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跑到高院旁聽貨櫃碼頭的禁制令官司,HIT 聘請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余若海正是2011年代表祥達將美孚居民告上法庭的代表律師,同樣是禁制示威。毫無意外這次官司是輸了,禁制令獲得延長,然而這次官司輸了,運動沒結束,罷工基金的數字仍在不斷上升,法庭有其限制,不一定獲得公義,公義是要市民自己一手一腳去爭取的。
今次十五個被告當中,包括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及工會總幹事何偉航,另外十二名工會理事,以及參考美孚「第七被告」的「第十五被告」(Unknown Persons forming a group of demonstrators, entering or remaining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1st plantiff(HIT) at Terminals 4 and/or 6 and/or 7……)。與美孚一樣,過去幾日到碼頭有名有姓能輕易辯認的人士眾多,包括一眾立法會議員及曾被媒體引述的參與者(入稟狀中其實亦提到學聯),原訟人明顯是選擇性針對工會,收窄被告範圍,集中戰線。
這次案件反映組織工會的重要性,香港的法例對示威遊行一直不太友善,《公安條例》一向對批評為對表達自由施加各種限制。不過這次案件令我們看到組織工會、加入工會的重要性。原來香港的《職工會條例》,對工會組織工人罷工尚有一定的保障。李卓人及代表三名被告的碼頭工人律師麥高義,均以《職工會條例》作說明,反對延長禁制令。最終禁制令雖然獲得延長,但高院法官陳美蘭最終批准工人以80人為上限,在碼頭限定範圍內呼籲其他工人罷工,也無疑是一個小成果。
余若海在昨日下午的庭上,用了約一個半小時去反駁李卓人及麥高義的理據,解釋為何須延長禁制令。其發言確實是相當清晰具說服力,發言約一半的時候相信法官已被說服,實在值得細讀,讓我們更了解法律制度的運作及限制。
私人物業的權利?
HIT 辯護的重點相當清楚,便是罷工工人非其僱員,他們並不是僱主,個案的本質是私人產權被侵佔。
余若海發言中提到,《職工會條例》的保障並不是絕對的,他引用2011年祥達的美孚官司指,表達自由與私人產權要取得平衡。他又指《職工會條例》只是保障工會的行為,而不應保護所有工人的個人行為,特別是支援學生的行為。《條例》也不會保護所有行為如恐嚇,他又舉例說假如外傭罷工,找來工友一同在你家靜坐是否合理。《條例》也只表示可容許工人 “at/near” 工作地點,亦不等於獲授權進入私人地方。
余若海又表示《條例》中提及工業行動和工會不能被民事起訴,僅是針對 “withdraw labour” 以及游說其他工人罷工的行為不受起訴。在 HIT 此案他認為是侵權,本質上有不同,而不是就 “withdraw labour” 提出起訴。他引述美孚「祥達對王德全等」一案,表示判辭亦拒絕了以憲法權利合法化私人產業上示威的行為,此外又再次祭出「區國權」案,當年區國權及長毛等進入孫明揚住所所在的大堂示威被捕,判辭也提及示威權利在私人產權的地方將會終止。 余又強調無意針對罷工行為,只是工人佔用了碼頭內的 T6 迴旋處,阻礙了貨櫃碼頭之間的主要通道,影響碼頭日常運作。
這裡讓我們看到幾點:假如工人沒有加入工會的話,工人面對禁制令時連最有力的辯護理據都會失去;外判的制度,是全面剝削工人各種各樣的勞工保障。一旦出事母公司可以撇清關係,不知名的外判商則可以隨時倒閉了事,今次則因為外判連罷工權都受到影響;私人業權的權利隨案例增多而愈來愈強,表達自由插針不入,難怪政府愈來愈喜歡將各樣公用事業私營化,連示威都可以輕易擋在門外。
破壞安寧及影響安全
申請禁制令的一些「增值」理由,便是「危險危險危險」。
「危險」如何造成的?在入稟狀中一共提到有六名保安受傷,例如罷工第一日,指工人進入碼頭時令四名保安的頸、腳、頭、背部等位置受傷,分別休假一至兩日,又提到警察正調查事件,並附帶眾多傳媒報導作例證。
涉及身體碰撞的示威活動,甚或無身體碰撞的和平遊行,要找一些受傷「證據」其實不難。不過示威者的一方往往沒有系統地統計受傷的人員,也不會到醫院驗傷。由於遊行多為個人參與,亦無法由工傷請假。
另一樣是安全問題,余若海大律師提到碼頭並非一個安全的地方,有大量重要機器及貨櫃車出入。有朋友說得好,這樣其實是否反映碼頭要改善工地安全?
一直嘗試「包容」示威活動?
入稟狀中亦提到作為「第三方」的 HIT,一直嘗試與罷工工人聯絡,希望作出商討,但並未有獲得回覆,因此向法庭申請禁制令是迫不得已。然而回想罷工初期幾日的氣氛,一直十分緊張,HIT 拒絕承認工人身份或談判、外判商致電工人要求復工否則解僱、保安不斷阻撓示威者出入,在這個情況之下,單單抽出其中兩次溝通的「嘗試」,便足以證明示威者須付上責任?
要獲得法庭保障,不談費用只談法例,其實都不是易事。相較於2011年,我相信社會對法律及法治的理解都有了新的認識,特別是戴耀廷教授提出以法達義、公民抗命的「佔領中環」行動之後,法律不一定是公義的,法庭判為有罪,勝一場官司輸一場官司也不代表甚麼。碼頭工人罷工今日繼續,運動沒讓禁制令的官司主導了成敗,或許這場官司是一個小挫折,但罷工最終的結果,最重要的還是法庭以外的爭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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