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远招:定言命令之第三者问题探究

——对《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一个重要问题的文本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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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言命令 第三者 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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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何谓定言命令的第三者,这是康德哲学尤其是道德哲学的一大难题。对此问题,存在两条解答思路:一是先天的思路,把先天理念中的完美神圣的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当作第三者;二是混合的思路,把既受感性欲望刺激、又属于理知世界的同一个意志当作第三者。分析表明,第二条思路是不可取的,第三者只能是那个完美神圣的理性存在者的意志。
  [关键词]定言命令,第三者,同一个意志,完美神圣的理性存在者的意志
  
  众所周知,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等著作中曾一再指出:只有先天的综合判断(命题)才构成真正的科学知识,这类知识在数学和自然科学中现实地存在着,但在形而上学中却一直未曾见到,而且以往的形而上学家也始终未曾意识到确立先天综合判断对于建立科学形而上学的极端重要性,因此,对他而言,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都必须包含一些(哪怕只有一个)先天综合判断(命题),否则,它就不能作为科学而出现。而按照他在《纯粹理性批判》方法论中有关纯粹理性之建筑术的构想,未来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形而上学应该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自然形而上学(本义上的形而上学);二是道德形而上学。毫无疑问,这两种形而上学都应该包含先天综合判断(命题)。
  但是,康德似乎并不仅仅满足于在这两种形而上学中找出和确立先天综合判断,而是要进一步追问这些先天综合判断是如何可能的,这就像要进一步追问数学和自然科学中的先天综合判断究竟是如何可能的一样。而正是这一追问,使康德提出了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即第三者问题。因为在他看来,任何综合判断,不论是后天综合判断,还是先天综合判断,谓词都是不能通过对主词概念的单纯分析而得出的,因此,我们必须找到一个既包含主词、又包含谓词并且能够把两者联结起来的第三者。在《纯粹理性批判》的导论(IV)论分析判断与综合判断的区别时,康德曾指出经验(die Erfahrung)是所有后天综合判断或经验判断(更准确地说:经验性的判断)的第三者。但是,在先天综合判断中,经验却不再可能充当这个第三者了。于是,我们必须另辟路径,去找出所有先天综合判断的第三者。康德以“所有发生的东西都有其原因”这一先天综合判断为例,来表明找到一个非经验的第三者对于理解先天综合判断之可能性的极端重要性,同时,他也表明了把握这个特殊的第三者(他称之为X)的不同寻常的困难。
  康德在此处写道:“但是,在先天综合判断这里,却全然失去了这种辅助手段(指经验——引者注)。当我为了把另一个概念B作为与之结合的东西来加以认识而理应超出概念A的时候,我凭借什么来支撑自己,这种综合又是通过什么而成为可能的?因为在此我并无在经验领域中环顾一下经验的便利。人们可以看看这个命题:所有发生的东西都有其原因。我虽然在某种发生的东西这一概念中想到了一种存有,在它之前经历了一段时间等等,并且可以从中引出分析判断来。但是,原因这个概念却完全处在那个概念之外,并表示某种同那个发生的东西不同的东西,因而完全没有一并包含在那个发生的东西的表象当中。那么,我是如何做到用某种与之完全不同的东西来述说一般地发生的某种东西,并且认识到原因概念尽管并不包含在那个概念(指发生的某种东西的概念——引者注)中,却属于、并且甚至是必然地属于那个概念的?在这里,当知性相信在概念A之外发现了一个与之陌生的谓词B——知性依然把这个谓词B视为与之相联结的——时,支持它的那个未知之物=X是什么?这个X不可能是经验,因为上述原理不仅以更大的普遍性、而且以必然性的标志,因而是完全先天地和出自单纯的诸概念(aus blo?en Begriffen)把第二个表象添加在第一个表象上的。”①
  这是一段非常值得重视的话。它以“所有发生的东西都有其原因”这个先天综合判断为例,不仅表明第三者绝不可能是经验,而且进一步指出第三者很可能就是“单纯的诸概念”,因为上述原理是以比经验更大的普遍性、以必然性的标志把第二个表象添加在第一个表象上的,因而是完全先天地和出自单纯的概念而完成这两种表象之间的综合联结的。
  然而,上述引文仅仅是一个例子,它远未穷尽康德有关先天综合判断之第三者的所有论述。由于纯粹数学、纯粹自然科学、自然哲学、道德哲学中都有、或至少应该有先天综合判断,因此,对第三者问题的全面研究,也自然应该涉及到上述所有不同的学科。于是,人们可以问,使数学中的先天综合判断成为可能的第三者是什么?使自然科学中的先天综合判断成为可能的第三者是什么?使自然形而上学中的先天综合判断成为可能的第三者是什么?使道德形而上学中的先天综合判断成为可能的第三者是什么?等等。可见,对先天综合判断之第三者问题的研究,与“先天综合判断何以可能?”这个问题是完全不可分离的,找出不同类型的先天综合判断的第三者,恰恰是解答它们何以可能的问题的关键。
  本文不准备就上述问题展开全面的追问,而仅限于探究康德道德形而上学中的先天综合判断的第三者问题。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一书中,具体来说,在该书第二章“由通俗的道德世界智慧到道德形而上学的过渡”部分,在阐释定言命令的标准(形式)表达式时,康德曾明确地认定言命令(与假言命令相对的无条件的绝对命令)是“一个先天的综合—实践的命题”(ein synthetisch-praktischer Satz a priori),他并且在一个脚注中解释了这个说法的具体含义,即定言命令究竟在什么意义上是一个先天的综合—实践的命题。显然,这一指认对于康德意图建立的道德形而上学意义重大,因为由此一来,康德似乎就有了一个能够以科学形态出现的道德形而上学的基本原则。但是,如果确立了定言命令是一个先天的综合—实践的命题,康德又不能不进一步解答“定言命令作为一个先天综合命题究竟是如何可能的?”这一问题。而正是在解答这个问题的时候,有关定言命令的第三者问题就跟着提出来了。
  
  一、定言命令的第三者:一个异常难解的康德哲学问题
  
  《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包含三个部分(三章)。在第一章“由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到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的过渡”中,康德想表明:人类普通的实践理性要比普通的思辨理性具有更大的敏锐性,它能够对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作出独立的、正确的判断,这意味着它能够认识到一个用于善恶判断的道德原则:“我决不以任何别的方式行事,除非我也能够意愿我的准则应该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则。”①显然,这个原则就是康德在第二、第三章进一步论述的定言命令。但是,康德依然指出:普通的人类理性出于实践而非思辨的需要,还需要进一步走出自己的范围,而进入实践哲学的领域,以便为它所认识到的道德原则的源泉和基础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在第二章“由通俗的道德世界智慧到道德形而上学的过渡”中,康德首先花费大量笔墨,批评通俗的道德哲学试图把道德原则建立在经验的基地上,然后着力指出真正的道德原则必须有一个先天的根据和基础。由此,他在与假言命令的对比中表明了定言命令就是一个真正的先天综合命题,而且具体阐释了定言命令的各种不同的表达式。在第三章“由道德形而上学到纯粹实践理性批判的过渡”中,康德试图进一步探讨作为先天综合命题的定言命令的可能性,在这一探讨中,他首先把自由概念当作说明意志自律即定言命令的关键,于是,对定言命令之可能性的论证,便与对意志自由的演绎便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了。也正是在第三章第一节“自由概念是说明意志自律的关键”中,康德把从纯粹实践理性出发对自由所做的演绎问题、定言命令之作为先天综合命题的可能性问题,与定言命令的第三者问题放在一起加以论述。这表明:定言命令之第三者问题,是与从纯粹实践理性出发对自由所做的演绎问题、以及定言命令之作为先天综合命题的可能性问题紧密相关的。
  在第三章第一节中,康德首先指出:意志是有生命的存在者——就其是有理性的而言——的一种特殊的因果性,而自由则是有理性的、有生命的存在者的意志即这种特殊的因果性的一种属性,它表明有理性的存在者能够不依赖于外来原因而独立地起作用;与之形成对照的是:一切无理性的存在者则具有另外一种因果性,即自然因果性,而自然必然性则是这种自然因果性的一种属性,它表明所有无理性的存在者总是会被外来原因所规定。独立于外来原因,是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的自由的消极规定;而意志的自我规定即自律(Automomie),则是其自由的积极规定。由此,康德把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的自由界定为意志的自律:“因此,一个自由意志和一个服从道德法则的意志是一回事。”①换言之,自由意志就是自律的意志,它与处在他律之下的自然存在物相对立。
  由于自由意志就是自律的意志即服从道德法则的意志,因此,康德认为仅仅通过分析意志自由的概念,就可以推导出伦理性(die Sittlichkeit)②及其原则。这就是说,意志的自由=意志的自律=意志服从道德(伦理)法则,由此,康德就有可能把自由和道德(法则)之间的关系,理解为一种分析的、而非综合的关系。但是,自由意志所服从的道德法则或道德原则本身,却是一个综合命题。这个综合命题就是:“一个绝对善良的意志是那样一个意志,它的准则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把自己(指准则本身——引者注)视为普遍的法则而包含在自己当中。”①这个命题之所以是综合命题,是“因为通过分析一个绝对善良意志的概念,并不能找到意志的那种属性”。②这句话中所提到的“意志的那种属性”,从前面的叙述可以看出,是指准则的那种任何时候都可以被视为法则的属性,因此可以简称为准则的合法则性。在指出这个道德法则或原则是一个综合命题之后,康德终于提出了本文所要集中探究的第三者问题。他写道:“但是,这样的综合命题之所以可能,仅仅是因为这两种认识都通过与一个第三者——这两者都可以在此第三者中找到自己——的联结而相互结合起来。自由的积极概念创造了这个第三者,这个第三者并不像在自然的(physisch,物理的)诸原因那里一样,会具有感性世界的本性(在感性世界的概念中,作为原因的某种东西的概念,是在与作为结果的另外某种东西的关系中同时出现的)。至于自由向我们提示的、我们先天地对它有一个理念的这个第三者是什么,在此还不能立即指明,在此也不能使人立即理解从纯粹实践理性出发对自由概念所做的演绎,与此相关,也不能使人立即理解一种定言命令的可能性,而是还需要做些准备。”③
  在这段话中,康德明确地提到了使上述综合命题成为可能的第三者,他还给出了我们把握这个第三者的一连串的线索:(1)“这两种认识”(综合命题中的主词和谓词?——下文将具体探讨这两种认识是指什么)都可以在这个第三者中找到、并通过与它的联结而相互结合起来;(2)这个第三者是由自由的积极概念创造出来的,换言之,自由的积极概念创造了这个第三者;(3)这个第三者不具有感性世界的本性,并以此有别于自然的或物理方面的原因。此外,与第(2)点相对应,康德还告诉我们自由向我们提示了这个第三者;与第(3)点相对应,他进一步告诉我们对于这个第三者,我们先天地就有一个理念。这就是说,一方面,既然自由的积极概念创造了这个第三者,因此也就可以说,自由向我们提示了这个第三者;另一方面,既然这个第三者并不具有感性世界的本性,因此,也就可以说:我们先天地对这个第三者有一个理念。换言之,我们关于第三者的理念是先天地得出来的,其根据正在于它并不具有感性世界的本性,因此我们并不能凭借经验的概念去把握它。
  既然康德已经对第三者做了上述多方面的提示或说明,那么,它为什么又构成康德哲学中一个很大的难题呢?为什么众多的康德解释者和研究者在此问题上会陷入各种意见分歧之中呢?在我看来,其中的根本原因,是康德对第三者问题之答案的无意识的“沉默”。
  在第三章第一节中,康德明确提出了有一个使定言命令成为可能的第三者,它还告诉我们虽然不能理解指明第三者是什么,但经过一番准备之后有可能告诉我们真正的答案。但是,整个第三章共五小节,康德除在第一节提出第三者问题并给出众多线索之外,在后面的四节中,却一直没有明确地告诉我们,第一节所提出的第三者到底是什么。按道理,康德必定在后面几节中给出第三者问题的答案,尤其有可能在第四节“一种定言命令是如何可能的?”中提供答案,但是,读者却始终不能在任何地方,看到康德用明确的语言告诉我们:你看,(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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