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之秘密V

六、关于自由

最后,我想谈谈自由。我出生于上世纪六十年代,在我求学的岁月里,自由主义有如洪水猛兽;四十多年过去了,自由,在中国仍然人言人殊;我在梳理自己关于公民社会的知识和思考的过程中,却对自由有了更深的体会和见解。

自由,从字面理解就是自己作主;自由的法律含义,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为不受限制的权利,在享有平等人权的社会,自由与权利一样,是有边界的,不仅是人与人之间的边界,也是人与国家关系中权力止步的界限;自由的哲学含义,在于人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并将认知用于实践的权利,也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据此,我们批判多年的“自由主义”,如毛泽东的《反对自由主义》中所反对的现象,多半和“自由”没什么关系,要么涉及缺乏自律,要么涉及违背公正法则,换言之,批判的多半是对“自由”的侵犯;不仅如此,批判本身也涉及对“自由”的侵犯,如要求对命令无条件服从、不允许个人言论自由和价值多元化等。与此同时,“与天斗、与地斗、与人斗,其乐无穷”却取代“天人合一”的原始自由理念成为人为万物之灵却不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政治理念。

我们对自由的误解,大概也与“自由”的汉字构成有关,自由的“自”有self的含义,“任由自己意志的行为”,必定会侵犯其他人的自由和权利,甚至构成对自然和宇宙的破坏和僭越。

英文之freedomliberty的字根含义,乃“免于…”及“解放”或“释放”。是否可以这样说,自由是在免于压迫的抗争中人性逐步解放的过程?正是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建立了人与人之间、国家与人之间的边界,并最终确立了人的权利和自由具有必然性和神圣性的地位。

谈到自由,就不得不谈传统。

西方文明,来源于希伯来的宗教传统和古希腊的理性精神,二者彼此渗透和滋养,形成了具有超越性的文化传统。在西方文明将神权与世俗权力分离之时,人的精神自由也取得了从未有过的神圣性;同时得益于城邦社会分工复杂和自治传统,较早地确立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权利边界。

以基督教文明为基础的西方社会涉及两种契约关系,一是人与神的契约,客观上限制了君主权力和国家权力,保障了人的自由和权利;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契约,个人诚信成为维系社会的根基,如西塞罗所说,公正的根基是诚信(faith)。

中华文明,植根于重视血缘关系之宗法社会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儒教。由于秦始皇在中华文明形成的初期即以武力结束了贵族权力彼此制衡的分封建制时代,进入大一统帝制社会;大一统国家使儒生靠知识生存的途径变得极为狭隘,历代帝王也不断地凭借武力使神职人员沦为权力的奴仆,因此始终没有做到将人神分离;由此形成的儒家文化,重视权威而缺乏超越性。同时,由于农耕文明所需要的集体劳作和分工简单,也未能如西方文明那样确立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权利边界。

中国传统社会缺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边界,如果说有契约关系,也是集体契约,个人生而受权力制辖,一层处于“权力与义务结构”的家庭/族关系中,另一层就是处于“权力与义务机构”的国家中;在“权力与义务结构”的家庭/族关系中,“亲酬”(熊培云语)——家庭成员为家庭/族的绵延和繁盛做出牺牲或贡献,从古至今依然在发挥着作用,许多贪官部分也是为了偿还亲酬或维持“权力与义务结构”的家庭/族关系而做出“牺牲”,“血酬”(吴思语)也成为维持一个换汤不换药的“权力与义务结构”国家之屡试不爽的猛药。亲酬也好,血酬也罢,由于无论财富分配还是暴力抢夺,都不创造财富,反而造成人的牺牲和对财富的破坏和毁灭,因此中国人始终逃不脱“富不过三代”的宿命。

大一统社会结构也相对简单,一是血缘群体交叉构成的民间社会,二是与民间相对的统治阶层。由此不难理解“信”居于五常(仁义礼智信)之尾,因为“礼”比“智”和“信”要更为重要,维护伦常秩序,立场比真相、智慧和诚信更加重要。

儒家文化也逐渐沦为维持宗法社会和专制集权社会的工具,相对于西方一以知识立命、二多种来源和归宿、三服膺真理的知识分子,儒生文人是热爱权威、与自由无关的私民,常怀忧患意识和救世主心态,却只能以官家选用安身,以世俗目标立命,而将追求真理退居世俗理想之后。一个重视权力而轻视权利的社会应运而生。个人自由和权利为权力稳固而献祭。

任何文化和传统,都有其产生和存在的必然性,是自然选择的结果。因此,尽管以上对比似乎中国传统处处逊于西方传统,不得不说,这是在现代化的语境下,中国僵化的传统确实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在传统农耕社会中,中华文明确实曾有过辉煌灿烂的时光,而儒学在平衡人际间的比较利益、评比价值及全方位解决私民之生存和精神平衡方面,确实曾发挥了卓越的作用。儒学的缺点也在于始终未能分清个人与个人、人与国家的边界,即未能确立人的自由和权利。无怪乎严复先生最早将约翰密尔的《论自由》译为“群己权界论”。相对于传统中国社会的群己不分、权力无界限,自由,就是区分群己权界。

儒学不仅为维护一个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国家,曾经发挥了卓越的作用,也培育了传统中国文人在拥挤贫寒的环境中从容、平和而优雅的风度。但是,个人以为,这是以人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为代价的,让人们忍受群己不分的现状和无限权力的压迫,不削弱其生命力是绝对难以做到的。这大概也是道德在中国取得了西方之人权和自由之地位的原因,中国统治者喜欢“以德治国”,在百姓的心目中,法律和道德的界限也不是太清楚。

有人说,一个社会文明的程度不取决于其所拥有的财富,而取决于这个社会遵守规则的程度。缺乏群己权界的社会,规则与道德一样,都是不确定的,因为权力会成为其中的干扰因素和例外情况。只有确定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权利边界、确立了人与国家的边界,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社会规则和法律才有可能得到有效的遵守和执行,所谓道德的前提是自由,一个自愿遵守规则和法律的社会,也必是由享有自由和权利并且懂得尊重他人的自由和权利的人构成的。

所谓自由,对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说,是权利边界,对于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来说,令权力止步。

写到这里,本文也该结束了。窃以为,中国特色之秘密就在于,传统中国,没有权利、公正和自由,而在现代社会,我们对于权利、公正和自由,仍然存在着诸多误读。能够理解这些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我们才会懂得如何自私自利,如何追求个人的幸福、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的文明。

胡适之先生在上世纪初就提出了文明中国的出路:有人告诉你牺牲你个人的自由去争取国家的自由,可是我要告诉你为个人争自由就是为国家争自由,争取个人的人格就是为社会争人格。真正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立起来的。争取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这也是一个现代文明社会的公民的基本责任。

 


P.S.
“权力与义务结构”、“权利与义务结构”乃陈春文先生在《公民社会与私民社会》中提出,本文关于传统的论述也借鉴了陈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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