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写了索赔对象,虽然或是纸上谈兵,却也是法律权利,权利要靠自己争取,本文列的是一个赔偿项目的清单。
索赔在主体是死者近亲属(侵权责任法第18条),行政赔偿主体稍有不同,是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国家赔偿法第6条)。由于上海大火不但涉及民事赔偿,还涉及行政赔偿,因此,主体以两者最宽的为准。如果只有部分原告起诉,法院应当追加其他亲属作为原告。
民事赔偿的项目中,人身伤害部分详见附表,死亡的,主要为死亡赔偿金、伤者,主要是医疗费(今后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假肢等费用。还有一项比较大的就是精神损害赔偿。由于这场大火中,很多亲人眼看着自己的亲人在里面而无法救出,人世惨剧,莫过于此。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按照最高的算,上海最高是5万元。这个5万元是多年前的标准,物价上涨它不涨,在这些案件中,不涨也罢了,希望不要缩水。假设死者55岁,其死亡赔偿金为576760元。由于我国法律赔偿是按照审理开庭时上一年标准判,这只是2009年的标准,因此,家属们过了元旦再起诉,数字会再高一点,加上精神赔偿金,应该在62万元以上。按照目前所统计的死亡人数58人,也就几千万钱。
财产损害部分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主要是壹,房产损失。根据填平原则,实际损失多少就要赔偿多少。由于胶州路的楼地皮仍在,土地使用权仍然归全体业主共有,因此,理论上,业主有权再建房屋,因此,业主可以选择在外租房,租房损失以及重建费用,均可以要求索赔。但是,由于重建需要全体业主或者至少大部分业主同意,在此伤心之地,或许大部分人不愿意再重建,因此,不妨地皮拍卖掉。因此,作为原告,简单的选择是按照同地段商品房的价格,乘以自己的平方米面积,减去地皮拍卖款中自己所得,最后的金额是房产损失的索赔额。如果政府按照商品房价钱赔足了,土地可以归政府。
贰,家中财产损失。这一块主要问题是证据。按照填平原则,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家中确实有红木家具,张大千的画,只要有证据,就可以索赔。但是,最难的也是证据,都烧掉了。因此,居民一定要到买的地方找发票、找合同,甚至,找证人。这一点,每家都不一样,关键是证据。没有证据的,恐怕没戏,还饶上一笔诉讼费。对于诉讼费,根据法院的规定,这种情况,似乎可以缓缴或者免交。3,,家属奔丧等的交通费、误工费,租房费等。这些是小钱。希望国企、政府也有点人情味,不要锱铢必较了。
金钱固然无法让死者复生,伤者复原,金钱也看似冰冷,然而,赔偿数额的多少,赔偿时间的早晚,却能看出国企、政府是否有担当,有人情,守法规,这时的金钱,是有体温的,是有人性的。少赔、晚赔、拒赔,体现的是不同的品格,做人有人品,治国有国品,政府官员既涉及人品,有涉及政府的品味。号称海纳百川的上海,自称国际静安的静安,谦称敦厚爱民的官员,是该你们呈现品味的时候了。
作为上海的市民,我不会在乎所谓纳税人的钱多赔给了死者家属、伤者,因为,我知道,不赔给他们,钱也未必会花到民生上,倒是会花在名声上,花给佳艺公司、花在公车上,花在吃喝上,花在某个盛会上。你愿意多赔一点(譬如精神损害赔偿),我举双手双脚赞成。不信,你可以搞一个民意测验看看。
其实,你也不必搞民意测验,胶州路大楼下满路的鲜花,就是于无声听惊雷的民意!
上海2010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0-04-12 14:31:06)
赔偿项目 |
赔偿金额(元) |
||
职工平均工资 |
39502 |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8838 |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12324 |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20992 |
||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9804 |
||
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 |
59岁以下 |
576760 |
|
60-74岁 |
28838×年限 |
||
75周岁以上 |
144190 |
||
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 |
59岁以下 |
246480 |
|
60-74岁 |
12324×年限 |
||
75周岁以上 |
61620元 |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城镇居民 |
20992╳年限╳伤残等级 |
|
农村居民 |
19751 |
||
丧葬费 |
9804╳年限╳伤残等级 |
||
残疾赔偿金 |
城镇居民 |
28838╳年限╳伤残等级 |
|
农村居民 |
12324╳年限╳伤残等级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20╳天 |
||
营养费 |
20–40╳天 |
||
住宿费 |
60╳天 |
||
精神抚慰金 |
一般不超过5万元 |
1.根据上海市统计局2010年1月22日发布的《2009年上海市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简介》,上海2009年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8,838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2,324元;全年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992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804元。
2.对于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局限于以上赔偿项目(根据上海高院的规定),还包括受损交通工具修理期间另行租车费用、租用拐杖等康复工具费用、为处理事故产生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
3.事故发生年度和审判年度不一致的,以审判时年度标准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4.《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生效,本案将适用该法律,譬如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金。
5.外国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和国内稍有不同,譬如抚养费等。
6.表格中的年限是,一般人是20年计算,60岁以上,年龄没增加一岁减一年,75岁以上,算5年。
本表为网上搜索所得,稍有增加,感谢制表人。希望各位律师同仁能提出意见,共同探讨,我知道上海律协已经在组织律师讨论,他们主要是提参考意见给政府。希望我们这些同行,能殊途同归,既专业,又自尊。
201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