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傳統以來,中國一直被視為「封建社會」,男女地位不平等,而這不平等可在「婚姻」一事上被反映出來。(富有)男人除了妻子外,還可以再娶妾侍,亦即所謂「三妻四妾」,他們甚至可以出外購買性服務,就是常在古裝電視劇中聽到的「飲花酒」是也。反之,女性卻只能對丈夫從一而終,若和其他男人有「苟且」之事,則會被視為淫蕩,甚至惹上官非。至於離婚的權利,也絕對不是男女平等的。男方可以「休妻」(與妻子離婚),但女方卻絕不能主動提出離婚……如此種種,在今時今日追求「人人平等」的觀念看來,都是難以接受的。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國共產黨打著「馬/列」(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旗號作為治國根本。共產主義主張男女平等,而毛澤東亦深受影響,故此新中國成立後,提升女性地位便成了共產黨其中一項重要任務。當中,我們必須談談1950年所頒布的「婚姻法」。雖然該法例或未能完全達至預期男女完全平等之效,但它對確立當代中國男女平等的婚姻基礎卻功不可沒。故此,筆者將嘗試以「文獻回顧」(Literature review)的方法,對1950-1953年間該法例廣泛推行之時的一段歷史作簡單整理,以期更了解法例的實踐和其對女性處境的影響。而相關的社會理論(Social theories)將會用作為解釋某些社會現象的框架。另外,同時間進行的「土地改革」亦在談及之列,因它對婚姻法的實際推行起著重要作用。接下來,筆者準備先行簡介婚姻法的重點和特色。

「婚姻法」簡介
「婚姻法」的頒布,是希望一改過往封建社會中男壓迫女的婚姻關係,藉此釋放女性及其子女。而這「新民主婚姻系統」是建基在男女平等的理念之上,男女雙方都有權選擇對象,並在「一夫一妻」的關係中獲得平權和共同承擔教養子女的責任。法例隱含「自由戀愛」的理念,有別於封建社會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法例規定男、女雙方於20和18歲後方能結婚,減少了少女被逼早婚的情況。據「五城市家庭調查」彙總資料顯示﹕

1937年以前結婚的婦女,初婚年齡在15歲以下的佔9.47%,16-17歲的佔 26.67%,兩者共佔36.17%……1950-1953年結婚的婦女,初婚年齡在15歲 以下的,下降到1.68%,16-17歲結婚的大幅度下降到15.16%(僑健,1991﹕ 256-257)。

雖然新法仍未能完全禁止非法早婚,但它對減少女性早婚已有顯著功用。另一點甚為重要的是,法例規定男、女二者都有權提出離婚。若離婚由雙方共同提出,在地方人民政府審理後,便可獲發離婚證。若離婚只由一方提出(不論男女),地方政府便有權作出調停,在調停失敗後才交由法院審理。然而,法院在審理期間卻仍可進行調停,待調停再度失敗後才作出判決。基於國家有權介入夫婦的離婚決定,造成了日後地方官對女性爭取自由的阻撓(提出離婚的大部份都是女性),令法例的推行遇到困難。加上丈夫、婆婆的攔阻,便有所謂「要想離婚,必須過三關﹕丈夫關、婆婆關、幹部關」的說法(成露茜,1992﹕265)。不少論者都曾對「婚姻法」和「離婚」的關係及期時提出離婚的女性的處境作出探討,筆者現準備對這些討論作出精簡的梳理。

「婚姻法」與「離婚」
中國大陸自1950年實施「婚姻法」後,國內錄得驚人的離婚數字,因此該法例亦被戲謔為「離婚法」。成露茜指出﹕

自一九五零年婚姻法頒布後到一九五二年上半年這短短的兩年中,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有一百九十多萬件,其中約四份之三是女方提出的(在鮑家鱗,1992﹕265)。

對於當時的離婚數字,不同論者有不同記錄。Kristeva(1974)指出1950年離婚數字為186,167,其後兩年分別為409,500和823,000,總數約141,8700。直至1956年後,離婚數字才達百萬。而Stacey(1983)則引用M. J. Mejier的Marriage Law & Policy指出該三年間的離婚數字每年平均為800,000,主要由女方提出,而這數字對中國及任何農業社會都是異常地高的。Johnson(1983)則引用1951年的報章報導,指出不少地區的離婚案件有四份之三都是女方提出的,而山西的比率更超越九成。雖然各論者對離婚數字眾說紛紜,但他/她們普遍都認同這些數字是非常高的,而且反映了女性爭取解放的歷程,及她們對傳統封建/父權觀念所提出的挑戰。基於Johnson引用了報章作為一手資料,筆者認為他的記錄比較可靠,而他與成露茜的說法某程度上是吻合的。

除上述一堆數字外,論者們也嘗試理解「何以」大量已婚女性會在「婚姻法」頒布後提出離婚。成露茜認為在新法實施前,女性面對包辦婚姻、男女地位懸殊、受到婆婆壓迫、欠缺自主權、不受重視等剝削和困局。婚姻法為她們提供了法律保障去爭取平等,加上土地改革讓她們獲得土地,她們便站起來反抗壓迫。她的說法相信一般論者都不會反對,但卻流於簡陋。對此,Johnson(1983)作出了補充。他指出中共在推行婚姻法的同時,亦積極進行一連串宣傳教育和意識提升工作,這亦令「男女平等」的訊息成功打入不少人民的心坎中﹕
因此,在1950至1953年間,婚姻改革者提倡了一連串的教育和法律運動去普及和推行在1950年5月頒布的國家婚姻法……過程令人們更意識到被政治化為看似「自然」、「非政治的」態度、關卡、關係和「個人的」苦難與問題的性別不平等文化決定因素(1983﹕98)。

Johnson認為中共做了很多工作去宣傳推廣新法和男女平等觀念,而意識提升工作正正是承襲馬克思思想的中共所擅長的。筆者認為假若單單頒布一項法令,是不會有那麼多女性敢於提出離婚的。正如廣義的女性主義者(Feminists)所指出,過去婦女受到封建/父權社會的長期壓迫,不論意識上(例﹕女人應該依附男人)還是實際上(例﹕經際能力)都受到剝奪,而父權的(Patriarchal)婚姻關係更是女性受男性壓迫的一大根源,女性必須對此進行反抗方能達至「男女平等」﹗話雖如此,但對當時的女性來說,若未有外圍的教導和支援,她們可能根本未曾想到「離婚」之途,而且輕率提出離婚也是甚為冒險的。女性的平權意識雖然得到提升,而她們更獲得法律保障離婚權利,但實際進行時卻非一帆風順,有的女性更因此賠上性命,筆這將於文章後半部對此再加討論。但在這之前,筆者希望先行討論「土地改革」和「婚姻法」的關係。基本上論者們都一致認為「土地改革」給予女性田地,對女性提出離婚是有促進作用的。

「提升生產」、「土改」與「離婚」
在《中國婦女運動重要文獻》的會議記錄中,我們處處找到中共婦女政策主要有兩個目的﹕1. 把婦女從舊封建社會中解放出來;2. 促進女性參與生產。在1950年9月18日「中華全國民主婦女聯合會第三次執行委員會擴大會議」的〈關於城市婦女工作的幾個問題的報告〉中,便有下列記錄﹕

不少城市的事實證明,已未婚的女工及各階層婦女深受舊式婚姻壓迫與痛苦,以至妨礙生產情緒,有損健康。各地婦聯應大力協助政府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反對虐待及迫害婦女,特別是阻礙婦女參加生產等行為,有步驟地消滅束縛婦女的封建傳統習俗(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1979﹕51)。

顯然地,中共解放婦女的理念是與提升其生產力掛鉤的。中共認為只要女性大量投入生產,她們的地位便能夠提高,從而達至男女平等之果效(Stacey, 1983: Johnson, 1983; 成露茜,1992),而這也是毛澤東所相信的。在這大前題下,其時中國的婦女解放運動,並非以實踐女性的主體性為根本目的,反而很大程度上是以「建設國家」的使命為依歸。這實有別於西方以「女性主義」為主要導向的理念,令中國的女性主義運動受到局限(Stacey, 1983;丁娟,1998)。而與婚姻法差不多同時進行的「土地改革」,亦朝著「提升生產力」的大方向進行。當農民能夠擁有自己的田地時,他/她們不用再向地土交付沉重的地租。從此以後,他/她們的勞動付出與回報(被認為)能夠成正比,讓他/她們更樂於進行生產。此外,讓農民從地主手中取回土地控制權,也是中共解放農民的重要手段之一。

Andors(1983)指出土改讓女性得以經濟獨立,為婚姻法的實施埋下基石,而這看法也受到Johnson(1983)、Stacey(1983)、Kristeva(1974)和成露茜(1992)等支持。Johnson(1983)進一步指出土地改革和婚姻改革也是「反封建」的政策,它們在某程度上是綜合地進行,並且是相互支援的。女性在封建家庭中經濟依附男性,她們若要進行反抗是困難重重的。但在土地改革後,女性能夠取得屬於自己的土地,經濟獨立給予她們物質基礎去反叛不滿的婚姻生活(要求離婚)。可是在政策正式推行時,丈夫、婆婆、地方官等各方阻力卻接踵而來,令婚姻法的實施難以完全。

推行「婚姻法」時所遇到的阻力
在婚姻法推行得最為熱烈之時,不僅有很多離婚個案,女性因為爭取婚姻自主而自殺和被殺的情況亦值得關注。對於這些悲劇的成因,Emile Durkheim的「失範」(Anomie)理論或可為我們帶來一點啟示。他認為當社會轉變急速,快得把人們「道德觀」的步伐拋離後,他/她們犯罪的可能性便會增加。在1950年的時候,婚姻法的內容和實施可能是一般受著傳統封建思想所支配的人(尤其鄉村的農民)所難以接受的,法例的迅速實施,遠遠超越他/她們的接受能力。正因如此,某些人便在「失範」的情況下對女性施予毒手。據官方數字指出,在那三年間每年約有70,000-80,000女性在希望「享用」新法所帶來的自由時被殺/自殺(Kristeva, 1974; Stacey, 1983: Johnson, 1983; 成露茜,1992)。若以「犯罪學」的角度觀之,由於有人會用各種方法去掩飾/修飾妻子/媳婦等的死亡(如﹕報稱妻子病死、意外死亡、失踪、離家,或賄賂有關官員等),所以筆者相信真正的死亡數字將較官方公佈的為高。在婚姻法實施前有不少非自願的包辦婚姻,而夏文信根據「五城市家庭調查」彙總的資料,指出絕大部份的包辦婚姻都是在1949年或以前進行的,自1950年起經已大幅減少(參喬健,1991)。女性在非自願情況下結婚,加上丈夫與婆婆的壓迫令她們不滿婚姻現況,經濟獨立,便成為她們離婚的「催化劑」。可是,雖然田地和離婚權有助女性爭取離婚及/或提升她們在家中的地位(Stacey, 1983;Johnson, 1983;成露茜,1992;Evans, 1997),但她們在運用這些權利時仍面對很大阻力,其一便是她們務農的技術較低(Johnson, 1983)。另一方面,據中共法律委員會的報告顯示,1949年9月至12月間,中國北方有61%的離婚個案,女性都不被批准帶走財物。而另外有20%的個案,女性雖能帶走財物,但卻不包括土地(Stacey, 1983: 176-177)。根據婚姻法的條文,地方官擁有合法角色介入離婚個案進行調停,導致不少個案最後胎死腹中。事實上,革命者的「大男人主義」(丁娟,1998﹕70)和「封建思想」(Johnson, 1983: 105)都甚為礙事。Hans-Georg Gadamer的「詮釋論」(Hermeneutics)指出,人的「歷史脈絡」(Historical context)直接建構了人當下的思想和對事情的理解。當時的政府官員本來便未必認同新法的實施,而縱使他/她們認同並著手推行,他/她們都「必然地」受到傳統/封建/父權的婚姻/男女觀念所包圍。即使他/她們已有新思想和行為,舊思維的影響卻仍是無法抖落的。這某程度上可以解釋何以當時的官員會對女性離婚諸多制肘。此外,中共在建國初期勢力未穩,威信未立,共產黨亦怕得罪農民和既得利益者(Stacey, 1983;Andors, 1983;丁娟,1998),這亦直接影響到新法推行的成果。

妻子的離開,也令男性陷入「雙失」的窘態——失去妻子,同時失去土地/財產(Stacey, 1983; Johnson, 1983)。由於這關乎到男性的面子和切身利益,他們自然對此甚為抗拒,為阻止妻子離家,暴力便成了其中一種手段。除此之外,把女性長期留在家中,將她從公共會議中隔離出來也是常用之法(Stacey, 1983: 178),這也是女性自殺的原因之一。雖然婆婆與媳婦都是女人,但年代之別令她們對婚姻法和離婚的觀念未能一致。新法挑戰了婆婆們經年的整體個人成長歷程,對她們身、心都做成壓力(Andors, 1983),她們同樣不能抖落數十年間所建構的自我觀念和是非對錯的理解。若以「角色理論」(Role theory)的視點觀之,婆婆們作為過來人,在「媳婦熬成婆」後卻要面對婆媳關係翻天覆地的轉變,這與她們自己認知的「婆婆」與「媳婦」的「角色」(role)都大相徑庭。當她們認為媳婦/女兒未能符合作為媳婦的「應有」的角色與言行時,婆婆/母親們便會認為媳婦/女兒做法錯誤,對她們的離婚舉動更加不以為然/進行反抗。而且,媳婦的離開,亦直接傷害到家庭的利益(例﹕佔田減少、沒了家務勞動者)。故此,逼迫(企圖)離婚女性的,除了官員和丈夫外,還有上一代的婆婆和母親。

最後,有一點也是值得注意的。筆者認為婚姻法對近/當代中國的男女平等狀況確有其建樹,但假若當年中共能夠循序漸進、集中火力去推行婚姻法,新法的實施將更完滿,女性的處境也將得到更大改善,惜現在的結果卻未達預期的理想。對此Johnson(1983)提出了一個解釋﹕

……婚姻改革者不能假定領袖對政策的委身程度……在1950至1953年間, 土地改革工作、經濟重建工作、「反賣國賊」(Anti-traitor)運動、「抗美援 朝」運動、「三反」和「五反」運動等[都被領導層大力推行](1983: 101)。

在那情況之下,下層官員實難以分辦那一政策才最符合在上者的心意,婚姻法的推行亦無可避免地受到限制。不僅資源會被其他政策和運動所分薄,當與別的政策(如土改)有所衝突,而領導層的封建思想依舊存活時,婚姻法的實施便有可能要「讓路」(Johnson, 1983)。

總結和進一步研究方向
本文之目的旨在對1950年所頒布的「婚姻法」的實踐和影響作一簡潔整理和評論,故此若有過於簡化或遺漏之處,實屬情非得意。上文中,筆者以文獻回顧的方法對當時的歷史作出綜合回顧,並以相應的社會理論進行初步分析。雖然婚姻法未能完全達到預期中的「男女平等」目的,但它確對當時的封建社會帶來了衝擊,並確立了今日中國的婚姻制度基礎。在法例保障下,當時有大批女性在獲得自己的土地後提出離婚,個案更達百萬之數。而在中共大力宣傳下,民眾的男女平等意識亦獲得提升。但由於中共以「提高生產」而非「女性主義」的向導倡議男女平等,阻礙了中國的女性主義發展。另一邊廂,女性在爭取婚姻自由之時,面對著不同的困難,她們甚至因此自殺。當中包括官員的封建/父權思維依舊,令離婚的成功率受阻。此外,丈夫為免「雙失」(失去妻子、田地)之故,都極力挽留妻子,甚至以暴力方法傷害/殺死她們。雖然婆婆也一樣是女人,但作為上一代的人她們卻未必認同新法,反而協助兒子進行反抗。除此之外,由於政府同時推行多項新政,直/間接減少了婚姻法的資源和成效。

在上述的討論和參考文獻中,多只談及婚姻法對女性的影響,彷彿「婚姻法」就是「女性法」般。男性在文獻中都多以「農民」、「地主」、「官員」等姿態出現,他們主要盛戴了「階級」的位置而非受新法影響的「男性」主體,筆者並未發現一些直接和重點討論婚姻法對男性的影響的文獻(例﹕何以在離婚個案中有四份一是由男性提出的?有男性因為新法而自殺嗎?男性就一定是「既得利益者」?)。故此,有關的研究實在極值得開拓和探討。另外,婚姻法對當時,以至於現在中國的男女平等狀況都影響深遠,但有關的研究卻比較缺乏「女性主義」的視點,因此就這題目所進行的女性主義研究也是甚有意義的。

參考書目
丁娟。〈20世紀的中國女性主義〉。在《中國婦女和女性主義思想》。邱仁宗等編(1998)。北京﹕社會科學出版社。P. 61-79。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編(1979)。《中國婦女運動重要文獻》。北京﹕人民出版社。

成露茜。〈中國大陸的家庭變遷〉。在《中國婦女史論集第三集》。鮑家鱗著(1992)。台北﹕稻鄉出版社。P. 263-277。

孫曉(1998)。《中國婚姻小史》。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

喬健主編(1991)。《中國家庭及其變遷》。香港﹕香港中文大學社會科學院暨香港亞太研究所。

Andors, Phyllis(1983). The Unfinished Liberation of Chinese Women, 1949-1980. USA: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Connolly, John M. & Keutner, Thomas (1998). Hermeneutics Versus Science? Indiana: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Evans, Harriet(1997).Women and Sexuality in China. UK: Polity Press.

Johnson, Kay Ann(1983). Women, the Family and Peasant Revolution in China. Chicago; &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Kristeva, Julia(1974). About Chinese Women. Translated by Marion Boyars Publishers Ltd(1977). New York: Urizen Books.

Stacey, Judith(1983). Patriarchy and Socialist Revolution in China. Berkeley; Los Angeles; & London: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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