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監察就古思堯燒旗案新聞稿2013.2.7
燒旗案:終審法院須考慮區別當年吳恭劭國旗案的判決

香港人權監察對古思堯因侮辱國旗及區旗罪成判囚九個月,感到失望。尤其古思堯早前曾參與保釣行動,與同伴持五星紅旗登上釣魚台,今日竟因燒國旗區旗而判囚,感到非常諷刺。

而在1999年吳恭劭國旗案,終審法院在第61段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香港正處於一個新秩序的初期。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極之重要,正如維護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亦是極之重要一樣。既然國旗及區旗具獨有的象徵意義,保護這兩面旗幟免受侮辱對達致上述目標也就起着重大作用。因此,有非常充足的理由斷定,將侮辱國旗及區旗的行為列為刑事罪行,對受保障之發表自由的權利施加限制,此舉是有充分理據支持的」。

人權監察認為香港主權移交十六年,已非「處於新秩序初期」,保護國旗以及區旗象徵意義,已非上述時期般重要,燒國旗以及區旗,不會影響香港政府實施「一國兩制」,無須採取列作刑事罪行的特殊措施保障國旗區旗的象徵意義。

人權監察認為市民如何對待國旗以及區旗,屬言論表達自由,受《公民權利和國際權利國際公約》保障。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第三十四號一般性意見(2011)關注有關不尊重國旗和標誌法律。該一般性意見第38段訂明,委員會認為「在涉及政治領域和公共機構公衆人物的公開辯論情况下,《公約》尤其高度重視不受限制的言論。[…]因此,委員會對涉及不敬、冒犯、不尊重當局、不尊重國旗和標誌、藐視國家元首和保護公共官員名譽等事項的法律表示關切,並且法律不能僅僅依據受到攻擊者的個人身份而給予更嚴厲處罰。[…]」

人權監察強調,在吳恭劭國旗案發生(1998年)、審理和判決(1999年)時,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上述的權威性解釋尚未發表。今天,時移世易,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公約》保障權利的範圍遠超過當年香港終審法院的見解,若古思堯就今天的判決上訴到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將有機會考慮推翻或區別吳恭劭案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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