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种暴政都建立在这样的信仰之上,一些人有权利——甚至义务——把他们的意志强加于其他人。暴政可以通过个人魅力施加于它人身上,例如各种名义下的国王或者独裁者。暴政也可以由民主地选举出来的多数人以“为他们好”的名义施加于少数人。但不管怎么样,暴政总是人们对高于人自身的权威或者法律的管辖权的否定——或者误解。

   
自由建立在这样的信仰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正确的权威来自高于人的源泉——造物主。自由规定了所有人——被统治者和统治者都一样——都受到这个超越了人所制定的法律的的更高权威的制约;每个人与造物主之间的关系是任何其它人哪怕是统治者无权干预的。为了使这些观念生成自由,它们必须深深地植入人们的基本价值观。也就是说,它们必须是大部分人信仰的宗教的一部分。

   
古代确有这么一支民族是这样,这就是给了我们旧约的民族。古代以色列人持有并且践行这样的信念:有一个正义之神,即便是统治者也不能逃脱他的审判。

没有王室题词

   
考古学家在埃及、巴比伦、克里特岛和希腊发掘出了一些壮观的遗址。在整个中东地区,孜孜不倦的研究人员发现了记录骄傲的国王的谕旨的纪念碑和刻在在岩石或雕刻在泥板上的自负的碑文。但是巴勒斯坦没有!在巴勒斯坦没有发现任何可以与埃及的讴歌自负的国王的纪念碑相提并论的东西。

   
一位权威说,圣经中的国王都没有纪念碑。先知们监督着呢!在古代以色列,没有哪个自大的国王敢于给自己树立纪念碑,他们也自知不配。要是有国王这么做,先知会很快将这个国王打回原形,而且公众也会群起反对人性的骄傲的如此恶性膨胀。

   
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有一些人以伟大的立法者著称:莱克格斯(Lycurgus)、梭伦(Solon)、贾斯汀尼安(Justinian)等。在其他国家有数以千计的王室律条。律条在颁布时会用这样一些词语:“本王通令……”。在古埃及和古巴比伦,甚至是古希腊和古罗马,法律的权威来源于人,即统治者。但在巴勒斯坦情况就不一样了。

   
在圣经文献里没有一条关于国王和其它世俗权威的法律被认为是永久有效的而被记载并保留下来。在巴勒斯坦,考古学家们也并没有挖掘出刻有王家法令的黏土板或石板。

   
人们必须遵守共同接受的行为准则,而且还需要不时诉诸一些法律,才能够生活在一起。古巴勒斯坦人生活在当局管理下,而不是生活在无政府的状态下。如果国王不是他们的法律的源泉,那么一定还有另外一个更高的源泉。他们所服从的源泉是无可置疑的:上帝就是他们的法律的源泉。

   
“上帝是我们的审判者,上帝是我们的立法者,上帝是我们的王”(以赛亚书33:22)。这个民族所有的或者几乎所有的基本法律,都是以上帝的口吻写的。法律的颁布者不是国王而是上帝。

“汝应当谨记并遵守我的法规:我是你们的主。”(Lev.20:8)“上帝这样说到:运用判断力和正直心,让所爱的人摆脱压迫者;不得对陌生人、孤儿和寡妇无礼施暴。”

   
这就是圣经中写就的、被人类的理性扩展和诠释的法律体系,诗篇作者说,“他因上帝之法而喜悦;他日夜冥思上帝之法”(诗篇
1:2).

   
几乎每个人都熟知这个法律,每个人也都与上帝有宗教关系,上帝之法就根植于这个关系之中——而自由就是这些境况的宝贵的副产品。我们要促成这些境况,即人们广泛持有这样的宗教价值观——认为上帝是权威和正义的超越任何世俗的权力的源泉,这样的境况为政治自由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在这些情况下,只要暴政露头,人们就会察觉。要是没有这样的境况,自由就失去了根茎。这就像一只从枝头剪下的花,它本身没有生命力,很快就会凋零。要是没有了这些条件,暴政就指日可待了。

   
这并不是说,自由本身就没有经济和政治方面的问题;而且自由有时也由于那些宗教价值观完整无缺的人们的无知而受到损害。上述说法是想强调维系自由所依赖的事物的重要性——这些事物是宗教的事物。这个基础必须是坚实的,但是,根基上的结构也得是坚实的才行。

   
集权主义政权依其本性必然是全无宗教信仰的,甚至会强行推广一个腐败的宗教为其暴政服务。真正的宗教经验包括对人的不可侵犯的本性即人类灵魂的认识。它培养了对人的价值和神圣不可侵犯性的认识,并且培育了对把个体融入集体作法的抗拒。

   
那些出于个人宗教体验认为他们是由上帝所创造的人不会认为他们隶属于国家,也不会试图使其它人隶属于国家。对他们来说,上帝就是主,服务于上帝就是完全的自由;而凯撒是统治者,听命于他就是奴役。

   
我们的国家正是建立在这样一个信仰之上。那些早年迁移到美利坚海岸的人们并不总是明白他们的信仰全部涵义,而且有时候他们的所作所为还有悖于他们的信仰。但最终这些信仰流传开来,并且这些可以在美国的制度中看出来。

   
我知道近代流行的思想是贬低那些早期定居在美利坚海岸的人们的动机。但我确定,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120年前的判断更接近事实真相。论及普利茅斯殖民地时,托克维尔这么说道:“把他们从以前的舒适的家中召唤到这里的是纯粹思想的渴求;当面对背井离乡的不可避免的痛苦时,他们追求的是观念的胜利。”

   
这个观念甚至是在宗教改革之前就已经在英国传播开来,但是当英国人第一次有了他们自己母语的圣经的时候,这种观念就更加成熟了。签署了五月花号公约的人们在读了旧约后产生的建立一个新的共同体的观念,在美国导致了托克维尔所说的“比古人所能梦想的更加完美的民主”。

   
1630年,约翰·克顿(John Cotton)成为波士顿教会的第一任教长。克顿·马瑟(Cotton
Mather)这样描述过他:他“要求他们努力追求尽可能地接近于‘上帝之选民’的以色列人引以为荣的那种神权政治。”清教政权本身是非常严格的。但它后来成熟起来,并在它成熟时期,融合了一些与它完全不同的思想——启蒙运动的理性主义。

   
启蒙运动在法国走完其历程并走向荒谬。它与革命联合到一起,结果是拿破仑的上台。但是在美国,表面上看不相干的要素融合在了一起。在美国,人们领悟到了一个成文宪法下的有限政府的观念;联邦政府的权力分立以及各个重要领域中的主权保留在各州的观念;以及人们免受政府专横侵犯的观念。

   
基于这些原则的一场实验在不到200年之前在这些海岸殖民地上开始。这个实验是出于人们追求符合更高法律的政府机制的有意识的努力,其基础是“自由是上帝所规定的”这个广泛持有的信念。

政治自由的基础

   
我们的政治自由并非凭空产生,而是在一群领悟到有着上帝统治下的独特命运的人民中产生的。我们的宗教基础是被最高法院确认的(1892年,143
U.S. 457):

   
我们是有宗教信仰的人。这是历史事实。从发现这个大陆至今,这一点就一直是毋庸置疑的。

只有人们接受了宗教的基本主张——存在一个所有人的上帝,每个人与之有个人关系——我们的自由才基本可以得到保障。每当这些主张出现问题,我们都有一条原则可以用来发现并修补问题。然而,当人们不再持续地诉诸基本原则时,我们的政治自由就处于危险之中。政治自由并不能自己支撑自己;它是建立在宗教基础之上的。

   
所有的人都渴望自由,并且每个运用他的禀赋并坚持人性的尊严的人都永远会重温这个愿望。但仅仅获得自由的愿望从来没能拯救任何不知道也没有建立自由所依赖的事物的人——这些都是宗教事物。上帝的概念,一旦成为人们的价值观,是对暴政的永远有效的瓦解,因为,就像约伯所说,“上帝解除了国王的枷锁”(约伯书12章18节)

   
今天我们国家建立了许多“给后人的警世碑”。这些纪念碑是奉献给人和人的自负的法规还是奉献给造物主和更高的法律?我们文明的未来取决于对这个问题的精神实质的回答。

 

艾德穆德. A.欧佩慈牧师(Rev. Edmund A.
Opitz),是公理会教长,几十年来致力于倡导自由社会,并且倡导把自由社会建立在超验的道德上。他担任经济学教育基金会高级职员和常任神学家37年。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他参加了精神动员(Spiritual
Mobilization)这个组织,该组织出版了《信仰和自由》(Faith and
Freedom)杂志,罗斯巴德和黑兹利特经常为该杂志撰稿。

本文最初发表于《自由人》1955年2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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