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按:定义和明确概念,是如此重要,否则,会随时在讨论中偷换概念,指鹿为马。这也是我们必须注意的思维逻辑的一部分。

 

秦晖:以权敛钱不等于“权钱交易

 


  如今社会上、乃至许多学者的理论文章中都把目前盛行的一种腐败现象叫做“权钱交易”。例如有权的给有钱的批地、批项目、批贷款、发包工程,而有钱的给有权的以各种名目的“好处费”等等。这种现象实际上是传统时代、自然经济时代就有的权贵敛财、官商勾结、贪污纳贿等腐败之弊的延续与发展。其症结在于权力不受监督,其基础是专制主义下“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的规律。它与市场经济下的交易行为,即商品所有者在没有权力干预的条件下以合意为基础的“等价交换”完全不是一回事。在发达市场经济社会里如果民主法治健全,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有效,就能抑制这种腐败;而在非市场经济中只要权力不受制约,吏治照样会败坏不堪——即便废除了货币,它还可能会以权敛色,以权敛房、敛车或敛奴仆,乃至以权窃国,形成“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超级腐败
!   


  而“权钱交易”这种提法由于把腐败理解为一种“交易”,便容易导致此弊产生于市场经济的错觉。由此产生种种怀念计划体制、要求限制市场的错误观点。当然,市场机制也有它的毛病,那是在别的方面,决不在于“以权敛钱”。过去
50年代初我们都说“资产阶级糖衣炮弹”会造成权力变质,后来在四清、文革中把群众对特权的不满引向“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乃至“商品中的资产阶级法权”。其实我国古代并无“资产阶级”,但特权与权贵欺民现象还少吗?只要权力不受制约,地主恶霸、门生故吏、外戚太监、豪奴悍仆等等一切厚黑小人那里“糖衣炮弹”还不有的是,何待乎“资产阶级”?   


  以权敛钱不等于“权钱交易”,最明显的理由就是任何以权敛钱者都不会把自己的权力“卖”出去而使自己成为无权者,而任何“交易”总是以卖方把自己的商品转移给买方并放弃其所有权为前提的。但倘若某个有权者在得到好处后把某种公共的利益
(土地、工程、项目等)私自授人,其性质只相当于(公共利益的)看守者监守自盗,它与“交易”是扯不上的。甚至在“卖官鬻爵”这样一种看上去似乎是在“出售权力”的事情当中,“卖官”者也不会把自己的官卖给别人而使自己成为老百姓。实质上这仍是在监守自盗而不是在做买卖。   


  其实,假如“权”真可以赎买,在某种情况下它倒真不失为一种改革思路。如拟议中的“用车改革”就是想用货币补贴为代价换取权贵者放弃坐“官车”的特权,这倒真可以说是一种“权钱交易”。但如果还价合理
(不是漫天要价),而且“卖”方真正放弃了原有特权(不能又领补贴又照样“用车”),这就是一种进步而绝非腐败了。事实上在许多国家的历史中,只要不是革命而是改良,“以货币赎买特权”都是重要的手段。然而要使这种“权钱交易”能够做得公平,监督权力仍然是必不可少的。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经济领域的产权改革中,有权者把公共资产出售给有钱者。就成交的双方而言这也可以说是“权钱交易”,而就实质而言这也是看守者在出售他看管但非他所有的权益。由于所有者
(“公共”)从技术上讲很难直接出面交易,因此授权看守者进行代理交易便成为无法避免的选择。包括西方国家在内,在国营企业产权改革中都是由政府充当“卖主”的。但这样的交易要具有合法性,所有者(公众)对代理交易的看守者之授权与监督机制亦即民主机制就必需健全有效。有了这一前提产权改革可以成为一种有效率的代理交易,而没有这一前提“产权改革”就难免看守者监守自盗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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