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6日,沈阳小贩夏俊峰在城管勤务室刺死两名城管(中队长申凯和队员张旭东)一案,最近引起社会高度关注。2009年底,他被沈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决死刑;2010年5月10日,辽宁省高级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正在等候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死刑复核。夏俊峰命悬一线。 要具体分析这个案件,你会发现,可以借助的证人证词,相对如此重大命案来说,少得难以置信。 辩方称被告受到野蛮殴打被逼自卫,检方认为被告没有受到殴打,自卫理由不存在,是故意杀人。 根据一审判决书,最早进入现场的证人张伟,是在被告动刀以后才进入现场。在动刀之前,被告是否受到暴力攻击?现场没有目击证人,一审判词有关被告“防卫一节”中强调证人陶冶“始终距离案发地点仅数米”,却没有指出他在另一个房间,其实看不见现场,也不是目击证人。 在缺乏直接证人情况下,尽可能全面地呈现、衡量间接的证人证据,就成为法庭判案必不可少的条件。例如,是否有证人证据能够证明:1,被告在被抓之前受到暴力攻击殴打;2,被告遭到非法绑架和处于非法拘禁之中? 为什么这两条是重要的? 让我们换一个假设案情:某年轻女子在街上无照设摊,被某歹徒暴力攻击、绑架、私自关押。她父母报了失踪。被关押后,她惊恐万状,决定逃跑。她找到一把小刀,与绑架者相拼,因捅伤对方,得以脱身。事后,大家发现绑架者因刀伤致命死亡。 问题是:法庭是否应该判定该女子必须对死者作出民事赔偿?法庭是否应该判定她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和动机 ?是否应该判这个女子死刑呢?假如答案是:“是”。那么,依据常识我们就可以判断:这个社会的法律支持歹徒。今后遇到此类情况,受害者只能选择坐以待毙。 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支持这名“女子”,给她“正当防卫”的权利,因为,一个弱小平民,受暴徒的暴力攻击,之后被非法绑架非法拘禁。她已经可以认定:自己正处于生命受威胁的危险中:可能再次被殴打,可能被打死。即便在关押中她还没有受到暴力攻击,她已经获得逃跑求生的权利、攻击非法拘押者以达到逃跑目的之正当防卫的权利。哪怕她防卫的不是眼前的暴力攻击,而是未来可预见的伤害威胁。 两个案子是否对等?我来比一下,据辩方的辩词:1,相对城管,被告是绝对弱者,被告身高一米六五,城管至少有两人分别为一米八零和一米八二;2,他被多人当众暴力攻击;3,被告被非法绑架非法关押;5,他用刀攻击三人后出逃。两人死亡一人重伤。若徒手,被告绝无胜算。 被告在城管办公室是否被殴打一节,我暂时存疑。 那么?假如前面两条成立,此案中城管是否可以和暴力攻击女孩的歹徒相提并论?我们只能看法律界定。一审二审的律师都已经明确提出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也就是说,除公安机关之外,任何人抓人、拘禁,在法律上就是非法绑架、非法拘禁,就构成《刑法》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这是刑事罪。 也就是说,“假定案件”中的年轻女子遇到的歹徒,和被告遇到的城管,在法律上都是一样的刑事罪犯。非法拘禁再加上暴力攻击情节,因此,城管不存在“野蛮执法”问题,依据法律,城管唯有严重刑事犯罪问题。“文明执法”与“野蛮执法”是一个道德判断,也就是说“执法”是合法的,只是“文明”还是“野蛮”的道德问题;我认为,面对司法审理,我们只能使用法律思维和法律语言,只能“把刑事犯罪叫做刑事犯罪”。 所以,被告“先受到刑事罪犯们的暴力攻击,再被非法绑架非法拘禁”两条是否成立?是判断此案的两个关键前提。对此,检辩双方的观点截然相反。检方证人无人提供城管暴力人身攻击的证词,否认非法打人抓人扣人,指称被告“主动上车”要求跟城管去;而被告及妻子都描述了被告被打、被“拽上车”的细节。 可是,“绑架和之前遭受暴力攻击一节”和“动刀一节”不同。“后一节”发生在城管勤务室,动刀之前,是否遭遇暴力攻击无目击证人,间接证人全部是城管单位成员;而“前一节”发生在大街上,应该有的是利益无关的目击证人。 几乎所有关注此案的人,都注意到,正是这两个判案关键前提,司法执法都有严重违法行为,违反程序,侵犯了被告权利:一,执法机构非法阻挡了被告的合法取证要求:警方没有将他送医作专业的全面验伤,警方在自行拍照取证时,略去了被告“被殴打至身体多处青紫”“头上有包”等大部分证据,只拍了他手臂淤青的两张照片。二,司法机构非法拒绝了合法证据的呈堂:除了被告妻子,辩方愿意出庭提供目击证词的六名证人,全部被法庭拒绝。以至辩方以“正当防卫”作辩时,缺乏全面验伤报告,缺乏直接证人证词。而阻挡取证和阻挡证人出庭的非法行为,至今没有一个中立的监督机构可以投诉、作出判定和追究。 我们再假设,那个女子称,她被数名歹徒暴力攻击后非法绑架拘押,在拘押中她再次受到暴力攻击,她是在受攻击时刺中歹徒出逃。她回到家中,社会不是庆幸她勇敢反抗有幸出逃,而是立即被捕、判处死刑。因为,警方不予取证,她拿不出被暴力攻击的证据;法庭拒绝了目击她绑架前受暴力攻击和绑架过程的六名证人出庭,她也就拿不出证实自己被绑架的证据。而出庭作证的都是歹徒相关者,他们一边倒地证明:女子没有被攻击,她是自己要求、主动跟着歹徒去的。 有没有女子撒谎的可能?有的。可是,对方也可能撒谎。司法的作用,就是让两面的证据都呈堂,全面比较证据,作出判定。只容许单方证据,等同于不承认司法程序,也就根本不是合法的法庭。 法庭违法的又一个证据是:二审主审法官在二审判决后正式回应质疑,依据是被告“始终”供述他没有受到暴力攻击。这个说法与辩方律师的陈述截然相反,也与侦查审理过程的被告供述记录截然相反,这是个公然谎言。 我假设的女子案和夏俊峰案有一个不同情节,就是前者家属报失踪案,而夏案家属知道被告去了哪里。后者只说明了一个事实:这些非法绑架者和非法拘禁者,他们在全国范围、长期以来受到政府和法律庇护,对此,二审律师已经在辩护词中列举了大量案例。在如此法治缺失的大环境中,家属明知被害人在哪里,知道他可能被暴力攻击,有生命威胁,家属也不敢去要人,只能听任伤害发生。 这样状况在中国从来不陌生,曾经大规模泛滥成灾:非法绑架、拘押、人身侵犯、暴力侵犯致伤致死,曾经在每一个学校、每一个工作单位、每一个村庄和城市居民社区,时时刻刻都在普遍发生;罪犯受法律保护,受害人稍作反抗必死无疑。暴力犯罪者都有中央至地方各级“专案组”的国家合法庇护。这就是延续整整十年文革时期。一直延续到国家面临崩溃边缘。 文革期间也有法庭,也有法官,也有判决书,每天发生成千上万暴力侵犯和暴力致死事件,法庭没有判出过一个“正当防卫”来。这就是唱红歌、红色教育、红海洋直至红色恐怖的红色鼎盛时期,它的核心是:不准谈法治,不准谈司法独立,只准谈“忠诚”、只准颂扬领袖和政党的“绝对正确”。 今日,红歌和红色教育再起,歌颂国家的强大。红歌和红色教育的一个要点,就是模糊国家和政府的界限。让民众忘记“国家是国家,中央政府是中央政府”、“家乡是家乡,地方政府是地方政府”。当政府强大到不受法律约束,甚至操纵法律,公民就只能任其宰割了。 让我们继续关注夏俊峰一案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它事关所有中国公民。 原发《阳光时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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