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杨名跨

1、有追诉必须有辩护,这是起码的程序正义。在国家拥有强大警察权追诉权,甚至本应中立的法院都变态成“刀把子”的当下,被追诉公民最核心的权利–辩护权这块领地绝对不该由官方侵蚀和占领。否则,这样的环境绝不可能会有公正审判及人权保障可言,只能是对辩护律师这一制度文明的公然忤逆。

2、被国家刑事追诉者的律师帮助权,是公民社会典型的私人自治权,被追诉者及其家人相信谁委托谁,理应由其自主决定,这是信托的基础,而绝非官方之权力。

3、何以屡见自主委托的律师被非法拒绝,官派律师却畅通无阻的状况?那肯定是相关案件本身,或实体或程序存在严重非法而不可示人,故在撑握了刀把子,控制了公检法而致“相互制约”制度设计完全变态的情况下,还想控制律师以便与公检法“一鼻孔出气”,从而欺瞒天下人办成了铁案,以达枉法追诉之目的。

4、必须告诉天下人“官派律师”在两类案件中的普遍存在。一是高官尤其副部以上“大老虎”所涉罪案辩护中,基本失去了自主委托律师的权利而变成了官派(或官方圈养)。就我所知,上海市副市长艾宝俊罪案、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罪案,其家属所请律师均被司法机关拒之门外;二是所谓敏感案件尤其是大领导干预的政治类案件(如709大肆抓捕律师案)中,因追诉行为源头错误、官方本身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自然不会轻易允许事主或家属委托的律师介入而普遍官派圈养。

5、之所以会出现律师民选变官派,不仅仅在于真辩律师的依法循理的强力辩护,会使处心积虑的非法指控经不起法律法理上的质疑,更因害怕勇敢律师揭露黑暗说出真相,使公检法媾合穿带那“同一条裤子”被撕破引致屎尿横流恶臭世人。故千方百计阻止家属所请律师的依法介入。

6、官派律师实乃追诉者。鉴于官派律师辩护权源自官方,故其介入案件辩护绝不会以“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依归,只能是为追诉者擦脂抹粉,以及为本身不当的追诉行为的辩护权之面子正当化而尽力。因事实上是与官方建立的信托,故它只能是追诉力量即“专䅁组”的构成部分,而绝不会是被追者正当、合法权益的真正守护者。也许,客观上可能会偶尔出现轻缓裁判结果,但那本身就是追诉者“借梯下楼”的挽颜之举。

7、必须指出,真正的死磕律师,只能是为民权而请命,依法律而较真。且是在正当法律程序被堵塞,司法人权遭致灾难且严重危危殆,相关司法机关相关司法者认强权为亲爹将司法当走卒的情况下,为着国法之尊严为了人权之维护,而不得已秉行“法无禁止即自由”之私权法则,被迫采取相应行动。这恰恰是一个社会之良心所在,也恰恰可能会因此成为被诬名、“被犯罪”之根由。

一句话,王八的老婆不可能忠诚于李七,否则只能是作奸偷情。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缘于官派律师寄生于官方,维护者乃追诉方利益,其行为不可能满足国法关于律师使命之要求,故若任其横行霸道,必然动摇制度根基。当然是律师制度之祸害,国家法治之逆种。
(特别说明:本文所述官派律师,与国家正当法律制度设计中,基于当事人经济困难的“指定辩护”完全不同)

(@杨名跨 更正:奚晓明案是家属自己委托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