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

金融时报:争议刑诉法73条

作者: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特约撰稿人 王思璟 3月11日下午,投资人薛蛮子在新浪微博发起投票《两会的刑诉法修正案第73条,现在该表决么?》。短短数小时,投票人数过万,其中93%选择“暂缓表决”(该网络投票已被删除)。 这项争议巨大的条款,被民间简称“不通知条款”,主要规定为,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不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因为上述两项罪名涉及的行为并无具体界定,“有碍侦查”的裁量权也在执法机关,引发法律界人士对此条款被滥用的担忧。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撰写评论:“刑诉法草案异地监视制度必须废除。要害在于:一,异地监视实质等于羁押,而不受逮捕拘留期限限制。二,这些异地羁押场所,不受看守所条例限制,将会失控。人大代表们,你们一定要擦亮眼睛,防止被骗。” 何兵进一步解释说:“异地监视居住实质是双规合法化和扩大化。双规仅针对党员,异地监视居住针对国民。表面上只针对本地无居所的人,实际上朝阳区公安可以将我关进黑牢,因为我居所在海淀。” 知名刑辩律师陈有西则在微博以案例说明,“遇到张明渝失踪前会见委托民事事项的赵律师。张作为重庆市人大代表,已失踪三天,家属报案,无人受理。刑诉法修正案73条"不通知条款"的现实版。这就是中国法治实况。” “(秘密羁押导致的)永远失踪,不但可能,而且已经发生。很多不明羁押死亡即属此类。现在在支持这种混帐立法的人,不管现在权势多盛,他自己或他的后代会自食其果。”陈有西说。 3月10日下午,上述草案由人大会议主席团表决通过。随着14日人大全体会议表决的逼近,法律界人士纷纷呼吁关注表决。 当日,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童之伟发表文章——《刑诉法草案勉强通过不如暂不交付表决》,写道“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写进“尊重和保障人权”字样的同时,其后的具体条款并没有做相应的具体调整……时间长达数周的拘留和长期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完全由侦查主体自行决定,说不过去。” 3月11日,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说:“家中一人早晨出门,晚上未归,随后不知所终,家人难道不会推断此中缘由?通知家属对所谓犯嫌又何助之有?难道因为不告知于是家人就傻呵呵地以为其外出休假故暂无消息?立法如此规定,分明是自我抹黑,让国家形象受损,对侦查本身了无意义。请诸代表留意!” 与这些场外抗议相反,全国人大代表们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是另一种态度。 据财新网报道,10日的主席团表决中,仅出现1张反对票、1张弃权票,而主席团成员数为170。 全国人大会议简报显示,8日的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时,代表几乎是一边倒的支持声。有多名代表对草案提出具体建议的,只有四川团和湖南团等少数几个代表团。 以广西团为例,21名代表对此发言,18名表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完全赞成和拥护”、“是监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体现”、“顺应了人民群众的呼声”,仅3名代表提出修改措词等建议,但均不涉及73条。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大代表对笔者表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几经调整,已经比前几稿“进步很多”了。 “媒体不要老挑刺,你看这个版本都加进了保障人权的说法,这在今年1月发给我们的版本还没有。”这位代表说。 而这个版本改动,恰恰成为公众“呼吁暂缓表决”的切入点。 北大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兼职研究院熊伟说:“请转告上会的记者及代表。建议本次两会暂停表决《刑事诉讼法》,因审议程序违反立法法第十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本次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是来京参会后才看到审议文本,不同于1月发给代表的文本。” 著名记者闾丘露薇也在微博跟进此说法:“请教了一位人大代表,她说和其他代表一起,一月中在省人大上收到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来北京开后,七号大会又发了一次,因为很多代表没有带上之前那份。她自己没有两份在手头,所以无法比较,只有证明两份有出入,才算违反立法法。” 南方都市报记者陈宝成详细研究了这个细节,得出审议程序“违法”的结论:“该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提交,应适用《立法法》第15条,在开会前1月发给代表…… 可以断言:全国人大代表们收到正在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三读稿的时间,远远晚于《立法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开会前一个月。” 73条的抗议者们,正在争夺最后的时间。 补充:73条的出台和修正历史 2011年8月30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向社会公布,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刑诉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011年12月26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被第二次审议时,在一审稿基础上进行微调,补充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此后,据媒体报道和见到三读稿的人大代表称,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被进一步调整时,未涉及73条。 lang: ‘zh-CN’ 相关日志 2012/03/10 — 纽约时报:中国镇压工具合法化 迈向警察国家的信号 2012/03/07 — 卫生部副部长:”由于缺乏公民自愿捐献,死囚器官成了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 2012/03/06 — 刘志勤:援助欧洲的八条建议 2011/12/16 — 蝙蝠侠不敌城管,克里斯蒂安·贝尔探望陈光诚律师挨打,其出演的金陵十三钗传遭封杀 2011/11/22 — 韩国内脏移植案告破 中国出售死囚脏器铁证如山 2011/11/19 — 《纽约时报》笑蜀:中国为什么就不听? 2011/10/16 — 世界媒体看中国:陈光诚案件及影响 2011/02/05 — 中国司法独立的障碍——兼论政法委体制对司法独立的侵害及其对人权的侵犯 2010/05/06 — Lorne W. Craner:美国在中国的人权事务上所做的努力 2010/03/16 — 中共北京方面宣称:美国发布的《中国人权纪录》基本不真实,而中国发布的《美国人权纪录》是完全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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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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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徐显明:走向大国的中国法治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113 次 更新时间: 2012-03-09 23:47:24 徐显明:走向大国的中国法治 进入专题 : 法治 司法改革 政治体制改革    ● 徐显明       在新技术革命和知识经济推动下,世界已经迈入全球化时代。对于古老的中国而言,全球化是她所面临的挑战;对于复兴的中国而言,她的大国化则是别国面临的挑战。全球化与中国的大国化,已经融进同一个历史过程。但是,中国尚未为成为大国做好准备,我们还处在由不自觉到逐步自觉的过程当中。急剧变化的世界格局和全球化进程,留给中国的是一个压缩的时空——中国要在数十年内完成西方世界经历数百年的“大国化”进程。为把握机遇和应对挑战,我们要思考:什么是大国?大国的制度经验是什么?中国走向大国的制度目标是什么?大国化的法治路径是什么?           何为“大国”?            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历史悠久,并不必然使一个国家坐拥“大国”地位。大国之“大”,不在规模而在实力,在于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制度上的全球影响力。我们可以从五个方面(三个刚性、两个软性)界定大国的标准:     第一,经济标准。大国要在全球经济格局中占有重要地位。就经济的“量”而言,大国的经济地位可用四个“百分之五”来说明:GDP占全球百分之五以上,年均发展速度达到百分之五以上,外贸总额占全球百分之五以上,外汇储备占全球百分之五以上;就经济的“质”而言,大国是具有经济穿透力的国家,具有左右世界经济走势的能力。大国的经济与世界经济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第二,政治标准。首先,大国是对世界局势有影响力的国家。其既能够实施自己的战略意图,也能遏制违反自己意图的主张。大国有能力说“不”;其次,大国要为全球稳定与发展承担重大责任,当国家间纷争或全球性事件出现时,大国往往被他国寄予希望。大国此时不能失语,大国无权沉默;再次,大国是在国际事务中居于领袖地位的国家,能够为全球制定游戏规则。     第三,军事标准。国家军事实力的现代标准,在海湾战争后发生了根本变化。科技取代了常规,质量取代了规模;大国要有打赢立体化、信息化战争的能力;大国在先进武器上要有杀手锏,有战略威慑力,不战则已,战则必胜。     以上是显性标准或刚性标准,是用肉眼可测、用数据可计的标准。但真正的大国还有存在于人们心目中的软标准,这类标准有时比刚性标准更难实现,可是它对人们判断国家地位却有终极意义。这类标准有两项:     其一,文化标准。大国之“大”,不仅在于经济穿透力、政治影响力、军事威慑力,还在于文化的吸引力即所谓“软实力”。大国要有被人向往的文化,这种“被向往”是大国在人们心灵上的标准。其被向往的内容有:道德水准、价值趋向、生活方式等。     其二,制度标准。制度的本质在于为人的行为提供激励模式。好制度提供正向激励,彰显人性美德和个体创造力;坏制度提供反向激励,纵容贪婪私欲和不劳而获。大国莫不以其创新性制度作为其根本保障。其制度有“可信赖”的特征,其以稳定性、连续性、可预测性、恢复性及公正性为标志。           大国的制度经验          那么,大国的制度有何特征?大国崛起的历史经验会带给我们何种启示?     15世纪的地理大发现,为大国崛起提供了世界舞台。九个公认的大国相继崛起: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法国、德国、日本、俄国(苏联)和美国。它们的崛起,殖民统治和武力征伐只是表面原因,根本原因在于它们创造了让世界面貌为之大变的新制度。葡萄牙、西班牙最早结束了中世纪的封建状况,形成了统一的民族国家体制,借助国家力量征服了海洋。在那个时代,征服海洋就意味着征服世界。然而,由于这两个国家没有产生更具持久性的新制度,其国运并未长久。     “海上马车夫”荷兰在17世纪成为大国,归因于形成了主宰世界的三大制度,即:航海规则、贸易规则和金融制度,贡献了格劳秀斯和国际法;“日不落帝国”英国之成为大国,在于其形成了尊重产权和个人自由、体现法治精神的英美法系;德国之成为大国,是因其贡献了体现理性精神的民法典和挽救资本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法国之成为大国,在于贡献了现代人权思想,解决了国家与个人关系的协调问题;日本之成为大国,是因其怀着“求知于世界”的维新纲领,成功汇通东西文明,建立了具有儒家思想特点的政治法律制度;俄国和苏联之成为大国,是因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改革和全新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创立;美国之成为大国,归因于完善了以主权在民、司法审查、总统制、分权制衡为内容的一整套宪政民主制度。     从上述历史经验可以看出,大国的最终形成,无不以在世界范围内奠定某种制度为标志。推动大国崛起的制度有如下特征:     1、大国的制度具有原创性。五百年来的大国,多在国家的基础制度方面励精图治,勇于创新。它们在政治上平衡个人自由与政府权威的关系,经济上既保护个体权利又增进国家公益,文化上协调自身传统与普遍价值。     2、大国的制度具有可模仿性、可借鉴性。大国制度不仅是本国传统和现实需要的产物,而且能够回应不同民族、国家面临的共同问题。共同的问题对应着共同的方案,共同的方案具有可普遍借鉴的意义。     3、大国的制度具有持久性。新制度不仅能回应一时之需,不仅使开明领袖可付诸实现,而且能为国家长治久安奠定基础。     4、大国的制度具有回应性。人类迄今为止的制度,可分为压制性制度和回应性制度两类,大国无一例外选择了回应性制度。“法治”不是把法律当做统治的工具,而是当做统治的主体。法治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对受到侵害的正义的恢复性,使其能够回应不断变化的社会情况,防止激进变革带来的混乱无序。其制度本身的开放性,也助其在既定制度框架内修正和解决了存在的问题。     中国要走向大国,也应该有自己的制度目标和向世界提供制度借鉴的能力。           中国走向大国的制度目标            中国的大国化将注定极具特殊性。五百年来相继崛起的几个大国,除俄国和美国之外都是“小国寡民”。有的甚至只是弹丸之地。荷兰崛起时国土不过现在北京的两倍,人口不足150万。中国则有着庞大的人口、辽阔的版图以及悠久的历史。     也正因中国之“大”,所以面临着一些先前大国未曾遇到的特有难题。     第一,国家的整体目标同内部多样性之间的矛盾,常常表现为中央权力同地方治理之间的协调难题;第二,国家的政治权威同个人自由之间的矛盾。中国之广土众民,历史上多采无为而治,君权难及郡县以下,乡绅自治替代了政权的包办包揽。这种治理方式在农耕社会尚可勉强维持,但绝难适应现代巨型商业社会;第三,历史重负与制度转型之间的矛盾。悠久的传统既是宝贵的资源,也会成沉重的包袱。在此情况下,创新转型之难可想而知。中国从未有过日本那种“船小易调头”的从容;第四,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如何结合,这常常使国家的意识形态与公民生活出现脱节。     处理上述难题,需要从公共权力的制度性安排而非权宜性选择视角加以考量。     纵观中国历史也发现,武力征伐只能维持一时之功,创新制度才能确保长治久安,论制度昌明尤以唐代最为可圈可点。其之所以受人尊重,系因其形成的中华法系影响了朝鲜、日本、越南等周边近邻。中华法系因之成为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并列的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唐律也成为封建制法典的楷模。因此,中国的历史告诉我们,能向世界输出制度和文化的国家,才能成为大国。     中国大国化进程的实现,必依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法治化为据。实现法治创新,是中国走向大国的必由之路,实现中华法系的创造性转型则可能是实现中国大国化地位的最终标志。           中国“大国化”的法治路径            一,从形成“法律体系”到形成“法治体系”     至2010年,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法治发展的主要方向,将从形成“法律体系”向形成“法治体系”转变。“法律体系”是静态的,其功能是形成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规范体系,它解决的是“无法可依”的问题;“法治体系”则是包含民主、人权、宪政等价值评价标准在内的制度运行过程,目标是实现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全面法治化。其意义在于充分保障公民权利、提升公共决策绩效、建设和谐社会、维持国家长治久安。     二,以“法治”推进社会转型     中国已经完成了三个方面的社会转变: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高度封闭向全面改革开放的转变;无法可依向有法可依的转变。这些转变都是以发挥社会的创新活力为特征的。中国有待完成的转变,是立足于既有法律体系,推进向“法治”的转变。就具体的方面而言,主要有如下几点:     1、在公共治理的思维模式上,要从“革命思维”转向“建设思维”。革命思维是“运动思维”、“战役思维”、“发动思维”和“一战接一战思维”,视人民为发动对象。它拒绝异议,排斥反思,把人民大众置于被动和客体地位上。革命思维的后果是破坏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而以变动的个人意志来实现政府目标;“建设思维”则相反,它注重规则和制度,注重连续性和积累性,并表现为一贯性。建设思维是制度思维,革命思维是破坏制度的思维。用革命思维上断难建成法治国家的。     2、在治国手段的选择上,要从“政策本位”转向“法律本位”。在治国手段上如果以政策为主,则社会的稳定性必然常受挑战。政策治国的方式是靠会议、靠文件,靠讲话。这对高度同质化的社会来说不失其效果,但是它不能适应市场条件下的利益多元化这一现实,它会阻滞深层面的制度创新,不能走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和朝令夕改、效率低下的困境。     3、在公共治理所应遵循的价值观上,要从“效率”价值转向“公正”价值。改革是一个利益重组过程,当前的严重社会不公,已经显现出吞噬改革成果的危险,不利于长治久安局面的形成。必须通过调整公共治理的价值序列来加以改善。公正是制度的基本价值,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中国的社会发展目标,除了民主、富强、文明、和谐之外,还应增加一个:“正义”,即我们所致力于建设的社会应是一个“正义社会”。     4、从政府的治理模式上,要从“管制型”向“自治型”转变。政府权威不可或缺,但权力并非越大越好,否则会累积执政党的政治风险。要限制国家决策的范围和深度。必须高度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发挥社会自治功能,恢复社会自身化解矛盾的能力。     三,以“法治”推进政治转型     中国“大国化”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在实现法治上,也存在类似的问题。需要实现如下几个“统一”:首先,文化特殊性与法治普适性的统一;其次,利益多样性与国家整体目标的统一;最后,弱者生存与强者发展的统一。     一个好政府,既要怀有为民服务的宗旨,也要有为民服务的能力。政治转型的目的不是要削弱权威,而是为权威提供更坚实的基础。它旨在改变权力高度集中和权力不受约束的现状,目的是增强执政者对民意诉求的敏感度以及快速回应和制度式服从的能力。           以司法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均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2009年,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但是,由于转型时期维稳压力增大,司法改革进展较为缓慢。     诚如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六中全会报告中所指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仍十分艰巨”。可以判断,法治国家建设已进入攻坚时期。司法对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性地位正越来越成为共识,甚至可以说,能否推进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政治体制改革成功与否的风向标。     司法改革的关键有两项,一是从根本上实现宪法赋予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二是通过大幅提升司法机关的政治地位和宪法地位来树立司法权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无司法权最终对法治的守护,法治必将成为溃决的堤坝和无牙的老虎,其是无法阻拦“权力”这只洪水猛兽的。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中的“独立”有五层含义:第一,司法机关职权设置独立于行政权之外,即司法权既不从属于行政权,也不服务于行政权;第二,审级独立。即每一级法院都只向法律和产生它的人大负责,而不是向“上级”负责;第三,法官权能独立。即法官与法官间的平等,要摒弃“管理法官”这一行政权观念;第四,法官的判断独立,即每一个法官的判断不受干涉,一个法官不能服从另一个法官;第五,责任独立。即法官对审理案件的结果负责,不得用执行上级意图或因受到某种干预而对知错故判的错案不负责任。     需要在观念上明确的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与民主制度是同时诞生的,也是民主的内在要求,它具有普遍性的价值。环顾现代法治国家,在政府体制上虽有议会内阁制、总统共和制、委员会制之别,在议会体制上虽有一院制、两院制之分,但在坚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上却有着惊人的相似。这不是偶然的,根本原因在于,无论是具体纠纷的解决,还是权力分工制约的需要,都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必须强调,坚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与加强党的领导并不矛盾。司法的目的是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而法律是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统一后的法律化,司法越是保证法律的有效性,越能实现党的意志,也就越能体现党的领导。     在我国的政法机关体制安排中,应以司法为中心设计国家法治和长治久安的框架,在现阶段可以通过提高司法权的地位达到这一目的。这是政治体制改革代价最小、成本最低的一种路径。在政治体制中,应将司法机关与同级人民政府平等设置。这既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合乎现行宪法。     司法无权威,即法律无权威,法律无权威,即无法治。而无法治的国家,终难成为大国。          徐显明,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校长。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会长,世界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中国分会主席。     来源:《法制日报》2012年3月7日    进入专题: 法治 司法改革 政治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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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方绍伟:徐开彬对刘瑜的“方舟子行为”

方绍伟:徐开彬对刘瑜的“方舟子行为” 作者:方绍伟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2-3-5 本站发布时间:2012-3-5 9:33:39 阅读量:457次                    相关链接: 旁观者:对徐开彬跨专业批评的批评   不久前我在“选举网”发表了“ 刘瑜的要民主和韩寒的不革命 ”一文,目的是批评刘瑜对中国政治现实的认识,不料,该文最近被“观察者网”转载时改题为“刘瑜的学术还不如韩寒”,成为“配合”旅美学者徐开彬先生质疑刘瑜学术水平的“佐证”。为此,我有必要指出:“刘瑜的学术还不如韩寒”不符合我的原意,这个判断也根本不能成立;而且,徐开彬对刘瑜“清华副教授”资格的质疑也不能成立,他所依据的“专业期刊论文数量”的标准完全是一种食洋不化的表现。   关于刘瑜的学术水平问题,我在“刘瑜的要民主和韩寒的不革命”一文里确实说过:“中国学术界的水平之低,甚至都已经到了对现实的理解力完全不如一个韩寒的地步,这完全是因为中国学术界仅仅满足和沉溺于要民主、要革命的规范冲动的结果”。这句话显然是针对刘瑜以及整个中国学术界对中国政治现实的一般理解力而言的,较低的现实理解力确实会拖累整个学术水平,但现实理解力并不是学术水平的全部。知识积累、考据功夫、分析方法等等也是学术水平的重要部分,故“现实理解力”有问题不等于说“刘瑜的学术还不如韩寒”,这是一个简单的“专业知识及积累能力”问题,何况韩寒哪有什么学术可言?这里我自然也没有责怪谁的意思,“观察者网”只是为了集中各种讨论的方便而已,不过细微之处还是辨析清楚为好。   关于刘瑜的学术资格问题,徐开彬在“观察者网”上先后发表了“刘瑜的学术水平”和“致刘瑜博士”两文,公开批评刘瑜“以次充好”(把“时政专栏集”归到“学术成果”)、“滥竽充数”(把一般论文混同于有“同行评审”的核心期刊论文),认为“刘瑜2006年博士毕业以来,在国际学术期刊上,只在与中国相关的两家地域研究期刊发表了2篇论文(这种地域研究期刊很杂,搜罗的文章包括语言、文学、历史、政治、社会、宗教、法律等各领域的,在这样的期刊发文章比在专业学科领域的期刊发文章容易),没有在其专业领域--政治科学–的期刊上发表过一篇论文。……这样的学术水平,清华怎么能给她副教授的职称呢?清华不是要与国际接轨吗?如果是在美国,博士毕业6年只发表了2篇学术期刊论文,早就被学校赶人了。……与刘瑜同在清华政治系任教的苏毓淞,2009年从纽约市立大学获得博士,他的学术成果比刘瑜强很多,但他的职称还只是讲师。清华政治学系的教授和领导们,你们怎么了?难道是以貌取人吗?”   旅美的徐开彬先生的“爱美之心”的确令人共鸣(本人碰巧也是旅美),可“清华与国际接轨”就一定要“唯美是从”吗?在我看来,徐开彬在批评刘瑜的学术资格时,完全忽视了中国大学的学术层次及资格评定的现状;也就是说,徐开彬对中国的“现实理解力”也有问题,他的低“现实理解力”导致了他对刘瑜的不恰当批评和质疑(类似的“食洋不化案例”可参见我写的“《中县干部》真的有悖学术伦理吗?”一文)。   评估中国大学里社科领域学术水平的现状,其要害是理解所谓的“学科范式”。目前中国的大学社科界大致有三个“学科范式”:一是“中国古典派”,二是“新兴西洋派”,三是“苏联余毒派”。一般来说,古典派和西洋派的学术水平要比苏联派高,但具体到个别学者,范式交叉的情况也可能存在。有意思的是,“专业学术水平”普遍较低的“苏联余毒派”在目前中国的大学里反而获得了相对更高的资格地位,原因当然很简单,中国的所谓“学术水平”主要包括的是“政治学术水平”。近年来,“苏联余毒派”也在开明化,但他们身上的“苏式味道”还是依然如故。   刘瑜自然是属于“新兴西洋派”,按照一个考虑了中国“学科范式”的综合学术标准,刘瑜的“清华副教授”资格是恰当的。徐开彬质疑刘瑜的资格,实际上就同方舟子质疑贺卫方的“北大教授”资格一样食洋不化。   问题的关键是那个“专业核心期刊论文数量”的标准。可是,“专业核心期刊论文数量”的标准本身就有问题,美国学界早就对其涉及这个标准的终身教职评选制度多有诟病。在我看来,“专业核心期刊论文数量”的标准是“洋八股”的根源,也是窒息学术创造力的根源。一些美国学者做过统计分析,他们发现,被普遍认为重要的学术观点最早都不是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上的“林书豪落选”现象在美国也比比皆是。在美国经济学界颇有成就的张五常就特别反感这个所谓的标准,张五常甚至认为中国在引进这种标准时已经近乎走火入魔了。   实际上,“在国际期刊发表论文”不仅有崇洋媚外之嫌,这个标准也根本无法套到中国现实中的那些“苏联余毒派”的学者身上。即便是国内期刊,“关系发表”和“腐败发表”也已经泛滥成灾。所以,看一个中国学者的学术水平,根本不能不看他(她)在校内外的实际社会影响。   我的观点很清楚:看“国际专业期刊”未必就是“向上看齐”,看“苏式味道者”的依然故我也未必就是“向下看齐”,中国的社会转型独特性,决定了中国的学术水平评定的独特性,所以,不能只看学历和论文而不看社会影响,特别是不能在一个社会影响已经成为一种文化的国度里不看社会影响。想想一些莫名其妙的人纷纷以教授和博导自居,刘瑜的“清华副教授”资格哪有什么问题?中国的大学和美国的大学都有垃圾,只不过包装不同罢了。   刘瑜的学术随笔和时政评论,当然不可能成为徐开彬所津津乐道的“美国式学术成果”,但中国人正是在刘瑜的这些文章中看出了她有学术水平的。我虽然批评刘瑜的学术有问题,但我无法否认刘瑜有较高的学术素养。徐开彬拿清华的苏毓淞与刘瑜作比较,我认为这种比较根本不着边际。刘瑜的“清华副教授”资格是在她的《民主的细节》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后获得的,而且这个副教授资格是清华吸引刘瑜的“起点头衔”,否则,人家凭什么放弃“剑桥大学讲师”的资格呢?搞计量的苏毓淞也许应该升副教授了,但当年他入清华时却并不顺利;同是来自台湾,他与入北大的林毅夫就无法比。中国人对搞计量的也许有成见,但美国人对计量的迷信显然是过头了。大学的行为目标是“声誉最大化”,你如果才高八斗却默默无闻,你又如何帮助要你的大学提高声誉呢?   不过,从刘瑜对徐开彬的回应上看,我发现刘瑜自己已经“对徐开彬的质疑缴枪投降”了。刘瑜向徐开彬解释说:“我过去几年发表论文的确不算多。一则因为作为新教师,在剑桥、清华两地开新课占用颇多时间;二则因为在公共领域里的写作占据颇多时间;三则六年跨三洲搬家四处也破费周折。生活颇动荡的情况下,五年半内发表论文5篇,出版书两本,写时评若干,开新课5门,我自认为还算勤奋。两本书的确都不是学术著作,但我并不认为没有社会价值。学者不是我唯一的身份认同,我不把发表学术论文作为我唯一或至高的追求。当然目前作为一个大学教研人员,的确应有更多论文和专著产出,这也正是我下个阶段的工作重点。……有论文和专著计划若干,有些已经动手。当然这不是为了向谁’证明自己’,仅仅是仍有一份对学术的喜爱之心而已。”   为什么说刘瑜自己已经“对徐开彬的质疑缴枪投降”了呢?因为刘瑜上面这段话表明了她的“小气”,她太忙于承认论文少的“错误”,所以就已经不自觉地落入了“论文和专著的数量陷阱”。让我举一个极端的例子,经济学家科斯凭着两篇文章就拿下了诺贝尔奖,他的文章充满了独创性和想象力,尽管未必没有逻辑漏洞和错误(见我写的“精英是如何走上独裁之路的?”一文)。“论文和专著的数量陷阱”说的就是,数量是世俗的“无能信号”标准,质量才是真正的“唯一或至高的追求”。清华容得下一个刘瑜,拿论文数量逼不出一个科斯来。   如果刘瑜的“论文和专著计划若干”还是我所批评的那篇文章的样子,再多的“若干”也接近于零,即便那可能会堵住了徐开彬们的质疑。刘瑜关闭微博是明智之举,但“有论文和专著计划若干”却反而表明了她自己的局限。快速回应徐开彬对私人问题的搬弄而一直回避别人对学术问题的质疑,这也表明了刘瑜回到“浮躁中国”之后的轻飘,至少是不够厚重,毕竟“社会影响”也有质量问题。另外我认为,徐开彬这种类型的“方舟子行为”不值得鼓励(方舟子不打孔庆东和刘菊花的抄袭之假,还“立此存照”痛斥“海内外156位流氓学人”,大有“孔三妈”之势),学界应该把更多的资源放到学术内容的具体讨论上,不能象娱乐界那样把精力放在无聊的“八卦”上。   一句话,我批评过刘瑜,但我从没怀疑刘瑜是中国学者中学术能力较高的,“清华副教授”对她来说决不是给高了。刘瑜对此根本无需解释、更不必回应,对“洋八股”也不用太本能地认同。我不是说徐开彬把目标从“谈具体学术问题”转向“砸人家饭碗”有多么不厚道,我是说这种转移不能以“洋泾浜”的方式进行。清华和刘瑜的事情不会因为你去了一趟美国而突然变得无一是处。还是那句话:食洋不化不是中国人不懂西方,而是中国人不懂中国甚于不懂西方。   我这篇文章真正要说的当然不是刘瑜或徐开彬,我要说的是一个学者的自我认同力和一所大学的“伯乐气魄”。没有国际核心期刊论文又怎样?没有专著又怎样?没有学位又如何?没有职称又如何?真正有水平和有意义的思想,那怕就是在有高贵来头者也纷纷被迫采用的卑微的网络上发表,能经得住考验的照样能经得住考验(想想科斯的那两篇文章),社会忽视它也只是表明了这个社会的造化不够而已。所以,真正的学者一不要太小气(批评或辩解失当),二不要太娇气(经不起批评)。   现代经济学把文凭、论文数量和发表处,看成了评定者为减少信息费用而接受的、从被评定者那里发出的“资格信号”,我在一个“无能信号理论”里则提出:文凭、论文数量和发表处,实际上已经堕落成学历和职称泛滥时代大家都知道的“假资格信号”;更加重要的是,文凭、论文数量和发表处还变成了缺乏判断能力的评定者自我暴露的“无能信号”—批评者拿文凭、论文数量和发表处说事,正好表明批评者自己无能认识真货。   刘瑜是徐开彬所无能认识的真货,清华聘用刘瑜的做法和采用的标准都毫无问题。无事生非者喜欢搬弄私人问题的外在形式而不讨论学术问题的实质内容,但“假打”决不是“打假”。如今,用“假资格信号”腐蚀学者的不仅是中国的制度环境,徐开彬这样的“假洋鬼子”也难逃其责。“不谈问题、大谈虚名”的风气很难改,但也该变变了。 (方绍伟:“中国选举与治理网”专栏作家;作者文集: http://blog.sina.com.cn/fangshaowei )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以上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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