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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中国人民大学性骚扰事件,为何不能仅仅是师德问题?
作者:陈碧
发表日期:2024.7.23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律圆桌”
主题归类:米兔
主题归类:人大教授性骚扰事件
CDS收藏:公民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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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在读博士生王迪在网络平台实名举报博导王贵元性骚扰。7月22日晚,中国人民大学发布情况通报,称举报情况属实,涉事教师被开除党籍、撤销教授职称、解除聘用关系,并将问题线索依法反映给有关机关。事情曝光一天,问题就得到了解决。人民大学的快速响应和重视程度,体现了学校对于师德失范行为的“零容忍”。

当然,我们也不应忽视本案快速解决的两个条件:第一,举报人提供了录音和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其中音频文件接近一个小时,这为调查提供了基础,不至陷入师生各执一词的“罗生门”;第二,网友纷纷转发并声援受害人,要求学校给予公正处理,所以围观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复盘这一事件,还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高校性骚扰中的权力属性是如何体现的?高校为治理性骚扰做好准备了吗?性骚扰是师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1 高校性骚扰中的“权力”属性

在《民法典》之前,我国只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个规定太过粗疏,因此2020年我国《民法典》新增第1010条反性骚扰条款:它的第1款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性骚扰,属于基础性规则;第2款规范职场、学校等单位的性骚扰行为,调整职权、从属关系。

职场、校园的性骚扰,为什么要单独规范呢?因为这些场所是性骚扰发生的重灾区,先天存在着权力属性、从属关系,受到骚扰的一方很难强硬说“不”——套用性侵犯罪中的术语:“受害人可能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

在本案中,据受害人描述,导师王贵元于2022年5月21日对其性骚扰且强制猥亵,并提出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被受害人拒绝,在其后两年多时间里对她进行打击报复,并威胁不能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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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录音中二人的对话,可以发现骚扰者不断提出涉及性的非分要求,而受害人步步退让,她的拒绝虽然并不是声泪俱下或者厉声指责,但当她说“老师不行不行”的时候,其实已经退无可退。所以,讨论高校性骚扰问题,就必须回到性骚扰的本质是“权力不对等”这件事——导师利用了权力地位。理解了这层关系,也就理解她的言行已经表达了最大程度的“不受欢迎”。

拒绝上位者的后果很严重,受害人在之后两年遭到了导师对她的各种打压,甚至威胁不能毕业。也许,她顺利毕业也就忍了,就当自己不小心吞了个苍蝇;又或者,还会自我检讨是不是我做了什么让导师想多了;那样的话,7月21号的曝光事件就不会发生,行为人还可以继续在人大的校园里卖弄他的资源,做着干爹的美梦,继续荼毒女青年。

恰恰是因为行为人寡廉鲜耻、变本加厉——“你若不从,我就报复”,而受害人也展现出新时代女性的勇气,她有胆量敢实名,同时以学术素养整理了证据线索。实名和证据,这两点就使得这场自益性的网络举报达到了最好的效果。

“这导师也太过分了!”这是很多人的由衷之言。假若他没有实施后面的那些报复打击,而这位女学生也没有那么勇敢呢?高校中还有多少这样危险的权力上位者?这不能不让人警惕,同时也凸显了第1010条第二款的重要性,就是要捍卫职场、学校里下位者对上位者说“不”的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此事件曝光之后,获得了众多网友的支持。近些年来出现了不少性骚扰事件,公众的参与使得大家对什么是性骚扰更容易识别,也更容易发声。讨论性骚扰、揭露性骚扰不再是件羞耻和危险的事情,正是因为人们把问题摆到台面上,才可能解决问题。

2 高校是否做好了相应准备

遇到性骚扰怎么办?是不是只能选择网上举报?用人单位、学校能够为受害人做点什么呢?

其实,《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学校和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责任。《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

这意味着,遭遇了性骚扰的受害人,不仅可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还可以追究学校、用人单位的责任。因此,高校如果想要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必须尽快完善性骚扰防治的制度。

最重要的就是预防。许多大企业有相对完善的反性骚扰宣传和培训机制,比如在公司网站上公布相关文件;将“禁止性骚扰”明确写进《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定期对员工举办反性骚扰知识讲座;等等。

相比之下,我国高校在教师条例、学生手册、入职协议等相关文件中均缺乏对性骚扰的详细内容,讲座和培训也明显不足。如前所述,高校校园更有条件把这个敏感话题变成公共话题,加深两性之间的对话,消除两性之间的误解和隔阂。

此外,高校应该有专业机构处理此类投诉和举报。目前主要是学生处负责学生举报,但相关工作人员不一定具备处理性骚扰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受害人在各个部门之间来回碰壁,甚至遭受二次伤害,这可能也是一些受害人不得不选择社交平台曝光的原因。

最后,就是如何处理的问题。性骚扰难在证明,所以查处要快,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相关视频、受害者陈述、被举报者访谈记录、图像、文字、录音等。要在《学生手册》、《入职协议》等文件中明确规定行为后果,按照不当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应不同的处分结果,比如降级、降职、解除聘用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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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高校,未来几年应致力于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犯、性骚扰的工作制度。人民大学在迅速处置上做了一个示范,值得学习。不过,从通报上,人民大学强调的是“师德师风”和“育人环境”,而没有使用“反性骚扰”这样的法律术语,这似乎有“为师者讳”的考量,也引出了下一个话题,性骚扰事关道德还是法律?

3 性骚扰是道德责任还是法律责任

有种观点认为,老师对学生的性骚扰是一种违反师德的行为,违反了教育部2014年颁布的《高校教师师德意见》和2018年颁布的《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以十项准则为例,高校教师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因此,前述王贵元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师德师风和职业准则;也因此,学校才会决定撤销其教授职称、解除聘用关系,并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但是,高校性骚扰绝不仅仅是师德伦理问题,它已经延展为人格权的法律问题。因此,高校性骚扰涉及的法律责任也应同样关注,它会从职业道德领域延展到民事侵权、行政处罚甚至刑事犯罪领域。

如果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内部处理,那么撤职、双开就已经是顶格处罚了。但,性骚扰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和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性骚扰采取了暴力手段或者强制手段,导致受害人严重身心伤害的,该行为就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涉及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如受害人决定追究其侵犯人格权、人身权侵权责任的,也可以发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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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在本案中也可以看到后续。22日,中国人民大学在《通报》中提到已将问题线索依法反映给有关机关。后续报道传来,海淀警方已经依法介入调查。

这说明高校性骚扰的处理,除了校方,公检法也可以参与。上述机构如何为受害人提供连贯的帮助,是高校反性骚扰的一个重要课题。

总结这一事件,最令人欣喜的是,随着社会公众对性骚扰问题的讨论,人们对性骚扰的认识更加清晰,对性骚扰的容忍度也在降低。就像公共场所的禁烟令一样,这根红线的存在改变了我们之前的生活。反对性骚扰也是如此,它也将改变职场关系和两性关系。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立场必须坚守:每个人都应该被尊重,每个人的尊严都不容侵犯。

本文首发于凤凰网风声“法治理想国”专栏,主编萧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