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居留權的官司,申請人暫勝一場,特區政府決定上訴,但在這期間,已有人肯定了特區政府無法阻止外傭湧港,急不及待嚷着要人大釋法,其中包括了前入境處長及保安局長葉劉淑儀議員。市民大眾擔心,可以理解,但前任官員煽風點火,則是反映舊官僚心態本性難移。這種心態,正是回歸前後居權官司纏繞,加深社會裂痕的根由。不久前,葉議員還透露了參選特首的雄圖大志,難道在她的心目中,特區政府就是如此缺乏依照法治精神處理好香港事務的能力,只懂得動輒以人大釋法解決問題麼?
其實,回歸前後,港府都要面對重大的移民問題,殖民地時代的港府,立法的牽制不多,而回歸後《基本法》實施,特區政府就須遵守《基本法》,不能企圖以本地立法限制或削減《基本法》所賦予的權利。但這並不代表特區政府不能訂立及執行有效的入境政策,特別是限制非中國籍公民入境及逗留的政策,只是任何政策也不能採用牴觸《基本法》的手段施行。這是不是一個天大的難題呢?
《判案書》說得十分明白
外傭案中,林文瀚法官的《判案書》就說得十分明白。他引述終審法院的案例,指出《基本法》第24(2)(4)條的宗旨,在於訂立非中國籍居民獲得香港永久居民身分的途徑,也就是藉着規範誰屬永久居民而限制特區的人口。林法官接着表示,入境當局當然有權施加條件,限制外籍人士入境逗留及取得永久居民身分,但問題是採用的手法是否合憲。《判案書》(第135至137段)說:
“Article 24(2)(4) aside, I cannot see why the immigration authority should not have the authority to exercise immigration control by having a policy of admitting certain categories of people to Hong Kong on condition that they would not be able to become permanent residents of Hong Kong simply by reason of the duration of their residence irrespective of the length of that duration. That had actually been the position prior to the resumption of sovereignty in 1997.
“As Bokhary PJ observed in Fateh Muhammad, it can fairly be said that the right of abode is conceded to foreign nationals. But the issue in the present context is : by which instrument?”
政府輸了官司,錯在企圖藉着在《入境條例》加入條文,規定「受僱為外來家庭傭工……而留在香港」的居留一律「不能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這個違法手段。
不用這個手段,特區政府就束手無策,非要人大釋法不能限制外籍人士入境、逗留、成為永久居民嗎?合法的目的,也得用合法的手段達到,如果當初特區政府官員不是自以為是,不管外傭居於香港事實上是否通常居住,都定義為不是是否通常居住,埋下這個炸彈,今日就不會爆出這場官司,引起公眾恐慌。負責此事的官員其實應該向公眾道歉,而不是諉過於人,然後要中央出手補漏,顛倒黑白。
葉劉淑儀撰文,擔心政府不能依靠現時法例訂立的「四大關卡」限制外傭的居留權,認為公民黨指出外傭即使通常居住滿7年也不易證明「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是胡說八道。其實這正好反映官員下意識混淆了什麼是不合法地用行政手段限制居留權,什麼是合法地訂立證明「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標準和核實程序。標準高而程序嚴,結果自然是能通過試驗成為永久居民的人數必然不多,訴諸法庭的勝訴必然不大,但如果官員心目中的「關卡」,是核實為名,阻止任何申請人取得居留權為實,這種在《基本法》頭上設置的「關卡」,就難逃違憲。
其實什麼合法什麼不合法,法庭早有界定,正如林文瀚法官引述《Prem Singh案》終審法院的判辭指示,這是 “proper verification of a person’s claim” 和 “additional requirement” 之間的明顯分野。正正當當為核實聲稱而訂定的要求和程序是許可的,但額外附加的規定和要求則屬違憲違法。
愚不可及,禍國殃民
由此可見,法例要求聲稱人提供資料,以供入境處官員核實該名人士是否符合「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條件,並不違法,但一旦官員以此為關卡,不問情由,硬性規定為必須滿足的條件,那就有超越了核實而變成附加條件的危險。
按照現行法例安排,外傭若然勝訴,有資格成功獲得永久居民身分的人數也遠遠不會如某些政黨所說那麼誇張,更不會出現外傭湧港。但假如再少的數目也不能接受,那麼重新檢討外傭來港政策,也是權在特區政府。本港法官一直有足夠的能力理解和詮釋《基本法》,為圖方便而要人大釋法,是捨棄法治之下的高度自治而選取由中央發施號令,釋法治港,這種做法,愚不可及,禍國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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