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乃光

莫乃光,图片来自其官方脸书账号

莫乃光 (Charles Mok) 是香港立法会前议员(咨讯科技界),公共专业联盟副主席,也是香港咨讯科技界人士。在立法会中,他属于泛民主派阵营,在争取香港民主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他的政治理念强调香港的法治和自由价值,并主张香港应该拥有更广泛的自治权和政治权利。

此外,莫乃光作为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别议员以及由于自身的科技背景也很热衷于科技领域公共政策。他早年毕业于美国普渡大学,获得电脑电机工程学士及电机工程硕士,之后返港创立香港资讯联网有限公司,被认为是香港早期互联网公司之一。之后,他曾担任多家科技公司董事、高管,以及香港互联网协会创会主席,香港资讯科技商会荣誉主席等多个专业服务协会领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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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乃光 | 议员勿忘立法责任

作者: 莫乃光  |  评论(0)  | 标签: 科技 , 香港 , 苹果日报 , 互联网 , 网络23条 , 权条例修 这星期消息传来,政府启动《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检討的第二阶段諮询,三年半前最具爭议的强制要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作过滤的建议,无声无息地消失了,这对网络自由影响深远的建议被撤回,对网民和互联网供应商,无疑是好消息,笔者形容,这是第一代「网络23 条」被「回收」。 不过,今天互联网群体正面对第二代「网络23条」的威胁,並且这威胁可能在现任立法会期內成为事实!这就是《2011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內对二次创作,包括对所谓「恶搞」的改图、改歌、改片等行为的管制。 修订版权法例本为理顺版权在数码世界新环境的处理,追上世界版权法律演进,包括为互联网供应商提供安全港,本早该推行,但港府始终不肯为二次创作包括政治讽 刺等提供法定豁免,如明確列作公平处理的豁免范围;虽然这在欧美很多国家都很普遍,港府仍然「企硬」,只招人怀疑其意图,是否如网民所虑,让政府可跳过版 权人主动检控二次创作人甚至网上分享者。 网民誓反网络23条 2008年我们反对第一代「网络23条」时,公听会只有数位网友出席,但今时唔同当日,网民已熟悉如何组织反对第二代「网络23条」,包括不少facebook群组的分享和网上联署,参与人数眾多,誓要阻止「恶法」通过。版权条例修订是有需要的,但当局对二次创作的错误態度,却把网民和业界在无必要下放在对立面,是政府陷网民和业者於不义。 更可笑的,是本周中代表资讯科技界的议员在会见候任特首梁振英后说,知道网民说担心梁上任后会扼杀网上言论自由,故他「代表」网民向梁提问,而梁肯定地说必会保障网上自由。 问题是,这是香港,不是大陆,我们要的是法律保障的法治,不是领导人一句话便算的人治!议员为什么不提动议或修订案?这才是当议员的份內事!问题不在梁,问题在议员不重视自身立法的责任,所以,他別乱扮代表,他绝无资格代表网民。 2012年4月21日 刋载於《苹果日报》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mplate/apple/art_main.php?iss_id=20120421&sec_id=15307&subsec_id=15320&art_id=16268436&cat_id=13702682&coln_id=10227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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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乃光 | 政府回收第一代「网络廿三条」

作者: 莫乃光  |  评论(0)  | 标签: 罚则 , 互联网协会 , 审裁处 , 业务守则 , 苏锦樑 , 淫管条例 , 过濾 政府突然《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检討进入第二阶段公眾諮询(諮询文件:註一),负责的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樑並指,因为諮询內容复杂,諮询期需要较长,延至下届政府任期开始后的七月十五日。这项检討的第一阶段諮询,正是在二零零八年苏锦樑上任副局长后首项带领的工作,结果,即使不能在任內完成整个检討工作,至少还能展开等待了三年多的第二阶段吧。 回想当年这第一阶段諮询时最具爭议的,就是諮询文件建议强制要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在伺服器层面提供过滤,但被业界强烈反对,因为做法根本不可行(详细理据可参考笔者当时的文章:註二,和互联网协会当时回应諮询的文件:註三)。当时,就是因为这项被认为有违互联网自由的建议,諮询被网民指为「网络廿三条」。 误导以图推行强制性过滤 最「离谱」的,是当时政府官员坚称类似的强制性过滤,已经在澳洲执行,但经过笔者向互联网协会的澳洲分会证实,原来这只是当时澳洲陆克文政府的一项建议,只在諮询和测试阶段,並未立法执行,经笔者查证后才证实政府「讲大」了(註四)。最后,这建议在澳洲连科技测试都过不了关,整事胎死腹中。 当年在諮询的公眾諮询会和立法会听证会上,出席的网民数目其实不多,与支持加强监管(但不顾措施可行与否)的团体人数,几乎是一对九之比,难以与近年的第二代「网络廿三条」如版权条例諮询所引起网民在Facebook等平台上的广泛关注,也许这就是Facebook出现和普及的前后,对年轻人公共参与的重大改变。 在现在的第二阶段的淫管条例諮询中,政府已经对这当年的建议,提也不再提,是我们和网民共同的成功爭取。无论如何,这都是好事,也证明笔者和业界当时的坚持是对的。 政府不宜直接介入过滤 总之,现在的第二阶段諮询文件中关於新媒体监管的建议,只有三点,其中两点是「定期检討现行的共同规管机制」(「政府可成立一个常设聯络小组,由资讯科技从业员、互聯网服务供应商代表及政府代表等组成,以检討及优化现行的共同规管机制,並更新於一九九七年公布的《业务守则》,以迎合社会不断转变的需要。」)、和进行「宣传及公眾教育活动」。 至於另一点「过濾服务」方面,政府的建议是「协助业界研发迎合公眾需要的过濾软件。具体而言,政府可定期调查家长和教师对过濾软件的认識,以及他们认为有关服务是否足够等。此外,政府亦可发放有关过濾软件科技的资讯,以增加市民这方面的认識。」 这些都並非即时增加监管的建议,但特別就著以上「过濾服务」方面的建议,其实市场已经有很多过滤软件(特別是在用户端的),政府要介入和协助研发,必须以审慎为上,和明確界定需要,亦不应直接参与任何网站「黑名单」的釐定。如果政府「定期调查家长和教师对过濾软件的认識」,问题也要做得很小心,否则,即使事实告诉我们市场过滤方案成熟並且容易下载使用,但恐怕家长等大多都会回答说「担心」、「保障不够」等。 除了在新媒体方面之外,第二阶段諮询的另一个「以不变应万变」,是对「淫褻」及「不雅」的定义,政府终於承认「不適合在法例中订立详细定义」;这其实亦与笔者当时回应諮询的立场一致。 加重罚则理据不足 不过,諮询中最难处理的,无疑是审裁处制度的问题,涉及行政长官委任法定审裁机构的成员会否对淫褻及不雅尺度有影响,以及是否取消预先把物品送交审裁处评定類別制度(这对出版商等影响较大,也有可能令部分出版者增加「自我审查」的可能性),对於这些问题,笔者和社会各界都要小心考虑建议的利弊。 最后,因为「大多數公眾人士都支持加重罚则」,政府就建议加重罚则,文件还特別指出,「近几个月,因有免费派发的报章刊载不雅內容,社会上也有意見提出应对违反《条例》的出版商加重刑罚」。然而,政府已经根据现行罚则惩处相关的免费报章,这些报章似乎已经停止刊登这些不雅內容,是否反映现行罚则已经足够?相反,已经问题真的这么严重,为什么政府要等候三年多才进行第二阶段諮询?政府自己的拖延,正反映政府自己也清楚知道问题其实不算大,並不急切,所以,笔者保持三年多前首阶段諮询时的立场,不赞成加重罚则。 最后,再说这第一代的「网络廿三条」暂时退下火线,却仍然有第二代的「网络廿三条」,即版权条例修订中对二次创作引入的犯事责任,和拒绝引进法定豁免条款,这条例修订势將在今届立法会期內通过。在香港互联网上自由表达的环境,仍然需要我们的监察和捍卫,不能放鬆! 原文刊於信报论 2012.04.17 http://www.hkej.com/template/forum/php/forum_details.php?blog_posts_id=84030 註一:《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检討 第二阶段公眾諮询 諮询文件 http://www.coiao.gov.hk/pdf/2012/chi_paper.pdf 註二:应否管?能否管?——「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检討 (2008.10) http://www.rthk.org.hk/mediadigest/20081014_76_122015.html 註三:Response to the Review of the Control of Obscene and Indecent Articles Ordinance http://www.isoc.hk/2009/01/response-to-the-review-of-the-control-of-obscene-and-indecent-articles-ordinance.html 註四:淫褻条例諮询误导市民? (2008.12.1) http://charlesmok.blogspot.com/2008/12/blog-po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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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乃光 | 关选举网站阻监察

作者: 莫乃光  |  评论(0)  | 标签: 梁振英 , 特首 , 选举网站 , 唐英年 , 何俊仁 , 奥巴马 根据报章报道,梁振英当选特首后,选举网站在 4月 4日就已经「收炉」,如市民登入 cyleung2012.com,页面只会显示「根据选举指引,此选举网站必须在 2012年 4月 4日后停止使用。多谢支持梁振英」。 除了网站之外,报导指出,他在选举时开设的腾讯微博,留言亦於当选当日三月廿五日下午后停止了,不过最少没有刪除。同样地,他Facebook网页(www.facebook.com/cyleung2012)也在当选日后,时光停顿了。 梁振英的竞选办所指是甚么选举指引?笔者未听过。其实,各特首选举候选人的竞选办至今仍在运作中,选举开支申报都尚未提交。不过,別只说梁,如果大家想找唐英年的选举网站( wearetomorrow.hk),就会连一个告示都看不到,只会得到「瀏览器无法连线」讯息。 唯有何俊仁的选举网站( albertho4hk.org)仍然存在,如果梁振英所说的相关选举指引是真的,就不知道何是否犯了甚么指引,除非这指引只適用於胜出者? 梁振英应学奥巴马 其实,我们 IT Voice 2012的二十人选举委员在我们於去年 12月举办的选举论坛中,询问过三位当时的「参选人」,会否在选举过后保留选举网站,作为其提出政纲和承诺的正式纪录,但当时建制参选人都没正面回答,结果现在真的刪了,令人失望。 我们提出这要求的原因,是过往特首选举和大部份其他选举(例如立法会)的候选人,都会把选举网站自行刪除。 其实令市民要监察他们在选举时作出的政纲承诺和其他个人资料,甚至当时对传闻或攻击的澄清,公眾都不能轻易找到,对市民监察尤其是成功当选者,非常不便,令人怀疑其目的是否根本就是想阻碍监察。 的確,如果市民今天在梁振英上任前想与他沟通,或参考他的选举承诺,可以怎样做?將来 7月 1日后他的特首网页,性质亦和作为候选人时不同,所以美国总统奥巴马的个人网站( barackobama.com),由上次选举至今竞选连任,一直运作。如果梁振英打算爭取 2017年连任,应考虑学习奥巴马。 2012年4月14日 刋载於《苹果日报》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mplate/apple/art_main.php?iss_id=20120414&sec_id=15307&subsec_id=15320&art_id=16246950&cat_id=13702682&coln_id=10227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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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乃光 | 功能组別种票可「只眼开只眼闭」?

作者: 莫乃光  |  评论(0)  | 标签: 立法会选举 , 功能组別 , 种票 , 资讯科技界 每年的五月十六日,都是香港选举法例下的选民登记限期(除了在区议会选举年,这日期会推迟两个月至七月十六日),即在同年举行的选举,选民登记都必须要在这天前完成,换句话说,选民要在这日期前登记。 今年九月举行的立法会选举,將会增加所谓的「超级区议会」的议席,令全港所有选民都会有一票地区选票,和另外一票功能组別选票;如果选民原本已经拥有一票(或以上)的「传统」功能组別选票,可以选择是否保留原来界別的一票,还是转之超级区议会方面投票。 而在约一个月前起,功能组別选民都收到来至选举事务处的一封信,相信无论读其中文还是英文版本,相信明白这些「政府火星文」的人不多,可能绝大多数市民都隨手丟了便算;其实,信件的內容,就是说原本属於原有功能组別的选民,可选择放弃原本功能组別的选票,在九月的立法会选举转到新的超级区议会投票,但如果想留在本来的界別,就什么也不用做。 当然,以选票的「比重」,超级区议会选民数目数以百万计,功能组別选民当然是留在选民数目只有「一万几千」甚至数十、数百的传统功能组別,能保留较大影响力。 IT界最易操控 以笔者所属的资讯科技界,今年也一如既往,仍然是最容易操控的界別。从数字上看,这是事实:政府统计资讯科技界有七万多从业人员,但登记选民数目只有五千五百多人,比其他专业界別都要少,连法律界的律师和大状(六千五百多)都比IT人多,这正常与否,大家心里有数。(註一)结果,无数在这行业工作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人士,没有登记做选民,也不知道怎样做选民,令资讯科技界选民的代表性,只有不足界別人数的十分之一! 怎样成为IT界的选民?不用过三关,只要加入多个界內专业组织成为会员,就可以了。不过,IT界的专业人员不像其他界別如会计、法律、医生、教师甚至社工等,没有法定专业地位或註册制度,多数业者都觉得不用加入这些资讯科技界的组织。別的界別的专业人士本身必须加入专业组织才能执业,因此他们本来已经「交了会费」,资讯科技便不一样,对很多人,要花钱加入功能组別,是万般不愿意,如是者,界別选民少,继续容易操控。 再说IT界內可以有投票权的,超过百分之九十五为个人选票,公司(或称为团体票)较少,但其会员可以投票的个人专业组织对会员的专业资格的要求参差,简单来说,有些会很严、很难入(例如国际性专业学会如工程及科技学会、香港电脑学会等),也有些很容易加入,价钱也很便宜,在每次选民登记限期前又会搞搞优惠,甚至与其他没有投票权的组织「交换/承认会籍」,暗渡陈仓。这些明显是疑似(甚至可说肯定)种票行为,政制及內地事务局、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事务处多年来一直视若无睹。 种票指控:四个月水静河飞 就算是现已在名单上的资讯科技业界组织,在其会员成为选民资格上,亦不统一,甚至有「亲疏有別」之嫌。例如,多年来数个IT组织爭取同等待遇,都不得要领(註二),相反,去年政府却在无諮询和业界完全不知情下,在立法会审议选举条例最后阶段才突然加入了一个新团体,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可谓「屈机屈到出哂面」!(註三) 这还未止,在去年底选举委员会选举前,竟然传出资讯科技界功能组別种票丑闻(註四),苹果日报指界內一个学会竟然出现「没有交会费,仍可投票」和「无专业资格,也可入会」等指控,甚至有某IT界僱主的前员工「 转行四年仍可投票」(註五),令政制及內地事务局不得不立刻作出「不符资格者勿投票」的警告(註六),不过,当时仍然有报导指,该会「当政府冇到…涉鼓吹不合资格者投票」(註七);虽然当局曾经表示要求这个学会调查和匯报其会员资格问题(註八),但由去年十二月至今近四个月都没有公布任何调查结果,澄清有否种票和有没有人发放消息叫不合资格人士投票,也没有交待有否发现任何不合资格人士曾经在选委会选举中投票。 难道地区选举的种票就要拉要告,功能组別就「只眼开只眼闭」?政制及內地事务局要公布调查结果,选管会和选举事务处要跟进,有证据的话,廉政公署和警方都要全力调查和执法,与地区选举种票一视同仁! 最后,虽然制度是这么不公平,笔者在四年前一篇信报文章只能够说:「对那些向我投诉功能界別选民资格定得不方便;甚至不公平的同业朋友,我只能再度恳请他们去参加专业学会,登记为IT选民,为自己、为业界,为香港,让他们的声音找到代表。」(註九)现在,仍然一样,別人屈机,难道我们就此放弃!? 原文刊於信报论 2012.04.03 http://www.hkej.com/template/forum/php/forum_details.php?blog_posts_id=83677 註一:IT界选民首次不增反减,更易操控!(2011.8.16) http://charlesmok.blogspot.com/2011/08/it.html 註二:勿以限制选民资格间接干预选举(2008.2.25) http://charlesmok.blogspot.com/2008/02/blog-post_25.html 註三:资讯科技界选民基础「被扩阔」?(2011.2.17) http://charlesmok.blogspot.com/2011/02/blog-post_17.html 註四:种票丑闻杀入选委会 唐营 iProA涉嫌 IT界种票(2011.12.5)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mplate/apple/art_main.php?iss_id=20111205&sec_id=4104&art_id=15862570 註五:IT界前僱员转行四年仍可投票(2011.12.8)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mplate/apple/art_main.php?iss_id=20111208&sec_id=4104&art_id=15872766 註六:iProA否认选委会种票 政府警告 不符资格者勿投票(2011.12.6) http://www1.hk.apple.nextmedia.com/template/apple/art_main.php?iss_id=20111206&sec_id=4104&art_id=15866082 註七:当政府冇到iProA涉鼓吹不合资格者投票(2011.12.9) http://www1.hk.apple.nextmedia.com/template/apple/art_main.php?iss_id=20111209&sec_id=4104&art_id=15876318 註八:政制局函iProA促查选民资格(2011.12.6) http://news.sina.com.hk/news/1442/1/1/2511463/1.html 註九:资讯科技界选民有抱怨(2008.4.14) http://charlesmok.blogspot.com/2008/04/blog-post_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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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乃光 | 竞猜新 IT局长

作者: 莫乃光  |  评论(0)  | 标签: IT , 资讯科技局 , 梁振英 , 局长 候任特首梁振英將会重置资讯科技局和新设文化局,未来三司十四局的人选成为城中热话,虽然梁「当选」只有不足两周时间,离开 7月 1日上任还有差不多三个月,不过媒体行家似已经等得有点不耐烦。 笔者在资讯科技界的朋友,近来都难免参加这没有奖金奖品的「估局长」游戏。梁振英的核心支持者中,似乎比较缺乏与资讯及通讯科技甚至广播业界的人士,而在业界找具有行业知识的人才並不难,但如果要同时对公共政策和政府行政有经验的,选择就少了;再加上「入阁」的政治考虑,找人也许就更困难。 应建立旋转门制度 所以,业界朋友与笔者虽然都不大希望再次「空降」政务官或行外人当资讯科技局长,但业內的大机构高层,又怎能轻易放弃高薪进入「官门」?曾经在政府任职而又已经进入商界的业界领袖极少,还有另一个「寻人」方向就是学界了。笔者在此无谓乱猜,亦不会点名,以免影响任何人的「机会」吧。 笔者和业界朋友討论,为甚么香港业界找具能力和资歷加入政府统领行业政策,这么困难?在其他国家、地区如新加坡和台湾等,为什么好像比较「容易」?首先,香港政府缺乏產业政策,以前没有,新候任特首也未能说得清楚,未来局长没有既定方向继承,其责任就更大了。 其实在香港政府负责资讯科技的专业体系里,亦不乏领导人才,但在过去多年他们面对政府暂停聘请初级新入职公务员(近两年才从新开始有限聘用),令合约员工人数大增,导致人才流失和断层等现象,更加上职系之首的资讯科技总监近年只会从外聘任,实在扼杀了不少政府內的专业人才的机会,浪费了不少人才。笔者在閒谈中提出,为甚么香港不能在政府专业职系中的管理层,建立旋转门制度,让资讯科技等专业的公务员能和政府相关公营企业甚至私人业界的专业人员以一两年短期转换工作单位,互相吸取经验。 这样的做法虽属长线投资,但对行业发展应该非常有利,未来特首要请局长也会容易多了。如果是对的事,现在开始也总不算太迟。 2012年4月7日 刋载於《苹果日报》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mplate/apple/art_main.php?iss_id=20120407&sec_id=15307&subsec_id=15320&art_id=16227030&cat_id=13702682&coln_id=10227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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