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獨立媒體 | 喬曉陽自焚殉國
國家主席習近平啱啱上位,凳都未坐暖,正忙於國事外訪,國內事務仲未擺好陣勢,「愛國愛港」政治鬥爭已掀起千尺浪。3月24日,民建聯主席譚耀宗安排立法會37名憲制派議員,在深圳聽人大法工委主任喬曉陽講耶穌,專題論述政制發展及普選問題,結合先前政協主席俞正聲高調要求特首大膽工作確保「愛國愛港」力量長期執政的表態,強烈感受到有一股「反中亂港」的勢力正向梁振英施壓。 喬曉陽的座右銘是「法為政治所用」,專長是將法律解釋至符合政治需要,此次洗腦式論述,喬曉陽發揮得淋漓盡致鬼話連篇。講政制發展,喬曉陽開宗明義2017年實行普選的立場堅定不移,行政長官人選必須是愛國愛港人士的立場堅定不移,普選辦法必須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立場堅定不移,喬曉陽的堅持,充分體現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一貫不尊重法律和不遵守憲政制度的作風。 中國憲法第2條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憲法第31條規定,「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基本法)規定」。三個堅定不移,完全暴露喬曉陽的法治侏儒本質。 人大常委會不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而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工作機構,常委會並無國家及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創制權,《基本法》是「普選辦法」的唯一依據。「普選辦法必須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立場堅定不移」,將常委會「有關決定」表述為「普選辦法」基本依據之一,犯原則性錯誤,喬曉陽是無視國家憲制和挑戰國家憲制。 2007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非法生產通過決議,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可以實行」已是規定,「可參照」是參考建議,而不是必須依循。就算「非法也是法」,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只有普選時間是「法律規定」,並無規定選舉委員會必須過渡至提名委員會,此是不幸中的大幸,全國人大常委會少犯一項錯誤。 「可以實行」已是決定,「非法作品」五步曲的第一步「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以及第二步「由常委會確定」,已被2007年12月常委會「有關決定」取代,行政長官普選議題何時展開諮詢,完全由特區政府自行決定。喬曉陽仲話普選還有「五步曲」程式,係唔知法治為何物,法學水平低劣,冇計。 喬曉陽表示,普選的提名委員會如何組成問題已經基本解決,強調常委會有關決定「參照」一詞,主要就是參照選舉委員會由四個界別組成的基本要素,而在具體組成和規模上可以有適當的調整空間。將「可參照」改為「參照」,也只是參考,將「可參照」解釋必須依照,又係法為政治所用,喬曉陽江山易改本性難移。 選舉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同樣規定必須具廣泛代表性;選委會的廣泛代表性,就是廣泛代表性四個界別的小圈子選民;普選是全港選民參與,提名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必須能夠代表全港選民。廣泛代表性的內涵,已規定選委會的組成不能過渡至提名委員會。喬曉陽的論述對廣泛代表性的要求隻字不提,百分百係眼唔盲心盲。 喬曉陽認為,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尚待香港社會討論解決的只有兩個問題,一個是提名行政長官的民主程序,一個是提名多少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更強調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候選人與現行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個人聯合提名候選人,完全是兩種不同的提名方式,沒有什麼可比性。喬曉陽及人大法工委,一直將《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解讀為只是行政長官普選的規定,不是法學水平低劣就是眼唔盲心盲,應是欺上壓下居多。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規定。」 「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具體辦法由附件一規定。」附件一第六條規定,「第一任行政長官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產生。」附件一是包含第一任和第二任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具體規定。 「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是第一任和第二任產生辦法的具體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是普選的原則規定。 「而規定……最終達至」,「最終達至」是在第二任具體辦法的基礎上達至普選;附件一第七條規定,「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如需修改是根據第二任具體辦法進行修改;《基本法》的設定,容許2007年行政長官可由普選產生,最終達至普選,就是修改第二任具體辦法達至普選,而不是另起爐灶重新創建。 行政長官最終達至普選產生的修改: (一)候選人的提出:第二任的具體辦法,由選舉法規定界別的小圈子選民選出選舉委員會,由定額選委聯合提名候選人,附件一已規定選委會兼任提名委員會。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普選是全港選民參與,提名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必須能夠代表全港選民。由選民推舉代表提名候選人,是產生辦法的制度性規定,不能修改。 (二)按民主程序提名:第二任的具體辦法,附件一規定,「不少於一百名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一百名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候選人,是中國選舉法第二十九條「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推薦候選人」的規定,按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原則,在《基本法》重新立法;普選的民主程序提名,「聯合提名」的門檻可以修改。「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是中國選舉法第四條「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的重新立法,是普及而平等的民主選舉在產生辦法的具體落實,不能修改。 (三)行政長官最終由普選產生:第二任的具體辦法,由小圈子選民選出選舉委員會,選委選舉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屬於間接選舉。最終達至普選產生,就是修改至提名委員會提名後,由全港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提名權是選舉權派生的政治權利,地方選舉,中國選舉法規定所有選民都有選舉權和提名權;第一、二任行政長官選舉,推舉委員會及選舉委員會的提名權,都是選民授權。選舉委員會是一個機構,附件一規定由委員提名而不是機構提名,喬曉陽認為提名委員會應該機構提名,係法為政治所用,導致眼唔盲心盲。 行政長官及立法會最終由普選產生,是由《基本法》第一條決定,是香港從殖民地回歸,特區達至共和體制的終極目標。《基本法》第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什麼是人民共和國?中國憲法第二條規定,「 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一國兩制,特別行政區不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特區人民行使特區權力,就是直接選舉行政長官和立法機關。 小圈子選舉委員會過渡至普選提名委員會,大部分選民就不能夠行使提名權,違反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政制度。主張選舉委員會過渡,就是否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就是反對特區行政區走向共和,是「反中亂港」的具體表現,喬曉陽知唔知自己喺度做緊乜? 行政長官就任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誓詞已法律化行政長官必須愛國愛港。喬曉陽是違法亂政的酷吏,竟然高談闊論愛國愛港,認真搞笑,喬曉陽的論述完全是胡說八道,為香港回歸成為共和國一部分增添障礙。無論是耳聞目睹還是歷史記載,香港市民清楚看到喬曉陽一直都在傷害國家,是「反中亂港」的代表性人物,已無將功贖罪的餘地,要為國家做一件好事,喬曉陽自焚殉國是唯一選擇。 儘管譚耀宗已經「補飛」,強調喬曉陽的論述只是個人意見,不代表中央立場,但特首梁振英已明顯感到敵對勢力圍攻施壓,藉接受鳳凰衛視專訪還拖。梁振英表示,很難想像,若果不愛國不愛港,他怎可以當上特首,更強調香港與內地的關係各方面這麼密切的情況下,香港會出現一個不愛國不愛港的特首。梁振英重申,特區政府對2017年落實普選特首,是重要並且不會改變的承擔,至於怎樣落實,仍有很大的討論空間。梁振英的表態,全方位向敵對勢力的圍攻還擊。 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國家一切權力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支配。中國立法法第42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是非常嚴重的錯誤,違反憲政制度和違反大陸法制式。人大法工委法學水平低劣又專橫跋扈,立法規則都未掌握,立法錯誤多如汗毛,法工委不是人民代表,而是石器時代的野蠻侏儒。國家要走向法治,還有好多個十萬八千里,為了大地的微笑,為了人民的自由,中央應以行動展現走向法治的決心。 中聯辦──喬曉陽喺深圳講耶穌鬼話連篇: http://www.locpg.hk/big5/shouyexinwen/201303/t20130327_7136.asp 明報──梁振英向敵對勢力還拖: http://inews.mingpao.com/htm/INews/20130329/gb52303c.htm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 http://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annex_1.html 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 http://www.jincao.com/fa/01/law01.32.htm YouTube──時間的錯天空的錯也許是我不懂的事太多: http://www.youtube.com/watch?v=gWUfcelpwio 影像串流: See vid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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