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目前有29万名外籍家庭佣工(BBC中文网图片)。
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星期三(3月28日)裁决,外佣居港权上诉案,香港政府上诉获胜。
2011年九月,香港高等法院判入境条例不将外佣居港定为通常居港期,违反了基本法第24条,该裁决意味着居港满七年的外佣可以申请居港权。
香港政府随即宣布暂缓处理外佣居港权申请,并提出上诉。
上诉庭在二月展开三天的聆讯。当时代表港府的大律师表示,外佣在香港工作,不属于“通常居港”类别,所以不应居港七年便拥有居留权。
港府上诉获胜
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三位法官在周三一致裁定港府在外佣居留权诉讼案中上诉获胜。
上诉庭裁决指出,虽然香港基本法没有就“通常居港”作出定义,但政府及立法机关有权就“通常居港”作定义和阐释。
裁决说,以前在香港的某些类别人士,包括使馆职员和越南船民,也不属于“通常居港”范畴。
而且,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会随着时间改变,以香港这类发展城市,政府有需要更有效地在入境管理制度上采取措施,回应转变。
香港媒体说,有外佣团体对上诉庭裁决感到失望,认为香港法例和入境处不应歧视外佣,应让外佣有平等机会和资格申请居港权。
但亦有香港立法会议员王国兴表示,这次判决明确了外佣来港只是提供专项雇佣服务,不应享有居港权。
这名议员说,裁决对保障香港本地工人,特别是保障本地雇佣优先就业十分重要,亦明确了本地人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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