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会见黄雪琴,非常震惊地得知,昨天上午,广东高院已经向她送达了二审裁判文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为她的辩护人,我非常愤怒。就在昨天下午,我还给承办法官吴俊打电话,要求二审开庭。因为我本周向法院补充了三份证人证言,作为新证据提交,并且申请了这三位证人出庭作证。看到广东高院已经签收了,我就给吴俊法官打电话,说明这些新证据与本案定罪量刑高度相关,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开庭审理。吴俊法官告诉我,证人证言和出庭申请书已经收到,合议庭会考虑。他居然全程都没有告诉我,二审已经判下且送达了!在我之外,本案其他三位辩护律师,都没有被告知,也都没有看到裁判文书。
这是严重的程序违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召开庭前会议、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对这样的程序违法行为,我们将坚决予以控告!
我从今年八月底接受委托,到今天才不过十来天。接受委托后,我立即会见了黄雪琴,去广东高院阅卷,并据此向法院提交了:开庭审理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还做了一审判决书和庭审笔录证据比对列表,提出部分证据未予以质证。
随后我就联系证人,取得了三位证人的证言,立刻提交给了法院。在昨天的沟通中,我还告诉法官,我正在收集其他重要证据,近期将提交。
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秘密下判,严重剥夺和损害我们的辩护权!
会见时,黄雪琴对我说,也是对大家说:
“我很惊讶,收到这样一份匆忙、不公的判决,尤其是在知道我的律师做了如此多的努力,提交了新的证据,申请了证人出庭,还如此的草率,我觉得是对不起历史的判决。其实我对法律是有敬畏之心的,在里面研读了很多法律的书,张明楷、罗翔写的大量的关于刑法的,关于程序正义的法律书籍,他们又坚定了我对法律的信心。昨天的判决又给了我重重的一棒!我认为法律的判决至少应当是客观公正,基于事实的,但这一份判决里,不仅罔顾事实,而且恶意揣测,故意误解曲解,颠倒黑白,甚至自相矛盾,这是一份违背客观事实的,不公且不义的判决,我不服!我知道这可能就是一个走过场,但是我的辩护律师和我,都尽了我们最大的努力,希望推动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我们的力量或许渺小,但是坚持的本身,就是意义重大。我相信有一天,真相真实和公义会显现出来。即便我个人需要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我也无怨无悔。”
黄雪琴王建兵一案,事关重大,国内外高度关注,是中国公民社会标志性案件,希望法律界同仁和关心公共议题的人士施以援手,共同纠正广东高院的违法行为!
黄雪琴辩护人,徐凯律师
2024年9月13日于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