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中国律师就被禁止出境事宜
致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公开信

北京市公安局、王小洪局长:
促使我们联合致信的原因是:近期,我们这些律师在欲出境旅行、学习时,均被各地边检机构拦截,边检机构称是北京市公安局认为我们“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进而做出禁止我们出境的决定,由他们执行。虽然拦截时各地边检机构均没有向任何被他们拦截的人出具过任何书面档,但我们姑且相信他们的说法,即我们被禁止出境的原因是你局做出决定并通知边检机构执行。

首先,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为由禁止公民出境的,其决定权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而你局显然不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故你局无权以此为由决定禁止任何公民出境,而边检部门执行你局的通知,亦为非法。

其次,你局做出禁止公民出境的决定,是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重大决定,但是你局并没有向我们任何一个人有过任何方式的告知,我们均是被边检机构以非常不正式、极端不严肃、也很不负责任的“口头告知”和直接的拦截才知道自己被你局剥夺了自由旅行的权利。

第三,我们是中国执业律师,我们的所有行为均是在中国法律不禁止的范围,我们没有违反任何中国法律,你局也没有告知过我们有涉及任何案件,我们所言所行,均是在履行法律所赋予律师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职责。当然,我们也依法享有和履行着中国公民应当享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如果因为我们履行律师职责和公民及政治权利而认为我们“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那是你局对“依法治国”的错误理解,对中国法律的歪曲执行。

第四,对中国政府有国际公约约束力的《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6条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a)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恫吓、妨碍或不适当干涉;(b)能够在国内以及国外旅行并自由地同其委托人进行磋商;(c)不会由于其接照公认的专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受到或者被威胁会受到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他制裁。”你局禁止我们出境,是对上述国际公约的直接严重违反,影响了我国的国家形象。

最后,我们希望你局及时纠正错误,撤销禁止我们出境的决定,并通知边检机构。作为知法守法、无权无势的普通公民,我们深知要求改变傲慢与偏见的艰辛,但是,我们又是一群不畏强权、不怕困难的执着律师,我们将以各种方式坚决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直到你局撤销错误决定为止,为维护我们自由旅行的公民及律师权利,我们会将维权进行到底。

特此致信。

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蔡 瑛

北京搴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建刚

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葛文秀

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葛永喜

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思敏

北京搴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国蓓

北京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小军

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金星

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方平

北京瑞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蔺其磊

广东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正清

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庞 琨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燕 薪

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游飞翥

北京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磊

北京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庆方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科科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