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

吴祚来 | 方舟子指责贺卫方没有道理

方舟子批评贺卫方,有没有道理?   写在前面: 第一. 方舟子还没有查询与有效鉴证贺卫方的学术成果时,就轻易地发表微博认为别人是法学界水货,这样使用侮慢语言,有损他人人格尊严。方舟子是科普作家(使用别人原创),如果就此简单认定他是个“科学水货”,他自己认同吗? 第二. 贺卫方的学术水平与任职资格,有北大法学院来认定,非专业的方舟子可以质疑,但要做好功课,一是了解北大对教授要求的年发表论文量,二是教授的论文发表量是不是唯一的标准?譬如主编杂志与发表有影响力的评论文章,是不是也算学术成果?当然还包括援教边疆。 第三. 教授的职责是教学,而非科研,科研是提升教授教学水平,增加社会科研成果量,但现在的高校驱逼教师发表论文,以谋求学术排名,如果要求贺卫方也以发表论文数量为唯一合格标准,方舟子在舍本逐末。 第四. 贺卫方在捍卫司法独立与尊严上,勇气与努力,学识与影响力,都是杰出的。他影响了我们这个时代法制进程,它对公民社会的启蒙意义更是重大。正如袁伟时教授所言,一篇有力量的书信与发言,有时胜过一百篇所谓的论文。 第五. 方舟子不追求形而上的价值,而在形而下的枝节问题上纠缠不休,不知道学术研究的终极关怀,而只知道像交公粮那样的量化评估,证明他只适合做一个科研统计员。 第六. 方舟子在自己微博里转用所谓北大学生对贺卫方的批评与指责,方舟子鉴定他是北大学生吗?内容属实吗?打假者如果故意引用假书信,是不是要道歉?方舟子是想搞臭一个人,显示自己力量与满足某种阴暗心理,还是想在国家学术制度改进上用力呢?   (此文由东方早报发表,有删节) http://www.dfdaily.com/html/63/2011/8/16/648193.shtml   近日,方舟子因批评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而引起网络热议,方舟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他之所以批评贺卫方,是因为以下三点:贺卫方作为研究型公立大学教授,人们有权要求其出示学术成果公布论文清单,他不应对质疑表示不屑。北大法学院 对教授岗位有具体的论文、招生要求,贺无视规定搞特权,对其他教师不公平。既然贺多年不从事学术研究而投身普及和社会活动,那就应该辞职全职去做。 方舟子对贺卫方教授的指责是不严肃的,他没有在网上检索贺卫方学术成果,也没有出示北大教授学术量化标准,更没有得到北大法学院证实的情况下,就贸然指责他是法学界“水货”,这样的语言太过轻慢。 方舟子在回应某网友 “ 自 1993 年来贺卫方没有在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文章 ” 的话时说: “ 既然贺卫方 20 年不发论文,他是怎么当的北大法学教授? ” 当有学者提供了一份发表论文与文章清单时, 方舟子回应说: “ 其实那些基本上都不是论文,都是一些随笔、杂感、翻译、评论,甚至是一些演讲稿,跟论文没什么关系的。 ” 我想追问的是,方舟子是怎么获得鉴定法学论文资格的? 方舟子本人对法学没有研究,只能根据网友或一般学术研究规则,来评判贺卫方,并认为,高校由纳税人供养,教授就得公开自己的学术成果,以应对社会的批评。其实,学术成果的发表本身就是在公开接受批评。世界上没有哪个教授能秘密发表学术论文的。当方舟子指责贺卫方的时候,贺卫方要不要回应?不需要。如果方舟子觉得贺卫方不符合教授水平与学术失范,可以向北大学术委员会投诉,由学术委员会调查与回应。一个法学教授不可能看到一则网上微博,就连夜写汇报材料。 所有的学术研究最终的价值都在体现在影响社会与关怀人类上,学术研究因此也有终极关怀。一般文章有没有可能其价值超出“论文发表”的学术成果?学术研究体现的是学术价值追求,而不是为了研究而研究。专家教授学术价值体现在哪里,体现在社会影响力,公众认同,学界认同与尊重。中山大学教授袁伟时先生在微博里说:有人攻击贺卫方,我非常困惑。贺卫方成了珍稀动物,这是中国有病的表征之一。 100 篇所谓论文也比不上贺卫方为捍卫法治而写的一篇文章或感人至深的书信。要是每一个省市、自治区都有十个贺卫方,中国的法治进程肯定会快一点。如果说一般学术论文是铜,那么贺卫方向社会贡献的,在袁伟时教授看来,则是黄金与白银。 旅美学者、原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仝宗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质疑贺卫方教授学术影响的可参考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斯坦福大学等著名学府的教授在其论文和著作中对贺卫方学术成果的引用。仝宗锦随后又在微博中写道: “ 我从未否认贺老师论文不高产事实 ” ,但贺卫方教授发表过一些出色论文,他还是 “90 年代以来译介国外作品最勤最力学者之一 ” 。 贺卫方在自己的微博中也介绍说:我完成了北大法学院对科研成果的要求,还主持院刊《中外法学》凡八年。本职之余,我还在媒体上发表数百文章,传播知识之外也为本院和北大赢得声誉。 百年中国正处在第二次大转型过程之中,第一次转型是民国时期或五四时代,教授们主要工作一是整理国故,二是引进西学,第二次转型是改革开放之后了,朱光潜等先生大量的研究成果是译著与介绍,中国学界自成体系的学人极少,许多学术成果基于学术介绍与学术启蒙,因为中国学术界与西方学术界落差巨大,启蒙的学术意义与社会意义,地社会转型期都远大于头闭门造车式的纯粹学术研究。一位网友 @ 诗风 在自己的微博里说得恳切:就中国现阶段法治状态而言,写 1 万篇学术论文都不如在法庭上争一次公平正义,要明哲保身,躲入书斋,我相信贺老师不知道可以写出多少方舟子要求的论文来,但又有何用?贺老师做的法治启蒙工作意义更大,动车事件他在微博上呼吁人大启动独立调查,开启民智,意义甚大。   现在高校跟风式地奢谈研究型大学,事实上已异变为追求发表论文数量,一些评估机构按他们认定的学术杂志,按发论文量来评定高校学术排名,高校就只能通过补贴杂志版面费,来增加论文发表量,这与给食物打膨化剂没有两样。贺卫方教授也为此而担忧,他在微博中说:学术量化考核表明学术界已经乱了方寸,症结在于没有一种合理方式来评价学者的学术水准与贡献。中国从事人文社科研究和教学者达 25 万人以上,如何分配稀缺的高级职称等资源甚是困难。量化标准如此盛行,是因为这个标准最简单,只要数论文数量、字数就可以了 … 方舟子没有形而上的价值追求,只有形而下的技术认定,急于打击对方,有时不问事实,不做调研。方舟子批评或指责贺卫方,没有道理,他似乎在以北大法学院名誉院长的身份,要求贺卫方如此这般,但通过方舟子的追问,我们应该重新思考,大学教授与专家学者们的社会价值,对高校泡沫化追求论文数量,应该有所反思。高校更应该对教授实行代表作制度,量化的学术论文是无助于学术的真正进步、也不能衡量老师的科研水平。 今天东方早报发表时有删节 东方早报文章链接 http://www.dfdaily.com/html/63/2011/8/16/6481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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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蜀 | [转载]号外:重庆市开县政协网唱反调 痛斥李庄案

原文地址: 号外:重庆市开县政协网唱反调 痛斥李庄案 作者: 求真相求公正     4月19日,重庆开县政协新闻网刊出一篇名为“ 李庄漏罪案 —— 愤怒过后猜想判决结果 ”的文章, 声援司法界专家学者对李庄案的质疑, 为李庄案声张正义。但不久此文就被删除。好在有的网站已发现、报道并下载此文。这说明:真理自在民心,即使在重庆,也并非只有一个声音。权能一时遮天,但法理总将普照中国大地。   现将《华商论坛》刊载的报道转登如下(文末所列网址已无用):   号外:重庆市开县政协网唱反调 痛斥李庄案 http://bbs.hsw.cn/read-htm-tid-2720650-page-e-fpage-2.html    华商论坛   号外:重庆市开县政协网唱反调 痛斥李庄案          4 月 19 日 ,由政协重庆市开县委员会主办的开县政协新闻网刊登了一篇 “ 李庄漏罪案 —— 愤怒过后猜想判决结果 ” ,大胆叫板顶头上司,声援司法界专家学者对李庄案的质疑,并认为这是正义之声,并揭露了李庄家属申请旁听时一度被江北法院所坑,及五毛在网络上展开对李庄案质疑人的攻击。 http://www.cqkxzx.net/a/201104/0419321462011.html     另有一网站已下载了此文,现将原文转载如下: 转“重庆开县政协新闻网” 4 月 19 日 的文章 http://www.taoguba.com.cn/Article/451799/1   淘股吧 李庄漏罪案 —— 愤怒过后猜想判决结果 [ 日期: 2011-04-19  21:20 |  开县政协新闻网  www.cqkxzx.net |  作者:新浪  ]         [ 淘股吧 ]                     也未曾想到李庄案还有续集,但它就是不经意间发生了,而且来得太过突然,连自认为李庄会顺利出狱的辩护律师陈有西都觉得始料未及,随即在其个人博客刊发了愤怒之作 —— 《李庄案,还有必要陪练吗?》,李庄案第一季的司法黑幕终被参与者揭开,但重庆的司法病态依旧浮肿。                  在律师界期待理论界发出正义之声的 4 月 12 日 ,贺卫方教授众望所归,刊出了《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言辞之恳切,性情之动容,无不令人感动,贺教授在刊出此文时,想到了死亡这个词,在重庆打黑打压律师的风口浪尖,有哪些学者还会发出正义之声,这是对学术界的质问,也是对法学界的拷问。                 在李庄亲属要求旁听案件时,竟被江北区法院要求去户籍所在地办理手续,这明显是坑人之举,且是违法之举,但在重庆的司法机关就会发生,法律学人的愤怒再次显现,但却只得借助网络媒体来表达,而纸媒的滞后性能否到时刊登这一幕,还有待纸媒斟酌,亦有待相关部门放行。而据最新消息,李庄妻子已接到通知,江北区法院表示,将尽最大努力安排李庄亲属旁听,这是微博的围观力量使然还是有关领导放话的必然?                  重庆的五毛疯狂围攻网络,各类匿名留言极尽恶俗之语,而且注册博客只为攻击质疑李庄案程序违法的仁人志士,例如贺卫方、杨金柱等人博客。在当前中央下令打击网络水军的环境中,重庆五毛是否首先应该成为打击对象呢?他们不仅污蔑他人,谩骂无度,混淆民意,误导受众,这样的 “ 政府五毛 ” ,谁来监督呢?对此,能否以重庆五毛为整治对象,拿出胆识和胆量,以重庆五毛开刀,还网络一片宁静的天空,让民意抵达决策层,让法治面朝良性发展,不知中央相关部门意下如何?                  李庄案第一季中的公诉人么宁曾宣称李庄嫖娼,虽说拿不出证据,但却使得李庄名誉受损,在李庄 “ 深陷牢狱之灾 ” 之际,无暇顾及他人侵害自己名誉权,而今,当李庄案第二季拉开帷幕,李庄即可聘请律师起诉么宁损害其名誉权,以进一步揭露重庆司法内幕,让在权力指导下的司法弊端逐步显现。                  重庆江北区法院针对李庄案第二季的审判只有我们想不到,没有他们做不到的事情,一个连基本的法律规范都不遵照执行的司法机关我们能期望它做出何种公正裁判?坚守何种程序正义呢?在 19 日李庄案第二季的庭审中,我害怕再见中国式司法戏剧上演,还惧怕中国司法闹剧重现,更后怕中国式司法悲剧轮回。                  在李庄案第二季的庭审中,注定多数司法人员都为西南政法学子,而今举国围观李庄案第二季,西南政法的学子首先得一搏高低,才艺比拼,可能一些司法人员原先还听过贺教授的讲座,而今却因职业不同而站在不同的岗位适用法律,按说,职业不同并不会导致法律理解偏差,但却因司法掺杂了权力因素,当师兄贺教授站在辩护方的专家团时,面对师兄的人生担当和学术品行,反观自己的职业生涯,李庄案第二季的司法人员,内心作何思虑和思索呢?                 “2011 年 4 月 18 日 23 时 20 分 ,杨金柱尚在机场,还未走出候机厅,受到一群不明身份、操重庆口音的人的围攻,手举 ” 打倒黑心律师杨金柱 “ 、 ” 还我 130 万 “ 的牌子 ” ,对此,我表示:重庆如此整治杨金柱律师,我真的没想到,我虽然说重庆的伎俩只有我们想不到,没有他们做不到,但是,在旁听人员杨金柱刚一抵达,重庆就掀起污蔑和攻击之举,这种恶性和劣迹只会在重庆发生,当重庆这样的 “ 文革 ” 之风继续上演之时,终究会是重庆再次沦陷之际,让法律学人共同悼念三天 —— 法治正在沦丧,你我怎能只是旁观?                  法律学人在李庄案的庭审中只有愤怒和不满,但在权力的威慑下只得以生闷气解愁,一些仁人志士已经抵达重庆旁听李庄案第二季的精彩纷呈,一些记者业已抵达重庆审视中国司法界的一个经典案例,最终,司法擅断和司法甘受行政指导的窠臼必会付出惨痛的代价,收获的是司法闹剧在领导人的指示下排练完毕,丧失的是法治进一步倒退,失去的是司法威信和尊严沦落殆尽。                  那些游走在重庆司法界中的棋子们,当他们回忆起法学院中的程序正义,当他们遥想起法学院中的司法公正,当他们领悟法学院中的司法独立,再看看自身经历和参与的司法环境和司法现实,我不知这些坚守在李庄案庭审第一线的司法人员作何感想,是无奈还是欣喜?是全力以赴还是半推半就?是逢迎权力还是崇尚法治?是忽然放话不干了直接走人还是坚持将李庄案演练到底 …… 。不同的选择决定法律学人的使命和责任,而历史终会做出公正的裁判,到底是在违法办案,到底是谁在戕害法治,到底是谁在甘做权力的走狗却还声称依法裁判?                  愤怒是我们表达不满的一种方式,无论在任何案件中,法律学人对中国司法的沦丧都有切肤之痛,行政权染指司法权在影响性案件中再平常不过,这次的李庄案第二季如同第一季一样,权力的威力到底有多大,我们从 “ 我爸是李刚 ” 案件中便可窥见一斑,更何况这是一起举全市之举督办的案件呢?那么,权力指导司法人员为全国人民排练一场司法闹剧,且律师界聚集了重量级专家团队,以和重庆一决高低,这场闹剧到底会有输赢吗?李庄案第二季,恕我多言,再猜猜判决结果:                 1 、李庄无罪,律师辩护获胜,但是,重庆司法威信丧失,重庆司法人员难获领导人赏识,重庆当局在中央颜面殆尽,至此难获高升,由此导致司法在重庆的的威严旋即降低,司法在民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立马冲抵,而重庆司法现实尚且如此,那全国又会怎样呢?                 2 、李庄被指控罪名成立,辩护律师辩护意见不被采纳,专家团成员之后联名发出倡议书,在全国范围内为司法沦丧悼念,举国掀起质疑司法公正之运动,全国再掀整治律师之风潮,多数律师放弃辩护业务,转而从事非诉业务,在当前犯罪率并未减少的情况下,刑讯逼供日趋增大,冤假错案持续增多,进而恶性循环,举国陷入恐慌之境地;                 3 、李庄被判缓刑,在原判刑期期满后被释放,重庆以缓刑缓解舆论压力,好让自己有台阶下,但是,辩护律师依旧不依不饶,专家团成员死活不予答应,坚持做无罪辩护和无罪论证,至此,重庆寻找相关人员协商和平息此事,能否让舆论降温,能否让围观散去,以防事态扩大化,到时,谁都无法收场,不如尽早收手,尽早给双方台阶下,你们不是想让李庄出来吗?我们判其缓刑,让李庄出狱,此时,辩护律师和专家团能否接受呢?而举国律师和法律学人能否接受呢?民众能否接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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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蜀 | [转载](转载)陈有西:世间已无楚霸王

原文地址: (转载)陈有西:世间已无楚霸王 作者: 求真相求公正 博主按:4月22日,李庄的“漏罪”案以检察院撤诉暂告一段落,给了重庆“有关方面”一个体面的下台阶。 但重庆公安如此枉法陷害正义律师的罪行绝不能不予追究! 对于重庆公安在此案侦办过程中违反“程序正义”、甚至通过威逼利诱获取假证等违反法律的种种罪行,中国的法律界决不应该随着此案的“撤诉”而不了了之。对 2010 年所判案件的反诉,更应随即起动。一定要用法律手段严惩一切滥用公权、载赃枉法的罪行。唯如此才能改变当今“权力制约法律”的现象,用法律制约权力,真正实现法治。如果正义在被暴徒狠打了一阵后任由暴徒逃之夭夭、对其“宽容”、“大度”不予追究惩处,则对百姓就是姑息养奸,对社会就是不负责任,对法律就是最大的羞辱。 陈有西:世间已无楚霸王 2011-4-25 8:08:45 世间已无楚霸王 陈有西     李庄案第二季重庆组织的对李庄的围剿惨败后,我们收到了明显来自重庆谋士圈的安抚、求告、威胁的说辞。比较典型的是下面两篇文章。杨金柱是好人,对一个假以警察之名的劝解文章很感动,以为真是一般警察写的,加了按语转发,没有看出其背后的真正意图。《选举与治理》上的这篇文章,为了收拾残局,要求我和贺卫方教授 “ 见好就收 ” 、 “ 放 一码 ” 的意图已经是公开说了,同时还威胁以 “ 殷鉴不远 ” 。这是什么样的人在 “ 善意劝告 ” ,已经很清楚了。     毛泽东主席打下南京后,诗兴大发: “ 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 ” 。我和卫方直指应当追究重庆专案组和承办人故意构陷李庄冤案人的法律责任后,很多人认为这是法律应有之义,而重庆一些人马上放出 “ 绥靖主义 ” 风声,说应当和解,看大局,不要太顶真了。他们在要整死李庄的时候,这样想过吗?他们绥靖过吗?     我和卫方都是法律人,甚至可以说是书生。我们没有自己的霸业,因此也不是有权有兵的霸王,我们只有公义和良知。我们说要追究这些人的责任,无非也是出自公理的那么一说。我们知道,在中国现在环境下,在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不介入的情况下,在重庆真正的责任者还在台上控制着刑事司法权、组织用人权的情况下,要真正追究那些冤案制造者的法律责任,还是不可能的。中国没有全国人大的特别事件调查委员会,地方权力要包庇、消化一个冤案,易如反掌。那我们为什么还要这样说?这是一种历史记录。人民会记住。这些人必须在全国人民的公理面前被审判,让同例的冤狱制造者以后有所顾忌。我们手中并无权力,追究与不追究,目前我们说了还不算。说白一点,穷寇追与不追,我们都没有权力。但是人民有权力,历史有权力。违法乱纪的人,早晚会受到历史的审判。     世间已无楚霸王。我们法律人不是在同谁争天下,我们只是在帮助当局守天下。合理地、以法治、理性的方法管天下。我们没有自己的霸业。“无产阶级没有自己的私利”,知识人也没有自己的利私。我们只想申张公义。因此不存在追不追穷寇的问题。我们是在法律的秩序下,用成文法,对照所有社会成员的行为,让大家都按法律规矩来,按公平正义的良知来。我们同重庆一些人并没有私仇,我们也理解一些冤案的具体制造者,其实也是很可怜的,也是听命于强权的一种无奈,但是他们是责任人,不能用环境来为自己开脱,来逃避自己应负的责任。真相必须揭露,公理必须申张,所有的罪恶必须不被姑息。      少来绥靖游说吧。你们在用恶劣的手法刑讯他人、构陷冤狱、剥夺一些本不是黑社会的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的时候,在得意洋洋地抓住李庄把他关进去的时候,想过和解和“穷寇勿追”吗?( 4 月 25 日)     何妨沽名学霸王 —— 劝贺卫方和陈有西先生   作者:随缘消旧业   来源:《选举与治理网》   来源日期: 2011-4-23       这篇小文的题目改自伟大领袖毛主席的著名诗作《七律 · 人民解放军占领南京》。伟人豪气干云,凡人除了仰视,还是仰视。   但是,从历史上看,每每与伟人的豪气干云相连的,是升斗小民的痛苦。于右任先生临终做《国殇》,悲鸣: “ 葬我于高山之上兮,望我大陆 ; 大陆不可见兮,只有痛哭 ; 葬我于高山之上兮,望我故乡 ; 故乡不可见兮,永不能忘。天苍苍,野茫茫,山之上,国有殇。 ” 这首诗在中国两岸四地非常有名,但是我觉得老先生另外一首诗更应该推介,这就是 ” 风虎云龙亦偶然,欺人青史话连篇,中原代有英雄出,各苦生民数十年 ” 。这首小诗,将伟人的豪气干云与升斗小民的痛苦之间的关系,简练深刻地加以了阐释。   记不清是 2008 年还是 2009 年的一期《炎黄春秋》上,发表了一篇关于 1945 年重庆谈判的文章,提到了当时各党各派在关于民主建国问题上是采用美式总统制还是英式内阁制的博弈,非常有意思。其实当时的国际国内形势对于当时国、共和各民主党派通力合作,民主建国是提供了非常好的历史机遇的。外有国际压力,就是美、苏都不希望中国陷入内战 ; 内有各界呼声,就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和全国的老百姓都不希望爆发内战。对蒋而言,他一开始对内战也没有必胜必打的信心和准备,所以,客观讲,重庆谈判,并非完全处于虚伪。本来,如果当时采用总统制民主建国,蒋是接受的,共产党方面也接受,无奈一部分民主党派和社会贤达非要坚持责任内阁制,这就给蒋出了一个 “ 天大的难题 ”( 梁漱溟 先生语 ) :他做什么 ? 做总统吧,总统是虚位的,没有实权 ; 做总理吧,总理随时可能被议会罢免。所以当时这套方案一到国民党中央一讨论,遭到了百分之百的反对。蒋也就以党内 “ 民意 ” 做基础,索性撕毁协定,对中共大打出手,中共被迫应战。以后的几年,按老舍先生 1947 年写的诗,是叫 “ 自北自南自西东,大地山河炼狱中,各祷神明屠手足,齐抛肝脑决雌雄 ” 。当然,当时的老舍先生,政治思想觉悟还不高,对于战争的争议性和非正义性还分不太清楚,但是,只要是战争,正义也好,不正义也罢,总要死人,是千真万确的,所以,也不能说政治上没有成熟的老舍先生讲的话,全无道理。   世事无常,到了 1949 年,形势完全翻了个个,蒋一败涂地,只有假装下野,让李宗仁去收拾求和的残局。这次,轮到共产党不干了,伟大领袖毛主席代表全国人民,又是要求承办包括蒋、李在内的战犯,又是和朱总司令发出解放全中国的命令,又是 “ 别了,司徒雷登 ” 。于是,老蒋去了台湾,并且彻底 “ 反省 ” ,大清大杀中共地下党,建所谓反共复国基地。于是,有了大陆和台湾几十年隔绝,有了台湾海峡这一弯中华民族的泪水,有了前述于右任老先生的《国殇》 ( 大陆这边叫《望大陆》 ) 。   再看不久前的某事件:血气方刚的小伙子大姑娘们受了蛊惑,不顾大人苦口婆心的劝说,在长达两个月的死死地呆在一个地方不动,影响了交通,也有碍观瞻,最后清场了事,一些过分调皮的小伙子、大姑娘从此有家归不得。   自古至今,好像老祖宗没有教过我们妥协的艺术,让我们至今苦苦探索如何不让弦崩断 !   扯得太远了,其实,这篇小文的目的,是劝劝贺卫方和陈有西先生。   重庆追诉李庄遗漏罪行的案件,江北区检察院已经撤诉了,贺先生和陈先生满高兴,蛮想学学伟人。贺先生发 “ 围脖 ” 称: “ 用了一年时间,北京、辽宁、上海到处调查,花费重庆纳税人银两无数,最后闹出这样一出,证人不许出庭之下,证据尚且如此弱不禁风,丢尽重庆司法颜面。古代尚有反坐之条 ( 唐律:诸诬告人者,各反坐 ) ,今天即便不按指控罪名追究公安与检察责任,至少公安局长要向重庆市民说清楚。 ” 陈 先生则说: “ 中国已经有法可依。重庆不是独立王国。 ”“ 必须追究重庆公安局故意构陷冤狱、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法律责任。 ”   要我说呢,三句话最好:一是见好就收 ; 二是得饶人处且饶人 ; 三是准确定位。殷鉴不远啊 !                  一个警察与全国律师的对话          杨金柱按语: 一个叫燕七的网友( 2011-04-24 21:18:15 )在我的博客上留言:“杨律师,兹将对话一文发给你。如有空,请整理为一个整篇使之成文,李庄案剥极而复,杨律师功莫大焉,该文为我所写,作为自己与律师的一个交流,如有可能,我将围观一下这篇文章是否会有律师朋友注视。 杨金柱( 2011-04-24 22:50:38 )回复:“谢谢!我已经去看了您的博客,您的博客开设于 4 月 24 日,还没有发表过一篇博文。请您整理成文后在您的博客发表,我一定予以转载。”我在回复时只看到了几段评论,后来又在垃圾评论中看到几段,将其恢复后方成为一篇文章。 燕七网友应该是一个重庆警察,而且是一个有思想的重庆警察。中国律师们应该对其给予应有的尊重!       《一个警察与全国律师的对话》值得中国律师们思考!    杨金柱现在点名,请斯伟江、周泽等人写一篇《一个律师与重庆警察的对话》。   燕七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u/2112819210  ============================================================       作为唯物主义者,我历来不相信所谓 “ 天意 ” 、 “ 天道 ” 之类东西,李庄案给人了一个震撼,似乎指出了一个 “ 天道 ” 的轮廓。试想,一个省级城市的党委书记,理论上讲拥有辖区内一切资源的支配权,几乎是以无穷无尽的人力财力和智力倾城以战,居然奈何不得一个律师,是为什么呢?这个事件(已经不是一个案件)给人什么启示呢?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可以从这个事件里看到些什么呢?对于我们国家的未来这个事件意味着什么呢?自李庄案撤诉,我就一直在思考这些问题,现将思考的一些结论性看法发帖于此,求教于贤者。        一,作为体制内最容易与律师发生冲突的群体之一员,我大致说一下我们这个群体对李庄案的态度是一个怎么样的变化轨迹,首先,几乎是一致的大快人心,实话说,刑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果说会伤害到人,我们是最容易被伤害到的。动不动指责我们刑讯逼供,事实上,我所在单位对这个问题的严厉之处不亚于任何一种形式的监督,所谓破案指标其实具体对于办案人并无压力,压力只是在于领导,而严禁刑讯逼供的要求和处罚远远重于破案数不达标,两害相权取其轻,无论领导还是办案人都不笨,刑讯逼供不能说不存在,但是实际情况是我们单位要几年才会听说一件刑讯逼供的事,而且大家的态度都认为这样做非常愚蠢。一句话,我们不爱刑讯逼供,这种做法在我们这个群体内被视为弱智所为被嘲笑。但是我们经常被律师以这个问题投诉,律师有投诉的权利,问题是我们这个部门是个在内部管理上宁枉不纵的群体,美其名曰 “ 从严管理 ” ,实际是粗暴管理。每一次投诉,我们都有人多少受到委屈和伤害,这种憋闷没有能力向领导发作,就会指向投诉人,指向这个群体。长期这样,相互之间矛盾越来越深,律师对我们也是毫不客气,我们对律师也是能整难看就绝不给好看,最后上升到体制性对抗,出于自我保护出台了一些规定限制律师会见、阅卷等等权利,律师在痛骂这种非法规定的同时,想必也不会思索一下是为什么,是不是自己逼出来的? 因此,大快人心其实不是因为不懂法,而是一种由情感决定的态度。一审结束以后,大家大致了解了案情,尤其是了解了 “ 眨眼睛 ” 定案以后,大家开始沉默并无视这个案件,内网上偶尔有人不知是讽刺还是欢呼评价到 “ 这是人民民主专政的胜利 ” ,但是很快被敏锐的管理员干掉了,或许是不愿意多讨论这个案件。李庄案第二季以后,讨论开始多起来,由于各种因素,这种讨论是不公开而且隐晦,标准的评价是: “ 既不得理,又不让人,纯属画蛇添足之举。 ” 直到撤诉,大家再次沉寂,这是思考中的沉寂,我们不想惹麻烦,但是我们会思考和反省。我们这个群体到今天,绝大多数人科班出身,和大部分律师受一样的教育,没有一本书、没有一个老师不是教育我们严格执法的,在法制建设中,其实不客气的说我们是主力军,而不是异类,更不是敌人。      我们的工作是个良心活,也就是说努力和敷衍效果天差地远,但是看起来可以毫无破绽。除非我们愿意去做,否则找不到证人、理不清思路、查不清案情完全正常。长期被媒体谩骂和被投诉使我们愤愤不平,也使我们更加冷漠,我们更加注意保护自己,我们更加注意在形式上让人找不到借口。李庄案如果说在我们内部有群众基础的话,就基于这种怨恨,在这个案件中,领导意图和办案人的认识高度统一了,这种统一是这个案件发生、发展的内在动力。反正对办案人来说,你领导敢签字,我就敢抓人,而且我早就想抓了。 因此,大快人心其实不是因为不懂法,而是一种由情感决定的态度。一审结束以后,大家大致了解了案情,尤其是了解了 “ 眨眼睛 ” 定案以后,大家开始沉默并无视这个案件,内网上偶尔有人不知是讽刺还是欢呼评价到 “ 这是人民民主专政的胜利 ” ,但是很快被敏锐的管理员干掉了,或许是不愿意多讨论这个案件。李庄案第二季以后,讨论开始多起来,由于各种因素,这种讨论是不公开而且隐晦,标准的评价是: “ 既不得理,又不让人,纯属画蛇添足之举。 ” 直到撤诉,大家再次沉寂,这是思考中的沉寂,我们不想惹麻烦,但是我们会思考和反省。我们这个群体到今天,绝大多数人科班出身,和大部分律师受一样的教育,没有一本书、没有一个老师不是教育我们严格执法的,在法制建设中,其实不客气的说我们是主力军,而不是异类,更不是敌人。     我们的工作是个良心活,也就是说努力和敷衍效果天差地远,但是看起来可以毫无破绽。除非我们愿意去做,否则找不到证人、理不清思路、查不清案情完全正常。长期被媒体谩骂和被投诉使我们愤愤不平,也使我们更加冷漠,我们更加注意保护自己,我们更加注意在形式上让人找不到借口。李庄案如果说在我们内部有群众基础的话,就基于这种怨恨,在这个案件中,领导意图和办案人的认识高度统一了,这种统一是这个案件发生、发展的内在动力。反正对办案人来说,你领导敢签字,我就敢抓人,而且我早就想抓了。 二,任何一个群体都是社会生态的一环,都是不可或缺的,这个群体利益膨胀过甚或者削弱过甚,都会引起整个社会的反弹。有些善于运用群众心理的领导可能认为,现在社会,仇富仇官,对这两个阶层下手,一定可以收获大量的声望值,律师虽不是巨富,但是属于中上阶层,虽不是官员,但是在社会上有地位,仇富仇官心理似乎都可以靠得上,也是个好猎物。但是律师这个群体总体上讲,在中国属于一个薄弱的群体,人数少,势力单薄,生存条件其实很恶劣,抗打压能力远不如其他群体。     就李庄案而言,第一季的审判结果,其实就严重打压了律师的执业空间,当时司法管理部门实在太缺乏敏锐性,不是据理力争,也没有软性抗议,反而以极大的热情宣传李庄案给律师的警示,出台各种政策限制律师执业,对公安出台各种限制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的小动作(这些都是明显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反而只是教育自己的孩子好好听话,小心别被坏孩子打了,实在是愚不可及的行为,对内失去人心,对外软弱可欺,以后司法部门形同虚设,姥姥不疼,舅舅不爱的局面似乎不可避免了。须知司法管理部门和律师是共生关系,代表律师发出自己的声音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自己地位的需要。奇怪了的,一个地方诸侯的话就可以让司法部噤若寒蝉,听话也不要这么有远见吧?然而,正是因为律师群体的弱小,成全了李庄案的胜利。     往前看一步,李庄案第二季设若李庄再次被判刑,司法部必然会再次借机开展律师队伍整顿,一则对上交差,二则借此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掌控能力,环环相扣,公检法落井下石,再次出台限制律师执业行为的规定,彻底把律师在司法领域边缘化,律师在群众中威信迅速散失,这个群体整体的生存环境就会恶化到难以为继的地步,除了公职律师,这个群体不说会烟消云散的话,迅速缩水是必然的。但是,律师群体是社会生态的一环,社会生态的自我恢复功能发威了,律师非官非富,但是承上启下,总体上是为社会群体服务而且服务得很不错的一个群体,其实是一个社会中间阶层,当这个群体的生存面临危机时候,整个社会会爆发出拯救这个群体的力量,重庆面临的巨大阻力,其实也就是社会生态的自我恢复能力,重庆是在和整个社会对抗,是 “ 逆天 ” 之举,重庆之败,应该败得无怨无悔,有谁能够和整个社会对抗呢?有谁真的可以斗得过天?      其实,因为社会生态的客观规律,重庆不只斗不过律师群体,哪怕重庆要和中国最弱势的群体 —— 乞丐群体斗,都是斗不过的,设若,重庆出台规定,禁止乞讨,违者重处,甚至枪毙,派出大量人员或威胁或规劝,无论软办法还是硬办法,就注定要失败,我们的社会不容许付出这么大的道义代价来保持市容整洁,这就是注定失败的根源。因此,李庄案后,管理者应该总结一下,任何一个群体,都有生存的权利,事实上,只要这个社会没有自然淘汰这个群体,无论采用什么办法,你都不可能彻底压制住这个群体的生命力。社会管理者是这个社会生态的维护者,是各群体和阶层的协调人,不要使任何群体利益过度受损,也不要使任何群体利益过度膨胀,这才是社会管理者应当干好的工作 三,李庄案透视出一条政治铁律:一隅不可以敌全国,无论在那一方面(尤其是意识形态),针对那一个群体。不厚有个讲话,或许自己不这样想,但其实已经把整个律师界作为自己整治的对象了,以他的资源,对付重庆律师界没问题,对付李庄也没问题,然而,对付整个中国律师界,就显得力不从心了。但是他不必沮丧,这不是因为律师太狡猾,不信换个对手试试,学生?教师?医生?农民?工人?莫不如此!而且作为未来的国家领导人他应该高兴,这是中国几千年大一统观念的力量,是人心凝聚的体现,在困难面前,一个群体可以全国性地团结起来,不分南北东西一起面对,是我们这个民族的伟大之处而不是缺点,是统治者的福气而不是隐患,是祖宗留给我们的遗产,如果有一天不厚需要为了这个国家而唤起这个国家所有民众的力量的时候,他应该会为这个民族具有如此巨大的凝聚力而欣慰的。   最后,我借此谈谈我们的打黑英雄王立军局长,看待一个人必须全面客观而且历史地去看待,无论如何,他都不负打黑英雄这个称号,无论在李庄案中他有什么差池,他就是一个真正的英雄。我之所以做出这样毫无保留的评价,和我的亲身经历有关,在我工作的小城里,总共开展过三次打黑除恶行动,我两次担任专案组组长,一次副组长,这个经历使我知道,打黑除恶与其说需要工作水平毋宁说需要勇气,黑社会说到底就是一群乌合之众,只要领导决心坚定给我不动摇的支持,黑社会在我眼里还真就是草鸡瓦犬而已。无论你组织再庞大、小弟再众多,我都不放在眼里,说实在的,人多只是在作案时候有好处,在面对侦查时候,就是个无法避免的死穴。在打黑除恶工作中,当我的妻子被恐吓的时候,无人知道我内心的愤怒,也无人理解我势不两立的决心。这些都只是在我内心里驱使我努力工作,我觉得我是孤独的。在知道王立军局长在东北打黑除恶中,曾经面对过黑社会的刺杀,面对过家人被威胁的时候,我想,至少他会明白打黑除恶对一个警察,是什么样的考验,经历了这种考验的人,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他的忠诚和勇敢,可以达到一个什么样的境界。现在我们都大致明白李庄案第三季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故事,我需要说的是,理性一些,做点细活,不要伤害了不应该伤害的人,事情做过分了,结果一定不会是自己想要的那种。事实已经证明,真理哪怕只是过头了一小步,就会变成谬误。另外,权力越大,责任越大,权者,国之公器,以大公之心去行使权力,则无坚不摧,若稍有私心杂念,就会导致害人害己的结果。每个有志于在中国法治之路上留下自己姓名的人,都要切记这一点。     对话本来应该是有来有往,由于你们完全可以理解的原因,我只能谈我自己的看法,各位律师如有不同意见,恕我不能作答,公道自在人心,我相信你们心里有中国法治的大业,同样请你们相信,我也一样。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147b3043-95bc-4824-9f02-9bf0010d25e7&itemID=06c67bdf-46a8-45fc-b495-9ed0007ba84f&user=10420    陈有西学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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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贲 | 贺卫方有资格当教授吗

贺卫方有 资格当教授吗 徐 贲     有人指控贺卫方,说他“ 20 年不发表学术论文,单靠时评、演讲,没有资格胜任北大法学教授一职”。姑且不论这个“没有发表论文”的指控是否属实,单就当教授必须有“论文”而言,就是一种谬误的说法。论文不能说明一个人的学问,学术刊物上的许多论文根本就与学问无关,也根本没有学术可言。教授是在大学里既教书又进行学术活动的人。贺卫方有 资格当教授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还得先了解什么是学术,以及学术与教书之间有些什么关系。   一   学术是一种公共事务参与   学术是探索和发现新知识的方法和过程。学术是手段 , 是为了发现新知识并将获得的知识用于社会普遍教育和其它形式的公共事务参与。学术的理想与人的教育和公共事务参与的目标是一致的 , 这些目标包括实现人的平等、自由、尊严 , 以及尊重人的多元、理性、独立、创制。当学术无法帮助教育或其它公共事务实现这些基本价值目标时 , 当学术甚至不再能在公共领域中公开表现它的社会关怀和社会问题意识时 , 学术便不得已变成了它自己的目的。原本社会性的学术变成所谓的 “ 纯学术 ” ,要是学术对此麻木不仁、随遇而安,或者甚至反而沾沾自喜、自夸自赞 , 那么学术一定是出了问题。 学术的社会意义在于知识的公共运用。学术不只涉及少数学者发现新知识 , 传播新知识的思想、言论权利 , 而且还涉及广大社会公众获得新知识、运用新知识的公民权利。思想的禁锢和言论的钳制是对这两种权利的侵范。当学术受到种种思想禁区、课题禁忌和 “ 敏感词 ” 管制的时候 , 首要的问题是思想自由 , 而不是所谓的学术纯粹性。 今天,职业化的 “ 纯学术 ” 在中国所走的已经不再是启蒙主义时代浮士德的道路,而是一条权力政治市场经济时代的商品学术道路。它是和大学这个知识场所的高度政治化和经济体制化一起发生的。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事实上已经成为沃尔泽( Michael Walzer )在《正义的诸领域》中所论述的那种个别社会领域对其他公共生活领域(教育、知识、思想)的 “ 宰制 ”(domination) 。 [i] 这种宰制使得其他领域中原本应当独立的领域正义遭到了破坏,也使得学术领域无法成为一个民主、开放、宽容、进取的学习型社会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强调学术的公共性就成为维护应有的公共生活正义的问题。学术是人的思想和创造的结果,是学术者个人在具体的社会环境和公共群体中与他人共同拥有生存世界的方式。学术者选择了做学术这种与他人交往的方式,不只是出于知识好奇或好玩的理由,而且也是因为,做学术本身体现了人的公共生活和行动特征。做学术本身就是一种积极生活、介入与他人共同生活世界、共同增进社会正义的方式。   二   学院里的学术   人们今天所说的 “ 学术 ”, 常常指的是学术产品 , 尤其是像专著、论文等一类的文本产品。其实。这一类的文本产品并不总是具有学术价值。要了解什么是 “ 学术 ”, 就得先知道谁是 “ 学者 ”, 学者做什么 , 而不只是他们生产怎样的什么产品。 “ 学者 ” 的所指在历史中多有变化。例如 , 在古代社会里 , 学者指的是从事手稿、典籍、宗教经文抄写的人员 , 而那些从事公众或私人写作行为的僧侣、演说家和政治官员也都可以看做是学者。到了中世纪 , 学者指那些正在接受古代文本研读训练的大学生。到 19 世纪末 , 在美国 , 学者主要指大学教授 , 而教授的 “ 学者工作 ” 则包括教书、公民服务和有关的知识发现。 20 世纪 , 出现了以研究为主的大学 , 学科领域被划分界定,学者是从事专业学术研究的人,而学术则指符合这些学科论题和规范要求的研究产品。 [ii] 随着 “ 研究 ” 与 “ 学术 ” 之间形成特别的关系 ,“ 同行评审 ” 成为衡量学术的标志特征。 “ 同行评审 ” 把学术产品交由领域中的数位 “ 专家 ” 评审,以获得专业认可。这种评审问题很多 ( 有的根本就是形式主义 ), 它的实质效果和价值一直颇多争议。尽管如此 , 在出版、学术资助、任职、提升等程序中 ,“ 同行评审 ” 仍是正规的标准程序。由于这一 “ 正式 ” 程序的标准化 , 其它 “ 非正式 ” 的评价方式受到忽视或排斥。 “ 非正式 ” 评价往往来自公共社会 , 而非囿于单纯的 “ 学院 ” 或 “ 学术 ” 体制。许多人认为不应当贬低 “ 非正式 ” 评价的重要性,因为 “ 最广义的 ‘ 同行评审 ’ 应当说是当人们就什么是新知识问题进行交流时 , 就已经存在了。这是因为 , 同行评审 ( 无论是在 [ 论文 ] 发表之前 , 还是之后 ) 都是建立知识共识过程的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 , 对于科学知识的增长更是必需的。 ” [iii] 同行评审最早出现在 18 世纪英国的自然科学界 , 当时所起的是营建和发展学者公共群体的作用 , 而这种群体则又是公民社会群体的一种形式。人们经常性地对新知识进行评议和交流 , 它本身就是一种平等和自由的交往方式。在科学群体中 , 参与者逐渐就研究的方法、语言、质量标准等等形成了评审的共识 , 这样的参与有许多是以 “ 非正式 ” 的方式进行的。今天的学术评审制度往往舍本逐末 , 抱住形式主义的专业小圈子 , 轻视或者甚至排斥学术在公共生活中的知识自由交流和公共群体构建作用。在这种情况下 , 回归知识评审的公共价值应当兼顾正式和非正式的评审。这里的评审指的不只是个别专家的匿名评审 , 而更是让尽量广大的公众能公开发表对新知识的看法。 同行评审要比学术刊物晚出世近一个世纪。最早的学术刊物出现于 1665 年 , 是由英国皇家学会出版的《伦敦皇家学会哲学交流》 (Philosophical Transactions of the Royal Society of London), 当时是出于学者们互相交流的需要。早在 1640 年代 , 一些英国学者就定期在牛津大学定期聚会 , 并称他们的群体为 “ 无形大学 ”, 后改名为 “ 皇家学会 ” 。当时信息交流的主要形式是通信 , 随着学会的成员增多 , 相互通信交流变得越来越困难 , 于是便出现了学会的刊物。刊物的主要目的是协助交流 , 不是发表研究成果。庇克 (R. P. Peek) 指出 , 当时学者做不做研究完全 “ 是自愿的 ”,“ 早期的刊物数目很少 , 并不被当作学术成果非在那里发表不可的地方。 ” [iv]   三“学术刊物”上的论文未必都有学术价值   学术刊物的最初作用是为学者公共群体提供一个自由交流的开放空间 , 刊物起到的是营建、凝聚学术公共群体的作用。纸质印刷传媒是它的技术条件 ,“[ 学术群体 ] 成员由于信息和知识的交流而结合到一起。科学由于两个原因而非常依赖于印刷文字。印刷文字可以将结果、观察、交流、理论等作为公共记录永久保存 , 也为批评、辩驳和提炼事实而提供机会。 ” [v] 今天,印刷文字的这两种作用已经越来越多地由电子传媒来补充或者代替 , 但传媒的公共性功能没有变 , 都是为了让尽可能广大的公众 (the publics) 参与到信息和知识的交流中来。不幸的是 , 今天的印刷学术刊物所起的 “ 学院奖励制度 ” 作用超过了公共知识信息作用 , 更令人担忧的是 ,“ 刊物出版已经大大地从学术社群转移到出版者那里 ,…… 形成了不同出版者间的等级制度 ,” 学术成果变得前所未有地依附于这个外在的等级制度。 [vi] 在国家政治权力意识形态管制控制出版业的情况下,出版者为了自保、怯于经济惩罚而贯彻和放大政治审查意图,为虎作伥,宁错毋漏,说真话的学术成为首当其冲的牺牲祭品。 以发表刊物、出版社等级为标准的知识体制注重的是一种非常狭隘的利益行为 , 为升职、经费、奖励而进行的各种学术评审往往排斥 “ 非专业 ”( 跨学科、公共问题、大众媒介、报刊 ) 的思想产品成果。学术委员会和资深学者在对新入行者,尤其是青年教师进行学术指导时 , 明确要求他们以小圈子专家同行为意向读者、鼓励他们在读者很少的 “ 专业刊物 ” 上发表论文,以显示 “ 优秀 ” 的学术品质。这些 “ 资深学者 ” 在学科里担任的往往是 “ 学科守门人 ” 的角色。和其它的行业一样 , 大学的专业领域也是由三种不同角色的个人构成:守门人、专家和初学者。守门人精英层的形成受到政治、声望和职位任命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 必须在特定的决策机制中才能起作用。守门人是行业或职业的精英 , 他们不只是本学科的业务带头人 , 而且还是职业内变化的主导者。 [vii] 在美国 , 狭隘的学科学术模式是在 1815 至 1915 年间形成的 , 它的特点是培养思想精英和以精英文化传承者为主要目标,追求一种为知识而知识的 “ 纯 ” 研究。 [viii] 19 世纪的美国大学因此鼓励教师避免 “ 社会、政治、道德和宗教问题 ” 。 [ix] 随着 20 世纪进入群众社会时代,这种精英模式已经不得不发生巨大而彻底的变化。   四  大学是教授给普通大学生上课的地方   教育普遍化的趋势改变了民众接受信息、相互交际的方式 , 改变了他们在社会中的工作机会、消费方式、对政治宣传和社会政策的理解方式 , 等等。威尔士( H.G. Wells )在 1920 年代写道 ,“ 从来也没有这么多能阅读的群众 , 以前分割读过书的 (readers) 和文盲群众之间的那道鸿沟现在变成了不同教育程度之间的些许差别。 ” [x] 爱略特 (T.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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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兵 | 15名法律人就百度公司及其负责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的声援书_

2011年04月01日 16:13:10   15名法律人就百度公司及其负责人涉嫌侵犯著作权     应依法追究责任的     声援书     我们对近期发生的多名出版商、作家、音乐人就“百度文库”涉嫌侵犯著作权一事先后集体向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提出交涉的事件表示关注。     我们获悉,面对出版商与著作权人旷日持久的维权呼声,在谈判破裂后不久百度公司发布了声明。遗憾的是,这个珍贵的怀有“道歉”字眼的声明并没有涉及侵权事件本身,并没有表达出和解与悔改的诚意,尤其没有以法律的思维对待纠纷。     因此,作为法律专业人员,我们有必要对这一关乎公民权利与法治进步的事件表明态度,有必要对相关事实与法律进行初步研判后发表专业意见,以供社会公众与相关部门参考。     我们观察到,此前著作权人与百度公司之间进行的诉讼中,因为民事诉讼程序对著作权人举证责任的苛刻规定,著作权人普遍难以举证证明百度公司对侵权事实的“明知”或“应知”,这导致绝大多数维权诉讼以著作权人败诉告终。     我们注意到,百度公司将搜索推广和关联广告等网络营销手段作为其主营业务,在搜索结果呈现页面中将自己的产品(文库、百科、知道、贴吧等)提权,以增强用户黏性,延长用户在baidu.com站内的停留时间,增加站内广告链接被阅览、点击的机率,具有“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我们获知:百度文库中绝大多数的作品传播未能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属于法律规定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且由于网络传播的特点,当属情节特别严重。     综上研判,我们认为,百度公司及其负责人在其运营的、包括百度文库在内的baidu.com网站中,利用他人上传的大量侵权作品,增加自身流量及广告收益的行为,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之侵犯著作权罪,属单位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百度公司及其负责人应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我们认为,在互联网成为人们最重要的获取信息、传播思想和交流观点的平台的现时代,相对于其他权利,知识产权更容易遭受侵犯,国家相关部门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予以应有的重视,使知识产权获得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在民事诉讼不足以为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提供保护和百度公司及其负责人因侵犯著作权已经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及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以弥补民事诉讼保护之不力。     我们深知,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的数字出版是大势所趋,不可阻挡,关于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问题值得讨论与正视,但在明确的知识产权理论与法律规定依然有效的今天,互联网企业理应与著作权人及传统出版企业共同协作,互惠互利,实现内容、平台与用户的共赢。     百度公司作为中国最大的互联网企业之一,以自身占据的庞大平台和垄断优势,诱导利用用户的逐利心理,从侵权作品中非法榨取广告价值并掠夺著作权人的微薄利润,广泛、持续地侵犯著作权人法定的权利与利益,理当为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认为,本次著作权人维权行动能否成功,将是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内知识产权能否得到妥善保护的标志。     为此,我们对百度公司涉嫌侵权与违法一事表示关切,对广大著作权人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行动表示声援。     联署人:(按姓氏拼音为序)     甘功仁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     何  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李  轩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刘仁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刘晓原  北京旗鉴律师事务所     阮齐林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孙国栋《律师文摘》杂志社     王四新  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     徐  昕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夏  楠  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     张卫平  清华大学法学院     张建伟  清华大学法学院     周大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赵国君  中国律师观察网     2011年3月28日       上一篇: 关于查处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违法…   下一篇: 李庄漏罪案的法治意义 阅读数(323)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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