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主案:这几天韩寒文章引发的革命和改良讨论,风生水起,本文权做一个参考资料参与其中。圣诞夜,谨此文纪念钱云会死亡一周年。一年来,我没有忘记他的惨死,以及他为村民权益的斗争,以后也不会忘记。
中国公民社会建设:从乌合之众开始
以乐清钱云会案例研究为中心
斯伟江
一,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一个外来概念,正如法治(rule of law)一样,都来自西方。按照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定义,西方的公民社会如下:
Civil society refers to the arena of uncoerced collective action around shared interests, purposes and values. In theory, its institutional forms are distinct from those of the state, and market, though in practice, the boundaries between state, civil society, and market are often complex, blurred and negotiated. Civil society commonly embraces a diversity of spaces, actors and institutional forms, varying in their degree of formality, autonomy and power. Civil societies are often populated by organizations such as registered charities, development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community groups, women’s organizations, faith-based organizations,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s, trade unions, self-help groups, social movements, business associations, coalitions and advocacy groups.[1][1]
中文粗略翻译是,“公民社会是指为自愿追求共同的利益,目的,价值而采取集体行动的社会空间。理论上,这些机构化的存在是和国家和市场分离的。实践中,区分这三者(公民社会/国家/市场)的边界常常是非常复杂的,有很多商榷空间。公民社会通常是包容多元化的空间/参与者和机构话的形式,存在不同程度的形式、自治和能力。公民社会中比较活跃的有等级的慈善机构,非政府组织(NGO),社区组织,妇女组织,宗教团体,社会运动,商业组织,联盟和游说团体。
也有简单的定义就是,在家庭、国家、市场之外的人和人联系以推进共同利益的空间,或者说,除了国家(政治),商业(盈利机构)之外的第三机构[2]。
并不是所有西方的概念都会在中国找到对应,因为相对于西方,我们的历史/文化/制度都是不同的。但是,与同人一样,社会也会慢慢改变的。随着中国的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演进,西方社会中的中产阶级在中国大陆也出现了,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力明显减弱,公民社会的空间似乎也水落石出。
二,西方公民社会来源
乡谚,先天一半,后天一半。西方的公民社会概念可以溯及到古希腊,但是,不免太长,因为公民社会位居国家之外,让我们截断众流,直接从近代的霍布斯和洛克的国家理论说起。
霍布斯和洛克的不同,在于当地公民在达成共识组建国家时,让渡给国家的权力有多大。霍布斯认为,为了避免人和人之间的战争,因此,公民把权力让渡给了利维坦,利维坦从此拥有对公民的生杀大权,从而保留了恐怖状态下的和平。而洛克更类似从人性善的角度看国家的起源,其认为公民在第一个共识时为共同利益(如和平等)建立了国家,但在建立时,仍保留了一个限制,就是国家不能侵犯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力,如生命/自由和财产。
当然,这是英美传统思想,而欧洲大陆的如德国的哲人黑格尔,也认为公民社会有存在的理由,但是,国家比公民社会层次要高,可以纠正公民社会中的错误。托克维尔比较法国和美国的不同,将公民组织和政治组织作为一种制衡,因此,其将社会分为政治社会和公民社会。同样作为德国思想家的卡尔马克思进而认为,公民社会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基础,而政治社会是上层建筑。马克思认为公民社会主要是指中产阶级(资产阶级),国家也是资产阶级的工具,从而剥夺了工人阶级的利益。因此,在正统马克思主义思想中,公民社会并不是积极的概念。
到了后来,华盛顿共识也提到了减少国家的权力,将权力让渡给市场。这和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分析是一致的,公民社会作为自治的基础,逐渐发展为民主国家的人民自治。美国社会学家布坎南说,即便是非政治学的自治组织,对民主也是有利的。因为大家通过追求共同的利益/理念而组织起来,将这些理念/经验转入政治领域,这就是一种社会资本。
从历史事实上看,西方的公民社会也不是从来就有的,也是从霍布斯的利维坦下面,顽强地生长起来的。真正按照洛克哲学的恐怕只有美国的历史,才比较相似。
三,中国的历史和理念
中国的历史就是一部霍布斯的历史。中国历史学家往往认为中国是一种往后看的历史,因为,往往认为三代之治是黄金时代,而三黄五帝关键是能给百姓带来和平和民生(如黄帝杀伐,大禹治水)。而统一国家往往是历代皇帝的无上功勋。如《后汉书-光武帝纪》中刘秀称帝时“平定天下,海内蒙恩”。明代宋濂在《阅江楼记》中也歌颂朱元璋统一中国:“长江,六朝时往往视为天堑,今则视为安流,无所事乎战争矣。然则果谁之力欤?当思圣德如天,荡荡难平,与神禹疏凿之功同一罔极”。二十四史中无不充斥对开国皇帝结束长期战乱功德的歌颂。中国民谚,宁为太平犬,不为乱世人,其实都是霍布斯哲学的注脚,因为相对于无政府的动荡状态,有政府是一件好事。正如萨缪尔亨廷顿所言,对于很多国家来说,不管是专制政府还是民主政府,首先,得必须有一个政府。
中国的历史没有公民达成共识而建立国家的史实,从来只有马上打天下,马下治天下,王霸杂治,民众是被征服的民众,从来不是政治主体,虽然,孟子理论上有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事实上,孟子在朱元璋时代这些语句被删除。西方历史看来,以洛克哲学建国的,恐怕只有美国,也是通过和母国英国的战争胜利,才立国。其他民主国家是通过一步步限制王权而从霍布斯过度到洛克。因此,从文化基因上,打天下并不是中国的文化基因专有,但是,之后的中国历史和西方历史的差异才是目前文化、制度差异的主要原因。
虽然有学者说,中国的明清专制统治中,王朝的权力只延伸到县一级,乡村实际上是绅士自治,这个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并不全面正确。因为,不是王权不能延伸,是一般情况下,不愿延伸,一旦延伸,没有其他制度能阻止王权的滥用,所谓,破家的县令,灭门的知府。明代朱元璋要把江南的富豪沈万三发配到边塞,即便沈万三没有任何罪行,他也无法对抗莫须有的罪名。
因此,新中国建立后,仿效苏联式的全能政府,将政府的触角日常延伸到村、街道、居委会,实际上是传统制度的延伸而已。乡绅作为整个阶层是被消灭了。民众的私有财产也被压缩到最小的地步,整个社会除了国家,没有公民社会,老百姓被称为群众,而统治阶级一般称为干部。在改革开放之前,国家通过几次运动,让百姓互相监督,民众甚至连脑子里的自由思想都不敢有,都要主动割尾巴,思想洗澡。我们小时候在农村,已经在改革开放之后,我们的父辈带我们去干自己自留地的活,都叫“拖尾巴”,意为拖资产阶级的尾巴。
邓小平实施的改革开放政策,实际上打开了市民社会的空间。前三十年的改革,主要是放权让利,对外开放主要是重新接入国际规则,如保护投资,保护私有产权,允许除国家之外的空间存在。这个趋势,那么是89年之后,仍没有中断,到了晚近,中国宪法内正式加入了“国家保护人权和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2004),2007年,中国制定了《物权法》,明确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措施。
事实上,非国有企业占GDP总额已经超过了国有企业。中产阶级也出现了,即便遭到了国家的打击,一些自由知识分子,仍可以通过撰稿或者依附于其他私有企业而谋生,毋庸担心生存压力。
约翰罗尔斯在其《政治哲学史》讲义中说“公民在参与民主政治之前,最好首先从公民社会中了解民主政治的基本观念和理念,否则,一种民主政体即使建立起来了,也难以长久地维持下去。魏玛宪法失败的诸多原因之一就是,当时德国最重要的知识分子(包括具有重要影响的哲学家和作家,如海德格尔和托马斯曼)中,没有一个人准备为它辩护。简而言之,没有一群接受并理解、实践民主政治基本理念的民众,就不可能有存活下来的民主政体。这恐怕也是为什么公民社会的重要性。
这就是我们目前分析几个案例的历史和现实背景。
四,社会运动-乐清公民观察团
我今天谈的乐清公民观察团,如果按照西方的定义就是社会运动。在中国,不管这叫什么名称,它总归是出现了,他的出现,既体现了公民社会的空间,也可以观察政府的处理手段和态度。
事情的经过如下:
2010年12月25日,西方的圣诞节早上,位于浙江温州乐清农村的一个村,寨桥村的民选村长钱云会,被当地施工的一辆工程车压死,现场状况非常惨烈,当地民众普遍认为是一起谋杀事件,(之前几年,有二位村领导死于异常事件),而政府迅速定调为普通交通事故。此事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即大多数的网民当时认为钱云会之死,不是普通交通事故,存在一些隐情。
而此案发生的背景时,政府强行征用了寨桥村的上千亩土地海滩,用以建造火力发电厂,满足当地日益短缺的能源。村民曾经为土地征用而和政府发生暴力冲突,作为村里领导对抗的钱云会,被政府判刑二次,出狱后仍坚持抗争,去北京上访,土地被征用5年后,整个寨桥村仍拒绝领取政府确定的土地补偿款,钱云会在死前曾带领村民拦截过往工程车辆,而这些工程车辆,都是为征用了土地的电厂等政府/或国有企业服务的。尽管政府极不满意钱云会,但不能阻止钱云会作为刑满释放人员,依旧被村民当选为村长。可以说,在一些情况下,政府无法控制村民选举,虽然,政府可以通过村党支部来限制村长的权力。而钱云会死之前,正好是寨桥村重新选举村长的前夕。
因此,当政府定调钱云会之死为普通交通事故时,几乎全国的重要媒体都涌到寨桥,但是,没几天,这些媒体,不管是市场化的南方系,还是国有的媒体,都被中宣部勒令离开寨桥村,不准做报道。在此情况下,网络上的一些活跃分子,主动提出,组织公民观察团,自己去观察,从而作为民众的手足眼睛,得出结论,当时,主要有四个观察团。
A:王小山、窦含章观察团
B:许志永带领的公盟观察团。
C:屠夫观察团
D:笑蜀、于建嵘领衔的学界观察团
就影响而论,以最后一个观察团影响最大,成员最多,也最值得分析。当然,本文不想忽略其他观察团,因为,政府对四个观察团的不同应对,我们可以得出比较微妙的结论。
A,王、窦观察团。王小山是一个自由职业者,不是政府成员,但是,窦含章确实官方新华社的工作人员。他们的结合是网络上非常奇怪的结果。因为两人的理念和职位完全不同,非常近似于西方的 ODD COUPLE。政府对他们的态度最开放,让他们看了警方获取的一些照片/录像等。他们很快得出结论,认为钱云会之死是普通交通事故。
B,许志永带领的公盟观察团。坦白说,公盟是政府不喜欢的NGO,他们没有获得正式的NGO资格,在中国,要注册一个正式的NGO需要比较严格的条件,如前提条件是要有一个主管部门,这个主管部门必须是有政府背景(或者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有政府背景)。公盟无法获得正式的资格,故以公司的形式成立,但是,实际从事的是NGO工作。由于介入了多个公共事件,最后许志永因为偷漏税的指控被关押多月,(和最近的艾未未案类似),后补交了税款和罚款后被释放。许志永公盟观察团在到了寨桥不到24小时后,得出结论,认为是普通交通事故。他们既没有得到政府的支持,也没有收到政府的干扰,(部分原因是因为时间短)。同时由于调查时间短,收到了很多网民的诟病,因此,许志永的观察团中有一人不认可该结论。许志永之后又重新调查,之后,又出了另一个报告,结论仍支持之前的看法。
C,屠夫观察团。和许志永一样,屠夫也不是政府喜欢的人物。但,不同的是,他一般习惯于单干,钱云会案调查时,他带了一个助手。屠夫没有正式的工作,是一个退伍军人。在乐清,收到了当地政府的干扰,他的助手被警方以涉嫌吸毒的名义进行调查,这实际上无非是一种骚扰和不欢迎的表态。屠夫受其家乡的警察的压力而离开乐清,没有得出最后的结论,他认为自己不是观察团,而是公民志愿者。但是,在他的努力下,北京一律师事务所退还了寨桥村部分律师费。
D,笑蜀/于建嵘的学界观察团。
笑蜀当时是南方周末的专职评论员,在中国颇有影响力。而于建嵘是中国非常著名的三农问题专家,也是网络上的一个意见领袖。看重于建嵘在群体事件和农村土地问题上的研究和影响力笑蜀的竭力邀请建嵘同意加入观察团,于同意加入。
【成员分析】学界观察团的成员如下:
学界调查团钱云会死亡事故组成员如下:
笑蜀 南方周末评论员
于建嵘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中国社科院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
郭巍青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
朴抱一 位于上海的媒体人
陈杰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研究员,后来加入人民网。
斯伟江 上海律师
吕文举 前警官,非官方版权维权组织成员
马深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志愿者:
刘长 北京新世纪杂志调查记者,市场化媒体
叶隐 (非实名) 广州网友 事业单位雇员
以上成员及志愿者大致分为几个类型,1,国立大学或者学术机构,如于建嵘、郭巍青、马深;2,自由职业者斯伟江吕文举;3.,媒体成员,笑蜀,扑抱一,陈杰人。
成员的地区来自沿海的广州/上海,以及政治中心-北京。事实上,这三个地方,也是中国公民社会最发达的地方。
【分裂】
随着对观察团的方法等的观点不一,伴随政府压力的加大,学界观察团分裂为两个小组,以于建嵘为首的一部分成员,认为现行条件无法调查事故真相,只调查钱云会案背后的土地问题,简称土地小组,而以笑蜀为首的小组,下称事故小组调查钱云会之死的真相问题。后来土地小组没有出具报告,而事故小组采用了乐清八条及《钱云会之死第一阶段报告》。
事实上,观察团的分裂非常正常,是成员多元化之后,对目标/途径/方法的不一致而产生内在裂痕,同时,政府通过宣传部,以及其他渠道对观察团的成员施加了压力。对于这个观察团,乐清官方的内部意见是,成员复杂(原话是“乌合之众”),故未让成员接触到警方掌握的证据。但是,乐清市委宣传部的官员接触了观察团成员,观察团成员也向政府提交了要求政府重视当地民众利益等诉求。
【观察立场】
事故观察小组制定并按照自己的立场进行了活动,这个立场也是符合公民社会的标准的。
(一),宗旨:
提供一个客观的、专业的事件调查报告。
(二),独立
观察团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抑或对手,是独立观察的第三方,不代表任何相关利益方。
(三),真相
观察团主要是校验事件的过程。努力探寻并逼近真相,但不承诺提供真相。
(四),非媒体
观察团不是媒体,不追求新闻效应,但不拒绝通过媒体让公众了解观察过程。
(五),结论
观察团将出具报告,所有成员的观点将在报告中载明,包括异议意见。
(六),统一
观察团成员不擅自对外发表涉及团体的观点。
(七),经费
观察所需经费由成员自理,不接受任何赞助。
(八),议事规则
观察团内部决议按照民主规则决定,开会方式适用罗伯特议事规则(南塘13条)
为什么列出这八条,是事故小组希望,这次公民运动可以作为以后的模板。事实上,该八条中的六、七、八都没有在以后的公民运动,如北海案中使用。但是,这八条,基本上也可以看出,观察团自许为独立、中立等价值观。当然,由于观察团成员斯伟江,在该案中担任了钱云会父亲的代理人,参与了费良玉(驾驶车辆导致钱云会死亡的驾驶员,被追究交通肇事罪,后被判刑3年6个月),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观察团的中立性,但是,也获取了大量该案的有效信息。
该观察团的第一阶段结论是,不认可政府结论即,钱云会之死是普通交通事故,因为存在足够多的无法解释的疑点,但,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因此,也无法得出该事故是谋杀的结论。该结论(存疑),据观察团自己观察,仍为大多数人接受。
乐清学界观察团是最近几年一个最多元化的公民运动。
【意义】
以上的4个观察团,得出的2个结论对政府有利,一定程度上,减缓了政府的压力。这说明公民社会的存在,对政府有一定的有益作用。
同时,政府对于这种新生事物,也一定程度上比较陌生,采取了不同的方式来对待。对于有政府背景的简单成员,采取了部分合作的态度,如对王小山/窦含章观察团;对于纯草根的,采取了打压和威胁的手段;对于比较复杂的学界观察团,采取了分化/不配合的手段。但是,最终的学界观察团,对政府的压力是明确存在的,也迫使政府在准备证据等上采取了更严格的措施,事实上,后来当地证据找出了所谓的钱云会死前拍摄的手表录像,但是法庭拒绝对此手表录像是否有剪辑进行鉴定,而依法中国法律,当录像存疑时,是应当进行鉴定的。因此,观察团的存在也确实让政府处理这种公共事件时面临考验,并会被一定程度上削弱合法性。这也是政府对观察团心存戒心的原因之一。
不久后,观察团的发起者笑蜀,在南方周末被辞退,目前靠撰写评论等为生。
五,NGO –阿拉善(SEE),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自然之友上海小组
阿拉善SEE生态协会是中国近百位企业家发起的荒漠化防治民间组织,我们这些来自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家们自觉的汇合于阿拉善沙漠,我们将各尽所能,努力使“阿拉善SEE生态协会”得到中国社会和世界的认可,使之发展成为中国治理沙尘暴最重要的环境公益机构[3]。
这是其网站的自我介绍,事实上,这个组织拥有中国最有影响力的企业家,包括国营和民营企业。作为NGO,他们进行的是政府欢迎的项目,治理沙漠。也是北京市民所喜欢的。“阿拉善盟地处亚洲大陆腹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最西端,是中国最大的沙尘暴发源地。2000年中国华北地区9次沙尘天气,有8次缘自阿拉善。”由于沙漠化不是谁的责任,因此SEE相当安全。
除此之外,SEE还扩展到其他生态项目,如救助海豹等。但是,SEE不会去接入生态灾难,如对雅鲁藏普江流域造水电站的抗议,对各种工厂/工程污染的救助。
但是,SEE潜力是不容忽视的,是一群中国最有影响力的企业家试图训练公民社会的例子,长远看,他们的作用总有一天会让人恍然大悟的。
从事具体污染的救助者是公众环境中心[4]和自然之友等,更为草根的NGO。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关注企业环境污染等,通过第三方认证等来监督排放污染的企业,取得较大的影响。
但是,以自然之友上海小组最近的救助某工厂造成的污染为例,该NGO邀请律师给铅污染的民众作法律讲座,后来讲座被取消,组织讲座的自然之友的成员,受到了一定的压力。
因此,NGO在中国区分为政府欢迎的和政府警惕的,取决于NGO所从事的内容。但,至少,现在存在一些能作为第三部门的NGO,补充或者监督。无论如何,目前,在这个空间是在逐渐增大的。
六:来自网络的救助-继子被虐待案
2011年11月,上海的一个本地社区,爆发一个帖子,一少年,其生父死亡,其母带其改嫁,并和继父生一子,继子受继父虐待,肋骨打断2根,被网络曝光后,篱笆网的志愿者,自发到派出所报警,并联系到继子的祖母,要求警方将其移交给其祖母抚养,后警方同意志愿者的要求,现在志愿者联系律师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同的志愿者陪同下去警察局进行伤情鉴定,最后根据鉴定结果将决定是否提前刑事自诉或要求警方公诉。
这已经不是篱笆网发起的第一起网络救助事件。北海刑事案件发生后,全国各地律师组团去免费辩护,后在网上募捐,数日即得70几万元。也是一例。
七,广东、上海政府的新趋势
今年,来自民政部的消息称,今后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工商经济类这三类社会组织无需再找业务主管单位,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来自民政部的消息称,今后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工商经济类这三类社会组织无需再找业务主管单位,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5]。但这个消息,目前,只有广东有具体的响应措施。
2011年11月12日,广东省省委书记汪洋提出,“广东政府要从“万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该放的权一定要创造条件、逐步下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一些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转为由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承担”。
广东最关键的松绑措施在放宽NGO的准入机制:
“从2012年7月1日起,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与此同时,广东将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一业多会”,改变“一业一会”的垄断格局[6]。”
“在体制管理上,将进一步为社会组织发展“松绑”,尤其是引起热议的注册登记问题,除了在程序上简化外,在行业协会商会、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已经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的基础上,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将所有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逐步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可直接到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7]。
同样,上海也在推进公益组织建设。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25日上午会见了参加首届“上海公益伙伴日”的公益领域社会组织代表。俞正声在讲话中指出,社会公益组织为上海的发展、为社会各界的和谐共处、为困难群体的生活改善,付出了辛勤劳动。市委和市政府将继续提供支持,希望有更多的人参与到有益于人民、有益于社会的公益事业中来,使上海的公益事业有更好的发展[8]。上海浦东07年还成立了一个NGO孵化器的机构-浦东非营利性组织发展中心,为NGO提供方便,但是,这个方便不包括提供主管部门。因此,组织上,上海未入广东一样,放开NGO的准入机制。
总体来说,广东、上海的新措施是地方政府建设公民社会的新努力,说明,中国政府,目前也在有意识地构建公民社会,以为社会转型打下基础。但,是否有实效,尚待检验。
八.中国公民社会建设的挑战和希望
中国公民社会建设,面临的挑战很多,简单陈述如下:
1,执政者需有更多包容心态,要认识到公民社会建设有益于社会稳定和国家长远利益。目前,政府对一些较为“敏感”其他社团,如法律自治组织,如宗教团体,如游说组织,目前基本上是不开放的。
2,对于社会运动,在不触犯法律的基础上,应该予以允许。最近的几次公民社会运动募捐,如北海案,艾未未案等,社会公众都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对于这种行为,不触犯法律,应予以容忍。
中国公民社会的希望:
1, 中国的中产阶级在日渐扩大,这些都拥有私有财产和良好的教育,正因为中产阶级的财产性和知识性,他们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由于是既得利益者,他们不希望社会动荡,由于受过良好教育,他们知道国家该往哪里去,也有能力一起建设一个繁荣稳定的国家。中产阶级对于公民社会有本能的爱好,也是建设公民社会的主要力量。
2, 政府也重视对公民社会的建设,如广东、上海等地的新政策。这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地方政府的先进理念。
3, 中国的立法日渐紧密,全国人大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当然,立法中先进的地方也日渐增多。关键在执行上,但是,有法,总比无法好。因为,有法律支撑之后,有公民意识的公民,就会根据现有的法律体系,要求这个法律能落实,拓展社会空间,在中国,有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有了法,就有了理。有了理,就会更多的社会空间。
九,结尾
公民社会,是一个外来的概念,其落地生根,不可能和西方一样,有一样的土壤,因此,中国的公民社会,和日本一样,都会有一定的变异,(日本一直到1998年才制定NPO法)。其不可能达到西方一样多的数量和质量,而且,在成长过程中,需要政府的宽容和引导。在目前的政治文化环境下,不能对公民社会期望过高。但是,对于一个正在转型中的国家,公民社会恐怕是以后民主法治所不可或缺的,因为只有民众学会了小范围的自治,才能达到一个国家的自治。民主的本质是自治,而公民社会,就是社会自治。而中国,作为一个缺乏新路径依赖的国家,只有具有坚实的公民社会基础之后,转型才会成功,否则,煮成一锅夹生饭,如俄罗斯,转型将非常艰难!
从乌合之众,到公民自治,是一个艰难而漫长的过程,谁都无法跳跃过这个过程,从来就没有一本武林秘籍,可以让你一夜功成,哪怕是葵花宝典。世上从来没有免费的午餐!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如你想收获自治,先从乌合之众开始耕耘!
[1] http://en.wikipedia.org/wiki/Civil_society [2] http://civilsoc.org/whatisCS.htm [3] http://www.see.org.cn/see/whoamI.aspx [4] http://www.ipe.org.cn/ [5] http://news.gd.sina.com.cn/news/20111024/1190278.html [6] http://news.gd.sina.com.cn/news/20111125/1204961.html [7] http://www.ngocn.net/?action-viewnews-itemid-81188 [8]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11/26/c_12233883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