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许多高校学生来说,利用假期外出实习、勤工俭学是很常见的事情,很多企业也乐于为实习生提供实习工资,虽然金额普遍不高,但至少能对衣食住行有所补贴。随着开学季的到来,学生结束实习回到学校,并陆续收到自己的实习工资,然而本就为数不多的报酬却被扣了不少的税,税额甚至比正职员工每月缴纳的个税还要高。原因在于所谓“实习工资”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并不是工薪所得,所以适用的税率完全不同。这一现象不仅存在于实习生群体中,事实上,只要是个人独立从事的非雇佣工作,都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个人独立劳动获得了报酬,缴纳税款理所应当。但是劳务报酬所得的个税起征点却一直保持在800元的标准上,36年未变,早已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的薪资标准。相比之下,自从1980年个人所得税制度确立后,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起征点已经提高了三次,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现在的3500元,免去了数千万人的个税负担。
工薪个税的应纳税额在计算时可以扣除社保缴费,由于劳务报酬所得多是灵活就业,没有社保,当薪资水平一致时,低收入的劳务提供者常常要缴纳更多的税款。举例来说,当应纳税额为3500元时,由于工资薪金的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实际上无需缴纳税款,而劳务所得则需要缴纳(3500-800)*20% = 540元;当应纳税额为5000元时,劳务报酬所得税是工薪所得税的18倍。甚至在应纳税额为12500元的高收入水平时,劳务报酬所得税仍旧更高。
做同一份工,开同样的薪水,只是因为雇佣关系的不同就要缴纳差异巨大的税款明显不够合理。个人所得税立法的目的在于调节收入,实现社会公平,很显然36年不变的劳务报酬所得税并没有实现这一目的,反而让本就拮据的低收入群体背上了更沉重的税收负担,同时还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何况劳务报酬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只占据极小的比例。根据2014年全国税收数据,当年共征收劳务报酬所得税207.17亿元,仅占个人所得税总额的3.7%,占全国税收收入的0.2%。这一金额还不到今年上海地王价格的两倍,对劳务报酬所得税的起征点和税率进行调整并不会对税收收入造成太大的影响。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纳税人可以直观明了的知道自己交出去多少钱,而中国主要以流转税为主,多数的税收在生产和流通的环节完成,这些无法直接感受到的税已经让中国成为世界上税收负担最重的国家之一,在个税上为本就身负重税的普通百姓减负不应是太难的事,更何况低收入的群体被严重不平等对待。税收立法和修订的严重滞后是立法部门懒政,也可能只是没有要让利于民的意思而已。