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和劳动教养法律规范的决定,是积极回应社会呼声的正确决策,但后续工作仍有很多问题、很大难度、很高成本,深化认识、形成共识、汇聚合力并非易事,须要更深入地剖析这个复杂事物。沿用了半个多世纪的劳动教养制度的产生背景、异化过程具有特殊国情,因其缺乏正当性、有效性且严重违背人权原则,在当代行政法制史上处于尴尬地位、扮演恶人角色,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背景下必须令其寿终正寝;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需要和当今世界法治发展潮流出发,应当运用法治思维建立新型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矫正法制,运用法治方式抓好废止劳教制度和法规后的制度衔接,这是非常复杂、极为艰巨的法治建设工程,从许多迹象看,能否推动其往正确方向前进还有颇多变数。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工作衔接;矫正法制;行政法社会学分析

   引言: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规范的决定积极回应了社会的呼声

   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甚多、为人诟病、广受质疑,早已成为社会热点和难点,但劳动教养的制度运行惯性、强劲功利冲动和负面社会评价早已形成且根深蒂固,很难用修补、微调、转变看法的方式来解决这个已然泛化、恶化、异化的疑难社会问题,所以学界和实务界的有识之士多年来一直在强烈呼吁尽快予以废止,再不能用随意剥夺公民自由为代价来换取所谓维稳政绩了。但由于种种原因,过去很长时期里关于劳教制度的司法改革道路怎么走,却一直存在争议。

   所幸的是,在千呼万唤、各方关注、变数很多的情况下,2013年11月12日中共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一个半月后,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了现行的劳动教养法律文件,并确定了基本操作规范。

   上述政治决策和立法决策积极回应了社会和人民的呼声,它有利于约束公权力、保护私权利,强化人权的法律保障,可谓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和宪法原则、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得以最大化的司法改革路径选择,成果来之不易。但是,废止劳教制度的政治决策和立法决策做出后,具体实行起来并非易事,后续工作仍有很多问题、很大难度、很高成本,深化认识、形成共识、汇聚合力并不容易,从许多迹象看能否推动这项法制革新工程沿着正确方向前进还存在颇多变数。

   因此,须要更深入地剖析、认识这个复杂事物,与此相关的诸多问题须要认真探讨、周到安排、妥善处理,才能形成更多的社会共识,动员更大的共同努力,把这件有助于依法保障人权、提升治理水平的难事做好;否则,思想认识不到位,后续工作很难向着正确方向推进。为此,本文谨就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误区、改革路径和新制度安排,从行政法社会学的视角加以简要分析。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产生背景、异化过程及其角色定位分析

   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产生背景,值得考察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1957年和1979年通过对于国务院的两个批准决议,这是我国绵延半个多世纪的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源头,由此不断生发出并被滥用着更多的下位阶法律规范,不断补充强化着劳动教养制度,使得它逐渐异化为弊端大、成本高的严重社会病。

   2012年10月,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同志在《司法改革白皮书》发布会上回答国外记者提问时说:“劳教制度是由中国立法机关批准的法律制度,有法律依据。”其实,法律常识告诉我们,即便“经过批准”、“有法律依据”,也未必是良法、善法。何况,“经过谁批准”与“由谁制定”,在语感、实操和效果上,还是有所不同的。在我国的现实国情下,行政机关弄了一个文件送过来,立法机关不好不批,也就只好批了;一旦行政机关拿到“经过批准”这个“尚方宝剑”,就按自己的需要去使用,可能会使用得几无边界、面目全非、惨不忍睹。 对于此点,人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

   在国家主义、国家至上理念的基础上,主管机关运用劳动教养工具的考量是:“好管制,图省心,少花钱,多用工。”可是,人的自由、尊严、快乐在哪里?这些基本权利和幸福生活要素却并不在主事者的考量中。一个人一旦被主事者视为行为不规范,或者被视为“另类”,或者被视为“不可靠”,就有可能随意地被强行长期限制人身自由。 这就使得一大批并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无辜者,被强力剥夺了自由、尊严、快乐,而且“一人劳教,家人(族人)蒙羞”,被劳教者及其家庭就永入另册的磨难生活了。

   劳教问题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是一个复杂概念、复杂事物,完全可以从多方面进行解析。所以,我首先想对劳动教养这个概念、制度、事物做一下分析。

   劳动教养的概念,由劳动、教育、养成构成基本要素,为何让人望文生义都会感觉有疑问、很犹豫、不舒服呢?劳动虽然光荣,但一般人还是有点想不劳而获,这是潜伏在人们心中的一颗小小的种子,遇到机会就要膨胀的,可见当今世界,劳动还是外加的、外在性的。这里说的教育、养成也是外在的,总体上不是自我教育,而是武断剥夺和部分剥夺自由的基础上施加外部教育,外在地给你一个刚性的惩戒,实际上是以另类教育为形式、试图改变行为模式的外部施压。

   分析一下养育、养成,会发现劳教的概念及其形成的制度,看来在正当性、合理性上蛮有问题:常态下,一般人是自己养活自己,你劳动,产生了产品、财富,其中的一部分产品、财富按照正常的劳动报酬制度给你养活自己,自己养活自己,若是劳动所得分配得当,就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当然就有合理性;而现在,外在地给你加一个教育,管束你养成,进行管制、管教、管理(所以劳教场所的干部也称为管教)。但是劳教场所不是一个荣耀的地方,劳教者的积极性和劳动效果会大打折扣,更关键的是你可能是未成年人,可你被强制劳动,而且劳动创造出的产品、财富,未按正常的劳动报酬制度给你,大部分被拿走了,只给你剩下一点勉强养活自己,这算不算一种剥削?是否合法、合理?

   关于劳动教养的性质和功用,长期存在争论:它是一种行政强制,还是一种行政处罚?笔者在西南政法大学读研究生期间,上行政法课程时就专门讨论过此问题,但对其性质一直说不清楚。现在看起来,单纯视其为行政处罚也好、行政强制也好,都没有完全包容,因为好像还有附加功能——重塑,这是处罚、强制之外的改造功能。可见劳动教养制度的功能设计得挺复杂的。

   俗话说,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十年树木,百年树人。采取什么样的矫治政策就会重塑出什么样的社会人。怎样做才有利于人的发展?怎样有利于人的塑造?这是关乎国家和民族存亡的天大课题,须要反复检讨和改进。这个问题不考虑好,怎么进行合法、合理、有效、人性的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设计?

   假如我是一个传统的当权者、决策者,我希望治下的老百姓是什么人,希望把他改造成什么人,就会去塑造他、改造他。其实,一个人的想法和行为独特,未必是病态,未必要矫正。好似一棵树,有点弯曲甚至非常弯曲,就存在不同的审美角度:一种观点认为它很不美观,可是换一种角度、另一种观点认为,它那么弯弯曲曲多美呀!不但非常漂亮很有观赏价值,甚至可能还有特殊的利用价值呢(例如做工艺品、特制产品)!而且,这些都还只是从观察者的角度、外部角度来看的,如果从小树的角度看,它有自己的美观度和存在价值:我就喜欢弯弯曲曲呀,就像玛丽莲。梦露的腰肢,为什么一定要被强行扭曲过来成为直挺挺的躯干呢?谁解庄子梦境中蝴蝶、鱼儿的快乐呀?非要强行把它弄直这是否悲催?主事者应否学会变换角度观察和尊重他人?

   又是惩罚,又是强制,又是重塑,具有这么多功能的复杂事物,这么复杂的性质判断,要设计出具有合法性、正当性、有效性以及美观性的劳教法制,真是难为了立法建制者,加之初始考量的失误(见后述),这些前提性的问题如未解决好,那么劳教制度细节设计得怎么精细都走不出泥淖,难免事与愿违

   关于劳教的有效性。改造一个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特别是改造人心,谈何容易?是否可能?如果有了假设的前提又该怎么做?也就是认定须要改造、重塑之后又该放在什么环境、采用什么方法进行? 大致有四种方法,叫做:一般环境一般措施,一般环境特殊措施,特殊环境特殊措施,特殊环境一般措施。采用何种方法,是很有讲究的,效果也很不一样。

   就拿学校教育来说吧。普通学校的普通班就是一般环境一般措施,普通学校的残疾人班就是一般环境特殊措施,特殊教育学校的差生班就是特殊环境特殊措施,特殊教育学校的普通班就是特殊环境一般措施。那么,选择采用什么方法,是一般环境一般措施、一般环境特殊措施,还是特殊环境特殊措施、特殊环境一般措施,哪种方法比较有利于学生的发展?

   普通大学的环境是一般教育,但有特殊人群,比如残疾学生、受到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等等,对他们是否需要采取特殊措施?针对残疾人的教育培养,他的权利保障与其他人有所不同,涉及尊重和保障基本权利的问题,需要稳妥地依法推动平等权的实现。尽管残疾人的身体状况确有不利条件,但其内心就必定不健康么?瘸腿走路就算是行为失范么?你怎么看他的内心?你怎么看他的外部行为?改造他的内心与行为谈何容易?又放在什么环境来改造?再则,把犯了错误、受到处分的学生关进小黑屋、禁闭室悔过改造,责令他站在教室后面上课变相惩罚、实际侮辱,是这样好呢,还是就放在一般环境下比较好?

   例如上课时,老师看见学生迟到,或者看见学生讲话影响课堂秩序,就在教室最后一排安排一个独立的座位,令其坐在那里或站在那里上课,看你还敢讲话不!老师这样做的效果好吗?这样一来,那位学生在上课中可能不敢讲话以免出丑,但这样的处置或惩罚会对他的心理产生何种影响?会否产生逆反心理和心理阴影?他长大后能够成为社会栋梁人才么?会否成为不够阳光、社会化常常受阻、给社会带来负能量的人?这样的教训甚至自杀悲剧难道还少吗?

   现在的劳教是什么?关进劳教场所算是特殊环境特殊措施吧?效果好吗?而且这还只是在缺乏多元化、包容性的情况下由你假设行为失范的青少年,按你的主观、单一标准去认定、重塑的啊!是你认为弯曲的小树没有用啊!可未必你的认定和重塑行为就是真理啊!各位读者可以回想一下,是否遇见过、遇见过几位曾被劳教后来成为社会栋梁之才的人士?所以笔者认为,这种特殊的教育处理办法不太好,应尽量选择一般环境一般措施,只有非常特需时才偶尔采取一般环境特殊措施,这更有利于学生成长。

   关于劳教的有效性,还有一个观察角度。比如“劳教之后”,劳教对象真的“改造好了”,成为社会稳定因素了吗?俗话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心有一扇门,你的药进不去啊!笔者过去学过社会学和哲学,知晓人性的改造非常复杂。一个人如已走上歧途,能否指靠强制方式将其“不良的思维方式或行为模式”矫正过来,使其走上一条新路?这存在很大的疑问,尚需更多的理论和经验证实,需要复杂的量化研究和比较研究,才能获得有说服力的判断,可惜这样的研究成果非常缺乏。

   我国13亿人口,劳教对象几万人,维系着庞大的制度架构,投入很大、产出不明,劳教基本上被当作一种维稳、惩罚工具在用,外部评价基本上是负面的社会评价,人们一提到劳教就是心头之痛,变成人权悲剧的焦点之一。如此庞大的法律制度得到如此多的负面评价,甚至变成一种催生无数人权悲剧的工具,这样的制度难道无须进一步反思?

笔者去过监狱、看守所进行研究,(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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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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