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平时用词,求个大概而已。譬如,“公民”、“人民”和“国民”,在许多人心中和嘴里,都是可以混为一谈不必分析的词语。然而,事实上,这些词语的不同,常常意味着不同的理念与不同的社会价值观,所以值得厘清。
先看“公民”。公民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强调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平等性;“公民”作为一个社会人存在的形态,是专指一个人在公共生活中的角色归属,它区别于“私民”。“私民也就是个别存在的自然人,是以其个人的私欲和利益及其因自然人的身份而衍生的人际关系作为处世原则的,故私民无他,只有个人的‘权利’,没有对他人、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公民”与“私民”的区别,就在于公民是公共生活中人的身份、是社会人的角色展现;而私民只具有自然性、动物性特征,还没有获得“人”的本质属性。换言之,也可以说“公民”是有公共意识和公共道德的人,而“私民”却没有这些——所以,我们可以说那些在公共场合不讲文明为所欲为的人没有“公民”意识。
“公民”更重要的规定在于对其自身自由和权利的界定——这一点,使其与“臣民”划清了界限。公民与臣民是关系状态的两极:臣民(子民)是君主专制制度下人的无主体性、不自由、不平等的社会存在状态,它所衬托的是依附型人格、身份差别、人群对立、政治歧视、消极盲从权威等前现代性特征。而公民的社会角色作为它的对立面,通过对臣民角色属性的颠覆与否定,在相反向度上呈现与发展它的现代性本质特征。尽管,公民社会在不同思想家中各有侧重、歧义纷呈,但其中对公民身份本质的认识上有相当明显的共识,这就是公民身份在人格上的独立、自由与平等以及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的对等性。美国人托马斯·雅诺斯基认为:“公民身份是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
肯·福克斯认为:“公民身份是一种成员地位,它包含了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种成员地位意指平等、正义和自主。”《不列颠百科全书》同样是以社会成员的自由平等性、权利与义务对等性为主轴,对公民资格作多个维度的限定与概括:“公民资格指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个人应对国家保持忠诚,并因而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公民资格意味着伴随有责任的自由身份。一国公民具有的某些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不赋予或只部分赋予在该国居住的外国人和其他非公民的。一般地说,完全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担任公职权,是根据公民资格获得的。公民资格通常应负的责任有忠诚、纳税和服兵役。”
公民社会就是“公民”作为社会主体的社会,亦可言,公民社会与其他社会形态相区别的内在规定性,就在于社会主体的“公民身份”上。“只有当一个社会允许特殊性的出现时,现代社会才会发生。也只有当一个非政治化的经济出现时,现代社会才可能出现。如果我们同意韦伯把理性化视为现代化之核心内容的看法,则即使不同国家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及内容上有一些细节性的差别,但就理性化这个核心来说,大家都是一样的。”因此,公民社会的出现“是现代化革命中的一个环节。如果我们对它的基本精神掌握住的话,也就是掌握了现代性的一个面向。”公民社会的非政治性色彩的获得,从根本上说是建立在公民的独立性人格而非依附性人格基础之上。只有在独立人格的前提下,社会成员才能真正成为“公民”,而公民在自愿原则基础上形成的自治组织和公共领域,才能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不受国家的任意干预。公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的历史耦合,并非出于某个政党或组织的利益考量,也非某个别领导人的主观决断,而是符合世界潮流与民族生存需要的、体现现代社会公共理性的必然抉择。
没有完整、现代的公民社会也难以谈及全面、深刻的社会变迁,公民社会的建构及其与国家关系的历史性整合,将成为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轴心,影响着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与前景。
再看“人民”。人民是政治性概念,“强调的是人的社会态度、立场及其阶级属性”。“从‘人民’观念中引申出来的‘主人’意识,又具有超政治化、高度泛化和庸俗化、惰性化的倾向”,“人民”的政治使命与阶级身份覆盖了“公民”的身份特征,一方面使得广大成员对自身独立人格、利益与自由追求缺乏足够感知与觉悟,另一方面社会在价值评判时,“人民”共同诉诸的理想与使命,又促成价值评判上的国家、社会与集体的一元价值归依,独立个体的“公民性”荡然无存。“人民被视为子民,地方官及统治者则始终被视为人民的父母。政治关系乃是家庭关系的延长。因此,就像在家庭关系中那样,在社会、政治上,特殊性也始终没有能够被肯定,主体的自由始终也没有被认识。”“在这种政治组织的形态下,商业是无法发展出来的。”
“人民”与“公民”这两个概念最为接近,也最容易混淆——文革中,文明就曾有过一段用“人民”取代“公民”的历史,因而,对这两个概念进行区分,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人民对应主权,公民对应权利,二者是互补的关系,而不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当“人民”成为压倒性的话语霸权时,公民权利就岌岌可危了。毕竟人民主权在现实中更多地表现为国家主权,而作为人民代理人的国家跟人民并不是同一的,它有自身的特殊利益和偏好,这就为国家的自利与专断埋下了伏笔。我们过去的问题就在于一味强调人民的整体意志和权益,不注重保护公民的个体意志和权益,结果导致了“人民主权下个人的虚弱无力”。但是,如果只讲公民,不提人民,那么主权将栖身何处?不仅单个的公民无力担当这一“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就连声势浩大的公民社会似乎也难堪重任,因为主权的纯粹性(对内最高,对外独立,不可分割,不可转让)要求其承载者是一个匀质的整体,而公民社会是由形形色色的利益团体、民间组织组成的,这些组织和团体往往是彼此冲突的。倘若以公民社会为主权者,那么国家非四分五裂不可。“人民”的抽象性、匀质性和整体性决定了它是主权的最佳载体。但是这样一来,人民主权岂不成了一个虚幻的镜像了吗?不错,人民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想象的共同体”,在一般情况下,人民很难成为一个政治实体。根据奥尔森的理论,集体行动的产生需要满足两个先决条件:其一,集体成员的人数足够少;其二,存在某种迫使或诱使个人努力谋取集体利益的激励机制。然而,人民恐怕是一国范围内最大的群体了,在人民内部也显然缺少有效遏制“搭便车”现象的激励机制,如此一来,人民的集体行动何以可能?那么何不干脆只讲国家主权,将主权的“终身”彻底托付给国家?此事万万不可,因为主权在民的原则为人民反抗暴政预留了合法性空间:国家只不过是主权的行使者,一旦它倒行逆施、专横无道,以致于民众忍无可忍时,“人民主权”便成了制胜的法宝——革命正是以“人民”之名才具有了先验的正当性,可谓“号令天下,莫敢不从”。此时,人民也就完成了从幻象到实体的转化——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其次,人民主权必须以公民权利为前提和基础。原因是:第一,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石的现代主权学说认为,主权乃是由一国之民众让渡部分权利而形成的,权利是先天的或自然的,主权由权利派生而来,后者是前者的质料。虽然这里所规范的是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但对于我们思考人民与公民的关系不无启发意义。因为作为主权者的人民跟国家具有相似的性质,二者都是集体,相对于公民而言都是“他者”,是外在于自我的力量,因此即便是人民也不可囊括公民的一切权利,否则便可能出现“多数人的暴政”。只有充分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民主权才不至于成为一个祸害。第二,人民主权类似季卫东先生所说的“法律上的假想现实”,而欲使现实世界尽可能接近这一假想,唯一的办法就是彰显公民权利,公民权利说到底是以法律形式确认和保护的人权,不能想象连基本人权都缺乏保障的人居然可以称为国家的主人!有理由相信,能够掌握主权的人民必然是一个公民的共同体。所谓共同体,滕尼斯认为其本质在于“关系本身即结合,或者被理解为现实的和有机的生命”,其成员过着一种“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可见,作为共同体的人民不是一个个公民的简单相加,而是建立在公民之间相互信任、交往、沟通和协作的基础之上,是人与人的有机结合。当我们能够在人民与“公民共同体”之间划上一个等号的时候,主权离人民也就不再那么遥不可及了。——公民的权利观念、参与意识和结社传统使人民的每一个分子都成为一个自为的主体,而共同体的存在使人们摆脱了原子式的孤立无助,拥有了不容国家忽视的力量。这样,国家也就不敢胡作妄为,而人民也就不至于由主人沦为奴隶。
再次,充分肯定“人民”这一概念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并不意味着可以抹煞它的内在缺陷。“人民”的概念至少存在以下不足:第一,“人民”是一个集体名词,任何一个单独的个体都无法称为人民,于是极有可能出现“人民缺位”的局面;第二,人民的概念具有强烈的感情和道义色彩,而且其资格往往是由国家(政府)根据个人的政治表现来认定,难免带有主观随意性,这样便极有可能把对政府或政策持有异议的人从人民的范畴中剔除出去;最后,人民的概念“潜在地蕴含了这样一个前提:有一部分社会成员是坏的,处于人民的对立面”,这一“有罪推定”的逻辑为国家的横暴权力提供了借口。其结果是伟大的人民很容易向卑微的臣民转化。但是,“人民”的这些局限性并非是不可弥补的,前面讲到人民要成为真正的主权者,必须成为一个公民共同体,实际上也就是试图用公民来“拯救”人民,用公民文化和共同体精神来塑造人民。在人民与公民之间并不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二者完全可以结合起来,相得益彰。公民为人民增补了个体性的意涵,人民把公民纳入了一个更高意义上的整体。作为公民共同体的人民不再是一个空洞的情绪化的语汇,同时,由于其外延实际上已经拓展为全体国民,“假想敌”的问题也就悄然化解,而置身于人民之中的公民则获得了超越个体的崇高,并品尝到作为主人的“甜头”。
最后,看“国民”。“国民”表明一个人的国籍,意义非常简单,几乎就是一个地域名词。“公民”除了表明国籍外还有更深刻内涵,说某人是某国公民,除了表现此人的国籍外,还内涵着此人与该国内其他公民相互联系中,而且此人与他人的地位相互平等,拥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今天的中国社会正在从传统的“私民”、“臣民”、“国民”社会向真正现代的“公民”社会转型,因而呈现出这种种社会的特征——它不是完全的一种社会,又都有这些社会的一些特征。这,或许就是我们认识这个社会的基本出发点。
(文章写于
200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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