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本盛
自以為甚麼之餘,也想人家看到甚麼,是Goffman對「身份」的剖析,這大抵以個人做單位,而既涉人家,則身份也便不可能是咱家一個人的,不可能說一句「干卿底事」便可退場的。
且以國民身份為例。國民教育課程的主要目標,是要培育國民身份,而決不只是對國家的認知,像吃叉燒飯,認知是了解烹調之法,身份是愛吃,甚至成為習慣,成為生活的一部份,天天都來一碗,you are what you eat,也變成了生命的一部份。
人們常以為身份是天經地義,自然而然,不容否定的。我生於國土,自然是一個國民,但這只是身份的第一種定義,如果身份「只有」這種定義,自然而然不就成了嗎?勞師動眾搞一個國民教育課程出來幹啥?
大搞課程要培育的身份,當然不止於發你一本護照,而是要愛,要這愛成為習慣,當愛變成習慣,成為生活的一部份,you are what you love,因此也是你生命的一部份。
至於愛甚麼,還用問?當然是國,再多問,是要批判的,比白樺更甚。
好、好,愛、愛,但是,敢問國又是甚麼?卻被掏空了,表面說只要你愛國,不必你愛黨,但你愛的可是一黨專政的國,推翻一黨專政?想也不要想,想,便如同不愛,因而課程告訴你的,也只有政權。
這叫循循善誘,也叫請君入甕,你說沒道理嗎?並不,有一定的邏輯在,只是前提不容否定,連討論都不可以,豈止常人邏輯,這是強盜常用的呢。
強盜也好,政權也好,都不能小覷,你手上的一本護照,也是政權發的。政權可以發,也可以收,駕輕就熟,予取予攜。第一次人大釋法,便是向部份人民收回這個身份。
例子之一是關於《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1-3項的。這三項白紙黑字寫明,永久性居民身份是:(1)在港出生的中國公民、(2)在港通常居住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和(3)以上兩類居民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按此,決定某君是否有這個身份,便可先問:(1)你是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嗎?(2)你是在港通常居住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嗎?(3)你是以上兩類居民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嗎?任一答案為「是」,Bingo,某君就有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如此清楚明白,高小學生也可應付裕餘。
可是,人大常委在1999年6月26日解釋《基本法》,便加上一個時間限制,說第(3)項的「立法原意」是指:「子女出生時」父母雙方或一方須為符合第(1)或(2)項的永久性居民。
換言之,某君在上述第(3)題答上「是」也不夠,要多問一題:某君,你出生時,你的父母或父或母,是在香港出生的居民嗎?是在港通常居住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嗎?若兩個答案皆「否」,噢,對不起,你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某君若反對說:「《基本法》不是這樣說的啊!」政權回應:「請以我的解釋為準。」某君不服:「你的解釋是1999年才作出的,《基本法》是1990年已經由你通過及頒佈的啊。」政權不厭其煩再說:「這是當初的立法原意。」可真的循循善誘。
終審庭就吳嘉玲案的判決論點之一,正指出了按《基本法》原文,第(3)項所列的資格,與「子女出生時」父母是否具有永久性居民的身份無關,政權卻說,「原意」是有關的;政權的幫腔說,別鬧了,小孩子逞英雄!
這個故事教訓我們,下次收到人家的支票時,可不只看上書的付款承諾,還要多確定一下,你的原意真的要付這筆款嗎?又或者,下一次到快餐店買了叉燒飯,給了錢,收銀員還你一張票,你還要確定一下:「請問,這張票,原意可讓我兌換一碗叉燒飯嗎?」
原意、原意,權莫大焉,但行使這個權力時,人民卻看在眼裡,這個政權是怎樣看待其身份的,的確,You are what you do,如此而已矣。(2013.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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