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支柱   2011-10-14 19:26 星期五 晴

  
  来源:东方早报 2011-10-13
  
  
  
  作者:牛克
  
  10月12日,环球时报发表评论员文章《不应将陈光诚事件意识形态化》。据说山东临沂有一个叫陈光诚的盲人,在连他是否被“软禁”等基本事实都不清楚的情况下,环球时报这篇文章提出两个观点,一是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应提供足够信息,二是祭出春秋笔法,称计划生育是“复杂大环境”的一部分,陈“不顾一切追求那个‘理想状态’时,对当地社会秩序形成法律法规无法接受的干扰”,从而带来陈的“人生曲折”。文章结论是,对陈光诚事件要“去意识形态化”。
  
  文章写得云里雾里,陈光诚何许人也?他到底遭遇了什么?
  
  之前国内媒体并没有对陈光诚现状做过报道,环球时报该文是关于此事件的唯一声音。这种“环球时报独唱”已经不是第一次了。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好些事,往往其他媒体没有任何报道,只有环球时报一家每每以评论文章的形式提到该事,文章里判断多于陈述,定性多于说理,居高临下多于平易近人,而眼下,全国新闻战线正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中央领导早有指示,媒体要“防止居高临下,自说自话”。
  
  陈光诚到底是谁呢?2003、2004年多家媒体曾经报道,2003年陈光诚持盲人证在北京乘地铁,未享受免费待遇,因而状告北京地铁,最终为“全国残疾人讨了个说法”。
  
  之后,媒体上就不再见到陈光诚的踪迹,一位和他熟识的资深调查记者称:2006年8月,山东沂南县(属临沂市)法院以故意破坏财产和聚众扰乱交通罪判处陈光诚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2009年,这位记者想看望他的家人,但刚下公路就遭到守候在路口的男子逼问“你们是来干啥的?”,之后有摩托一路尾随,在陈家巷口,该记者被四五个男子围攻,之后围攻演变为围殴。
  
  今年10月5日,新华社旗下某媒体的一位记者去探望已经出狱的陈光诚,在路上被临沂有关部门羁押和殴打,在被限制人身自由三四个小时之后,他才被送回原籍。
  
  以上这些未必就是真相的全部,要求临沂当地政府公开有关信息,无疑是媒体应有的态度;但在全部真相公开之前,这篇从抽象概念演绎抽象概念的议论文章着实令人费解。
  
  比如文中所谓陈的“人生曲折”,是说他遭依法惩处,还是公安机关的“法外施刑”,践踏其正当权利?若真有所谓“软禁”,法律依据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中国法律里从来没有“软禁”两字,“监视居住”也应由警方而不是其他公职人员严格依刑事诉讼法执行。
  
  此外,环球时报该文一方面间接承认,当地处理陈光诚达不到“严格的法律及人权标准”,一方面却又认定陈光诚已经造成“法律法规无法接受的干扰”。难道一套法律体系有两种适用标准?此说置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于何地?该文反复强调所谓的基层“小环境”,难道不知道,国家的法律不该为地方“小环境”而弯曲?
  
  毛泽东同志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媒体只需要客观、全面地告诉公众“陈光诚是谁”就可以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作者系媒体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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