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指示”的形成原因

   抗战胜利后中共发动过一次全面的土改运动,影响巨大。但这场运动的发动却颇为奇特,先温和,后激烈,最后又中途停止。后来依据党史谈到此次土改者,几乎很少解释停止的原因,却多批评开始时的温和政策。此政策的代表,就是中共中央于1946年5月4日通过的《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史称“五四指示”。那么,“五四指示”是怎么产生的呢?它又为什么会是温和的呢?

   今天,凡谈到1946年“五四指示”产生背景的,几乎无不强调:“那时,全面内战的爆发已迫在眉睫”,或“大战在即,迫切需要动员农民以极大的热情支持革命战争”,或称当时客观形势“要求必须在较短时间内果断有力地解决土地问题”,以动员农民参军参战,云云。但是,客观地考察1946年5月4日以前的国共关系情况和当时国内形势,是否真的已经到了“全面内战的爆发已迫在眉睫”或“大战在即”的关头了呢?

   众所周知,1946年1月10日国共双方停战令达成,政治协商会议召开,31日政协通过五项重大和平决议,并决定了整编国共双方军队的原则方案,从而在国内掀起了一股和平民主的舆论热潮。紧接着,中共中央于2月1日通过并向全党发出了准备迎接和平民主新阶段,“由武装斗争转变到非武装的群众的与议会的斗争”的重要指示。在此方针影响下,中共中央于2月21日发出指示,部署参加5月5日召开的国民大会代表推举工作。25日,国共双方签订了《关于军队整编及统编中共部队为国军之基本方案》。3月6日和7日,毛泽东接连起草并发出精兵简政的指示电,要求各地中央局在3个月内外以复员和整军的名义,完成第一期精简1/3兵额的任务,并抓紧部署第二期再精简1/3的工作。随后,因国共双方围绕着东北接收问题发生冲突,和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有否认政协决议的种种言论,导致中共中央停止提交准备加入国民政府的领导人名单,并要求将国大召开延至双十节。5月1日,鉴于争夺东北半壁江山的四平战役进入白热化,毛泽东明确主张:一面“坚持奋战”,一面力争“求得有利我之和平”。

   不难看出,尽管国共两党在“五四指示”形成前在东北地区发生了严重的摩擦冲突,甚至爆发了四平街之战,但关内民众和舆论的和平声依旧,多数地区中共的党员干部内心也普遍存在着和平心理。即使是毛泽东,也不时发出指示,强调和是大势所趋。对坚持以战促和作法持怀疑态度的中共高级干部,他通过十分委婉曲折的方式来做思想工作。注意到这样一种历史背景,应当不难想象,“五四指示”制定时,包括毛泽东在内的中共中央,其实还并未做好“大战在即”的思想准备。

   那么,立足于推动土改的“五四指示”又是因何而发的呢?其实,关于这一点,“五四指示”本身就写得十分明白。指示开宗明义就说明了中共中央决定要将抗战期间的减租减息运动引向土地改革运动的原因所在。这就是:“根据各地区最近来延安的同志报告,在山西、河北、山东、华中各解放区”,广大农民已经通过反奸、清算、减租、减息斗争,直接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在群众运动深入的地方,基本上解决了或正在解决土地问题。“在此种情况下,我党不能没有坚定的方针,不能不坚决拥护广大群众这种直接实行土地改革的行动,并加以有计划的领导”。“不要害怕农民获得大量土地和地主丧失土地,不要害怕消灭农村中的封建剥削”,“要坚决拥护农民一切正当的主张和正义的行动,批准农民获得和正在获得土地。”因为,“解决解放区的土地问题是我党目前最基本的历史任务,是目前一切工作的最基本的环节。”

   显然,我们在“五四指示”当中,丝毫看不到因“大战在即”而要加速土改,动员农民以应需要的内容。不仅看不到,而且会注意到“五四指示”内容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颇为矛盾的现象。即它一方面强调要“坚决拥护群众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等斗争中,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的“一切正当的主张和正义的行动”,不要怕这怕那;一方面却又再三强调在宣传上暂时不要公开土改意图,仍应维持减租减息的说法,在行动上除对少数充当大汉奸的地主以外,一般也不得采取没收土地的做法,要着重于通过“佃权交换”、“清偿负欠”等有偿形式,迫使地主“自愿出卖土地”。指示明确规定:“对待中小地主的态度应与对待大地主、豪绅、恶霸的态度有所区别,应多采取调解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与农民的纠纷”;对抗属、烈属、干属及开明士绅等,还要“给他们多留下一些土地,及替他们保留面子”。

   这样一个指示,显然是比较温和的。因此,它从一开始就被下级干部形象地概括为“一条批准九条照顾的土地政策”。所谓一条批准,就是指批准“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所谓九条照顾,就是指要照顾中农、富农、抗属、军属、中小地主以及被汉奸、豪绅、恶霸所利用的普通农民、工商地主、知识分子、开明士绅,包括对逃亡回乡的地主要给以生活出路等。这样的指示下达后,不仅起不到推动根据地土改发展的目的,而且还使原本在一些地方已经相当激烈的夺取土地的运动,受到了某种程度上的制约。

   对此,一年之后刘少奇曾有过一种解释。他说:“从‘五四指示’当时的情况和环境条件来看,要求中央制定一个彻底平分土地的政策是不可能的。因为当时全国要和平,你要平分土地,蒋介石打起来,老百姓就会说,打内战就是因为你共产党要彻底平分土地。当时广大群众还没有觉悟到和平不可能,还不了解与蒋介石、美国和不了……为了既不脱离全国广大群众,又能满足解放区群众要求,二者都照顾,使和平与土地改革结合起来,结果就产生了‘五四指示’。”刘少奇这里所谓“当时广大群众还没有觉悟到和平不可能……”等等,其实也是“事后诸葛亮”了。但他所谓当时为了满足解放区群众要求,又不脱离全国广大群众,因而将和平与土改二者兼顾,却恰恰就是形成“五四指示”的重要背景所在。

   中共中央支持土改的意图

   注意到“五四指示”内容的矛盾性,自然也就不能不考察中共中央非如此不可的原因所在。

   根据“五四指示”所说,中共中央决心批准“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是基于“各地区最近来延安的同志报告”谈到在山西、河北、山东、华中各解放区,广大农民已经通过反奸、清算、减租、减息斗争,直接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因此,“我党不能没有坚定的方针”。换言之,中共中央这个时候提出土改意图,并非有计划地设计在先,部署其后,而是受到地方报告所称实际运动的推动,非明确表态“并加以有计划的领导”不可。

   那么,中共中央是如何受到地方报告的推动的呢?

   我们可以注意到的是,1946年4月中旬中共华中分局书记邓子恢到达延安,汇报了华中根据地减租清算试点的情况。在谈到淮安县石塘区农民已经充分发动起来,甚至出现数千人集体进城押了几十个地主回乡,清算其剥削账的现象时,刘少奇当即表示了不赞同的态度,指出:“目前各地发动的算账运动,对大地主、恶霸及汉奸化了的地主是可以进行的,但不要普及到中小地主及富农。”鉴于此,邓子恢马上于20日致电华中分局称:“今天我们主要口号是减租减息,至于清算旧账,一般是对汉奸及少数恶霸来提,不要向一般中小地主普遍算旧账。这会引起整个地主阶级之恐慌。”由此不难了解中共中央对各根据地减租清算运动的情况并不十分清楚,因此发现大规模冲击中小地主及富农的情况,颇感不安。

   紧接着,中共中央又召集晋冀鲁豫中央局副书记薄一波和山东分局副书记黎玉等人汇报各地减租清算情况,意外地发现,各根据地农民在减租清算斗争中的普遍倾向是要夺取土地,一些地方已经直接或间接地采取措施支持农民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如薄一波就明确讲:“到1946年3月,全区有50%的地区,贫雇农直接从地主手中获得了土地,实行了‘土地还家’、‘耕者有其田(大体上人均3亩)’。中农也分到一些斗争果实。”3月间,华中局也发出了《中共华中局关于实施土地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清算目的在算出地主阶级土地”,要“在运动中鼓励农民赎田买田”等。另外,太行、太岳两区也均从4月开始主动指导农民运用清算的办法从地主手中夺取土地了。

   仅仅几天之后,即在4月26日,中共中央已经开始怀疑此前的态度了。它给没有来中央汇报工作,但同样向中央提出了这类问题的晋察冀中央局去电,特别提出:“现在山西、河北、山东、华中均有极广大群众在清算及减租斗争中直接解决土地问题,我党不能不拥护群众此种土地改革行动,现中央正召集各区负责同志讨论这个问题。”

   刚刚将刘少奇谈话精神电告华中分局的邓子恢,因此也不能不马上再电华中分局,说明:“华中目前群众发动应大胆放手,不应束手束脚,不要过早纠正过左,不要害怕改变土地关系。”

   刘少奇及中共中央这种态度上的变化,再清楚不过地反映出中共领导人到4月下旬还不曾意识到土地问题已经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更不曾想到过要用解决土地问题的办法,来动员农民。推动中共高层在这个问题上改变政策的,不是战争形势,而是各根据地减租清算运动中所反映出来的现实状况。

   可以与此相应照的,还有经过各种年谱、传记和专著所透露出来的中共中央讨论通过“五四指示”时与会者的发言记录。

   关于中共中央讨论“五四指示”的会议记录,存在着时间上的不同解释。因为当年关于“五四指示”的会议记录未标明时间,且被误植于3月15日另一次会议记录之中,因此,《任弼时年谱》的编撰者认为所谓五四指示的讨论会实际召开于1946年3月15日,而《毛泽东年谱》、《刘少奇年谱》以及《刘少奇传》的编撰者则否认3月15日会议讨论过“五四指示”草案,坚持“五四指示”的讨论发生在5月4日当天。

   上述两种说法,究竟何者更合乎史实呢?

   首先,3月15日会议记录由刘少奇主持。刘开会时即讲明,今天的会议主要是讨论与东北情况有关的时局问题。会后,亦发布了《中央关于目前时局及对策的指示》,指示当中仅简单谈到重视减租和生产的重要性,未见有讲土地改革方面的任何内容。其次,讨论土地改革部分的记录中,明确讲道:“方针作 这样的决定:实行耕者有其田,文字还可以修改。”这意味着与会者是在讨论某一含有土地改革内容的文件,而3月15日发布的《中央关于目前时局及对策的指示》中并无“实行耕者有其田”之类的文字,此文字仅见于“五四指示”当中。这说明此一讨论记录确与“五四指示”有关。而以中共中央历来讨论文件之习惯,通常都是在会下主要领导人交换看法和轮流批改文件大致完成后,才拿到会上讨论,讨论后略做修改即以讨论会召开时间作为文件发布时间。说3月15日讨论“五四指示”,迟至50天之后才发出文件,则不合情理。况且在此次有关土改问题的讨论发言记录中,也看不出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在3月15日至5月4日期间,也看不到任何进一步就此文件重要内容交换意见的过程性文件。唯一一件可以见到的可能与“五四指示”有关的过程性文件,已晚至3月31日,而且还是说刚刚“起草了一个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显与3月15日会议原始记录中所提到的文件无关。以上均可判断目前保存的这一3月15日会议记录中有关土改问题讨论的记录部分,应该有被误植的可能。

再查这部分记录中毛泽东、刘少奇发言的内容,与5月8日被中共中央以《毛泽东、刘少奇关于土地政策发言要点》,发给各中央局,作为学习掌握“五四指示”的辅助学习文件的内容,几乎完全一致。这更显示3月15日会议记录中保存的有关土改问题的讨论记录,产生于3月15日的可能性较小,而产生于5月4日的可能性较大。何况,刘少奇5月3日曾有信给朱德,说明有关土地问题的指示准备“五月四日下午四时,到枣园开会讨论”。这说明5月4日当天确曾开会讨论通过了“五四指示”,(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本文责编: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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