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想搞革命,不崇尚暴力,不迷信街头政治,不想流血,我们就得坐下来和当权者谈。谈什么?在什么方面谈?谈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效果?这些方面可能都没有事先设定好,可以是权宜之计性地谈,也可以原则性地谈,也可以就事论事地谈。谈比不谈好,谈就有希望,不谈就绝望。无论何种谈,都必须以公民权利为主线去谈,离开了公民权利这一主线,谈就会误入歧途,公民权利是当权者和公民不可逾越的界限。谈公民权利,就必须向革命、向暴力道个别,革命和暴力既容易破坏权利,也容易毁灭权利。

向革命道个别。对于革命问题,我还是同意李泽厚的观点:告别革命。表面看来,目前中国只有一个革命,既得利益者已经放弃了改革,放弃了与人民的接触,已经置人民利益、置宪法和法律于不顾,置道德底线于不顾,已经没有什么好谈的了,必须推翻现政权。这样的话也获得了事实的支持,一个写三门峡腐败的谢朝平给抓了又放了,一个写东莞黄色产业的教师被抓了,一批上访人员被关进安元鼎黑监狱,三个人在宜黄自焚了,五个警察在凤凰县一个十六岁的女孩子给迷奸了,群体性事件每年以万计的数字递增。一个中国人权白皮书得到了现实的黑皮论证,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要人权的位置成了维稳者的通行证,也成了维稳者的墓志铭。普通公民每发生一件事,都迫使当权者加固权力的堡垒;普通公民的每一次上访问都加剧了当权者的恐惧;普通公民的每一次批评都使当权者心惊肉跳;普通公民的每一次权利捍卫都被当权者视之为对权力的挑战。于是公民与权力者成了两军对垒的局面,权力之内的人与权力之外的人,权力与权利,公民与官员互不信任,互相对峙,这表明列宁所说:革命的发生取决于两个基本条件,一个是统治阶级再也不能统治下去了,另一个是被统治阶级再也活不下去了,中国已经具备这两个革命基本条件,就等导火索的点燃。

革命真有那么大的魅力吗?法国大革命追求自由、平等、博爱、民主,革命的过程和结果是专制、恐惧和仇恨。就是以军政、训政、宪政三段论著称的孙中山,一旦把革命与崇高目标结合起来,在实践中也导致了专制。以他的革命与自由关系为例,尽管革命并不是孙中山的最终目标,革命只是实现自由目标的一个手段,但在孙中山的自由观中,自由并没有为革命提供约束,革命可以独立于自由而存在,革命本身在自由之外获得了意义。从道德和伦理学上讲,它是道德目的论的一种表现方式,这种观点以道德行为的目的性意义和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的实质性价值作为道德评价标准的伦理理论。直白一点说就是只要目的是正确的和高尚的,采取的手段就可以不受目的的制约,为了达到良好的目的可以不择手段是道德目的论的极端说法。革命与自由就是以道德目的论的方式捆绑在一起,革命没有使自由纯粹,反而使自由面目全非。与道德目的论相对,道德义务论更强调规范与形式,强调起点与过程,目的只是规范与形式的结果。也就是说,为了达到目的,必须选择合适的手段,手段与目的相互制约、相互印证,使人们的行为在起点、过程、结果都符合道德规范。如果从道德的义务论来说,革命就不是自由的最好选择,甚至还是一个最差的选择。因为自由主义的基本要素就如洛克所言是生命、财产、尊严和幸福,其中生命是其它要素的前提,没有生命,其它的自由要素也就不存在。革命首先面临的就是牺牲生命,甚至通过牺牲一部分人的生命去最终获得自由。革命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就失去了自由。

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的革命其结果都是专制,革命几乎成了自由、平等、博爱、人权、法治的坟墓。毛泽东领导的革命,破坏了人权、法治、财产,以民粹对抗精英,以专制扫荡精英。比如说,消灭了地主以成全农民,消灭资本家以成全工人,消灭知识分子以成全大众,精英不存在了,民粹也失去了土壤,所有的人都成了专制者的臣民,其专制程度超过了以往的任何朝代。革命并没有带来好的结果,反而使专制主义、野蛮主义、暴力主义、臣民主义、血腥主义、犬儒主义等披着马列主义的外衣以肆无忌惮的方式登堂入室。

崇尚暴力要不得。从一般的意义上说,革命是推翻现政权,建立新政权,这种意义上的革命发生的可能性即使有发生的机率也不大。暴力是新社会的助产婆,暴力更是现政权反抗的极端方式,崇尚暴力的人并不一定希望革命,也并不一定会带来革命,暴力发生的突然性、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和反社会性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不稳定。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暴力行为使得已经取得的点滴的法治成就丧失殆尽,把公民与当权者都逼到法治之外去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以暴易暴成为公民与官员的首选,公民选择暴力来解决问题,当权者也选择暴力来解决问题,公民以暴力维权,当权者以暴力维稳。双方都通过暴力使自己进入了死胡同,公民的暴力维权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更加严重的伤害,甚至在维权的过程中失去了自己的生命,当权者的暴力维稳使自己的统治的合法性严重流失,使当权者的国际形象受到严重损害,暴力维权和暴力维稳的可能会导致双方同归于尽。公民失去了应该维护的权利,当权者失去了民心,民心一旦失去了,就如同泼出去的水再也收不回来了,最后还得求助于暴力以恐惧的方式震慑民心。

暴力出“民间英雄”,出官方眼里的“刁民。”杨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在杀了六个警察之后,网上的一些人对杨佳的作为大为称颂,称杨佳为英雄。继杨佳之后,长沙7月30日致4人死亡、9人受伤的“税务局爆炸案”的刘赘衡、杀丹东市局交警支队民警的王才军、辽宁抚顺高湾区用刀杀死指挥拆迁的建委主任王广良的杨义等都被一些网民称为英雄。这既是对体制不通畅的愤怒的暴力表达,又是对暴力的一种崇拜方式。就是那些在强征土地、强制拆迁的自焚人员也得到了很多人的推崇。

通过谈消解革命与暴力。既然革命不行,暴力不可取,那就只有谈。首先要在人权上谈,生存权和发展权不能成为侵犯个人人权的理由。不能以生存权和发展权去谈人权,如果从生存权和发展权去谈人权,人权就是非人权。因为动物世界也有生存权和发展权,否则动物世界的多样性就会失去。从生存权和发展权去谈人权,人权就成为“丛林法则”的人权。谈人权,就得按《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条款逐条逐句的去谈,谈成一个是一个。《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是人权最基本的内容,离开这一基本内容去谈人权,不是节外生枝就是不怀好意。

其次要在宪法和法律上谈,政党的利益不能成为侵犯公民权利的理由。中国虽然有宪法而无宪政,但宪法里的基本内容大有谈的空间,比如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部分内容与世界法律文明相一致,与普世价值相一致。在宪法和法律上谈就是要求权力者必须守法,要求政党必须守法,个人不能高于宪法,政党不能高于宪法,这本是常识,谈就要在常识上谈。当权者是宪法和法律的制定者,又是宪法和法律的主要破坏者,谈的目的就是要让当权者和公民都回到宪法和法律的既定轨道上来,树立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三,要在道德上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能成为侵犯个人道德的理由。一个理性的公民和当权者都应有正义感,这种正义感首先来自于人权的认同和对宪法和法律的认同,其次来自于道德本身的认同。对于人权、宪法和法律来说,每一个人的权利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对于道德来说,每一个人都具有同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价值和尊严,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会把人视之为无能力、无价值、无尊严、无智慧之人,使人不能成为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背后的逻辑就是全能的政府和无能的公民。人之称为人,意味着每一个人都可以造就自己的生活,实现自己生活的目标,按着每一个人的兴趣和爱好选择自己的生活道路而不受外在的尤其是权力者的强制与干涉,同时要承认别人与我也是具有同样的自由的道德之人。全能的政府必然会把无能的公民玩弄于股掌之上,把人不当人,“玩弄人类,诱惑人类”。

第四,要在利益上谈,集体利益、全民利益、国家利益不能成为侵犯个人利益的理由。这是因为:“在中国,集体利益跟个人利益,经常变成了某些有权力的人用来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权利的一个借口。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是要捍卫个人的权利,包括财产权。我觉得关于这一点,思想启蒙还没有做到位。如果哪一天我们做到位了,我们就要来讨论这两者怎么平衡。所以在目前的情况下,谈个性解放,谈个人自由跟个人权利,我觉得应该理直气壮地谈,还应该往前走。”(徐友渔回顾90年代思想论战:曾批评甘阳、汪晖等多人)

总之,谈比不谈好,谈是一种政治美德,是双赢的政治。希望在与当权者谈的过程中消解革命与暴力,走向宪政民主。谈就要有妥协的精神,一个充满妥协的政治,必然是理性的政治,和平的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