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將於33年後毀滅》短片,近日熱爆;港大《學苑》的《香港民族 命運自決》,不少網民也知道,那麼如果我告訴你,兩者可以有很大關聯,你會否覺得,癡人說夢?

《毀滅》短片,把時間定在33年後,任誰也想到那是「五十年不變」的大限,而真正會毀滅香港的,不是甚麼小行星,而是中共。當然,以現時中共和港共政權的猖獗,香港能否再挨個33年,也未可知,但2047年確是一個明確的死期,明確得連本土派也不願談論、不願正視。不過,今期的港大《學苑》提醒了我,民族自決,可能是窮途之日未必末路的一線生機。

正如《學苑》所言,有理據支持香港人是一個民族,那麼我們理應有民族自決的權利。民族自決權基於國際法,不但香港的法律系學生很熟悉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 的第一條就列明此項權利,《聯合國憲章》也有明確承認,而且根據國際法庭的一些判決它更是《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五十三條中的「強制規律」 (peremptory norm),即不能被任何國際條約凌駕。

對香港來說,可從兩個層面應用此項權利:

1.要求國際法庭宣佈《中英聯合聲明》無效
《中英聯合聲明》只是中英兩國的談判結果,並無香港人的參與,而它雖然容許香港享有自治權利,卻為這權利加上五十年的期限。如果香港真的擁有民族自決權,那麼該五十年期限本身就是對此權利的違反,而由於《聲明》是條約,不能凌駕民族自決權,所以兩者有牴觸下《聲明》應作無效論。

如果《聲明》無效,則香港主權仍屬英國。「不平等條約」並非國際法語言,不能以此為由不承認條約的有效性:以武力或威迫促成的條約無效此項規定也只在二十世紀才成為國際法的一部份,亦無追溯性,不影響十九世紀簽訂的條約有效性。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華民國的合法繼承政權,中華民國是清政府的合法繼承政權,故《南京條約》、《北京條約》和《展拓香港界址專條》中的條約責任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聲明》無效的話最少香港島和界限街以南仍是英國的領土。

然而,即使法律上有挑戰的可能性,讓《聲明》無效未必是明智之舉,一來國際法未必能為新界的去留問題給予明確的答案,二來這會讓過去十多年的不少政治決定無效,帶來極多不確定性,三來在《聲明》簽訂後遲了三十年才提告,於香港也極為不利。再者,起碼現時香港仍有自治 (國際法庭才不理你甚麼港共政權),五十年大限未盡,說民族自決權受侵害未必有完全充分的證據。所以我絕不建議香港如此應用民族自決權。

2. 阻止中共在2047年實行「一國一制」
民族自決權的行使屬一次性,即行使一次過後就不能回頭,如果那時該民族決定不宣佈獨立而加入另一國家,那之後就不能再以民族自決為由要求獨立。然而,正如上文所言,《聲明》的簽訂並無香港人參與,所以香港人仍未曾行使民族自決權,五十年的自治限期並不是我們自己的決定,它充其量只是保證了我們的民族自決權在這五十年內不受損害 (當然中共的保證從不可靠),那麼香港人大可在2047年才行使民族自決權,即使不能獨立,也能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此權利前的國際法責任代替其於《聲明》中的條約責任,給予香港永久而非五十年的自治權。當然,政治和實際上,這是否有用,觀乎現今的香港,確實大有疑問,但這起碼告訴我們,《聲明》中的五十年,國際法上不一定是死期,而是有方法可讓它續期,只要我們還挨得到2047的話。

也不是說這33年間我們只需抵抗和挨下去,就會有明天。前面說有理據支持香港人是一個民族,但理據是否充分並不是由我們自己決定,因此,未雨綢繆,要確保自己有民族自決權,就要在這33年間,盡力讓國際社會認同香港的確是一個民族。齋說無用,守護並宣揚我們的語言、文化、價值,讓世界各國清楚香港人和中華民族是兩個不同的民族。這是如果屆時中共仍存,香港能免於滅亡的一線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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