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理岂能不知道“理在哪里”
徐
贲
公共说理的一个首要条件是人们普遍知道理在哪里。在宽容的说理环境中,人们往往是为达到某种或然性的真实共识而进行说理辩论。这决定了公共说理在一个民主生活中的基本性质和作用。
文学批评家布斯(Wayne C.
Booth)说过:“民主必须依靠这样一种公民,他们能够为自己进行说理,他们知道什么事情是可以证明的,至少是有或然性的。”许多在公共说理中讨论的事情是不可能达到绝对确定性的。正如资深报人斯东在《苏格拉底的审判》中所说:“议会必须做出对付未来情况的政策决定,而未来是不可预测的。法庭必须断定过去的一件事情中实际发生了什么,而在这一点上,诚实的证人提供的情况常常有很显著的不同”,“人不需要讨论确定的事,需要讨论的是不确定的事,在这上面,他们判断的不过是或然性而已”。不对任何具有绝对确定性的东西(永远正确的主义、原则、政党、领导)抱有虚幻而不实际的期望,接受与人的社会生活共存的或然性,这样来看待公共说理能够达到的东西,不应该是令人沮丧的,反而应该令人鼓舞,因为它能增强人自己治理自己,自己造就共同的“好生活”的决心。
群体共同的“好生活”需要有一些基本的共同价值——什么是正当和适当的欲望、正派的行为、应有的个人品格、人际间的待人接物之道、社会道德观、政治价值观,等等。在涉及这些价值的说理时,往往需要诉诸于某种共同认可的权威——如法律、传统、道德习惯,而在这些之上则还有更高的权威——神法、自然法、普世价值、人权等等。权威不等于权力,权威是人以自由的人格和理性去服从的,而权力则是通过害怕、恐惧和强制发生作用。说理需要权威而非权力,是因为真正的权威需要有“理”的根基。在日常生活的公共说理中,人们越是经常地引用或诉诸于公认的权威(如宪法、拥有宪法解释权的最高法院、有关解释宪法的判决先例),就越是有理可说。越是有理可说,有说理的地方,也就越是有说理的习惯。反之,就算是有说理的技能和知识,如果没有可说之理,或无处可去说理,也照样说不起理来。
在一个人们普遍说理的社会里,人们诉诸于宪法或具有立国价值意义的文献,如美国的宪法、《独立宣言》、最高法院的判决案例、由选民代表所订立的法律、法规。这些文献体现了共同体的基本价值和人际交往的规范。宗教信徒们还会把《圣经》或《可兰经》这样的文本视为神圣的价值指引。这些价值指导,如《圣经》中的十诫,是与普通民众日常生活中的道德习俗联系在一起的,道德习俗也因此成为说理的价值来源和支持。说理要知道理的权威根据在哪里,理是存在于权威根据之中的,而权威则必须是公认的、持之以恒的、有章可循的权威。
无论是像宪法这样的法治权威,还是像《圣经》或《可兰经》这样的宗教权威,人们把它们认同为理的来源,都不是简单的服从,而必须成为一种信仰。美国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Harold J.
Berman)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中国,法只是为权力统治服务的工具,而不是人们所信仰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规范。即便如此,法也常常不被遵守。法因此不可能具有信仰的价值作用。人们服从法律,主要是出于害怕法律的惩罚,并没有将它内化为一种共同规范。即便在需要时引用法律,也往往是功利性的,不过是出于临时抱佛脚的需要,期求满足的只是一个具体的要求。连最高的宪法也是如此。宪法形同虚设,连国家主席都保护不了,
1967年8月5日,在中南海院内经受了又一次
“坐喷气式飞机”的残酷批斗之后,刘少奇被打得鼻青脸肿,手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抗议。他只是在需要宪法护身的时候,才把它拿在手里。不能进入人心,不能成为人们信仰的宪法,拿在手里又能有什么用呢?
同样,在中国也缺乏一种具有终结价值和普遍道德规范作用的宗教信仰。这给人们在说理时造成了“理在哪里”的困扰。在一个有崇拜无信仰的社会里,即使看起来有一些类似于宗教的活动,绝大部分也都与价值共识无关,因此也无法为公共说理提供理的权威。人们与神交往,大多数是为了求神满足他们的具体要求,因此,他们会有选择地崇拜据说是比较灵验的那些神(其实都是偶像)。他们会提供一些贡品或者捐一些财物,以此来换取神灵对自己的满足。如果不能有求必应,他们便去求别的神。能够成为理的权威的那种宗教,如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它的神是超越于人的具体要求的,不管应验不应验,人们都坚信这个神,因此这个神才具有普遍的道德超然性。人们信仰神,是因为神代表最完美的善、真和美,因此,神给人的是智慧、力量,心灵的抚慰和道德的指引,离开了这些,神给人类的“理”只能是空洞的教条。
一个社会的整体公共说理环境是由多种相互联系的因素形成的,没有说理环境的社会往往难以避免命令、训令、宣传、争吵和言论压制。在一个世俗的,宗教信仰淡薄的社会中,仍然可以形成有效的公共说理环境和理的权威。这时候,说理环境最重要的因素便是政治的民主法治,它保证了公民的思想和言论自由,也保证了在需要时能够达成共识的程序制度(公民投票、法庭判决、公民陪审等等)。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民主社会的核心价值,它们是说理的“理”的根本所在,不同意见的辩论最后都必然要以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来衡量各自的合理性。同样重要的是优秀的公民素质和教养,说到底,说理是公民们在说理,官员、社会名流、有影响力的学者、公共人物都不过是身份比较特殊的公民而已,他们说理的时候也是公民在说理。一个说理的社会环境最终的标志是公民说理,只有在大多数公民愿意和习惯说理,有说理的要求、能力和习惯的社会里,说理才会真正成为一种价值规范和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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