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什么会作“残忍”之恶
徐 贲
在网易上读到一则发生在苏州的事情:10月6日晚,苏州一名女子在该市一商场的停车场内准备上车时,遭遇持刀抢劫被割喉,腿部也被刺了一刀。这条残忍行凶的消息有8万多条跟贴,有一条说,“逼近基尼指数极限,经济衰退,这样的事会越来越多的”。还有一条说:“昨天是宁波,今天是苏州,受害者仍然是女子,仍然是割喉!对待恶性刑事犯罪当用重典。”
我正好在读一本去年才在美国出版的关于“残忍”的新书,叫《恶的科学:论同情与残忍的起源》(The
Science of Evil: On Empathy and the Origins of
Cruelty)。这本书要是在中国出版,也许会遭到上面两位网友的痛骂,因为作者西蒙·巴伦–科恩(Simon Baron-Cohen)在“残忍”问题上的观点是,人做出残忍的事情,是因为他的心理有“同情障碍”,形成了人格发展的自然缺陷。虽然巴伦–科恩也考虑到残忍者的环境生长条件(如儿时受到侵害和父母虐待),但他认为残忍主要与当事人的脑部基因状况有关。这种看法虽然与基尼指数极限或者不重罚则犯罪频发的外因决定论相左,但同样也是一种决定论。
《残忍》一书在美国受到关注,是因为残忍是美国人在生活中经常碰到,但又一直没有得到较好解释的问题。人们通常用“恶”来言说残忍,而恶是什么呢?恶又体现为怎样的社会行为呢?巴伦–科恩的解释是,恶是一个人对他人的感受完全缺乏同情的能力(他用的是“移情”empathy一字)。他以生物医学的研究结果提出,特别无情的和特别替人着想的人都是少数,而大多数的人则是处于中间。
这与大卫·史密斯(David L. Smith)在《非人:为何我们会贬低、奴役、灭绝他人》(2011)一书中对残忍的讨论有不谋而合之处。史密斯说,我们如果把别人当与自己相同的人来对待(也就是具有“同情”)时,就不会有残忍的行为。马克·吐温说过,“人类是唯一残忍的动物”,但是,史密斯认为,“我们大多数人都会有残忍对待他人的幻想。谁没有想象过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但是因为你觉得将渴望复仇的白日梦变成现实是错误的,然后就克制住了。或者也许你确实施行了报复,但是报复手段却没有幻想的那么夸张(你只是发了一封令人不快的邮件,而不是把他们大卸十八块)。人们在想象残忍行为时的愧疚程度与他们眼中该行为的残忍程度成正比。而愧疚程度则与约束程度成正比。这便是为什么杀人和折磨人的行为很难实施,尤其是在正常情况下”。
心理学家们讨论“正常情况下”的残忍,因为只有在正常情况下,人才必须,也才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美国人普遍关心人的行为责任问题,这是因为他们坚信人的自由选择和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担负个人责任。但是,他们也知道,人的行为并不都是自由意志的结果,社会应该重视人有时会身不由己的情况,这是因为,兼顾个人责任和可使罪行减轻的情节,事关整个国家社会的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
巴伦–科恩讨论残忍的心理成因,将它与个人的犯罪行为联系起来,正是在美国的法治文化环境中受到人们关注的。他在一次访谈中强调,“对有精神分裂症的人,我们并不叫他为他的幻觉负责;对糖尿病患者,我们不叫他为他的口渴负责。糖尿病患者的胰岛素水平低,我们说是那是因为他的细胞对胰岛素反应不正常,也就是说,我们承认他的行为的生物医学原因。同样,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是由低同情心所造成,而那又是因为他头脑的同情电路
(empathy circuit)不起作用,那么这个人该在什么意义上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呢?”
巴伦–科恩对大脑基因决定人的残忍的看法在美国引起了不少争议。有人担心,对犯罪行为的单纯心理学解释会给一些人制造逃脱刑责的借口,心理理由是很容易被滥用的,应该对此持审慎的怀疑态度,例如,一个人明明犯下了残忍的谋杀之罪(如薄谷开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允许这个人以“犯案时行为控制能力弱”为理由得到减刑?生物医学对残忍的解释也许可以满足人们的知识好奇,但不应该成为开脱残忍犯罪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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