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句古话:“玩火者必自焚。”意思是,干坏事的人不会有好下场。但愿这能在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制造者的身上应验。据报道,四名无 证电焊工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当然,这几名工人应当负一定的责任,但人们关心的是,在他们背后,还有哪些人是这起灾难的“玩火者”?如何遏制更多的人 “以身试法”?

据事故调查组披露的信息,该事故的发生与工程的非法转包和层层分包有关。那么,该工程的总包方(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和分包方(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都应当对这起事故负责。也许有人会说,不是有禁止转包和分包的法律吗?是的,建设工程方面的不少法律法规都严格限制甚至禁止转包和分包的做法。 比如,《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 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 法》等也作了类似规定。

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为何不能阻止非法转包和分包的行为?原因之一是转包和分包可以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其实,在建设工程行业内部,不断转包和层层分包是“公开的秘密”,通过转包和分包,财大气粗或者善于钻营的公司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取巨额利润,几乎不需要付出什么代价,也不用承担什么风险。业内人士都知道,“挂靠经营、违法转包、非法分包”早已是中国建筑业的三大顽症

当然,转包和分包的盛行与执法不严和司法的“软弱”与“不公”密切相关。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工程行业是寻租行为最盛行的领域之一。这一点,只要看看那些腐败大案要案中有多少涉及建筑工程就一目了然。在大的工程后面,往往都有政府“看得见的手”,都有政府的支持和庇护。它 们或者以促进发展的名义,或者以推动城市化的名义,或者以节能减排的名义,启动一个又一个大的工程和项目,甚至直接插手经营。尽管也有所谓的“招投标”程 序,但得到那些工程的公司往往都有特殊的背景。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当然不会严格执法了。即使如此,如果司法部门居于独立地位,遏制非法转包和分包的可 能性依然存在。但是,如果司法在行政权或者其他权势面前是个“软柿子”,那就很难扭转溃烂成疮的局面了

还有,在这次事故中使用的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质疑。其实,这种易燃且会产生剧毒气体的“夺命建材”在近几年的火灾事故中频繁现身,但它依然在建筑工程中被广泛使用。难道有关部门不知道这种材料的危险性?如果知道的话,为何不采取措施限制其使用?建筑商为了降低成本使用这种夺命材料,难道有关部门也为了降低成本拒绝行动?不能再对这种材料的使用视而不见了!

也许有人会问,我们不是有专门的安全监督部门吗?它们怎么没能发挥作用呀?尽管我们设立了专门的安监部门,但它们长期面临的问题是:谁来监督监 督者?比如,我们有专门的煤矿安全监督部门,但煤矿事故依然频繁发生,它们出了一个又一个主意(包括领导下井这样的“馊主意”),发布了一个又一个命令, 但基本无济于事。为什么?除了这些措施大多是治标不治本或者用一个错误来弥补另一个错误以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没有有效的监督监督者

众所周知,中国安全监督体制的基本特征是,由上级监督下级而成的内部监督,是行政权力的自我监督。这种监督模式就象“左手监督右手”或者“妻子 监督丈夫”一样,对于权力的误用和滥用没有制约作用。在这种模式下,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顶多撤掉一两个领导,找几个垫背的“替罪羊”,不会对监督者的行为 方式产生根本影响。甚至,那些被撤职的官员等到风头一过,又会到其他部门继续任职,俸禄一点儿都不少拿

若想让安监部门有效发挥作用,必须改变当下的监督监督者的模式。一方面,打破上下级的监督关系,让每一个监督者单独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另一方面,且更加重要的是,让内部监督转变为外部监督,即让普通民众、新闻媒体、NGO组织以及司法部门等外部的力量监督那些监督者。这就要求,民众、媒体和NGO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他们的批评和“扒粪行为”不应受到不当的限制。同时,这也要求司法部门获得独立地位,翅膀硬起来,敢于对强势的行政权说“不”。

即使大火的发生不可避免,值得追问的问题仍然很多,比如,大火发生后消防部门是否及时地赶赴现场并进行抢救?其抢救方式是否合理得当?其采取的 措施是否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建筑物管理部门或者物业公司是否负有某种责任?它们是否关闭了某些应该开放的通道或者门梯?楼道里是否安装了消防设备?是 否有人定期检查这些消防设备?等等。就拿抢救来说吧,大火着了一个多小时后,消防部门一直未能找到对高层房屋进行灭火的设备和办法,这是否正常?消防部门对于高层建筑物火灾做了什么样的准备工作?这些工作是否到位?如何进行评价?

最后,一个或许令很多人不安的问题是,大楼里的居民们有责任吗?他们是否对自己的安全尽到了责任?对于这样一个“漏洞百出”的工程,居民们履行 了自己的监督责任吗?他们从未注意到施工过程中的任何问题吗?他们没有担心过大楼外的尼龙网和易燃材料吗?他们在楼道里堆放易燃物品了吗?他们的物品堵塞 楼道了吗?他们配备了灭火设备吗?他们会使用这种设备吗?他们尝试过学习如何使用吗?毫无疑问,安全是每一个人的责任,不能总是指望着他人对安全负责。只 有当每一个人都把安全当回事,当作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时,才能尽可能地减少事故和灾难,尽管无法完全避免。

王建勋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