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我也有心想像杨金柱那样,在4月19日到重庆去一趟,亲临其境看个究竟的。由于正为纪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创作交响组曲《首义颂》的旋律部分(第七稿)赶工,未能如愿。也幸亏没有去成,不然,也会像杨大侠那样得不到旁听证悻悻而返。
不过,我还是在家里的电脑上跟踪了一整天。到我现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虽说庭审还未结束,我已大致看出了一些名堂。加上此前持续的关注,归纳一下,这个漏罪案,至少存在十大硬伤:
第一,设局“做案子”的痕迹明显。李庄原案二审于2010年2月9日上午10时许宣判之后,2010年2月10日中午入狱服刑,不到两小时即被警方提走,带到看守所关押和接受遗漏罪行调查。这说明警方此前早已接到“检举”或“报案”,但却不想将其与原案一起合并审理,而硬是要等其判决生效之后,再来追究一次“漏罪”。
第二,侦察和取证的合法性问题。重庆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对李庄2008年在上海为孟英挪用资金案担任辩护人所涉嫌的犯罪问题,是如何进入侦察程序的?至今仍然是一个谜。说是有人举报,究竟是何方神圣向其举报的?为什么不向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区分局举报?为什么早不举报、晚不举报?偏偏这个时候前来举报?重庆方面又如何能在公众面前排除自己专门派人前往上海去动员有关人士出来做指控李庄漏罪之伪证的犯罪嫌疑呢?我这样说,并不意味着重庆方面就一定真的做了伪证,但其难逃此种嫌疑,则是肯定的。——这就会给此番侦察和取证的合法性,罩上阴影。
第三,管辖权的合法性问题。李庄漏罪案,依照犯罪地管辖的原则,当由上海方面管辖;根据服刑地管辖原则,或可以由重庆方面管辖。但后者主要是指原案宣判之后新犯罪行。对于此前所犯旧罪,重庆援引的法律文件,一则规定不明,二则效力等级不高,不若涉嫌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或犯罪嫌疑人户籍地管辖。
第四,可以且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等于给自己脸上抹黑。本来,李庄原案本身就存在着公权报复的很大嫌疑,国人至今不能释怀。因为,李庄当初之所以涉案被捕,就是因为他指控警方对其当事人龚刚模刑讯逼供。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其罪及刑罚绝不在辩护人伪证罪之下。重庆不去消解自己身上的犯罪嫌疑,反而将指控自己犯罪的辩护律师抓捕起来,这本来就是愚不可及的蠢举。如今又变本加厉,企图通过追究李庄的所谓漏罪而使其不能如期出狱。这样的嫌疑,重庆方面不去清洗,不去回避,反而硬是执意要逮着虱子放到头上去——自找麻烦。重庆这样做,要想天下人不耻笑自己,就太难了。
第五,控方证人的资格有瑕。徐丽军是李庄漏罪案的关键证人,但从她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来看,属于污点证人。因为,假如李庄真的犯教唆她去做伪证之罪的话,那么,这个徐丽军本人必是直接亲自实施犯罪行为之人。正如许多人已经指出的,徐应当是李庄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如此看来,以这样一个污点证人的证言作为关键证据,此案的硬伤还不够明显么?
第六,证据链断裂,或本来就不完整。因为,要想证明李庄曾教唆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从而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必须首先要证明此前已经存在着一个没有争议的法律事实,那就是:徐丽军给孟英的100万元人民币资金确定无疑是投资款,而不是借款。真实的情况是,到今天为止,对于这笔钱的性质依然无法加以确认。既然如此,请问,客观事实既不存在,又如何能断定李庄曾教唆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从而构成伪证罪呢?
第七,像去年的李庄原案一审一样,又是所有证人都不出庭。如此罔顾法律的审判,为天下笑,也为法律界的绝大多数同仁所不耻,而重庆方面竟然能够面不改色心不跳地故伎重演,实在是太不长记性啦。
第八,法律程序上不合逻辑。如前所说,要定李庄的教唆伪证罪,首先要追究徐丽军的伪证罪。只有搞定徐丽军之后,才有可能搞定李庄。这也与去年的李庄原案一样:要审李庄的教唆伪证罪,首先要审结龚刚模涉黑案,而不是相反。这样简单的法律逻辑,重庆方面一点也不讲。去年如此,今年亦如此。年复一年,毫无长进。
第九,荒唐的普通逻辑和可能的幕后交易。杨学林律师已经指出,“按照控方的说法,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月16日收到了徐丽军邮寄的控告李庄的材料。……是否确有其事还是个迷,因为就目前的证据来看还无法证明这一事实。这件事情迷就迷在不合乎常理。……徐丽军在2010年8月22日的询问笔录第10页证明,她控告李庄,是因为李庄让其作伪证,其有负罪感,……。如果作伪证有负罪感,徐丽军应当去司法机关自首其犯有伪证罪;……”笔者接着杨学林律师的话想指出的一点是,不仅不合乎常理,而且还违背基本的逻辑;不仅违背基本的逻辑,而且还暴露了此事幕后可能的交易。要知道,如果控方材料属实,徐丽军这么做与其说是检举和控告李庄,还不如说是检举和控告她自己!莫非徐丽军真的已经神经失常?不然的话,即使再愚蠢,作为一个正常之人,她也不会在孟英案审结多年之后,硬是跑出来自找麻烦、自揭其罪!显然,此事惟一的合理解释是: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或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或此二者共同的上级,为了能让徐丽军站出来指证李庄,不仅做了动员工作,而且还做了庄严的承诺,那就是:只要你徐丽军站出来指控李庄教唆你做伪证的犯罪行为,我们就保证不再追究你本人的伪证罪;不仅我们重庆不究,我们还可以做上海的工作,保证他们也不予追究!
第十,恐怖的隐含逻辑。另据华龙网滚动报道,“检方举示的第六组证据,包括上海徐汇区法院审理孟英挪用资金案时的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明孟英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已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这难道也能算是李庄犯罪的一个证据?实在叫人大跌眼镜!且不说李庄后来被孟家解除了委托关系,即使李庄没有被解除委托关系,法院方面硬是要给孟英一个“有罪,缓刑”的判决,也不能证明李庄此前所做的努力就一定是犯罪呀?依我们现今所知上海检方所提出的证据来看,既然徐丽军一会儿说是投资款,一会儿说是借款,那这笔钱的性质就存在着争议而难下定论。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孟英可以被判无罪释放。当然,如果法院一定要判其有罪,也未偿不可。这样的事情,在我国各省、市、自治区都有,可以说是司空见惯,一时半会儿也杜绝不了。但是,如果因为法院判了被告有罪,而其辩护律师则竭尽全力为其做了无罪辩护,包括提供了一些不一定百分百符合事实的证据、证言,就认为这个判决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一个证据,那就不仅荒唐,而且很恐怖了。因为,这样一来,又有谁能免却涉犯此罪的嫌疑呢?
以上所述十大硬伤,也可以说是重庆办理李庄“漏罪案的漏洞”,希望能得到重庆有关方面的重视,及早想办法加以修补,以免再漏。
作者:余元洲
中国报道周刊, 2011-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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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论李庄漏罪案的十大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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