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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社民連629示威案審訊踏入第五日,是日兩名被告,黃浩銘及陳德章作辯方結案陳詞。二人在庭上自辯時不忘幽默一番,「撞死胡錦濤」及「被蔣麗芸弄至撞車」的比喻令哄堂大笑。案件將於下月連同已認罪的林森成、陶君行、馬雲祺一同宣判。

黃浩銘作供時,重申自己是因李旺陽案看到強權的暴力與野蠻,又對李的死亡感到悲傷,故要趁胡訪港的機會向他示威,要求中共交代李旺陽死因真相。但胡訪港時,記者高聲向胡喊問被帶走,警方則對示威處處設訪,指「阻撓示威者表達意見的障礙物,都只不過是中共法西斯政權的遮醜布」。他亦再次指出,警方及律政司用盡六個月時限提控,而陳茂波醉駕則不被檢控,顯示事件屬政治檢控。

被告:並非「停留」在公路

此外,他引述吳恭劭案指法院必須寬鬆解釋對發表自由的憲法性保障,而「這種自由包括發表大多數人認爲令人反感或討厭的思想,及批評政府機關和官員行爲的自由。」。他批評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懷疑下證明他在公路上「停留」,指法例沒有定義過「停留」,他只是「短暫地經過」公路的路肩,爬往翔東路再攀上山坡示威。

質疑證人夾口供 製造「不安全」證據

他又批評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懷疑下證明他的行動無「合理辯解」(reasonable excuse)。他引述楊美雲案指,控方有責任舉證被告沒有合理辯解。他指,控方多次指他們的行為即使在當時沒有造成危險,但也「構成極大的潛在危險」,但他們在路肩停車,正是為了安全著想。而兩名警員(警長麥登培及高級警員羅志雄)作證時指他們在路肩行走30米(路肩屬公路範圍),與被告影片顯示的事實不符,質疑二人夾口供,目的是為警方製造「不安全」證據。撇開這點,控方根本沒有證據支持其行為「構成極大的潛在危險」。「難道有司機看到我們拉橫額示威,分了心,撞車跨過石壆,撞向胡錦濤車隊,撞死了胡錦濤,要由示威者負責,背上分裂國家罪名?」「如果司機看到民建聯蔣麗芸的戰車,分了心而撞車,莫非要由蔣麗芸或其司機負責?」

警有積極責任讓示威者能和平示威

他又指,警方有積極責任(positive duty)協助示威者進行和平示威,但當日示威前後,警方與被告一行人有多次接觸,但未曾告知他們示威區的安排。而且,就算他們知道有示威區存在,由於另一證人,高級警司Patrick Laidler親自證實示威區距離胡錦濤車隊二百米,他們也不會去。因為警方設立不合理的示威區,間接限制其示威自由,所以他們才要用自己的方法示威。他作結時引述民運歌曲《自由花》兩句歌詞:「但有一個夢,不會死,記著吧,無論雨怎麼打,自由仍是會開花! 但有一個夢,不會死,記著吧,來自你我的心,記著吧!」,並向李旺陽及所有政治犯致敬。

陳德章:一般車輛也會構成危險?

陳德章同意採納黃浩銘的結案陳詞,並作出補充。他指,控方曾指出案發時的路肩與行車線沒有防撞欄分隔,他們在公路停車,會「構成極大危險」。但在審訊早期,運輸署高級工程師張日華作供證實,路肩與一般行車線寬度無異,能讓一般車輛行駛及停車。如果控方論據成立,一般車輛在行車線行駛和停車,也會對其他車輛「構成極大危險」。他亦再次質疑警方示威區安排不合理。他當年在美國讀書時也能近距離接觸總統奧巴馬,而不用相隔二百米──即重型武器的有效射程,警方處處提防,不讓胡錦濤看到示威,是「拍錯馬屁,不知拍在那裡」。而警員作證時夾口供,犯了偽證罪。最後,他以Patrick Henry的「不自由,毋寧死」演說作結。

裁判官宣佈案件押後至8月12日下午2時30分裁決。並一併押後較早前已認罪的林森成、陶君行、馬雲祺的判刑。根據《道路交通條例》中的《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規例》第7及26條,任何人在無合理辯解下,除非身在汽車之內或之上,否則不得進入、使用快速公路或在其上停留。初犯可被判罰款$5000及監禁三個月。

【案件編號 :TWS18892/2012、TWS18893/2012】

參考連結:黃浩銘結案陳詞

編輯:方鈺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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