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社民連5名成員去年於中國主席胡錦濤訪港期間,於公路路肩停車,爬上山坡向胡示威,被控違反《道路交通條例》,案件今日於荃灣法院宣判。3名早前認罪的成員林森成、陶君行、馬雲祺各被判罰3000元。不認罪的黃浩銘、陳德章則罪名成立,被判罰4500元。5人合共判罰一萬八千元。黃、陳認為判刑接近最高上限,二人考慮上訴。
黃浩銘解釋,5人事先已商議好,林、陶、馬三人選擇認罪,以作為公民抗命;另外二人不認罪,是為司法抗爭,期望透過審訊過程,讓市民看到檢控的不合理。上庭前,十多名社民連成員示威及喊口號,高喊「打倒黑社會政權」、「結束一黨專政,平反八九民運,還我旺陽死因真相」、「我有權示威,無需胡錦濤批准;我有表達自由,無需曾偉雄批准」。
裁判官劉綺雲指出,辯方質疑幾名控方證人的可信性,但她認為各證人都是「誠實可靠」。案中第三證人麥登培警長及第四證人羅志雄高級警員的供詞雖與辯方呈堂影片顯示有分歧,但當時辯方未有清楚向證人指出這分歧。加上辯方呈堂片段並非連貫及完整,法庭不能以此作為對辯方有力的證據。雖然羅志雄其後承認自己「可能搞錯」被告當日攀爬位置,但整體上其證供仍屬誠實可靠。
裁判官信證人無夾口供
至於辯方質疑第五證人陳志堂警員與另一沒有上庭的陳志強警署警長夾口供,但她認為二人的口供是基於自己的獨立觀察。她舉例說,前者指當時示威者手持的是「一個物件」,但後者指他們手持的是「一塊膠布」,兩者有分別。
她又指,辯方雖然多次強調接觸他們的警員未曾知會他們示威區的安排,但他們多番嘗試擺脫跟蹤的警員,顯示當天警方有否設置示威區並不重要。辯方雖指警方有「積極責任」協助示威者前往合適地點示威,但裁判官認為,當日警員根本不知道他們即將前往示威,所以警員才沒有提及過示威區。
她又不認為當日被告是迫於無奈下才於公路上停車,稱他們有約一小時找到安全駛入翔東路的方法,而不用在公路上停車。在辯方無法建立合理辯解下,她裁定二人罪名成立。二人均拒絕求情。黃浩銘只以8字回應──「絕無謊言,毫無悔意」。陳德章亦對事件不感後悔,並會為所做的負上責任。裁判官指二人不認罪,沒有判刑扣減,各被判罰4500元。
至於早前已認罪的林森成、陶君行和馬雲祺,裁判官指出,在快速公路上停車,如有司機因此分散注意力,後果將不堪設想。但他們的目的是向胡錦濤表達訴求,加上示威無做成意外,在三人認罪且有悔意下,判3人各罰款3000元。
黃浩銘:這裡陽光普照,但法院已被風暴摧毀
5名被告均對判刑不滿,黃浩銘指,罰款接近上限,他們示威沒有造成危險,認為判刑不合理及過重。他又批評警方選擇性執法,指陳茂波及高靜芝均被拍到「CUT線」,梁振英太太被拍到在中線停車,均沒被檢控。黃說:「這裡陽光普照,但法院已被風暴摧毀(見註)。」
陳德章批評《條例》過時,指參考外國經驗,路肩可用來行走,且本地傳媒也會在突發事件時在公路路肩停車。他又認為,陳志堂確與陳志強夾口供,他曾在庭上讀出他們的部分口供,「連標點也一樣!」二人會與律師商討,再決定是否上訴。
案發於去年6月29日,社民連林森成於北大嶼山公路一處路肩停車,陶君行、馬雲祺、黃浩銘、陳德章下車。4名成員爬過鐵絲網,穿越翔東路,陶、黃、陳於一處山坡上向訪港的胡錦濤車隊喊口號及展示「平反六四」、「還我旺陽」抗議橫額。
他們被控違反《道路交通條例》,司機林森成被控於公路上「未經許可停車」(第10條),其餘4人被控「行人未經許可使用快速高路」(第7條),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個月。
案件編號:
TWS18889/2012、TWS18890/2012、TWS18891/2012、TWS18892/2012、TWS18893/2012
註::前香港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所說的「司法風暴」
編輯:方鈺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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