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飞诉邹思聪和何谦名誉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7日二审宣判,经将近三年的审理,邹思聪和何谦被杭州两级法院认定构成侵权。我们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但我们会依据法律的规定,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寻求下一步的司法救济。
近日互联网上对本案相关信息有所讨论,为澄清事实,代理律师团队、何谦和邹思聪,分别就有关问题,向公众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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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日,邹思聪用个人公众号发表何谦所写的《“未遂”之后呢?成功say NO又如何?》一文。文中何谦称她2009年在《凤凰周刊》杂志社实习期间,时任首席记者的邓飞在一个晚上以聊选题的名义,把她叫到一间酒店里,实施了性骚扰行为。邹思聪使用了《邓飞,没有女生是你的“免费午餐”》的标题,并增加了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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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5日,邹思聪收到起诉状,邓飞在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他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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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7日,杭州互联网法院线下召开庭前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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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3日,何谦被追加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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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9日,何谦在微博和微信公开其真实身份和姓名,发表文章《请知晓我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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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线下不公开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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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5日,邹思聪与何谦的代理人收到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邹思聪和何谦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关内容真实的情况下撰写并公开发表案涉文章,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删除文章、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17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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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5日、16日,何谦和邹思聪分别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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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4日,二审法院杭州市中级法院组织不公开的“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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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7日,二审法院送达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9月11日,微信公众账号“刘辉刑辩团队”发布文章《如果有人想要你‘社死’,你该如何拯救自己?》,以办案手记的方式发表意见,并公布了邓飞诉邹思聪、何谦案二审判决书。鉴于该文未客观呈现法院裁判、庭审焦点、双方证据,为避免我方当事人遭受公众误解,我们作为邹思聪和何谦一方的代理律师,就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有必要作如下澄清:
一、法院认定邹思聪、何谦构成侵权,意味着他们的事实陈述不真实吗?
本案一审判决认为:
本案中,何谦虽尽其所能以“亲历者”的视角向法庭回溯文中封闭空间的事件,但除何谦本人对这一近十年前事件的描述之外,邹思聪、何谦并未提供任何其他直接证据证明“性侵(未遂)/性骚扰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经过,邹思聪、何谦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亦不足以令人毫无迟疑的确信其所述情况真实存在。
故在邹思聪、何谦未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其陈述为真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邹思聪、何谦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关内容真实的情况下撰写并公开发表案涉文章……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一审判决书第19页
二审判决认可这一逻辑,并进一步认为:
因邓飞否认其曾对何谦实施过性侵(未遂)/性骚扰,此为消极主张,邹思聪、何谦应当对其积极主张进行举证……相关间接证据也不足以形成邓飞对女生 C(何谦)实施过性侵(未遂)/性骚扰这一待证事实的有效证据链,据此原审法院认定案涉文章中关于邓飞对女生C(何谦)有过性侵(未遂)/性骚扰的陈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本案二审判决书第41页至42页
我们提请公众注意,与很多名誉权纠纷案例不同,本案在认定构成侵权的同时,没有认定邹思聪和何谦“捏造虚假事实”“传播虚假信息”。也就是说,法院没有认定何谦所述不真实,也没有认定何谦说谎。法院仅仅是认为,何谦和邹思聪没有足够证据,因此构成侵权。在这个基础上,一二审判决都反复强调了受害者要及时固定证据,第一时间报警、投诉。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该判决也没有支持原告的事实陈述,而只是认为既然原告否认,此为消极主张,邹思聪、何谦应当对其积极主张进行举证。
最重要的事,重复一遍:
一二审判决都没有认定邹思聪和何谦所述不真实,没有认定邹思聪和何谦说谎,而只是认定他们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所述,并据此呼吁受害者们要及时固定证据。
二、何谦真的“记不得了”吗?
“刘辉刑辩团队”的文章说:“何谦对这些关键问题多次以‘记不得了’含糊其辞”,这一说法不符合事实。该文所说“部分问答详见二审判决书第17页”,并非法院记录版本,而是对方当事人为诉讼目的在答辩状中撰写的版本。
“刘辉刑辩团队”的文章还说:“我们提交了何谦撰写及发布文章前后26天内与黄某某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涉案文章的内容事先经过作者以外的人多次编辑和修改、不止存在一个版本、文章的发布也是有组织有策划的行为,和质疑免费午餐财务问题有关联等”,这一说法不符合事实,经我方质证,该聊天记录不能证明这一目的。
“刘辉刑辩团队”文章以上内容均为未获法院认可的单方主张。
本案二审过程中,何谦申请黄某某出庭作证,以查明事实,却未获法庭允许。
本案中,我方也有未获得法院认定、评价的单方主张和举证。这些主张和举证包括:
在邹思聪发布何谦文章之前,已经有四位互不相识的女性在微博上公开指控原告涉嫌性骚扰,我方提交了相关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的陈述多处与客观证据存在不可调和的直接冲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方也提交了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等证据。
以上主张和举证,一二审法院均未予评价,但在一二审判决书中均有记录。
三、本案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我们尊重人民法院审判的权力。但我们仍然认为,本案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更具体的理由,我们将在代理申请再审时向浙江高院提出,此处择要一二:
本案判决不符合《民法典》第一零二五条的规定。该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本案被诉行为,是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的行为,没有认定存在但书条款的情形,就不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消极主张和积极主张这一区分,是学术意见,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举证责任法定的规则。此学说近年来经多位学者辨析,已非主流学术意见(参见《新闻侵犯名誉权的过错归责原则与证明责任分配》)。
四、本案真正的争议焦点是什么?
何谦没有起诉邓飞,因此本案核心待证事实,并非邓飞是否实施了性侵害/性骚扰行为,专注于何谦和邹思聪是否有足够证据,混淆了真正的争议焦点。
一二审法院都重复了如下的意见:“性侵、性骚扰行为的受害人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固定证据,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向相关单位进行投诉”(一审判决第20页、二审判决第44页)。作为代理过多起性侵害/性骚扰案件受害者的律师,我们也建议此刻或者将来遭受侵害的受害人,要尽可能固定证据,第一时间报警或者投诉。但这与本案无关。
本案真正讨论的,是一个人对十年前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对曾经遭受的伤害,对不曾磨灭的记忆,当年不曾报警,不曾投诉,没有固定过证据,当年甚至没有明确相关制度的情况下,她是否还拥有最后的救济渠道:公开陈述。
她确实没有足够证据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但本案中也没有证据,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捏造了所述事实、传播了虚假信息。
我们认为,她有公开陈述的权利,作为一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
邹思聪何谦代理律师团队:徐凯律师 张颖律师 王永梅律师 李莹律师 咸韵律师(助理)
2021年9月13日
2021年5月14日,我以线上方式参加了本案二审名为“法庭调查”的程序,时间超过十个小时,比去年一审的正式庭审耗时更长。整个流程结束时,我在美国居住地的时间是早晨五点半。
8月27日,我们收到二审判决书:维持原判。即我们再次败诉。这个结果不令人意外,但我们决不认同。
事实上,即便我是被动进入司法程序,本案对我来说也正好成为一场在相关法律缺位、司法救济不足的情况下,我和我们的以身试问:
被性骚扰以后,我可以说话吗?我有权公开讲述自己的创伤经历吗?
二审判决书告知我们这场集体试验得来的阶段性结果:谎言不会成为事实,但是谎言可能会透过法律击败事实。
以证人、被告身份亲历一个案件的司法流程,我获得了属于我个人的答案。败诉是应该、也值得被记住的失败,却不是结束。
二审判决是一份裁剪事实、令人深感遗憾的判决书。我的亲身经历、对我而言意义重大的事实细节,在邓飞方所提交的《上诉答辩状》中都被不同程度地歪曲、误读和偷换概念。这份漏洞百出的答辩状中多处声称是对我自述文章或是我方在一审庭内陈述的直接引述,却与原文原话并不吻合。因此,2021年5月14日二审法庭调查过程中,我对其事实和逻辑上的漏洞进行了一一驳斥和纠错。为了将这些内容阐述得更清楚,庭后我向法院提交了长达十八页的书面材料。
但更让我愤怒和难过的是,二审判决书中罗列了被上诉人一方《上诉答辩状》的内容,却对我向法院详细指出过的其与事实相悖且逻辑谬误的问题只字不提。无论是我在庭内口头陈述列出的内容,还是后来以书面形式提交的逐条驳斥回应——都被选择性忽视和裁剪了。
针对近期邓飞代理律师发布的文章内容,我主要向大家说明一下我的证言以及黄某某聊天记录的问题。
一、我的证言
邓飞及其代理人一方号称“充分利用”作为证人的我“进行询问的方式来揭露真相,”将我在庭上的回答大部分都刻意简化和歪曲为“记不得了”,认为我“含糊其辞”。
然而,我在庭上回应每一个问题时都有具体情况描述和解释,详情均存档在一审庭前会议及庭审笔录、录像中,他们不仅断章取义,甚至就连使用引号的“直接引用”也都歪曲了我的原话或者写了我并未说的话。
关于当天发生的事,我在法庭上有过详细的叙述。既然对方代理律师特意发布文章提出这一点并认为我都“记不得了”,我完全不介意在此重复一遍:
2009年下半年,刚刚进入大三的我在《凤凰周刊》杂志社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实习。在此期间,我和其他实习生一样,主要通过MSN与众多编辑记者前辈保持联络,听从工作安排,查找资料、联系受访对象,合作或独立完成稿件。这些记者编辑中包括时为“首席记者”、以调查报道著称的邓飞。那时候还没有微信,大家惯用的联系方式是数年后死掉的MSN。与杂志社不少无需在编辑部坐班的记者老师一样,长期出差在外采访的邓飞曾在MSN上远程给我安排工作任务,比如帮其给受访对象发送邮件。
事件发生的那天,邓飞告诉我他刚好出差回到北京,可以见面聊新闻报道的选题,需要我等他电话联络确认。我在编辑部办公室等到傍晚天黑,邓飞最终电话说,出来碰头吧,大意则是飞机晚到,工作忙完很累之类的。约见之地是朝阳区某处CBD,见面时他建议就近看场电影——即2009年八月底开始上映的《白银帝国》。当时在业界颇有声望的前辈老师邀约看电影这件事并没有让我多想,而那时看电影后邓飞说:这儿人多,咱们到我住的酒店去详细聊吧。
初涉媒体圈的我没有追问“人多而不能谈话”的实际原因。由于我那时对其的信任,且印象中他的家在外地,家人不在北京,我也未能深究那个足够安全的地方是其所住酒店(而不是编辑部办公室或其他地方)的合理性。
进入酒店房间后没多久,邓飞仿佛变成另一个人,与我彼时一直耳闻中那个值得尊敬的形象截然相反。我至今难以描摹我的震惊。我当时看作前辈和师长的人,竟会以我完全想象不到的方式对待我,抱住我,抚摸、强吻。把我推在床上后,他压住被迫做出斜躺姿势的我,试图解开我的蓝色中袖上衣,也做出解开、脱自己裤子的动作。多年来我一直抗拒回想他的动作和具体细节,这个令我全身每一个角落都感到恶心的画面却时常冒出来,吞噬我。
所幸,我挣脱了。也许是因为我的某个应激性动作,又或者他看到我并不配合便决定主动放弃。他最终未能做成他试图要做的事——如果此处需要严格定义,我至今并不确定使用哪一个术语,能更准确地、以符合司法定义的方式描述其看似“未遂”的侵犯动作。但我确定的是,当时的我拒绝被那样对待,更没有任何表达肯定意愿的言语和行为。直到2018年性骚扰和性侵犯议题受到前所未有的社会关注,我才越发确定这一切不经我允许、违背我意愿的与性有关的肢体行为至少已经构成性骚扰。
那次以工作为由的会面是我们第一次、也是仅有一次的单独碰面。事情刚发生后,痛苦便成为秘密。因为满怀难堪和耻辱,我不希望让任何人知道我所经历的,偷偷把全身衣服都扔掉,就像什么都没发生过一样。
那时的我很难在事件后立即直接放弃实习的机会,主要因为只有在规定时间范围完成我所在大学传播学专业要求的媒体实习,才能完成12个学分,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当时的我自责地认为我的经历应该是个人问题导致的孤例,只是对方一次未能如愿的“套路”试探。更重要的是,对方试图进行的动作最终并非完成式。我以为我能尽最大努力做到的便是告诉自己“好险,最可怕的伤害没有发生”;回避、远离这个人,不再见面、不要产生工作上的直接交集,我自己就此撑过去就好了。
在此后的数年里,我没有举报此事,只是陆续对几位我信任的朋友以及家人不同程度讲过我的经历。但我逐渐发现,伤痛的一大部分是延迟的,后知后觉的,随着时间不仅不会消失,还会一点一点吞噬我。
2018年7月底,紧随公益领袖雷闯被指控性侵之后,多位女性公开发声指证邓飞曾经性骚扰了她们。这些勇敢的声音让我想到自己早前的相似遭遇,也为自己多年的沉默感到羞愤。2018年7月29日,我写作了《“未遂”之后呢,成功Say NO又如何?》一文,回顾和反思我的个人亲身经历的一系列事件,其中包含邓飞性骚扰的部分。
我把自述以锤子便签图片格式发送给若干朋友,也发给数位较有公信力、我所信任的媒体圈前辈,告知他们我的经历,寻求反馈和建议。他们中的三位,包括邹思聪、黄某某在内,主动提出希望帮我将伤痛经历公之于众,最终于8月1日在其微信公号或个人社交媒体账号上发布了我的自述,引起公众关注。自此,有了后来本案相关的一切。
以上,就是一审判决所认定的,我“尽其所能以亲历者的视角向法庭回溯文中封闭空间的事件”的情况,一审判决同时认定,我们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亦不足以令人毫无迟疑的确信其所述情况真实存在,因此判决我们构成了侵权。(**一审判决书链接)**
二、黄某某与我的聊天记录
邓飞及其代理人在庭审中认为由他们提交至法院的我与黄某某的聊天记录是本案“最具有证据价值的证据之一”,又在其近期文章中提及:“我们提交了何谦撰写及发布文章前后26天内与黄某某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涉案文章的内容事先经过作者以外的人多次编辑和修改、不止存在一个版本、文章的发布也是有组织有策划的行为,和质疑免费午餐财务问题有关联等。”
事实,完全相反。关于这份聊天记录,我希望可以全部公开,却受制于不公开审理的问题,无法如愿,在此,我希望黄某某先生可以自行公开,供公众判断,其是否完成了对方代理人声称的以上证明内容。既然黄某某先生为邓飞提供了这份聊天记录的公证书作为证据,想必也可以向公众提供经公证的全部记录(值得注意的是,邓飞方当时提交公证的是其删去若干文字信息、也未对语音信息进行文字转录的不完整内容,后来我方则为法院补全对话记录)。我本人在此声明,我完全放弃与这份聊天记录有关的全部隐私利益。
就这份聊天记录,我已经在法庭上发布的质证意见如下:
1、在我写作自述文章的过程中,从未有除我自己以外的任何人参与编辑或者修改内容,被上诉人声称我的文章“事先经过作者以外的人多次编辑和修改、不止存在一个版本”没有任何依据。
我的确保存过不同版本的草稿,但这里所谓不同版本的区别主要在于我个人于写作过程中为了使文字表述更为准确进行的技术层面的修改。对于自述中与本案涉及事件直接相关的描述,我从未进行任何修改。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黄某某在转发我的文章前跟我进行交流的过程中,从未向我求证过任何细节,且从未表达过任何求证愿望、疑虑或者不相信。如果邓飞及其代理人哪怕花一点时间和功夫,将我发给黄某某的草稿(微信记录中的图片文档)与后来正式公开发表的版本进行逐字对比,就能够看到我的自述文章在我与黄某某交流后完全没有任何由我们的交流内容而产生的变动。
2、我发表文章希望聚焦的始终是“这些事件背后共同的性别权力结构与体制化、社会性的暴力”;“唯愿各种思辨讨论都能就事论事、聚焦核心问题”。并非被上诉人称我“有组织有策划的行为,和质疑免费午餐财务问题有关联等”。
我发表文章的目的自始至终都如自述文章中所说的那样:“决定写出来是为了声援已经站出来的姑娘们朋友们,个案仅供参考:无论程度如何,受过伤害的人都将经历无法预估的困境,长期、慢性,甚至是迟到的疼痛”;即便看似“未遂”,却分明有什么是已“遂”的——我想要书写和探讨恰恰是那其实已“遂”的部分到底是什么?而我,为何长久以来竟然无法为之命名?
以上是我发表自述文章,以及进入司法程序后希望坚持到底的目的和诉求,自三年前到现在从未改变,以后也不会改变。
3、邓飞及其代理人提及我“撰写及发布文章前后26天内与黄某某的聊天记录”,这一表述歪曲了事实,存在严重误导。聊天记录显示,黄某某前后态度、立场的变化是突然发生的,其立场的突兀转变,既没有依据证明我的自述不真实,又不能证明其在微信中对我的质疑属实。
“前后26天”之久,如此的表述似乎在刻意提供且强化“黄与我在26天内始终保持长期、可持续性的沟通”这样的误导性信息,而事实上黄某某与我总共仅仅有过三段/次集中性对话:
第一段,2018年8月1日前后,围绕我自述文章的发布相关事宜的沟通。
第二段,2018年9月10日前后, 黄某某主动提到“邓飞在准备起诉,我和他还沟通过,我才知道诽谤还分民事刑事”,同时问了我两个问题:“我发的这个文本是不是在我看到之前就有人帮你修改过?”以及“是不是所有细节你都能很清晰记得,包括涉及S的”。
对此,我都进行了详细回应:“没有任何人帮我修改” “写的时候,我就知道,记忆都有限,有些完全记不清楚的我是没法写出来(即,但凡我自己有疑问的、不清楚之处,我不会写出来,一定是我记得清楚的内容我才会包含在自述文章中)”,然后我们聊及起诉应诉事宜,以及我表达担心由于我的自述连累到帮助我的人;
2018年9月12日,黄某某推翻帮我发布自述时的立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了第二篇与我相关的文章,即与其此前立场完全相反的《我杀死了邓飞》一文。文中,他讲述自己与邓的私人情谊关系种种,并称其“不能判断对邓飞的指控就是真实的”。
第三阶段(2018年9月19日至22日前后),黄某某立场骤然翻转之后,突然提出想要见面沟通,知道我不在北京、无法见面后,其向我发来长段内容,提出一些问题,类似“荡妇羞辱”的表述和质疑,比如“这类举动(事后洗澡并把衣服全部扔掉),我在很多类似遭遇强暴的故事中都看到过,而且我记得它是犯罪心理学里是有专门的解释和描述的,但这也是我觉得是否存在记忆植入的地方,因为我能看到的所有出现这种举动的描述,都远不只发生强搂强抱亲吻,从常理上看,应当是邓飞实施并完成了强奸行为…”)。
黄某某表达出这些所谓的疑虑全部发生在其已经完全改变立场之后,在此之前,读到我的自述、表达信任支持和主动表示要转发声援时,其从未有过任何疑虑的表达和询问。
据此,何来“前后26天”的沟通?
4、更重要的是,邓飞及其代理人声称“这份近百页的聊天记录也证实了黄某某从一开始被误导,到逐步怀疑,到最后感受到自己被利用的整个过程”,与事实完全不符。
黄某某极其突兀的立场转变,发生在与邓飞的联络沟通之后,甚至是其知晓邓飞准备诉讼事宜之时(据微信聊天记录可见,黄某某主动对我称“邓飞在准备起诉,我和他还沟通过,我才知道诽谤还分民事刑事……”)。
那么黄某某不再相信和支持我,转而相信邓飞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邓飞是否向黄某某举出过足以使其毫无迟疑地相信邓飞没有实施我在自述文章中描述的其性骚扰行为的证据?
如果有,邓飞一方并没有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交这项证据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没有这样的证据,邓飞与黄某某之间是否存在无法向法庭说明的利益原因而使黄某某的立场突然转变?
法院从未对此进行表态或认定,二审判决书中也未有体现。我的代理律师申请法院通知黄某某出庭作证,以查明事实,却未被准许。这些非常重要却至今未解的问题,也只有邓飞和黄某某本人知晓答案了。
三、他说,“我是一个调查记者”。
邓飞及其代理人在庭审及其上诉答辩状的表述中通过多次使用“必然”、“总会”、“不合常理”等一系列词汇的表述,充分展现其对性侵(未遂)、性骚扰事件的刻板印象,充斥极具代表性的偏见,且反复采用并非基于事实论证的、错误的逻辑。
其在答辩状中表述“必然会留下痕迹,比如当事人必然记得发生性侵(未遂)的具体时间、地点、经过,仓皇逃脱后总会有熟悉的人觉察到异常,实施性侵(未遂)者出于道德压力或者法律制裁的威慑力总会采取一些道歉等挽回或阻止事态扩大的手段”,故意断章取义地声称我“对所有关键事实都是回应‘记不得了’”,以期法官对我形成负面印象,并反复强化这样的问题逻辑和不实表述。
于我而言,我想做和努力在做的一切,恰恰源于那些与性暴力、性创伤及其受害者有关的所谓“常理”充斥根深蒂固的偏见。我想我们正需要一个又一个鲜活的个案、亲历者的讲述,去纠偏、纠错,引发公共讨论与反思,才有可能松动并改变滋养这些偏见的社会文化土壤。
邓飞在几次庭审中,不知何意地多次强调他作为“一个调查记者”的身份,他反复说“我是一个调查记者”,在几次对质之后,我在法庭上直接对他说:你根本不配是我们的媒体圈前辈,你不配得曾经怀有新闻理想的年轻人对你的任何一点尊敬!
最后,我想指出二审判决书中一个尤为讽刺的细节问题:不知是有意混淆还是低级错误,文本中多处“权力控制关系下”的总结表述中,“权力”均被写成了“权利”。
对我来说,正是书写自己创伤经历引发本案的整个过程让我成长。我学会接受自己曾经的软弱,直面反思权力关系所决定的性暴力的破坏性,也亲身见证和体验了中国法律应对此类事件的现有局限和困境。
我感恩站在一起的行动者同伴们,亲爱可敬的律师们,以及我的朋友们(尤其是为我提供证词、出庭作证的每一位)。他们给我力量坚定主张自己能够公开讲述创伤的权利。因为这一切,我才更加深刻体会二审判决书碰巧揭露的这个事实:
“权利”并不会“控制”人,权力才会。
最后,我想给大家讲讲这几年,我在法庭上看见的事情。
本质上,我既是发布文章而被起诉的当事人之一,也是一个在不公开审理的环境下,难得的观察者。所以,我有必要讲出我所看到的事情。
2021年5月,以“调查”为名展开的二审中,邓飞当庭突然改变了自己的说法,他突然想起来何谦是谁,与何谦还有过交集。
而在2019年的庭前会议和2020年的一审中,他都一口认定,他本人从来不认识何谦,从来没有见过这个人。
我还记得2019年在庭前会议上,邓飞看到何谦为我作证、讲述自己的遭遇时,他怒不可遏的样子。他自述根本不认识、从来没见过何谦,在回答法官问题时表示和何谦没有加过MSN或者QQ。在我方律师询问邓飞是否确认这一事实时,他表示了肯定。注意,此处时间是2019年。
这年也有个有趣的插曲。在2019年的庭前会议中,接受我方律师询问时,邓飞先是表示自己愿意接受测谎。而当法官向其确认,是否愿意接受测谎时,代理律师表示测谎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不接受测谎——
法官接着发问:这是原告和代理律师出现了意见不同吗?
这时候,邓飞又表示自己同意律师的意见。他的律师接着说,邓飞之所以说自己愿意接受测谎,是为了证明自己陈述的真实性。
时间来到2020年11月一审,邓飞仍然坚决表示自己从没见过、不认识何谦。
而在此时何谦已在曾经的QQ记录和邮箱里,找到了切实的证据。何谦在一审中,拿出了许多年前的三项证据:何谦与邓飞为QQ好友关系,将其屏蔽的记录;一位新闻界前辈在给何谦的邮件中,表示邓飞向他说过何谦“在《凤凰周刊》表现出色”;何谦在《凤凰周刊》实习时,也曾帮邓飞发过一封调查稿邮件,给某地方官员。这足以证明,邓飞至少在是否认识何谦这件事上,在法庭上做了虚假陈述。
然而,法院的一审判决没有对邓飞的虚假陈述发表任何只言片语的意见,而只是认为何谦“虽然尽其所能以‘亲历者’的视角向法庭回溯文中封闭空间的事件……不足以令人毫无迟疑的确信其所述情况真实存在”。
对何谦科以如此高的举证责任,而邓飞除了无须举证外,虚假陈述也被彻底视而不见。
所以上诉,是应然之事。
2021年,在以“调查”为名的二审中,我看到的情况就更大跌眼镜。我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放出了一段录音,并且在庭后作为新的证据提交,并被法院采纳。
这是邓飞在2018年秋天打给律师的电话。在电话里,邓飞亲口承认,自己认识何谦,甚至他还记得“细节”,据他所说,自己曾在凤凰周刊的办公室骂过何谦,理由竟然是何谦“太吵闹了”。那时,邓飞给我的代理律师打的这个电话,目的是试图通过他索要我的家庭住址和身份信息。
我第一次听到这段录音时,惊讶程度不亚于对面的邓飞。
这是从邓飞口中坐实了他的虚假陈述。一个人怎么可能在2018年记得曾在办公室骂过何谦,而到了2019年和2020年的两次法庭上,又信誓旦旦表示从不认识何谦、从没见过何谦?
果然,在这段录音播放后,邓飞的陈述再次混乱,他转换叙述,表示自己是经过调查之后,才知道自己和何谦有过交集,曾经骂过何谦。
我实在忍不住了,于是在庭上对邓飞发问:请问你是2020年的一审后,回到2018年去进行调查,然后在二审时又想起来了吗?请问你可以穿越时空吗?
请问这个被你承认的事实,是别人告诉你以后,你就想起来,还是别人告诉了你,你就被植入这段记忆,突然相信你又认识何谦了?
邓飞对此不再有流畅表达,支支吾吾,旁边的代理律师则一脸愤懑,大概意思是说,因为之前没有放录音啊!(我理解他大概是想说不该录音吧。)
这是什么话?没有录音,这段“更改记忆”的事实就不存在?有了录音,就是穿越时空去调查想起来了?
这是我作为当事人所看到的情况。
听见当事双方的声音、彼此的陈述、庭上的对质、接受法官的提问,这是何谦放弃个人隐私、一直坚持申请公开审理的原因,是对法治、对社会公正、对公众负责的态度。一个现代理性的公民如果能够全程观看这持续三年的案子,会有自己的判断。这个案子最初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更是具备通过互联网公开庭审让人观看的技术条件。
然而在一审中,这没有实现。
在二审上诉中,我们依然申请了公开审理。需要说明,二审没有正式开庭,而是以“调查”的形式进行,因此也可以规避到是否“公开审理”的问题——这个法律程序,我也是第一次知道。
《北京青年报》和《人物》等媒体对此案均曾有采访报道,他们采访当事双方,报道案情,梳理过程,而这些报道都陆续受到对方压力,被迫删除了。作为前调查记者,邓飞应该知道,这样的行为意味着什么。
9月11日晚,“刘辉刑辩团队”发表的《如果有人想要你‘社死’,你该如何拯救自己?》这篇文章,针对其内容前文已有大量驳斥,而这标题起得如同营销号一般,令人瞠目。也许这有利于他们的团队业务,但我必须再次强调,从发布文章的第一刻,到应诉的漫长三年,庭上庭下,我都表达过我与邓飞素不相识,发布文章基于公共目的,希望得到邓飞的正面公开回应,而不是其他任何地下手段(见“我的应诉声明”)。
我基于对自己言论自由的捍卫,和邓飞展开诉讼,在法庭上交锋,也在庭上当面告诉过他,不是所有人都会对他的手段买账。这三年,邓飞不仅没有所谓“社死”,还参加了诸多其他项目。受到质疑,可以回应得堂堂正正一点,不用连假手律师团队宣告的“胜利”,都要向营销号与整体社会的仇女情绪靠近,以获得自信。
三年诉讼中,有许多专业法律人士向我们施以援手,二审中新加入援助我们的律师有张颖律师、王永梅律师、李莹律师,她们和徐凯律师、王灵芳律师、万淼焱律师、咸韵律师一起,都付出了许多,这些律师们专业和良知兼备,她/他们所提供的帮助,我不能道其万一。
二审期间,李莹律师组织了多位学者参加的学术研讨会,刘小楠老师和刘春玲老师,为我和何谦向法院提交了专家意见,魏永征教授还撰写并发布了关于此案的评论文章:《魏永征:揭发性骚扰引发诽谤案与民事举证制度的演进》(见财新网)。
我和何谦也继续委托了徐凯律师和王永梅律师,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再审、申请抗诉,我们会坚持走完能走的一切程序,用尽所有的救济渠道,穷尽我们的全部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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