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庆洪案起诉书涉黑部分原样公布
2012-1-13

 

 

 

黎庆洪案起诉书涉黑部分原样公布

 

 

[陈有西按]为了让所有读者明白黎庆洪案是不是个假案冤案,我们不用说话,就公布起诉书黑社会部分的起诉意见,请各位按普通百姓的知识结构来判断。这样的事实,是黑社会吗?为了不干扰大家的判断,我先不谈本案的观点。按语明天再出。请网友有兴趣的自由参与讨论。

 

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

                                     
筑小检刑诉【2011】第86号

   
被告人黎庆洪,别名黎小红,男,1974年2月24日生,贵州省开阳县人,系贵州省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捕前系贵阳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贵州省第十届政协委员。2008年9月1
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08年1 0月1 0日被执行逮捕。20 1 0年3月25
日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2010年7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发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同年8月16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诉晤退回贵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期间,于2010年9月9日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第一次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于20
1 0年11月8日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第二次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个。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黎崇刚,绰号黎聋子,男,1952年10月20日生,贵州省阳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5210203810,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开阳县花梨乡花梨居委会,系贵州省开阳县腾龙矿产品经营部法人代表、贵州省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裁,2002年至2007年间任贵阳市人大代表、开阳县政协委员。2009年3月3日因涉嫌偷税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4月8日被执行逮捕。2010年3月25日因犯非法采矿罪等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2010年7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发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同年8月16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诉后退回贵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期间,于2010年9月9日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第一次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于2010年11月8日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第二次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其他还有55位被告略。

 

经依法审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

(一)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成员多达近百人。   

1996年,被告人黎崇刚、黎庆洪见开阳县花梨乡马口磷矿矿山开采有利可图,在时任花梨乡党委书记杨玉伦(在逃)的帮助下染指矿山,承包马口磷矿一开采点开矿经营获利。1997年,黎崇刚、黎庆洪对范传习采取威胁、对范经营的矿点采取封堵等手段,破坏范传习矿山正常的生产经营,将范传习逼离矿山,通过一年多时间,成功获得了范传习开采的马口磷矿1号、4号矿井承包权。后黎崇刚定下了”先吃饭”(范传习),”后杀猪”,(朱凤伦),”再杀牛”(刘西林)的”三步走”目标。1998年7月,黎崇刚为达到霸占朱风伦承包经营的马口磷矿2号采矿点,安排被告人黎庆洪指使其矿点工人对朱风伦承包的采矿点采取以烧废旧轮胎、辣椒面等手段,干扰朱风伦承包采矿点的正常生产经营,随后又指使其采矿点工人持械将朱凤伦打成轻伤,朱风伦于1999年9月放弃了马口磷矿2号采矿点的承包开采权。刘西林于2002年4月将其采矿点的承包权及相关证件手续以6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黎崇刚。至此,黎崇刚、黎庆洪彻底实现”先吃饭”(范

传习),”后杀猪”(朱凤伦),”再杀牛”(刘西林)的预定目标,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使得黎庆洪在社会上”混”有了更好的经济基础,被告人杨松、何菊建、蒙祖玖等许多人都愿意跟着黎庆洪”混”,社会,共同找钱。

1999年农历正月初三,被告人黎庆洪纠集被告人杨松、何菊建、蒙祖.玖、张松、张涛、唐武军、刘健、尚兴钟、龙康、杨小祥、丽、张吉宇、李家文、堡塑及蒙政、型贵:邓德权、张吉友、李太恒、蒙海江、潘明德(均另案处理)、胡春(已死亡)等20余人,聚集在开阳县城关镇金都宾馆举血”滴血结拜”仪式,共饮血酒,结为兄弟,成立”同心会”,推举黎庆洪为大哥、杨松为二哥,何菊建负责社会事务,李家文负责收取会费交杨松保管,黎庆洪不在时由杨松负责帮会事务。明确帮规:一是兄弟同心,团结互助。二是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三是遇强不怕,遇弱不欺。四是”同心会”成员每月缴纳30元会费用于开展帮会组织活动。同时,为了扩大组织规模,通过成员间相互介绍引荐,”同心会”不断吸收新成员,伍被告人黎玉成、刘语、任平、曾仪、吴正刚、蔡侍冈、夏林、谢应林、黄”陆兵、吴太勇、刘宽财、及王亚军、陈庆刚(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加入该组织,得到前期加入成员的认可和默许。

“同心会”成立后,被告人黎庆洪为了排挤外地人肖汝林在开阳县龙水乡花山磷矿开矿,达到霸占肖汝林主巷道采矿经营获利,多次带领”同心会”成员蒙祖玖、蒙政、蔡侍冈及曾清锋、张仕彪(均另案处理)等人将肖汝林及工人李明、王祖才、任祖芳打伤,肖汝林被迫放弃花山磷矿开采。2000年10月,黎庆洪因赌博与他人发生纠纷,为了报复寻仇、逞强争 
霸,带领”同心会”成员何菊建、蒙祖玖、杨松、尚兴钟、张吉宇、杨小祥、龙康、刘健、唐武军、张涛、邓德权、何东升、吴正刚、胡长江、李家文、夏林及蒙政、胡贵、张吉友、胡春等人到瓮安县丁耙寨聚众斗殴打罗开贤致轻伤,黎崇刚声称”黎家没有攫不平的事”,给当天参与事件的组织成员打气壮胆。被告人黎崇刚还多次安排黎庆洪、黎猛亲自带领或指使黎庆洪及其组织成员为其开矿摆平事端,有组织的实施非法采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采强占等违法犯罪活动,先后打伤当地村民吴觉平、卢碧先、吴春芳、刘定菊等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2003年,被告人黎崇刚、黎庆洪将马口磷矿的开采点合并,成立开阳县腾龙矿产品经营部,由黎崇刚担任法人代表,具体事务由黎庆洪全权经营管理。2004年12月,黎庆洪、黎崇刚将开阳县马口磷矿35.21%股份转让给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获利2000万元。依靠转让马口磷矿获利资金,黎庆洪于2005年1月在贵阳市注册成立了”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出任公司法人代表,黎崇刚任总裁,任命组织成员蒙相玖为副总经理,负责矿山开采事务;任命组织成员谢应林为副总经理,负责织金县和平煤矿开采管理;任命组织成员何菊建为总经理助理,负责处理公司在社会上的一切纠纷事务。2005年11月,黎庆洪又从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拆资1000万元在开阳县城关镇成立”磷都”典当行,安排被告人黎猛任总经理,全权负责经营磷都典当行业务。在随后的几年中,黄陆兵、胡长江、何春江、任平、曾仪、罗毅、程良静、吴及、付维陆、胡长江、罗浩、邓德权、方超等人相断跟随黎庆洪、黎猛、在黎庆洪、黎猛经营的公司、企业、矿山任职或工作,其中黄陆兵被任命为贵州省腾龙宏升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与黎庆洪等人一起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成为黎庆洪犯罪组织成员。

与此同时,在”同心会”和贵州腾龙宏升投资有限公司中负责处理社会事务的被告人何菊建为了拉拢谭小龙,帮其摆平事端,在谭小龙为其母亲办寿酒时,与组织成员张涛、蒋兴祥、张劲涛(在逃)等人前往聚会祝贺,笼络谭小龙为其组织效力,在随后几年里,被告人李相建、梁显贵、李光奇、邓德坤、宋小均、程良静、罗毅、蔡计刚、吴仅、梅芸瑜、李湘波、谭涪锦、谭兴顺、陆松涛、金华、冯沛元、付维陆、秦兆松、吴明扬、曾令勇、蔡侍冈、何祥、方超、张劲涛、王姚、陆定枫、潘明飞、梁晓建、朱刚、王黔、金松祥、蒋兴祥、李兴旺、杨小波、梁.罹杰、陈丙元、龚天华、蔡坤、李灯、李中、夏锦龙等人通过相互介绍引荐随后相继加入,尊谭小龙、何菊建为大哥, 
2007年组织成员曾令勇办搬家酒时相互制定了通讯录。

被告人黎猛在开阳读书期间,就与被告人李光奇、方超、罗毅等人关系密切。2006年5月以后,李光奇、方超、罗毅、程良静跟随黎猛一起”混”社会,蔡峰、罗浩、邓德坤、吴假、付维陆等人也相继加入跟随黎猛,并听从黎猛安排调遣。黎猛为了笼络和控制组织成员,在经营管理贵州腾龙宏升投资有限公司下设的开阳县磷都典当行、”涌鑫”电玩城期间,安排组织成员李光奇、程良静、付维陆、方超、罗浩等人先后为其开车当驾驶员或在”涌鑫”电玩城上班,安排任平、吴及、邓德权等人在”磷都”典当行上班催收债务。

2006年以来,通过被告人何菊建撮合和组织成员之间互相介绍引荐,被告人李相建、李光奇、罗毅、曾令勇、宋小均、何先杰、程良静、罗浩、兰相、吴及、陆松涛、付维陆、程良静、杨建国、李湘波、梅芸瑜、谭涪锦、邓德坤、吴明扬、谭兴顺及方超、李兴旺等人为了在开阳县”混”社会、争面子、”找”靠山,纷纷投靠至黎庆洪、黎猛手下,听从黎庆洪、黎崇刚、黎猛、谭小龙、何菊建等人的安排调遣,替黎庆洪处理在公司经营、磷矿开采、公路施工等方面的矛盾纠纷。黎庆洪一般不亲自出面解决在社会上的事务,而是安排何菊建直接管理和联系组织成员参与。组织成员被抓,由黎庆洪、黎猛、何菊建等人出面找人解决、花钱办事、支付医药费等。黎庆洪利用其先后担任贵阳市人大代表、贵州省政协委员,黎崇刚利用其先后担任开阳县人大代表、贵阳市人大代表等的特殊身份,先后亲自或安排黎猛、何菊建等人到公安机关保释组织成员龙康、李光奇、罗浩、蔡峰等人,帮助组织成员李湘波、梅芸瑜、吴明扬赔付受害者赵一铮医疗费,使其进一步树立了在组织中的威望和地位,成为组织中地位最高、说话最管用的大哥。为笼络组织成员,壮大声势,每年春节期间,黎庆洪、黎崇刚还召集何菊建、蒙祖玖等多名组织成员到其家中聚众赌博,组织成员在赌博时,抽头孝敬黎崇刚夫妇。

从2005年至2008年期间,黎庆洪等人为进一步确立帮派在开阳县的强势地位,在开阳县与简代平、冷光辉恶势力犯罪团伙、何明华恶势力犯罪团伙、袁雪飞恶势力犯罪团伙、周启特恶势力犯罪团伙相互鼓躁,明争暗斗,相互利用。2005年12月,黎庆洪因为其在织金县珠藏镇所开设的和平煤矿利益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利用其在开阳县社会上的影响力,除带领组织成员以外,还召集简代平、冷光辉恶势力团伙、何明华恶势力团伙、袁雪飞恶势力团伙、周启特恶势团伙成员共计上百人前往准备聚众斗殴,此事在织金县当地和开阳县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2006年至2008年,谭小龙、何菊建指使和带领组织成员李相建、李光奇、罗毅、宋小均、程良静、蔡计刚、冯沛元、蔡峰、李湘波、梅芸瑜、金华、何先杰、陆松涛、邓德坤、秦兆松及方超等人对与之抗衡的简代平、冷光辉恶势力犯罪团伙、何明华恶势力犯罪团伙肆无忌惮地进行聚众斗殴,严重破坏当地人民群众难常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

2006年2008年期间,被告人谭小龙、何菊建、李相建、李光奇等组织成员在开阳县城关镇有组织的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置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严重影响社会治安,人民群众怨声载道,敢怒不敢言。2007年3月,黎崇刚因停车与袁勇、陈忠发、喻军发生抓扯,黎庆洪、黎猛、何菊建等人随后组织带领组织成员蒙祖玖、李相建等数十人持砍刀、钢管、木棒等对袁勇、陈忠发、喻军进行围追堵截,暴力殴打。2007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谭小龙在开阳县禾丰乡田冲村开采煤矸石荒渣期间,利用组织的强势地位,先后多次带领组织成员何菊建、李相建、李光奇等人威胁、殴打拉运煤矸石荒渣的陈祖祥、陈祥刚、李富民、李秀平、宋帮银等人,黎庆洪等人通过与其他恶势力团伙的较量和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在开阳县恶名大噪。

由于黎庆洪在社会上的名声、经济实力、社会影响,到2008年,形成了以被告人黎庆洪、黎崇刚为组织、领导者,谭小龙、黎猛、何菊建、蒙祖玖、黄陆兵、谢应林、李相建、李光奇等人为骨干成员,以两劳解人员、社会闭散人员、无业人员杨松、尚兴钟、吴正刚、曾仪、方超、罗毅、宋小均、刘健、何东升、杨建国、胡长江、何春江、张松、张吉宇、张涛、唐武军、杨小祥、龙康、黎玉成、刘语、任平、梁显贵、曾令勇、蔡计刚、何祥、梅芸瑜、陆松涛、李湘波、崔良舒、蔡峰、协上瑜、斗消锦、付维陆、冯沛元、秦兆松、邓德坤、金华、罗浩、吴圾、兰相、何先杰、谭兴顺、吴明扬、蔡侍冈及李太恒、蒙政、蒙海江、邓德权、王丑军、胡贵、吴太勇、张吉友、刘宽财、张劲涛、李兴旺为积极参加者,以李家文、金松祥、夏林、潘明德、陈庆刚、李灯、王姚、陆定枫、潘明飞、梁晓建、朱刚、王黔、蒋兴祥、杨小波、粱显杰、陈丙元、龚天华、蔡坤、李中、宋因因、杨晓波、朱矮子、夏锦龙、邹维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上述事实除本起诉书后而所列犯罪案件证明外,还有下列进法事实佐证:

l、1999年成立”同心会”以来,被告人黎庆洪、谭小龙、何菊建、蒙 
祖玖、杨松、李相建、李光奇、刘健、张松、邓德权、张吉龙、张涛、龙康、尚兴钟、唐武军、任平、吴及、胡长江、金华、金松祥、蔡侍冈、蒙政、胡贵、邓德坤、夏锦龙等人在结婚、或乔迁新居、或生小孩、或父母寿辰办酒时,组织成员之间均相互前往聚会贺喜,加强联系。

2、2007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组织成员谭小龙、何菊建、李相建、梁显贵、李光奇、邓德坤、宋小均、程良静、罗毅、蔡计刚、吴及、梅芸瑜、李湘波、谭涪锦、谭兴顺、陆松涛、金华、冯沛元、付维陆、秦兆松、吴明扬、蔡侍冈、何祥、方超、张劲涛、王姚、陆定枫、潘明飞、梁晓建、朱刚、王黔、金松祥、蒋兴祥、李兴旺、杨小波、梁显杰、陈丙元、龚天华、蔡坤、李灯、李中、夏锦龙等人到组织成员曾令勇家吃搬家酒聚会,期间,为方便联络,何菊建安排梁显贵收集组织成员电话号码,后由梁显贵交给曾令勇到贵阳制作成通讯录卡片发给每名组织成员。

3、2008年,瓮安”6.28”事件发生后,为了逃避打击,黎庆洪通知组织成员何菊建、蒙祖玖等人,称公安抓得严,风声紧,要求组织成员要小心,躲避风头,不要惹事。

 (二)黎庆洪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聚敛钱财,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用以支撑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1996年以来,被告人黎崇刚、黎庆洪采用暴力、威胁、胁迫等手段”以黑夺矿”,到2003年完全占霸占马口磷矿范传习、朱凤伦、刘西林的开采点,随即成立开阳县腾龙矿产品经营部,通过转让马口磷矿股份获取巨额资金,先后成立”开阳县矿产经营部”、”贵州省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磷都典当行”等公司企业,以合法的表现形式掩盖其非法资金来源。同时,黎庆洪犯罪组织及其成员为了维持组织的日常运转,在其发展、壮大过程中,充分利用该组织在社会上的恶名,先后以从事矿山开采、非法采矿、开办公司企业、投资相关产业项目、赌博、放高利贷、收取保护费、摆平事端、开设发廊从事卖淫活动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通过以上手段的实施,黎庆洪犯罪组织顺利捞取巨额钱财上亿元,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用于购买交通工具、购买房屋、通讯工具、作案工具,交纳会贽,开设娱乐场所,发放组织成员工资,支付组织成员受伤后的医药费,看望组织成员,慰问被关即组织成员,为组织成员交纳保证金、罚款,支持组织成员违法犯罪后外逃,为被关押组织成员”跑”火系以及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请组织成员吃、喝、玩、乐、聚会等,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上述事实除本起诉书后面所列犯罪案件证明外,还有下列违法事实佐证:

1、1996年,被告人蔡侍冈投资10余万在开阳县水龙乡花山村白岩屯开采磷矿。1999年初,被告人黎庆洪投资38000元月入股与蔡侍冈合伙开采,二人各占50%股份,后蔡侍冈缺乏资金投入,放弃该磷矿的开采。黎庆洪开采一年多后,将该矿转包给他人开采获利  

2、2002年4月,被告人黎崇刚获得马口磷矿范传习、朱凤伦、刘西林的开采点。2003年,黎崇刚、黎庆洪通过开阳县地矿局,将开采点合并,成立开阳县”腾龙矿产品经营部”,由黎崇刚担任法人代表,具体事务交由黎庆洪全权经营管理,主要经营范围有生产加工磷矿石、磷矿砂、磷矿粉、重晶石购销,该经营部经营的马口磷矿2006发生”7.23”死亡事故,被开阳县安监局处以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3、2003年,被告人黎庆洪、谢应林先后共同投资122万购买张青禹、何仕荣经营的织金县珠藏镇”和平煤矿”全部股份,二人各占股50%。2007年5月,织金县珠藏镇的”和平煤矿”、”兴发煤矿”、”顺兴煤矿”、”深洋煤矿”被整合为”兴发煤矿”,法人代表为黄贻惠(湖北人),谢应林和黎应洪等人投资的”和平煤矿”被整合,黎庆洪将自己的股份以1125万元全部转给了谢应林,谢应林持有”兴发煤矿”40%的股份,后谢应林以200万元的价格又购买了”深洋煤矿”股东万光明7.8%的股份,谢应林持有”兴发煤矿”47.8%给盘县投资人唐金信,谢应林保留25%的股份继续参股。2010年5月份,谢应林将其在”兴发煤矿”持有的25%的股份作价1875万元卖给唐金信,转让价款分两批支付,约定2011年5月份支付1000万,2011年7月份支付875万。现公安机关已将谢应林25%的股份予以扣押。

4、2004年12月10日,黎崇刚委托黎庆洪代表马口磷矿与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以人民币2000万元的价格将马口磷矿35.21%的股份转让给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月10日,黎庆洪又代表开阳县马口磷矿与贵州天峰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加坡喜丰国际资源有限公司签订《股东投资协议书》,约定约定以股份合资经营的形式整合开阳县马口磷矿和开阳县姊妹岩磷矿。在此合资重组、并购的过程中,黎崇刚通过转让其马口磷矿和姊妹岩磷矿的股权,只保留该两所磷矿35%的总股份,从中获得股权转让金人民币2436万元。2008年4月30日,黎庆洪在黎崇刚的委托下出面与澳大利亚澳星公司签订协议,将其在马口磷矿与姊妹岩磷矿中余下的35%股份全部出售给澳星公司。黎崇刚、黎庆洪从中获利3166.8万元。至此,黎崇刚、黎庆洪父子二人通过出卖马口磷矿与姊妹岩磷矿共计获利7602.8万元。   

5、1998年,潘华安、潘杰梅、姚昌勇三人投资组建”花山磷矿”,属花山村集体企业,称”花山磷矿一号井”,花山村委不出钱占30%股份。2002年,经花山村委同意,花山村主任李敬宇与邵兴贵、蒙祖权、蒙东友四人又投资开采一井口,称”花山磷矿二号井”。2006年初,周珍琼,周里国,潘华安和李敬宇又开采一井口,”花山磷矿三号井”。一、二、三号井统称为”花山磷矿”,村主任李敬宇任法人代表。2006年6月,”花山磷矿”一号井和二号井个人股全部转让给孙书林(又名孙贵书),花山村委的集体股份不变。2008年4月,孙书林又将其在”花山磷矿”的全部股份以960万价格转给了被告人黎庆洪和蒙祖玖,,被告人在黎庆洪占65%的股份,被告人蒙祖玖占20%的股份,李敬宇占15%的股份,法人为李敬宇,由被告人蒙祖玖负责管理。2008年,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于2008年12
月4日开阳县”花山磷矿”和”龙溪磷矿”整合为开阳”龙水磷矿”,并签订整合协议。2010年3月4日开阳”龙水磷矿”与开阳县龙水乡花山村委和开阳县”花山磷矿”签订了清退协议,清退总金额为1850万元,李敬宇分得88万元,被告人黎庆洪之妻叶萍、蒙祖玖之妻李燕(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先后转给李顺华350万元,孙书林250万元,刘晓燕50万元,陈晓燕50万元,李敬宇37万元,王院林50万元,陈淑秀63万元,鑫鑫公司100万元。   

同时,公安机关追回扣押了黎庆洪、蒙祖玖经营”花山磷矿”期间交到开阳县安监局的30万元保证金。

6、2004年3月,被告人化康在与代吉兵、陈八余、聂应书等人为获取经济利益,在开阳县龙水乡投资开采磷矿。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何菊建、谭小龙与项万国合伙在马场开采红粘土矿,何菊建、谭小龙二人共投资10万元,各占股20%,项万国投资占股60%。

7、2004年12月10日,被告人黎崇刚为法人代表的开阳县腾龙矿产经营部(马口磷矿)与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以人民币2000万元的价格将其腾龙矿产经营部52%的股份转让给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至2006年1月10日,黎庆洪代表开阳县腾龙矿产经营部与贵州天峰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加坡喜丰国际资源有限公司签订《股东投资协议书》,约定以股份合资经营的形式整合开阳县腾龙矿产经营部和开阳县姊妹岩磷矿。在合资重组、并购的过程中,黎崇刚通过转让其腾龙矿产经营部的股权,获得股权转让金人民币1156万元。经调查,该转让金在黎庆洪的要求下,全部分批打入其指定的私人帐户内。2008年11月23日,针对此次股权转让,经开阳县税务检查人员调查核实:黎崇刚作为腾龙矿产经营部法人代表为达到其偷逃税款的目的,由其子黎庆洪出面采取了转让收入不入账的方式进行虚假纳税,当中涉嫌偷逃当年应缴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264241.30元。经税务机关催缴,黎庆洪等人才将所偷逃的税款补齐。 

8、2005年1月,被告人黎崇刚、黎庆洪、黎猛用转让马口磷矿所得款项共同投资1000万元成立
“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其中以黎庆洪名义投资投资800万元占股80%,以黎崇刚、黎猛名义各投资100万元各占股10%,公司总裁为黎祟刚,董事长兼总经理为黎庆洪,董事会其他成员为陈森、谢应林、蒙祖玖、黎猛、黄陆兵,总经理经营班子成员为陈森、黄陆兵、蒙祖玖、黎猛、骆明、李涛。黎庆洪任该公司法人代表,并任命组织成员蒙祖玖为该公司副总经理,具体负责矿山矿山开采及管理,任命组织成员黄陆兵为公司副总经理,任命组织成员谢应林为副总经理,负责管理织金县和平煤矿,任命组织成员何菊建为总经理助理,负责处理社会事务。

9、2005年3月,被告人黎庆洪投资500万在开阳县成立”腾龙宏升汽车物流担保公司”,经营期限至2010年3月15
日,法人代表黎庆洪,股东有黎猛,由邓德权负责管理,主要业务为经营普通货运、汽车贷款担保,货运险、机动车辆险、人身意外险代理。

10、2005年2月28日,被告人黎庆洪、黎崇刚共同投资成立”贵州腾友宏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黎庆洪投资400万元占股80%,黎崇刚投资100万元占股20%,经营期限至2011年2月22日,法人代表黎崇刚,经营汽车(不含小轿车)、汽车零配件、轮胎销售及售后服务。

11、2005年4月,被告人黎庆洪投资10万余元在修文县久长镇三元开采硅矿,申领了采矿许可证,但由于砖矿价位低,无利可图,黎庆洪放弃了三元硅矿的开采。

12、2005年4月,被告人唐武军、杨松与陈晓龙、杨玉伦等人合伙投资在贵阳市云岩区民生路113号2楼经营”向往未来网吧”,唐武军投资30万占20%的股份,陈晓龙、杨松各自投资30万占20%的股份,余文俊、陈学明两人合占20%的股份,杨玉书投资15万占10%的股份,肖德刚、继中华共投资15万占10%的股份。2005年7月网吧开业至2007年6月,唐武军按20%股份分红得20万元。随后,杨松、余文俊等人撤股,网吧估价216万,由唐武军、陈晓龙、肖德刚三人共同经营,各占33.3%的股份。2009年,肖德刚退股后,山唐武军占47%的股份、陈晓龙占53%的股份共同经营。在经营网吧期间,杨松获利30余万元,唐武军获利50余万元。现公安机关已将唐武军占47%的股份予以扣押。

13、2005年5月25目,以被告人黎庆洪为法人的贵州省腾龙宏升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翁强签订合作协议书,共同成立贵州省瓮安黔盛工贸有限公司,投资新建年产30000吨棕钢玉厂,双方各投资1000万元,各占股50%。2005年6月1日,被告人黎庆洪与翁强签订”联合开采协议”,共同就位于瓮安县草塘镇硫铁矿、铝土矿进行开采,后黎庆洪退股。2007年11月7日,翁强将瓮安县岩门铝土矿山和瓮安县草塘镇那乡硫铁矿山以5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夏志通。

14、2005年5月,被告人黎庆洪从”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出资200万元与蒙祖玖合资经营开刚县龙水乡”龙江磷矿”一分矿,黎庆洪共占85%的股份,蒙祖玖占15%的股份,由蒙祖玖负责管理,该磷矿共盈利2000余万元。

15、2005年9月,”贵州开阳县兴龙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公司”)以35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面积为1642平方米的土地修建”南江酒店”(即”南江酒店”)项目。2006年4月左右,”兴龙公司”又以16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南江酒店”周围7400平方米的土地,即”兴龙花园”房开项目。2007年7月,黎庆洪从”腾龙宏升公司”出资564万元参与投资开发两个项目并占47%的股份,由黎猛担任此项目的副总经理。2008年9月,被告人黎庆洪、黎猛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期投资由”兴龙公司”垫付投资。2009年7月,由崔恩清(另案处理)牵线,”英发集团”以2200万元的价格将”南江酒店”“兴龙花园”项目100%的股权收购。2010年6月4日,”英

发集团”清退了被告人黎庆洪833.46万元的投资款,并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现两个项目由”英发集团”负责投资开发。

16、2005年11月,被告人黎庆洪、黎猛、谢应林为谋取经济利益,从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在开阳县城关镇成立”磷都典当行”,由黎庆洪之弟黎猛任总经理,谢应林占有5%的股份。现所有注册资金已全部贷出,盈利132万元。现”磷都典当行”所有资金被”腾龙宏升公司”内部借贷用于其它投资和开支。      

17、2005年,被告人蒙祖玖以2万元的价格与龙水乡人民政府签订开采协议,承包开采开阳县龙檀公司下属的龙水乡和平村小河口村民组老鹰岩开矿点。2007年,蒙祖玖以28万元的价格将”老鹰岩矿点”转让给刘登光开采。

18、2005年,被告人龙康、曾仪、刘语与杨云、杨老三五人合伙以188万元的价格购买尚建投资在福泉市道坪镇扁担山一磷矿,龙康投资26万占股20%,曾仪投资15万占股10%,刘字投资22万占股20%,杨云、杨老三共占股50%。现已付尚建88万元,商定余下100万元分两次付清。后龙康等人在开采一个月后,冈无钱支付余款.尚建出而干涉要求付款,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龙康等人退出了开采。

19、2005年,被告人黎庆洪以投标的方式获取了开阳县龙江磷矿的开采权,与蒙祖玖合资共同开采。为吸纳投入资金,被告人黎崇刚拉拢郜志林入股20万元,占龙江磷矿的20%的股份。后黎崇刚又以矿山扩建为由要求郜志林再投资10万元,郜志林无钱,邀约张昌勇投资10万元,从郜志林的20%股份中分出9%的股份卖给张昌勇,其保留11%的股份。2006年6月,被告人黎崇刚参与龙江磷矿经营管理,因探明矿山储量大,黎崇刚以矿山扩建需要资金为由,要求郜志林、张昌勇继续投资,否则退股。郜志林、张昌勇再无钱投资,黎崇刚即占有郜志林1%、张昌勇2%的股份。2007年底郜志林、张昌勇退股,分得股金160万元。开采两年来,黎庆洪、黎崇刚、蒙祖玖共获利2000万元钱,大部分用于投资开采开阳县花山磷矿。

20、自2006年3、4月份起,被告人黎庆洪、蒙祖玖在开阳县龙水乡合伙开采龙江磷矿第一分矿,组织成员蒙政在该磷矿维护秩序。到2008年9月份前,黎庆洪、蒙祖玖通过在开阳县龙水乡合伙开采龙江磷矿第一分矿非法开采磷矿获利2000余万元。

21、2006年5月13日,以被告人黎庆洪为法人的”贵州腾龙宏升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俊峰为法人的”贵州乾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挂牌,组建”贵州乾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以2165万的价款共同拍得开阳县贵开路与开洲大道交叉口处1号地块,取名为”世纪·白鹭湾”房开项目(以下简称”1号地”),黎庆洪一方占51%的股份,李俊峰一方占49%的股份。2008年4月17日,黎庆洪收购了李俊峰的股份,通过”贵州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源公司)总经理崔恩清介绍,黎庆洪和”泽源公司”法人汪英明合作开发”1号地”,”泽源公司”以1100万的价款购买黎庆洪51%的股份投资开发。2008年9月,黎庆洪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号地”项目停止运作。2009年9月,”泽源公司”因资金短缺将”1号地”项目卖绐”贵州英发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英发集团”),由”英发集团”负责投资行发。

22、2006年6月17日,被告人黎庆洪与杨彪、谢凡聪3人兆同投资房产项目,经开阳县国土资源局出让,以杨彪经营的开阳县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共同受让取得位于开阳县人民西路空地,面积4800平办米,出让金额为267万元,投资比例为黎庆洪占40%,杨彪占40%,谢风聪占20%,命名为”金紫腾”项目。到目前为止,黎庆洪已投资180万元。到2009年3月12日,因黎庆洪被羁押,叶萍找杨彪和谢凡聪将黎庆洪投入的180万元股金退出。

23、2006年,被告人黎庆洪与贾吉成、刘恒三人以赚钱为目的,投资在贵阳市成立”贵阳市光金大汽车检测服务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黎庆洪投资200万元,占股40%,贾吉成、刘恒各投资150万元,各占股30%。后黎庆洪、贾吉成、刘恒成”贵阳市阳光金大汽车检测服务公司”的注册资金中抽出200万元在开阳县双流镇成立”开阳鑫阳检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阳检测场”),黎庆洪占股40%的股份,贾吉成占股25%(后将5%的股份转给了秦建),刘恒占股30%,贾吉成为法人。现公安机关已将黎庆洪占有的40%的股份被予以扣押。

24、2006年以来,被告人谢应林在黎庆洪的帮助下,为了谋取经济利益,与刘宝红二人先后将地处开阳县城关镇的”后坝砂石厂”、”南瓜山砂石厂”、”团山砂石厂”收购,于2008年聘请杨仕红管理,谢应林占80%的股份,刘宝红占10%的股份,杨仕红占10%的管理股。   

25、2007年5月,被告人黎崇刚与吴万前、莫华明、张昌勇、郜志林、邓飞龙、刘祝新等人合伙在开阳花梨投资”牛滚田”矿山,黎崇刚利用其名声势力以8万元的资金获得牛滚田磷矿的20%口0股份,后以5万元将20%的股份转给邓龙飞,黎崇刚仅以3万元获得”牛滚田”磷矿15%的股份。

26、2007年6月份,被告人黎庆洪、蒙祖玖、吴正刚三人合伙以133.8万元价格购买大方县安乐乡青杠村马竿山”新民硫磺厂”,
60%的股权,黎庆洪占25%的股份,蒙祖玖占20%的股份,吴正刚占15%的股份,后黎庆洪等人又收购了另一股东胡世文20%的股份,吴正刚、蒙祖玖、黎庆洪三人在”新民硫磺厂”共占股80%,袁尚林占20%的股份。2009年6月,”新民硫磺厂”与”新化硫磺厂”整合为”大方鑫华硫铁矿有限公司”,”新民硫磺厂”占45%股份,”新化硫磺厂”占股55%。现袁尚林占”大方鑫华硫铁矿有限公司”
9%的股份,被告人黎庆洪、蒙祖玖、吴正刚占”大方鑫华硫铁矿有限公司”36%的股份。现公安机关已将黎庆洪、蒙祖玖、吴正刚三人36%的股份扣押。   

27、2007年,被告人吴正刚和杨正雄、樊仕源、苏华益、蒙东明、蒙政(另案处理)合伙在大方投资”龙昌硫铁矿”,杨正雄占整个矿股份的40%,樊仕源、苏华益二人各占30%,吴正刚和蒙东明、蒙政共投资12万元从杨正雄的40%股份中分得10%的股份,吴正刚投入6万元占这10%股份里的5%,蒙东明投入3万元占这10%股份里的2.5%,蒙政投入3万元占10%股份里的2.5%,三人不参与矿山的管理和经营2008年,”龙昌硫铁矿”以500万的价格转让出卖,买矿方先行支付200多万,吴正刚分得12.5万元,后因矿山纠纷至今未支付尾款。现公安机关扣押了杨正雄清退吴正刚的9.8850万元。

28、2007年,被告人黎崇刚与吴万前(已死亡)、莫华明、张昌勇、郜志林、叶其友、邓飞龙、吴明东、刘祝新、张集培、黎福仙等人合伙投资在瓮安县玉山镇开采”当门湾”矿山。2008年11月份,黎崇刚等人将”当门湾”磷矿转让给夏国玉得300万元,黎崇刚按股份比例得142万元,142万元中黎崇刚小女儿朱蔚华分得2万元,卢光群分得2万元,叶萍分得44万元,黎庆丽分得60万元,其女婿石政忠分得20万元。现公安机关己将石政忠所得20万予以扣押。

29、2008年5月,被告人黎庆洪与张学珍、宋筑合伙成立腾龙宏升农业科技发展自。限公刊,投资100万余元在息峰县种植野生菌,宋筑代表其母亲张学珍签字,租用息烽国资办的土地,该项目正在建设时黎庆洪被公安机关羁押,项目中途停工,仅建10个大棚。2010年5月,叶萍以2万元的价格将10个大棚卖给了魏朝华搞大棚蔬菜。现该项目用车东风小康牌面包车一台被公安机关扣押。

30、2008年,被告人黎庆洪和王院林、沈俊、徐浪、石春雷五人合伙在贵阳市陕西路开”88”洒吧,每人投资320万元,各占20%股份。

3l、2008年,被告人杨松与穆知恩合伙在开阳”贵开路”收费站口开设”穆恩二渔庄”,两人各投资9万元共18万元,由穆知恩管理经营,杨松不参与管理和经营。现公安机天已扣押穆知恩清退杨松的投资款9万元、利润6万元共计15万元。

32、2009年底,黄仕洪与乾顺房开公司刘肩华恰谈承包”世纪·白鹭酒”项目土建工程,并签订施工合同,预计总投资1000万元,因黄仕洪资金不足,于2010年4、5月份邀主谢应林入股,黄仕洪投资275万元占股30%,谢应林投资500万元占股70%,后帅华投资50万元,谢应林分5%的股份给帅华。谢应林、黄仕洪、帅华三人共投资775万元交给”黄发集团公司”。

33、2001年,被告人何东升因参加黎庆洪等人到瓮安丁耙寨寻衅滋事致伤罗开贤一事被开阳县公安局报送劳动教养,黎庆洪替何东升交3000元保证金保外就医。

34、2003年,被告人黎猛、方超、罗毅、李光奇凑钱购买10多根钢管用于打架。

35、2002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尚兴钟在中八农场劳教期间,黎庆洪带领”同心会”成员何菊建、张松、杨松、张涛、唐武军、龙康、刘健、邓德权等人多次前往看望慰问,并为尚兴钟送钱上帐。2005年10月的一天,尚兴钟刑满释放,黎庆洪又带领何菊建、龙康、曾仪、蒙祖玖等人开4辆轿车到中八农场迎接,在贵阳浅水湾安排其洗澡、吃饭,为其接风洗尘。

36、2006年以来,被告人李光奇、谭涪锦、梅芸瑜、程良静等人混在一起后,长期以开阳县紫江宾馆、紫江浴都、豪城招待所、宏盛招待所为据点,经常吃、伟一起,费用山李相建、李光奇承担负责

37、2007年1月,被告人黎庆洪得知组织成员蔡计刚在尚兴巧赌场打假牌赢钱时被刘吲群发现,刘幽群等参赌人员即要求蔡…制退钱,为了帮助蔡计刚摆平事端,黎庆洪安排蔡计刚退钱,并拿出10000元出面替蔡计刚退钱给赌徒。

38、2007年1月,被告人何菊建得知金华在”火药枪”夜市与开阳县恶势力团伙成员何明华扯皮后,为了逞强争霸,安排李光奇、李湘波、梅芸瑜等人到南街购买30多根木棒准备在与何明华聚众斗殴时使用。

39、2007年4月,为了报复开刚县恶势力团伙成员冷光辉等人砍伤陆松涛一事,李光奇、程良静、蔡峰、方超、罗毅等人到开阳县城关镇六块碑购买7把砍刀,存放于李光奇住处,用于报复冷光辉时使用。   

40、2007年8月,被告人罗毅被袁崧华纠集吉黎等人砍伤住院,纠织成员何菊建、李相建、李光奇、李相建、蔡峰、方超、程良静、黎猛等人先后到医院看望慰问罗毅,并送钱送物。

41、2007年10月,被告人李光奇到贵阳统一购买砍刀十把,存放在长期居住的开阳县城”宏胜宾馆”一房间内,以便打架斗殴时取用。

42、2007年的一天,被告人黎猛得知组织成员蔡峰因打架被开阳县城关派出所抓获,为赔偿对方损失,黎猛立即拿3000元给方超前去交给蔡峰赔偿对方。

43、2008年,被告人梅芸瑜、李湘波、吴明扬因故意伤害致伤赵一铮后在开阳县看守所羁押期问,组织成员李相建、李光奇、谭涪锦、张劲涛等人先后前去看望慰问,并送上100元至400元不等的生活费。

44、2008年3月1日,被告人何菊建搬家办酒,组织成员黎庆洪、蒙祖玖、李相建、李光奇及叶仕章等前往贺喜聚会,其中黎庆洪送50000元现金,蒙祖玖送5000元现金。

45、2008年8月3日,被告人黎猛、程良静、方超、丁世明四人专程到云南省宜良监狱看望慰问因贩毒服刑的组织成员罗毅、刘健,给罗毅上生活费4000元,给刘健上生活费2000元。

46、2008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黎庆洪、黎猛得知组织成员龙康因”涌鑫”电玩城赌博被开阳县城关镇派出所传讯后,立即赶到到派出所为龙康交纳罚款20000元。

47、2008年6月一天,被告人黎猛得知组织成员罗浩因参与故意毁坏”帝豪”夜总会设施被公安机关抓获,立即拿5000元给龙康交到派出所替罗浩赔偿”帝豪”夜总会损失。

48、2009年7月,被告人蒙祖玖在贵阳市乌当区看守所羁押期间,组织成员谢应林前往看望慰问,给蒙祖玖上1000元的账。2010年的3月和7月,被告人组织成员蒙祖玖在贵阳市第二看守所羁押期间,组织成员谢应林、尚兴钟、张吉友先后前往看望慰问,给其分别上4000元、1000元、500元的账。

49、2010年4月份之后,被告人黎庆洪、何菊建、黎猛、蒙祖玖等人一审判决后,组织成员黄陆兵、唐武军、杨松、曾仪、张松、黎玉成、尚兴钟、胡长江、胡贵、杨小祥、王亚军、吴正刚、张吉友、蒙政、蒙海江、吴太勇等人先后前往贵阳市看守所送钱看望慰问黎庆洪、何菊建、黎猛、蒙祖玖等人。

(三)黎庆洪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黎霸一方,严重影响开阳县城关镇及部份乡镇的社会治安。

1999年以来,黎庆洪犯罪组织及其成员凭借在当地的恶名和势力,采用暴力、威胁、恐吓等各种手段,有组织地在开阳县城关镇、花梨乡、龙水乡、禾丰乡等乡镇及瓮安县、织金县等地实施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毁坏财物、非法采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生产经营、故意毁坏财物、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共造成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6人、多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黎庆洪犯罪组织实施违法犯罪作案时间长达10余年,作案次数多达上百起,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受到影响,严重影响当地社会治安。

上述事实除本起诉书后面所列犯罪案件证明外,还有下列违法事实佐证:

1、2000年以来,被告人黎庆洪、黎崇刚在马口磷矿开采过程中,村民房屋及地基、院坝开裂,水源遭破坏,代作物种植受影响,村民饮水困难等,当地村民多次找黎庆洪、黎崇川讨要说法,黎庆洪、黎崇川不但不予以妥善解决,还先后带领被告人黄陆兵、杨松等人对前来讨要说法的村民吴觉忠、王代伦、吴义斌、吴觉平、卢碧先、王永军、吴春芳、刘定菊等多人进行殴打、威胁、恐吓等,并强占和毁损村民吴义斌、王忠志、王代芳、范前菜等人的房屋、土地进行开采。

2、2002年左右,被告人黎崇刚在开阳县花梨乡龙旺河边租用湛贻发家房屋开设了黎聋子桥头鱼庄。为达到独家垄断经营的目的,黎崇刚指使被告人黎庆洪等人对穆知恩及其开设的鱼庄进行打压,采用随意提升鱼价、不准卖鱼人卖鱼给穆知恩等不正当手段,扰乱穆知恩鱼庄生意的正常经营。2003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黎庆洪得知穆知思开车到花梨卫生院结账的消息后,开车尾随穆知恩至花梨乡清江村菜子沟处突然在穆知恩面前停车,穆知恩紧急刹车,车辆险些掉进沟坐。双方下车后,黎庆洪以穆知恩不让其超车为由,一拳将穆知恩脸部打伤。随后,穆知恩才得以脱身。

3、2005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尚兴钟在开阳县花梨乡街上遇到在花梨街上玩耍的潘明军,在向潘明军索要在赌场上发放给潘明军的高利贷时与潘明军发生纠纷,遂跑回自己家中拿出一把砍刀威胁潘明军,欲与潘明军进行打斗,被其母亲及在场人拖开。

4、2005年8月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光奇、付维陆、程良静、罗毅及方超等人在开阳县城关镇”宏运”网吧上网时,付维陆将自己的腰包遗失在网吧,后付维陆、李光奇、程良静、罗毅、方超在网吧外一辆五菱面包车里找到拿付维陆腰包的伍瑞江(小名小克木)、李金钟、唐铁成,付维陆、李光奇、程良静、罗毅、方超等人以伍瑞江、李金钟、唐铁成偷拿付维陆的腰包为由,对伍瑞江、李金钟、唐铁成进行殴打。

5、2006年3月7日晚,被告人宋小均、邓德坤、吴太勇和余阳洋、罗恒、赵宝林、彭章勇在开阳县城北街”京都”宾馆处与张达龙相遇,从张逖龙处得知张达龙的父亲张发富被叶泽明殴打的情况后,预谋对叶泽明实施报复,并准备了大马马、九环刀、钢管等凶器驾车前往叶泽明家找叶泽明报复未果,返回开阳县城”金磷”饭馆吃饭时,邓德帅、吴太勇先后离开。宋小均及张达龙、余阳洋、赵宝林、罗恒止在”金磷”饭馆吃饭时,得知张达龙的父母开阳县城北街垃圾池处被叶泽明等人殴打,立即持大马刀、九环刀、钢管等凶器赶去帮忙,参与砍杀,将叶泽明、杨波、杨兴才、胡安珍砍杀后逃离现场,叶泽明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开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死者叶泽民系被刺切类凶器(如匕首等)刺入胸腔,双肺裂伤、右主支气管及上腔静脉破裂,致急性失血休克并开放性气胸死亡;杨兴才损伤属轻伤;胡安珍、杨波损伤均为轻微伤。2006年12月7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筑刑二初字第65号判决书判决张达龙有期徒刑15年,宋小均有朗徒刑1年缓刑2年,罗恒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张发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6、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清江村村民因被告人黎庆洪、黎崇刚开采磷矿挖断水源,饮用水发生问题,自发组织到马口磷矿阻工,被告人黎庆洪、黎崇刚正即电话通知被告人黎猛、黄陆乓、何菊建等组织人员前往处置。随后被告人黄陆兵、黎猛、蔡峰、方超、程良静、罗浩、罗毅、何菊建、蔡计刚、李相建、邓德权、李光奇、任平、杨建国等数十人,先后驾驶多辆车赶到现场,手持钉耙、锄头、棍棒等站在矿山上”护矿”。黎崇刚、黎庆洪对村民进行威胁,因村民王代伦表示不满,黎崇刚随即对其进行殴打,黎庆洪提着一台摄像机对参加堵路的村民进行摄像,村民怕遭报复而相继离开。

7、2006年的一天,被告人何菊建与叶仕章等人在瓮安县的茶店开设赌场,看见田茂坤用刀将参赌人员秦丹杀伤,便以田茂坤影响赌场生意为由,持砍刀、钢管等对田茂坤进行追打,将田茂坤头部打伤,并将田茂坤押回赌场。

8、2007年3月8日12时许,被告人黎崇刚将自己的丰田霸道车停放在开阳县花梨乡街上的花梨小学门口公路上离开,导致驾车途经此处的袁勇、陈忠发、喻军(已死亡)等人不能通行,鸣号示意黎崇刚让车,双方发生口角以致打架,黎崇刚被打伤。陈勇见黎崇刚被打,前去帮忙,亦被袁勇、陈忠发、喻军打伤。驾车经过此处的被告人何菊建、黎玉成看到此情况后,立即上前帮黎崇刚殴打袁勇、陈忠发、喻军,其中黎玉成在与袁勇、陈忠发、喻军的殴打中被杀伤,被人送到花梨卫生院治疗。此时人越聚越多,何菊建等人对逃往花梨乡派出所方向的陈忠发、喻军继续追打,陈忠发、喻军无路可逃,钻进花梨乡派出所出警车上躲藏,袁勇在被追打中慌不择路,往米坪方向逃跑。事情发生后,黎庆丽(另案处理)分别向被告人黎庆洪、黎猛电话通知了黎崇刚、黎玉成、陈勇被打伤的情况,黎庆洪迅速通知何菊建组织人员对袁勇、喻军、陈忠发进行追堵,自己带领被告人蒙祖玖、金华及胡贵等人赶到花梨乡街上与何菊建等人汇合。后黎庆洪、蒙祖玖、金华及胡贵等人在花梨乡卫生院与何菊建、李相建等人汇合后,置处警民警的制止于不顾,持砍刀、木棒、砖块等凶器对躲藏在警车内的陈忠发、喻军进行殴打,并扬言要将陈忠发、喻军拖出警车打死。为了逃命,喻军仓皇中驾驶花梨乡派出所的处警车往瓮安县中坪镇方向逃跑,黎庆洪迅速组织人员驾车追赶,同时电话通知被告人吴正刚在瓮安县中坪方向拦截,龙康等人赶到后也驾车加入追赶队伍。吴正刚按照黎庆洪的指令后,驾驶自己的别克车并将所驾车辆横放在瓮安与开阳交界处附近路段,意图拦下喻军驶驶的警车,惊惶中的喻军、陈忠发驾驶警车行至瓮安与开阳交界路须,冲开吴正刚横放在路上的别克车继续往中坪逃跑。接到报警的瓮安县公安局中坪派出所民警在中坪镇街上设卡协助,拦下喻军、陈忠发驾驶的警车,喻军、陈忠发下车后求救称被人追杀,民警将喻军、陈忠发控制在中坪派出所警车内,黎庆洪等数十人驾车赶到,手持砍刀、钢管、木棒、砖头等凶器,叫嚣将喻军、陈忠发交出,并强行拉开警车门将喻军、陈忠发拉出来进行殴打,民警奋力制止,但黎庆洪等人无视法律,强行推开在场制止的执法民警,继续手持砍刀、钢管、木棒、砖头等凶器对喻军、陈忠发进行殴打。在事态失控、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出警民警鸣枪示警,在随后赶来的花梨乡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局面得以控制。民警将受伤严重的喻军、陈忠发送往中坪镇卫生院接受治疗。喻军、陈忠发在治疗过程中,黎庆洪等人仍在中坪卫生院门口进行聚集。为防止黎庆洪等人继续报复喻军、陈忠发,派出所民警一直守在中坪外镇卫生院处警维护秩序。

另一方面,接到黎庆丽电话后,黎猛带领邓德权、任平赶到花梨街上,得知黎庆洪何菊建、龙康、蒙祖玖、吴正刚、金华及胡贵等人对逃往中坪方向的喻军、陈忠发进行追堵,并获悉与喻军、陈忠发一起的袁勇往开阳县米坪方向逃跑后,安排聚集在现场的被告人尚兴钟、罗毅、蔡计刚、李相建、李光奇、蔡峰、程良静、吴{及、方超等人往开阳县米坪乡方向追赶跑散的袁勇,当袁勇逃至开阳县高坪村白函哨三岔口处时,被黎猛、蔡计刚、李相建、蔡峰、罗毅、尚兴钟、吴假、方超等人围堵抓住,黎猛、蔡计刚、李相建、蔡峰、罗毅、尚兴钟、吴圾及邓德杈、方超等人,随后将袁勇押到化梨乡卫生院治疗,袁勇谎称其系币里某领导的侄儿,加之花梨派出所民警及时制止,才没有继续被打。黎应洪得知袁勇自称是某领导侄儿后,安排人看护袁勇等人。事后,黎应洪主动支付了帮其父亲黎崇刚被致伤的黎玉成、陈勇的医药费4000余元,补偿给吴正刚被撞坏的车辆损失费5万元。

经贵阳市公安局鉴定,陈忠发的伤为轻微伤。

9、2007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光奇、蔡峰、付维陆、罗毅、程良静、兰相相互邀约,由蔡身驾驶一辆面包车到开阳城县青西菜场厕所附近夜市吃宵夜,将面包车停放在路边,一名过路的酒醉男子拍打面包车及挡风玻璃被蔡峰发现,蔡峰即冲过去打了该男子几耳光,该男子准备在反抗时,李光奇、蔡峰、付维陆、罗毅、程良静、兰相等人随即冲上前来,持湾沙砍刀等凶器对该男子进行殴打。

10、2007年9月28日,被告人黎庆洪得知组织成员宋小均、罗毅等人在开阳县城”金沁玉浴”消费与服务员发生斗殴被公安机关调查后,以”不要把事情闹大,我们是社会上的,你家是做生意的”等言语对”金沁玉浴”负责人舒岗维的儿子舒心进行威胁。

11、2007年9月,被告人蔡计刚与付某谈恋爱,得知程光乾欠付某及其前夫袁某某7000元欠款未归还,付某将程光乾的欠条交予蔡计刚,蔡计刚遂带领被告人谭兴顺、李相建、李光奇、李湘波、 
梅芸瑜、罗浩、谭涪锦、蔡峰及李兴旺、方超等人手持砍刀到开阳县南龙乡街向程光乾索取欠债,向程光乾索取欠债,强迫程光乾必须于次日将钱归还。次日,因程光乾无钱未将久款交给蔡计刚,蔡计刚等人再次手持砍刀到花梨乡翁昭等地找程光乾讨要,程光乾害怕被报复未敢露面。程光乾之妻付绍风得知此事后,因担心家人被报复,当天带着两个孩子到参与讨债的李光奇家中,找到其母杨玉芬并当场下跪求情,希望杨玉芬帮忙说情,宽限几天,请求不要伤害程光乾及家人。事后,程光乾凑齐7000元后在开阳县合力超市门口将钱交给蔡计刚等人。

12、2007年10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杨建国在开阳县国税局帮其朋友罗元兵打架,持水果刀将李永波杀伤(杨建国因此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黎猛得知此事后,驾车前往开阳县国税局门口,将杨建国接走。

L3、2007年4月20日,开阳县禾丰乡田冲村村委会与熊祥签订煤矸石(荒渣)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禾麻冲沿线原有老公路的维修费一概由熊祥负责,后被告人谭小龙与熊祥合伙开采煤矸石。2007年11月分一天,宋帮银运输矸石的货车要从田冲村禾麻组至贵开路路段经过,谭小龙得知此事后,立即纠集被告人何菊建、李相建、李光奇、罗浩、蔡峰、宋小均、蔡计刚、尚兴钟、李湘波、邓德坤、谭兴顺、程良静、梅芸瑜、方超等人驾驶载有砍刀等凶器的6辆汽车前往该地点将路堵住。谭小龙带领何菊建、李相建到大坝口煤渣场查看并找到宋帮银,以到田冲村禾麻冲组的公路是其出钱维护为由,要宋帮银付费后才能从此路段通过,宋帮银同意后,谭小龙才通知堵在路上的车辆撤走,让宋帮银的货车通过。

14、2007年11月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小龙得知其与熊祥合伙经营的开阳县禾丰乡田冲村禾麻冲组的煤矸石被人正在”偷运”,立即带领被告人李相建、李光奇、谭兴顺、梅芸瑜等人赶到禾丰乡田冲村禾麻冲组,在进村的路上遇到田冲村村民李秀平、李富明与驾驶员正在装运煤矸石,谭小龙等人即对李秀平、李富明和驾驶员进行威胁、辱骂,不准其拉煤矸石。赶到现场来处理此事的田冲村委副支书吴天钦证实李秀平、李富明是将自己田土里的煤矸石出售给该驾驶员,且所出售的煤矸石是不是谭小龙、熊祥与田冲村委签定合同范围内的煤矸石。谭小龙等人对驾驶员进行威胁并要求驾驶员赔偿1000元。驾驶员将煤矸石倒回原处,并将身上仅有的300元钱交给谭小龙等人后才得以离开。

15、2008年农历正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相建怀疑田茂韩(小小名田老六,另案处理)在赌场打假牌赢其弟4800元钱,在开阳县冯山镇石头村路段遇到田茂坤时,要田还钱,田茂坤不承认,李相建等人即持拖把棒、匕首等凶器追打田茂坤,将其打伤。

经法医鉴定,田茂坤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16、2008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建国接到其亲戚何述东要求其喊人帮忙打架的电话后,立即邀约被告人李相建带领被告人李光奇、蔡计刚、梅芸瑜、罗浩、程良静、蔡峰及方超等人持砍刀、铡管等凶器,赶到开阳县城关镇温泉村(原项兆村)下寨组何述榜家中,强行冲进何述榜家二楼客厅,对躲藏在何述榜家二楼客厅的卢军、王贵全进行殴打。

17、200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黄陆兵到开阳县花梨乡清江村处理马口磷矿与马鞍树和轿顶山两个村民组村民纠纷一事,与村民吴义奎发生争吵。次日,被告人黎庆洪接到黎崇刚电话得知马口磷矿又与清江村马鞍树组村民发生纠纷,为了显摆势力,恐吓当地村民,被告人黎庆洪、黎崇刚带领黎猛、何菊建、黄陆兵、李相建、蒙祖玖、李光奇、尚光钟、蔡计铡、程良静、蔡峰、罗浩、李湘波、梅芸瑜、方超、任平、何春江、胡贵、罗毅等数十人,分别驾驶宝马、雪佛兰、本田CRV、皮卡等车赶到马口磷矿,对村民进行威胁,黎崇刚还说哪个是小疤九(吴义奎),给老子站出来,使得吴义奎十分害怕,其他村民也因惧怕而离开矿山。

18、2008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何菊建为追讨债务,带领组织成员李相建、李光奇、李湘波、杨建国、程良静、罗浩、蔡峰、梅芸瑜、曾令勇及王亚军、方超等十余人持砍刀、木棒驾驶何菊健的本田CRV越野车和杨建国的皮卡车,前往瓮安县城找一个名叫许老二的赌徒收债。为预防在追讨赌债时与对方发生斗殴,何菊建指使杨建国安排程良静、蔡峰在瓮安县城购买了白手套、白袜子给李相建、李光奇、李湘波、杨建国、程良静、罗浩、蔡峰、梅芸瑜、曾令勇及王亚军、方超统一戴上,以便在斗殴时区分对方。上述人员到达瓮安县城的一处居民小区后,何菊建带李相建到该小区的一家麻将馆找许老二二末果,即委托其瓮安的一个朋友代为追讨,后何菊建安排以上人员在瓮安宵夜后驾年返回开阳。

19、2008年3月1
0日晚,陆立志(另案处理)因事与赵一铮发生纠纷,陆立志遂邀约被告人李湘波、梅芸瑜与周小山、吴明扬(均另案处理)等人持砍刀、卡子刀等凶器驾车赶到开阳县一中门口将赵一铮砍伤后逃走。2008年3月18日,李光奇、李湘波、梅芸瑜、吴明扬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被开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传唤,李光奇将情况向何菊建报告,次日,黎庆洪、何菊建到该所询问李光奇的涉案情况,因黎庆洪系贵州省政协委员、贵阳市人大代表的身份,派出所于是将涉案情况告知其。黎庆洪、何菊建在得知该案主要涉案人员是李湘波、梅芸瑜等人后,主动交来赔偿受害人赵一铮的医疗费8000元人民币,希望该所对李湘波、梅芸瑜等人从轻处理,并将李光奇担保出所。2009年5月4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以(2009)云法少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李湘波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梅芸瑜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周小山家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一年,吴明扬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2008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相建带领蔡峰开阳县城城关镇南江花园5栋2单元404号姚安福家中开设的赌场,以找陈星还钱为由闹场子,姚安福等人不敢开门。在姚安福家赌博的钟畅(处理)、陈星、陈祖荣、陈小惠等人躲进姚安福家卧室后将门反锁,李相建等人用砖头打砸姚安福家防盗门,扬言”不开门要用斧头将门砍烂”。姚安福出于害怕,便将门打开,李相建进屋没有看见其他人在,出门扬长而去。由于惹不起李相建、蔡峰等人,钟畅、潘明华、姚安福将赌场搬到刘儒江家继续开设。

21、200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谭小龙得知其与熊祥合伙经营的开阳县禾丰乡田冲村禾麻冲组清河煤矿煤渣(煤矸石)被他人开车”偷运”,立即带领被告人李相建、李光奇、谭兴顺、梅芸瑜、谭涪锦等人携带铁棒等凶器分乘两辆车赶往清河煤矿,当谭小龙、李光奇驾车行至距田冲村委会办公楼约300米处,遇到由陈祖祥驾驶的从禾麻冲组水库边上装煤矸石(荒渣)运往砖厂的货车,谭小龙、李光奇等人分别驾驶两辆轿车一前一后逼停陈祖祥的货车后,将搭乘陈祖祥货车的陈祖刚强行拖下车,用铁棒等凶器殴打其脚和背部,之后,谭小龙带领被告人李相建、李光奇、谭兴顺、梅芸瑜等人将陈祖祥、陈祖刚押到禾丰乡派出所,并且在禾丰乡派出所门口非法搜查陈祖祥身体。

22、2008年5月,被告人谭小龙与熊祥一起去田冲村委会谈续签煤矸石合同事宜,当得知田冲村委不想再续签合同后,谭小龙当着田冲村村委一班人的面,拍起桌子并威胁村支书陈正富,声称如果不续签合同,就喊社会上的人报复。

23、2008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黎庆洪在开采开阳县龙水乡花山磷矿期间,得知花山村大园子村民组的村民因矿井开采巷道导致后面山体岩石出现裂缝而自发组织对矿山的开采进行阻工的消息后,带领数十人驾驶载有砍刀等凶器的轿车、面包车到矿山,对前来阻工的当地村民进行威肋,迫使村民不敢再次阻工。

(四)黎庆洪犯罪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进法犯罪活动,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拉拢腐蚀围家机关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对一定的行业和区域形成非法控制和最大影响,严重破了开阳县等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

黎庆洪犯罪组织为争夺势力范围,控制开阳县境内部份矿产资源开采,确立该组织在开阳县城及周边乡镇的强势地位,达到长期作恶的目的,一方面多次组织成员与开阳县简代平、冷光辉恶势力团伙、何明华恶势力团伙进行大规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另一方面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每到逢年过节均会安排黄陆兵、黎猛等人去对黎家矿山和经营的公司有利益关系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送充值卡、福贵烟、熊猫烟、茅台酒、月饼等物;同时,被告人黎崇刚、黎庆洪、蒙祖玖等人采取隐瞒其违法犯罪事实等手段,黎庆洪先后取得贵阳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贵州省第十届政协委员、贵阳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等头衔,黎崇刚先后获得开阳县政协委员、贵阳市第十一届人大代表等头衔,蒙祖玖取得开阳县人大代表头衔。在获得这些身份后,黎庆洪又利用该身份为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逃避法律打击提供保护,通过从事多种违法犯罪活动,黎庆洪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在当地社会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1、2007年底至2008年初,被告人杨松指使组织成员蒙祖玖、吴正刚、蒙政在开阳县花梨乡花山村主任换届选举时,以请吃、送礼、许诺等手段,向尚崇义、吴洪兵、王再祥、陈廷玉等花山村民贿选,破坏基层选举。

2、从2006年开始,被告人黎庆洪为了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每到逢年过节均会安排黄陆兵、黎猛去对黎家矿山和经营的公司有利益关系的开阳县有关职能部门领导送充值卡、福贵烟、茅台酒、月饼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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