强用能管理,发展智能电网和分布式能源,实施节能发电调度、合同能源管理、政府节能采购等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     优化能源结构,推动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安全高效发展核电,积极发展水电,加快页岩气勘查、开发攻关,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比重。加强能源通道建设。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开展节能认证和能效标识监督检查,鼓励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着力解决重金属、饮用水源、大气、土壤、海洋污染等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严格监管危险化学品。     今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细颗粒物(PM2.5)等项目监测,2015年覆盖所有地级以上城市。推进生态建设,促进生态保护和修复,巩固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成果,加强草原生态建设,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推进荒漠化、石漠化、坡耕地治理,严格保护江河源、湿地、湖泊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加强适应气候变化特别是应对极端气候事件能力建设,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建设性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进程。我们要用行动昭告世界,中国绝不靠牺牲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来换取经济增长,我们一定能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充分发挥各地特色和优势,进一步提高区域发展的协调性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新10年的政策措施,加大实施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力度,加快推进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积极支持东部地区转型发展、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要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     更好地发挥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在改革开放中先行先试的重要作用。制定和实施海洋发展战略,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加强和完善跨区域合作机制,消除市场壁垒,促进要素流动,引导产业有序转移,推动区域经济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要遵循城市发展规律,从各地实际出发,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根据资源环境和人口承载能力,优化全国生产力布局,形成合理的城镇体系和与国土规模、资源分布、发展潜力相适应的人口布局。各类城市都要夯实经济基础,创造就业机会,完善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加强管理服务,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     更加注重把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合理引导人口流向,让更多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转移就业。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和服务,着力解决农民工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子女入园上学、住房租购等方面的实际问题,逐步将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到农民工。关爱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让农民无论进城还是留乡,都能安居乐业、幸福生活。     (五)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     大力发展科技、教育事业,培养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国家强盛、民族复兴的必由之路。     坚持优先发展教育。中央财政已按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编制预算,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安排,确保实现这一目标。教育经费要突出保障重点,加强薄弱环节,提高使用效益。深入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逐步解决考试招生、教育教学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推进学校民主管理,逐步形成制度。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资源配置要向中西部、农村、边远、民族地区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继续花大气力推动解决择校、入园等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农村中小学布局要因地制宜,处理好提高教育质量和方便孩子们就近上学的关系。办好农村寄宿学校,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确保孩子们的人身安全。加强学前教育、继续教育和特殊教育,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办好民族教育。高等教育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紧密结合,提高教育质量和创新能力。完善国家助学制度,逐步将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覆盖到所有农村学生,扩大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范围。大力发展民办教育,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各级各类教育领域。教育寄托着人民的希望,关系国家的未来,我们一定要把这项事业办得更好!     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支持企业加强研发中心建设,承担国家和地区重大科技项目。引导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研力量为企业研发中心服务,更好地实现产学研有机结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推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提高原始创新能力。完善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倡导学术诚信,鼓励独立思考,保障学术自由,弘扬科学精神。坚定不移地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全面加强人才工作。深化人才体制改革,大力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青年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完善人才培养、任用、评价、激励机制。努力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社会环境。     (六)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     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就业是关系国家发展和人民福祉的大事。今年就业压力仍然很大,各级政府务必坚持就业优先战略,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重点扶持就业容量大的现代服务业、创新型科技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抓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加强退役军人技能培训与就业安置工作。     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农村、基层、中西部地区建设。加强职业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加快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对劳务派遣的规范管理,开展劳动关系争议排查,加强劳动监察和调解仲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今年年底前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加强城乡低保和社会救助工作,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加强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多渠道增加社会保障基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监管,实现保值增值。加强社保服务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各类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整合归并,有些服务可委托银行、商业保险机构代办。加快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发放。     大力推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全面推开尿毒症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实行医药分开、管办分开,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办医,加快形成对外开放的多元办医格局。充分调动医务工作者积极性,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加强公共卫生服务,预防控制严重威胁群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加强药品安全工作。扶持和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全面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加快实现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全覆盖,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范围扩大到60%的县(市、区)。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殊扶助标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做好妇女儿童工作,扩大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覆盖面,提高妇女儿童发展和权益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积极发展老龄事业,加快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努力让城乡老年人都老有所养,幸福安度晚年。     继续搞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并逐步完善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房价合理回归。继续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基本建成500万套,新开工700万套以上。抓紧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退出等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加快建设城镇住房信息系统,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能力。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实行居住证制度,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好服务。以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为重点,加快建设国家电子政务网。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     加强和改进互联网管理,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增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加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文化是人类的精神家园,优秀文化传承是一个民族生生不息的血脉。要提供优质丰富的文化产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做好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努力形成知荣辱、讲正气、守诚信、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以农村和中西部地区为重点,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积极发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和档案事业。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动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深入开展对外人文交流,促进中外文化相互借鉴。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增强人民体质,促进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协调发展。中华文化具有强大的向心力和震撼力,当代中华儿女一定要肩负起弘扬中华文化的历史重任。     (八)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     改革开放是决定中国前途命运的正确抉择。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大胆探索,以更大决心和勇气继续全面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等各项改革,破解发展难题。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是: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及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深化土地、户籍、公共服务改革,理顺城市与农村的关系,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推进社会事业、收入分配等改革,理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有效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推进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创新,理顺政府与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建设服务、责任、法治、廉洁政府。     今年改革的重点任务是: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分税制,健全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稳步推进地方财政预算、决算公开。深化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及国债管理制度改革。健全消费税制度。全面深化资源税改革,扩大从价计征范围。深入推进国有控股大型金融机构改革,规范发展小型金融机构,健全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体制机制。     推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深入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研究推进铁路、电力等行业改革。完善和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打破垄断,放宽准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营造各类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环境。     深化价格改革。稳妥推进电价改革,实施居民阶梯电价改革方案,完善水电、核电及可再生能源定价机制。逐步理顺煤电价格关系。完善成品油价格改革,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合理制定和调整各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开展碳排放和排污权交易试点。加快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抓紧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工资制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创造条件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的全民共享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管理,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促进机会公平。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有效保护合法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深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加快推进政府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重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行政,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粗暴执法、渎职失职和执法腐败等行为。     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各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格依法设定、实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严禁领导干部插手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土地矿业权拍卖等经济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加强行政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治腐败分子。     (九)努力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     我国对外开放已进入新的阶段,进出口贸易、双向投资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深刻变化。必须适应新的形势,创新对外经济工作思路,转变对外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形成开放型经济新格局。     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发展。我们强调扩大内需,但决不能忽视外需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要保持外贸政策基本稳定。稳定出口退税政策,扩大贸易融资和信用保险,改进海关、质检、外汇等方面的监管和服务,帮助企业克服订单不足、成本升高、摩擦增多等多重困难和压力。要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深入实施科技兴贸、以质取胜和市场多元化战略,支持企业培育自主品牌、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引导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延伸、向中西部转移。巩固美日欧传统市场,开拓新兴市场。     稳定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扩大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承接服务外包。制定加强进口、促进贸易平衡的指导意见,完善进口政策,搭建更多的进口促进平台,推动进出口平衡发展。     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坚持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更加注重优化结构和提高质量。实施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和中西部地区。     实施“走出去”战略。我国正处于对外投资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要加强宏观指导,强化政策支持,简化审批手续,健全服务保障。引导各类所有制企业有序开展境外能源、原材料、农业、制造业、服务业、基础设施等领域投资合作和跨国并购。创新境外经贸合作区发展模式,支持“走出去”的企业相互协同、集群发展。放宽居民境外投资限制。加强对外投资风险管理,维护我境外企业人员和资产安全。     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区域合作。努力保持与发达国家经贸关系稳定发展,全面深化与发展中国家的互利合作。继续推进自贸区建设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积极参与二十国集团等全球经济治理机制建设,加强与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继续在多哈回合谈判、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中发挥建设性作用。     各位代表!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国家才能兴旺发达。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和发展少数民族事业规划。坚定不移地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维护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他们在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全面贯彻党的侨务政策。维护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支持他们积极参与祖国现代化建设与和平统一大业。     各位代表!巩固的国防和强大的军队,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坚强后盾。要着眼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全面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不断提高以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能力为核心的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人民军队的根本宗旨。积极开展信息化条件下军事训练。     加快全面建设现代后勤步伐。大力提高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自主创新能力。着力培养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积极稳妥地实施国防和军队改革。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全面建设现代化武装警察力量。加强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坚决完成反恐维稳、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任务。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巩固发展军政军民团结。     各位代表!香港、澳门与祖国休戚相关、荣辱与共。我们将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全力支持香港、澳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推进民主。支持特区政府积极应对国际经济风险挑战,维护经济金融稳定和长期繁荣发展。衔接和落实好支持港澳经济社会发展的系列政策措施,大幅提升内地对港澳服务贸易开放水平,加快推进港珠澳大桥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对接,深化合作,支持港澳参与国际和区域经济合作。     支持香港巩固和提升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地位,建设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支持澳门建设世界旅游休闲中心,推进横琴新区建设,促进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我们相信,有伟大祖国作为坚强后盾,香港、澳门同胞一定能够把自己的家园建设得更加美好!     过去的一年,两岸关系经受了严峻考验,取得了积极进展。反对“台独”、认同“九二共识”,巩固交流合作成果,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日益成为两岸同胞的共同意愿。新的一年,我们要继续坚持中央对台工作的大政方针,增强两岸关系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民意基础,拓展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局面。     要全面深化经济金融合作,推动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后续商谈取得新进展。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积极扩大各界往来,开展文化、教育等交流,使两岸同胞联系更紧密,感情更贴近,利益更融合。全体中华儿女要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外交工作要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局,为促进世界经济增长、维护和平稳定作出更大贡献。我们将继续深化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积极参与周边各种合作机制,推动区域合作深入发展,共同营造和平稳定、平等互信、合作共赢的地区环境。我们将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加强团结合作,深化传统友谊,扩大互利合作,推动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和共同利益。     我们将加强与各大国的战略对话,增进战略互信,拓展合作领域,推进相互关系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我们将积极参与多边事务和全球治理,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我们将坚定不移地走和平发展道路,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同世界各国一道,为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增进各国人民的福祉和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而不懈努力!     各位代表!回顾过去,我们拼搏奋进,取得显著成就;展望未来,我们任重道远,仍须不懈努力。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奋力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进入专题: 2012年两会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jiangxl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讲坛 > 人文社科讲稿 > 其他演讲稿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0883.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新闻网,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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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勤 | [转载]独立调查和调查性报道的重要性

原文地址: 独立调查和调查性报道的重要性 作者: 二岩 转二篇好文,一是 闾丘露薇 ,二是 王克勤 的,都是写有关新闻调查的。   独立调查的重要性 闾丘露薇 对于香港人来说,在一场和公众有着重大关系的事件发生之后,除了政府报告,成立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已经成为一个理所当然的事情,因为这样可以避免政府因为利益纠葛,而显得不够全面,甚至有可能隐瞒问题。而调查委员会通常透过任命法官,来保持独立性。   当菲律宾人质事件发生之后,香港人走上街头,要求菲律宾政府进行调查。最后,在菲律宾总统任命调查委员会。这个五人委员会,由司法以及私营机构代表组成,并没有包括所有和警方有所牵连的部门的代表。   1996年,香港嘉里大厦的一场大火导致41人死80伤,除了香港消防处与屋宇署在灾后分别成立4个专责小组,就火灾原因、大厦结构、逃生方式等进行调查,并且发布了调查报告,当时的港英政府还根据香港“调查委员会条例“,任命当时的大法官,成立了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大火起因及发生经过、检讨当局应变措施及提出防止惨剧重演的建议等。在九个月的时间里面,委员会发布了中期以及最终调查报告,最终促使法例的修订,政府也根据报告进行了一系列改善措施。   这个从1968年开始设立,一直沿用到现在的条例,规定特首(回归前的港督)连同行政会议(回归前的行政局),可以委任一名或多名成员,调查任何公共机构的经营或管理、任何公职人员的行为或其认为与公众有重大关系的任何事宜,而这项条例在回归后继续。   香港《调查委员会条例》规定:到调查委员会来说明情况或者作证的人,提供的信息不能被作为指控他犯罪或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证据。同样的,任何人如果“拒绝回答由委员会提出或经委员会同意而提出的任何问题”,即属犯罪,并将被“处罚款10000元(港币)及监禁1年”,透过这些法例,来保证调查者可以得到充分的资料,接触足够多的证人。   独立调查,委员会是一种方式,成立法定的独立部门又是一种方式,特别是针对那些频发的事故,或者是涉及到公众日常权益的事情。比如香港的消费者委员会,和内地的消委会不同,它不是工商部门属下的机构,而是有着法定地位,来保障香港消费者的权益。   拿铁路安全来说,由于在欧洲,铁路事故非常多,于是欧盟要求成员国成立独立的铁路事故调查体系,在1999年造成31人死亡的铁路事故之后,英国议会在03年通过了‘铁路和交通安全法“,成立了铁路事故调查部(RAIB),透过立法,规定了这个部门的职责以及调查程序。   美国虽然没有一个这样的法定部门,但是美国的交通事务安全理事会(NTSB)则是一个独立于交通部,最终向国会负责的独立联邦机构。理事会五名主席由总统提名,需要获得参议员批准,任期两年,为了保证机构的政治中立,不能够有三名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个政党。理事会在完成了调查之后,报告向社会公开。   调查,为了是还原真相,找出原因,惩罚责任人当然是一个目的,更重要的,是堵塞漏洞,避免同样的事情再次发生。而独立,则是为了避免在面对系统性问题的时候,本身利益相关的部门,除了刻意隐瞒,还有一个很大的可能,是看不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因为本身就是这个系统组成的一部分。而独立调查,则可以透过大量事实的搜集,分析,更广泛的角度,以及来自社会的监督,会使得调查更具有公信力。    调查性报道基本问题梳理                                                                           王克勤   以捍卫公众利益或公民权利为己任,以揭发政治权力与市场权力违法犯罪等种种黑幕为途径,由媒体独立调查完成的调查性报道目前越来越为中国新闻界,也包括整个中国社会所认可与肯定。 在更多的媒体致力于调查性报道、更多青年记者致力于调查性报道的今天,对于调查性报道的基本问题进行一些必要的梳理,很有必要。为此,作为一名长期致力于调查性报道的老记者,我在此谈谈个人的见解与想法。   调查性报道是揭露黑幕的深度报道   调查性报道,是职业新闻记者通过独立、深入、细致、全面的侦查式、访问式调查,所完成的一种揭露被某些人或某些组织故意掩盖、损害公众利益或公民权利行为内幕的深度报道,又称之为揭黑报道、揭发报道、揭丑报道、扒粪报道。 调查性报道涉及的领域及其广泛,政治、经济、社会、法治、文化、环保等领域均有适合调查性报道的选题。但是监督对象应该是特定的,即权力集团与资本集团,而不是对于普通公民不适当行为的揭发。 调查性报道的核心特征有三:一是捍卫公众利益或公民权利,二是揭露黑幕,三是记者独立调查。缺少其中的任何一条都不能称之为调查性报道。   另外,调查性报道应该是深刻而全面的报道。一般而言,调查性报道是独立文体的深度报道的一种。既然属于深度报道,必须有深度报道的基本特性。所谓深度报道的特性,核心在两个关键词: “ 深刻 ” 、 “ 全面 ” 。不对事件或问题发生的原因进行深度挖掘,并充分反映问题背景信息者,不能称其为深刻;不对事件或问题进行全面立体的展现,尤其是问题产生的诸多关联因素进行立体分析与解构者,不能称其为全面。此即深度报道。而当下许多青年记者所做 “ 深度报道 ” ,在我看来不过是长篇报道,仅仅是将浮在表面的有意思的故事展示给读者,不能说不好看,但许多读者不知道作者讲了什么,也不明白为什么发生这样的事情,发生这样事件的背景与关联因素有哪些。因此,这样的报道不能称之为深度报道。而调查性报道是所有深度报道中最应该具有 “ 深刻 ” 、 “ 全面 ” 特征的报道样式。 根据所报道问题的类型不同,调查性报道可分三类:突发事件类调查报道、专题问题类调查报道、历史真相类调查报道。 突发事件类调查报道是媒体针对新近发生的一些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突发事件进行的深度挖掘与真相调查,它是一种对动态问题的调查报道,也是目前调查性报道的主体。例如, 2003 年《南方都市报》的《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 2005 年我在《中国经济时报》发表的《河北 “ 定州村民被袭事件 ” 调查》,均属于此类报道。 专题问题类调查报道是媒体针对某一专题问题(包括社会热点、难度、疑点、焦点问题)进行的深度调查性报道,是一种静态问题的调查报道,这类报道能够最充分地实现公众知情权,为公众提供解疑释惑的服务。例如我在《中国经济时报》 2002 年发表的《北京出租车业垄断黑幕》、 2010 年发表的《山西疫苗乱象调查》就属于此类报道。 历史真相类调查报道是媒体对于重大的历史事件真相的再调查,揭出历史事件真实原貌,这也是一种静态问题的调查报道。俄罗斯作家索尔仁尼琴的《古拉格群岛》、中国记者杨继绳的《墓碑》、《文艺春秋》发表的《田中角荣研究 ­— 金脉和人脉》,均属此类。   中国调查性报道呈 “ 驼峰状 ” 发展趋势   宽泛意义上所讲的调查性报道在中国大约有 100 年的历程,与美国调查性报道诞生的时间相吻合。最早的政治黑幕揭发者,有 1903 年被慈禧下旨活活杖毙的沈荩;还有同样终年于 31 岁的黄远生, 1915 年 12 月 25 日在美国旧金山市都板街广州楼菜馆门口被枪杀,做记者仅 4 年。 但是按照专业主义的角度看,真正严格定义上的调查性报道在中国大约也仅仅十多年的历程。我以为当从 1998 年《财经》杂志的创办算起。《财经》与这个时期同样致力于揭发黑幕的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一起将调查性报道定位在 “ 捍卫公众利益 ” 、 “ 揭发黑幕 ” 、 “ 记者独立调查 ” 这样三个核心特征上,并以此为选题的要件,尤其是《新闻调查》当时的选题要求必须是揭发黑幕的,这是最为核心的要求。 经过十多年的跌宕起伏的发展,中国调查性报道的发展轨迹呈现为 “ 驼峰状 ” 波浪式发展情景,我将之分为四个时期。 首先是成长期: 1998 年《财经》杂志创办至 2002 年,标志着调查性报道在中国兴起。 第一个高峰期在 2003 年,以《南方都市报》孙志刚事件报道以及中央电视台评选出中国八大风云记者为主要标志。八个风云记者除军事记者冀惠彦外,其他均是揭黑记者。 第一个低谷期始于 2004 年,有关部门针对全国性的舆论监督情形,出台了不得跨地区跨行业监督的 “ 两跨文件 ” , 2005 年、 2006 年调查性报道滑坡。 第二个高峰期在 2007 年,《财经》杂志发表了《谁的鲁能》揭发了当下转型中国 “ 黑箱私有化 ” 背景下,个别人 “ 合法 ” 瓜分国有资产的黑幕。 第二个低谷期在 2008 年和 2009 年,北京奥运会、建国 60 周年为各大媒体报道的主旋律,调查性报道进入第二个低谷期。 第三个高峰期在 2010 年,上半年与下半年分别出现了《山西疫苗乱象调查》以及《南方都市报》的《安元鼎:北京截访 “ 黑监狱 ” 调查》,因此把中国调查性报道再度推向一个高峰。 总体观察,严格定义上的中国调查性报道这十多年来呈现以下态势: 1. 越来越多的记者投身揭黑报道; 2. 越来越多的媒体介入揭黑报道; 3. 越来越多的好报道、好栏目在中国出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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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媒体过分渲染腐败加剧公众焦虑情绪

进入新媒体时代,言论闸口日渐拓宽,信息来源变多变杂,各种真真假假的传言、猜想裹挟在信息洪流中泥沙俱下,令舆论场的复杂性骤然增加,也给舆论引导增添了难度。 年少轻狂者打伤他人,父母到医院探视致歉,“八成是仗势欺人给对方施加压力”;公职人员非正常死亡,总能引发不少人的围观——“看哪,又一个贪官自寻短见了”。这种并无根据的揣测甚至推而广之,变成一些人对某些特定群体的预判:“不查孔繁森、一查王宝森”,“品质好的人肯定没法在那里边混”…… 在信息公开不断推进但又不足以完全赢得公众信任的转型期,人们的一些猜测想象由于不时得到“印证”而加深,逐渐固化为条件反射式的成见。如果这种成见不断生长蔓延,理应融洽的社会关系便有被割裂和极化的危险。这样的情势下,媒体应该怎样作为,才能驱散非理性的“腐败猜想”? 驱散“腐败猜想”,绝非埋起头来当鸵鸟,无视客观存在的腐败现象。恰恰相反,只有充分正视这一现象,才能恪守新闻媒体客观公正的立场,才能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团结更多人与腐败现象作斗争。 有人担心,媒体曝光的贪官,会不会让人产生“腐败越来越严重”的印象,会不会影响党的形象,消解社会信心?这些担心虽有一定道理,但事实证明,那种捂着盖着怕揭短的心理,只会令群众失望。在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政府的今天,舆论监督已经成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事实是,在公众、媒体、纪检监察部门的合力作为之下,一些腐败官员被绳之以法,极大地震慑了腐败分子。主流媒体及时准确地报道郑筱萸、赖昌星等大案要案,保障了民众的知情权,表明了我们党“有腐必反”的决心。 人们对腐败的印象,大体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本人或身边人的亲身经历,切身感受;二是新闻媒体“重构情境”传递的信息。媒体分寸把握得好,有利于达成反腐共识、遏制腐败现象、增强反腐信心。相反,如果过分渲染阴暗面,甚至炒作“日记”、“情人”等腐败细节,就不可避免地加剧公众的焦虑情绪,激发更多“腐败猜想”,让人产生“越反越腐”“无力回天”的错觉。这提醒我们,在报道敏感度很高的反腐新闻时,不能为了吸引眼球,把严肃的反腐新闻变成八卦新闻、娱乐新闻;不能为了迎合猎奇心理,把反腐报道情色化,以耸人听闻的手法满足低级趣味;更不能挑战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制造和传播虚假新闻。 在这一点上,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香港制定的“法律打击、预防控制、教育绝缘”三管齐下的反腐战略可资借鉴。一方面,新闻媒体特别是主流媒体,要以客观理性充分的报道揭露腐败激浊扬清;另一方面,媒体一定要有高度的法律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注重传播的社会效果,拿捏好报道的分寸。只有这样,才能消减和驱散非理性的“腐败猜想”,凝聚起“与腐败斗争到底”的共识和力量。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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